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中,值得注意的是特别低的无罪判决率,100多万案件,140多万人被定罪,只有294人被判无罪,其中还包括部分自诉案件。这是创了新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表明我们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还任重道远,目前审判的过滤和把关作用还是不够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日前接受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在他眼中,无罪判决率创新低意味着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何才能“突出重点、体现亮点”?司法实务中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点又在哪里?
一、关于无罪判决率:诉讼的结构与体制关系较大
四川法治报:龙教授,今年全国两会时,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无罪判决率,并给出了一系列数据,广受关注。您对此怎么看?
龙宗智:看200多件包括自诉案件的无罪判决,还要注意后面还有1000多件检察院撤诉案件,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的无罪判决。也要看到公安移送的案件,约有四分之一已被检察院通过不起诉等程序过滤出去了。因此,司法机关把关作用仍然是存在的。不过,实际的无罪判决率仍然很低,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
四川法治报:学术界对无罪判决率怎么看?
龙宗智:据我所知,“两高”目前很注意这个无罪数据及引起的社会反响,学术界对此也很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是在我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行“庭审实质化”的审判机制多年后仍然显现的数据。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发挥审判对案件质量的检验把关作用与诉讼决定作用。这个无罪判决的数据,似乎可以作为一个表征,说明我们这项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四川法治报:您认为无罪判决率过低的原因是什么?
龙宗智:这当然与司法人员长期以来的诉讼观念有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社会、轻个体的传统司法观念已经有了变化,但因多方面的原因,它的顽固性很难消除。更为重要的是司法体制的原因。上世纪90年代,我就提出,中国刑事诉讼的特色是存在“控辩审”与“公检法”两重结构,前者是三角关系,后者是线型构造,而且后者具有宪法、法律根据与强大的实践逻辑。线型构造就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关系既注意通过制约维系公正,又注意加强配合提高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平行与一体化关系影响,配合易而制约难,因此普遍反映实践中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这正是无罪判决率低的重要原因。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制度性影响。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四川法治报:针对无罪判决率创新低,我们应当怎么看待?
龙宗智:我出国看世界的机会较多,感受到我国确实是当今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由“治罪”到“治理”,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提高司法质量,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仍然有大量工作要做,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四川法治报:据了解,国家正在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准备,您认为,在完善法律方面,如何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
龙宗智: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期也在紧锣密鼓加紧准备。刑事诉讼是常态社会中最深刻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行为,刑事诉讼法历来被称为“小宪法”,它不像刑法修改较频繁,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制定以来,这是第四次修改,各方面十分重视。我曾著文分析称,本次修改,大改条件不成熟,小改意义不大,建议推行中改方案,不是“应改尽改”,而是“能改则改”,至少有一些较大的动作,“突出重点,体现亮点”。
四川法治报:如何“突出重点,体现亮点”?
龙宗智:刑事诉讼法修改,实际上是在公、检、法,以及控、辩、审之间进行资源配置的调整,因此,历来争议很大。比如强制措施,关押久一些、手续方便些,对侦查有利,但公民权利可能受妨碍,立法需要充分考量如何维系其间的平衡。本次修法的重点很明确,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推进律师辩护制度等,而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司法公正,也是修法的重要方向。
四川法治报:与无罪判决率问题相关,如何采取法律措施推进司法公正?
龙宗智:我认为,首先要将“以审判为中心”“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防止、对冲“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以及“疑罪从有”。我在2010年就专论“建立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应当说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根据。其次,要完善审判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因此应当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防止法院以“无必要”为理由不鼓励甚至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证人出庭,同时限制应出庭未出庭证人庭前提供的书面证言的效力。再次,要完善认罪认罚制度,避免一些本应作无罪处理的案件被认罪认罚“消化”了。此外,涉及证据收集、使用、判断的证据规范,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证据制度建设:防止冤假错案,关键在于证据
四川法治报:您是证据法研究的大家,提出了中国刑事证据法一系列新的命题,有很大学术影响。在证据制度建设方面,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并防止冤假错案?您有什么看法?
龙宗智:著名法学家边沁有句名言,“证据乃正义之根基”。全面收集证据、正确使用与判断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基础。实证研究表明,案件质量不高,主要是证据质量不高;冤假错案尤其是冤案假案,也主要是由于证据出了问题。多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完善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司法解释的完善,需要完善证据规则,包括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成熟的解释性规范写入法律;完善其他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规范;完善涉外证据与取证规范,等等。就防止冤假错案,特别要注意防范非法证据的影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四川法治报:龙教授,您提出的中国刑事诉讼印证证明模式及相关研究,在国内有很大的学术影响。这种研究,对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有什么作用?
龙宗智:我在20多年前,基于多年的司法实践体验与学术研究,提出中国刑事证明特别重视印证证明,形成所谓“印证证明模式”,而后进行了长期的研究,有一系列学术成果包括获奖成果。一个篱笆要有三个桩,孤证不立,是中国史学的传统,也是律学的传统。两个以上的证据指向一致,证明同一事实,才能建立较为稳定和可靠的证明结构。中国整体主义的司法治理,非言辞非直接证据审查方式,也是印证证明模式产生的原因。合理的印证是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最重要的证明手段。但使用过度、使用不当,也会出问题,尤其是印证证据来源不可靠,使印证建立在沙滩上,表面相互印证,但经不起检验,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印证证明必需放在合理的证明框架中接受检验,注意追溯证据来源,同时加强心证功能,重视科技证明。
四川法治报:最近有个新闻,原三体公司CEO许垚因投毒杀人被执行死刑。许垚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在对他的审判中,其辩护人曾就“只看报告不给看质谱图”表示遗憾。您对这个案件是否了解?
龙宗智:许垚确实是西政毕业的学生,而且他的毕业证上还有我的签名。我没有看卷,对证据问题缺乏发言权,但是我尊重法院的判决。除了反思教育的伦理建设功能外,也注意到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证据问题,主要是涉及毒剂鉴定基础的“质谱图”出示与辩论问题。
四川法治报:“质谱图”是科技问题,法律人包括辩护律师能看懂吗?
龙宗智:这就涉及到我们证据法的一个基本方向——证据法的科学化问题。中国传统的证据制度是人证中心、口供中心,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及司法运用,使科技证据作用日益显著。一是传统鉴定技术的现代发展,如DNA鉴定、微量元素检验等;二是网络与电子数据的迅速发展及证据运用,包括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证据运用;三是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及生成证据和帮助审查证据,AI来势凶猛,甚至使人猝不及防。在新的科技浪潮及科技变身为证据的过程中,法律人要做适当准备。除了学会审查科技证据的基本方法外,还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使用法律已确认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理解证据、判断证据,认定事实。许垚案的“质谱图”,辩护律师要求出示,肯定不是他们去质证,因为他们也看不懂,而是他们想要通过技术专家去发现问题,质疑证据。
四川法治报:您提到科技证据的问题,提到AI来势凶猛,能不能谈一下法律人对新科技应有的态度。
龙宗智:我的基本看法,一方面,要拥抱新科技,需要发展且能正确运用新的科技证据,这是打破人证中心、口供中心,实现证据法客观化,保障刑事案件质量最重要的路径与方法;另一方面,要祛魅新科技,了解它的技术局限包括时空局限。至少在目前及相当时间内,AI的辅助,还代替不了在证据收集、使用及事实认定上办案人员的主体作用。对于拥抱新科技,我虽然心态开放,但毕竟老同志的知识构成限制,有点力不从心,希望寄托在中青年法律人、法学学者与学子身上,他们是中国法治的希望。
【作者简介】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