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法言:清中后期成都八旗驻防的旗人生计与旗民互动——基于满汉文档案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 次 更新时间:2026-08-1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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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言  

徐法言,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清史。

八旗是清代独有的社会、军事组织形式,根据驻防区域划分为京师八旗与驻防八旗两大体系。入关后,出于稳固统治的需要,清廷分派八旗兵驻守直省形胜之处,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八旗驻防体系。驻防八旗兵丁不仅承担军事职能,还携眷筑城聚居,形成与民间相对隔离的封闭社区。这些驻防点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堡垒与社会单元性质的旗人聚居地,其内部制度、生活方式及文化认同均展现出鲜明的独特性,构成清代旗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都八旗驻防设立于康熙六十年(1721) ,起因是蒙古准噶尔部入侵西藏,威胁到蒙藏地区的安定,清军成功驱逐准噶尔军队后,为加强西南地区的军事力量,康熙皇帝下令将入川的荆州驻防八旗分拨一部分,在成都大城西南隅的少城基址修筑新城驻扎。乾隆四十一年(1776) 第二次金川战役后,乾隆皇帝特设成都将军,以“控驭诸番,远抚西藏”,成都驻防八旗的规模与职责进一步扩展。辛亥革命以后,驻防撤销。在其存在的近两百年时间里,驻防八旗对成都乃至整个西南地区都有重大影响,因而学界关注较多,成果丰硕,对成都驻防八旗的设立过程、人员建制与职责范围,成都满城的布局以及旗人的生活、教育、生计状况等各个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论述。但既有研究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关于成都八旗驻防的论述在时段上呈现两极趋势,如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对清代前期成都驻防的设立过程与制度形态有详细的论述,但对清中后期成都八旗驻防的变化并未涉及;其余研究则大都局限于清晚期,对光绪朝以前成都八旗驻防的状况论述甚少,且内容多有雷同。二是许多清末的当事人回忆(如徐孝恢、刘显之等) 多少受到所处时代满汉对立及排满思潮的影响,不能真实反映成都满城及城内生活的旗人在清代大部分时间里的情况,但这些记述(尤其是对满汉民众之间的隔离与满城封闭性的强调) 经众多学者反复引用与论证,几成共识。三是史料来源单一。既有研究基本依靠汉文史料,对直接记录成都驻防的满文档案殊少利用,且所用文献大都集中于清末,罕见发掘使用光绪朝之前的材料,研究视野较为受限。

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满汉文相关档案,对清中后期成都八旗驻防的旗人生计及旗民交往等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展现成都满城及旗人群体生动多样的历史图景,补充或修正学界对成都八旗驻防的既有认识。此外,“旗民” “满汉” 问题一直是清史研究中的热点,学界对“旗民分治” 政策的讨论揭示出该制度在实施层面存在着弹性。成都驻防作为西南地区的军事堡垒,其“隔离政策” 理应严格,但通过对满文档案的梳理发现,清廷在面对“清语骑射” 根基与“旗人生计” 的冲突时,总是倾向于选择更为务实的处理方式。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清廷在基层治理中如何平衡制度原则与旗人现实生存需求的个案视角。至少在成都驻防,旗人的经济困窘(兵饷不足、物价上涨)  是瓦解隔离政策、加速旗人社会文化变迁、消弭旗民界限的主要因素。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涉及满洲 (manju) 、汉人 (nikan) 、旗人 (gūsai niyalma) 、民人 (irgen)等诸多概念。 “满汉” 与“旗民” 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根本性的差异。在研究清代的旗民关系时,“应该认真注意做出区分,不是所有问题都是可以从族类差异出发来理解的”。不过所谓“‘满汉’ 重在族类,‘旗民’ 重在户籍” 可能是一种“理想化” 的归纳,清人的表述则未必有此自觉,能够让人轻易地将两种身份剥离开来。清朝皇帝在要求驻防旗人维持“清语骑射” 的“旧习” 时,不会刻意区分旗人的族类。乾隆朝纂修的《钦定八旗通志》也是将八旗视为一个整体对其仪礼、习俗进行规范的。但为避免争议,除引述前人研究外,本文尽量避免将“满汉” 一类的词汇代入旗民关系的讨论。另外在满文文献中,民人与汉人有交替出现的情况,笔者均严格遵照原文翻译,就其所处的语境而言,两词的内涵基本一致,并没有户籍与族类的偏向。

成都八旗驻防的设立及旗人生计问题

有学者认为,清代驻防旗人的生计问题源自一种普遍的制度性困境,即清廷对旗人生存环境与职业选择的限制,本质上是为维系“清语骑射”这一“传统习俗”,通过隔离政策防止旗人与汉人杂处而“沾染汉习”。所以维持“清语骑射”的国策是造成“旗人生计”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一观点敏锐地注意到旗人生活状况与文化、身份塑造之间的深层关联,但简单地将旗人“生计困境”归因为制度政策,可能又遮蔽了制度运行中经济基础与文化建构的复杂互动,忽视了清朝官方为平衡旗人生计与传统习俗所做出的调整。为厘清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以成都八旗驻防为个案展开讨论。

成都驻防设立前,八旗兵曾数次奉调入川,但均未留驻。康熙朝以降,随着三藩之乱与准噶尔之乱等重大事件的发生,清廷逐渐意识到西南尤其是西藏的战略地位,成都八旗驻防的设立正是这一认识转变的结果。《清会典事例》记载,最初留驻成都的旗兵是“于荆州驻防赴四川出征之满洲蒙古领催马甲三千名内,以一千六百名留设驻防”,然此说与实际情形不符。清廷下令留驻后,荆州将军拜音布曾上奏称,“荆州移驻四川兵丁,其父子、兄弟不便分拆”,因而对留驻人员进行调整,“于出征三千兵内,只留九百六十二名,带回二千零三十八名。随于荆州现在二千兵内,将伊等亲属之人,派一百九十一名,又于闲散满洲内,挑三百零五名,拨往成都。再于先往成都闲散任内,挑甲一百四十二名,补足一千六百之数”。可见留驻成都的旗兵并非全部来自出征的3000名荆州兵,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另须注意的是,所谓“一千六百之数”亦非驻防初设时之全部官兵。据档案记载,除副都统、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笔贴式等官员75人外,1600人的兵额仅包括委前锋校8名,委前锋152名,领催(拨什库)144名,马兵1296名。此外,还设有步兵400名,匠役96名,“食绿营钱粮巡抚亲随四十名”。统合以上数据,成都八旗满洲、蒙古(无汉军)驻防设立之初官兵共计2211名(额兵2136名)。

之后兵额又做了多次调整,主要是陆续增加了养育兵的名额:

雍正元年十月,八旗蒙古旗分佐领内添设蒙古协领一员仍兼佐领。

雍正三年四月,添设砲手四十八名。

雍正十二年,四百名步兵内分为鸟枪步兵二百名,弓箭手步兵二百名。

乾隆三十二年九月,添设养育兵一百四十四名。

乾隆三十七年八月,裁汰食绿营钱粮原系巡抚亲随嗣改总督亲随四十名。乾隆四十一年,添设将军一员。

乾隆五十一年,添设鸟枪委甲共二百四十名。

乾隆五十五年,添设养育兵二十四名。

嘉庆十年,添设养育兵二十四名。

嘉庆十六年,添设养育兵九十六名。

光绪三年,添设养育兵九十六名。

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驻防成都八旗满洲蒙古实在大小官76名(增成都将军),鸟枪、弓箭手、委前锋校、委前锋领催、马兵共1600名,鸟枪委甲兵240名,步兵400名,匠役96名,砲手48名,养育兵384名,以上官兵共计2844名(额兵2768名)。这一数据与刘显之《成都满蒙族史略》的记载相符,只是后者增录了非正式的余兵500名(优先挑缺)和习鸟枪幼兵120名,均不食正饷。可见《成都满蒙族史略》所载应为清末的兵额数。

从康熙六十年初设时的2136名到光绪三十二年的2768名,180余年间成都八旗驻防的正式兵额仅增加了632名,但满城旗人的数量却成倍增长。初设时来川驻防的满蒙旗兵仅二千余户,家口五千余人,兵额数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当高,此时驻防旗人的生活较为宽裕。至光绪三十年,“成都将军绰哈布查核册籍,实有户数五千一百余户,男子一万二千余名,女子九千余名,共二万一千余名”,总人口翻了四倍,正式兵额却仅增加了数百名,且多属待遇较低的养育兵(384名),旗人营生手段有限,其生计的窘迫可以想见。刘显之在回顾晚清满城生活时曾说,在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成都满蒙人民的经济是极端困苦的”。

然而成都驻防旗人的生计问题并非始于晚清,乾隆朝时便已现端倪。乾隆十五年,成都驻防官员报告说,驻防兵丁多有借债,“每牛录现有六十兵丁内(马兵),仅十余人不欠债”,“每牛录举债数目从数百两至二、三千两不等”,成都驻防满洲蒙古二十四牛录“共积欠银四万七千一百七十九两”,有些八旗兵丁每月偿还债务后,粮饷所剩无几,生活陷入贫困。副都统萨喇善认为,这皆因旗人丢失了纯朴节俭的作风,“不会生活”所致。因此,清廷除制定措施帮助旗人化债外,也不断提倡保持纯朴节俭的生活作风。但随着人口增长,至乾隆朝中叶,成都驻防八旗选丁开始出现壅滞。

乾隆三十五年,四川总督阿尔泰奏称:

查得成都原设满兵驻防时,八旗原编满洲十六个佐领,蒙古八个佐领,共二十四个佐领,额设马兵一千六百名,步兵四百名,砲手四十八名,弓匠、箭匠、铁匠九十六名,在绿营食粮四川总督随甲四十名。新添养赡孤寡养育兵一百四十四名,共食钱粮壮丁二千三百二十八名。

此时成都驻防兵基本维持在初时规模,仅于乾隆三十二年新添养育兵144名,但已难以解决闲散过多的问题。次年照例比丁后,八旗满洲蒙古共有新旧闲散819名。后经各方挑补披甲,截至阿尔泰上奏时,仍有249名闲散(满洲230,蒙古39)。乾隆五十年,成都将军保宁以八旗兵丁人口渐多,饷额有一定限制,生活困难,奏请裁马800匹,节省的银两用作添设鸟枪委甲兵240名的饷额。

嘉庆十年(1805),成都将军德楞泰奏称,成都八旗驻防兵丁生计有困窘之象,他在奏疏中陈述了导致旗人贫困的几点原因:

1.起初康熙六十年自荆州来此驻防时,八旗官兵仅有五千余口。八十余年后,生齿日繁,今八旗有一万一千余口,此等户口较前倍增,而所有物价相较驻防之初亦皆增长。

2.又因兵丁时常征战之故,各自均有借债。

3.八旗内无依靠的寡妇孤儿,例无钱粮应得之项,从前皆于各自牛录兵丁应支给钱粮内,酌量摊派银两养育。

4.协济外出办差兵丁盘缠之项,(并无专项费用)一直于兵丁之饷银内扣除。

可见成都驻防旗人生计问题日趋严重,人口增加与物价上涨是主要因素。

此外,乾嘉时期成都八旗兵征战频繁,也为旗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乾隆朝所谓“十全武功”,除西北的准噶尔与回部之役,成都驻防几乎全部参与。成都将军还多次率兵镇压川陕白莲教变乱。乾隆六十年,副都统佛柱在达县地区战死;嘉庆三年,成都将军富成在陕西徽县战死。数年间,八旗士兵阵亡达七百余名,留下许多孤儿寡母,生活皆须救济。

最后,自乾隆四十一年设立成都将军以来,乾隆皇帝规定成都将军每年须至川西土司地区巡查两次,并轮派驻防兵随往,这些兵丁的盘缠等项,一直没有专项经费,只能于饷银内扣除。上述因素使得成都旗人的经济状况逐渐恶化。德楞泰曾于嘉庆年间两次奏请将收贮于四川布政使藩库的满洲兵马价银拨出,交川省地方官员生息,所得利银用于改善旗人生计。原本用于饲养马匹的马价银、马乾银、牧场用地等,都逐渐演变为弥补驻防旗人生计的经济来源。

八旗武力以骑射为根基,饲养战马是八旗军队维持军事实力的基本条件。成都驻防设立之初,官兵战马配比很高。官员75人共配马451匹,人均6匹;1600名马兵,每人额马3匹,共4800匹。又设匠役马96匹(每人1匹)。每年饲养马匹的开支超过全城官兵的饷银。雍正八年(1730),副都统乌赫图以成都地方湿热致战马倒毙甚多,且西南多崇山峻岭不适合骑兵作战为由,奏请兵丁各养马一匹(留马1600匹),余下的3200匹以每匹折银8两,共25600两存在藩库,遇有战事,再临时添购。这笔钱即前述马价银之由来。乾隆三十四年裁匠役马,乾隆五十年又裁马800匹,以节省的经费添设240名委甲兵,成都驻防仅余战马800匹。原先饲养战马所需豆料、草料,每年由朝廷拨银六万余两购买,称为马乾银。养马数减少后,多余的马乾银自然纳入八旗人员的经费开支。

此外,饲养战马需要牧马场所。雍正五年,副都统赫塞会同川省官员奏请,将成都东门外15里处之金井湾地方(华阳县)周围17里8分划作旗兵牧马之用。乾隆二年,副都统永宁以成都地方炎热潮湿,不便牧马为由,奏请招募民人开垦田地。清廷批准后即在牧场内低洼地方开垦水田2406亩,每亩收租5斗稻谷,每年共征收1203石,照时价出售得银842两,这笔收入同样用于资助兵丁生计。后战马屡经裁撤,余下的800匹马亦不再送往牧场,而是由兵丁拴养于满城内。

乾隆三十一年,副都统托云探访牧场时发现,“耕田民人擅自将牧地改垦为水旱田者甚多”,遂遣协领乌云宝查出“(民人)私自开垦水田八百七十七亩,旱田九百亩”。此时牧场尚未荒置。托云认为,这些侵占牧地之民人,理应交地方官员治罪,但他们只是将最初耕田之周围地方逐渐开垦,自何年起开始侵占牧地,因占地民人频繁更换,无据查核。若将私垦水田照旧每亩收租5斗,旱田每亩照半收取,仍以前价估算每年可新增租银460两。因而奏请从宽发落,不追究民人私垦之罪,仍以新增田租改善兵丁生计。托云此举不仅未将侵占牧场的民人治罪,反而采取了务实放任的态度,实际也是为了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经乾隆皇帝允准后,所得款项皆用于成都驻防第一批养育兵的设置。

除金井湾牧场外,据《钦定八旗通志》记载,四川还有“马场地共六千二百八十六弓,坐落沙河铺。南至大桥赵国良为界,西至玉祥山山岭为界,东北以大路为界”。乾隆二十九年,四川总督阿尔泰奏言:

川省有沙河铺牧场,以供养马。惟是该厂系属山坡,与民田高下夹杂。年来户口日繁,逐渐开垦环厂,民地尽成膏腴。若任营马放牧,则有损禾田。若令远地刈草,则不敷食用。臣察看该地,原可种植有收,视产草出息,何啻数倍。与其以沃壤而委为荒瘠,不若开垦收租,以充马兵草束之用。

可见两处牧场都有逐渐向民人开放转垦为农地的变化过程。由于得到官方的批准与鼓励,乾嘉之际,民人对于牧场的开垦十分积极。乾隆五十一年,成都将军鄂辉于冬季率旗兵步行演练围猎时,途经华阳牧场,耕田民人来见并“再三求告”称:

小民们两三代耕种之官田,每年收成皆丰,因而家家都算过得下去。只是如今我们耕种的旱田多,若转垦为水田,不仅可增官方地租,小民们亦可获益。此内田地两边山脚处亦尚可(稍)延垦田地。惟官地小民们岂能擅自开垦,若获允将旱田转垦为水田,小民们愿自力开垦。垦耕后,情愿照旧耕地所交地租缴纳租米。

鄂辉“详察情势”后认为,“将现有的旱田交予原来耕种之民人,彼等自力换垦水田后,每年所增租银,不但可增补兵丁等利益,即于耕田民人亦有增益”,因而晓谕民人“将各自耕种之旱田酌量自力换垦为水田,开垦之数不可有丝毫隐匿”,又派管理放牧事务的协领巴克坦布及牛录章京德楞额等监督记录土地的开垦情况。

乾隆五十四年,巴克坦布报告,两年间共有48户民人参与了牧场开垦。每户自垦水旱田二三十亩到五六十亩不等,旱田换垦水田共计964亩。又开垦(牧场)山脚处水田共198亩,旱田312亩。所有新垦及换垦之地“今年即应开始征租”,新垦水田每亩应交租稻五斗,旱田改垦为水田者每亩应增缴租稻两斗五升,新垦旱田每亩应交租稻两斗五升,共应交租稻418石,折米209石。此项收入经成都将军鄂辉奏请,一部分(折价银300两)发放成都驻防中家口较多的兵丁,补其生计;又拿出一部分(288两白银)添设养育兵24名(每牛录一名),余银则留待闰年发饷。

嘉庆八年,经成都将军文弼允准,民人继续扩大垦田范围。嘉庆十年,管理牧场协领苏勒方阿报称,耕种官田之48户民人每户开垦田地23亩到47亩不等,旱田改水田321亩,山丘处草场新垦旱田1121亩3分。自本年起始征地租,旱田改垦水田者,每亩应增租粮2斗5升,共应增稻米80石2斗5升,折米40石1斗2升5合,每石折银1两4钱,共折银56两1钱7分5厘。又山丘草地开垦旱田每亩应征租银2钱,共应缴纳银224两2钱6分,又应增缴稻草2407斤8两,每百斤折银6分,共折银1两4钱4分4厘5毫。此笔款项的用途与乾隆五十四年基本一致,除补贴驻防家口较多的兵丁外,一部分奖励演练时表现优异的火枪幼丁,余银再添养育兵24名(每牛录一名),于火枪幼丁中挑补。

旗人不事生产,生活依赖民间支持。除了将牧场用地大量租与民人开垦外,早在乾隆四年起,八旗官兵的食米就委由成都府向所属16县以每石价银8钱5分购买。每年成都、华阳各2288石,新都、双流、温江、郫县各1834石,灌县、新津、金堂、崇庆、广汉、什邡、彭县、崇宁、新繁各1144石,共计22208石。成都驻防八旗还利用放款给商人生息的方式弥补生计。嘉庆十六年,成都将军丰绅奏准再添养育兵96名,将马价银一万两交商生息充为饷银;道光元年(1821),将军德音阿奏准将藩库扣存马价同盐茶道库存耗羡银共二万两交商生息,按月支给八旗孤寡;光绪三年,将军魁玉奏准将茂州办理木植及文职查文翰捐银共一万两交商生息,又添养育兵96名。上述商人皆为成都、华阳地方的民人。

综上,从乾隆朝中期开始,成都驻防旗人的生活日益困窘,清廷虽再三强调维持八旗地方驻防武力的重要性,但面对旗人的生存问题,也不得不做出妥协。战马的一再削减以及牧场用地转为耕田,这都意味着八旗武力之根本——骑射技艺日趋荒怠,火枪幼丁的出现便是一个不易察觉的表征。与此相应,乾隆朝中后期的诸多战役中,八旗兵的表现都难尽如人意。刘小萌就注意到,清代中期以后,旗人社会“重文轻武”的风气愈演愈烈,他认为这是旗人“倾慕汉文化”的结果。同样的风气亦盛行于成都旗人社会。成都满城本是一座具有浓厚军事色彩的聚居点,在清中后期的发展中,却明显呈现武备松弛、文教兴起的趋势,使得满城出现由“武”到“文”的功能性转变。单以成都驻防而论,这一变化或许不完全是旗人“倾慕汉文化”的主动选择,还有旗人为生计另谋生路的因素在。由此可见,所谓“清语骑射”的国策是造成“旗人生计”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一判断过度强调了制度隔离所导致的旗人经济困顿的单向因果链,而长时段来看,旗人生计的持续恶化也是影响“清语骑射”等满洲习俗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两者彼此推动,互为因果。且由于旗人在经济、生活层面对民人存在高度依赖,那种以少(满)城、大(汉)城区隔满汉文化、防止旗人与民人杂处的原则在实际执行层面远没有后世想象中严格。从档案中能够看到,清中后期,旗民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呈现出愈加频繁的趋势。

满城内外的旗民互动

关于成都驻防旗人与民间互动的问题,学界分歧颇大。由于清人徐孝恢曾有“宣统以前,汉人很少进少城游览,旗下人也少到大城活动,彼此界限禁严”的说法,受此影响,不少学者相信,成都驻防严格执行了清廷“旗民分治”的政策,“以城墙阻隔满汉民众交往”,“地域封禁政策严重地阻挠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但也有学者提出“驻防城不是与世隔绝的孤堡,而是处在汉文化高度发达的繁荣之区,处于民人(主要是汉人)的汪洋大海之中。驻防旗人日常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无不来源于与汉族等人民的频繁交流”。笔者认为,徐孝恢虽是晚清成都生活的亲历者,但其经历与思想或受到了彼时满汉对立及排满思潮的影响,未必能够真实反映清朝中后期的情况。相对而言,后一种论述更合常理。就档案中反映出的情形看,乾嘉时期,已有不少民人生活在满城之中。道咸以降,也有不少旗人走出满城,为生计奔波。这一双向的人口流动在晚清之际明显加剧,导致旗民之间的区隔与界限日渐模糊,与徐孝恢所述之历史图景存在较大差异。

(一)满城中的民人(汉人)群体

为增加旗人收入,早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廷即允准招揽民人进入成都满城。这些民人在水西门及西较场的东南角开垦荒地,得地413亩,每年征收租银536两。嘉庆十年,又丈量满城内菜园周围土地,查得民人新垦荒地24亩1分3毫,征收租银28两9钱2分3厘6毫。另据刘显之记载,乾隆年间,成都满城改设官棚养马,将兵丁拴养在家的战马全数集中饲养。由于饲养兵丁照料疏忽懈怠,马匹日益减少,每甲(牛录)仅剩十多匹,因而改雇汉人饲养。上述民(汉)人群体应长期生活于满城内。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乾隆皇帝降旨要求各地驻防大臣清查满城内开设店铺、租住之民人,以净旗营,谕曰:

自新柱等处奏疏称:“福州满营内之民人,或开设店铺,或有携家眷以居者。将此等民人逐户调查,询其姓名、籍贯、年龄、样貌、口数、买卖营生等情况,造册并刻在木牌上,悬于房门。著旗官会同详查。再,满营内寺庙中暂居之游民,亦登记于门牌,责成地方官员,委都纲、都纪一体管束。”此奏甚好。看得福州驻防城内有此等民人居住,想来其他驻防城内,亦皆如此。理应一体办理。著交该部誊写新柱原折,行文各驻防将军、大臣等,俱依新柱此奏办理。钦此。

时任成都副都统富椿得旨回奏称:

查得成都八旗满洲士兵家内,雇佣民人差使一项,每年分两季造册,交理事同知查验办理等情在案。满城内若有开设铺子、携家口经商租住之民人,先前须取得保结方可安置。若情由稍有不明,即不允居住。皆著步军参领、骁骑校、领催等,照例悬挂门牌。若有(人数)增减之处,视增减,改书悬牌。白天委派巡察街道之前锋披甲人等纠察。夜间则以步营之人逐户查看,将名字未在门牌之人,当即缉捕,交同知审理处置。只是行文地方官员后,尚未会同查看。今将军新柱奏疏抄文已抵。故奴才将八满洲、蒙古旗地内之开设铺子、携家眷经商租住之民人,皆照新柱所奏,分交佐领、领催人等查明,出具保结,再禀该协领各自查验。严责步营官员、领催,将姓名、籍贯、年龄、相貌、家口数、营生等情详查后,禀该司之掌关协领,自司造册,着送理事同知,转交成都县,填写门牌后悬挂,每月令旗官会同详查。再,满城内惟有众军士共立关帝庙一所,再无别寺。素来除住寺二僧人外,亦未容留他人。此二僧照例责成地方官员,著都纲管束。嗣后,或迁移,或有租住新房者,每月行文理事同知,照例令其更换门牌,妥善料理。倘有不尽力稽查者,参奏治罪。如此严查办理,奸恶之徒,断不得居,且旗营清净,于驻防之满洲奴才等实大有裨益。

上谕、奏折中虽未详细说明满城内的民人数量及生活状态,但仍透露了一些重要信息。据新柱奏报,福州满营内不仅存在携眷开设店铺的常住民人,更有栖身寺庙的游民群体。新柱提出的“净化”方案并非简单驱逐民人以维持满营的“纯净性”,而是主张通过户籍登记(包括姓名、籍贯、年貌、口数及营生等)实施身份甄别,清除潜藏其中的“奸诡之徒”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对新柱的处理方案,一向强调维持“满洲特性”以避免旗人“沾染汉俗”的乾隆皇帝并未流露出任何不满,甚至称赞新柱“此奏甚好”,又称“看得福州驻防城内有此等民人居住,想来其他驻防城内,亦皆如此”,谕令各地驻防官员参照施行。这清楚地表明乾隆皇帝对于居住在“驻防城”内之民人的态度,在制度与现实之间,他采取了较为务实的方针,通过适度的制度调整兼顾旗人的生活需求。

除租垦荒地及受雇饲马的民人外,富椿在回奏中指出了成都满城内的另外三类民人。一是八旗士兵家内受雇差使的民人,这些民人与发给披甲人为奴者不同,应是经济条件尚可的旗人家庭出钱雇佣的仆人;二是满城内寺庙中的僧人及暂居的游民,成都满城内仅有关帝庙一座,住寺僧二人,再无容留他人;第三类群体数量最多,也尤为值得注意,系于满城内开设店铺,携家眷以居的民人。富椿称此类人“先前须取得保结方可安置。若情由稍有不明,即不允居住”,说明此前成都满城已存在安顿经商民人及其家眷的程序。结合新柱所奏福州驻防的情况,民人开设店铺并租房居住应是各驻防城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与之前的认识有着较大的差异。

明确成都满城中有商贩居住后,需要进一步追问,这些民人究竟在满城内开设了什么样的店铺,与居于此地的旗人存在怎样的互动,又对旗人的生活造成何种影响?遗憾的是,档案中与此相关的信息很少。照常理推断,上万旗人聚居于狭小的满城内,并不是提供了足够的粮食就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旗人从事的行业有限,也不能随意离开满城,这些规定至少在乾嘉时期仍未放松。因而旗人衣食住行及餐饮消遣等日常生活所需必然高度依赖他者提供,民人从事的或许就是此类“买卖营生”。这也并非全部出自臆测,清朝中后期的刑事档案中,有一些可供参照的事例: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成都驻防镶红旗满洲防御德新因其亲戚骁骑校常龄、贵隆等进京需托运行李,德新遂向开设骡行之陈大成雇佣驮马,先同陈大成将骡驮送至新都县锦水河地方等候。陈大成以驮载沉重不肯行走,令德新另行雇备。德新不依,双方互殴致陈大成殒命。

光绪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成都驻防镶黄旗二甲闲散英秀、镶黄旗三甲闲散冬生(冬冬娃)、正红旗二甲闲散英秀(关老么)相约至西二巷口同至酒店饮酒,后因敬酒应酬的问题与同在酒店的民人邵青沄、周城武等发生口角,再拔刀互殴,邵青沄因伤殒命。

光绪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成都驻防正红旗闲散仕众(汉名张庚庚)向民人吕得萌(铁匠)定打纺车铁针一根,议给价钱五十文,约俟下午取回。傍晚仕众往向吕得萌索取铁针,吕得萌声称尚未打成,双方争执互殴致吕得萌身死。

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李四亏(民人)邀约成都驻防旗人白东如(正蓝旗三甲蒙古)赴杨金贵铺内饮酒,两人猜拳时发生争执,互殴致李四亏身死。

上述刑案涉及骡行、铁匠、酒肆等行业,至少从侧面印证了旗人的生活空间并非“纯净”的环境,凡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均不得不依赖民人及“汉城”,双方因此产生交流互动是生活中常有的事。虽然档案描述十分模糊,据此难以判断这些店铺开设的地点,但前述富椿的报告中已提到有民人在满城内开设店铺,且假若一根纺车针都须出城购买,生活未免太不便利,有理由推断部分店铺应开设于满城之内。

此外,汉人 (nikan)在满城内开设当铺则有确切的史料依据。乾隆三十二年七月,时任成都副都统雅郎阿就注意到汉人在满城内开设的当铺,与前任副都统托云以牧场田亩租金余银(5580两)开设的官办当铺形成竞争关系。雅郎阿认为“此处之当铺出入少,所得利息平常”,故询问下属:“此处汉人开设之当铺若典当的少,利息所得平常,彼等有何剩余?”协领来喜、常振等调查后详细报告了官办当铺与汉人当铺的区别,称:“汉人之当铺利息重,月息三分。无论何人典当,一两银子典当物,仅典押七八钱,即使月内来赎,亦得三分利。日久之后,因息重而无法赎回之物,期满后,即损失利钱,筹算本银,酌价出售。”来、常二人还指出,汉人当铺“虽名为三分利”,实际扣除“雇人的佣金及各项杂费”后,“余下的利钱不过约得一分”,只能依赖本钱快速周转获利。若不赎回的话,本钱就难以周转。因而汉人谋利往往不讲规矩,便宜行事。而官办当铺与此不同,须遵照规章以求稳当,不使过度典押,“故典当稍严,只是凭借利钱轻(一分八厘),典赎易,尚较汉人之三分利有盈。即期满后无法赎回之物,将其作价,利钱所得虽稍少,断不至损失本银。满城内汉人少,真正大的当铺没有。(旗人)典当之物,皆无甚紧要之项,不过寻常物品。若平日约束旗人,无事不致过度奢靡,无有举债等情。何况旗佐着察甚严,何人家中有何事,均得知晓。若为正事,则酌情典当者常有;若为寻常可将就之事,岂敢肆意靡费典当。虽间或有之,亦恐稽查之人听闻上报,畏惧隐匿,不敢明当”。

前任副都统托云设立的官办当铺始于乾隆三十一年九月,至次年五月,8个月中共获利银115两,扣除雇佣店员的费用40两以及纸、笔、柴、油、茶叶等杂项49两8钱后,仅余25两2钱。雅郎阿在总结官办当铺“利银不接”的原因时称,“吾等满城民人少,旗人多。汉城内人众且形色人等皆有,铺子亦多。于此处(满城)当铺典押者,无非吾等城内之人,典押之好坏物件不过数百钱而已。是以出银少,收不到太多利钱”,“并无他故”。但这一说辞无法解释为何在满城中人少利轻的情况下,汉人当铺仍有生存空间。

笔者从来喜、常振报告中的信息推测,官办当铺的问题在于事事皆须遵照规章以求稳当,为避免旗人过度典押、追求“奢靡”生活而做了许多制度性约束。恰如二人所言,“旗佐着察甚严”,“若为正事,则酌情典当者常有;若为寻常可将就之事,岂敢肆意靡费典当”!然而旗人典当多因经济困窘,前往官方当铺不仅限制颇多,若被稽查之人发现“为寻常可将就之事”典当,可能还会遭受责罚。旗人因而“畏惧隐匿”,倾向于不讲规矩、便宜行事的汉人当铺。这就能解释为何在利息高于官办当铺的情形下,汉人开设的当铺仍能在满城立足。

值得注意的是,来喜、常振虽在奏报中指责汉人当铺利息苛重、逐利逾矩,然细究其言却暗含回护之意。二人先以汉人当铺运营成本较高为由,强调其所取利钱不过一分。在陈述官办当铺的“利率”优势后,又特别指出满城内没有大的汉人当铺,且旗人典当之物皆为无关紧要的寻常物品。言下之意,汉人当铺的存在不会对官当或旗人造成多大影响,无需加以管束。雅郎阿得报后亦未觉不妥,反而奏请对官办当铺进行整改,仍取“一分八厘利钱”:“满城内旗人多,如此办理,旗人遇事(需)典当,不致去汉人当铺,于公私皆有裨益。”其意是保持“利轻”作为官办当铺的优势,吸引旗人前往,与汉人当铺竞争。这一提议最终得到了乾隆皇帝的默许。

当然,无论利息轻重,当铺的存在都会加重旗人的经济负担。但在旗人生活日益困窘、手头拮据的情况下,这又是必要的需求。刘显之在回忆晚清旗人社会时尝言,即便是“经济情况稍好的也经常和当商打交道。当了又取,取了又当,一时无钱取而怕死当的,就赶紧去把利息付清延长当期”。可见当铺与旗人日常生计息息相关,非酒店、骡行等寻常行业可比。更何况成都满城内本有官办当铺,且生意明显受到汉人当铺的影响,皇帝与驻防官员为何会容许后者存在呢?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尚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许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与政治考量。然而无论原因为何,君臣的态度足以说明清朝官方对于民人(汉人)进入满城开设店铺的行为并不排斥。

(二)游走于满城内外的旗人们

依据清制,驻防旗人未经许可不能擅离驻地。实际执行则因各驻防地情况的不同存在差异,且总体趋势是越到清朝后期越显松弛。成都驻防因其设立背景,最初的管理就存在漏洞。

如前文所述,成都驻防旗人皆自荆州兵丁内分出,父子兄弟分驻两地者多,彼此往来探视不便禁止。两地的理事同知会出具票书,给予4个月假期。不少旗人则乘机出城闲逛。乾隆八年,成都副都统永宁报告称因正事请假来成都满城的旗人很少,从乾隆七年十二月到次年八月,9个月间陆续前来的披甲26人无一真有事者,均是编造理由骗取票书。官方对此并无约束,永宁担心若任其随心所欲往来,难免会有不肖恶人妄生事端,奏请约束成都、荆州来往探亲之满洲兵丁。

此外,隔离政策无法完全隔绝旗人与民间的接触。有学者注意到,驻防旗人与驻地居民常因借贷问题发生纠纷,影响旗民关系。乾隆年间,成都就有旗人与民人相互放债的现象,官方屡禁不止。嘉庆时,仍有旗内官员向民人放债,又为讨债擅离驻地的案例。嘉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蒙古镶白旗领催色布升额前往防御吉勒图堪家里时发现后者擅自外出。其妻称吉勒图堪于四月初七日前往嘉定府讨债。色布升额不敢隐瞒,随即上报该旗协领崇喜。崇喜一面禀告成都将军特成额,一面差人寻找。后来在眉州张家坎(今眉州市张坎镇)见到吉勒图堪,于四月十四日带回。讯问得知,吉勒图堪是去乐山县民人何云贵家里讨债。乐山县距成都满城近300里,显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往返,吉勒图堪身为职官却敢擅离职守,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满城官员对旗人是否擅离驻地的管理并不严格。正如特成额所说,该管协领、佐领“平日不能严加管束之罪亦不可免”。

道咸以降,清廷管制驻防旗人的政策出现松动。道光五年,八旗都统英和等奏陈会筹旗人疏通劝惩之法,其一为:“闲散旗人告假,但令告明佐领、参领,给予图记,即准外出营生。……或在外年久,愿改民籍者,准其呈改。”道光帝从之。陈一石认为,这一政策变动对成都驻防影响甚微,道光六年,成都将军瑚松额饬令在官街及各胡同巷口建盖栅栏一百所,造成“‘满城’内关卡林立,实际上是划地为牢,要旗人裹足不前”,成都驻防要等到“光宣之际,改行新政,始奉命弛营业之禁”。而笔者观察到的情形与陈氏的认识有出入。道光年间,已有不少驻防旗人从事其他营生的记载。如镶黄旗满洲步甲尚安图,道光十五年时年35岁,上有老母黄佳氏68岁,妻富察氏,育有二子,长子7岁,次子2岁。由于家口较多,所得饷银不敷生活所需。故尚安图常在街边贩卖甘蔗补贴家用。又如镶红旗满洲步甲扬桑阿,道光十五年时年20岁,在家门口摆卖蔗糖摊。尚安图与扬桑阿均在满城街头公开贩卖,如无官方的默许,似无可能。且两人身为步甲,本有正饷可食,尚需小贩补贴家用。对于生计困窘的闲散旗人,官方的态度理应更为宽容。

之后相关限制进一步松弛。同治三年(1864),清廷允许八旗旗人“听往各省谋生,其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成都驻防对旗人出入满城也不再严格限制,只是若外出一月未归者即销除旗档,归入民籍。由于“政策”松动,一些成都驻防旗人主动走出满城自谋生路。如成都驻防正白旗蒙古旗人关润臣主动脱离旗籍,在棉花街卓家旧宅开设包席馆,此即后来大名鼎鼎的正兴园。成都驻防镶白旗二甲人合授,平日下班时以“小贸营生”。同治八年正月二十八日,合授私自外出赴南路买茶,因在途患病耽延,被销除旗档。但这并未对其生活造成多大影响。此后合授再次外出贩茶,四月二十五日晚挑茶回省,路过成都半边桥时,民人文怔泉误碰其茶挑,双方争执,继而互殴,合授失手杀死文怔泉。事件发生地半边桥位于满城与汉城交界处,合授于起更时分路过此地,很可能是在挑茶返家途中,说明销除旗档后他并未离开满城,行动反较在籍时自由。

光绪年间,旗人销档后混迹民间的记载增多。但在清末内忧外患的大环境下,底层劳动者普遍生计困窘,旗人群体在民间谋生亦非易事。旗人包老么的经历颇为典型。包老么(又名包百碎、蔓绶)系成都驻防镶蓝旗满洲佐领文熙名下闲散,父母均故,家中弟兄二人,没有妻室。光绪十年三月,23岁的包老么私行出外贸易,日久未回,被销除旗档。此后即在省城小贸生理,与民人徐元发、王国柱相识。徐、王二人较为凶悍,平日里屡屡“欺凌打骂”包老么。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一更后,包老么在陕西街与一民人沈汰鹏相撞,争执时,沈汰鹏拔刀就戳,包老么夺刀时误将沈汰鹏杀死,依律拟绞监候。光绪十六年遇赦释放,包老么出外开设烟铺。当年六月四日,徐元发、王国柱来到铺里强要赊烟,包老么不允,双方发生口角,徐、王二人将包老么铺房货物打毁后离开。包老么想起徐元发等屡次欺凌,不堪忍受,起意谋杀。于是邀约交好的德隆(明心斋)、罗桂娃、额哲登、文续等人于六月十六日在何公坟附近将徐元发、王国柱二人杀死。

从供词来看,包老么进入“汉城”后的生活并不如意,曾为旗人的身份并没有让他占到什么好处,反而屡遭民人欺凌。卷入此案的四位帮凶都是混迹于民间的旗人。德隆是成都驻防镶白旗满洲佐领穆隆额名下闲散,光绪十六年被销除旗档,“在外游荡”时与包老么交好往来,案发时22岁。另外三位则均有前科。额哲登与文续系成都驻防蒙古镶蓝旗人。额哲登于光绪三年岁试考取第九名武生;文续于光绪九年岁试考取第六名武生。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六日,额哲登与回民马万萌在华阳县地方“弹钱赌博”,马万萌输给额哲登钱一千文,屡索无偿。四月十三日早饭后,额哲登与文续私出外城,行至华阳县属华兴街遇见马万萌,双方相互谩骂直致互殴,额哲登、文续失手将马万萌杀死。该案额哲登拟绞监候,文续杖八十,徙二年。额哲登于光绪十六年与包老么同“遇援免奉文释放”,文续则从流放地私自逃回,协助包老么杀人时,仍处于在逃状态(化名王春山)。

四人中,罗桂娃(又名罗老八、寿汰)及其兄弟的情况最值得注意。罗桂娃系成都驻防正白旗三甲人,案发时年25岁。父故母在,家中弟兄三人,排行老幺,两个哥哥分别为寿喜与罗臭肉(受慷)。罗桂娃因私逃销除旗档,“在外游荡,不务正业”。光绪十年正月二十六日,罗桂娃与兄罗臭肉伙同聂子才、黄进轩、盛老九等民人持械行劫林陈氏家,得赃分用后逃外躲避。协助包老么时,罗桂娃刚潜返成都不久。因其先前犯有伙劫重案,故而解府后照章就地正法。其兄罗臭肉在行劫案后又因“斗杀案”在成都县监禁。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华阳县拿获盗犯聂子才、盛老九、黄进轩,遂将罗氏兄弟伙同犯案之事供出。四川总督刘秉璋令成都知县许尧文会同华阳县知县张继审讯,所供属实,又将罗臭肉等照章正法。罗臭肉死后,该案出现了戏剧性变故。罗臭肉的兄长马甲寿喜呈控成都将军衙门,“称伊弟闲散受慷(罗臭肉)因斗杀案在成都县监禁,不知因何被华阳县提出处决,并未会同理事同知审讯”,不符合对旗人的司法程序。成都将军岐元派人检查案卷,发现寿喜所说无误。后据两县核察禀称:“罗臭肉原系旗人,因伊弟罗桂娃前已销档误以为罗臭肉一并销档,致漏会同理事同知审讯,实属疏忽。”最终将成都知县许尧文、华阳知县张继以及失察之该管协领文炳、佐领塔斯杭阿交部分别议处。

此案折射出晚清时期成都驻防旗人在生存状态上的差异。尤其是寿喜、受(寿)慷、寿汰,一门三兄弟分别代表着三类不同的处境:

第一类是老大寿喜。他承袭家中披甲名额,身为马甲,待遇较好,旗人身份相对稳定,生活更多局限于满城之内。在档案中出现的众多旗人中,寿喜是为数不多没有记录民间姓名(汉人姓名)的,说明其无需离开满城深入民间讨生活(无需“民人”身份)。同为武生的额哲登、文续在档案中同样没有汉人姓名,若非犯案,两人的境遇应与寿喜相似。文续是在流放逃亡民间社会后才化名王春山的。

第二类是老三寿汰。他因故被销除旗档,至少从制度上被剥除了“旗人”身份。包老么、德隆等同属此类,其生活状态与身份待遇已与普通民人无甚差异。寿汰、蔓绶等旗人名字在档案中均以别名的形式提及,说明他们在大城的日常生活中隐去了曾经的“旗人”身份,在与民人的相处中,包百碎、罗桂娃等颇具四川“街娃”特色的称呼显然更能拉近他们与市井的距离。

第三类则是老二受慷(罗臭肉)这样的闲散旗人。满城内已无容身之处,因而与其弟混迹民间,同“汉城”中的“奸诡之徒”结伴讨生活,其身份游移在旗人与民人之间。像寿喜、受慷、寿汰一家三兄弟却分处于旗、民不同身份中的情况,在晚清成都满城的旗人群体中应非个例。成都、华阳两县知县误将受慷(旗人)作为民人处理的乌龙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晚清成都满城与大城之间藩篱的松动以及旗人与民人之间身份界限的模糊。

上述案例中的旗人,大都是刑事档案中的“问题人群”,其“作奸犯科”的经历自不能代表广泛的普通闲散旗人。然而在生计艰难的情况下,像合授、包老么这样自谋出路、努力维生的闲散旗人(销档旗人)应不在少数,只是他们很难在历史中留下痕迹。总体而言,成都满城绝非前人所想象的那般“封闭”。清中叶以降,已有相当数量的民人(商人、雇工、佃农)在官方默许甚至直接管理下进入满城居住、经商、垦殖。晚清时期,旗人在少城与大城之间自由出入,于民间讨生活也是较为平常之事。徐孝恢“在宣统以前,汉人很少进少城游览,旗下人也少到大城活动,彼此界限禁严”的说法,至少不是那段历史的全部面向。

结语

八旗作为清王朝赖以存在的支柱,有着极为特殊的地位,故始终受到朝廷的庇护。就制度而论,清廷的统治政策自然是以旗民分治为主,旗人与民人在管理体制、司法体系、政治权利、社会属性等方面差别甚大,而且在两者的居住、婚姻、司法、教育、任官、升迁及社会控制等各个方面构筑了严密的藩篱。不过正如邱源媛所说,虽然清廷对待旗人和民人的政策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优待旗人的特殊性也从来没动摇过,但这只是制度层面的安排,在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现实需求的驱动下,普通老百姓(旗人与民人)不会完全按照官方的想象和规定去生活。在现实生活中,旗人不可能脱离民人而独自存在,旗民分制的严格藩篱下面,存在相当多的空间与缝隙。成都驻防八旗的演变揭示了清廷社会治理的内在张力:清廷一方面不断强调“满汉”区隔,避免旗人“沾染汉俗”而维持特定的制度性措施,但在具体事务上,面对侵占牧场开垦田地以及在满城内开设店铺、携家口以居的民人时,君臣上下却又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克制与包容。当制度层面坚持的“旗民分治”面对现实中的生计压力时,清廷亦默许民人进入满城,放任旗人参与民间经济,甚至将旗地转为租田以补兵饷。这种务实态度虽是受限于其治理能力的无奈妥协,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朝统治的多重面向。

旗人生计的困窘与民人经济的渗透共同塑造出满城社会的多元图景。旗人摆摊贩蔗(尚安图)、开设包席馆(关润臣)、挑茶贩烟(合授)的谋生方式,与同期民人手工业者、小商贩的生存策略并无不同。这不仅是八旗阶层向平民社会“下沉”的缩影,也意味着旗人“满洲特性”的消融。在此变迁过程中,旗人“清语骑射”的传统日益淡化,横亘在满汉之间的藩篱也逐渐松动,旗民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当包老么、罗桂娃等销档旗人以“街娃儿”身份混迹市井时,其生存状态与底层民人无异。此种界限的消弭,或许是辛亥革命时成都满城问题能够和平解决所不应忽视的因素,也为民国初期“五族共和”话语下,“满人”群体迅速融入民众之中提供了社会基础。这些都不能因革命或政策短期内完成,而是清中叶以来旗民间经济、文化长期互动累积的结果。

最后,本文尝试提供一种从档案中不太起眼的“缝隙”之处看制度实践的微观视角,希望通过刑案中的斗殴细节、牧场租银的毫厘计算、当铺利率的讨价还价,去捕捉驻防旗人寻常生活中的真实状态。当我们将目光从制度的典章条文中移开,去看一看成都满城街头的汉人店铺、甘蔗摊贩以及民生日用的纺车铁针、半边桥的茶挑碰撞、棉花街觥筹交错的包席饭馆,或许更能够感受到时代变革背后那些渺小个体的挣扎与不易。正是这些日常生活中的人们,造就了成都满城与旗人的历史。

 

原载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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