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即将有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的法律来指导金融强国建设,为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奠定更有力的法治基础。同时,考虑到新技术变革已经深入影响金融业务、模式、流程和产品,并且给制度和规则带来深远冲击,可以预计《草案》亦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趋势。
明确合规边界,锚定发展方向
在《草案》规范下,金融科技合规边界将更清晰。
《草案》第三条明确“国家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第七十一条则突出“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可以看到,数字化与新技术已给现代金融业带来全面影响,原有的金融机构与业务边界变得模糊,近年来也出现了冒用“科技”之名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给金融安全与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草案》正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重要举措。第一,健全的治理体系才是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同类业务同等监管”等底线思路将贯穿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全面遏制其“野蛮生长”的可能性。第二,对于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新模式,监管层将在穿透式监管的前提下,深入厘清各方风险与责任的边界,从而有效促进创新与安全的平衡。第三,以金融科技名义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个人和经济社会安全的非法金融活动,将持续迎来各方协同、高压整治态势,从而形成更加良性、健康的金融科技创新氛围。
同时,金融科技发展方向将更加明确。
《草案》第七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数字金融的内涵包括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重点。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为企业和居民完善信用画像与风险模型,提升对客户与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金融科技有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缓解信息不对称,打通政务、产业等数据壁垒,支撑信用融资、供应链金融等发展;金融科技带来智能风控体系升级与安全治理体系完善,充分保障金融创新不逾越“红线”;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还可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切实提升金融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与质效。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成为解决其他几篇“大文章”痛点的重要突破口。例如,科技金融存在难以评估科技企业信用与科技创新成功概率的难题,绿色金融存在金融产品环境效益难以评价与各种“假绿”“漂绿”问题,普惠金融则处于从“够不够”到“好不好”转化的关键期,养老金融尚难以精准匹配居民和养老产业的特殊需求。鉴于此,金融科技通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精准性、增强扩展性,显然能够助力金融机构做好科技金融等几篇大文章。同时,《草案》第十二条指出“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由此可预期,依托新一代数字人民币计量框架、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生态体系,数字化和科技力量将被更好地应用于货币金融运行。
规范运行主体,筑牢发展根基
未来,金融科技运行主体将更加健全。
一则,《草案》第二十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上述范围经营。”这给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带来更多规范性约束,尤其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盲目扩张,防止“数字幌子”下的违规经营和跨区域展业。同时,技术应用不能变相突破业务许可范围。对此,金融机构需在技术投入前评估是否涉及超范围经营,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技术中性”原则的监督。
二则,《草案》也明确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并且强调要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这对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的跨界融合构成直接约束。许多科技企业或数据企业都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技术+金融”的合作模式创新,未来必须严格区分技术服务和金融业务,以保障金融机构的核心功能与业务不外包,从而避免越界经营。
三则,《草案》首次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被正式纳入金融机构范围。这预示着支付行业将进一步突出持牌经营、合规经营和审慎经营,对围绕支付机构生态展开的金融科技创新也有多重影响。当然,虽然《草案》重点突出规范与治理,但其也将为金融科技运行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且降低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在主体日益健全的基础上,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将更加规范。
长期以来,不同金融子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创新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在产品实质层面却具有共性特征,使得处于交叉领域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模糊状态。《草案》通过统一法律框架,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更加清晰的合规路径。例如,《草案》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得以创新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这些均对金融科技产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从设计阶段就必须嵌入合规要求,不能采用“先创新、后合规”的模式,如AI大模型金融应用产品需事先重视“算法黑箱”与可解释性挑战。二是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必须与其推出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复杂程度相匹配,逐渐减少“一哄而上”“为技术而技术”的所谓创新。三是过去追求“弯道超车”的颠覆式创新将受到约束,渐进式、合规导向的创新将成为主流,且更加重视金融科技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同时需注意,《草案》还规定“通过互联网营销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遵守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这使得诸多金融科技产品的营销不仅需遵守金融监管法规,还需满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使互联网平台企业不能再简单作为金融流量入口,而是需要承担更多合规责任,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此外,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将更加高效。
《草案》第四十二条明确:“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市场恐慌、流动性枯竭等重大风险。”对此,我们需要看到,前沿技术带来的潜在冲击已经扑面而来,未来必将成为市场风险防范的重点。例如,AI的算法同质化可能导致市场共振,放大系统性风险。事实上,在各国金融市场中,高度依靠算法的交易在特定情况下曾造成市场波动放大效应、流动性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再如,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还可能对金融体系网络韧性形成潜在的系统性威胁。因此,国家层面需构建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全景式风险监测网络。此外,《草案》第六十一条提出“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加强监管人才专业队伍建设,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这将有利于推动监管科技的全面发展,例如在机构监管中为各类机构进行综合数字画像、打造智能风险预警机制,在行为监管中构建市场行为的智能实时监控与违规识别系统,在功能监管中确保同类业务适用相同监管标准、严控跨市场风险传导,在穿透式监管中实现资金流向全程追溯、复杂交易结构穿透识别,在持续监管中打造“7×24小时+自适应”系统。
总之,《金融法》将重塑金融科技行业生态,使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逐渐走上持续、稳健、良性发展轨道,使金融科技企业以兼具技术实力与合规能力作为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高效、智慧监管能力,最终形成技术驱动、创新有序、风险可控、法治保障的金融科技创新态势,进而有效支撑金融高质量发展。
原文载于《英大金融》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