樊崇义:侦查式辩护的理论阐释与实务展开——评《侦查式辩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 次 更新时间:2026-07-17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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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进入专栏)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传统以阅卷、质证、庭审辩论为核心的被动防御式辩护,已难以满足实质化辩护的现实需求。律师马贺安提出的“侦查式辩护”作为一种新型辩护模式应运而生,其核心要义是辩护人跳出单纯依赖控方卷宗材料开展抗辩的传统路径,主动借鉴侦查机关的事实调查逻辑与取证方式,自主开展线索核查、证据收集、事实还原,构建独立的无罪、罪轻证据体系,以证据对抗证据,实现审前阻断犯罪认定或庭审有效抗辩。《侦查式辩护》这本书作出了令人瞩目的探索。

从本质上看,“侦查式辩护”是辩护权的侦查化、前置化、证据化。传统辩护多表现为“事后纠错”,即在侦查机关形成完整指控证据后,从程序瑕疵、证据漏洞、逻辑矛盾层面提出异议;而侦查式辩护强调“事前建构”,将辩护工作重心前移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介入事实形成过程,通过调查取证对冲侦查机关的片面追诉倾向,弥补控辩双方取证能力失衡的结构性缺陷。

包括我在内,很多人起初看到《侦查式辩护》这个书名,都会有疑问甚至反对,质问“律师哪来的侦查权”?其实这是一个误解。“侦查式辩护”关键在于“式”字,不是要律师行使侦查权,而是律师要学习人家的方法。这是一项长期被忽视的权利。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刑事诉讼法本来赋予辩护律师三大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但当下律师们只行使前两项权利,对于“调查权”多数律师不去使用或不敢使用。作者马贺安因此提出:法律赋予律师辩护权的三驾马车,律师们却自废一驾,辩护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同,侦查式辩护具有权利属性、防御属性、有限性三大特征:其一,其本质是律师行使法定辩护权,服务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其二,以收集无罪、罪轻证据为唯一目的,不承担追诉职能,这是其有限性;其三,取证权限、调查范围、接触对象均受法律严格约束,不得突破证据合法性底线。

辩护律师在把握这“三性”前提下,就可以大胆地行使调查权,大胆地进行“侦查式辩护”。

侦查式辩护的特征

第一,辩护行为的主动性。《侦查式辩护》一书敦促律师摒弃“等卷宗、等开庭、等控方举证”的被动模式,主动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排查有利线索、寻访证人、调取客观证据,将辩护从消极抗辩转向积极建构。

第二,工作重心的前置性。作者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比喻,“侦查式辩护就是‘从头捋’,(律师)要将侦查机关做过的工作重新做一遍,甚至好几遍”,大量调查取证工作集中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及时固定有利证据、提交法律意见,推动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批捕或不起诉,实现审前出罪。

第三,辩护逻辑的证据导向性。作者书中的一句话正在被法律实务界传播:“不在模棱两可的观点上争论,只找一剑封喉的证据。”区别于单纯口头说理逻辑辩驳,侦查式辩护以客观证据为核心,通过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形式完整证据链,用证据否定控方指控。事实证明,这一证据导向性的辩护方法,使律师能够与司法机关一起,让案件更接近真相,当事人获得更公平的审理。

第四,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我认为“侦查式辩护”主要适用于事实争议较大,证据链薄弱,主观要件存疑,孤证定案风险较高的案件,在故意伤害、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中适用效果尤为突出。但在与作者的交流中,他逐渐认为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开展“勘察现场、搜集证据、接触证人、走访群众”的侦查式辩护方法,并在书中列举了很多生动的案例。这样就可能实现“侦查式辩护”的全覆盖。

侦查式辩护与传统辩护的核心差异

律师传统刑事辩护以阅卷辩护、质证辩护、庭审辩护为主要形态,属于典型的防御型辩护。律师工作局限于查阅侦查机关移交的卷宗材料,针对控方证据瑕疵、程序违法、事实矛盾提出质证意见与辩护观点,证据来源完全依附于控方,辩护效果高度依赖侦查取证质量,容易陷入“控方定事实、辩方挑漏洞”的被动局面,难以实现无罪辩护目标。而侦查式辩护是进攻型、建构型辩护,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其一,工作逻辑不同。传统辩护是逆向纠错,侦查式辩护是正向建构。作者在书中提出:事件不能重现,但可以重建。

其二,证据来源不同。传统辩护依赖控方卷宗,侦查式辩护自建独立证据体系。

其三,介入阶段不同。传统辩护集中于审判阶段,侦查式辩护贯穿审前全过程;即作者所说的“从头捋”。

其四,辩护目标不同。传统辩护多追求罪轻、量刑从宽,侦查式辩护优先追求无罪、不诉、撒案。

其五,对抗力度不同。传统辩护侧重程序抗辩,侦查式辩护侧重事实抗辩与证据对抗。

二者并非对立关系,侦查式辩护可与传统辩护结合,形成“主动取证+被动质证”的完整辩护模式。

侦查式辩护的理论价值与制度意义

马贺安律师《侦查式辩护》并非简单的案例堆砌,而是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方法论。他对中国刑辩界的贡献表现在:

第一,平衡控辩力量,矫正侦查追诉偏向。侦查机关天然具有追诉倾向,取证侧重收集有罪证据,侦查式辩护通过反向调查,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弥补控辩双方取证能力失衡,实现事实全面查明。

第二,推动辩护权实质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将辩护重心前移,强化审前辩护效果,改变“庭审形式化、辩护虚化”问题,提升刑事辩护质量。

第三,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通过主动核查事实、排查疑点、固定反向证据,及时发现事实错误、证据瑕疵,从源头防范孤证定案、主观归罪等冤错风险。

第四,丰富刑事辩护模式,完善辩护制度体系。侦查式辩护突破传统辩护局限,为疑难复杂案件、证据存疑案件提供新型辩护路径,推动我国刑事辩护体系多元化发展。

综上,《侦查式辩护》一书提出的理念与方法是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实质化辩护、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在司法实践中,需在合法性框架内合理运用调查取证手段,兼顾辩护效果与执业安全,充分发挥其在事实查明、权利保障中的制度价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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