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恩 高弘泽:元代“赃罚钞”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9-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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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恩   高弘泽  

来源:《历史研究》2026年第5期

“赃罚”特指对犯罪者非法所得财物的没收及财产性惩罚,其制度实践始终与吏治整饬、财政运作、惩治贪腐及社会稳定深度交织,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元代继承唐宋以来的赃罚传统,又将赃罚与纸币制度相结合,形成以赃罚钞为核心的赃罚体系。作为附加刑的重要载体,赃罚钞特指官吏犯赃没官钱财、违错罚俸及没官赎金等形成的货币形态赃罚,又称“赃罚钱”、“赇罚钱”,贯穿有元一朝,成为管窥元代政治生态、财政结构与治理能力的关键切口。在元代特殊的制度语境下,赃罚钞的意义远超单纯的刑罚附属品:其来源与规模直接反映吏治清浊,管理体系关联监察与行政权力的博弈,用途涉及灾荒赈济、皇室祭祀、典章刊印等社会生活诸领域,而制度演变则揭示中国古代监察体系与财政制度的共生逻辑。正因如此,对元代赃罚钞的系统考察,不仅是元代法制史、财政史、政治史与社会史交叉研究的重要议题,更可为理解中国古代“以赃补财”、“以察治赃”的治理模式提供典型样本。

前贤对元代赃罚钞关注较少,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成果主要有二:李治安探讨元代肃政廉访司赃罚的来源及用途;唐梦芹考察元代官吏财产处罚中的赃罚没官问题,并简要分析其处罚范围、管理机制及用途。受论题所限,二者虽对元代赃罚有所探讨,但未触及诸多核心问题,相关论点亦有进一步商榷余地。此外,元代灾害治理相关研究也提及赃罚钞的灾害赈济用途。整体而言,既有成果尚未构建起元代赃罚钞研究的完整框架,对其管理体系的运作机制、社会影响的双重性及在古代赃罚制度演变中的历史定位等议题,仍存在研究空白。有鉴于此,本文立足已有研究,系统考察元代赃罚钞,探析其来源、管理、用途及社会影响,并从动态发展角度评估元代赃罚制度的历史地位。

一、赃罚钞的来源与规模

赃罚钞由“赃金”和“罚锾”组成,其中“赃金”占主导。元代法律语境下的“赃”,主要指侵财犯罪,包含三重意涵:一是官吏“纳贿”所得财物,二是官吏非法侵占及挪用的公私财物,三是盗窃所得财物。盗窃所得多属私有财产,官府审断后常判令“还主”而非“没官”,与“赃罚”关系不大;而官吏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的粮食等追没实物,亦不属于“钞”的范畴,故这两类情形均不在本文赃罚钞的讨论范围。因此,赃罚钞中的“赃金”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官吏取受钱财的籍没,二是官吏非法侵占、挪用公私钱财的没官。法律术语中的“罚”意为“赎罪”,故罚金与赎金常合称“罚赎”,指犯公罪而得以赎免的制度。元代违错官员的罚俸及因赎罪而没官的赎金,亦是赃罚钞重要来源之一。

官吏取受赃钱的没官,是元代赃罚钞最主要的来源。取受,即官吏“因事受财”,相当于今天的索贿受贿。元朝将官吏取受犯赃分为“枉法”和“不枉法”两类,并按取受财物数量多寡处以不同刑罚,依例断罪。但无论是枉法赃还是不枉法赃,官府在收缴相关赃物后,均需结合赃物来源及其具体取受情形判定“没官”或“给主”。《元典章》“定拟给没赃例”条对此记载甚详:

没官:

一,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买嘱官吏求胜、脱免,不论其事已未结绝,俱各没官。虽与钱人自首,亦合没官。

一,与钱人本宗事虽是有理,用钱买嘱官吏,要将对讼人凌虐重断,不遂其意,告发到官,即系行赇,亦合没官。取与钱人明白招伏。

一,营求勾当赃钱,及求仕人虽依理合用,当该官吏不曾刁蹬乞取,行赇疾早定夺,或要称意窠阙,因不遂愿,告发到官,即系行赇。

一,骗胁、科敛等钱,畸零不能给散,或不能尽见出钱人花名,随事议没。

给主:

一,与钱人本宗事有理,官吏刁蹬取受,告发到官,合给主。

一,被欺、诈胁、科敛等赃。

该规定明确元代取受赃物的具体情形与处理方式,体现元朝严惩行贿、保护被迫行贿者并重的法律原则。行贿人在案件中,属于无理或者违法行为,抑或有理,但只要是为谋求胜诉、获取私利而行贿,以及官吏巧设名目科敛钱财,或不能明确来源的钱财,皆没官处理;行贿人因官吏刁难被迫行贿或被巧取摊派之物,均归还原主。

需要注意的是,《定拟给没赃例》颁行前后,元朝对官吏擅权强取民财所得赃物的籍没存在差异,不宜将此类籍没赃物均视为赃罚钞的固定来源。胡祗遹《民间疾苦状》记载:“某前任河东按察副使,在任别无他能,惟不妄拘钱入官、吏人有罪杖而不罢一事,颇异于同僚。钱至,彼此俱罪者,入官拘收。滥官污吏以形势知术而强取民财,今复入官,是何异于滥官污吏之所为哉?”李治安、唐梦芹据此将“赃罚”界定为“元代台察官拘收犯罪官吏的钱财”,并将廉访司赃罚来源分为两类:一是“彼此俱罪者”的钱财,与《定拟给没赃例》中赃物没官的前三种情形一致,受贿官吏与行贿人均获罪,赃物没官;二是官吏以“形势知术”强取的民财,对应该条例没官第四种情形,处理方式为优先“还主”,无法还主则没官。《定拟给没赃例》与“赃罪十三等”、“赃罪条例十二章”一脉相承,颁行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之后。而胡祗遹所述案例当在至元二十八年前(该年二月提刑按察司改肃政廉访司),反映的是元代前期按察司不加区分拘没此类赃物的状况,该做法被《定拟给没赃例》纠正。因此,官吏擅权强取民财所得赃物,并非全部籍没充作赃罚,亦非元代赃罚钞的固定来源。

官吏非法侵占及挪用的公私钱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籍没入官,成为赃罚钞的重要来源之一。至元二十五年,尚书省所奉圣旨明确规定:“诸仓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所据盗粜粮价,飞钞轻赍,尽数追没外,正粮于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处依价均征还官。”此条文反映元朝在处理侵盗案件时对钱财与实物的区别对待:非法所得钱款全数追没入官;而原应上缴的正粮,则由仓官及相关揽纳、籴买人员依市价赔偿归还官府。大德七年闰五月,“甘肃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盗官钱十六万三千余锭、盐引五千余道,命省、台官征之”。大德十一年,章丘百户岳全与里正张世安借揽收税粮之机侵吞公款,刑部最终议定:岳全“拟断决三十七下,元克落钞两没官相应”,张世安“量决二十七下,克落钞数没官相应”。可见,对官吏非法侵占及挪用的公私钱财施以没官处置,是元代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违错官员的罚俸与没官的赎金,是元代赃罚钞的另一重要来源。罚俸作为对违错、渎职官员的经济处罚,在元代已成为制度较为健全的处罚方式,且主要以中统钞缴纳,如规定“诸随朝文武百官,朝贺不至者,罚中统钞十贯,失仪者罚中统钞八贯”。至元十年四月,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司向御史台申文,提及泰安州将“管下司县官吏违错”的罚俸钞“作赃罚钱支用”,并称“系为例事理,乞照验”。对此,兵刑部议定:“府州司县官员过犯,申覆省部定夺。若有合罚俸钱,追征入官。”随后发文明确,将违错官员罚俸追征入官,充作赃罚钞;典史、司吏人等罚俸则允许“本处官司依公支用”,不入御史台系统。

赎刑是一种使用财物等形式替代或抵消刑罚的制度,其所产生的赎钞,在元代大多采用“没官”的处置方式。至元八年,大都路官员张世荣买休许顺成妻和速氏,省部拟定处置方案为“合杖八十,折赎铜一十六斤,每斤折钱二百文,计合赎钞三贯二百文没官”。大德七年,汴梁路平准行用库被盗,提调官达鲁花赤阿台因失于关防,刑部议处:“量情合决三十七下,却缘年已七十,依例追罚中统钞三十七两没官。”以上两例分属官员因公罪轻犯、年老而适用赎刑,省部在议处时皆强调赎钞须没官。然以整体观之,元代史料中关于官员轻罪罚赎的记载有限,该刑罚可能直接演变为行政处罚中的罚俸制度。如东平路虞城县达鲁花赤傅秃哥殴伤运司解子杨德案,法司原判“杖八十,赎铜一十六斤,折钞三贯二伯文”,而后刑部改为“罚俸一月”,中书省最终裁定“罚两月俸,一半没官,一半给付被伤人”。该案例说明,赎刑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向罚俸转化,二者在功能与性质上相近。没官的罚赎钞两,须向上级部门输解。至元三十一年七月,“以军户所弃田产岁入及管军官吏赎罪等钞,复输枢密院”。管军官吏的赎罪钞属于赃罚钞的一部分,最终须解送至枢密院。“延祐七年十月,刑部议得:‘年老笃废残疾之人犯罪,罚赎钞两,未追到官,钦遇诏赦,拟合革拨。外据追在主典之手者,起解。’都省准拟。”据此可知,即便遇朝廷颁赦,已追缴至主典官员手中的罚赎钞两,仍须起解上交。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走私盐、茶等非法经济贸易所得财物没官,在特定时期也充作赃罚钞。《吏学指南》释“犯禁”及其处理措施云:“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各犯禁,并合没官。”实际操作中,违禁没官主要集中在盐、竹、酒等国家税收的关键来源上。成宗时期出现廉访司将私盐、私茶“没官钱”作为赃罚钞的情况,但很快被纠正。大德元年九月,山南廉访司将裴成无引私茶没官钱“作赃罚解台”,西蜀四川道廉访司将景绍华私盐没官钱“作追到赃罚赴陕西行省”。户部对两案均以“已经造册,别难更改(或作‘卞改’——引者注)”为由认可既成事实,但明确强调“今后应犯私茶盐货,追到没官钱物,依例令运司结课(或‘作横收结课’——引者注)相应”。可见,中书省户部虽同意两个走私案件中,廉访司官员将犯禁经济贸易所得财物没官作为赃罚钞的结果,但都强调此类赃罚理应由运司收管。该原则早在至元二十九年便已确立。针对“扬州盐运司受财,多付商贾盐”的犯罪行为,御史中丞崔彧提出“追征足日,课以归省,赃以归台,斟酌定罪,以清蠹源”,获皇帝认可。盐运司官员受财属官吏取受犯赃,赃钱籍没“归台”充赃罚钞;而“多付商贾盐”属违禁经贸所得,追征“归省”归运司。因此,盐、茶走私等违禁经贸所得的没官财物,亦非元代赃罚钞的固定来源。

赃罚钞多寡直接反映元代吏治清浊。史籍未系统记载元代历朝赃罚钞数量,但据部分年份数据可管窥其规模。至元二十九年,御史台在给中书省的呈文中提到,桑哥任尚书省长官四年间,台察系统收缴赃罚钞“大略底有一十七万定”。至元三十年九月,朝廷“敕以御史台赃罚钞五万锭,给卫士之贫者”。奉使宣抚是元廷整顿吏治、监督地方的特殊举措,惩治赃污是其重点职责。大德七年十二月,朝廷派遣官员奉使宣抚,“七道奉使宣抚所罢赃污官吏凡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奉使宣抚官员没官钱财主要来源于官吏贪污的赃款。大德十一年,江南大饥,江南等处行御史台都事赵子英请以“独征贿积台者为钱犹数百万”的赃罚钞赈济灾民。至大二年(1309)山东大饥,御史台存有“赃罚钞五百万缗”(元制五十贯为一锭,缗即贯,合十万锭),康里脱脱奏请“出以赈孤寡老疾诸穷而无告者”。前人统计显示:“元廷的货币收入,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前在100万锭以下,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达到接近300万锭的水平。成宗朝基本稳定在400万锭上下,其后历武宗、仁宗、英宗、泰定帝四朝,突飞到900万锭以上,最大的增额应是在武宗朝实现的。”御史台用于赈济的赃罚钞金额动辄数十万锭,足见元代吏治腐败之烈。更值得注意的是,从大德二年至十一年常赋岁钞增额约为40万锭,而大德七年一次七道奉使宣抚收缴的赃罚钞数量,便超过十年常赋钞数增额的十分之一,亦印证当时官吏贪污的严重程度。

二、赃罚钞的籍没与管理

李治安、唐梦芹认为,台察官是元代赃罚拘收的主要负责者。但据元制,“诸官吏赃罚,台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可见,以御史台为首的监察机构与以中书省为核心的各级行政机构,均有籍没和管理赃罚的权力。

首先来看各级行政机构的赃罚籍没和管理。前揭至元十年泰安州将“管下司县官吏违错”的罚俸钞“作赃罚钱支用”的案例,充分说明此时泰安州官员掌握一定的收缴及支用赃罚钞的权力,但权力行使受到台察机构的体察与监督。至大元年闰十一月,袁州路总管府收到来自江西廉访司的牒文,牒文中涉及书吏王祚呈报的赃罚钱物管理问题。王祚认为:“总房专一掌管赃罚钱物数目,不为不重。责付龙兴府库收贮,少失钤束,诚恐作弊,埋没系官钱物。呈乞施行。”王祚主张由龙兴路总管府收贮赃罚钞,从侧面说明地方临民官府有管理赃罚钞的权力。至元十三年,元廷在庆元路设立“永丰库”,负责“收纳各名项断没赃罚钞及诸色课程”。可见,作为庆元路设立的仓库,永丰库职能之一是收纳断没赃罚钞。此外,永丰库每季度需将所收纳的赃罚钞解送至江浙行省。至正元年(1341)九月,“(庆元路)奉省札,钦遵诏旨,设立常平仓。谷贱则增价以籴,贵则减价以粜,随宜以济其民。今各处没官财产,系官赃罚,阙官子粒,并入粟补官散济不尽钞数,从宜举行,将元拨籴粜数目,立仓处所,每季登答申呈,以凭点视”。庆元路辖下鄞县、奉化州、昌国州、定海县常平仓各自收贮数额不等的赃罚钞,留作“元发本钱”。可见庆元路赃罚钞在至正元年不需向江浙行省解送,改由常平仓收贮,留作地方常平仓的钞本。上述案例充分说明,地方行政机构拥有籍没、收贮和支用赃罚钞的权力。地方行政机构籍没的赃罚钞并不属于诸色课程之一,是否需要输解到中央,由于史料不足,目前尚无法确定。

中央层面,中书省拥有赃罚籍没权,元廷专设司籍所、司籍库等机构管理籍没财物。中书省刑部职掌“孥收产没之籍”,世祖时期为此设司籍所,作为专门管理籍没财产的机构。此外,太府监设有司籍库,负责“储物之籍入者”。元代籍没重罪通常由皇帝或中书省裁决,涉案赀产与人口先由其分配,包括奖赏告发者、转赐贵族大臣或纳入皇室内府,剩余部分交由刑部管理。官吏犯赃常伴随其他罪行,如阿合马借为世祖“理财”之机中饱私囊、收受贿赂,被处死并籍没妻孥赀产。世祖“敕籍没财物精好者及金银币帛入内帑,余付刑部,以待给赐”。由太府监、刑部籍没收贮的官吏赀产,不再按来源区分性质,故不再具有赃罚钞之名。

再看台察系统的赃罚籍没与管理。尽管以中书省为核心的各级行政机构亦有赃罚籍没与管理权,但实际上元代台察机构才是赃罚钞籍没与管理的主导部门。相较于各级行政机构的相关记录寥寥,元代史料对台察系统的记载颇为丰富。这主要源于元代监察体系的不断完善,台察机构渐获兼管刑狱之权,官吏惩戒案件的审判权亦向其转移,使其在赃罚籍没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成为赃罚钞籍没的主要执行者和管理者。元制规定:“诸职官受赃,廉访司必亲临听决,有必不能亲临者,摘敌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问之。”作为基层监察机构的廉访司,须亲临审理和裁决犯赃官吏,保障了台察系统审判犯赃官吏、收缴赃罚钞的权力。后至元元年(1335),伯颜以“举子多以赃败,又有假蒙古、色目名者”为由请罢科举。许有壬力辩,并以“科举未行之先,台中赃罚无算,岂尽出于举子”反击。许氏径言“台中赃罚”的表述,进一步印证监察系统主导赃罚籍没管理的事实。

台察机构籍没的赃罚钞,由御史台赃罚库统一收贮管理。御史台多次强调“内外赃罚钱物,本台收纳”,“台里察知底赃罚钱物,行台、按察司家都将来这台里来”,充分体现其对赃罚钞收纳管理的主导地位。元代各级监察机构均建有赃罚库,负责收贮赃罚钞。至元二十二年正月,“广御史台赃罚库”。卜天璋担任山南廉访使时,“止宪司赃罚库缗钱不输于台,留用赈饥”。元时福州路总管府建有“廉访司赃罚库”,官员由“本路常盈库副使一员兼”。可见中央和地方的台宪机构均设有赃罚库,且地方赃罚钞需要输送于台,由御史台赃罚库统一收贮。

至元二十四年,御史台给各道按察司发文,提及此前制定的赃罚钞籍没流程:“凡有追到钱物,置簿籍录,专委经历、知事掌管,随即议拟。合还主者,就便给散;合还官者,明白发落;合没官者,依问解台。”御史台收缴钱物之初,即置簿籍录、委派经历与知事专门管理,并甄别钱物性质,分别作还主、还官、没官处理。其中解台的“合没官者”,即包含赃罚钞。

在完成对赃罚钞的籍没后,御史台制定专门措施管理赃罚钞。首先是将赃罚钞收缴缘由及数额登记在册,以备核查。大德七年,针对“台察造到赃滥册内,多无备细招词、拟断黜降缘由”状况,元廷规定此后各道廉访司要“将犯人备细招词、缘由、追到赃罚,随即行移有司照会,各官解由内明白开写,依上咨报”。郑介夫有“宪司岁报赃罚册,不闻有廉能册”的评论。可见,对于性质确定的赃罚钞,廉访司需要制定赃滥册或赃罚册,详细写明收缴缘由及赃罚数额等事项。

其次是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御史台的赃罚钞管理主要由管勾、照磨和典吏等首领官或吏员负责。至元十一年三月,御史台“为本台收支赃罚钱物、架阁文卷数多,增置管勾二员、内架阁库同管勾一员、承发司管勾兼本台狱丞一员”。可见,管勾职责之一便是管理“收支赃罚钱物”。至元二十九年三月,御史台奏准,“内外赃罚钱物,本台收纳。及事关钱谷,必用照磨,若另添设,似涉冗员。今拟承发司管勾兼狱丞杨士元兼照磨职事,并拟添设典吏三名。中书省札付准拟”。此与许有壬所言“厥初无照磨官,至元壬辰,台臣以赃入伙,出纳无适,爰始奏设。又虑员之冗也,乃以其职冠承发管勾兼狱丞之上,遂为定制焉”,当为同一事。天历元年(1328),御史台上奏:“初立廉访司时分,革了四个书史,改做一员照磨管勾,专管架阁库文卷,收掌赃罚钱物,文资相应人内选用来”。可见元代初期,管勾是赃罚钞的主要管理官员;至元二十九年始增设照磨一职,后管勾、照磨由一人兼任,成为赃罚钱物的专门收掌官员。

再次是肃政廉访司和行御史台收缴的赃罚钞,需要定期解送至御史台。至元二十九年御史台议定:“所遣赃罚没官钱物,各处行台每上下半年一次,各道廉访司每季一次,差官管押赴台送纳。”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四川、陕西两道廉访司籍没的赃罚钞一度归陕西行省收贮。四川道的例证见前述“景绍华等私盐”案,陕西道的赃罚钞移交行省前,曾短暂由安西王府收贮。至元二十年五月,世祖“敕以陕西按察司赃罚钱输于秦王”(即忽必烈第三子忙哥剌之子、安西王阿难答),当时忽必烈正逐步削弱阿难答权力,此举或有安抚笼络之意,但未持续太久。随着安西王野心膨胀,朝廷为限制其财政与权势,于至元三十一年七月下令,“以陕西道廉访司没入赃罚钱旧给安西王者,令行省别贮之”。至此赃罚钞改由陕西行省直接管理。陕西行省“据要重以控西北南三陲”,“当天下一面”,是西部军政大本营,朝廷此安排或与当时西部边防压力较大有关。但其收贮是否延续至元末,暂无确证。其二,“管军官取受军人钱物,追到赃钱,申解行省,发付内院”。因元代军官犯法多由枢密院与行中书省主军官员按治,故其取受军人钱物的籍没赃钱,需先申解行省,再转输内院。

最后是严格管理赃罚钞的使用。至治元年(1321),许有壬上《风宪十事》,提及御史台公文:“淮西河南廉访司将赃罚钱赈济饥民。奏准今后若有赈济,没俺文字,休交动支。”明确廉访司使用赃罚钞须经御史台批准,可见御史台是赃罚钞使用的最终负责机构,但亦有官员直接向大汗索要赃罚钞的情形。天历元年九月,御史台奏文称:“圣上初登宝位,凡有诸人转行托请近侍等官,闻奏索要风宪名分、赃罚钱物的人有也者,那般人有呵,与在先体例不厮似有。今后台里大小一切事务,禁止诸人不许入来搅扰,风宪名分、赃罚钱物亦不得奏索。”即便面对官员向最高统治者直接奏索赃罚钞的情况,御史台仍向元文宗建议严格管理赃罚钞,禁止随意奏索。

三、赃罚钞的用途及影响

元代赃罚钞的籍没几乎贯穿整个朝代,既折射出统治者整饬吏治的政治诉求,也暴露出元代官僚体系下贪腐顽疾的治理困境。面对巨额赃罚钞,元朝在强化反腐廉政建设的同时,亦注重对其加以利用。具体而言,元代赃罚钞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赈济灾害。这是赃罚钞最广泛且最主要的用途。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元代统治者积极调度钱粮实施赈济。在此过程中,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所储赃罚钞均在支用之列。既有研究已关注到灾害赈济中赃罚钞的运用,尤以《元代灾荒史》论述较为细致,兹不赘述。

赃罚钞广泛运用于民间灾害赈济中,对元代救灾实践产生深远影响。针对御史台“今后若有赈济,没俺文字,休交动支”的规定,许有壬认为:“救之之道,当如拯水火中之焚溺也。夫廉访司所收赃罚钱物,始则实出于民,皆滥污官吏掊克聚敛之物,与其他用,不若归之……若待明文,恐有不及。”他主张赃罚钞源出于民,应还用于民,该观点在元代颇具代表性。胡祗遹、谢应芳、张光大均有类似论述。因此在灾荒救济中,台察官员常主动请求以赃罚钞作为救灾资金。“近者旱灾民饥,宪台建言以赃罚钞定赈济于民,百姓多受其惠。”如至正五年,“近畿饥民争赴京城”,御史大夫铁木儿塔识“奏出赃罚钞,籴米万石,即近郊寺观为糜食之,所活不可胜计”。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台察官员将“朘剥民之膏脂”的赃罚钞用于赈灾,一定程度上达成“返本还元”的“仁民”之效。

其二,救助贫困。元朝不仅将赃罚钞用于灾害赈济,亦重视其在救济贫民方面的作用。至元十年十月,“御史台臣言,没入赃罚,为钞一千三百锭。诏有贫乏不能存者,以此赈之”。至元十九年四月,“御史台臣言:‘见在赃罚钞三万锭,金银、珠玉、币帛称是。’诏留以给贫乏者”。对于“孤老病故者”,朝廷亦动用赃罚钞助其完成丧葬:“城郭周围空闲官地内斟酌标拨为坟,官为给棺,令孤老头目主丧,仵作行人应付舆车埋瘗,合用棺板价钱,于赃罚钱内支给。”此外,针对礼乐户贫乏,“太保月赤察而、大司徒兀都带两公请赈其乏,诏赐御史台赃罚钱八百五十贯”。

其三,充作常平仓钞本。常平仓作为平抑粮价、储粮备荒、供应军需而设置的机构,其运作多由国家财政支撑,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为维持常平仓正常运转,元朝常以赃罚钞充作钞本。前揭庆元路及其下辖鄞县、奉化州、昌国州、定海县的常平仓,以籍没赃罚钞为钞本,即为例证。至正七年七月,元顺帝要求“如有籴本不敷去处,三台并各道廉访司,今后但有追到赃罚,接续拨付,以充籴本,庶几实惠及民”。

其四,赏赐诸王、臣僚、寺观及捕盗有功者等。赏赐是统治者彰显恩宠、凝聚政治力量的重要手段,元代甚至出现“泛滥赏赐”的政治问题。赃罚钞是元代赏赐的重要资金来源。元贞元年(1295)二月,“安西王相铁赤等请复立王相府,不许。令陕西省臣给其所需,仍以廉访司没入赃罚钞与之”。安西王请设王相府意在扩充其权力,成宗虽驳回其请,却以赃罚钞予以赏赐,实则以经济让步进行安抚。仁宗时期,“命月鲁帖木儿取赃罚钞万五千贯以赐近臣”。天历二年正月,“以御史台赃罚钞三百锭赐教坊司撒剌儿”。元代常厚赐佛道寺观。文宗居金陵潜邸时屡访大元兴永寿宫,后“令有司新其宫宇,出南行台赃罚钞以供用费。皇上即位之明年,又拨钞二千定成其功”。此外,朝廷亦以赃罚钞奖赏“捕获强窃盗贼”者,明确规定“赃仗已明,许令有司随即赃罚钱内支赏,庶使人肯用心”,以此激励缉盗、维护社会安定。至元二十年十一月,朝廷还“以御史台赃罚钞赐怯怜口”。

其五,购置田地。天历二年,朝廷设立集庆万寿营缮都司,隶属大龙翔集庆寺。该寺为文宗潜邸,规模宏大、地位尊崇,故而“行台大夫、中丞提调累拨赃罚钱置买常住田地,蠲免差税”。南台官员此举或为迎合文宗,抑或奉旨行事。至顺二年(1331)四月,四川行省平章政事钦察台“以名园为献”,文宗“命御史台给赃罚钞千锭酬其直”。此系文宗以赃罚钞变相为自己购置地产。以上二例皆与文宗相关,或说明以赃罚钞购置田地非一般台宪官员所能为,亦反映此类用途并不普遍。

其六,刊印台宪机构典章书籍。元代监察官员常奉命纂辑御史台典制故实,刊印颁行,如《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等即属此类。赃罚钞作为监察机构贮财,为刊印此类书籍提供经费支持。至正十二年,元廷“于南台赃罚钱内应付工本纸札,教浙西廉访司开板印造完备”,刊印由御史中丞张琪、治书侍御史杜秉彝、经历马马硕理等人编校的《宪台通纪续集》。

其七,皇家祭祀。祭祀是古代重要的社会与政治活动,元代统治者亦极为重视。赃罚钞在皇家祭祀中也发挥一定作用。至顺元年二月,元廷“以御史台赃罚钞万锭、金千两、银五千两付太禧宗禋院,供祭祀之需”。太禧宗禋院设于天历二年,掌皇家寺观营缮、钱粮出纳及神御殿祭供等事。

赃罚钞是特殊历史场域下财政与司法交融的复合产物,在元代社会中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首先,赃罚钞作为元代财政的重要补充性资源,有效纾解国库财政压力。如泰定帝即位之初,监察御史许有壬在《正始十事》中即建议“籍没以补经费”。该财政补充作用,在元代社会民生领域尤为突出。灾荒赈济、贫民救助、常平仓运转等事宜本依赖国库支持,而赃罚钞的频繁支用,无疑是对国家财政的有效补充。

其次,赃罚钞成为元代多种政治势力角逐与博弈的对象,加剧元廷内部政治斗争。前述忽必烈通过调整赃罚钞使用权以限制安西王权力,可见其在政治博弈中的重要性。此外,尚书省与御史台曾争夺赃罚钞的收贮权。据《元典章》记载,桑哥设立尚书省后,将两年赃罚钞归由尚书省收贮:“自桑哥立尚书省,四年其间,内外察知底钞,大略底有一十七万定。去年二年底数目,未曾到来(台)里。”御史台则担心“其间里有做贼说谎底”,主张依旧例将赃罚钞输送至御史台:“自今年为头,应系赃罚钱,依在前体例里,都将来这台里。”争夺最终以御史台获胜告终,随着桑哥被诛、尚书省撤罢,地方赃罚钞重新归御史台管理。尚书省与御史台对赃罚钞收贮权的争夺,正是两者权力较量的体现。而在元廷赏赐过程中,作为赏赐来源的赃罚钞,对元朝政治斗争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最后,由于赃罚钞数额巨大,且成为元代财政不可忽视的来源,其籍没数量逐渐成为考核台察官吏绩效的重要指标。然而,此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反而加剧吏治败坏。延祐三年(1316)颁谕的圣旨明确:“及官吏赃污、侵盗系官钱粮、不公不法,或囚狱冤滞,不与伸理,若此等类,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官有能恪尽乃职,用心纠按,事效昭著者,量加升擢。”而赃罚钞籍没数量,无疑是台察机构评估纠劾成效的直观依据。苏天爵言:“昔我国家建台之初,中外进用大抵皆忠厚老成之人,故纪纲肃而治化兴,初非以苛刻为能征赃多者为功也。”此言侧面印证元代台察官员中已出现“以赃为功”倾向。大德十年,宁国路申文指出:“近年以来,省部台院百司官吏,搜检私家文簿、状草、检目,于上但写官吏人等取受钱物,不察虚实,一面捉拿到官,逼勒承伏,从实分说。不招,非法拷打。惧怕凌辱,虚招赃钞,罢职不叙,冤屈无伸。”台察官员为追求赃罚数量,不惜“逼良为赃”,全然不顾实情。郑介夫对此批评更为尖锐:“宪司巡按每以赃罚为重,而一切民讼,略不省察。殊不知百姓负冤,上无所诉,是开官吏受赃之路也。”台察官吏只重赃罚、漠视民讼,势必助长贪冒之风,使百姓申冤无门,最终进一步败坏吏治。

四、元代赃罚制度的历史地位

“赃罚”籍没作为中国古代惩治贪腐的重要举措,并非始于元代。但元代无疑是该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阶段,既承袭前代传统,亦呈现鲜明时代特色。

早在秦汉时期,简牍与传世文献中已常见以“臧”指代赃物,并出现针对赃罪的认定与惩处机制。汉景帝时,已有官吏因犯赃而财物被没官的记载:“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至东汉,“赃”字逐渐取代“臧”。如《东观汉记》载:“显宗时,钟离意为尚书,交趾太守坐赃千金,征还伏法,诏以资物班赐群臣。”又如孔融《卫尉张俭碑铭》提及朝廷没收侯览巨额资产:“君以西部督邮,上览祸乱凶国之罪,鞠没赋奸,以巨万计。”值得注意的是,两汉时期赃款没官后虽偶用于赏赐,但此类再分配多属临时性举措。

唐代开始以行政法律明确“赃”之范畴,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是赃罚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唐律疏议》确立“六赃”之目,包括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六色。其中后四类与官吏贪赃直接相关,亦构成唐代籍没入官“赃罚”的主要对象。唐代御史台设有侍御史四人,“赃赎”是其职掌之一。德宗时期,韩滉任浙江东西道观察使,“朝廷委政待之,至于调兵食,笼盐铁,勾官吏赃罚,锄豪强兼并,上悉仗焉”,此为地方官员核查籍没赃罚实例。此外,刑部比部郎中、员外郎负责审计中央与地方机构财政,“掌句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赃赎系其稽核的重要部分。肃宗时,黄州刺史左震“请赃钱代贫民租税”,较早提议将赃钱还用于民,然尚属官员个人行为。整体而言,唐代赃罚的籍没与管理呈制度化趋势:地方籍没的赃罚先由州县官府库暂管,最终需解送至国库收贮,并由御史台监察御史、刑部比部郎中等职官监督。

至宋代,史籍中关于赃罚钱籍没与使用的记载显著增多,从侧面反映宋朝对赃罚钱的重视程度较前代进一步提升。宋代地方籍没的赃罚钱由“提刑司”负责押解至中央。北宋时期,赃罚钱主要贮于“左藏库”;南宋转由大理寺赃罚库收贮,如李光《庄简集》所载:“有追到赃物,见在大理寺赃罚库。”该变化表明,大理寺在宋代赃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嘉定二年(1209)七月,大理寺奏请将狱空犒吏之费“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说明其不仅负责收贮,亦有权建议赃罚钱用途。同时,大理寺是赃罚籍没的重要负责部门。绍兴三十年(1160)七月,朝廷“初立大理少卿拘催赃罚钱减年格”,便是明证。赃罚管理过程中,专职审计的比部亦参与其中,负责“理放赃罚、追纳欠负、侵请亏官钱粮物”等事务。此外,宋代赃罚钱的用途亦趋多元,涵盖社会赈济、官员恤贴等诸多方面。例如,以赃罚钱充病囚生活之资:“监临典直以下一如养济法,米盐药饵取之赃罚钱,冬给衾与薪炭。”赃罚钱亦常充作狱空奖赏的经费来源,或用以补贴台宪官员经费:“月给食钱一万,不足,则以赃罚充之。”公务用品购置方面亦见其用:“诸敕、令、格、式应录付者,纸从官给,无官纸,以不系省头子或赃罚钱买。”上述记载说明宋代“赃罚钱”使用多元化,体现宋代财政制度的灵活性,反映赃罚钱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由是以观,赃罚在中国古代起源甚早,与官吏贪赃行为及其整饬相伴相生。“赃罚”籍没、管理与使用渐趋规范化、制度化,反映古代对贪腐认知的深化与治理能力的提升,亦彰显制度与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从历史演进看,唐宋时期实为古代赃罚制度形成的重要阶段,其在赃罚钱的籍没、管理及使用上,均较前代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元代赃罚制度直接承袭唐宋。在赃罚来源方面,唐宋时期《唐律疏议》规定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四种官吏犯赃类型,作为赃罚籍没的主要对象,在元代同样是赃罚钞的主要来源。在赃罚管理方面,元代沿袭唐宋时期形成的制度,如地方赃罚钱定期输送至中央、设立专门机构收贮赃罚、委派官员督查赃罚籍没与输送,以及对赃罚进行二次利用等。在赃罚使用方面,元代不仅将赃罚钞广泛应用于社会赈济等民生领域,还将其用于赏赐、祭祀、购置田产、官方刻书等政治生活层面,充分体现统治者对赃罚的重视以及赃罚钞运用的广泛程度。此外,元代将“赃罚”的籍没、管理和使用,与御史台、行御史台、廉访司三级监察机构的组织架构紧密结合,强调多级监察机构之间的协同运作,进而扩大赃罚钞的籍没和使用范围。显然,元代赃罚制度是对唐宋时期赃罚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元代赃罚制度亦有其独特之处。首先,赃罚在元代通常以“钞”的形式呈现,其中又以中统钞、至元钞为主。对于经司法裁定为非法获取、须被籍没的财物,历史上有“赃”、“赃金”、“赃钱”、“罚锾”、“赃罚”、“赇罚钱”、“赃罚钱”等诸多称谓。宋代虽已发行“交子”、“会子”等纸钞,但铜钱才是宋代标准货币,故宋代的赃罚以铜钱形式为主。在史籍中,宋代的赃罚常被称作“赃罚钱”,而“赃罚钞”一词则在元代文献中频繁出现,与元代特殊的货币政策息息相关。元朝大力推行纸币政策,先后发行中统元宝交钞、中统元宝钞、至元宝钞、至大银钞、至正交钞等全国性纸币,其中,中统元宝钞、至元宝钞的使用时间最长,因此中统钞和至元钞是赃罚钞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其次,元代台察系统在赃罚制度中发挥的作用,相较前代更为突出。唐宋时期的赃罚制度中,以御史台为核心的监察体系主要承担监督之责,较少直接干预赃罚的管理与使用。而元代台察系统几乎全面介入赃罚的籍没、管理及使用全过程。元人魏初言:“赃罚库,前代无此例,御史台职当纠劾,若有合追赃罚,付之有司,令御史台察院自行追理。另置赃罚库,虽赤历按验明白,终非其体。”在元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均设有赃罚库,专门负责收贮籍没的赃罚钞。而且,地方的赃罚钞送达中央后,由御史台赃罚库统一收贮。这些举措为前代所未有,推动元代赃罚制度进一步完善。此外,元代众多台察官员积极倡导将赃罚钞用于赈济灾贫,更有不少台察官员亲身践行。元代台察系统在赃罚钞的使用方面,同样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明清两朝沿袭唐宋元时期赃罚制度,注重赃罚的籍没、管理及其二次利用。明代将“赃罚银”作为国家“岁入之数”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示对赃罚事务高度重视。在地方层面,明代官员与按察使追缴赃罚后,须造具详细清册,钤盖官印封存,再由属吏解送至户部赃罚库统一收贮管理。该程序大体承袭元代赃罚制度,唯按察使取代廉访使,中央赃罚库亦由御史台改隶户部,是明代有别于元代之处。在赃罚的使用方面,明代较前代有所扩展,除用于灾荒赈济外,亦拨充俸饷、驿站、边防等政府行政开支。清代地方官员及按察使籍没赃罚钱后,由按察使司库收贮,并须每年定期解送至刑部赃罚库统一存管。《大清会典则例》载:“按察使司库,专贮赃罚银钱,按例报解刑部公用外,余解部库。”与元明两代不同,清代中央赃罚库隶属于刑部,“掌收见审赃罚银钱”,设司库一人、库使二人,皆由满人担任。刑部赃罚库须定期统计赃罚数额,并送交户部核报。明清时期地方监察官员拥有赃罚籍没与收贮之权,无疑延续元代台察系统在赃罚事务上的较重职权,尤其是清代地方监察机构建库收贮赃罚钱的做法,与元代一脉相承。然而,明清两朝中央赃罚收贮之责主要归于户部与刑部,而非都察院等监察机构。此外,清代在赃罚库官员的任用上增设族群限制,亦为前代所无。

     语

赃罚籍没及其规模是评估吏治状况的重要指标。除历代王朝官吏贪腐的共性因素外,元代还因俸禄微薄、选官不精、徇私曲赦以及蒙古旧制渗透等特殊背景,导致官吏贪赃现象尤为严重,成为元朝百年而亡的重要原因。赃罚籍没的本意在于整肃吏治,然而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元代官吏贪腐问题不仅未能根除,反而在赃罚钞收缴过程中催生新的腐败。这一恶性循环不仅削弱元代反贪腐努力的实效,也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中国古代王朝对赃罚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不仅因其与吏治整顿紧密相关,同时赃罚财物也构成国家财政资源的重要补充。在台察机构的主导下,元代逐步建立起一套涵盖赃罚登记、专人管理、定期输解、严格支用等环节的赃罚制度,并将其广泛运用于赈济灾害、救助贫困、赏赐、祭祀、购置田产、刻书印书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元代赃罚制度继承发展唐宋以来的相关做法,又具备其自身特点,同时对明清两代赃罚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从赃罚制度演进历程看,元代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阶段。

对元代赃罚钞的系统考察,学术价值远超单纯的制度梳理。在学术层面,它打通元代法制史、财政史、政治史与社会史等学科壁垒,揭示“赃罚”这一交叉领域中权力、资源与治理的复杂互动,填补既有研究对制度运行细节与社会影响的探讨空白,为理解中国古代“以赃补财”、“以察治赃”的治理模式提供典型样本。在制度史维度,元代赃罚制度的“钞币化”转型与“台察主导”特征,不仅是对唐宋制度的创造性发展,更促成古代赃罚制度从“实物主导”到“货币主导”、从“多元分管”到“专责管控”的转型,为明清制度调整提供蓝本,其演变逻辑深刻反映中国古代监察体系与财政制度、政治制度的共生关系。在治理史视野下,元代赃罚制度的实践困境——如反腐与敛财的目标背反、监察权力膨胀与行政制衡的失衡、制度善意与执行异化的矛盾、职责归属与政治博弈的冲突——更为探讨传统国家治理能力的边界与局限提供重要镜鉴,对理解古代“廉政建设”与“民生保障”的内在张力具有普遍意义。

(作者陈广恩,系暨南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教授;高弘泽,系暨南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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