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伟 吴超:压实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 次 更新时间:2026-09-19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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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金伟   吴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旨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此次修订聚焦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刚性约束,锚定正确政绩观的培育塑造,以问责追责的制度建设破除生态治理顽疾,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问责不是目的,而是要倒逼各地把生态环境保护重任扛在肩上。通过划实生态履职红线,盯住关键少数,压实保护责任,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摒弃只顾眼前的短视发展,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落到实处。该办法和环保法规同向发力,推进纪法衔接协调,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以严明纪律和严格法治守护绿水青山,既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约束,更是对群众、对子孙后代的负责。

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由来已久,新时代以来尤其强调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任期制的确立,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也相应建立起来,要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将履职责任与治理目标明确联系起来,有效发挥奖优罚劣的激励与约束功能。这曾在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推进生态省建设等领域得到成功应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也日趋完备。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进而明确了资源环境生态终身追责机制。这就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任接着一任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将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为天蓝、山绿、水清的优美生态环境。

需要正视的是,生态环境历史欠账,与过去不科学的政绩观、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任期追责制度密切相关。少数领导干部将生态保护视作“软任务”,为实现短期经济增长盲目开发,造成不可逆的生态破坏。而追责机制缺失带来“离任即免责”漏洞,催生短期政绩冲动,加剧生态危机。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生态损害必须追责。

生态文明建设是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问责机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度就会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就容易造成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局部生态破坏问题积重难返。因此,要坚定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厉处置,将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的问责追责工作原则落到实处。

此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构成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制度创新,其组织一届任期内的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以及针对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对于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通过监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本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修订出台既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升级,也是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导向重塑。通过构建科学规范、权责统一的生态治理体系,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一方面,固化终身追责核心机制,明确对任期内造成的严重生态损害一律追溯问责,推动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从纸上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杜绝履职懈怠、责任空转;另一方面,精准把握政策界限,细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生态履职责任清单,区分历史成因、问题性质、整改成效,杜绝问责泛化、简单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主动治污的积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压实任期责任制守住生态底线,以践行正确政绩观引领绿色发展,坚决摒弃粗放发展思维,奋力书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作者:姚金伟 吴超,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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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8日 02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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