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建设,助推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要检察机关厘清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概念及本质,明确其内涵主要包括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基本内容、以民主法治为核心、以人权保障为本质要求、以正当法律程序为行为准则、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引导下,必须坚持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定位,进一步阐明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没有高低之分,通过在立法和实施中确立法律监督的强制性来实现法律监督效果由“软”变“硬”。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开启了中华民族的新时代,驶入现代化的征程。中国的检察事业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2023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深入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推进检察工作理念现代化。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检察工作理念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领悟党的创新理论对法治建设、司法工作、检察履职的要求,深入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深入践行“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理念,更加自觉坚定地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推进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深入践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理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通过“为法治担当”来实现,“为法治担当”要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目标来落实。深入践行“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理念,把握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深入践行“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这一原则性、基础性的要求落到实处。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驶入现代化的轨道?这是摆在广大检察人员面前必须回答的问题。其中,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引,是影响法律监督的品质和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其科学、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监督现代化水平。
一、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概念及本质
“理念”是指事物的本质和价值,是主导和引导人们以及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从学理上讲,“理念”是一种制度在建构设计上的应然性,亦即哲学基础、精神原则,或曰指导思想。法律监督的理念,是指导、引领检察实践的思想和灵魂。
法律监督现代化理念是指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在要求和运作规律的系列理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进行高度凝练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和调整检察工作的一整套思想和原则。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的理念,必须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容为前提。所谓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可高度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必须吸收和总结中国五千多年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注意吸收全人类的优秀文化司法成果。中国法律监督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孤立的,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力拼搏,吸收和总结了人类历史上正面和反面的经验、教训而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坚持具有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指引下,我国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基本内容
法制统一,既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监督存在的根本原因,更是法律监督的目的。维护国家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是国家的宪政职能。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制统一,包含了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法令统一和市场统一等多个层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对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监督,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具有规制国家公权力的属性。
(二)以民主法治为核心
民主法治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核心,它是贯穿法律监督始终的逻辑线索和基础要素。发展民主、健全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因此,坚持“民主”理念的核心地位,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应有之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原则,把“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作为根本的立足点,把“以人民为中心”“检察监督为民“作为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根本。坚持“法治”理念的核心地位,它同“民主”理念相同,都处于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的核心地位,其本质就是要依法监督,固守监督的合法性原则。
(三)以人权保障为本质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监督理念的现代化坚持保障人权的理念,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法律监督的实质性目标。坚持人权保障的现代化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终极使命。检察官法第5条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规定深刻体现了人权保障在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应当承认,到目前为止,还有不少检察人员只是将检察机关视为犯罪的追诉人,而忽视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以正当法律程序为行为准则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中关于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行为准则。新时代司法要实现现代化,人类司法活动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或曰标准,就是要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或理念。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文明、民主,高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判定有罪,并以专章规定了“辩护与代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还规定“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是人人完全平等享有的一种最低限度的保证。进入新时代,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责刑相适应必须是“三位一体”,应当并重。
(五)以公平正义为目标
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必须以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公平偏重于行事的规则,规则被绝大多数的公民认可,并对所有公民适用且不存在规则之外的特殊公民即为公平;正义偏重于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行为的过程符合公平的规则就是过程正义,行为结果与公平的标准相符就是结果正义。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当以公平正义为目标。
二、推进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必须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要实现法律监督理念的现代化,引领法律监督工作走向现代化,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我国宪法虽然早已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也以宪法为根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以“诉权”为核心的法律监督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改革部署,实施新一轮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新一轮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必须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宪法定位不动摇
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尤其是在加快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时期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是具有中国特色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内容之一。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统一体制下,设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要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旨在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那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甚至取消法律监督的不作为情形是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制度相抵触的。检察机关要从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原理来深刻认识法律监督的科学性、必然性和必要性,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立场不动摇。
(二)进一步厘清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018年我国宪法迎来了第五次修改,在宪法“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此前人大之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布局,被调整为人大之下“一府一委两院”。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是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力,并依据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处置职务犯罪和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129条以及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134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的法律统一实施。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两种监督,二者均具有宪法属性。有人称监察监督为最高监督,是因为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监察。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国宪法规定的“两种监督”并没有高低之分,只是分工和职权范围存在区别。从刑事检察职能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便对这些人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在诉讼过程中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违反诉讼活动的行为加以纠正。但随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完成,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交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只保留了少部分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以及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这些机关的违法诉讼行为加以纠正。这种监督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活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同样要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监察调查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进行有效衔接。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和监察法第4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配合制约的关系,就是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所经办案件的一种诉讼监督关系。
综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要接受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和处置,监察委员会经办的案件要与诉讼程序相衔接。尤其要完善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调查程序,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机制。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由“软”变“硬”,应当在立法和实施中确立其“强制性”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是统领检察工作理念、改革理念更高层次的上位理念,是检察工作实现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支撑。把这一高层次的理念落到实处,必须坚持高标准和严要求,甚至要经历一场“革命”。
在立法和实施这两个层面上要有新的措施。立法层面不仅要坚持宪法的定位不动摇,而且要从法律的角度,包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察法等方面,完善法律监督的体系、机制等具体规定,尤其是违背职责不执行的制裁措施等等。如,对于检察建议,立法应当对建议发出的时间和落实的情况作出规定,尤其是明确不落实检察建议的有何制裁措施等等。
综上所述,在新的历史时期建构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不是一个一般课题,更不是一个一般的理论研究。时代在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须解放思想,用革命的状态和革命的行为,研究如何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不负时代之问和历史之问。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