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马:武松杀嫂与民众私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38 次 更新时间:2008-09-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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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 (进入专栏)  

一部《水浒传》,论者夥矣!然我与大多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不同的是,我对梁山好汉的反抗行动始终持一种同情甚至是赞赏的态度。我认为,当一个政权利用暴力确定不移地、系统地侵害着每个成员的生命安全时,他们中的任何一员都有权利起而抗争。即使这种抗争带来了某些不可避免的破坏性后果,这后果也首先应该由它的批量生产商——独裁者和专制政府本身负责,而不应该由反抗者负责。

比如,就“武松杀嫂”一案而言,有指责他的道德主义立场的,也有指责他的私人执法的,但在详细考察了武松从取证到告发,再到手刃潘金莲、西门庆的全部细节之后,我仍然认为武松的私人执法情有可原。虽然在梁山的一百单八将中,武松远远不是我所喜欢的英雄。

首先,武松杀嫂以及西门庆是迫于无奈。据《水浒传》第二十六回记载:武松从东京出差回来,进门便看到了胞兄武大的死亡牌位,虽然觉得蹊跷,但并没有鲁莽地向潘氏发难,而是在详细地询问了胞兄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后,就地为亡兄守灵。夜及三更,有武大的冤魂化为戾气向他泣告冤情,他仍然没有发怒,而是再次好言动问兄嫂亡兄生前的治疗情况以及抬棺人的姓名等细节。作为阳谷县的刑警队长,他深知仅靠一些装神弄鬼的东西,根本无法给一个人定罪。只有当验尸官——本县团头何九叔拿出亡兄武大的酥黑骨殖和一锭西门庆用于堵嘴的十两银子,并正告他武大死时“七窍内有淤血,唇口上有齿痕”时,他才相信,胞兄武大确系被人药鸩而亡。随后他根据何的指引,找到本县退伍军人子弟,个体雪梨经销商郓哥先生,并从他的口里知道武大生前曾和他同仇敌忾,“布阵”捉奸,不幸在这场团结御侮的战斗中负伤,含冤牺牲。

这时,凭借武松的一身本事以及县刑警队长的身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犯罪嫌疑人潘金莲和西门庆拘押起来,听候发落。但没有,在这一回中,我们只看到,遇难者家属武松带着两个人证——何九叔和郓哥以及作为物证的一包酥黑骨头和十两银子,来到县衙前起诉潘金莲和西门庆。这显示了这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基层干警起码的法律意识。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作为本县的纳税大户、青年企业家、同时也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西门庆先生和县里所有的官员都是“有首尾的”,因而,本县知县只是一味推托“从长商议”。而等第二天早上,武松到县衙上班并要求“拿人”时,这位集司法和行政于一体的“一元化领导”因夜来收受了被告西门庆的贿赂,不仅连“从长商议”的话都不说了,反而退回了作为重要物证的骨殖和银子,并明确表示:“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这等于把武松从成文法管辖的社会彻底推到了自然法的状态里。而在自然法的状态里,武松可以自行执法,自我裁判,直到他认为公正地惩罚了飞夺他哥哥性命的凶手为止。

我们知道,人类为什么要放弃自然状态下的某些自由去建立由官长统治的公民社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一旦一个由纳税人自觉供养起来的政权不但背离了当初组建它时设定的维护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的目的,反而异化为吸吮民众膏脂,无端伤害民众生命的机器,而人们又在地上找不到救济的方法时,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然赋予的良知与理性,将投诉的目光指向上苍,而上苍在人间的意志就是自然法。它是一切明文法的根据,是地上所有宪法的永恒故乡。

中国人讲的“替天行道”就是这个意思,“天”就是“上帝”,“道”就是“自然法”。

在自然法中,人人都有权惩处侵犯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凶手。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那么,除了等待别人以同样的方式与程度来侵犯他的生命和财产外,他不应有别的期求。因为他的侵犯行动表明他已不再按照自然赋予人类的一般理性去生存,因而,碰到他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把他当猛兽对待。在那样的状态里,人们当然不会有一个明确的、条分缕析的章程可供遵守,但造化的神奇在于,在地上最早的明文法出现以前,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人们就有了一些不约而同的规矩:比如,本文的主人公武松遵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其中之一。

当然对于武松来说,除了自我执法,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忍气吞声,自认倒楣,甚至化悲痛为力量,自觉服从稳定大局,将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但这样一条高耸入云的标准只能针对自己,不能针对别人。因为武松作为本案的受害人,除了和别人一样享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外,他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而要求赔偿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褫夺的。几百年后的学者、文人觉得胞兄被人谋杀可以忍受,闹将起来会影响幸福的抄袭生活,因而,自愿选择逆来顺受,甚至认贼作父,我没有意见;但若要求几百年前的豪杰之士武松也做缩头乌龟,就是强人所难了。就我自己而言,我要诚实地告诉大家:假如我的胞兄被兄嫂伙同情人谋杀,我虽然拥有足够的证据,但最终还是在人间落了个哭告无门的境地,那么,我也可能选择含垢忍耻;但选择含垢忍耻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我没有像武松那样的一身武功,我如果拥有像武松那样的一身武功,我不敢保证我比武松做得更忍耐。既然我不能,那么,我凭什么要求几百年前的武松比我付出更多的爱心给敌人?《圣经》上说:“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中国话则说得更简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相信这些简单的法则胜过一打学者的说教。

其次是武松杀人后有自首行为。自首虽然不能洗清罪犯的一切罪孽,但至少表明了犯罪者有勇于负责的精神。人类历史上第一起谋杀案,发生在上帝创世不久。亚当和夏娃同居,生出该隐和亚伯。年底供献时,上帝喜欢亚伯的畜牧业产品,而对该隐的农产品则表现冷漠。该隐就恨弟之心发动,假装邀请其弟在田间谈心,把亚伯杀了。当上帝质问他把弟弟藏哪里时,他还以“不知道”和“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来欺骗年轻的上帝;而武松比该隐诚实的地方在于,武松杀了嫂嫂和她的情人后,不但没有假装不知道,反而对四家邻人拱手说道:“小人因与哥哥报仇雪恨,犯罪正当其理,虽死而不怨。”遂提头去县里“首告”。这表明武松在哭告无门的时分,被迫将自己扔回自然法的境地里,可一旦手刃了凶犯,他仍然愿意承认社会仲裁机关的存在。这也说明,一个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自绝于政府和人民”的。

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武松杀嫂虽然值得同情,但仅仅因为通奸就干掉两条人命,未免有点“量刑过重”了吧?对这种看法,我先要提醒大家:武松杀嫂不是因为通奸,而是因为谋杀。通奸是潘金莲谋杀武大的原因,而不是武松谋杀潘金莲的原因。自从这个二十三岁的美妇人和成功人士西门庆勾搭成奸以后,就日日歌饮,终朝取乐,全不以阳谷县人民的议论为意。但自西门庆和潘金莲交手的第一天起,这个“性解放的先锋队”——包括紫石街茶秀老板,并涉足婚介、接生、买卖经纪以及钟点房等多个领域的企业家、策划大师王婆女士——的头上就悬挂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就是打虎英雄武二的存在。他虽然不在场,却像影子一样无时不在注视着他们的交欢。随着这个战神出差归来的日期临近,这个“三人小组”的恐惧感日日加深,而最终是王婆女士的“斩草除根,萌芽不发”计划将这个最初婚外恋性质——顶多是故意伤害罪(将武大踢伤)——的集团拖入了犯罪的深渊。因而,通奸当然罪不至死,但由通奸导致的谋杀亲夫,不用说在几百年前一个道德治国的社会里,即使放到今天也是一项弥天大罪。

还有人说,武松杀嫂虽然有被迫的成分,但无论怎么说,都属于民众私刑的范畴,而民众私刑是不宜提倡的。如果武松的私人执法值得称道的话,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指责美国三K党的处决黑人以及中国“文革”时的批斗“地富反坏右”呢?对此,我的回答是:虽然从形式上看,武松杀嫂也属于民众私刑,但与美国三K党的处决黑人以及中国“文革”时的批斗“地富反坏右”仍然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无论是美国五六十年代或更早的黑人,还是中国1949年后的“地富反坏右”,虽然都被占据主流的意识形态或种族主义者宣布为“国家的敌人”,但他们从来就没有开罪过他们。难道黑人歧视白人了吗?难道是黑人把白人贩到美洲的吗?难道“地富反坏右”杀死或伤害过“红卫兵”的一丝一毫吗?说到底,他们犯的不过是“可恶罪”,不过是国家或种族主义者向“假想的”或者叫“理论上的敌人”发动的一场群体灭绝行为。与武松向杀死他兄长的凶手开战有本质的区别。尽管在其后的“血溅鸳鸯楼”一节里,武松有连环杀人十九名的骇人记录,但至少在“斗杀西门庆”这一出中,我看不出他有殃及无辜的行为。

对此,也许有人会说,尽管没有殃及无辜,但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公民,如果稍有不满就大打出手,甚至以命相搏,那么,世界上还有哪个政府能长久地保持秩序呢?对此,我的回答是:恰恰相反,民众中的大多数是最不容易改变他们习惯了的政府形式和统治思想的。一些偶然的失误、临时的不平以及由人性本身的弱点——而不是由统治者故意加之的缺憾、灾难,不会使得被统治者跟着野心家蛮干。只有一系列的错误、失政使得被统治者中的傻瓜也明白: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不是局部的,而是系统的;不是枝节的,而是根本的;不是一时疏忽的,而是精心安排的;不是可以忍受的,而是万难改变的;他们中的那些仁人志士、血勇之徒才会铤而走险。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家,忠君思想根深蒂固,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做“无父无君”的“禽兽”。因而,一部《水浒传》,与其说写的是无数江湖好汉、绿林豪杰面对国家政权的残酷迫害抽刀断水、报仇雪耻的快意宣泄,还不如说是一帮忠君之徒、孝义男女在靠山山崩、傍水水枯的情境下,力图自行其是而被国家意识形态牢牢缚住头脑的悲情挣扎。无论是前期的官逼民反,还是后期的竭力招安,都弥漫着一层剪不断、理还乱的苦恋气息。即便是像武松那样身怀绝世武功的英雄,在唯一的亲人被杀,县政府却以种种托词拒绝受理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没有看到他凭借神勇,挥刀搠死奸夫淫妇,然后独走天涯,而是将目击的证人一一找来,自买了砚瓦笔墨,将凶犯的口供签字画押,珍藏于胸,然后向曾经拒绝过他的国家权力机关——阳谷县政府走来。

当然,有好多人会怀疑自然法的存在。认为世界上如果真有这么一部法律,在这部法律的治理下,没有政党,也没有政府,人人是他自己的国王,自我选择,自我负责,自得其乐,那么,谁还愿意再加入社会,甘受皇帝老儿和官长的气呢?我的回答是:如果人人都不要腐化堕落,如果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只吃上帝配给的蔬菜,不要贪恋善恶树上的水果,人类就可能永远也不会从自然社会中分离出来。可亚当夏娃没有那样做,人类也没有纯朴皆如赤子,像二十世纪中国湖南的一个老汉说的“六亿神州尽舜尧”。事实是上帝创世不久,地上就满了强暴。如老子所言:“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因为在自然状态下固然有好多天真的乐趣,但那种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和自由极不稳定,且经常处于危险之中。粮食储藏技术的提高使得人人对别人的财物充满觊觎之心,纯粹观赏性的工艺品的出现又使得人们的占有之心大增,尤其是报复和偏狭使得人人可执法的权利经常得到滥用。比如,在远古的部落时期,一个情妇杀了人,和她相好的男人就会力阻惩罚,因为一旦这情妇抵了命,他就再也不能与其同床共枕;而一个仇敌只是瞪了他一眼,报复和厌恶之心就会使他加大惩罚的力度,剜去人家的眼珠。因而,人们为了更好地处在一个安全、和平的环境里,还是放弃了自然生活,同语言和习俗大致接近的邻人、部族共同组成了一个社会。

这个社会中的人们虽然失去了好多自由,多了许多令人难以忍受的限制,但相比自然生活,这个社会还是有许多好处:

比如,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个社会至少在形式上有了明确的、事先为大家共同同意的、条文化了的法律可供遵守。再也不像过去,各人执行法律只是凭借上帝赋予的良心,而良心这东西有的人少,有的人多,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比如,在“武松杀嫂”一案中,武松要惩罚杀死他兄长的凶犯,凭什么?凭的只是当时的良知状态,而他的良知状态别人是看不见的。一切皆取决于他在动刀之前理智和感情的搭配关系。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社会至少在形式上有了一个中立的依照现行法律裁判的专门裁判官。这样,至少在理论上就可以避免自然状态下私人执法的报复和偏袒之弊。比如,还以“武松杀嫂”为例:潘金莲参与了从策划到研制、和药、灌送毒鸩的全过程,固然罪不可赦,但潘金莲并不是一个天生的荡妇。在清河县做大户人家的服务员期间,屡遭男主人的性骚扰而不从,并毅然将这个“花心老板”的犯罪事实报告给了这家的女主人。男主人从此怀恨,最后不惜倒陪许多妆奁,将其送与人称“三寸丁谷树皮”的武大作妻。因而,潘金莲嫁给武大从开始就是报复的产物。武大是这场报复事件的受益者,但因为身材矮短,形容猥琐,导致这场悲剧婚姻难以为继。最后发展到淫邀艳约,一枝红杏出墙来,固然与潘自身把关不严有关,但当时的人口买卖制度与婚姻不自由更应该对这场谋杀案负责。但问题是这场谋杀案由被害人的胞弟执法,事情就变得简单起来。愤怒和悲痛使得武松不可能考虑潘金莲的犯罪动机,对兄长的过分热爱又使他忽略了武大的自身条件无法满足妻子日益增长的性需要,私人执法的程序简化又使得潘金莲根本没有申辩的机会,一场严峻而血腥的审判就这样发生了。

从执法的角度看,这个社会有了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使合法的调查、取证与判决得到最有效的支持,从而避免了自然状态下私人执法常常遭到的冷遇甚至是暴力抵抗。因为人性的普遍弱点是,对自己利益攸关的事往往会倾注十分的热情,而对自己利害以外的事则表现冷漠。在“武松杀嫂”一案中,我们明显地看到了阳谷县人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由主义”作风十分严重。在起诉潘金莲与西门庆未遂后,武松制办了鸡鸭酒肉,要求街坊邻居到家作证,竟无一例外遭遇冷漠。最终是武松的恫吓与拖带才使他们不得不挪步出门。

先后来到武大家中接受调查的有:姚记银器铸造公司总经理姚文卿先生,紫石街殡葬纸火代办中心主任赵仲铭先生,阳谷县退休官员、酒水饮料零售商胡正卿先生,山东馉饳大王、“天下第一碗”饭庄老总张公先生,这四家邻舍和武松,共五人组成一个临时的“人民法庭”。这个“人民法庭”的审判长,同时兼本案的原告、行刑官与公诉人于一身的是打虎英雄武松先生,被告是独立策划人王婆和家庭妇女潘金莲,书记员是书法家胡正卿先生,其余三位都是陪审团成员。开庭之前,《水浒》插话道:“为何先坐的不走了?原来都有土兵前后把着门,都似监禁的一般。”——原来他们一进门就被“双规”了(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这样一场“双规”起来的审判,不用说现代法律专家,即使是对法律知识不甚了然的人也会看出其中的破绽:第一,武松具备多重身份,尤其是审判长与原告混一,被告有权申请回避;第二,武松在大街上强行拉人,并在审判中多次挥刀揎拳涉嫌刑讯逼供;第三,土兵前后把门涉嫌非法拘禁;第四,没有给被告潘金莲与王婆设置辩护程序;……但问题是,武松在公安机关完全不作为的情况下,除了“双规”、恫吓甚至拿刀在潘金莲的脸上揩了两揩,他有什么办法能让人家开口?

除了普遍的不配合与冷看慢待外,私人执法常常会遭遇暴力。这无形中增大了执法的难度与风险。我们试想,假如武松在审判之前拉扯的人,不是相对文弱的胡正卿、王婆等辈,而是李逵、孙二娘,那么,“人民法庭”还能不能如期开庭?再假如武大和武二掉个个,被害的是武二,执法的是武大,那么,凭武大的素质还怎么报仇雪耻?或者执法的还是武松,但犯法的不是西门庆,而是林冲、鲁智深,那么,武松还能不能够讨得公正?事实上,在斗杀西门庆的过程中,武松曾被西门庆踢落飞刀,一度处于下风。

正因为有如此多的弊端,人们才在自然生活的人们中间设立政府。可设立政府之后,由于权力的相对集中,财力与装备的强大精良,使得放弃自由执法权的公民事实上已经处于无法还手的地位,尤其是当中央权力过大,地方完全失去支配自己辖区事宜的权力,行政、立法、司法又混而为一,所有的权力都穿一条裤子的时候,百姓和政府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那么,怎样才能使政府行使的权力都取得百姓的授权?得到授权后的政府能有效地履行保障公民财产和安全的义务又不至于营私舞弊?这是有政府以来就困扰人类的大问题。

地上的君王常常以为臣民们一旦把执法权交给他就可以恣意妄为,事实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当初设置它的目的的限制,否则,就等于自画招供,表明自己是一个僭主与公敌;而一个僭主与公敌就是以自己的倒行逆施以及对臣民生命财产的恶意侵犯,把自己与臣民推到战争状态里的人;而在战争状态里,人们杀死一个侵犯他生命的暴君就跟杀死一头向他扑来的野猪一样,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人们如果嫌武松以及梁山好汉的自我执法过于粗鲁当然也可以,但你得给他们铺设比自我执法更有效、更能体现公义的渠道。因为武松杀嫂是专制腐败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人们只对逼上梁山、铤而走险的好汉义愤填膺,而对官官相护、草菅人命的宋王朝视而不见,那么,我就认为你是在指责结果,而不指责原因——就像一个人只指责随地大小便,而不指责不修厕所;只指责乱穿马路,而不指责不装红灯;只指责寡妇的叫喊打破了小区的宁静,而不指责强奸她的流氓犯一样。这样的立论看似大义凛然,既提升了事件的意义,又维护了大局的稳定,实际上恰好是它屏蔽了问题的实质,降低了公民权利丧失的危险指数。因为在一个权力没有制衡的社会里,自卫几乎是对抗专制暴力的唯一武器。所以,法国的《人权宣言》才会把“反抗压迫”提到和“自由、财产、安全” 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它认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

2007年9月4~12日草于长安饮马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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