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 次 更新时间:2026-09-22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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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2026年7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发表主旨讲话,提出“坚持开放共赢,驱动创新发展”“强化风险意识,确保安全可控”“鼓励包容并蓄,促进文明互鉴”“倡导和衷共济,完善全球治理”四项倡议,为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指明了根本方向和科学标准。这四项倡议实质上勾勒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框架,即以平等开放为基石、以安全可控为底线、以文明互鉴为价值导向、以多边法治为治理路径,四者共同构成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规范体系。

一是推动开放平等的国际人工智能生态。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其发展建立在各国平等享有的科技发展权之上。当前,个别人工智能大国以国家安全为名行出口管制之实,通过实体清单、投资审查、技术封锁等手段构筑数字壁垒,不仅违反WTO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也侵蚀了国际法所追求的平等发展权。源自《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的发展权内含共同发展的要求,人工智能创新成果应当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而非少数国家垄断的私产。坚持开放合作,鼓励开源共享,以实际行动捍卫各国平等发展权,方能全面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实现全球合作共赢。

二是维护安全可控的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模式。人工智能的内生风险与衍生风险叠加,对传统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根本挑战。习近平主席强调推动构建法律法规、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这是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基本要求。应当通过综合性立法以及分领域、分场景的规制,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人工智能安全可控还应当区分不同风险类型,例如区分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一般公共安全与非公共安全问题,采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以应对。此外,人工智能治理还应反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将本国安全凌驾于他国安全之上。安全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共同法定义务。

三是建构文明价值互鉴的人工智能伦理体系。人工智能治理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价值与文化问题。算法模型的训练数据、价值对齐和应用场景无不嵌入特定的文化预设和伦理判断。若任由单一文明标准主导,将构成对人类文化权利的隐性侵蚀。目前,美国奉行实力至上的霸权主义,欧盟奉行其欧式价值观的优先地位,二者都缺乏具有足够包容性的价值立场。人工智能治理应尊重各国法律传统和伦理规范的差异性,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不同文明交流,在价值共识基础上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国际合作范式。

四是践行多边主义的人工智能国际合作。人工智能的全球性决定了其治理必须诉诸真正的多边主义。习近平主席强调切实发挥联合国作用,加强战略、规则、标准的对接与协调,早日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这正是多边主义所真正倡导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开放性多边体系。从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到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落地上海,我国正在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全球公共产品,积极推动多边主义发展,使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当前,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正处于规则形成的关键窗口期。我国应当以“天下”为关照,以价值理念和制度实践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方案。“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终将从愿景变为制度现实,为人类文明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

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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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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