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高:今本《诗经》出于鲁传乐本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 次 更新时间:2026-07-29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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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高  

内容提要:鲁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年)季札入鲁请观周乐,说明吴不传周乐。鲁因周公的勋劳,得以在郊社和大尝禘时用天子之乐,故鲁有部分天子之乐。鲁为周之诸侯,有依照制度所用的诸侯之乐。二者是鲁乐工为季札所演的全部周乐。但这些周乐,只是《左传》《国语》《周礼》《礼记》所载的部分周乐,而非周乐的全部。孔子曾入周访乐,在齐闻《韶》,也表明鲁未传全部周乐。《左传》载诸侯交聘时的引诗,表明春秋时已有诗本、乐本流传。但今本《诗经》的分类不同于春秋时的诗本,而与鲁传乐本相同,表明鲁乐本与今本《诗经》一脉相承。而且《孔子诗论》所载孔子论诗的篇章,不含《鲁颂》《商颂》的内容,也与鲁所传乐本的内容相互呼应。可以断定,孔子是在鲁乐工所传乐本的基础上,整理了今本《诗经》。

关键词鲁乐工;周乐;乐本;歌本;诗本

周乐的乐歌、乐舞见于早期文献,但并无完整、详细的记载。《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季札入鲁请观周乐,鲁乐工为之歌舞。史官一一列举国风、小雅、大雅、周颂和鲁国所用的乐舞,可见鲁国所传周乐的音乐分类与今本《诗经》的类目相同。但季札请观的周乐,却不尽同于《左传》《国语》《礼记》《周礼》所载的周乐,表明季札所见的并非全部周乐。这就提醒我们必须细读史料:一是分析鲁国所传的周乐是否为周王朝全部的周乐?如果是,可以以今本《诗经》观察周乐的制作,将之置于周王朝的历史进程中考察。如果不是,今本《诗经》就不能作为周乐的全部歌辞展开讨论。二是王国维认为春秋之时诗、乐二家,已经分途,并列四条理由论证今本《诗经》与《左传》《礼记》《周礼》等早期文献所载用乐篇次的不同。这就提醒我们,今本《诗经》既然与鲁所传周乐的音乐分类相同,表明鲁乐工演奏的乐本在鲁襄公时已经成型。时孔子八岁。那么,作为鲁国人的孔子有没有可能是在鲁乐本基础上,通过弦歌,整理了鲁传周乐的歌辞,改编为今本《诗经》?考虑到孔子曾据鲁《春秋》而修《春秋》的做法,孔子也有可能根据鲁传的周乐来整理《诗经》。由于既往学术史习惯将季札所观的周乐等同于全部周乐,忽略了早期文献中对鲁国传部分周乐的史料性描述,将《诗经》视为全部周乐的歌辞,曲解了《诗经》中歌辞的来源。从诗的角度而不是从乐的角度理解流传下来的歌辞,形成了诸多误读。由于季札所观周乐的分类,与今本《诗经》的音乐分类的基本相合,表明今本《诗经》有可能来源于鲁所传乐本,我们可以以此为视角进行重新的审视。

另外,《礼记·祭统》也言鲁国只有在郊社、大尝禘等礼仪场合用天子之乐,表明鲁国在其他场合不能使用天子之乐,也就不传全部的天子之乐。《史记·周鲁公世家》载成王特许鲁用天子之礼祭祀周公,可见鲁国使用的只是部分天子之乐和鲁国作为诸侯使用的特定音乐。鲁国既然不可能拥有全部天子之乐,也就没有掌握全部的周乐。孔子入周访乐于苌弘;在齐闻《韶》而三月不知肉味,也证明了鲁并不拥有全部的周乐。既然如此,司马迁认为孔子弦歌三百五篇歌诗,说明孔子时周乐的歌法尚存,孔子可以按照乐本进行弦歌,将之改造为歌本。可见,孔子是根据鲁乐工所传的乐本,将钟鼓齐鸣、八音克谐的周乐演奏改编为士大夫可以弦歌的歌本,而非将三百五篇诗作重新作曲以弦歌之。孔子应该是在鲁乐工所传乐本的基础上,保存了鲁传周乐中的可歌之辞,保留了乐本的音乐分类,调整了部分乐歌的次序,编订为今本《诗经》。我们可以通过辨析早期文献中关于周乐的记载,比较其与今本《诗经》的关系,重新厘定《诗经》整理编订中的诸多细节,分析今本《诗经》的来源及其性质,更为深刻地理解诗、乐的互动关系。

 早期文献中所载周乐的构成

分析周乐的构成,可以采用知识考古的方式,按图索骥地分析文献的细节,用拼图的方法还原周乐使用的历史场景。知识考古是从早期中国残存的文献中寻求周乐构成的蛛丝马迹,还原出周乐的框架性构成。在此过程中,可以依据的主要史料有三:一是《左传》《国语》所言的周乐,可以看出周乐的基本内容;二是根据早期史料整理而成的《仪礼》《周礼》《礼记》等文本,可以补充由口传史料写定的文献中关于周乐的诸多细节;三是《史记》《孔子家语》以及后世的音乐史料等文献对周乐的追述,有很多是根据口传史料在后期写定的文本。其中有诸多与秦汉历史语境不同的细节描述,可以视为早期口传的、流动的文本遗留,用于判断历史的草蛇灰线,也可以由此反观周乐的实践,对周乐的流传情况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从早期文献看,周王室所用的周乐大致有如下内容:

一是六代乐舞。周王室将早期中国流传的乐舞整理为六代之舞,用为天子之乐。《国语·周语上》载周惠王三年(前674年)“王子颓饮三大夫酒,子国为客,乐及遍舞”,言王子颓曾为三大夫演奏了周乐中的全部舞蹈。《左传·庄公二十年》亦记载此事:“冬,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可见王子颓确实使用了周的全部乐舞来享大夫们。《左传》所言的五大夫为蒍国、边伯、詹父、子禽、祝跪。遍舞,杜预注:“皆舞六代之乐。”可知,此时周王室仍存六代乐舞。

《周礼》具体记载了六代乐舞的名称为《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他们分别是黄帝、尧、舜、禹、商汤、武王时作成的大舞。按照郑玄的注解,周天子是在夏至日祭地、冬至日祭天时,以大合乐的方式奏六代乐舞。若分乐演奏,周用六代之乐分别祭祀天神、地示、四望、山川、先妣、先祖。王子颓在非正式祭祀时间为大夫们演奏六代之乐是失礼之举,故郑伯说:“寡人闻之:哀乐失时,殃咎必至。今王子颓歌舞不倦,乐祸也。”批评王子颓以祭祀之乐用于燕享去款待大夫们的做法,败坏了周乐的使用规则。可见,六代乐舞是周王室所用的天子之乐,以舞相配,只在祭天、祀地、享祖等特定场合使用。

二是《九夏》的金奏。金奏是不同身份者出入时的钟鼓齐奏。鲁襄公四年(前569年)穆叔如晋,晋悼公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肆夏》为《九夏》之一,郑玄注《周礼》时引杜子春言:“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周乐以《九夏》为迎宾曲,“以钟鼓者,先击钟,次击鼓以奏《九夏》”,有乐无歌。秦汉之后,音乐使用中仍有《九夏》金奏的流传,也是用于不同身份者出入的乐奏,音乐史料记载了这些乐曲的因革。《国语·鲁语下》又载郤豹之言:“夫先乐金奏《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飨元侯也,夫歌《文王》《大明》《绵》,则两君相见之乐也。”郑玄认为《樊遏》《渠》是《九夏》的别名:“玄谓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郑玄未知魏晋南北朝仍有《九夏》《大武》《大韶》曲目流传于乐奏中,皆未见歌辞。可见郑玄只是基于经书文本进行了推测,并未详知秦汉宫廷雅乐的流传使用。

三是《象》《武》《勺》等乐舞。这些乐舞不仅施用于周王室,也施用于部分诸侯。《象》最初作于武王伐纣后,《墨子·三辩》认为其作于武王时,“武王胜殷杀纣,环天下自立以为王,事成功立,无大后患,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象》”,用于歌颂武王的功业。《吕氏春秋·古乐》言周公在成王时对其进行了改编:“成王立,殷民反,王命周公践伐之。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周公遂以师逐之,至于江南,乃为《三象》,以嘉其德。”可见,武王时所作的《象》应是周乐的最初版本,后周公对其增补,世称《三象》,颁行于诸侯使用。故鲁国所用的音乐,既有诸侯身份使用的乐舞《象》,还有天子之乐的《大武》《大夏》。《礼记·祭统》清晰地记载了鲁国使用天子之乐的场合是:“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禘是也。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鲁国只能在特定场合使用天子之乐,而不是在所有礼仪中都可以使用天子之乐。也就是说,鲁国的天子之乐不等于周王室的天子之乐。

汉儒注释《诗经》时已经混淆了《武》与《大武》的分别。依据文献记载,《武》为六成之舞,可以施用于诸侯,《礼记·乐记》记载了六成之《武》的具体内容;《大武》是为九成之舞,以乐之九变而成,是天子之乐的规格。早期音乐史料只记载孔子言《武》而不言《大武》,正在于二舞分别施用于不同的礼乐场合,规格、乐制和内容当不同。《礼记·内则》记载国子学舞:“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童子舞《勺》,成童舞《象》,也说明《勺》《象》为不同舞蹈。《白虎通·礼乐》曾追述道:“周公曰《酌》者,言周公辅成王,能斟酌文、武之道而成之也。武王曰《象》者,象太平而作乐,示已太平也。合曰《大武》者,天下始乐周之征伐行武。”其中的《酌》当为《勺》,与《象》舞合而为《大武》,是周公平乱后编成的舞蹈。《大武》与《武》的名称相近,但二者的乐曲、乐舞不同,并非同一舞蹈。

四是今本《诗经》之外还有逸诗。《左传》《国语》等早期经典与出土文献中还记载了今本《诗经》之外的诗作,学界称之为“逸诗”。若这些诗在春秋时已经流传,而今本《诗经》未收,恰恰表明今本《诗经》并非两周时期流传之诗的全本。若认为这些是今本《诗经》之外别传的诗作,而引用者常常称之为“《诗》曰”,表明当时在今本《诗经》之外还存在一个“诗本”,内容多于今本《诗经》。这些逸诗是出于周乐,作为周乐的歌辞施用?还是在周乐之外流传?从文献记载看,这些逸诗与见于今本《诗经》使用语境相同,这同样表明今本《诗经》并未记载所有周乐中的歌辞,只是载录了一部分。《周礼·春官宗伯·乐师》就明确记载:“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大夫以《采苹》为节,士以《采蘩》为节。”除《狸首》外,文中所引诸诗皆见于《诗经》,这就表明《狸首》与其他篇目一样,都是周乐的曲目。《礼记·射义》中曾引:“《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后世多认为这是《狸首》之诗。但其却不见于今本《诗经》,表明今本《诗经》并非周王室所用全部周乐的歌辞写定。

而且,《左传》所载的“周道挺挺,我心扃扃。讲事不令,集人来定”“何以恤我,我其收之”“淑慎尔止,无载尔伪”“我无所监,夏后及商。用乱之故,民卒流亡”及《辔之柔矣》等诗句和篇目也不见于今本《诗经》,而其形式与今本《诗经》相同。这也可以表明春秋时诸侯间流传的诗本,内容要比今本《诗经》更多更广,今本《诗经》应该不是周王室所传全部周乐歌辞的写定本。

五是鲁所传的周乐只是周王室的部分周乐。季札请观周乐时,鲁乐工为之演奏了鲁国所传周乐,包括《周南》《召南》《邶》《鄘》《卫》《王》《郑》《齐》《豳》《秦》《魏》《唐》《陈》《郐》及《小雅》《大雅》《颂》等声歌,以及《象箾》《南籥》《大武》《韶濩》《大夏》《韶箾》等舞蹈。鲁乐工按照类目演奏的周乐,并非在礼仪场合选用的周乐,而是依照乐工排练时的顺序歌唱、演出。其中《豳》在《齐》《秦》之间,应是乐工按照周乐的乐次演出。而今本《诗经》中《豳》的次序有所改定,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乐本改为歌本时调整了音乐类目的序次,将《豳》次于“国风”之末;二是歌本改为诗本时,调整了《豳》的次序,不再以乐义为次,而以诗义相序。季札观乐时,《豳》为周乐的组成,后世位次的不同,恰恰证明了后来的编次是在乐本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并未更改其音乐分类,只是变更了次序。

以周乐形态存在的《乐》,在两周被视为经典乐舞,流传而成《乐经》。可以推断《乐经》中的周乐内容广博,远远超过传世的文献记载。周乐中的很多乐曲、节奏和舞蹈,因早期中国缺少记谱手段而无法写定为文本。但我们不能因无法写定、没有流传下来,就否定其曾经存在。应意识到周乐无法写定,并非其不流传。这就需要从文献中走出来观察周乐的实际存在方式,从文献的字里行间还原周乐的施用。围绕周乐的施用衍生出来的阐释、观点、制度可以写定为文本,成为诸如《荀子·乐论》《礼记·乐记》《周礼》的乐官制度等内容。但他们只是围绕周乐形成的文本阐释,并非乐工演奏出来的周乐。周乐是曲、歌、舞相结合的艺术形态,在无法记谱的时代只能口耳相传,洋洋盈耳。《诗经》只是保存了其中能够写定的歌辞,它们只是周乐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周乐的全部,因此不能将《诗经》等同于周乐。另外,周乐的乐政运行可以被写定为文本,保存为《礼记·月令》中的乐政体系;周乐的演奏制度,可以写定为《周礼·春官宗伯》中的乐官制度,但周乐的音乐形式在早期中国却无法写定。因此,周乐应是周王室演奏的全部音乐,而不是制度记述与阐释的文本写定。故《礼记·乐记》《荀子·乐论》和《周礼·春官宗伯》中相关内容,只能看作阐释周乐外围文本的写定,并不是乐工演奏的周乐。

周乐有曲、有舞、有歌,其中的歌辞可以专门写定为《诗》。但《诗》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来的形态并不相同,是因为写定者的身份与视角不同。史官记述两周诸侯朝聘时所言的“诗曰”,只是根据历史场景的临时写定,当为史家记录的诗语;季札观乐时乐工演唱的歌诗,应为乐工相传的乐语;礼仪中所引用的乐歌及乐辞,应是礼官记录的文本。正因为记录的差异,其中的引诗、歌辞才有不同。文本的写定者并不相同,流传的文本便存在相应的区别。因此,我们应该以乐官所掌握的乐本来观察周乐的基本形态,以史官、礼官的临时性记录为旁证,才能多方位观察出周乐施用的具体情形,分析出歌诗的礼义、乐义与诗义。

综上所述,作为诸侯的鲁国,按照周制拥有与其身份相应的礼乐,还可以使用周王室特赐的部分天子之乐。诸侯之乐与天子之乐合用,这就造成了周、鲁所用周乐的不同。一是内容的多寡,周王室可以使用所有的天子之乐祭天、祀地、享祖,鲁国只能在郊社和大尝禘使用部分天子之乐。二是规格不同,周用六代之乐,而鲁仅能用四代之乐,故不能将鲁传的部分周乐等同于周王室的全部天子之乐。各诸侯因为先祖功勋的不同,被周王室所赐的周乐也不相同。诸侯的风土之音各异,各邦国所用的周乐也不同。因而鲁国所传的周乐既不同于其他诸侯所用的周乐,也不同于周王室的全部周乐。

 鲁国只传部分周乐

鲁乐工所掌握的鲁传周乐,一是鲁作为诸侯分封时,按照爵位获得相应规格的周乐;二是天子礼乐,是因为周公的勋劳而来的赐乐。从文献记载来看,鲁并未获得全部周乐。

一是周初分封时,鲁未获得全部周乐。周成王封伯禽时,分给鲁国礼器乐器。鲁国只是获得了符合诸侯身份的礼乐。《史记·鲁周公世家》言周公薨后天降灾异,“于是成王乃命鲁得郊祭文王。鲁有天子礼乐者,以褒周公之德也”。成王特许鲁国用天子礼乐“郊祭文王”,但不是让鲁国君臣用全部天子礼乐去祭天、祀地和享祖,因而鲁并未有天子举行朝聘、分封等仪式所用的天子礼乐。《礼记·明堂位》也说:“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于天下,是以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两种文献的记载可以相互印证,鲁公只是用天子礼乐去祭祀文王、周公,而不能用于祭祀鲁国的列祖列宗。故《礼记·祭统》明确记载了鲁国使用天子之乐的具体范围为“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禘是也”。我们可以确认,鲁国至多在郊祀文王、社祀后稷、合祀周公时可以采用天子礼乐,在其他礼乐场合中是不能使用天子之乐的。

《吕氏春秋·当染》又记载:“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桓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其中言及鲁惠公时,曾请求周王室赐予鲁国以天子之礼进行郊庙,未被周天子允准,而且周天子还专门派人去阻止。这就说明即便在特定场合可以使用天子之乐,但鲁国郊庙时不能用周王室所用的全部天子之乐。因此,鲁国有天子之乐,只是周乐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周乐在鲁。季札所观的周乐,正是鲁国所存的那部分周乐。从《诗经》中可以看出,鲁国所传的《雅》《颂》,多为周文王、武王、成王与宣王时的曲目,几乎不见祭祀或者歌颂其他周天子的曲目。按照常理,周王室不可能在其他周王在位不作新乐,去祭祀不同的周王。应是鲁国只保存了特定时代的周乐,而不传其他周乐,鲁乐工只演奏鲁所传的周乐曲目。

二是按照《左传》记载,季札所观的周乐不包括《鲁颂》《商颂》。这证明《诗经》是在季札观乐之后整理而成,后来收入了《鲁颂》《商颂》。《鲁颂》当为鲁乐,施用于鲁国宗庙祭祀,其并不通行于周。因为不是周乐,鲁乐工即便能够演奏也没有演出。周制中,天子七庙,诸侯五庙。鲁国的宗庙祭祀乐章,不应该只有区区四篇,应有更多的篇目在施用。今本《鲁颂》中,既无直接祭祀周公的篇章,也未见祭祀其他鲁公的歌诗。应该意识到鲁国应有更多曲目去祭祀其他鲁公,今本《鲁颂》只是收录了部分鲁国宗庙祭祀的歌辞,在于其合乎“韶武雅颂之音”。今本《诗经》收录的四篇《鲁颂》和五篇《商颂》,说明《诗经》是经过系统整理的。闵马父曾言:“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以《那》为首。”十二篇颂歌是根据宋国流传的祭祀之乐整理而成。《国语》载正考父言其辑之乱为“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恪”,与《商颂·那》的歌诗相合,表明今本《商颂》正是出于正考父所校之乐。正考父佐宋戴公、宋武公、宋宣公三朝,只是校正了宋国祭祀用乐中合乎周乐风格的部分颂歌,献于周太师。

宋国祭祀中还有不同于周乐风格的乐歌,正考父并未整理。《左传·襄公十年》载荀偃、士匄曰:“诸侯宋、鲁,于是观礼。鲁有禘乐,宾祭用之。宋以《桑林》享君,不亦可乎?”这段话表明鲁国有其他诸侯没有的禘乐,是天子之乐的规格,用于宾祭。杜预注:“禘,三年大祭,则作四代之乐。别祭群公,则用诸侯乐。”鲁国所用的天子之乐是四代之乐,在其他礼仪中只能使用诸侯之乐。宋平公享晋悼公的《桑林》,正是宋国的宾祭之乐,但正考父并未整理而献给周太师,周太师并未颁行于诸侯使用,以致在周王室成长起来的、熟悉天子礼乐的晋悼公听闻后惊惧而病。今本《商颂》只有五篇,或者是周太师将正考父所献十二篇,有选择地颁行于鲁国;或者是鲁国选用了其中的五篇,用于祭祀殷先王。其中,《玄鸟》言及武丁,《长发》言及商汤、伊尹,《殷武》言及殷人征伐江南。《商颂》并未歌颂殷全部的先王先公。可见《商颂》的祭祀文本,是经过删并的,鲁国的殷民也不是全部使用殷商旧乐。

按照周的宗法制度,各诸侯国皆有宗社,诸侯祭祀宗社所用之乐,未必尽为周乐。如鲁在周初分封时分得“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殷民六族与周人祭祀不同的宗庙和民社,所用礼节不同,音乐亦不同。鲁国乐工演奏周乐之外,还能演奏鲁乐与商乐,其中的歌辞写定为《鲁颂》《商颂》。故《商颂》《鲁颂》并非周乐,季札请观周乐时鲁乐工并未演奏,可见周乐并不包括鲁乐、商乐。那么,收录了《鲁颂》《周颂》的今本《诗经》不全是周乐歌辞的写定,应是鲁乐工掌握的周乐、鲁乐、商乐的歌辞写定。《礼记·明堂位》记载鲁宗庙祭祀时还用其他音乐:“《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于大庙,言广鲁于天下也。”这些音乐在季札观周乐时也未予演奏,今本《诗经》未录。

三是季札所观周乐中的乐舞,也可见鲁未得全部天子之乐。周乐存六代乐舞,在王子颓自立为王时尚且能“乐及遍舞”。在季札请观周乐时,鲁乐工只是演奏了鲁国所传的乐舞,包括《大武》《大夏》以及《韶箾》《韶濩》《象箾》《南籥》等。《大武》《大夏》为天子之乐,周成王赐予鲁国祭祀周公时使用。《礼记·文王世子》载天子视学的礼仪中,有“下管《象》,舞《大武》,大合众以事”的环节;《礼记·明堂位》又载鲁君“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用的正是天子之乐。二者相互印证,说明鲁国只有在郊社和大尝禘时,可以使用天子礼乐。

从鲁乐工所舞的《韶箾》《象箾》《南籥》中,可见鲁并未能全部使用天子之舞。《韶箾》应该只是《大韶》中舞箾的章节,应是《大韶》的组成部分,鲁国使用之。周王室以《大韶》祀四望,鲁东之于海,只有三望,选用《大韶》中部分乐章祭祀境内山川,说明鲁不传全部《韶》乐。《象箾》也应当是《象》舞中舞箾的内容,按照音乐使用原则推断,《象箾》应该表演的只是象舞中与周公有关的部分。二者皆非《大韶》与《象》的整体,鲁国只是使用了部分乐舞。南籥只是“南”的用籥部分,并非南乐演奏时使用的八音克谐的演奏方式,意在“以雅以南,以籥不僭”,表明臣服于周之意。周乐以《大濩》祭祀先妣,今本《诗经》中只记载祭祀周族的部分先妣如姜嫄、大任、周姜、大姒等,鲁并不祭祀后世周王的先妣,鲁只是使用了《大濩》的部分乐章。按照《周礼》的记载,周以《云门》祀天神,以《咸池》祭地祇,是周王在冬至日郊天、夏至日祀地所用乐舞。鲁君作为诸侯,不能祭天地,因而鲁不传此二代之乐。可见,鲁并不传《大韶》《大濩》的全部舞蹈,使用的“韶濩”应该是乐舞的部分章节。《左传》记载季札观韶、濩,今本《左传》通常点读为“《韶濩》”,亦可标点为“《韶》《濩》”或“韶濩”,因其规格不同于天子之乐的《大韶》《大濩》,《左传》将之合称为“韶濩”。

四是因为鲁乐未传全部周乐,孔子要入周访乐于苌弘。《孔子家语·观周》追述孔子入周时所见周天子的礼制建筑:“历郊社之所,考明堂之则,察庙朝之度。于是喟然曰:‘吾乃今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也。’”它们是周天子举行礼乐活动的场所,不同于诸侯之制。《逸周书》记载周公营洛时,“乃位五宫:大庙、宗宫、考宫、路寝、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亢,重郎,常累,复格,藻棁。设移,旅楹,舂常,画旅”。这些礼制建筑与鲁国宗庙宫室的形制、规格皆不同,其中所用的礼乐更有差异。孔子问礼于老子、访乐于苌弘后,赞叹道:“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入周后,了解了天子礼乐的规格,才能清晰地辨析诸侯的僭礼、僭乐行为,以之作为道义观,褒贬春秋时诸侯、大夫的行为。他以礼义作为评判依据,重新整理了《春秋》,寄托了微言大义。正因为有了天子礼乐作为参考,孔子乐正雅颂,可以韶武作为尺度,对鲁乐工所传的乐本一一弦歌,保留了鲁传乐本的音乐分类,整理确定了乐曲、歌辞,其中歌辞的写定文本为《诗经》。

可见,周天子在分封诸侯时,先是按照诸侯爵命分别颁布给各国相应规格的礼乐。《周礼》记载了诸侯爵命不同,所用的礼乐不同。《白虎通》引《礼》言:“夫赐乐者,得以时王之乐事其宗庙也。”周天子根据诸侯的功勋,赐予诸侯以不同的音乐,这也使得各国诸侯所拥有的周乐不尽相同。鲁国因周公的勋劳,被赐予郊祀文王和大尝禘周公时使用天子之乐。陈公因为是舜之后而拥有《大韶》,依据《周礼》,《大韶》为天子之乐,孔子在齐闻《韶》,表明齐也有天子之乐。若以《大夏》《大武》论,鲁国有天子之乐;若以《大韶》论,齐国也存有周乐。可见在春秋时,齐鲁所用的周乐并不相同,各国所掌握的周乐的歌辞也有差异。

 今本《诗经》与鲁乐本的音乐分类相同

今本《诗经》显然是在鲁乐本的基础上整理而来的,而不是源自春秋时赋诗所用的诗本。乐本是将曲目、歌诗和舞蹈合成之后配器演出的底本,演出时以综合艺术形态呈现,有乐器、乐曲、乐歌、乐舞。《诗经·周颂·有瞽》描述周乐的演出形态是:“设业设虡,崇牙树羽。应田县鼓,鞉磬柷圉。既备乃奏,箫管备举。喤喤厥声,肃雍和鸣,先祖是听。”鲁乐工为季札演奏周乐,应当是采用八音合奏的方式演出,依次按照周乐的音乐分类,歌唱鲁所传乐本的曲目,季札逐一点评了不同类目的音乐风格。这些音乐分类与今本《诗经》对应,其不同于当时流传的诗本分类。

第一,鲁传乐本的音乐分类与今本《诗经》相同。季札观乐时,鲁乐工为之歌唱鲁传周乐的全部国风以及《小雅》《大雅》《颂》,并表演了周乐中的舞蹈。鲁乐工只有按照八音合奏的乐奏形态为之演出,季札才能听出周乐中的风土之音、朝廷之音和宗庙之音,对不同类目所蕴含的乐德、乐义进行点评。

这些曲目在不同的礼仪活动中以不同的组合演出,乐工根据礼仪程序选择相应的乐曲组合起来使用。如在燕礼中,要间歌《鱼丽》,然后笙《由庚》;再歌《南有嘉鱼》,再笙《崇丘》;三歌《南山有台》,三笙《由仪》。从中可以看出鲁乐工会根据不同的礼仪活动,按照用乐规格、礼仪程序、用乐要求选择不同的内容,确定不同篇目,配合礼仪程序歌唱。鲁乐工按照固定的音乐分类演奏,表明鲁乐工已经编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音乐分类的乐本用于排练,在演出时只是选择合适的曲目使用。因此,鲁乐工所用乐本是采用音乐分类,在于不同乐歌的歌辞虽异,但同一类的音乐风情大致相同,所用乐器相对固定,便于系统排练。今本《诗经》保留的正是鲁乐本的音乐分类,并未改变季札观乐时所见的鲁乐本“以类相从”的顺序,表明鲁乐本与今本《诗经》在类目上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今本《诗经》与春秋时流传的诗本分类不同。春秋时流传有诗本,用于行人的赋诗言志。但诗本的分类方法,既与鲁传乐本不同,也与今本《诗经》不同。《左传·襄公八年》载子驷之言:“《周诗》有之曰:‘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兆云询多,职竞作罗。’”不见于今本《诗经》,后人言之为“逸诗”,表明这一诗本与今本《诗经》不同。《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又载卫人北宫文子言:“《卫诗》曰:‘威仪棣棣,不可选也。’……《周诗》曰:‘朋友攸摄,摄以威仪。’”在北宫文子的引诗中,被称为“《卫诗》”的内容出于《国风·邶风》;被称为《周诗》的内容,出于《大雅·既醉》。按照季札观乐的次序,鲁乐本是以《邶》《鄘》《卫》为音乐分类,三风出于卫邦,鲁乐本沿袭音乐分类。诗本则以《卫诗》一并称之,可见《卫诗》是诗本的类目,与今本《诗经》施用的音乐分类不同。因此,春秋时即便有诗本传世,分类却不同于今本《诗经》。可以断定今本《诗经》并非出于春秋时的诗本系统,而是源出于鲁乐工所用的乐本。季札观乐时,鲁乐工歌唱的正是鲁国所传的乐本,有歌、有曲、有辞。而子驷、北宫文子所引用的诗本,是采用赋诗的方法断章取义。

季札观周乐时,孔子只有八岁,后世学者便习惯认为孔子不可能整理《诗经》。如果换一个视角,季札观周乐时鲁国就流传有乐本,已经按照音乐分为诸国风、小雅、大雅、颂。季札的点评,集中于各类歌曲的音乐风格,主要讨论各类音乐中体现的乐德,表明在孔子之前已经形成了鲁乐本。孔子少时,鲁乐工已经按照音乐的不同,对鲁所传周乐进行过系统整理,确定了所传周乐的基本分类,可以采用“八音克谐”方式演奏。孔子正是在鲁乐本的基础上整理了周乐,将之改编为可以弦歌的歌本。今本《诗经》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保留了乐本的音乐分类,尤其是保留了用于音乐演奏的“笙歌”篇目。这六篇乐曲有目无辞,只能演奏,无法诵读。孔子按照音乐旋律对篇目逐一弦歌,保留了乐本的曲目。

第三,上博竹简《孔子诗论》的内容与鲁传周乐的内容相应,也证明今本《诗经》出于鲁乐工所传的乐本。《孔子诗论》中孔子所论的篇目,皆出于鲁乐工所传周乐类目之下,其中不涉及《鲁颂》《商颂》的篇目。也就是说,《孔子诗论》中讨论的诗篇,不出于季札所观周乐的分类之外。这就表明孔子论诗时的底本,与孔子弦歌时所用的鲁乐本是一脉相承的。这些篇目是对鲁国乐工所传周乐歌辞的写定。这样,鲁乐工所传的乐本、《孔子诗论》、今本《诗经》应当出于同一传承系统。

《孔子诗论》中,孔子在讨论诗作时,摈弃了诗的歌唱形态,并未按照歌本的音乐次序分析诗作,而是按照诗作内容的相似性展开讨论。其论诗顺序并不合于今本《诗经》的顺序,如第8简言及《十月》《雨无正》《节南山》《小旻》《小宛》《小弁》《巧言》《伐木》等诗;第26简言及《柏舟》《谷风》《蓼莪》《隰有苌楚》等。篇目顺序不同于今本《诗经》,表明孔子对诗作非常熟悉,能够跳出音乐分类直接讨论歌辞的诗义。孔子已经淡化了歌诗的礼义、乐义,可以按照文字义直接讨论,其不同于春秋时断章取义的诗义,也不同于后世稳定下来的经义,呈现出诗义向经义过渡的痕迹。可见,在孔子时期鲁国至少有三个与《诗经》有关的文本:鲁乐工用八音演奏的乐本、孔子弦歌后的歌本、孔子直接讨论的弦歌歌辞的写定本。

第四,《仪礼》中部分歌曲的顺序与今本《诗经》诗作次序的不同,也证明今本《诗经》源自乐本。《仪礼》中燕礼、乡射礼中用乐,歌唱《关雎》《葛覃》《卷耳》《鹊巢》《采蘩》《采苹》。今本《诗经·召南》中有《草虫》杂于其中,似乎礼仪所用的乐本与今本《诗经》的篇目顺序有差异。这种差异,反映的正是乐工在演出时,根据使用场合选用相应的篇目来使用。他们要从《周南》《召南》中分别选择三篇使用,并未按照今本《诗经》的顺序选取,而是根据燕饮的场合来选择。《左传》中记载了诸侯交聘时,也是依照人物身份、施用场合和展现情志来用乐、歌诗、赋诗,选择相应的诗篇、诗句来表情达意。因此,在乐本、歌本中的《草虫》有可能位次于《鹊巢》《采蘩》《采苹》之间,鲁乐工正是出于礼仪用曲的需要,没有选用《草虫》,从而使得六曲成为固定的组合。这是春秋时选择音乐的惯例。这六首诗作为相关礼仪活动中正歌的固定组合,在《仪礼》中被写定为固定文本,并不代表着春秋时所有的礼仪活动都要选择这六曲来使用。

今本《诗经》的使用与乐工择曲而用的情况相同,也可以看出鲁传周乐本是乐工演出的底本。乐工根据周乐使用的场合,从所传乐本中选用相应的曲目演奏。此后,经孔子弦歌整理之后的歌本,放弃了篇目与篇目之间的礼乐组合关系,使得每一首歌曲都成为独立的只曲,可以自由选用进行演奏。其中的歌辞在口耳相传之后写定为今本《诗经》,在《孔子诗论》时剥落了乐歌的礼义、乐义,将歌辞写定为文本。其中作为音乐分类的国风、小雅、大雅和颂只是乐工演唱和孔子弦歌时的遗留,失去了音乐意义,沿袭成为今本《诗经》的文本分类。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文学院

本文原刊《文学评论》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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