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旭东:贾谊“选吏由民”设想的来源与意义新探——秦汉“推择”选任方式对照下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 次 更新时间:2026-08-28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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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旭东  

摘 要:关于西汉初年思想家贾谊《新书·大政下》“选吏由民”的设想,根据前人的比对,确认此说源出《鬻子》,准确的称呼应是“鬻子/贾谊设想”。此说受先秦民本思想影响,同时近年刊布的秦汉律令中关于秦汉时期乡里与常备军中存在的“相推”来选择里典、里老以及卒长等军吏的规定,与此说的产生与沿袭也有呼应关系。“鬻子/贾谊设想”的独特之处在于重视民的主体作用以及可操作性。这种相推之法,在秦汉时代不同层次的官吏选任实践中并不罕见。在常态下是下推与上择依次而行,而在失序或无序状态下,则仅依靠“推”来推举领袖,重建秩序。“推择”作为一种有深厚历史积淀的传统,可以帮助今人跳脱标签化的刻板印象,把握传统中国的任官之道,更好地理解其政治传统。

关键词:贾谊;《新书·大政》;秦律;功令;推择

 

西汉初年的思想家、文学家贾谊(前200—前168)虽33岁便离世,但为后人留下了不朽的作品,《过秦论》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史记》《汉书》中保留了一些赋与奏疏,最为集中的则是存留至今的《新书》。关于此书,南宋时就有人质疑其真伪,经过长期的探讨,尤其是经过余嘉锡与魏建功等的考察,目前持伪作说的学者已很少。[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公布后,学者发现其中多次出现的“宦皇帝者”,除见于《汉书·惠帝纪》外,还出现于《新书·等齐》中,只是在传抄中讹为“官皇帝”。[2] 这更证明了此书为西汉人所撰。除了文本问题,关于贾谊的思想,一向也是哲学史家、思想史家分析的重点,相关研究自20世纪初以来层出不穷。除了思想史以及哲学史设置专章专节对贾谊思想进行研究外,还有若干种专门的传记与专书对其加以分析与研究。[3]20世纪以来,关于贾谊的研究成果众多,或讨论其思想渊源,或分门别类剖析其思想内涵,观点大同小异,难有新进展。秦与西汉时期不同类型的简牍,为更好地认识贾谊的思想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同时,贾谊的思想也为认识秦与西汉律令简牍中的一些规定,以及文献中的一些长期虽受到关注,但苦于缺乏实证资料而难以推进的问题,打开了一扇窗户。这种互观或许是早期历史研究中看似无奈的办法,但也会带来某些研究上的进展。

 

一、《新书·大政下》“选吏由民”设想来源辨

 

贾谊《新书·大政》分为上下两篇,主要阐发了他的施政理念。上篇从多个方面阐述“以民为本”的思想,下篇则在君、臣、士、民关系中表达其为政思想,其中专门论述了“选吏由民”思想。为讨论方便,先引述相关论述如下:

夫民之为言也,暝也;萌之为言也,盲也……故民者积愚也。故夫民者虽愚也,明上选吏焉,必使民与焉。故士民誉之,则明上察之,见归而举之;故士民苦之,则明上察之,见非而去之。故王者取吏不忘,必使民唱,然后和之。故夫民者,吏之程也。察吏于民,然后随之。夫民至卑也,使之取吏焉,必取而爱焉。故十人爱之有归,则十人之吏也;百人爱之有归,则百人之吏也;千人爱之有归,则千人之吏也;万人爱之有归,则万人之吏也。故万人之吏,选卿相焉。[4]

这段话一方面表达了贾谊对民的基本看法,另一方面具体阐发了如何选拔“吏”,虽看似矛盾,但体现了士人对民的总体立场与现实作用的矛盾性认知。对此,前人也多有论及。[5]关于如何选拔“吏”,仍有剩义可挖。岳麓秦简中秦代律令和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的公布,不仅为思考这段话出现的背景提供了新的空间,而且为进一步认识秦汉时代的“乡举里选”以及“推择”的具体内涵创造了契机。这也使今人能更准确地评判贾谊思想的贡献,并对秦汉时人的制度与实践有更恰切的认识。

关于《新书》的真伪,真书说已成定论,无需赘述。关于《新书》各篇形成的大致次第,王兴国有初步探讨。[6]学者利用电脑对《新书》与先秦两汉其他典籍对比后,发现《新书》存在大量抄录或化用这些典籍的情形。此段引文又见于《鬻子》。[7]两者对比,内容基本一致。《新书》文略繁,增加的多为虚词,一些动词有所变化,不妨将这些不同的动词列表对比,如下表1所示。

 

两相对比,《新书》文字袭用《鬻子》的痕迹相当明显。除此处外,前人通过对照,还在《大政》上、下两篇中发现5处《新书》袭用或化用《鬻子》的情形,其中《大政上》4处,《大政下》1处。[8]在全部6处中,唯有此处篇幅最长、内容最完整与系统。

《新书》其他篇目,前人发现袭用或化用《鬻子》仅见于《新书·修政语上》。《新书·修政语上》云:“帝颛顼曰:‘至道不可过也,至义不可易也。’是故以后者复迹也。故上缘黄帝之道而行之,学黄帝之道而赏之,弗加弗损,天下亦平也……帝喾曰:‘缘道者之辞而与为道已,缘巧者之事而学为巧已,行仁者之操而与为仁也。’故节仁之器以修其财,而身专其美矣。故上缘黄帝之道而明之,学帝颛顼之道而行之,而天下亦平矣。”[9] 相关内容,《鬻子·数始五帝治天下》记载:“昔者帝颛顼年十五而佐黄帝,二十而治天下。其治天下也,上缘黄帝之道而行之,学黄帝之道而常之。昔者帝喾年十五而佐帝颛顼,三十而治天下。其治天下也,上缘黄帝之道而明之,学帝颛顼之道而行之。”[10]

按现在的篇目,《新书·修政语上》在《大政下》之后。《修政语下》讲到周文王、武王及成王时,有6条与粥(鬻)子的对话,但不见于今传本的《鬻子》,或许出自贾谊当时读到的抄本。今之传本唐人逄行珪所注《鬻子·数始五帝治天下》(道藏本)仅上引数句而已,当已残。估计《修政语上》应有更多的内容袭自当时贾谊读到的《鬻子》。《汉书·艺文志》:“《鬻子》二十二篇。”下注:“名熊,为周师,自文王以下问焉,周封为楚祖。”[11] 今本《鬻子》共14篇,各篇字数多者数百,少者数十,应是在流传中散失所致。后人常视《鬻子》为伪书,学者经多方考辨,认为其是真书,[12]当可信从。《鬻子》虽名鬻熊所著,当是后人所托,实际成书的时间应在战国时期,其篇名多见“五帝三王”,现存内容亦出现了黄帝、颛顼、帝喾、禹和汤,成书时间不可能早到战国以前。既然以楚国先人作为书名,撰作者就很可能是楚人。

若此说不误,《新书·大政下》中的“选吏由民”设想当袭自《鬻子》,或许更准确地当称为“鬻子/贾谊‘选吏由民’设想”。为此说找到目前所知最早的源头,是准确评价其意义的第一步。

前人用来评价贾谊这一设想的观点,也可以移用来评价贾谊所袭用的《鬻子》中的论述,不过对于一些看法,则需要做相应的修订。萧公权指出:“顷间所述民本诸说悉以孟子为依据,并非新创。然贾生于西汉初年大明其旨,则颇具历史上之意义。儒法二家思想之根本区别,在贵民与尊君之点一……贾生欲民唱而君和,则又足表现其对于亡秦专制之反感。”[13] 《鬻子》此说是否来自孟子,现已不易考察,但可肯定,当初提出此说,与秦朝统治并无干系。贾谊沿用其说,或许包含对秦统治之批判,但情况也不是如此简单。徐复观认为:“因为贾谊是以民为本,以民为命,以民为功,以民为力,一切过失,都由君与吏负责,决不能诿之于民。他的政治思想,完全立基于人民之上,而直接治理人民的是‘吏’;因此,人君用人,是从吏开始。朝廷的卿相,都是从吏中选择出来的。而吏的贤否,是由人民对他爱戴与否来决定,并使人民参与对吏的选举。”“其所以能提出这种突出的观点,则是由继承儒家对人民的信赖,政治的一切是为了人民的大统,直接由孟子‘国人用之’,‘国人杀之’的观念,所发展出来的”。[14]同样,《鬻子》此说和孟子的关系,并非那么显而易见,还需要更多的探讨。蔡廷吉云:“此一听取人民公意选任官吏之主张,就政治思想史之发展言,极具重要意义,已有由民本思想进而至人民亦有参与政治机会之迹象。虽在当时以及两千年之君主政体下,官吏之任命一向由上而下,大臣食君之禄,只感君之恩,此一构想未能实现,受现实环境之限制,缺乏贾谊高瞻远瞩之政治家继起提倡,蔚成风潮。正因如此,乃益令人珍视贾谊思想之不受时代局限及其创意之进步性。”[15] 此一主张是否构想,现在可以做更多的挖掘。刘泽华认为:“察吏于民无疑是一个最杰出的见解,但当时没有相应的操作方式;没有相应的操作手段,最好的理想都难免落入空论,当然,在开阔人们的视野上仍有不可磨灭之功。”[16] 其说是否没有操作方式与手段,是否落入空论,还有探讨的余地。梁安和指出:“他的民为‘吏之程’,选吏必须让人民参与,并以人民的爱誉程度为取舍标准,使之成为不同级别的官吏,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治理好。这种思想在两千多年前的封建社会,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空想,却反映了贾谊一定程度的朴素的民主思想因素,是难能可贵的。”[17] 这一设想是不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还值得根据当时的实情做更多的分析,这一思想体现的是什么,以及从何而来,都需要进一步思考。

析言之,这一思想较之孟子提出的“民本”思想在认识上更加细化,也更具实操性。孟子所言,是关于民、社稷与君三者之间的轻重关系,而鬻子、贾谊此说则是针对民、吏与君主三者的关系,同时,将“本末”这种更显抽象的比喻转化为“程”(标准)这一对熟悉当时律令的官吏而言更易理解的比喻,并将三者关系通过“誉/苦”“察”与“举/去”这种更为具体的动作表达出来。贤明君主的“察”在其中居于核心和枢纽地位,但“察”的对象是“民”对“吏”的行为与态度:归或非、誉或苦,负责“察”的贤明君主虽是最终选任的决定者,但其作用只是受动的“举/去”,并无自己意志施展的空间。由此来看,贤明君主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对民行与民意的反应,民行与民意在其中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此说还可做更进一步的解析,用数量关系来体现三者间的传动关系:“十人爱之有归,则十人之吏也;百人爱之有归,则百人之吏也;千人爱之有归,则千人之吏也;万人爱之有归,则万人之吏也。故万人之吏,选卿相焉。”“爱之有归”,学者解释为“喜爱并归顺”,[18]这不过是对前述三者关系更为明晰的表述,将民在其中的主动地位,以及贤明君主的被动地位说得更为清晰。从万人之吏中选择卿相,代表的是国家的顶层官吏;十人之吏,则代表的是基层组织的小吏。相比之下,较之孟子的说法,这也更具操作性。这种操作性,在整个中国古代思想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先秦时期不少思想家倡导“尚贤”思想,甚至也有如何选贤的具体设想,如《孟子·梁惠王下》孟子对齐宣王言,相对于左右、诸大夫,“国人”在选贤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国人”应主要是“士”,不包括“野人”,亦与泛称的“民”有别。[19]《孟子·万章上》关于尧舜传位的描述,表达了孟子对如何推举领袖的考虑,但只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诸侯能荐人于天子、天子能荐人于天,民没有主动参与推荐人选的机会。《管子·小匡》对此亦有详细的论述,包括“贤”的具体所指,不过还是将“进贤”的责任委托给乡长,而不是“民”。相较而言,鬻子、贾谊的设想直接将选择权交给了泛称的“民”,更为彻底,从今天角度看,也更有意义。

这是一种明确将选吏的主动权交给“民”,并借助层累的数量关系,设想出自身边的小吏到顶层卿相均接受“民”根据他们对候选吏“誉/苦”的裁断,而由贤明君主加以“举/去”的任用方式。这在以往思想史的视野下只能对照先秦的民本思想来对其加以解释,这种思路的局限在于无法揭示这一论述与战国到西汉初年的具体历史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并有将其抽象化的倾向。值得庆幸的是,百余年来各地出土的战国到两汉的简牍和帛书日多,除了典籍外,还有更多的秦汉律令与文书,为认识这一思想的来源提供了思想史之外的可能路径。下面就从当时的制度与实践层面,对此设想的源头做一探索。

 

二、战国秦汉“推择”任用传统与“选吏由民”互观

 

鬻子、贾谊“选吏由民”设想不仅受到民本思想的影响,而且与当时“推择”任用的传统有关。关于“推择”的制度性规定,除了见于秦代《尉卒律》关于里典与里老选用方式的条文之外,还见于西汉初年《功令》所载军队中卒长等军吏的产生方式。不妨先考察这些具有时间坐标的资料,再去追寻规定出现的可能时代,以及传世文献中的相关事例,从而对这一传统的背景与做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20]

先来讨论《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记载的《尉卒律》规定。为便于分析,移录简文如下:

·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142)而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143)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144)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无)[21]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复未当事(145),或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146)[22]

楯身智志对此条《尉卒律》文本形成过程有详尽的剖析,认为其内容实际是在最初条文基础上,根据有爵者在里内存在状况的变化,多次增加而形成的,而最初的规定针对的是“里内基本只有无爵者的较古老时代”。[23]其分析暗示了这一条文最初的文本产生于战国时期,最初的文本就包含了“置典、老,必里相推”的内容。前人主要分析的是典、老选任的诸条件之间的关系,及其背后所体现的朝廷官府的意图,以及这些制度性安排产生的实际结果,父老的作用以及当地有力者与县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关于“相推”问题,似仅见符奎引其他资料对其略加分析。[24]

楯身智志根据此条律文中两处带有的”符号,将其分为三部分,通过细致分析规定的条件,以及诸条件之间的关系,并结合秦代律的总体情况,所得出的上述结论是有道理的。若此说可从,不难推知,“置典、老,必里相推”的规定应该是在最初秦国设置里典与里老时制定的,具体时间仅可据陶文做些粗略的推考,大致可上溯到商鞅变法时期。[25]

战国时期,不仅秦国对于基层聚落的组织与管理方式进行了重构,而且其他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只是各国采用的称呼与编组方式不尽相同,担任领袖者的称呼也不同。[26]遗憾的是,虽有关于这些领袖者职责的记述,但关于他们是如何产生的并没有留下记载。不过既然秦国规定了“必里相推”,其他政权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安排?不免让人产生此类联想。

关于此规定的施行,在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西汉文帝后元六年(前158)《质日》中可以找到旁证。简24第一栏是此年十月庚午,墓主人越人“将三老之廷谁(推)”,[27]越人当时担任安陆县阳武乡的乡佐,这次应是带着该乡百姓推举出来的乡三老到县廷进行下一步的“推”,当是推举县三老。按照学者的研究,最后增补的条文是将典、老的选任改为“更”,即轮流担任,而不再“推”。此规定与“相推”相抵牾,[28]将担任典与老的机会给予里内所有满足条件的居民,在现实中具体如何操作,就有更大的空间。随着秦灭六国的推进,新地在按照秦制重构乡里管理时,如何产生里典与里老就有了更为多样的可能。一般而言,新地居民没有秦爵,或只有低爵,仍可按照最早的规定推举典、老。据《史记·淮阴侯列传》:“淮阴侯韩信者,淮阴人也。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又不能治生商贾,常从人寄食饮,人多厌之者”,《集解》引李奇曰:“无善行可推举选择。”[29] 淮阴秦朝属东海郡,原为齐地。[30]韩信生年不详,有学者推定为公元前230年或前228年。[31]若按此说,韩信在成年时已入秦朝,他虽“不得推择为吏”,但这一选任方式当时仍在运行。至于本传所说的“吏”是否包括里吏,亦不清楚。即便不是里吏,而是令史之类的小吏,亦可从侧面旁证典、老“必里相推”在新地仍可能施行。

实际上秦律中所见“推”不止于里典与老的选任。《岳麓柒》第三组收录《岳麓肆》遗漏简及残片:“律曰:县以卒数为毋害者,令里相谁以其资材息冣毋害者。”(1387+C5-5-2)[32] 此规定涉及因战事征发士卒,产生各级组织头目的基本条件是“毋害”,这里应释为公平,[33]然后按照士卒所在的“里”来推举。后半句中的“冣”本义聚集,[34]或是说明被推者所应具备的条件。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岳麓伍》中的简199—200:

·黔首或事父母孝,事兄姊忠敬,亲弟兹(慈)爱,居邑里长老,(率)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199)□(县?)别之,(率)之千户毋过上一人,上之必谨以实,当上弗上,不当上而上,、乡啬夫赀各二甲,有(又)免乡啬夫。(200+《柒》1191)[35]

此令属于“廷甲十二”,开头使用了“黔首”,颁布时间当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以后。令文规定的是如何选出符合朝廷价值观的百姓。联系上述两条规定,恐怕不是外来的官吏所能详知的。在此事上若出现问题,受到惩罚的依次是里典和乡啬夫,恐怕是源于里与乡居民的推举,这或即是后来所说“乡举里选”的原型之一。

西汉初年颁行的《功令》还有关于军队推选“卒长”等军吏的规定。先引录释文如下:

廿六 议:令车骑士、材官皆相谁(推)大夫以上、材犺(伉)建(健)、劲有力、轻利足、辩护者,以为卒长、五百将、候长,候长一人将幕候百廿人,上(82)名牒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移副中尉。有物故不为吏者,辄谁(推)补,椯定其籍,令上功劳。军吏有缺,以(83)功劳、官次补。县道令、长、丞、尉必身案察所谁(推),谁(推)次之不以实,以任人不胜任令论令以下至吏主者。 置吏 子(84)

八十七 为有轻车郡卒长员郡一人,以谁卒长第高功多者补,为劾(刻)印。车令缺以郡卒长补,郡卒长(144)缺以谁卒长补。郡有车令者,毋补卒长。有卒长者,亦毋补车令。陇西、北地、上郡、云中、雁门、代郡(145)节(即)有急,轻车各分诣其守、尉,请勿为置车令、卒长。·制曰:郡有轻车而毋令者,皆为置卒长,它(146)如请,可。(147)[36]

“车骑士”“材官”和“轻车”与普通的戍卒不同,后者最多只服戍役一年,平时还是居家务农为主。前两者属于常备军,此处则为配属于各郡的常备军。他们服役的时间要更长,[37]相当于职业兵或技术兵种,因为他们掌握的驾车、骑马和使用弓弩等,需要长时间的训练,培养的代价高,因此需要更长的服务期限。《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旧仪》所言,理解上历来有歧义,中间一句“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便指出这些人要长年服役。[38]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所载“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徭)戍”,[39]就是针对驾车的御者的要求。战场情况越复杂,对御者的驾车要求也就越高,相应的训练时间也会更长,很难想象仅服一年役的正卒可以胜任,因此也会要求更长的服务期限。骑士与材官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这些常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军人,如何产生头目?汉律规定也是由相互推举开始的。

前人对两条内容已有详注。[40]卒长、五百将与候长是不同层级的军吏,在这些长年服役的军人中,选任军吏需遵循“相推”的原则,功令规定了基本条件:爵位在大夫以上、要强健有力、善走并有办事能力。[41]这几个条件当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军种分别而言的,“轻利足”主要针对的是作为步卒的“材官”,其他或许普适于所有的被推者。名单也要上报所属的二千石的长吏,以及相国和御史大夫,副本移送中尉,不清楚这些机构有无否决的权力。郡属的常备军为何在军吏选任上采用“相推”之法?恐怕是为了更好地形成凝聚力,发挥士卒的战斗力。如此产生的军吏能得到士卒拥戴,在战场上也能更好地率领士卒征战。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七年三月”条注引《汉官仪》云:“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各有员数。平地用车骑,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楼船。”[42] 这种认为这些军种在西汉才出现的说法,不确。轻车作为军种,秦代已出现。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轻车、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43] 材官亦存在,《岳麓壹》“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3有“发弩材官”,指的应该是发弩与材官两类。《岳麓肆》第三组所收“令”有“材官、趋发、发弩、善士敢有相责(债)入舍钱酉(酒)肉及予者,捕(酺)者尽如此令,士吏坐之,如乡啬夫(381)”[44]的规定,可知当时已有上述四种军人。幕候亦见于里耶秦简9—2301。[45]《功令》廿六与八十七的规定,学者推测分别产生于高祖九年(前198)至惠帝六年(前189)之间与吕后四年(前184)至八年(前180)之间。[46]其中采用的相推以为卒长等军吏的方法当非西汉的发明,也是来自秦代,尽管在秦令中尚未发现相似的内容。[47]

上引岳麓秦简《尉卒律》关于置典老的规定是如此推论的根据之一。另外,还应注意商鞅变法建立的奖励耕战的军功爵制在施行中所遇到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韩非便曾注意到:“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48] 韩非此说正可与《史记·秦本纪》“孝公卒,子惠文君立”一条末《集解》引《汉书》对照:“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49] 此处明言是商君制法,可证韩非所言不虚。按照斩首的数量赐爵或根据个人的意愿授予对应的官职,应是二选一的制度设计。[50]这虽会给士卒很大激励,但“为官”的选项仅规定了根据立功者个人的意愿(“欲”),却忽略了文吏和武吏需要一定能力与资质。这种制度化的安排,会让本应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官吏变为给予的奖励,无法实现处理政务的设置初衷,所以韩非强调“治官”看重的是“智能”,而“斩首”显示的是“勇力”,将两者对应,能力与目标错配,故反对这种做法。[51]这种做法若在军队中施行,虽有激励士卒奋勇作战之效,但无法保证骁勇之徒是否具备军事领导才干,能否率领士卒冲锋陷阵。采用相推的方式来选任常备军中的军吏,[52]因熟悉各自的秉性特点,同时又均为士卒,了解战场以及军吏所需特质,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上述弊端,产生深孚众望、得到士卒认可的军吏,利于形成凝聚力。

需注意的是,文献中也零星记录了若干秦国、秦末与楚汉战争中“推择”的事例。除前引韩信起兵前的经历外,较早的一例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政)十一年,王翦、桓齮、杨端和攻邺,取九城。王翦攻阏与、橑杨,皆并为一军。翦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取邺安阳,桓齮将。”此处所述当是此次战役中王翦如何精简军队。司马贞云:“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53] 前半句是否准确,难以确定,后半句则明言采取“推”法来选择。这当是秦军中习用的手段,故通行无碍。楚汉战争中也出现过推择将领的情况。《史记·灌婴列传》:“(汉军)军于荥阳。楚骑来众,汉王乃择军中可为骑将者,皆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今为校尉,可为骑将。汉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军不信臣,臣愿得大王左右善骑者傅之。’灌婴虽少,然数力战,乃拜灌婴为中大夫,令李必、骆甲为左右校尉,将郎中骑兵击楚骑于荥阳东,大破之。”[54] 据《史记·高祖本纪》《秦楚之际月表》,此事发生在汉王四年(前203)十一月之前,重泉县在关中冯翊。刘邦选拔将领同样是通过众人推举,只是被推举的两位担心自己来自秦地,“军不信臣”,无法服众,才转而委任年少的灌婴为首,以两人为辅。在项羽大量骑兵来犯的突发状况下,用“推”来应对,当时在场的汉军将领对“推”应不陌生,这应是源于秦朝经常使用的办法。李必与骆甲本为秦朝骑士,他们熟悉这一做法,应是源于秦军中的类似实践。他们清楚这一做法的用心所在,只是担心能否如愿统领士卒。这也正体现了“推”的双重目的:一方面是推举具备相应能力者,另一方面则要能被士卒接受,两者兼具才可。

上述乃偶然保存在文献中的事例,在秦汉简牍出土前久为读者熟知,不过,缺乏制度性规定的对照,“推”往往会被视为自发的举动,并非规范性要求塑造下产生的行为,对其意义的理解自然也就颇有差别。这些散见的“推”不是自发之举,而是在长期制度约束下形成的。在战国末年秦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行为。《史记·田单列传》:

田单者,齐诸田疏属也。湣王时,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及燕使乐毅伐破齐,齐湣王出奔,已而保莒城。燕师长驱平齐,而田单走安平,令其宗人尽断其车轴末而傅铁笼。已而燕军攻安平,城坏,齐人走,争涂,以轊折车败,为燕所虏,唯田单宗人以铁笼故得脱,东保即墨。燕既尽降齐城,唯独莒、即墨不下。燕军闻齐王在莒,并兵攻之。淖齿既杀湣王于莒,因坚守,距燕军,数年不下。燕引兵东围即墨,即墨大夫出与战,败死。城中相与推田单,曰:“安平之战,田单宗人以铁笼得全,习兵。”立以为将军,以即墨距燕。[55]

此事发生在齐襄王五年(前279)。在危急时刻,田单因过往经历,被即墨城中众人推举为将军。如果没有平日类似的“推”时常发生,大难临头很容易陷入群龙无首的溃败境地。

以上所论若不误,再观前述“鬻子/贾谊设想”,其间存在着呼应,尽管在前者表述中并没使用“推”。《鬻子》作者情况不详,贾谊生于高祖七年(前200),家在洛阳,也一定被编入乡里,生活在里典、老的管理下,也应参与或目睹过推举典、老的过程。“推”作为任用里典、老与军队中各级首领的方式,对发明或继续提倡“选吏由民”的做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对照上述律令条文与具体实践,恐怕不能再将鬻子、贾谊的思想视为“空论”。视这一设想为反对秦之专制,也有将秦朝制度单一化与片面化之弊。打碎单一化的秦朝刻板印象,透过新近出土的秦律令以及其他文献,不难发现秦朝更为丰富多样的面貌,将秦制与秦之速亡直接联系起来,也暗含目的论的危险。贾谊分析秦亡,更多的是将注意力放在皇帝个人的行为上,对于较之今人了解得更为充分的秦制,反倒没有费多少笔墨,对今天如何认识秦亡应有所启发。

进言之,鬻子、贾谊论述中所说的“爱之”,既见于《国语·晋语四》与《孟子·离娄下》,又见于秦代对于官吏的要求,且有所发展。《晋语四》是赵衰对重耳言,引《礼志》语“欲人之爱己也,必先爱人”,[56]劝重耳接受怀公之妻,此处的人并非普通人。《孟子》针对的是与常人不同的君子,云“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爱人、敬人,结果是“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57]《岳麓壹》“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有言:“欲人敬之必先敬人;欲人爱之必先爱人”,[58]与《孟子》思路相通。强调官吏要得到百姓的敬重与爱戴,则需要先敬重与爱戴百姓。将“敬”与“爱”作为官吏行为的目标,并期待得到被统治者的“敬”与“爱”,被统治者并不是简单的没有自身情感与态度及表达的工具人。无论如何理解“爱”与“敬”,将这种想法纳入宦学教材,实与通常理解的秦朝形象相去甚远。[59]鬻子、贾谊的设想进一步从百姓角度立论,将原本作为目标的“爱”视为评判标准,并将其从可能提升到确定的高度。虽论述角度有别,但强调的核心是一致的,均是“爱”。这种付诸百姓情感与感受的思考,也与传统印象中的秦朝吏治相去甚远。[60]两人的设想,也进一步将“推”的标准明确化。

 

三、汉初以降的“推”及其变形

 

西汉建立之后,“推”作为选任方式依然存在。前引西汉初年《功令》条文,是制度层面的证明,见于文献的实践也不少,甚至出土资料中也偶有孑遗,只是过去注意不够。这些既有乡里层面的作为,又有边塞军队中残留的记录,也有郡国—朝廷之间的推举,甚至还包括朝堂上对卿相的选任。除了承平时期常态下的“推”,另一些则是在失序或无序的非常时刻或危机当口的实践,既有起兵造反,又有混乱局面下聚集一处的众人所为,甚至还包括皇位空缺时的安排,涉及的均是如何产生首领。不妨分别做些梳理,先来看常态下的实践。

乡里层面能够看到的例子,首先是东汉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据《后汉书·樊宏传》: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讼。县中称美,推为三老。[61]

樊家生活在南阳湖阳,今湖北枣阳北,处淮河源头。据《水经注·淮水》及今人研究,六朝以前这一带水泽密布,有山泽之利。[62]按《后汉书·樊宏传》,樊重充分利用地利,靠农耕与货殖乃至养鱼畜牧多管齐下,经营得法而致富,是个成功人士。他致富后并未为富不仁,而是恩泽乡里,造福族人,行为符合当时朝廷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得到众人称颂,被推举为三老,此三老是乡三老还是县三老,本传未详。此事当发生在西汉中后期。若《后汉书》所言无误,此时各县三老的产生,依然会采用推举的方式。

樊重被推为三老,是因其行为堪称乡人榜样,自然也不乏相反的事例,即行为有违而不被推的例子。《后汉书·度尚传》:“度尚字博平,山阳湖陆人也。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乃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63] 度尚生于安帝元初四年(117),卒于桓帝延熹九年(166),不被推举一事当发生在顺帝时。湖陆在今江苏沛县西北。按照本传,当时无论是入仕还是孝廉等,都需经过乡里的推举。这应该就是文献所说的“乡举里选”。这一问题受到历代朝廷与学者的关注,视之为理想的颇多,现在对其的学术讨论亦很多,多认为具体操作由乡里吏完成。[64]不过缘于传世文献自上而下的视角,关于乡里层面的记录本身就很少,更不会特意留心乡里领导如何产生,仅仅留下这一说法,引得后人无数遐想。幸赖秦汉律令的出土,成为打开黑箱的光芒。

西北汉简中残存一枚与此有关的简。居延新简EPT51:162:“建始三年/正月以来吏除及/言缺推调”[65]是保存在甲渠候官处的签牌,上端有网格,中间有孔,应该是人事相关文书汇总存档时穿绳挂在上面的。此简出土于坞外的灰堆,属于已经废弃的文书,时间是建始三年(前30),为成帝初年。观图版,“缺”与“调”之间的字左侧下残,右边从隹,对比同类字形,释为“推”应无问题。[66]此签牌挂在建始三年归档的官吏除书,以及“言缺推调”文书上,“言缺”指下级上言报告本机构出现职位空缺,“推调”应指两种任用方式。“推”即推举,多半是在本机构内产生,“调”应该指跨机构的调动,如从甲隧到乙隧,甚至跨越不同的部、不同的候官,都有可能。西北汉简中出现的“推”很少,但从此签牌看,恐怕实际并不罕见。

《史记》记载了公孙弘如何被推举应朝廷征召:

元光五年,有诏征文学,菑川国复推上公孙弘。弘让谢国人曰:“臣已尝西应命,以不能罢归,愿更推选。”国人固推弘,弘至太常。太常令所征儒士各对策,百余人,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召入见,状貌甚丽,拜为博士。[67]

公孙弘此前曾被菑川国推举到朝廷,但在朝廷组织的对策面试中落第而罢归。朝廷再次征召擅长经学者,他又被推举,他因前次失利而推辞,遭拒。到了太常处的面试环节,获得的等第不高。征士们撰写的对策文稿被送到武帝处后,公孙弘的文稿得到武帝的首肯,将他的成绩改为第一。由此公孙弘走上了仕途快车道,面见武帝被赏识,拜为博士。博士在当时属于宦皇帝者,没有固定的职掌,主要承担顾问与临时性的差遣。他这次侥幸胜出,起因也是再次被推。这种推之后还要经过对策考试,但并非所有被推者均会获得官职,这种做法就是文献常说的“推择”,实际应理解为“推+择”。“推”相当于提名,“择”是在被推者中通过不同方式而获得选拔与任用。早年各地的孝廉是否也循此途产生?此前文帝十五年(前165)九月诏举贤良,五位大臣举太子家令晁错应举,应与此类似。不过文帝诏书与晁错对策用的均是“选”贤良。实际上,察举与推择恐怕有相当多的重叠,主要是用词不同而已。[68]

甚至公卿人选,也会有各种形式的“推”。《史记·曹相国世家》:“参始微时,与萧何善;及为将相,有郤。至何且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69] 这是个人推举。又如在丞相丙吉临终前,宣帝问继任者,丙吉推荐了三人。亦有经过公卿大臣议而被拜相的,《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阳平”条所记蔡义即是如此。[70]而《史记》载:“文帝时,东阳侯张相如为太子太傅,免。选可为傅者,皆推奋,奋为太子太傅。”[71] 此处“皆推”的主语不明,或许是在君臣的集议中参与者的一致意见。[72]在诸侯爵位继承上有时也会采取此法,这虽看来属于家事,但也时常会有皇帝与朝廷的介入。《史记》记周勃死后,其子周胜之继承爵位,后胜之有罪,“孝文帝择绛侯子贤者,皆推亚夫,乃封亚夫为条侯,续绛侯后”。[73]此处“皆推”的主语,当是绛侯的侯国官吏、家臣之类。换个角度观察,两汉时期的各种察举,自下而上看,都可以视为是“推”,根据朝廷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进行推举与推选,到朝廷后再由太常甚至皇帝通过策问、对策来“择”。至于各个郡国是否采取乡举里选式的推选,还是完全由长吏个人决定,甚至沦为长吏维持官场关系和进行利益交换的工具,[74]要看举主个人。

失序或无序时刻的“推”,传世文献中亦时有所见。此时旧秩序不存或陷入危机,往往仅见“推”,而没有“择”,循此可稳定或重建秩序。周勃、陈平等平定吕氏之后,商议由谁来继承皇位,也是在皇位空缺的危急时刻的“推举”。当时提出至少三位人选:齐王、淮南王与代王,朝廷诸臣在考虑了三王外家的为人后确定以代王承继大统。昭帝死后,霍光主持“推举”,群臣商议后的意见与霍光不合,霍光借助郎的上书,推翻了群臣意见,并利用太后命令,确定昌邑王刘贺承嗣,不久又废昌邑王,立宣帝,亦是在“议”中“推”,当时曾被推举的还有广陵王。

《后汉书》记述隗嚣起兵及成为首领,也是通过“推”,他本人原本并无起兵的打算:

(隗嚣)季父崔,素豪侠,能得众。闻更始立而莽兵连败,于是乃与兄义及上邽人杨广、冀人周宗谋起兵应汉。嚣止之曰:“夫兵,凶事也。宗族何辜!”崔不听,遂聚众数千人,攻平襄,杀莽镇戎大尹。崔、广等以为举事宜立主以一众心,咸谓嚣素有名,好经书,遂共推为上将军。嚣辞让不得已,曰:“诸父众贤不量小子。必能用嚣言者,乃敢从命。”众皆曰“诺”。[75]

众人随即举行了颇为严肃的盟誓仪式,强化了隗嚣的盟主地位。隗嚣被推为首领,也广为时人所知晓。隗嚣据陇右,想投靠巴蜀的公孙述,但心向汉廷的申屠刚劝其归汉。申屠刚在给隗嚣的信中云:“将军以布衣为乡里所推,廊庙之计,既不豫定,动军发众,又不深料”,[76]批评他既昧于大势,又乏远略。这当然是根据后来局势演进结果而挑选出来的文本,信中提及了隗嚣起兵和成为首领的方式,可知其流传之广。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百姓流离,不少聚集山泽,形成人数多少不等的坞堡。这些匆忙中偶然聚在一起的吏民,其首领的产生,就不乏通过推举的形式。最知名的莫过于田畴在徐无山中的活动。他本要为刘虞复仇,聚集的人群达五千多家,为求久安之道,建议“推择其贤长者以为之主”,父老们一致推举田畴为主,田畴也为众人制定了“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这些应该是承平时期朝廷各种规矩的沿用。“北边翕然服其威信,乌丸、鲜卑并各遣译使致贡遗,畴悉抚纳,令不为寇”,[77]俨然一新兴的政治体。

东汉末、西晋末年以及前秦崩解后,王纲解纽,此类坞壁颇多,有些是在官吏率领下形成的,自然可归服其下,形成秩序。而那些缺乏领袖的群聚众人,领导人的产生少不了“推择”。[78]十六国时期不少国家建立者,按照史书所言,也是被推举出来的。如起兵前刘渊被推为大单于,成汉的李雄、西凉的李玄盛、北燕的冯跋之类,[79]也应放在这一脉络去认识。东晋的建立者司马睿称晋王以及称帝,虽有远在长安的愍帝密诏的托付,但也离不开华夷群臣的劝进与推戴,最重要的就是以刘琨为首的华夷州镇将领180人的劝进,这也是危机时刻的“推”。

这些记述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史家的书写,正因为原本存在常态化的推举,反复被使用,为时人所熟悉,到了非常或危机时刻,才可能将其移用到现实中,解决当时面临的群龙无首问题。而首领能够为众人所接受,并形成秩序,不只是因首领个人的能力与魅力,推举作为一种机制深入人心,同样是不可忽略的背景。晚至两宋时期,“推”仍是官方记载中常见的表达。“众所推誉”“乡里所推”“军中素所推服”“为众所推”等多次出现在《宋会要辑稿》所引用的两宋各类文书中。在实践中是否还有具体做法,仍需更仔细的考察。

当然,随着不断实践,参与者也会逐渐发现“推”中可操作的空间,“推”的名与实之间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去甚远,甚至仅成为空洞的言辞。父老、豪右、长吏等有影响者逐渐排挤普通百姓,甚至垄断推举,进而形成打着推举或乡举里选的旗号,而推举与己有瓜葛的私人,使此办法成为谋求个体利益的工具,也时有所见。[80]这种做法打着“推”的旗号滋生与蔓延,会侵蚀“推”本身。甚至王莽新朝代汉以降的王朝禅让之际,也会用反复劝进来体现民意与推戴,用来包装权势转移,这既是“推”影响力的显现,[81]又加速了它的形式化。

 

余 论

 

以上对贾谊《新书·大政下》中“选吏由民”设想的来源及其内涵略作分析,根据前人的比对,确认此说应源出《鬻子》,准确的称呼应是“鬻子/贾谊设想”。此说并非无本之木,受到前人揭示的先秦民本思想的影响,同时近年刊布的秦汉律令中关于秦汉时期乡里与常备军中存在的“相推”来选择里典、里老以及卒长等军吏的规定,与其说的产生与沿袭也有呼应关系。这种相推之法,在秦汉时代不同层次的选任实践中并不罕见。文中考察了其应用的场合与方式,以及在使用中如何产生变形。在常态下是下推与上择依次而行,而失序或无序状态下则仅依靠“推”。基于此,本文又对“鬻子/贾谊设想”中超出实践的部分加以分析,揭示其在思想史上的意义。这一选任方式构成了一种重要机制,承平时期不断被使用,非常或危机时刻也常常成为产生领袖的重要途径。其日常实践甚至持续到当下,作为一种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做法,值得对其超越具体时空的一般性意义加以认识,帮助今人跳脱标签化的刻板印象,更充分且饱满地把握传统中国的任官之道,进而更好地理解其政治传统。

进言之,贾谊的设想甚至也包括了对于“士”如何被发现的思考。在《新书·大政下》中,贾谊讨论士如何变为“吏”,云:

事君之道,不过于事父,故不肖者之事父也,不可以事君;事长之道,不过于事兄,故不肖者之事兄也,不可以事长;使下之道,不过于使弟,故不肖者之使弟也,不可以使下;交接之道,不过于为身,故不肖者之为身也,不可以接友;慈民之道,不过于爱其子,故不肖者之爱其子,不可以慈民;居官之道,不过于居家,故不肖者之于家也,不可以居官。夫道者,行之于父,则行之于君也;行之于兄,则行之于长矣;行之于弟,则行之于下矣;行之于身,则行之于友矣;行之于子,则行之于民矣;行之于家,则行之于官矣。故士则未仕而能以试矣。圣王选举也,以为表也。问之,然后知其言;谋焉,然后知其极;任之以事,然后知其信。故古圣王君子不素距人,以此为明察也。[82]

这段话将事君与事父、事兄、事弟、为身、接友、慈民依次类比并置,借助一连串的否定句,宣示各层之间的强关联,并将表现达不到要求者称为“不肖者”,将这些人排除在可居官者之外。他将其结论概括为“居官之道,不过于居家,故不肖者之于家也,不可以居官”。随后又转而正面推导,从行之于日常生活的场景推到行之于君,并将此称为“道”。此“道”,既可理解为具体的路径,又可被视为抽象的道理。贾谊认为由此“士”没有出仕便可得到检验,还打出圣王旗号,为自己的这套选举得人的办法张目。简言之,贾谊的主张就是透过日常状态来发现“士”,然后从言语、谋略、事务等侧面对其加以检验,寻得德备才堪的“官”。这段话思路上与《礼记·大学》中修齐治平有相通之处,亦基于“推”的逻辑,不过角度不同。贾谊强调的是选士,而不是士如何做。如果剥去带有时代性的内涵,将其主张翻译为今天的语言,不过是在与家人、朋友的持续、反复接触中发现合适的“士”,避免短时段的“伪装”与“欺骗”,并借助多方面的实践测试来验证是否可以承担官吏的职责。

这种想法并非贾谊首创,其贡献在于使这种设想更具操作性。《论语·为政》中孔子曾提及“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83]讲得比较笼统。《管子·权修》中则有进一步的讨论,云“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如何发现“民能”,则认为“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二者不失,则民能可得而官也”。[84]至于“好恶”针对的是什么、“交游”的对象与内涵,均缺乏具体的说明。《管子·小匡》则对如何以各种事务来检验待推举者有所表述,但对于在齐国乡轨中如何发现匹夫有善却无说明。贾谊则后来居上,所述更加具体明晰。笔者甚至怀疑,文帝下诏举贤良担任官吏,都有可能是受到贾谊这一主张的启发。[85]

实践中的“推”对如何参与并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的规范。就目前所见,律令中也没有更细致规定,这些均使得实践更容易变形,乃至空洞化,沦为少数人安排符合自己意愿人选的工具。汉代实践中的确出现了不少类似的弊病,尤其常态的推举,包括察举,古人早就有所觉察。鬻子、贾谊的设想具体到民,而且是从十人到万人的直接推举,被推举的从十人吏到卿相,而不是在汉代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分层推举,即公卿推举御史大夫与丞相、郡国守相推举孝廉方正。在此设想中,百姓的参与是更为广泛而直接的,当然,在当时条件下,落实起来几乎不太可能,反而是分层推举更可操作。由此,也可对西嶋定生与增渊龙夫关于秦汉时代乡里自律秩序是否尚存的争论,做出更有实证根据的判断。不过,乡里推举典、老依据朝廷的律令,在操作上的确是由百姓完成的,这应该不能简单视为自律秩序,也不是他律,而是两者的衔接,是官民互动的结果。简单地将两者对立起来思考,是一种近代西方社会理论的产物,与秦汉时代的现实不符。这种做法今天还在普遍使用,从小学班级推选班干部到基层机构推举领导时都在使用,只是没获得应有的理论上的重视。社会学家开始将目光投射到“推”上,不过还是集中于经学文本中的论述与水平性人伦关系中的运用,看重的是礼制,没注意到律令与相应的实践。[86]

贝淡宁(Daniel A.Bell)将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概括为贤能政治(Political Meritocracy),并将其作为中国模式以及一人一票民主制度的替代方案,引发了欧美学界的巨大争论,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更多,并引发对传统中国贤能政治的再思考。[87]不过,涉及传统中国的贤能政治,多半是思想史理路,学者关注的几乎都是先秦时期的情况。也有学者将传统儒家的领袖选拔方式称为“推举制”,作为现代西方选举制的替代方案。[88]引入上文讨论的鬻子、贾谊“选吏由民”设想以及秦汉以来选任实践中的“推择”方式,将百姓从单纯的看客与被统治者转化为选任官吏的执行者,虽然只是相当粗略的设想,但是结合了秦和两汉时代不同层次的实践,也会丰富对古代中国政治传统的认识,对于思考其当代价值与当下的实践,应会有所启发。

(附记:本文于2026年6月4日提交清华大学读简班第186次讨论,得到与会诸君的多方指教,并蒙邢义田研究员指教,谨此一并致谢!)

 

作者简介:侯旭东,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特聘教授,清华大学历史系暨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及出土文书简牍。

 

 


基金项目:本文系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中国文书简的理论研究与体系构建”(G1424)的中期成果。

[1]相关讨论,参见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38-551页;魏建功等:《关于贾谊〈新书〉真伪问题的探索》,《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61年第5期;王洲明:《〈新书〉非伪书考》,《文学遗产》,1982年第2期;潘铭基:《贾谊及其〈新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141页;等等。

[2]参见裘锡圭:《说“宦皇帝”》,中华书局编辑部编:《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4页;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3]相关研究,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84-289页;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6-62页;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107页;金春峰:《汉代思想史》(修订增补四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5-87页;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1页;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中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第22-38页;祁玉章:《贾子探微》,三民书局1969年版;蔡廷吉:《贾谊研究》,文史哲出版社1984年版;王兴国:《贾谊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芳賀良信:『礼と法の間隙—前漢政治思想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1年、1-199頁;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160-178页;梁安和:《贾谊思想研究》,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冯国利:《贾谊政治哲学思想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陈丽桂主编:《两汉诸子研究论著目录(1912-1996)》,汉学研究中心1998年版,第83-102页;陈丽桂主编:《两汉诸子研究论著目录(2002-2009)》,汉学研究中心2010年版,第23-26页;孙婉:《二十世纪以来贾谊〈新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2023年;等等。

[4] (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九《大政下》,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49页。

[5]除了后文提及的专著之外,少数讨论贾谊民本思想或政治哲学的论文对此也有提及,但罕见细致分析。参见马军:《贾谊的民本思想》,《孔子研究》,2005年第1期;张汝伦:《王霸之间——贾谊政治哲学初探》,《哲学研究》2009年第4期;等等。

[6]参见王兴国:《贾谊评传》,第54-72页。作者认为《大政》上、下两篇与《辅佐》《君道》《官人》《修政语上》《修政语下》以及《先醒》《连语》《春秋》《耳痹》《谕诚》《退让》《礼容语下》《礼》《立后议》,连同阙文的《问孝》与《礼容语上》等一共十八篇,大体作于贾谊任梁怀王太傅期间。

[7]参见何志华等编著:《〈新书〉与先秦两汉典籍重见资料汇编》,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关于此问题,清代学者已发现,《新书校注》的作者也提及,只是限于体例,没有详论。

[8]何志华等编著:《〈新书〉与先秦两汉典籍重见资料汇编》,第200-209页。

[9] (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九《修政语上》,第359-360页。

[10]《鬻子》,《丛书集成初编》本第578册,第6页。

[11]《汉书》卷三○《艺文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29页。

[12]参见刘建国:《〈鬻子〉伪书辨正》,《长白学刊》,1994年第2期;陈自力:《逄本〈鬻子〉考辨》,《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马晨雪:《〈鬻子〉真伪考》,《现代语文》,2014年第6期;等等。

[1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285-286页。

[14]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第85、84页。

[15]蔡廷吉:《贾谊研究》,第157页。

[16]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第30页。

[17]梁安和:《贾谊思想研究》,第136页。类似的看法亦见祁玉章《贾子探微》,作者认为“此种尊重民意之主张,实乃我儒家民本思想之具体表现者也”(第61页);王兴国《贾谊评传》“贾谊主张选吏要以人民爱戴为标准,并强调必须让人民参与,这反映出他思想中已有的某些民主因素”(第121页);冯国利《贾谊政治哲学思想研究》亦视此为“贾谊‘民本’思想中更为难能可贵的地方”,“主张人民直接参与对官吏的选举,以百姓的好恶标准作为选吏的标准”,认为“这其实已经反映了贾谊具有初步的民主思想,这个思想的提出可以说是前无古人的,是贾谊民本思想的一大进步”(第52页);高巩白《贾谊全书校释》认为“贾生提出君民选吏,吏选卿相的创举,谓为忠君富国的政治方法固可,谓为减轻专制程度、树立由下至上的民治初基亦无不可”(崇文书局2026年版,第460页)。《贾谊全书校释》实完成于1961年,感谢梅笑寒君示知此书!

[18]王洲明注评:《新书》,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19]“国人”内涵随时代而变动,参见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修订本),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52-56、285-296页。

[20]前人对此也有所讨论,不过限于资料,均较简略,如黄留珠在指出“推”的财产要求与年龄外,认为此可能是乡举里选的变态或孑遗,并注意到“推”与“任”之间的联系。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3、52-54页。马增荣最近对此亦有所讨论,参见马增荣:《汉初中尉考——以张家山336号墓〈功令〉为中心》,《汉学研究》,第44卷第1期,2026年。此文承邢义田研究员示知,谨谢!

[21]周海锋认为此“毋”字为衍文。参见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内容与价值》,陈松长主编:《岳麓秦简研究论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23年版,第396页。

[2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25年版,第126-127页。本文在引用此书时遵循学界惯例,使用简称。

[23] [日]楯身智志著,尹嘉越译:《关于秦汉律条文形成过程的考察——以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壹)〉“尉卒律”为线索》,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10卷,中西书局2022年版,第12页。

[24]符奎:《秦简所见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相关问题——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中心》,《安徽史学》,2017年第2期。

[25]新近的分析,参见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140页。陶文所见“里”有37个,还可补充16个。除了陶文中的资料,玺印中亦有少量带有里名的,王辉等对此有所论及,这些应是由里升为乡。参见王辉等:《秦文字通论》,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43-344、398页。

[26]参见[日]池田雄一著,郑威译:《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4-88页;王准:《包山楚简所见楚国“里”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陈絜:《竹简所见楚国居民里居形态初探》,《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第52-113页;等等。

[27]释文及图版,参见陈伟、熊北生主编,蔡丹等撰著:《睡虎地西汉简牍(壹)·质日》,中西书局2023年版,第87、205页。

[28]参见冉艳红:《典、老选任与秦代国家统治的赋役逻辑——岳麓秦简〈尉卒律〉“置典老”条试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3年第3期。

[29]《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165页。

[30]周振鹤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秦汉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91页。

[31]参见华炜、何爱临:《韩信年谱》,中国文史出版社2023年版,第17-18页;张大可、徐日辉:《韩信萧何张良评传》,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

[3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148页。

[33]有关讨论颇多,参见蒋波:《秦汉简“文毋害”一词小考》,《史学月刊》,2012年第5期。

[34]赵团员:《“冣”“最”形音义考》,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语言学论丛》编委会编:《语言学论丛》第61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56-170页。

[3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175页。“县”字据作者意见补。此令残文又见《岳麓陆》第三组,简186、187-19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213页]。

[36]荆州博物馆编,彭浩主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汉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10、120页。引文中个别字,笔者在引用时改为通行字。

[37]汉初县也有此类军队,参见孙闻博:《军事制度》,陈侃理主编:《重写秦汉史:出土文献的视野》,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第301-302页。马增荣认为或是属于中尉管辖的军队,参见马增荣:《汉初中尉考——以张家山336号墓〈功令〉为中心》,《汉学研究》,第44卷第1期,2026年。

[38]参见[日]大庭脩著,徐世虹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90页。高村武幸认为材官、骑士是一种官吏,至少具有准官吏的身份,属于半官半民,在财产上对其可能会有一定的要求。参见[日]高村武幸著,杨振红译:《关于汉代材官、骑士的身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9-463页。目前学术界对于此问题众说纷纭,关于其详细梳理,参见凌文超:《徭役制度》,陈侃理主编:《重写秦汉史:出土文献的视野》,第215-227页。

[39]陈伟主编,彭浩、刘乐贤等撰著:《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5页。

[40]参见张雅昕:《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竹简〈功令〉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24年,第91-94、134-135页;张家山三三六号墓汉简读书班:《张家山三三六号墓〈功令〉译注稿(上)》,马俊杰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9辑,中西书局2024年版,第86-90页;张家山三三六号墓汉简读书班:《张家山三三六号墓〈功令〉译注稿(下)》,陈韵青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20辑,中西书局2025年版,第120-122页。

[41]“伉健”作为任吏的条件,直到王莽时期依然存在。参见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37-538页。

[42]《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1-52页。

[43]陈伟主编,彭浩、刘乐贤等撰著:《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第160页。

[4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25、146页。

[4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67页。

[46]汪华龙:《张家山M336 汉律令年代问题初探》,《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肖芸晓亦据笔迹判断令廿六属于笔迹A,最早抄写,时间在高祖十一年(前196)到高后四年(前184)间,而令八七属于笔迹C,抄写时间在文帝初到文帝七年(前173)。参见肖芸晓:《穿令断律:张家山汉简〈功令〉的笔迹、年代与编纂》,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11卷,中西书局2023年版,第190-191、212页。

[47]秦代已有《攻(功)令》,见《岳麓肆》第二组《置吏律》(简208)所引。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132页。

[48] (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定法第四十三》,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35-436页。

[49]《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59页。

[50]前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阎步克做了详细的辨析,认为是爵、官二选一。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增补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75-82页。

[51]此制在秦国或许已有所调整,而尚未为身在韩国的韩非所知晓。《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四年……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秦王政九年(前238),秦平定嫪毐之乱,斩首立功者“皆拜爵,及宦者皆在战中,亦拜爵一级”(《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90、294页)。至晚此时立功似已只是拜爵,不再授官。

[52]在百姓临时组成的军队中,军吏的产生由官府提前安排。据岳麓秦简中“奔敬(警)律”的规定,黔首因军情而被临时征发组成的军队则是“财(裁)为置将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节(即)奔敬,各亟走,所主将吏善办治之”[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129页]。秦代的“将吏”与“军吏”所指恐不同,后者指常备军的军官。

[5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98页。

[54]《史记》卷九五《樊郦滕灌列传》,第3234页。

[55]《史记》卷八二《田单列传》,第2973页。

[56]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晋语四第十》,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38页。

[57] (清)焦循撰,沈文倬点校:《孟子正义》卷一七《离娄章句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5页。

[5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柒)释文修订本》,第24页。

[59]学者已指出,秦代这类著作杂糅了先秦诸子的思想,很多属于“公共思想资源”。参见俞志慧:《秦简〈为吏之道〉的思想史意义——从其集锦特色谈起》,《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李锐:《秦简〈为吏之道〉的思想主体分析》,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一七·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6-94页;肖军伟:《秦简“为吏之道”类文献的性质及其功用》,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二一·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99-109页。

[60]臧知非已注意到此点,参见臧知非:《秦思想与政治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0-112页。

[61]《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第1119页。

[62]早期的相关研究,参见邹逸麟:《历史时期华北大平原湖沼变迁述略》,《椿庐史地论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269、249-250页。更具体的情况,参见张修桂:《中国历史地貌与古地图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394页。王子今对此有所补充,参见王子今:《秦汉时期生态环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116页。

[63]《后汉书》卷三八《度尚传》,第1284页。

[64]福井重雅:『漢代官吏登用制度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8年、6-13頁;卜宪群:《秦汉“乡举里选”考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5期。

[65]李迎春:《居延新简集释(三)》,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231页。

[66]据西北师范大学开发的“数字简牍”字形库中“推”与“谁”字的字形比对。

[67]《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3573-3574页。

[68]有关察举渊源于先秦的荐举之分析,参见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7页。荐举在很多情况下与推择只是称呼的不同。朱苏力便将察举称为“推举制”,参见朱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69]《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第2464-2465页。

[70]参见《史记》卷二○《建元以来侯者年表》,第1260页。类似事例还有很多,如成帝时丞相官缺,群臣多举翟方进,上亦器其能,于是提拔他为丞相(《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第3416页)。哀帝时大司马出缺,“众庶归望于喜”,但哀帝没有任用傅喜,大司空、尚书令联合上疏举荐傅喜,哀帝终于认可(《汉书》卷八二《傅喜传》,第3380-3381页)。

[71]《史记》卷一○三《万石张叔列传》,第3346页。

[72]目前关于其最系统的研究,参见秦涛:《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401-482页。附录收集了两汉的事例,并做了分类,其中含有“人事”的,均与此有关。

[73]《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第2519页。

[74]参见阎步克:《孝廉“同年”与汉末选官》,《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9-225页。

[75]《后汉书》卷一三《隗嚣公孙述列传》,第513页。

[76]《后汉书》卷二九《申屠刚鲍永郅恽列传》,第1016页。

[77]《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田畴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41页。

[78]西晋末的例子有庾衮,“齐王冏之唱义也,张泓等肆掠于阳翟,衮乃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是时百姓安宁,未知战守之事,衮曰:‘孔子云:不教而战,是谓弃之。’乃集诸群士而谋曰:‘二三君子相与处于险,将以安保亲尊,全妻孥也。古人有言:千人聚而不以一人为主,不散则乱矣。将若之何?’众曰:‘善。今日之主非君而谁!’衮默然有间,乃言曰:‘古人急病让夷,不敢逃难,然人之立主,贵从其命也。’乃誓之曰:‘无恃险,无怙乱,无暴邻,无抽屋,无樵采人所植,无谋非德,无犯非义,戮力一心,同恤危难。’众咸从之”(《晋书》卷八八《孝友·庾衮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82-2283页)。淝水之战后前秦溃败,局势大乱,“关中堡壁三千余所,推平远将军冯翊赵敖为统主,相率结盟,遣兵粮助坚”(《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下》,第2926页)。

[79]参见《晋书》卷一○一《刘元海载记》,卷八六《张骏传》、卷八七《李玄盛传》,卷一二五《冯跋传》,第2467、2237、2262、3128-3129页。笔者此前在分析刘渊被推举起兵时,仅考虑到匈奴有推举的传统,没注意到中原文化中亦有此传统。参见侯旭东:《天下秩序、八王之乱与刘渊起兵:一个“边缘人”的成长史》,《汉家的日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548-551页。

[80]汉哀帝死后,董贤自杀,朝中无人主事,王太后“诏公卿举可大司马者”,结果是“大司徒孔光、大司空彭宣举莽,前将军何武、后将军公孙禄互相举”(《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第4044页),就很难说没有私心。阎步克分析过汉末的选官危机,涉及的不只是察举,作者将弊端出现的原因主要归于“王朝与社会日益陷入深刻矛盾之中”或“东汉后期,统治阶级的腐败导致了选官的腐败”(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77-88页)。原因没那么简单,也包括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非预期结果”。

[81]依古史传说,五帝中舜得帝位,便是经过了几番推举与选择才得到尧的信任,并经过了代行天子政的历练,才终践天子位。这也成为后世模仿的范本。参见《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40-45页。

[82] (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九《大政下》,第349-350页。

[83] (清)刘宝楠撰,高流水点校:《论语正义》卷二《为政第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3页。

[84]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一《权修第三》,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1、52页。

[85]贾谊被文帝召为博士,大约是在文帝元年(前179),而最早一次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是文帝二年(前178)十一月。这又涉及贾谊这种思想究竟形成于何时的问题,限于资料,目前无法做出确切的回答,姑备一说。马名闻亦有此推测,参见马名闻:《贾谊的政治思想与汉代政治实践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23年,第41-42页。

[86]参见周飞舟:《推:一个中国社会关系的基本概念》,《开放时代》,2024年第3期。

[87]贤能政治之说,早期见1986年杨桂生发表的《论春秋战国时期的贤能政治》(《东北林业大学学报》1986年增刊)。不过引起海外学者讨论,还是始于贝淡宁。参见Daniel A.Bell,The China Model: Political Meritocrac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中译本参见[加]贝淡宁著,吴万伟译:《贤能政治》,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英文学界的讨论尤为激烈,书评有数十篇之多,中文学界的反应虽平淡得多,但也颇有批评声音,如黄玉顺:《“贤能政治”将走向何方?——与贝淡宁教授商榷》,《文史哲》,2017年第5期。支持者如白彤东:《主权在民,治权在贤:儒家之混合政体及其优越性》,《文史哲》,2013年第3期。朱苏力虽然使用的是“精英政治”,但是其内涵与贤能政治相去不远。参见朱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后续的讨论,参见李东阳、[加]贝淡宁:《先秦贤能政治观的形成与嬗变》,《孔子研究》,2022年第1期;[加]贝淡宁、李东阳:《去妖魔化:贤能政治的当代使命与世界意义》,《东方学刊》,2022年第4期;李东阳、[加]贝淡宁:《贤能政治:概念审视与理论辩护》,《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8期;等等。

[88]谢文郁:《选举制与推举制——现代西方与儒家仁政的政治领袖产生机制之比较》,《文史哲》,2019年第6期。关于政治学中选举体系研究的概述,参见瑞恩·塔杰帕拉(Rein Taagepera):《选举体系》,[美]罗伯特·E.戈定主编,唐士其等译:《牛津比较政治学手册》,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71-6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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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集刊》2026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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