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磊明:间质型社会: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类型学阐释与理论建构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5 次 更新时间:2026-10-05 10:14

进入专题: 间质型社会   乡村社会   类型学  

● 董磊明  

摘要:作为一种条件性的理想类型,“间质型社会”指家庭再生产跨城乡配置,土地及村庄成员权利仍具约束力,国家制度深度进入而地方关系尚未退出条件下形成的乡村社会形态。其主要表现为跨城乡家庭再生产与时空折叠、家本位约束下的个体化、有限异质化与关系疏离、公共生活的行政组织化与数字化联结,以及多重制度叠合与规则的情境性接合。传统生计、关系和秩序结构的解耦,以及国家、市场、技术与地方社会的多重嵌入,共同构成这一形态的生成条件;家庭调配、关系维系、规则接合与空间实践则支撑其相对稳定;家庭制度、土地制度、市场规则、国家治理、地方规范与关系伦理在日常实践中持续嵌合,形成维系其运行的制度嵌合体。这一类型揭示了中国乡村转型并非传统与现代的线性替代,而是多重制度持续重组并形成相对稳定社会结构的过程。

作者:董磊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9期。

 

引言

近几十年来,中国的乡村正在进行着历史上最为深刻的变迁。二十年前我们实在难以预判以后是何种社会形态,只能说这种变迁是从“A”走向“非A”。因为经典社会学理论在解释中国实践时面临着深层困境,无论是涂尔干笔下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演进,抑或滕尼斯所描述的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变迁,其线性进化观均难以充分捕捉中国乡村转型的复杂性与独特性。穷尽我们的思考,也无法把握广大农民与国家、市场及其强大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

经过一个世代的变迁,一种新的中国乡村社会形态已初步显现,其内在逻辑与结构性特征日益清晰。如何系统地刻画这些特征与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出具有解释力的理想类型,成为当前研究深化的关键。既有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视角,但也留下了有待完善的理论空间。例如,“转型社会”或“过渡社会”等概念虽敏锐地捕捉了社会变迁的动态性,但其内嵌的阶段性预设,在分析上容易将当下乡村简化为一种迈向终点的未完成中间状态,从而可能遮蔽其内部已然生成的结构性稳定。贺雪峰对“半熟人社会”和“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洞察,虽深刻揭示了乡村社会在微观层面的实践样态,但尚未将其提升为一种能够界定新型社会形态的、系统的类型学框架。刘守英等提出的“城乡中国”范式,进一步将分析单元扩展至城乡整体,但其宏观的、结构性的视角,对乡村社会内部正在发生的质性变迁、社会肌理的深层重构,仍缺乏一个与之匹配的、系统性的中微观分析框架。

“间质型社会”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类型学概括。它主要适用于家庭再生产跨城乡配置、人口持续流动、土地和村庄成员资格仍有约束力、国家治理深度介入而地方关系尚未完全退出的乡村。它不是所有中国乡村的统一命名,也不是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之间必经的历史阶段,而是一个具有条件性和比较意义的理想类型。其理论任务不在于证明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同时存在,而在于揭示异质要素以何种方式组合,这种组合如何获得相对稳定性,又通过何种实践被持续生产。

本文首先梳理社会转型理论与中国乡村研究,说明“间质型社会”提出的问题空间;继而从类型学方法和“间质”隐喻出发,对其概念边界与基本特征作出界定;随后分析乡土结构的解耦及国家、市场和技术的多重嵌入,说明间质型社会的形成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类型比较呈现其基本形态,从结构弹性、关系维系、秩序生产与空间实践四个维度解释其相对稳定性,并进一步提出“制度嵌合体”,揭示四维稳定背后的共同制度结构及其再生产机制;最后讨论过程分析对于理解类型变化的意义,以及流动性条件下乡村治理对象和制度能力的相应调整。

一、理论谱系与文献梳理——从经典范式到本土探索

本节将回顾经典社会转型理论与中国本土乡村研究范式,旨在厘清“间质型社会”提出的理论脉络与问题意识。

(一)经典社会转型理论的回望与反思

经典社会学的诞生,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宏大转型息息相关。诸位学科奠基者的思考,构成了理解社会变迁的元理论背景。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提出了“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这一对经典范畴。前者存在于同质性的古代社会,依靠强烈的集体意识将个体紧密联结;后者则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出现,依靠功能上的相互依赖整合异质性个体。这对范畴是分析性的类型区分,但在后来的现代化叙事中,常被赋予传统整合逐步让位于现代整合的方向性含义。中国乡村的传统集体意识虽已松动却未消亡,新的有机依赖未能完全建立。乡村社会呈现一种悬置的团结状态,其整合更多依赖于在传统人情与现代契约间的情境性选择与策略性切换,形成传统关系、制度关联与功能依赖并存的复合整合。

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是一对影响深远的理想类型。共同体基于情感、习惯与记忆,是有机的、持久的共同生活;社会则是基于交换、计算与契约的、暂时的、机械的聚合。这一类型区分揭示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结合方式,但难以解释传统关系在现代制度和技术条件下的转化。在中国乡村,我们观察到的并非共同体的彻底瓦解,而是其转型与再造。例如,基于地缘的微信群,利用现代性工具维系甚至强化了传统的情感与认同。这表明,从共同体到社会,并非简单的决裂,而更可能是渗透与转化的复杂过程。

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关系的分析,提示我们从生计基础理解这种混合性。半工半耕并非两种职业的简单相加,而是家庭同时嵌入农业生产、城市就业和市场交换的复合生计方式。它使城市工资、乡村土地、家庭照料和成员权利在同一家户中发生关联,为社会关系和责任结构的混合提供了重要条件。不过,生计结构不会机械决定其他社会结构。土地制度、家庭伦理、国家政策和行动者策略共同影响这种组合的具体形态。

吉登斯关于现代性的论述提供了晚近的分析工具。他所言的“脱域机制”——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并跨越广阔的时空距离被重新组织——精准描述了乡村人口流动与信息传播的状态。然而,中国乡村的体验不仅是“伸延”,更是一种“折叠”:本地生活、全球信息、务工经济等多重时空被压缩并叠加于个体的日常实践之中,这构成了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巨大挑战。

(二)中国乡村研究的本土化范式及其演进

中国学者基于本土经验,发展出了一系列极具洞察力的分析概念,构成了本文最直接的学术土壤。

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是理解传统乡村的基石。“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熟人社会”“无讼”等概念,系统描绘了一个基于血缘和地缘,深度嵌入且高度稳定的社会结构。这一范式至今仍是衡量社会变迁的重要基准。然而,当乡村社会出现高流动性、职业分化与价值多元时,差序格局是否正在理性化?礼治是否在与法治的博弈中节节退守?熟人社会是否已然演变为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这些问题表明,“乡土中国”范式作为现实描述性工具的解释力正在结构性减弱,但其作为理想类型的比较价值却愈发珍贵。

贺雪峰等学者敏锐地捕捉到了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的深层变化,并提出“半熟人社会”“社会关联度下降”“农村社会原子化”等论断。这些研究指出,村民间的人情、交往、互助均在减少,行为逻辑更趋功利化和个体化。这些研究清晰刻画了传统联结松动的一面,为理解乡村社会如何从整体走向碎片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支撑。

刘守英等学者提出的“城乡中国”是一次重要的理论推进。它将研究视线从孤立的乡村转向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与互动结构,强调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城乡共同演化、相互塑造的过程。这一范式打破了静态的、割裂的城乡二元论,具有很好的启发性。然而,其宏观的、整体性视角,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对乡村社会内部结构所发生的质性变化的系统性分析。我们需要一个概念,既能承接“城乡中国”的流动性视野,又能聚焦于乡村本体,回答“在城乡互动下,乡村社会本身变成了什么”这一核心问题。

经典理论提供了宏大的演进叙事,但过于线性;本土研究贡献了精准的经验洞察,揭示了乡村社会关系松动、家庭跨域和城乡结构重组,却尚未充分说明这些变化如何共同构成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内部混合性和持续变动能力的乡村结构。“间质型社会”尝试为这一问题提供类型学的概括。

二、“间质型社会”:概念与分析框架

在厘清理论谱系的基础上,可以建构本文的核心分析框架。首先阐明类型学的方法论基础,然后深入阐释对“间质”这一核心隐喻的社会学转译,最后对“间质型社会”这一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其核心内涵,确立其作为理论工具的有效性。

(一)类型学作为方法论

类型学分析是社会学理解复杂现实的关键工具,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石。理想类型并非对现实的描述,而是通过突出若干关键特征,将大量分散的、个别的现象综合成一个统一的分析建构。其所建立的比较尺度,用以衡量和比较现实,揭示其独特性和因果关联。本文构建的“间质型社会”,正是这样一种理想类型,其目的并非找到完全符合定义的现实样本,而是通过与“乡土社会”“城市社会”的对比,更清晰地凸显当代中国乡村在历史光谱中的结构性位置及其内在逻辑。

雷德菲尔德提出“乡土社会—城市连续统”模型,将孤立、同质、神圣、集体本位的“乡土社会”与开放、异质、世俗、个体本位的“城市社会”置于一个线性变迁光谱的两端,并深刻分析了从前者向后者的演化过程中,在文化、社会结构与个体心理层面所发生的系统性变化。这一模型为理解社会转型提供了清晰的类型学坐标,对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研究及其后中国学界的乡村社会变迁研究都产生了很大的启迪。然而,该模型内嵌着线性进化论预设,并将转型过程视为一种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它难以充分解释像当代中国乡村这样,传统与现代要素并非简单替代,而是在剧烈碰撞中创造性共存并生成新结构的复杂现实。雷德菲尔德的连续统更像一把标尺,标记了变迁的两个端点,而我们所关注的,正是这一标尺中间那段充满张力、动态稳定且具有独立分析价值的“间质”区间。

弗雷德·里格斯关于“棱柱社会”的行政学研究也极具启发性。里格斯为解释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独特行政现象,建构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模型。他认为,转型社会如同棱镜,当西方制度的“白光”(代表其完整制度体系)射入时,会透过本土传统社会结构发生折射,分离出与原生环境不同的光谱,表现出“异质性”“形式主义”“重叠性”三大特征。里格斯的模型承认了传统与现代要素的并存及相互作用;但其分析重点主要是转型中的制度失配和行政失范。间质型社会与之共享类型比较和混合结构的关切,但更强调异质要素经过相互改造后形成的结构组合,以及这种组合何以能够持续运行。

(二)“间质”的隐喻:生物学灵感与社会学转译

为突破过渡论的思维定势,我们从生物学中引入“间质”隐喻,并对其进行社会学转译。

“间质”一词借自生物学,在动物体内指分布于器官、组织与细胞之间的结缔组织及其细胞外基质。它并非机体中承担特定功能的主体器官,却通过连接与支撑不同组织、提供物质交换的微环境,并参与防御和损伤修复,构成机体维持整体运行的重要条件。

经过社会学转译,这一隐喻主要揭示乡村社会的两种结构功能。第一是连接性。乡村连接传统与现代、农业与工商业、地方社会与国家体系,通过跨城乡家庭将原本分属于不同空间和制度系统的资源组织起来。第二是支撑与缓冲性。土地、住房、家庭关系和村庄成员权利为家庭在就业、养老、育儿和风险应对之间进行调配提供了基础,使乡村成为城市化过程中家庭再生产的重要承接空间。

在此基础上,间质型社会还表现出组合生成性。乡村社会并不仅仅被动承受转型冲击,还能主动进行制度与资源的重组、转化与创新,生成新的生计方式、关系结构、公共生活和治理秩序,如“乡镇企业”“电商村”“巢状市场”“村超”“乡贤理事会”等。由此,“间质”既是连接与支撑的结构隐喻,也成为理解异质制度如何在乡村社会中形成新组合的分析入口。

(三)“间质型社会”的定义与内涵特征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将“间质型社会”定义为:在长期现代化和城乡流动过程中,家庭再生产、社会关系、价值责任、秩序规范和公共生活持续呈现传统关系、现代制度、市场逻辑与技术媒介相互塑造且彼此涵化的状态,并通过日常实践被反复生产的乡村社会形态。它不能仅被理解为通向城市社会的未完成阶段,也不是已经定型的稳定终局,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内在韧性和独立分析价值的结构类型。

“间质型社会”既非“乡土中国”的延续,亦非“城市社会”的未竟版,而是在传统与现代要素的持续张力中,形成的一种具有稳定内在结构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可通过以下五个相互关联的特征把握:

一是生计模式的时空异步化与家计单元韧性。这是“间质型社会”最基础性的特征。与乡土中国中生产、生活、社会关系高度统一于本地时空,以及与城市社会中个体作为独立单元在统一市场中进行劳动力再生产不同,“间质型社会”的生计模式呈现出深刻的时空异步化。家庭作为坚韧的家计单元,策略性地将劳动力配置于不同的时空坐标系中,家庭的再生产与消费也因此被分割。这种模式虽导致家庭成员在物理时空上的长期分离,却通过一种跨时空的资源配置,形成了独特的家庭韧性,使其能够同时利用城乡之间的制度和资源差异来抵御风险,维系着一种既非传统亦非完全现代的家庭形态。

二是家本位下的个体化。市场就业、教育扩展与消费文化增强了个体发展、权利和生活选择的正当性,年轻人越来越依据个人职业、婚姻与生活规划安排人生。但家庭仍然是资源动员、风险承担和照料责任的主要单位。个体可以在价值上追求自主,却常在住房、育儿、养老和失业风险上依赖家庭,家庭也以共同利益和代际责任介入个体选择。个体权利、市场参与和自主选择等现代制度原则,与家庭责任、代际义务和共同风险承担等家庭制度原则在同一行动者身上实现了叠合。由此形成的不是彻底脱离家庭的个体化,而是个体诉求增长与家庭责任强化并存的责任结构。

三是社会结构的有限异质性与关联的疏离。与“乡土中国”的高度同质性和“城市社会”的彻底匿名化不同,“间质型社会”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典型的“有限异质性”。人口流动与职业分化瓦解了传统的同质共同体,引入了基于财富、职业和阅历的差异,使得村庄内部出现了“陌生的熟人”。然而,地缘与血缘的网络骨架并未完全崩塌,它依然为这种异质性设定了一个边界。其结果是,社会成员之间不再是深度嵌入的熟人,亦非毫无关联的陌生人,而是陷入一种“关联的疏离”状态:彼此知根知底,却因生活轨迹的巨大差异而缺乏深入的共同生活和情感共鸣,社会信任从深度人格化转向浅度身份化,公共议题的共识难以达成。这是亲属规范、成员权制度、市场交换和人口流动共同塑造的关系形态。

四是公共性的行政性维系与数字化连接。面对内生公共性的结构性衰落,“间质型社会”的公共生活呈现出一种“外部输入与内部残存相互交织”的独特形态。它既不像“乡土中国”那样拥有强大的、自发的公共生活,也不像“城市社会”那样发展出基于业缘或趣味的、自愿结社的新型公共性。在此,传统的公共空间功能萎缩,而国家通过项目资源和行政动员自上而下地维系甚至再造了一种“行政性公共性”,如由政府资助的文艺下乡、文明评选等。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创造了线上社群,它以虚拟在场的方式部分弥补了物理分离造成的社会联结断裂,维系了跨地域的信息共享与情感交流,成为一种对衰弱中的实体公共性的“数字补缀”。然而,这两种公共性都难以完全替代传统共同体那种基于日常实践和道德认同的深厚公共精神。

五是制度叠合与规则的情境性结合。在秩序生成层面,“间质型社会”既无法依赖“乡土中国”内生的、弥散性的礼治,也未能完全建立“城市社会”普适的、主宰性的法治。国家法律、行政政策、市场契约、村庄规范和人情面子逻辑,形成多种制度逻辑共存的制度叠合状态。行动者不再遵循单一规则的绝对权威,而是围绕具体事务,对不同规则进行识别、解释、调适和接合,由此形成具有情境适应性的“权宜性的秩序”。这使得基层治理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任何单一逻辑的治理模式在此都会遭遇适配困难或创造性变通。

这五个特征并非彼此分离,而是在跨城乡家庭再生产的基础上,共同构成间质型社会的形态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分别涉及家庭、土地、劳动、成员资格、市场交换、国家治理、地方规范和技术媒介等不同制度系统。不同制度并非各自独立运行,而是通过家庭调配、关系维系、规则转译和空间安排进入同一生活过程并发生结构性接合。间质型社会因而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制度嵌合体为内在结构的社会形态。

三、“间质型社会”的生成条件:结构解耦与多重嵌入

“间质型社会”的形成,根植于一个根本性变迁:农民生计模式的分解与重组。传统上高度统一的农耕生活共同体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冲击下发生裂变,由此引发连锁反应,塑造了乡村社会的新结构形态。

(一)生产、生活与时间、空间的分离

传统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产、生活与社会关系高度重合的整体性社会。现代化进程首先撕裂了这种统一性。生产与生活的空间分离是指工业化与城市化推动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形成物理性分离。人们像候鸟般周期性地穿梭于城乡之间,其生命历程被割裂在不同的时空场景中。社会关系的时空异步是指高流动性导致基于“常年共同在场”的熟人社会互动模式难以为继。社会关系的维系不再依赖于日常的面对面交往,而是转向一种“时空异步”的维系方式(如通过微信、电话、年节聚会等)。上述分离直接导致定期、密集的公共互动减少,使得基于地缘的共同体意识淡化。村庄的公共空间因其承载的生产与生活功能减弱而逐渐闲置或衰落,村庄作为一个“道德与生活共同体”的凝聚力显著下降。

(二)异质性、不平等与公共性的衰落

当大量农民进入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城市就业后,乡村社会原有的相对同质性受到显著冲击,呈现出更加明显的异质性与不平等。

异质性与陌生感增强,村庄内部出现了基于职业、收入、见识的显著分化。昔日相似的邻居,可能变为收入悬殊、生活圈子迥异的“熟悉的陌生人”。这种异质性降低了社会成员间进行深入交往的可能性,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下降,猜忌与比较增多,社会信任的基础被削弱。

新的不平等显现并充满张力,市场化与职业分化带来了新的、可视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被伦理秩序所自然化,而是在消费水平、住房条件、子女教育等方面被直接展现和感知,引发了普遍性的社会比较焦虑,加剧了社区内部的紧张关系。

公共性衰落与关联变得疏离,在异质性高、不平等加剧的社会中,将分散的个体利益转化为共同议题和集体行动变得更为困难。村庄公共事务从“大家的事”逐渐变成了“村干部的事”或“与自己无关的事”。村民之间呈现出一种“关联的疏离”状态——彼此认识,却缺乏深度的社会关联和共同的公共利益关切。

(三)国家治理的再嵌入与“行政性公共性”的生成

面对因社会结构异化而导致的公共性衰落与治理困境,国家力量以项目制、政策下乡等方式深度介入乡村治理,试图回应公共品供给不足、基层组织能力变化和治理对象流动化所形成的治理缺口。然而,这一介入过程并非线性的“国家—社会”替代,其内在的悖论反而成为“间质型社会”定型的关键动力。

一是治理的“过密化”与“悬浮化”催生了“制度嵌合”的实践场。国家治理模式从传统的“简约治理”转向精细化的“科层治理”,其本意是通过清晰化、技术化的管理实现乡村的现代化整合。然而,这一过程却产生了意外的后果:

首先是过密化与形式主义。高度依赖文书、报表和检查的科层流程,导致了基层工作的“文牍化”与“内卷化”。村干部大量的精力耗费于应对上级考核,而非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国家在组织、程序和技术意义上的在场程度不断提高,但制度要求未必能够同步转化为实际治理能力。其次是悬浮化与实践脱节。标准化的国家政策与乡村地方性知识的复杂性之间存在解释与适配的距离。当政策无法精准契合地方的模糊性、权宜性现实时,便容易悬浮于社会实际之上,难以转化为实际治理能力。不过这种“过密化—悬浮化”的悖论状态,并没有导致治理体系的崩溃,反而为正式制度与地方生活之间的解释、转译和接合提供了实践空间。基层干部与村民为了在形式化要求与实质性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发展出丰富的“变通”智慧与地方性策略。他们一方面需要遵循科层制的程序,另一方面又必须依赖传统的人情、面子与非正式协商来解决实际问题。这种反复发生的制度嵌合实践,为制度嵌合体的形成和持续运行提供了微观基础。国家的深度介入并未取代乡土逻辑,反而迫使二者在张力中相互适应、彼此涵化,从而形成了一种介于科层理性与乡土情理之间的混合秩序。

二是公共性的“行政性再造”:建构间质型社会的新纽带。在传统公共性衰落的背景下,国家的介入还直接参与塑造了“间质型社会”的公共生活形态,即“行政性公共性”的生成。

公共生活主要依托社区组织、职业团体、社会组织和趣缘结社这种行政性公共性,成为了维系“间质型社会”运转的重要纽带。它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日常共同生活减少后形成的公共参与缺口,为分散的家户和个体提供了新的参与渠道。它不再是源于社区内部的道德共识与自发行动,而是作为一种外部性的整合力量,将分散的家户与个体重新纳入一个可视的、可治理的公共框架之中。行政性公共性本身即是“间质性”的体现,它既非传统的、内生的,也非城市中基于趣缘或志愿结社的现代公共性。它是国家力量与乡土社会结合后产生的一种国家资源与地方社会相互作用形成的复合形态,既带有国家权力的印记,又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乡土的社会土壤,其运作同样依赖于基层官员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网络间的穿梭与调和。

因此,国家治理的介入以悖论性的方式,共同促成了“间质型社会”的生成与稳定:治理的“过密化—悬浮化”迫使基层在实践中发展出“制度嵌合”的生存策略;而“行政性公共性”的注入,则为之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虽有限但必需的社会整合形式。它们共同表明,“间质型社会”并非在乡村社会公共性式微的情况下自主形成,而是在与国家制度体系的复杂互动中被共同塑造的。

(四)市场与技术的解耦与再嵌

市场化和技术变革则在更深层次上对传统的社会联结进行着“解耦”与“再嵌”。

首先是市场化与“货币的解耦作用”。货币作为一种纯粹的交换媒介,能够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客观化、非人格化。在乡村,随着商品和服务的高度货币化,部分传统互惠劳动和生活服务逐渐转化为货币交易,社会成员对固定人情网络的依赖大为降低。货币解耦了社会关系与具体人情和义务的绑定,使得关系更具计算性和选择性,进一步加速了传统共同体的瓦解。

其次是数字技术的“聚合与疏离”。数字技术对乡村关系和公共交往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通过虚拟社群实现了跨时空的再连接,维系了因物理分离而可能断裂的社会纽带,创造了“线上公共空间”。但另一方面,这种连接是高度个体化和碎片化的。人们沉浸在各自的手机屏幕里,反而减少了在实体公共空间中的互动,导致了“在场的疏离”——家人物理上共处一室,却各自沉浸在独立的数字世界中,加剧了本地生活的陌生感。

因此,国家、市场和技术的进入,一方面打破了乡土社会原有的结构重合,另一方面也将新的制度资源和行动规则带入乡村。由此形成的并不是一种自然协调的新秩序,而是多种制度共同在场、相互竞争又彼此依赖的叠合状态。结构解耦与多重嵌入解释了间质型社会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制度叠合能否进一步转化为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还取决于家庭、基层组织和普通行动者如何在日常实践中实现制度接合。下文将从间质型社会的稳定支柱及制度嵌合体入手,进一步讨论其运行与维持机制。

四、“间质型社会”的内在结构与运行机制

本节从三个层次推进对间质型社会的分析。通过与乡土社会和城市社会的比较,呈现其基本类型特征;从结构弹性、关系维系、秩序生产与空间实践四个维度,说明这一内部充满异质性与张力的社会形态何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嵌合体”,揭示多元的制度如何交融生成一种可持续的社会结构。

(一)类型学坐标:与“乡土社会”“城市社会”的谱系性比较

本文将“间质型社会”理解为与“乡土社会”“城市社会”相并列的社会形态理想类型。为全面把握其复杂面貌,将三者置于一个多维比较框架中,以呈现其作为社会形态的谱系性特征。

表1 乡土社会、间质型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多维比较

 

(二)维系“间质”稳定的四维支柱

“间质型社会”的稳定性,源于其在以下四个关键维度上形成的独特运作逻辑。这些维度相互支撑,共同维系了该社会形态的内在韧性。

一是结构弹性,家庭对城乡资源和责任的持续调配与风险抵御机制。“间质型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呈现出独特的功能性冗余。“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本质上是一个精妙的风险对冲系统:它将家庭劳动力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策略性地配置在城乡两个异质且不同步的经济子系统之中。当全球产业链波动冲击城市就业时,乡村的土地、宅基地和传统社群网络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与情感归属,成为可靠的社会稳定器;反之,当农业面临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时,城市务工收入又成为家庭现金流的保障。这种“跨系统备份”机制,使家庭在面对外部冲击时具备更强的抗逆力,也使得整个“间质型社会”具备了较强的结构韧性。

二是关系逻辑,人情理性化与虚实交织的网络维系。社会关系正经历深刻的理性化进程,但未走向纯粹的市场契约化。传统的人情往来形式得以保留,但其内核已被注入更强的计算性与对等互惠的预期。人情逐渐从一种无偿的道德义务,转变为一种兼具情感与工具性的“社会资本投资”。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创造了全新的联结维度,微信等社交平台构建的“虚拟村落”实现了物理分散群体的在线重组,它以“持续在线”的弱连接部分补偿了“共同在场”的强连接的衰落,维系了跨地域的社会资本与信息渠道,形成了对实体关系网络的功能性补充与重构。

三是秩序生产,“实践性整合”与权宜性秩序的生成。在秩序层面,单一的法理或礼治权威中心已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多元规则在具体情境中的“实践性整合”。基层治理场域充满了丰富的变通智慧——政策的统一性要求与地方的复杂性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解释与操作空间。治理者与村民在实践中发展出各种非正式的协商机制与地方性知识,其产出往往是一种权宜性秩序。这种秩序可能不完全符合任何一方的理想蓝图,是当下情境中能被各方所默认或接受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它是不问来路、只求有用的实践理性的产物。

四是空间实践,流动与地方锚定。人们的劳动、居住和交往跨越多个空间,但流动并未造成他们与村庄的彻底脱离。户籍制度、土地权益、集体成员资格、家庭财产、亲属责任和地方认同,仍将流动人口持续与村庄联结,使城市就业与乡村生活保持制度和关系上的联系。流动拓展了家庭的生活空间,地方锚定则维持了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连续性,二者共同构成“间质型社会”相对稳定的空间基础。与此同时,村庄亦从过去承载集体记忆、组织生产的共同体,逐渐转变为更具休闲性、行政性、底线保障性的多功能场所。

上述四个维度并非彼此孤立的稳定机制。结构弹性依赖家庭制度、土地制度、劳动制度和公共保障制度之间的资源接续;关系维系依赖亲属规范、成员资格、市场交换和数字交往规则的共同作用;情境性秩序形成于正式制度与地方规范的实践接合;流动与地方锚定并存,则以属地制度、土地住房权利和地方身份的持续牵连为基础。四个维度的共同之处在于,分属不同历史来源和运行系统的制度并非各自独立发挥作用,而是在行动者的日常实践中相互进入、彼此借力并发生改变。这种贯穿生计、关系、秩序和空间的结构性接合,构成了间质型社会的制度嵌合体。

(三)“制度嵌合体”:嵌合机制与结构特征

“间质型社会”的核心特征,不只是传统与现代因素同时存在,而是不同制度在持续互动中形成了结构性接合。多种制度同时进入同一社会生活,只构成制度叠合;行动者围绕具体事务对其进行解释、调适和接合,才构成制度嵌合;当这种接合方式反复发生并沉淀为相对稳定的制度关系时,便形成制度嵌合体。

制度嵌合体的形成,一方面以乡村既有制度基础尚未完全退出为前提,另一方面也源于现代制度难以脱离地方社会而独立运行。制度嵌合的核心,是在多重制度要求之间形成可行解。行动者面对的通常不是可以非此即彼选择的单一规则,而是程序要求、利益诉求、责任伦理和地方情理的同时在场。其实践逻辑不是取消其中某一种制度,而是根据具体问题重新调整不同规则的作用边界,将彼此分离甚至相互冲突的制度要求组织进同一处理方案。正式制度由此获得适应具体情境的实现形式,地方规范也在法律权利和公共程序的约束下改变其作用方式。制度嵌合不是既有规则的原样拼接,而是异质制度在相互解释、限制和借力中发生的实践性接合。

偶发性的变通尚不足以形成制度嵌合体。只有当某种接合方式在相似情境中反复出现,形成相对稳定的角色预期、资源通道和责任分工,不同制度之间由临时配合转化为持续依赖,实践性接合才会进一步结构化。不同制度既不能相互取代,也难以脱离对方独立运行,由此形成具有重复运行能力的制度组合。制度嵌合体由此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是异质性,参与嵌合的制度保留各自的价值原则和运行逻辑,并未融合为一种统一规则;第二是互依性,不同制度在资源供给、责任承担、意义解释和秩序实现上相互借力,混合结构因而不是简单并列,而是形成了内在关联;第三是动态性,制度嵌合体并非固定不变的制度结构,而是在持续接合中得到维持,并随制度环境、行动者力量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重新组合。

正因为制度之间的差异并未消失,制度嵌合体既具有较强的情境适应和组合生成能力,也始终包含内在张力。制度接合可能提高秩序的可运行性,也可能造成程序模糊、责任转移和权力不均。不同主体拥有的制度知识、组织资源和解释能力并不相同,其影响接合过程和秩序结果的能力也存在差异。制度嵌合体并非天然和谐,而是在制度差异与张力冲突中维持着动态稳定与变迁发展的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间质型社会”并非“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之间的简单过渡形态,而是异质制度在保持差异和张力的同时,通过持续接合形成的相互依赖结构。制度叠合构成制度嵌合体形成的基本条件,制度嵌合是不同制度实现接续、调适和相互转化的实践机制,制度嵌合体则是这些实践反复发生后沉淀而成的内在结构。“间质型社会”的相对稳定,是异质制度持续接合和动态调整的结果,其修正了将现代化理解为统一制度逐步取代地方规范的单线叙事。

五、类型生成与乡村治理的理论启示

在完成类型特征、稳定支柱和制度嵌合体的分析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这一结构如何被持续生产,以及这种认识对流动性条件下的乡村治理意味着什么。本节首先讨论类型结构与生成过程的关系,继而分析治理对象和制度能力的变化,最后提出制度嵌合体运行的规范边界。

(一)“间质型社会”的持续再生产

对“间质型社会”的深入理解,要求我们不能囿于实体论与结构主义传统,还需要有根植于实践理论的过程性生成视角。类型学与过程分析承担不同任务。类型学用于概括间质型社会在特定时期呈现的结构组合,过程分析则解释这一结构如何在日常行动中不断被生产。

“间质型社会”既表现为特定时期相对稳定的结构组合,也依赖日常实践而被持续生产。在农民生计变迁、国家项目落地、市场交易进行、技术媒介使用以及日常生活开展的每一个具体情境中,被行动者通过其“权宜性实践”一次又一次地现场创造、维系与再造出来的。“间质型社会”的稳定性,不是制度要素固定不变,而是相关实践具有较强的重复性和可持续性。

对这一过程的分析,要求关注微观层面的策略性互动与宏观层面的制度结构之间持续双向建构。制度嵌合的持续需要同时考察行动者的具体策略及其所处的制度结构。家庭和基层行动者并非自由选择制度,而是在土地、就业、公共服务、行政责任和地方关系的约束下作出调整,这些调整又会改变制度在基层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方式。正是微观层面的策略性行动与宏观层面的制度结构之间持续不断的双向建构,共同维系着“间质型社会”的动态平衡。所谓制度嵌合体,其生命力正源于此——它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制度竞合场,其中国家法律、政策指令、市场契约、乡规民约与人情面子等异质逻辑,通过日常实践中的竞争、协商、妥协与临时性和解,不断地被重新确认、修正与组合。

这一方法论转向带来的理论后果是,它将核心问题从静态的“间质型社会是什么”转变为动态的“‘间质性’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被持续生产出来的”。例如,通过追踪一个农民工如何策略性地运用微信维系日渐疏离的乡土人情,又如何在城市工作中审慎地建立工具性的业缘连接,来揭示“关系虚实错落”这一特征的生成机制与维系成本。这从根本上解释了“间质型社会”的稳定性来源:只要驱动其生成的社会动力持续存在,这种维系“间质”生存的策略性实践就会如同日常仪式般不断上演,从而将这种社会形态稳定地再生产出来。

(二)流动性与治理对象的重构

以“过程性生成”的范式审视,“间质型社会”中的高流动性不再是治理体系的外生变量,而是其内在的根本特征。这要求治理模式进行创造性的重构。传统的“属地管理”范式建立在绝对时空观之上,预设了治理对象与固定地理空间的稳定关系。然而,“间质型社会”中的个体生命轨迹已经呈现为吉登斯所论的“时空伸延”与“地方性”的脱嵌,具体表现为“时空折叠”:一个农民的身体、劳动、社交与认同可能同时分布于村庄、城市工厂与数字社群等多个异质空间。固守属地原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必然导致治理的精准性缺失与效能衰减。

在流动性与“时空折叠”的背景下,我们的社会治理必须从盯住封闭的“地域容器”转向抓住开放的“节点”与“网络”。因此,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是绘制社会的动态节点图谱。村级微信群已超越其工具属性,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虚拟治理节点,它集信息传播、民意共振、公共议事与纠纷萌发于一体,是捕捉社会态势的传感器。同样,村庄内的快递驿站、返乡精英、跨地域的行业协会等,都可能成为关键的实体或关系节点。在此基础上治理方可实施精准干预与流程再造:治理活动应围绕关键节点进行精准的资源投放与规则注入。例如,在微信群中提供“指尖上的公共服务”、进行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其效率与覆盖面远胜于传统的线下动员。同时,治理必须跨越行政边界的壁垒,实现流程再造,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在社保、治安、党建等事务上的“跨域协同治理链”,真正做到“人员流动—治理伴随”。

而这就要求我们进行治理资源的权变式调用与“制度接口”设计:基层治理者需要具备在多元规则间灵活切换的制度素养。处理一个数字社群内的纠纷,可能需要同时诉诸法律条文、群内共识,并邀请有威望者居中调停。这要求上级治理体系为之设计标准化的“制度接口”,使其在调用不同系统的资源时有章可循,而非依赖于非正式的私人关系。

(三)制度弹性与系统性冗余

如果“间质型社会”的本质是一个充满创造力的动态过程,那么有效的治理就不能局限于将其塑造成一个理想的、清晰的终极状态。乡村治理既不能以标准化工程取代地方社会,也不能把既有混合结构浪漫化为应当保护的自然秩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权利保障和基本程序仍然是现代治理不可替代的内容,地方知识、家庭策略和关系网络则决定这些制度如何进入生活。

为基层的实践智慧进行制度性留白的需求应运而生:政策设计应更具弹性与容错性,应鼓励基层在“制度嵌合体”中进行必要的变通与在地化创制,将一线干部的实践智慧视为宝贵的治理资源而非执行偏差。重视战略性培育“过程性载体”,重点支持那些在实践中自然涌现的,能够有机整合国家、市场与社群逻辑的“杂交型组织”,这些组织是健康生成过程的关键载体。同时还要捍卫“系统性冗余”的合法性价值:在宏观政策层面,必须彻底扬弃将效率奉为圭臬的片面发展观,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承认并保护“半工半耕”所代表的“跨系统冗余”的巨大价值。将维系社会与经济韧性,置于与发展经济效率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战略地位。

因此,将“间质型社会”理解为一个动态的、持续生成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结构类型,是穿透其表象、把握其本质的关键。这套以“过程性生成”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表明:社会转型或许并非一种结构对另一种结构的决然替代,而更可能是一个旧的社会生成过程逐渐式微,新的生成过程在实践的土壤中萌芽、壮大并最终占据主导的文明鼎新。乡村的未来,因此不在于被塑造成某个预设的终极状态,而在于其日常的、持续的生成过程是否具备足够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以回应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境。在此意义上,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不在于单一的工程建设,而在于对乡村社会中那些能够有机整合多方资源与逻辑、推动自身持续调适的内在过程与生成机制的培育。

结语

在系统建构了“间质型社会”的理论框架并探讨其解释力之后,下文将探讨“间质型社会”概念的理论限度与实践张力,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思考其未来的演化方向与值得深入探索的未尽议题。

(一)理论限度的反思

“间质型社会”作为理想类型,其解释力存在适用的边界,忽略这些限度可能导致分析上的简化与误判,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是区域异质性的挑战。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其“间质化”的进程与形态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所构建的类型学特征,可能更适用于人口持续外流或往返流动、家庭生活跨城乡展开、土地与成员资格仍有实质意义、国家治理广泛介入而地方关系继续发挥作用的乡村。在东部高度工业化的村庄、都市圈内深度城市化的村改居社区、人口严重流失的空心村以及依托特殊产业形成的富裕村庄,可能呈现不同的结构组合与运行逻辑。因此,使用“间质型社会”这一分析框架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在地理尺度上的敏感性与适用梯度。

其次是动态演化的模糊边界。虽然强调了其稳定性,但间质型社会本身绝非静止的终点,它依然处于缓慢的流变之中。间质型社会并非依次演进的历史阶段,因此不宜寻找单一的进入或退出临界点。从制度嵌合体角度来看,类型变化表现为不同制度之间依赖关系和接合方式的变化。其变化应从家庭跨域程度、土地和成员资格的约束力、地方关系承担责任的能力、多元规则的接合方式以及公共生活的组织基础等维度加以观察。过于强调其稳定性,可能会不自觉地淡化其内部持续进行着的、指向未来的细微变革,例如代际价值观的更替、数字原生代生活方式的全面渗透等。

最后是潜在的价值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对“间质型社会”稳定性的强调在某些语境下可能被曲解为对现状的无条件认可,从而消解了对其内部不平等、正义缺失等问题进行批判性审视的锐度。例如,对“半工半耕”韧性的赞赏,不应掩盖其以农民工家庭情感完整性与个体发展权利等为代价。理论需要在不放弃批判立场的前提下,理解其复杂性。

(二)实践层面的挑战

在实践层面,“间质型社会”所蕴含的混合性与张力,使其在国家治理与市场力量的介入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深刻的挑战。

现代国家的治理依赖于清晰化、标准化的信息与流程。然而,“间质型社会”的“制度嵌合体”与“权宜性秩序”在本质上带有模糊性与非标准性。国家治理目标与政策在嵌入过程中,若要强行“清晰化”,往往遭遇变通与扭曲;若完全放任其模糊,又可能导致目标偏离与监管失效。这种清晰化诉求与模糊性现实之间的张力,是基层治理诸多困境的深层根源,也考验着治理体系的智慧与耐心。

市场力量,尤其是大型资本的下乡,其内在逻辑是追求效率、标准化与规模效应,这可能会对“间质型社会”赖以维系的社会网络与混合生计构成“解耦性”冲击。例如,大规模土地流转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可能瓦解“半工半耕”的基础,使农民从“有根的兼业者”转变为“无根的雇工或市民”,其家庭韧性随之瓦解。评价土地流转和资本进入的社会后果,需要同时考察经济效率、就业保障、家庭再生产、成员权利和个体发展机会。如何在引入市场动能的同时,保护并转化乡村内在的社会韧性,而非简单地取而代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实践难题。

无论是依靠行政力量输入,抑或依赖数字工具链接,所重构的公共性都难以完全替代传统内生公共性所承载的认同与道德整合功能。在“个体化”与“行政化”的夹缝中,如何培育一种既能回应个体诉求又能凝聚社区共识的新型“有机公共性”,依然是“间质型社会”治理中一个有待解决的命题。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转型研究”(23ASH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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