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应用伦理作为当代伦理学领域的一大研究热点,其面对的是多元的问题域,这使得不同领域的应用伦理研究均有其独特的视角。那么,如何能使得应用伦理学研究成为伦理学中相对独立的领域,并形成理论上的突破,方法论意义上的归纳与引领应是这一领域的重要思考向度。在此,以元伦理、伦理人类学与道德诠释学三个维度来建构应用伦理研究的方法论体系,是对这一研究独特性与创新性的有效支撑。其中,对应用伦理研究进行元伦理的追溯能够明晰特定道德实践领域的理论边界与价值立场,而且能够看到应用伦理学本身对伦理学元问题构成的某些突破;伦理人类学则将应用伦理所面对的现实生活场域和实践问题充分展现出来;道德诠释学使得一般伦理理论能够在具体的伦理问题中获得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说,从这三种研究方法入手,不仅可以避免应用伦理研究僵化为将一般伦理规范套用于特定伦理场景的刻板思路,而且能够使得应用伦理研究成为真正推动伦理学发展的重要思想途径和理论生长点。
[关键词] 应用伦理 方法论 元伦理 伦理人类学 道德诠释学
应用伦理学是当代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实践领域和生活领域被开发出来,也就使得应用伦理问题被不断细化与深化。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几乎每一个新的生产生活领域都会产生相应的应用伦理研究路径,如体育伦理、数字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等。那么,当我们将应用伦理学或应用伦理研究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研究范式,会发现这里的应用伦理所面对的是一个多元的问题域。它既表现为伦理学在不同的现实实践领域所展现出的不同视角,又形成伦理学随着人类生活实践发展而延伸出的新方向。正如李义天指出的:“作为一种把伦理视角、观念或原则运用于具体实践活动,从而分析道德难题、发现道德规范并提炼道德理论的知识类型,‘应用伦理’本就是人类知识谱系的一个分支,是人类科学研究活动的一种类型。”[1]如果我们将应用伦理作为这样一种特有的伦理研究方向,那么,如何确立其独特性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是要避免应用伦理研究成为将已有的伦理理念或规范生搬硬套于一个特定的实践领域的碎片化和重复性的研究。基于这一思考,从方法论的维度去探索应用伦理作为一种特定思想研究的内在统一性,将是一个重要的思想路向和理论突破。
一、应用伦理的元伦理回溯
既然我们不能将应用伦理简单地理解为把一些伦理规范或已有的伦理理论套入某个具体的实践应用范畴,那么就需要看到,应用伦理所展现出的各种问题都需要从伦理学的元问题中找到基础。一方面,这意味着特定应用伦理问题的产生都会在某种意义上触动对于元伦理问题的反思;另一方面,元伦理本身也需要在实践场域中获得其理论合法性的确证,而具体的应用实践则提供了这样一种场域。从前者来看,应用伦理之所以能成为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在实践领域出现了新的伦理冲突,以至于人们对惯常的道德判断,特别是对伦理的元概念的理解产生了困惑。就元伦理而言,很大程度上要解释的就是道德的起源,以及支撑道德判断的形而上依据。这意味着,元伦理一方面要考虑的是道德概念的基本含义,以及我们在道德判断中如何使用这些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与道德正确性的本质以及价值的根源有关的一系列问题”;[2]另一方面则是“思考我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判断的地位和本质”。[3]那么,这种理论建构的结果就是尽可能地去找到道德共识或一般性伦理观念,但是,一些新的实践领域或人类社会的新发展样态,会冲击到对道德共识的理解。例如,当“人是目的”这一理念开始面对可能出现的克隆人与强人工智能时,人们对人如何定位就产生了困惑,进而也就不得不重新思考道德主体的定义,反思道德行动者的边界。数字虚拟世界所产生的虚拟物品也打破了传统物权法对个人财产的认定。可以说,应用伦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伦理本体问题的自我反思。同时,应用伦理需要基于元伦理来进行具体问题的反思。所谓伦理能够成为某种“应用”,其实就是在具体实践场域中寻找到更为适恰的理论立场。诸如,在某一实践领域的道德选择是基于情感还是道德律令,或者在特定的实践情景中的道德判断是依据功利性的效果还是某种内在的原则。可以说,这是元伦理问题能够具有现实意义,并获得自我反思能力的重要途径。毕竟,元伦理如果仅仅停留在概念思辨或道德语句的分析层面,极易造成伦理理论与现实道德生活的割裂。应用伦理所打开的具体生活实践场景,恰恰使得元伦理所涉及的伦理概念、一般性的道德判断等元素有了现实的反思场景。这无疑也会使得元伦理在其理论的推进过程中,能够补充更多的经验依据,从而让其能够进一步与人们的生活相关联,并更好地实现其作为指导人们生活不断向善的价值。
在诸多的实践场景和应用领域中,无论是具体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还是对这一场景进行相应的道德判断,都是基于经验世界的种种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的。这虽然不意味着应用伦理都是以经验主义为立场的,但是却不能否认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出发点是具体的经验。因而,在透视应用伦理的元伦理问题的时候,需要从具体的经验事实出发进行反思。一方面,应用伦理需要元伦理的理论支撑。例如,在环境伦理、教育伦理中,更多学者会将道德情感作为其伦理建构的基点;在生命伦理、数字伦理的建构中,“尊严”“自由意志”等道德原则的核心地位则更容易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当然,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体现了对应用伦理问题进行深度研究的趋向。以环境伦理研究为例,无论是将康德式的“道德律令”与道义原则作为立论的基点,还是把休谟所主张的情感体验作为其理论展开的逻辑起点,都会使得这一理论呈现出不同的思想立场,乃至形成不同的环境伦理的流派。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元伦理发掘,才能够使得这一理论走向深化,并且不是简单地将伦理概念套用到环境问题中。另一方面,应用伦理研究也必须不断推进元伦理研究的发展,才能实现其理论意义。赵汀阳曾经指出:“道德问题就是伦理的元问题,它要分析的是人们选择如此这般的生活、社会或者选择这样的制度和游戏是不是好的,这是关于整个社会和生活制度的问题而不是关于其中某条规范的局部问题。”[4]而应用伦理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则在于人类实践经验领域的不断拓展。当人们的实践活动打开各种新的生产生活领域,一些新的交往方式和利益关系就会发生,随之而来的很可能就是一种全新的道德生活场景,那么,按照元伦理的理论目标,就需要回答这种新的道德场景中的“善”“公平”“良知”等元伦理概念的具体“所指”,并且去探索在这样的具体生活场域中,曾经的规范是否已经变得“过时”,或缺乏道德依据,进而需要怎样去调整其中的伦理关系与道德认知。不可否认,今天一些新的技术、新的交往方式具有某种伦理上的颠覆意义。一旦人们日常生活的细节受到其影响,道德主体、价值准则、伦理关系等基础性伦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会发生某些变化,曾经一些不证自明的道德预设也会受到挑战。诸如,人工智能、人体增强技术、元宇宙与虚拟身体等一系列新兴科技成果一诞生,在这个场域下,传统对于“善”“自由”“平等”等概念的理解就会面临新的阐释背景,落实到具体的实践活动与价值判断上,很可能会得出与传统道德认知完全不同的结论。因而,应用伦理学也就可以在这一层面展开其独特的讨论,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实践场景中,确定何种伦理理念才能够更好地达到所谓的“善”或“适当”。
也正是通过元伦理维度来对应用伦理的诸问题进行反思,才能够使得应用伦理学在理论建构上有一定深度,并形成自身独特的研究视角,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价值移植或利益整合。从理论目标来看,应用伦理应该是对人类具体的伦理生活场域的反思,并且去追问在这种场域中如何展现人类生活的意义及方向。否则,应用伦理就会像赵汀阳所批评的那样,成为一个古怪的学科,“既然是‘应用的’,就意味着不再对原则性问题或基本问题进行反思,而准备接受一些‘既定的’规范去分析具体事例”。[5]相反,应用伦理之所以能够“应用”,恰恰是由于它建立在对生活意义的具体反思中,生活本身就是具体的,而且也会产生多维度的价值序列。应用伦理所形成的思想场域,应该基于对元伦理问题的不断拷问,并将元伦理的至思方式纳入对现实的具体的实践生活的反思中,探求更为具体且深刻的生活意义。
二、伦理人类学在应用伦理中的布展
由于应用伦理学本身是在不同经验场域中的伦理展开,也就意味着其研究对象就是这些具体的场域中人们相对独特的实践与交往方式,因而,需要首先了解的就是这些实践与交往方式会产生怎样不同的伦理关系,以及是否会产生新的价值评判标准。对此,伦理人类学所具有的田野调研与伦理观察的方法就会成为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
所谓伦理人类学可以被表述为:“一门运用人类学的立场和方法研究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实证性交叉学科。伦理人类学显现出如下的学科特质:既重视对人类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实证研究,同时,又关注对不同伦理文化的比较研究,发现人类伦理文化的差异,解释这种差异的合理性;在承认地方性道德知识及其解释话语的自主性的同时,体会人类道德心灵的共通之处,努力寻求人类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中的普遍性知识。”[6]由此可见,伦理人类学是一种从伦理的特殊性入手的研究方式,对于应用伦理而言,其关注领域的特殊性,也就为这一方法的具体展开提供了有效的空间。当一个新的实践领域被打开的时候,人们不仅会有新的认知和行为,也会形成新的关系网络,因而,新的伦理元素就会在这一过程中被生发出来,新的价值关系和道德体验也会随之被构建。这就要求对这些伦理的、价值的现象进行相应的审视与调研,同时要避免在缺乏观察的情况下,将伦理原则教条化地套用于这些新的实践领域。同样,应用伦理也并不是仅仅关注特殊场域下道德实践的特殊性,而是希望通过具体的经验性的道德实践来寻找人类能够达到的“可能性的善”,进而找到人们道德生活中的自我一致与共同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伦理人类学“是伦理学实践原则的自我完成或造就。……我们既有一套自己认同的和他人共存的伦理原则,也有一个我们自己所认可和追求的个性化的道德原则。我们追求成为一个最好的人,过最良善的生活,最终都在造就我们自己所欲求的这个新的自我”。[7]
从具体的研究方式来看,基于伦理人类学的应用伦理研究主要体现为对伦理场域的观察与描述,对特定道德实践中伦理关系建构的审视,以及从具体的伦理应用场景中寻找使人走向道德完善的实践经验。首先,在具体的应用伦理研究领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剥离教条化的、抽象的一般性原则的套用,而对在这些场域中所形成的新的关系、新的交往方式进行深度观察与理解,从中锚定所产生的道德行为和价值互动方式,进而对这些伦理现象进行尽可能详尽的描述,将其中所生成的特定伦理关系结构相对客观地呈现出来。例如,在关于人工智能的伦理讨论中,需要对机器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互动进行考察,并由之来判断在这种互动中二者形成了怎样的伦理关系;在环境伦理中,则需要考察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价值差等,以及人与不同物种之间的道德同构程度。在这一过程中,应用伦理可以通过伦理人类学的方法去确定自身问题的边界,并对其特殊性进行充分展示。其次,通过伦理人类学,进一步追溯在应用伦理场域中伦理关系建构的来源,也就是通过人类学考察的方式,来探求应用伦理形成过程所依据的在特定实践场域中人们的道德心理轨迹与道德直觉。毕竟,在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人们都是带着其特定的伦理背景和道德观念的,每一种应用伦理不会因为其打开了一个新的道德实践领域就形成现实的伦理“空场”,人们需要的是在特定的实践中重新整合各种伦理原则与道德习惯。因此,这就需要运用伦理人类学的方法来分析总结具体的伦理应用场景中,人们在进行价值判断、伦理分析乃至道德争论时,其主要的依据有哪些。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依然保持人类学的客观性,而不进行先验的道德预设。最后,在每种应用伦理的理论与思想建构中,要基于一种描述式的伦理事实陈述来进行自下而上的伦理分析。虽然在面对具体应用伦理场景的时候,谁也无法完全剥离观察者自身的伦理立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这种伦理立场直接嵌入特定的伦理事实中进行评判,而是应该基于这些伦理事实去反思伦理立场,并据此来对已有的伦理立场或原则进行经验化的调整,以期适用于特定的伦理实践场景。进而,也需要以这样一种分析为基础,来判断其中人们的伦理秩序与道德状况的发展趋势。例如,在特定的职业伦理中(医生、警察等伦理场域),就需要充分了解这些职业的从业者所面临的特殊环境与特定社会关系,以及他们身在其中所受到的伦理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影响。以此为基础,才能确保在这一领域所建构的伦理思想体系能够有确实的实践效用,并且能够形成多元伦理立场的协商与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伦理人类学本身内蕴了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某些研究方法,其跨学科的特色也使得其面对具体的应用伦理问题时有着更为细致的方法论分野。也可以说,在不同的实践场域中,对于其中伦理关系与价值观念如何进行描述、总结和提炼,是可以有多种更为具体的方法进行选择的。诸如,在乡村伦理的研究中,王露璐将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引入其中,这一方法能够“集成中国乡村基础地理数据、道德及社会经济文化等专题数据,可以更加直观地考察地处不同区域的典型村庄的道德状况,帮助研究者发现隐藏在空间数据背后的、难以直接观察到的潜在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和解读,有利于研究者更好地发现道德问题、寻找道德规律”。[8]显然,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伦理描述和道德观察的方法,能够将乡村中存在的道德现实较为全面且深刻地进行展示,以此为基础对乡村伦理进行考察,从而形成相应的理论建构。这既能够形成较为完善的伦理现象分析,也能够为乡村道德建设及其伦理规范的发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建议。在政治伦理的场域下,有学者将边疆学的方法嵌入对国家的责任伦理等问题的研究中,基于边疆学中的“整固”理念,指出“世界现存的各国都有一个在地理疆域疆界的‘边疆运动’过程。即‘边疆运动’是一国的地理疆域疆界在拓展后逐渐固化的态势与过程。凡大国完成了或大体完成了它的边疆运动,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基本上达到一体化,……‘一国人们的认同性不会基于族群、阶级、性别、年龄、宗教的不同而消减,各地人群的政治意向和文化价值取向蕴涵了对国家的忠诚伦理’。所谓‘忠诚伦理’,最直观的表述就是‘爱国主义(包括集体主义)’”。[9]由此也能看到,基于边疆学的伦理探讨,也充分体现出伦理人类学在面对特定的伦理实践时,能够提供更为具体的文化、习俗乃至社会运动的依据。在这些具体的研究案例中,伦理人类学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不仅能够有效地推动其理论的创新,包括发现新的伦理现象,为伦理规范的建构寻找新的依据,而且能够促使应用伦理学在具体场景中实现其具体的实践效用。换言之,伦理人类学的维度使得应用伦理能够真正在实践层面获得现实的检验,亦能够使得应用伦理成为一种沟通伦理学一般理论或理念与人们特定现实经验的桥梁。可以说,经由伦理人类学对伦理现实和道德认知的具象描述,为应用伦理学在其规范体系建立和生活实践中具体的道德治理,提供了更为可靠和坚实的基础。
当然,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是,伦理人类学在应用伦理诸问题的研究中,尤其需要进行一种“参与观察”,即“在自然场所里进行的直接的观察,而且多采取无结构观察的形式”。这一方法是借用于文化人类学的方法,“这种观察的目的是全面、深入地描述某一特定的文化现象。它预先并没有什么具体的理论假设,也很难通过其他方法(如问卷法)获得所需要的资料,因此需要在研究领域内部进行长期观察,从大量现象中概括出研究对象的主要特征。研究目的和特点决定了观察者要有较高的参与程度。在实地观察中,研究人员努力忘却他们自己的文化,试图在当地的文化环境中再社会化”。[10]之所以我们能够在应用伦理研究中借用这一方法,是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透明化,使得在一般的伦理访谈和问卷调研中,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用更为普遍的道德认知或更容易被他人所接受的那些价值共识,来回答特定实践场域中的道德问题,而不是从其真正的道德心理与内在价值体验来进行表达。毕竟,人们在面对处于“他者”地位的调查者时,往往会不自觉地按照理想化的道德模范,或至少是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习俗来作为其表达的参照系,这就容易形成一种刻意的道德迎合。相反,如果调查者深入生活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被调研者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就能够发现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人们真正的道德取向和价值取舍。特别是在面对关乎自身利益冲突的时候,人们所自然生发出的价值判断,才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其在伦理结构中的地位与认知。可以说,无论是将伦理原则或理念引入特定应用场域,来对相应的实践活动进行规范,还是从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领域出发,来对已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习俗进行调整、补充乃至超越,都能够为应用伦理研究提供更为坚实的实践基础。这也是应用伦理学得以保证其理论建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支撑。
三、道德诠释学在应用伦理规范性建构中的出场
如果说面向元伦理的追溯使得具体的应用伦理理论能够获得道德本体论与道德发生学层面上的支持,而伦理人类学则为应用伦理找到其现实的经验来源,那么应用伦理的规范性在实践中的建构则呼唤着道德诠释学的出场。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应用伦理研究都需要落实到规范性的建构上,才有可能为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指导,同时这种规范性还需要再形成公共性的共识,而诠释学这一方法恰恰指向于公共领域的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性认知。正如张江所言,“阐释主体进入公共空间,聚焦于共同话语,其动机和目的就是实现以本己话语为中心的共识。……经过多轮碰撞与淘汰,多层次多方位的整合与重叠,形成对焦点话语相对一致的判断和认知,结构凝聚力更强的话语共同体,并一致向外创造更广大的阐释空间,此为共识性追求的完成形态”。[11]道德诠释学意味着能够将特定的应用伦理理论落实为在其所属实践场域内,能够被人们所普遍理解并加以执行的伦理规范体系,从而实现应用伦理从理论到实践的有效沟通,同时也是应用伦理能够成为一种现实的规范力量的保证。
这里所提出的道德诠释学,意指借鉴哲学诠释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实现对一般性的伦理原则在具体实践场域的应用效果。在此,伽达默尔在其哲学诠释学中提出的从“视域融合”到“效果历史”的诠释逻辑,以及保罗·利科所主张的“语境转换”,可以为道德诠释学的理论指向提供主要的借鉴。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认为“理解”的过程就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即人们总是在具有某种“前见”的基础上来对现实的“流传物”进行理解与诠释。在他看来,“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这样一种融合过程是经常出现的,因为旧的东西和新的东西在这里总是不断地结合成某种更富有生气的有效的东西,而一般来说这两者彼此之间无需有明确的突出关系”。[12]在视域融合中,彼此原有的“前见”性视域“被自己现在的理解视域所取代”,从而形成新的历史视域,并在这一视域中达到诠释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就成为“效果历史”的展现,即形成对意义的展开与传播,乃至于将历史的经验引入现实,用伽达默尔的说法,就是“经验的真理经常包含与新经验的关联。因此,我们称为有经验的人不仅通过经验而成为那样一种人,而且对于新的经验也取开放的态度”。[13]保罗·利科的诠释学则是从对隐喻诠释的角度提出了“语境转换”在诠释中的意义,也就是在诠释活动中,概念或表达会随着不同语境之间的变化展现出不同的意义指向。“一方面,就意义而言,它再造了在部分的意义轨迹中的运动形式,这种意义轨迹超越了在其中形成意义的熟悉的指称领域;另一方面,它使未知的指称领域出现在语言中,语义目标就在这一领域中起作用并得以展开。”[14]简言之,就是随着具体的语言情境与经验场域的展开,某些概念或语义表达会呈现出新的意义,这种意义往往会超越其曾经的语义指向,从而在新的语境经验中构建人们对意义的理解。
在这些哲学诠释学的基本观念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的道德诠释学其实意味着将一般的伦理原则、道德概念与价值判断,置于特定的实践场域和语境经验中去考察,从而获取其在具体经验中的适恰意义。对此,伽达默尔在对哲学诠释学的论述中,往往将人们的道德经验或道德现象作为其理论的依据。例如,他借用德罗伊森的观点指出,“起中介作用的道德世界是这样运动的,即每一个人都参与这个世界,但是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这个世界。某些人通过继续做习惯的事而保留原存在状态,另一些人则预感和表现新思想。历史过程的连续性就在于对那种通过批判仅按应当怎样存在而存在的东西的经常不断的克服过程”。[15]进而,在伽达默尔看来,诠释学的经验在历史流传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道德领域,也就是发生于“我”与“你”之间的伦理关系中,即“‘你’的经验一定是一种特殊的经验,因为‘你’不是对象,而是与我们发生关联。……因为经验对象本身在这里具有人的特征,所以这种经验乃是一种道德现象,并且通过这种经验而获得的知识和他人的理解也同样是道德现象”。[16]从这些观点中,不难发现,对应用伦理诸问题的研究,恰恰是在这种意义诠释的过程中得以推进和发展的。
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两个维度的道德诠释。首先,从历史发展的历时性维度来看,每一个应用伦理问题的出现,就意味着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个新经验领域,那么人们势必要带着一些已有的伦理理念或价值“前见”进入这一领域中,并且根据具体实践活动来重新整合其中的价值关系、伦理角色、道德判断依据等元素,以形成适应于这一领域的伦理规范体系。人们要在已有的道德经验中找到能够在新的实践领域发挥作用的元素,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对已有的道德经验,以及不同伦理文化背景进行相应的诠释,以构成彼此的理解。在这里,无论是通过人与人之间传承下来的各种道德习俗,还是已经被构建成的各类伦理学说和理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为伽达默尔的“历史流传物”。这样一来,要构成在新的实践领域的伦理规范,就需要在不同的道德传统中进行视域融合的诠释过程。套用伽达默尔的思想表述,就是当我们试图去理解在新的实践经验场域中的不同人的道德认知的时候,不是把自己置于与对方相同的位置,而是“把自己置入那种他人得以形成其意见的视域(Perspektive)中”。[17]在这个过程中,“既不是一个个性移入另一个个性中,也不是使另一个人受制于我们自己的标准,而总是意味着向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的提升,这种普遍性不仅克服了我们自己的个别性,而且也克服了那个他人的个别性”。[18]在新的实践经验生活中,这种视域融合可以成为一种特定的应用伦理规范得以建立的前提,也是人们在其中能够形成道德共识的前提。毕竟,要在一个新的领域中建立伦理规范体系,需要超越个性化的道德“前见”,形成一个能够普遍化的伦理认知。这也就形成了在道德传承中,进入具体应用领域的“效果历史”。
依据伽达默尔对“效果历史意识”的解析,历史流传物在经由视域融合之后,产生的当下意义将作为其对现实的意义,“流传物的历史生命力就在于它一直依赖于新的同化(Aneignung)和解释(Auslegung)”。[19]而这种流传物之所以能对人们当下的生活实践产生影响,则是由“那种把我们与流传物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性(Gemeinsamkeit)所规定的”。“这种共同性并不只是我们已经总是有的前提条件,而是我们自己把它生产出来,因为我们理解、参与流传物进程,并因而继续规定流传物进程”。[20]将这一逻辑引入各种应用伦理的研究场域,就意味着将一般性的伦理理念置于特定应用场景中加以诠释,以形成特定的应用伦理规范体系。从现实而言,任何伦理理念或道德观念的体系要发挥具体的作用,也是要经过特定的诠释过程才能从抽象的理论发展为可被理解和实践的具体规范与方案。对于应用伦理诸问题而言,其实都是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开拓出新的领域后,需要在其中确立相应有效的伦理秩序,因此,就需要借助道德诠释的方式将传统的伦理理念和一般性的道德观点导入这些新的实践场域,并形成特定的伦理规范。正如伽达默尔所言:“每一时代都必须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来理解历史流传下来的本文,因为这本文是属于整个传统的一部分,而每一时代则是对这整个传统有一种实际的兴趣,并试图在这传统中理解自身。”[21]据此,如果将各种道德观念、习俗以及相应的理论成果置于特定的应用场域时,恰恰符合了这种诠释学对历史流传物当下意义的发掘和建构的思路。这也是应用伦理规范性能够建构的方法论基础。
其次,从共时性的角度出发,由于人类的实践生活越来越多元化,今天的应用伦理领域不仅变得越来越细化,而且也呈现出彼此之间的某些交叉与相互影响,如生命伦理与生态伦理、行政伦理与制度伦理等;甚至在某些应用伦理领域又细化出更新和更前沿的方向,如在科技伦理中延伸出的人工智能伦理、生命技术伦理、数字伦理等。这就使得在不同的应用伦理研究中存在着理论的相互借鉴与思想成果的彼此渗透。因而在面对具体的应用伦理场域,经由思想或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最终形成适合自身的伦理规范,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所实现的伦理规范的建构,是能够在保罗·利科所提出的“语境转换”的诠释过程找到依据的。如果说“视域融合”与“效果历史”的观念主要是将一般性的传统伦理理念引入具体的应用伦理规范建构,“语境转换”则意味着在特定应用伦理规范的建构中,相同的理念、概念等能够实现意义的相互理解。正如保罗·利科所说的,“意义依赖于给每一个动作指定意义的惯例系统,这发生在被这个惯例系统限定的处境本身中”。[22]那么,当新的应用伦理场域发生的时候,意义就需要借由诠释来突破原有的语境,而在新的语境中产生新的伦理意义。这也就意味着,在应用伦理的诸多研究中,相同的概念或观点会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其中甚至不乏一些带有很强隐喻色彩的道德表达。例如,在生命伦理中,尊严意味着人类对自身生命的独特性价值确立以及个体对自身生命的自主性;而在生态伦理中,尊严则更多地体现为人类对生命共同体的价值展现,以及在生命共同体中所具有的特定卓越性。同样,当提及“隐私”这样一个伦理概念的时候,在公共健康伦理与数字伦理领域之间,也有较大的思想张力。这些特征使得应用伦理的研究过程需要不断在特定的领域作出突破和重构,从而在语境转换中确定每一个应用伦理场域中的规范性边界,并且明确不同规范下人们的道德实践方向与价值取向的选择。如此才能够使应用伦理在其规范建构中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更具针对性。
四、结语
从应用伦理学在当代的发展方向来看,尽管产生了很多理论成果,并引发了思想在实践生活中的不断延伸,但是也造成了某些碎片化的研究现状,乃至于在不同的应用伦理领域会有意无意地形成不合理的学科壁垒。这一方面是由于生活世界的不断多元化和人们实践活动的细化,另一方面则恰恰是因为缺乏某种研究方法论的整合。这也就导致某些应用伦理在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自说自话,且难以进行跨问题交流的现状。因此,确立研究的方法论有利于去审视一种应用伦理理论建构的基础与内在思想的逻辑,并且能够在应用伦理诸问题之间寻找到彼此可以进行沟通的桥梁或者借鉴的经验,从而使得应用伦理研究本身能够具有某些相对独立的学科特征。
与此同时,在不同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寻找到适合自身的方法论系统也是其实现理论深化与前沿探索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应用伦理学不断产生出新的分支,这些分支之间的边界有时会变得非常模糊。如生命伦理与医疗伦理,二者都牵扯如何看待生命,以及对生命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这时,不同的方法论选择就会让彼此之间探讨问题的维度有所差别,并能够从彼此的理论发展中获得对自身有益的思想启示。当然,应用伦理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可以从不同维度探讨的问题,无论是从道德感出发依据不同角度形成道德共识的伦理推论的方法,[23]还是基于反思平衡的权衡原则与不断追踪伦理实践发展的细化原则,[24]都是可供应用伦理研究不断发现问题,并为人类多元社会生活提供道德指引的重要方法论探索。而且,从不同学者对这些方法的总结,也能够发现其中所体现出的元伦理问题、伦理人类学面向,以及相关的道德诠释意蕴。也正是由于这些方法的交叉与融合,才能更有助于将当代应用伦理的研究不断深化并产生新的成果,进而为伦理学的整体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
注释
向上滑动阅读注释
[1]李义天:《作为科学而非学科的应用伦理》,《应用伦理》2023年第1期。
[2]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7页。
[3] [英]西蒙·基尔钦:《元伦理学》,毛兴贵、罗一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6年,第4页。
[4]赵汀阳:《论可能的生活(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7页。
[5]赵汀阳:《论可能的生活(第2版)》,第123页。
[6]孙春晨:《面向生活世界的伦理人类学》,《哲学研究》2011年第10期。
[7]路强、赵宁:《回归伦理之道:当代伦理学研究的范式与内核——邓安庆教授访谈录》,《唐都学刊》2018年第2期。
[8]王露璐:《基于GIS的中国乡村伦理研究何以可能》,《哲学研究》2023年第6期。
[9]孙勇、杨明洪:《当代中国的国家认同中政治伦理形态与蕴含探析——兼议边疆学视域下的中国陆地边疆治理底蕴》,《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10]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2页。
[11]张江:《公共阐释论》,《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江将“诠释学”(Hermeneutics)一词重新翻译为“阐释学”,以强调诠释的公共性特征。因而,在概念上,“诠释”与“阐释”可以做同义理解。
[12]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396页。
[13]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462页。
[14] [法]保罗·利科:《活的隐喻》,汪堂家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416页。
[15]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278页。
[16]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465页。
[17]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377页。
[18]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394页。
[19]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下卷,第513页。
[20]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379页。
[21]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第383页。
[22] [法]保罗·利科:《从文本到行动》,夏小燕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68页。
[23]参见曹刚:《应用伦理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伦理》2023年第1期。
[24]参见张霄:《应用伦理学的方法论》,《中州学刊》2024年第2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6年第8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