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旭江,浙江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来源《法治时代》2026年6月(下)。
毒品问题既是公共安全问题,也是国家治理能力问题,而禁毒工作现代化并非单纯依靠刑罚高压降低案件数量,也不是只靠缉毒技术提升查获能力,而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把预防教育、物质列管、刑事打击、行政监管、戒治康复和社会共治贯通起来,使禁毒工作从运动式整治转向风险预判、规则供给和全链条闭环治理。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虽然禁毒斗争总体向好,但毒情形势正在发生深层次变化。根据国家禁毒办的最新公开通报,2024年全国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万名,缴获毒品26.7吨;2025年1月至5月,全国又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缴获毒品18.5吨,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71万名,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33.9万名。从法院审判端看,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23732件,较2015年高峰时期下降82.93%,但新型毒品案件占比升至45%,依托咪酯滥用已远超海洛因,成为仅次于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滥用类型。这一变化说明,禁毒工作正在从传统毒品存量治理进入新型成瘾物质增量治理阶段,要求我们必须以更严密、更敏捷和更协同的法治体系护航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国禁毒法治建设现状与治理转向
我国禁毒法律规范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为基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地方禁毒条例等为支撑的复合型体系。《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我国现行《戒毒条例》(于2011年6月26日公布施行,并于2018年9月完成修订)进一步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纳入制度化轨道,要求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在刑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集中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基本依据,为禁毒人民战争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近年来制度建设最突出的变化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和麻精药品滥用的快速回应。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运输、持有依托咪酯等行为纳入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范围;2024年7月,美托咪酯、异丙帕酯、丙帕酯等物质被列管;2025年6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又发布公告,将尼秦类物质和三氟乙咪酯等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制,特别是对尼秦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延续了我国在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方面形成的制度经验。这一制度路径的重要意义在于把过去“发现一个、列管一个”的被动模式,逐步推向“整类列管、动态评估、风险预警”的主动模式,为新型毒品治理争取了时间窗口。
地方层面的积极探索也在加速推进。深圳市将“涉毒风险要素”写入地方性禁毒法规,把涉嫌吸毒人员、社会面吸毒人员、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重点行业场所、渠道环节和平台载体等纳入统一治理视野,突破了过去只围绕“毒品本身”开展管制的局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制定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工作指引,试图统一新型成瘾物质案件的定罪量刑口径;江西高院与省邮政局联合开展“无毒邮路”建设,针对“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贩毒链条补强行业协同;川渝省级法检通过司法协作会、联合发布会等方式推进跨区域治理,回应毒品流动性强、犯罪链条跨省延伸的新态势。浙江修订禁毒条例,细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社区戒毒康复和公共安全岗位限制,并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通过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提供指导服务,反映出地方治理正从单纯管控走向风险分级与复归支持并重。
存在的问题:新型毒情对现行禁毒法治体系的结构性挑战
(一)物质迭代快于规则更新,列管与司法认定存在时差
传统毒品法律属性、社会危害及量刑数量标准较为稳定,司法机关已形成成熟裁判经验;而新型毒品常通过改动分子结构、变更原料来源、改换伪装形态规避监管。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新型毒品案件约1.4万件,占全部毒品案件39.1%;2025年案件数量回落至1.06万件,但占比升至45%。其中广东法院2024、2025年审结新型毒品案件占比分别达82.6%、70.7%,案件以涉依托咪酯为主。该数据折射出两大治理短板:一是列管审批虽持续提速,但仍滞后于不法分子搜寻替代物的速度,依托咪酯正式列管后,美托咪酯、异丙帕酯、三氟乙咪酯等结构相近衍生物迅速流入非法市场 ;二是定罪量刑、毒性评估、数量折算、主观明知认定等司法细则尚不健全,基层办案易出现同类案件定性不一、量刑畸轻畸重问题。部分涉案行为跨越列管前后时段,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对行为性质认定、涉案数量核算、犯罪形态及共犯边界理解存在分歧,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二)麻精药品双重属性凸显,合法流通涉毒风险尚存
医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临床诊疗不可或缺的专用药物,但一旦脱离医疗用途被滥用,便具备毒品属性。当前医院、诊所、零售药店、制药企业成为麻精药品外泄主要渠道,部分医护、医药从业人员利用岗位便利违规提供、倒卖管制麻精药品;还有病患、戒毒维持治疗人员钻监管漏洞套购药品后加价转售牟利。最高检发布的涉麻精药品典型案例涵盖三唑仑、依托咪酯、哌替啶、曲马多等品类,检察机关还针对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控疏漏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补齐行业监管短板。实务中,基层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信息化监管水平参差不齐,处方流转、库存盘点、异常购药、跨店重复取药等风险尚未全部纳入实时预警监测。与此同时,司法机关需要精准厘清患者合理用药、刚需代买药品与牟利贩卖毒品的边界:打击尺度过严会干扰正常诊疗秩序与合规用药需求,监管宽松又容易放任药品流入灰色、黑色流通市场,司法监管的平衡把控难度较大。
(三)寄递与支付业态异化,毒品犯罪呈现人毒、人钱分离特征
近年毒品犯罪已形成成熟的“线上联络、线下寄递、电子支付”犯罪链条,犯罪分子借助即时通讯软件、暗语暗号、跑腿代购、同城闪送、快递柜、网约车等渠道规避执法查缉。最高法明确指出,新型毒品犯罪线上线下深度交织,“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非接触式贩运已成为常态,部分案件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结算毒资,大幅提升案件查缉与取证难度。此类案件证据构造区别于传统毒品犯罪,聊天记录、物流轨迹、资金流水、虚拟货币钱包、平台后台数据等证据分散归属不同主体并跨地域分布。当前寄递企业、网络平台、支付机构与政法机关尚未建立统一稳定、全程可追溯的数据协同机制,办案机关调取、固定、核验电子证据成本偏高,跨境数据与加密数据更是存在取证难、核验难、解读难等现实困境。
(四)青少年药物滥用风险攀升,禁毒预防教育适配不足
新型毒品的危害不仅源于自身毒性,更因其常被伪装成电子烟、饮料、糖果、巧克力、饼干等日常食品,消解了青少年对毒品的戒备心理。根据目前公开权威资料,可核验的最新年度全国统计仍为《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该报告数据显示全年查处麻精药品滥用人员8.8万人次,占全部吸毒查处人数的45.6%;其中35岁以下滥用人员7.6万人次,占麻精药品滥用总人数的86.4%;另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人员4.9万人次,仅滥用“笑气”人员便达3万人次。现阶段校园禁毒教育仍以传统毒品图文展示、法条后果宣讲为主,针对依托咪酯电子烟、右美沙芬复方制剂、“笑气”等新型成瘾物质的辨识科普较为薄弱。“家校社网”四方尚未搭建高效联动防控体系,针对青少年异常购置电子烟、频繁混迹涉险网络社群、显现药物滥用苗头等情况,缺乏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的常态化处置渠道。不少涉案青少年易遭遇身份标签化、辍学失学、就业受限等次生困境,极易陷入滥用涉毒、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
(五)戒毒管控重登记轻复归,社会支持体系薄弱
根据目前公开权威资料,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在册吸毒人员71万名,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达433.9万名。两组数据表明,长期戒断群体规模已远超现有在册吸毒人员,戒毒工作重心正逐步由场所内集中戒治转向社会化后续康复帮扶。但基层实操过程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与就业扶持、心理矫治、家庭关系修复、社会救助各项工作衔接不畅。部分地区管控工作偏重信息建档、定期尿检、风险等级划分,后续就业安置、持续诊疗、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帮扶资源供给不足;不少戒毒人员因涉毒前科求职受阻,部分地区超出公共安全必要范围实施“一刀切”限制,反而加剧其重回涉毒圈层的风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社区同司法、民政、人社、卫健、妇联等部门资源未能构建常态化闭环联动机制,跨省流动戒毒人员的跟踪管控与数据互通共享也存在堵点。
对策建议:以动态法治与闭环治理推进禁毒现代化
(一)构建新型毒品动态治理一体化机制
由国家禁毒办牵头,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建新型成瘾物质风险评估专班,常态化吸纳毒物学、药学、精神医学、刑法学、侦查技术领域专家参与研判。针对市面新发未列管物质,建立监测预警、临时管控、整类规制、正式列管的衔接治理制度;对已列管的咪酯类、尼秦类、合成大麻素类等新型毒品,同步明确其毒性等级、成瘾风险、常见伪装形态及数量折算标准。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新型毒品案件办案指引,细化物质列管前后行为认定、主观明知推定、共同犯罪界定、毒品数量折算、电子数据审查及量刑适用规则,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基层司法适用标准,消解各地办案尺度差异。
(二)构建麻精药品三端贯通闭环监管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应联合公安机关,将麻精药品生产、采购、处方、调剂、销售、使用、报损、回收全链条纳入统一溯源监管平台,实现电子处方、医保结算、药品库存、异常购药、跨院取药数据互联互通。针对依托咪酯、曲马多、右美沙芬、三唑仑等高风险药品,搭建“异常处方、异常销售、异常库存、异常人员”联动预警模型。针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管控失范问题,落实司法建议、行政处罚、行业整改、刑事追责的衔接处置机制;精准划定合理诊疗用药、罕见病刚需用药、临床应急代购行为的合法边界,明确此类情形不纳入毒品犯罪规制范围,杜绝过度管控挤压正常医疗秩序。
(三)健全寄递贩毒跨域协同治理机制
公安部、国家邮政局、网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应联合建立涉毒网络账号、寄递轨迹、电子支付流水、异常收件地址的风险协同管控机制,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对电子烟弹、粉末、液体、胶囊、药片等高风险寄递品类实施升级安检管控。最高法、最高检可针对网络寄递毒品案件,统一电子数据调取、区块链存证、后台数据采信、虚拟货币交易追踪的司法适用规则。各地可借鉴江西“无毒邮路”、上海麻精药品办案规范、川渝禁毒司法协作等成熟经验,构建跨区域案件管辖衔接、证据互认、线索移送、行业整治、普法警示的完整治理闭环。
(四)健全青少年毒品风险分级保护机制
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烟草、妇联等部门应结合新型毒品伪装特征,动态更新禁毒教材与课程内容,将依托咪酯电子烟、“笑气”、右美沙芬滥用风险,以及网络涉毒暗语交易、问题食品饮品辨识等内容,纳入中小学、职校及高校分龄分层禁毒教育。对校园周边电子烟售卖点位、娱乐场所、剧本密室、网吧等青少年高频接触场景,实施清单化常态化监管。对出现药物滥用苗头的未成年人,建立学校上报、家校联动、心理疏导、医疗评估、社工干预、司法保护的衔接处置流程。对被裹挟参与涉毒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精准区分胁迫、诱骗、以贩养吸与主动牟利组织等不同情形,严格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政策,杜绝简单刑事处置,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标签化对待、滋生二次危害。
(五)完善戒毒复归分级保障长效机制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推进戒毒康复数据跨省互通、服务无缝衔接,搭建“场所戒治—社区康复—就业帮扶—心理矫治—家庭帮扶”全链条服务体系。动态管控由单一登记核查转向风险分级精准服务,针对驾驶、化工、医疗等涉公共安全岗位的从业限制,恪守必要、适度、清晰的划定原则;不得对普通就业、职业培训、子女教育随意增设限制性门槛。依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司法社工及社会组织,为戒毒人员开展个案帮扶与就业岗位对接。针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探索信用修复、就业激励、社会接纳配套机制,统筹管控约束与社会融入,兼顾管控实效与回归保障,削减诱发复吸、重新涉毒的外部社会诱因。
综上,推进禁毒工作现代化,并非一味依靠刑罚处置各类涉毒问题,而是要在统一法治框架内统筹发挥刑罚威慑、行政监管、医疗矫治、教育预防、科技甄别、社会帮扶多重效能。面对新型毒品持续迭代变异的现实形势,既要对走私、制造、贩卖、引诱教唆涉毒等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更要将治理重心前移,着力做好前端风险研判排查、行业监管漏洞补齐、未成年人防毒保护、戒毒人员社会回归等基础性工作。唯有完成从个案打击向风险治理、从部门分头履职向全域协同共治、从事后惩戒处置向源头前置防控的深层转型,才能依托法治保障禁毒事业高质量推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筑牢坚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