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覃珍玲,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在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与少子化交织的多重背景下,智慧养老快速发展。然而,智慧养老在提升服务效率与控制能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对老年人的技术僭越和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技术规训,陷入了“智慧悖论”。本文借助芬伯格的工具化理论构建分析框架,系统梳理智慧养老的发展脉络与生成逻辑,剖析“智慧悖论”的成因。研究发现,当前智慧养老实践大多仍处于初级工具化阶段,虽然通过去情境化、功能化、自主化等过程实现了技术的功能化应用,却未能在次级工具化阶段完成社会价值的再嵌入,“智慧悖论”由此产生。为此,本文提出从系统化重构、中介强化、职业赋能与主动性激活四个维度推进次级工具化进程,以促成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动态平衡,进而重塑以人为本的智慧养老可持续发展路径。
[关键词] 智慧养老 工具化理论 技术理性 价值理性
一、引言
自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部分地区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在家庭小型化与少子化趋势的共同作用下,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以家庭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也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更为迫切的要求。近十余年,物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迅速发展并嵌入养老场景,智慧养老被寄予缓解人力短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期望。在政策与市场双轮驱动下,养老产业规模快速扩张,服务效率与精准度显著提升。然而,智慧养老亦呈现出明显悖论:技术可缓解供给约束、推动产业升级,但过度依赖技术理性可能引发照护关系的“去人性化”,使服务异化为“设备管理”,并在数字鸿沟中加剧对老年人的排斥与边缘化。这一现象提示我们,有必要对智慧养老的路径选择展开更为系统的反思。
学界对智慧养老的研究经历了从工程与信息管理取向,转向政策制度分析,再到伦理议题聚焦的演进过程。研究早期侧重硬件设施、平台与应用场景的建设,随后关注平台化转型与责任网络。[1][2][3]近年则围绕数字鸿沟、隐私风险与社会排斥展开分歧讨论。一类研究强调远程监测、预警与评估对安全感与福祉提升的积极意义,[4][5][6]另一类则警示技术理性优先的倾向可能导致照护异化并放大伦理风险。[7][8][9]相关争论表明,智慧养老并非单一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制度安排与伦理边界的综合性议题。
总体而言,现有伦理研究多为碎片化观察,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往往停留在功能层面的肯定或批判上,尚未形成深入的理论解释框架。基于此,为全面理解智慧养老的运行逻辑,本文引入安德鲁·芬伯格(Andrew Feenberg)的工具化理论(instrumentalization theory)作为分析框架。[10]芬伯格指出,技术既非独立于社会的中性工具,亦非单向决定社会的力量,而是在社会关系与制度结构中被持续建构与再嵌入的动态过程,其性质取决于具体社会情境。为揭示技术的可选择性,芬伯格从初级工具化(primary instrumentalization)和次级工具化(secondary instrumentalization)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前者以确立技术理性为核心,通过去情境化(decontextualization)、简化(reductionism)、自主化(autonomization)和定位化(positioning),将对象从原有社会语境中剥离,使其转化为可被操作和控制的功能化客体;后者则指向价值理性的回归,通过系统化(systematization)、中介化(mediation)、职业化(vocation)与主动性(initiative),将技术重新嵌入社会网络,赋予其伦理、制度与审美意涵,进而重塑主体身份与社会关系。二者并非简单对立,而是递进关系:初级工具化奠定技术的功能可用性,次级工具化则保障其社会正当性与发展可持续性;一旦前者压制后者,技术便可能服务于狭隘利益,偏离广泛的社会价值取向。[11]
该理论为分析智慧养老提供了重要视角。在智慧养老的实践中,初级工具化体现为生命体征的监测、预警系统的自动化运行与平台算法的精准控制,突出效率与风险治理;次级工具化则依赖家庭、社区与社会组织的介入,使技术得以维系代际情感、强化服务人员的职业认同并提升老年人的主体性。由此,初级工具化构成技术的“功能化”阶段,次级工具化构成其“社会化”阶段。只有推动次级工具化的充分实现,智慧养老才能在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达成动态平衡。基于这一理论视角,本文尝试借助工具化理论阐释智慧养老悖论的生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推动智慧养老人本化转向的可行路径。
二、智慧养老的演进路径与生成逻辑
(一)智慧养老发展历程
我国智慧养老的发展大体经历“信息化—平台化—智慧化”三个阶段,其演进实质是从追求效率的技术理性向由伦理关怀主导的价值理性的跨越。
第一阶段为信息化阶段,主要表现为单点设备接入和功能替代。以2013年为起点,在政策引领下,物联网技术开始介入养老服务,推动智能手环、语音助手和远程监测等设备逐步应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养老服务模式开始由传统的“人找人”向“设备监测+系统集成”转变,并呈现鲜明的“初级工具化”特征,即技术旨在实现养老需求的抽象化与功能化。然而,设备与情境之间缺乏互联,服务呈现碎片化态势,致使技术在实际情境中呈现较低的整合效应,并最终陷入以技术理性为主导的单向控制结构之中。
第二阶段为平台化阶段,核心在于以平台为中枢的资源整合与服务流程协同。2015年,政府将智慧养老的定位从服务工具转向产业规划,并推动其向平台化转型。此后,政府发布一系列政策推动技术、养老产业、养老服务与治理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智慧养老产业标准化与规模化发展。在此背景下,平台逐渐成为整合老年人信息、服务需求、供给主体和监管流程的中枢,推动养老服务由分散运行转向流程协同。例如,各地普遍建设12349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实现服务需求受理、响应和调度的统一管理。然而,该阶段智慧养老虽实现了“设备—平台”联动,但平台仍依赖预设规则和人工阈值,缺乏对个体差异的柔性适配,技术应用仍受制于初级工具化的技术理性。
第三阶段为智慧化阶段,呈现“适老化转型”与“主动预测升级”并行的特征。进入2020年以后,针对数字鸿沟与高质量发展需求,政府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政务等场景出台一系列政策,致力于提升老年人数字技术可及性,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在此期间,智慧养老沿着“设备—平台—场景—生态”的路径,逐步构建起“居家—社区—机构”一体化生态体系。在技术逻辑上,智慧养老突破单纯的设备互联,呈现智能化与无感化趋势。生命体征监测方式从依赖穿戴设备转向环境感知和非接触式检测,开始融合行为模式、语音、生理信号和情绪识别等多源数据,利用算法构建健康画像,实现了风险预警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测的转变。在产品和服务形态上,则体现为集成化与融合化趋势。产品形态由单一设备延伸至智慧床位、智慧餐厅和智慧养老院等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内容也从单一健康管理拓展至涵盖医疗、照护、消费的全周期服务,推动医养结合、线上线下联动及跨产业协同。近两年来,智慧养老服务不仅强调“全人群、全过程、全方位”,还更注重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这些转变标志着技术被重新嵌入社会关系与制度语境中,不仅提升了服务的精准度,而且加强了对老年人的伦理关怀与主体认同,彰显价值理性的回归。
(二)双轮驱动的智慧养老发展路径
我国智慧养老呈现政策与市场双轮驱动特征。
政策动力源于以技术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治理取向。技术主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便深度嵌入国家治理逻辑,从“向科学进军”到“互联网+”“数字中国”,技术始终被赋予现代化与治理能力提升的象征意义。面对快速老龄化,国家延续“技术优先”的发展路径,将技术创新作为优化养老服务、缓解结构性压力的重要抓手。《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把技术创新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第一动力和战略支撑,提高老年服务科技化水平。[12]近期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强调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与民生保障领域的深度融合,将其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动力,清晰指明以智慧化、数字化手段重塑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在政策引导下,相关部门通过规划引领、标准规范和试点示范等多种方式推动智慧养老的发展与落地:先后制定两期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量化指标明确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与重点方向,发布四个版本《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以加快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示范应用与市场扩散。此外,2017—2023年,政府共遴选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238家、示范园区3家、示范街道(乡镇)387个、示范基地99个,有效发挥了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智慧养老从政策倡导走向实践落地。
市场驱动源于养老服务需求扩张与供给能力提升之间的相互强化。随着人口结构快速转型,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单纯依赖福利供给的养老模式已难以有效回应规模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由此形成显著的养老服务缺口。在此背景下,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引导与制度安排,逐步降低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制度门槛,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向多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自2013年以来,国家明确强调要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养老市场,养老服务机构数量随之快速增长。随着信息技术与养老产业的融合不断深化,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类型日益丰富,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与此同时,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快速迭代过程中,也面临拓展应用场景与实现商业转化的现实压力。养老服务因其稳定需求和高度情境化特征,成为数字技术落地的重要领域。在需求牵引与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下,智慧养老逐渐形成以市场逻辑为支撑的发展动力。在潜在需求释放与政策支持叠加的背景下,养老服务进一步成为资本重点布局的领域,新兴技术持续嵌入养老服务场景,推动智能监测、护理机器人和远程健康管理等产品加速发展。服务机器人量产、智能家居和可穿戴设备市场规模的扩大,表明智慧养老在养老服务需求扩张与供给能力提升的驱动下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综上,政策驱动为技术应用提供了制度合法性,市场驱动则推动养老服务形态与供给方式的转型升级,二者共同塑造了我国智慧养老的发展路径。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智慧养老更多服务于风险控制与效率提升的治理目标:政府通过智能化平台强化服务监管,养老机构依赖管理系统和监测设备规避运营风险,居家养老则侧重于安全预警与风险防范。相较之下,老年人的多样化、情境化需求和一线养老服务人员的实践经验,尚未在智慧养老中得到充分吸纳与回应。
三、智慧养老的实践悖论
(一)智慧养老的实践价值
随着智慧养老的发展,其作用不断显现,主要表现为对养老服务需求方、供给方和养老产业的重新赋能。
首先,智慧养老增强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减轻家庭照料负担。健康检测与监测设备通过连续数据采集与反馈,提升老年人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与掌控能力;辅助器具、智能家居、机器人等则在日常照护、康复训练及环境适应等方面提供支持,强化老年人自主生活的能力。两者共同推动老年人由“被动的受照料者”向“自主的管理者”转变。对于家庭成员而言,借助健康监控设备可实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的实时监测与预警,摆脱长时间的在场要求,既缓解了工作与照护之间的矛盾,也强化了家庭内部的情感联结。[13]
其次,智慧养老缓解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困境,推动养老服务水平提升。智慧养老通过对技术的综合应用,构建起“人—设备—平台”协同运行的服务机制,实现从传统人力密集型服务向人机协同型服务模式的跃迁。其运行逻辑在于从“人操纵机器”到“机器操纵机器群”,再到“机器群之间自动协作”的多层次技术嵌套,有效重构了传统养老服务的组织形式。[14]国际经验亦表明,智慧化养老产品对于缓解养老服务劳动力危机具有重要作用。例如,荷兰预测到2040年其老年护理服务将出现约1亿小时的人工缺口,引入智慧化养老产品是应对这一缺口的关键措施。[15]另外,智慧养老推动养老服务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与个性化。在“监测—评估—干预”的服务闭环之下,服务人员节约了时间成本,能更全面地把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并回应其个性化需求。[16]
最后,智慧养老拓展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动养老产业升级与规模扩张。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快速释放,养老服务逐渐成长为体量庞大的战略性市场。据预测,2014—2050年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市场规模将从4万亿元增长到10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将从8%增长到33%。[17]庞大的需求规模不仅为新兴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也是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与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切入口。以智慧养老为载体,数字技术被系统性嵌入养老服务流程,催生出智慧助老餐厅、智慧护理院等新业态,推动养老产业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形态向技术密集型形态加速转型。在这一过程中,智慧养老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效应不断强化,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显著增强了产业扩张动力,带动相关设备制造、平台服务与应用场景协同发展。随着技术应用深化与市场规模扩大,养老产业整体体量持续增长,逐步成为支撑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领域。数据显示,我国智慧养老产业市场规模从2014年的0.17万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约6.8万亿元,[18][19]预计到2035年将达到20万亿元。[20]
(二)智慧养老的技术僭越与技术规训
然而,智慧养老的发展并非单向赋能的过程,其在实践中呈现技术僭越与技术规训双重特征,产生了“智慧悖论”。在显著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的同时,智慧养老因技术扩张引发社会排斥、情感断裂与主体性消解等困境,呈现三重结构性张力。
其一,技术排斥与“数字难民”。智慧养老高度依赖信息化平台、智能终端和远程交互,要求老年人具备基本的设备接入、信息识读与交互反馈能力。但大量老年人因设备获取、网络接入与使用支持不足被排除在外,成为“数字难民”。这种排斥不仅是操作障碍,更嵌入社会结构之中,形成多维不平等,表现为城乡、阶层差距导致的技术机会不均衡。[21]同时,智慧养老产品的复杂设计与操作加剧社会技术层面的年龄歧视。[22]开发者在产品设计中往往假定老年人为“技术无能者”,忽视其视听能力、操作习惯与文化经验,将其构建为被动的客体,导致老年人因缺乏“技术资格”而丧失服务权利,成为新的社会边缘群体。
其二,技术依赖与情感断裂。传统养老以面对面照护为核心,既包含身体协助,又承载情感慰藉与文化传递。在市场化进程中,子女将照料“外包”给专业服务人员,仍可通过协商与互动维系情感联结与社会亲密性。[23]但智慧养老将“外包”对象转为机器,协商空间被压缩,人际互动被算法与数据替代。这一转变在表面上提升了效率与可控性,却在无形中削弱了照护过程中的情感温度。既有研究表明,孤独与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生风险高度相关,[24][25]而稳定的社会关系与情感支持对认知健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6]对“远程化”“自动化”的过度依赖可能使孝道沦为冷冰冰的“机器义务”,掏空照护背后的亲密关系与关怀内涵。
其三,“数字专权”和主体性消解。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养老编织了全天候、全场景的监控网络,其监控范围延伸至卧室与浴室等私密空间。伴随生物识别摄像头、语音交互设备和定位装置的广泛应用,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被持续数据化,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张力愈发凸显,老年人不得不在尊严让渡与风险规避间作出艰难抉择。尤其在知情同意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老年人往往被动成为数据提供者,其隐私易在市场流通中遭到滥用。这不仅制造了“数字圆形监狱”,更在算法干预下剥夺了老年人的生活解释权,使其沦为数据客体,导致其能动性与尊严遭受侵蚀。
同样地,智慧养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繁复的照护工作,但也深刻重塑了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结构与职业认同,呈现出明显的“规训”效应。
一方面,技术排斥加剧了职业边缘化风险。我国养老服务人员普遍面临“老龄化”与“低学历化”困境,其在传统模式下依赖经验与情感互动完成服务。智慧养老虽能简化部分服务流程,但也要求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设备使用、平台操作与信息异常处置等能力。部分低学历的中高龄服务人员由于对相关系统适应不足,难以顺利完成工作要求,陷入“技能不足—效率受限—要求提升—焦虑增加”的循环。在这一过程中,技术若未能充分兼顾使用者的实际接受能力,则可能难以完全实现对劳动者的有效支持,甚至会强化管理端的流程控制,使一线人员在工作中感受到自主性的减弱。
另一方面,技术规训推动情感服务的空心化。养老服务本属情感密集型行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基于同理心、信任与关怀的面对面互动。但在智慧养老框架下,远程监控设备将健康状况简化为数据指标,远程监护替代在场照护,削弱了日常交流与情感关怀。[27]随着GPS定位、影像记录等技术的嵌入,工作内容被严格量化和追踪,工作重心由情感关怀转向指标合规;社交机器人的引入进一步加剧了服务人员“被监控”的工作体验,[28]使服务过程趋于机械化,进而侵蚀服务人员的职业认同与自我价值。在以指标、数据和流程为中心的技术理性主导下,养老服务人员被迫在“效率”与“关怀”之间选择前者,进而削弱了养老服务应有的人文价值与照护伦理基础。
四、智慧养老悖论的成因与对策
(一)悖论成因:初级工具化压制次级工具化
理解智慧养老悖论,需要回到技术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在芬伯格的工具化理论看来,技术只有完成次级工具化,即社会价值的再嵌入,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智慧养老悖论,正源于系统化、中介化、职业化与主动性等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智慧养老系统化不足。技术虽通过初级工具化获得独立,但若缺乏次级工具化的社会整合,终将沦为孤立的技术装置。当前智慧养老政策存在“重建设、轻体验”的取向,地方标准多考核硬件配置与平台建设,却较少关注跌倒率、慢性病复发率或延迟机构化率等能够真实反映养老服务质量的结果性指标。这一取向本质上是以“技术考核”取代“服务考核”,使智慧养老逐渐偏离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初衷,陷入“技术丰富、效果有限”的发展悖论。在养老服务供给层面,这一问题同样突出。许多机构缺乏既懂养老又懂信息化的复合型人才,系统建成后无人使用或无人维护,部分设备因误报率高或故障频繁而被弃置。同时,智慧养老系统与医疗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难以支撑慢病管理与康复护理等关键需求,医养协同缺乏数字化基础。在市场竞争与绩效考核压力下,养老机构往往转而追逐技术覆盖面、平台规模和数据交互频率等技术指标,以展示现代化形象并获取社会认同与财政支持。由此,技术由服务的手段异化为服务的目标,取代对实际功用的追求。这一逻辑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存在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压制,表现为对“形式合理性”的过度依赖。[29]其后果是,在技术繁荣的表象之下,老年人的情感需求、生活质量与社会融入被持续边缘化,智慧养老呈现出一种“虚假繁荣”。
其次是价值中介缺位。养老服务对技术的过度倚重,本质上反映了价值中介的缺位。按照芬伯格的观点,次级工具化不仅意味着技术要素的重新结合,更依赖伦理与文化等中介机制,使技术得以重新嵌入社会价值结构之中。然而,在智慧养老实践中,技术往往被赋予突出的符号意义,成为养老机构展示自身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的标识。在国家以技术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治理取向下,智慧养老与数字经济、智能社会紧密联结,使技术不仅是服务工具,更是合法性与专业性的来源。在这一逻辑下,智慧养老逐渐滑向“以技术代替人”的发展路径,弱化了养老服务“以人为本”的本质属性。在老龄化和少子化的背景下,社会普遍寄希望于机器人和智能设备来弥补家庭照护能力的不足,但老年人的需求并非局限于功能性照料。以护理机器人替代子女照料,可能引发孝道伦理的解构风险;[30]即便是以情感交互为目标的陪伴机器人,也难以与老年人建立持续、双向的情感关系,往往被老年人闲置或弃用。[31]老年人情感需求的满足,依赖的是共同生活经历与情感记忆,而非简单的技术交互。归根结底,缺乏价值中介的技术难以与社会环境形成有机联结,最终导致智慧养老供给与真实需求之间的持续错配。
最后是主体性困境。技术一旦嵌入养老服务实践,必然重塑行动主体的行为方式、生活经验与职业处境。在系统化缺位与价值中介不足的技术背景下,智慧养老的职业化建构与主动性发挥均受到明显制约。出于成本控制与风险规避的考量,养老服务机构往往借助技术手段对服务过程实施强化管理,使养老服务人员与老年人同时陷入主体性受限的困境。管理者通过技术应用对服务人员实施单向控制,服务流程被高度标准化,照护劳动被“去技能化”,其专业判断与情感投入的价值不断被压缩,进而引发职业边缘化与情感劳动空心化的双重危机。这种技术主导的控制并未伴随职业化重构,反而削弱了管理者与服务人员之间的互动与协商空间,限制了服务人员的能动性。与此同时,服务质量责任在实践中被转移至技术系统本身,进一步淡化了养老服务的人文属性。对老年人而言,在资本逐利逻辑的驱动下,养老服务机构在技术应用中倾向于限制甚至消解老年人的主动性,从而降低运营风险。其后果是,技术既未充分适配老年人的能力结构以保障其使用权利,又通过算法干预压缩其生活自主性,导致其主体性弱化。然而,智慧养老的深层意涵并非替代人的行动,而在于通过需求端信号的有效传导,生成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方案,使老年人不仅参与服务定制,更成为拥有话语权的能动主体。[32]因此,智慧养老的实现有赖于通过强化职业化与主动性来抵抗技术的单向控制,重建养老服务人员与老年人的主体地位,避免其沦为资本与技术逻辑的附庸。
综上所述,当前智慧养老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非源于技术应用本身,而在于初级工具化对次级工具化的压制,导致技术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养老服务中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由此,技术效能在智慧养老中被过度高估,照护关系中的情感温度有所减弱,服务人员的职业压力持续积累,老年人与服务者的主体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一系列问题表明,智慧养老亟需从单一的技术理性回归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性之中。
(二)寻回价值理性:回归“养老”本质
智慧养老的未来,不应仅驻足于技术治理与效率,更需回应“何为智慧”这一根本性的价值追问。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与人口流动的加剧,传统养老模式的基础正逐渐削弱。家庭结构小型化、子女异地就业导致“养儿防老”功能弱化,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持续扩大,家庭与社会共同面临照护资源不足的挑战。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数字技术被视为弥补养老服务体系短板的重要路径,智慧养老应运而生。然而,若将智慧养老简单理解为“技术化养老”或数字化平台的搭建,易陷入“重技术、轻服务”的误区,导致价值理性与伦理关怀被边缘化。[33]芬伯格的工具化理论为此提供了有益启示:技术通过去情境化与功能化获得独立性,但唯有在与社会价值重新结合之后,才能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否则,技术将异化为目的本身,削弱其应有的公共属性与伦理意涵。
基于工具化理论视角,智慧养老的本质绝非智能设备的简单堆砌,而是以数字技术为手段、以养老服务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与尊严为旨归的社会创新实践,即“以科技之器,承文化之魂”。对老年人而言,技术应帮助其提升自主生活与社会连接的能力,实现有尊严地养老。对照护人员而言,则应借助智能化手段减少重复性体力劳动,使其能专注于情感支持与专业评估等不可替代的专业劳动,从而维护职业尊严,实现专业成长。
基于智慧养老的内在本质,其实践推进亟须纠正以下三个常见误区。
首先,纠正注重“智慧”而轻视“养老”的技术偏向。“智慧”只能作为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服务于“养老”。养老服务作为高度人本化的服务实践,核心在于回应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多元需求,保障其有尊严、有质量的晚年生活。技术应当置于服务逻辑之下,作为赋能工具对既有照护体系加以补充与延伸,而非替代人际互动与专业照护本身。
其次,纠正关注效率而忽视人文的治理取向。智慧养老的评价标准不应局限于效率提升与成本控制,更应关注老年人能力的增强、社会联结的重建与生命质量的整体改善。这一理念与芬伯格所倡导的“技术民主化”高度契合,即技术并非外在的控制工具,而是在公共讨论与社会参与中被持续塑造与修正的开放过程。由此,智慧养老亟需实现制度性再嵌入。面向老年人,应进一步强化适老化设计与人性化交互,避免技术应用在无意中扩大数字鸿沟或加剧社会排斥;面向养老服务人员,则需关注其职业发展、工作压力与自我实现需求,避免将其简单定位为技术的被动执行者。
最后,纠正重技术进步而轻传统文化的认知偏差。中国传统养老呈现家庭本位、居家养老与孝道伦理相结合的特征。家庭小型化、人口流动和老龄化尽管削弱了其现实支撑,但为智慧养老的发展提供了社会背景,智慧养老并非是对子女孝心的替代,而是辅助子女履行照料责任的有效工具。技术应成为连接代际情感的桥梁,通过提升照料能力、缓解代际冲突与促进家庭和谐,推动传统养老文化的现代转型。
归根结底,智慧养老需回归其逻辑起点:以老年人需求为圆心,从家庭支持、服务供给、产业协同与政府治理等层面协同推进,最终实现老年人整体福祉的持续提升。
(三)次级工具化:智慧养老的再嵌入
芬伯格指出,技术发明之初往往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利益,但通过次级工具化,可以实现对象和情境、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主体和对象、领导层和群体的重新整合,从而弥合社会价值与技术效率之间的张力,并最终惠及更广泛的社会群体。[34]由此出发,破解智慧养老悖论,关键在于推动技术完成价值再嵌入:在政策层面强化以服务成效与老年人福祉为核心的结果导向考核;在实践层面重视伦理规范与适老化设计;在职业层面承认并维护养老服务人员情感劳动的专业价值;在服务层面恢复并拓展老年人的参与权与主动性。唯有多层次协同推进,智慧养老才能摆脱形式主义困境,在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据此,智慧养老的优化路径可聚焦系统化、中介化、职业化和主动性四个关键维度(见图1),进而重构技术、制度与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真正“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

采取的具体措施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推进。
一是加强系统化建设。通过制度引领和服务整合推动智慧养老的系统化建设,夯实服务根基。在政策层面,引入跌倒率、再入院率、延迟机构化率、生活满意度等结果指标,推动公共资源切实用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技术层面,统一数据标准与接口规范,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协同体系;在应用场景层面,推动技术嵌入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网络,为安全监测、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与生活照护提供持续的数字化支持;在人才队伍层面,加强兼具养老专业与信息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服务人员使用与管理技术设备的能力。
二是强化中介作用。在系统化建设的基础上,引入伦理与制度中介。首先,应确立“人本主导、技术辅助”的基本原则,避免监测设备与机器人对人力照护的简单替代,使服务在效率提升的同时保持情感温度。其次,构建“平台—机构—社区—家庭”联动的支持体系,形成线上线下互补的服务机制,促进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再次,完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通过家庭照护津贴、照护假与弹性工作制度减轻家庭成员负担,夯实家庭养老的基础功能。最后,强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确立数据采集“最小必要”原则,防止监控泛化与隐私侵害,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与安全。
三是推动职业赋能。养老服务的核心是人,其价值不仅在于生活照料,更体现为情感支持与社会联结。对此,应通过职业赋能增强养老服务人员的主动性与专业性。一方面,强化养老服务人员的主体地位,合理限定技术介入范围,将“老年人满意度”“互动质量”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并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平台开发、数据反馈与管理考核的权利,使其从“被动执行者”转变为“共同治理者”。另一方面,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数字胜任力,通过分层次、模块化培训增强其对智能穿戴设备、远程监测系统与数据平台的应用能力,建立常态化的远程培训与技术支持机制,并推动职业院校与高等院校开设跨学科课程,培养复合型养老服务人才。
四是增强老年人主动性。针对实践中技术僭越导致老年人主体性弱化的问题,应从服务公平与自主保障两方面入手,增强老年人主动性。其一,保障服务公平,通过推进适老化改造,优化字体、语音与容错设计,建立老年人参与的测试机制,减少社会技术层面的年龄歧视;依托社区整合家庭支持、邻里互助与专业协助,围绕智能终端使用、远程医疗与数字支付开展培训,防止老年人因数字能力不足而被排除在服务体系之外;将智慧养老设备与服务纳入保障范围,缓解经济差异带来的服务不平等。其二,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性,明确算法的辅助定位,关键决策须经专业审核并取得老年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推进算法透明化,完善异议与复核机制,引入伦理审查与老年人参与的治理安排,切实维护老年人的解释权与决策权。
五、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智慧养老已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路径。在政策与市场的双重驱动下,智慧养老逐步实现了从信息化管理向智慧化服务的转型。技术嵌入不仅重构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也深刻改变了照护过程中的人际互动结构。然而,当前智慧养老仍停留在初级工具化阶段,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压制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对老年人的技术僭越及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技术规训。
智慧养老的实践表明,技术与社会并非单向赋能关系,而是一个持续互动、相互塑造的动态过程。技术既受到社会需求与制度环境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结构与个体福祉,其内在张力往往表现为技术逻辑与人文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当技术脱离人的真实需求与伦理规范时,原本用于增进福祉的工具,也可能在无意间产生控制、排斥或压制的效应。因此,智慧养老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在“以老年人为中心”的理念引领下,系统推进次级工具化的再嵌入,通过强化系统整合、优化中介机制、关注职业成长与激发主体能动性等路径,促进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协调,推动智慧养老朝着更加人本化的方向演进。
注释
[1] Quan Zhang, Meiyu Li, Yijin Wu, “Smart Home for Elderly Car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es in China”, BMC Geriatrics, vol.20, no.1, 2020, Article 318.
[2]张晶晶、孙浩绫:《技术嵌入与制度吸纳: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化转型的底层逻辑》,《江苏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3]王成、李东阳、周玉萍:《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网络、现实约束与机制构建》,《人口与经济》2023年第1期。
[4]左美云:《智慧养老的内涵、模式与机遇》,《中国公共安全》2014年第10期。
[5] Rosalie H. Wang, Thomas Tannou, Nathalie Bier, et al., “Proactive and Ongoing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of Ethical Concerns in the Development, Evalu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mart Homes for Older Adults with Frailty”, JMIR Aging, vol.6, 2023, Article e41322.
[6] Giuliano Grossi, Raffaella Lanzarotti, Paolo Napoletano, et al., “Positive Technology for Elderly Well-Being: A Review”, Pattern Recognition Letters, vol.137, 2020, pp.61-70.
[7] Shelia R. Cotten, George Ford, Sherry Ford, et al., “Internet Use and Depression Among Retired Older Adul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Longitudinal Analysis”, Journals of Gerontology Series B: Psychological Scienc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69, no.5, 2014, pp.763-771.
[8] Brita Gjerstad, Ragnhild Gjerstad-Sørensen, Inger Lise Teig, “The Impact of Welfare Technology
on Care Ethics: A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and Managers’ Experiences with Welfare Technologies”, BMC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vol.25, no.1, 2025, Article 73.
[9] Michael Friedewald, Elena Vildjiounaite, Yves Punie, et al., “Privacy, Identity and Security in Ambient Intelligence: A Scenario Analysis”, Telematics and Informatics, vol.24, no.1, 2007, pp.15-29.
[10] Andrew Feenberg, “From Essentialism to Constructivism: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at the Crossroads”, in Eric Higgs, Andrew Light, and David Strong(eds.), Technology and the Good Lif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p.294-313.
[11] [美]安德鲁·芬伯格:《技术批判理论》,韩连庆、曹观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0页。
[1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2日第10版。
[13] Shannon Freeman, Hannah R. Marston, Janna Olynick, et al., “Intergenerational Effects on the Impacts of Technology Use in Later Life: Insights From an International, Multi-Site Stud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Public Health, vol.17, no.16, 2020, Article 5711.
[14]张思锋、张泽滈:《中国养老服务的人力资源困境与智能养老选择》,《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15]孔颖、任国征:《智慧养老的荷兰实践以及对我国发展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8670.htm,2024年4月25日。
[16] Matthias R. Hastall, Nora D. Eiermann, Ute Ritterfeld, “Formal and Informal Carers’ Views on ICT in Dementia Care: Insights From Two Qualitative Studies”, Gerontechnology, vol.13, no.1, 2014, pp.51-56.
[17]吴玉韶、党俊武主编:《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3页。
[18]朱岩:《智慧养老产业白皮书(2019)》,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https://www.iii.tsinghua.edu.cn/info/1097/1615.htm,2020年3月16日。
[19]《2025年中国智慧养老行业市场前景预测研究报告》,中商产业研究院:https://www.ageclub.net/article-detail/7608,2025年12月2日。
[20]朱勇主编:《中国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报告(202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第15页。
[21] Jan A. G. M. van Dijk, “Digital Divide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Poetics, vol.34, no.4-5, 2006, pp.221-235.
[22] Barbara Barbosa Neves, Alan Petersen, Mor Vered, et 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Long-Term Care: Technological Promise, Aging Anxieties, and Sociotechnical Ageism”, Journal of Applied Gerontology, vol.42, no.6, 2023, pp.1274-1282.
[23]蓝佩嘉:《照护工作:文化观点的考察》,《社会科学论丛》2009年第2期。
[24] Laura Fratiglioni, Hui-Xin Wang, Kjerstin Ericsson, et al., “Influence of Social Network on Occurrence of Dementia: A Community-Based Longitudinal Study”, The Lancet (British Edition), vol.355, no.9212, 2000, pp.1315-1319.
[25] Robert S. Wilson, Kristin R. Krueger, Steven E. Arnold, et al., “Loneliness and Risk of Alzheimer Disease”, Archives of General Psychiatry, vol.64, no.2, 2007, pp.234-240.
[26] Ronald E. Holtzman, George W. Rebok, Jane S. Saczynski, et al., “Social Network Characteristics and Cognition in Middle-Aged and Older Adults”,
The Journals of Gerontology: Series B, vol.59, no.6, 2004, pp.278-284.
[27] Christian Wrede, Annemarie Braakman-Jansen, Lisette van Gemert-Pijnen, “Requirements for Unobtrusive Monitoring to Support Home-Based Dementia Care: Qualitative Study Among Formal and Informal Caregivers”, JMIR Aging, vol.4, no.2, 2021, Article e26875.
[28] Seyed Mohammad Sadegh Khaksar, Rajiv Khosla, Stephen Singaraju, et al., “Carer’s Perception on Social Assistive Technology Acceptance and Adoption: Moderating Effects of Perceived Risks”, Behaviour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40, no.4, 2021, pp.337-360.
[29]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06页。
[30]王健、林津如:《护理机器人补位子女养老的伦理风险及其防范》,《道德与文明》2019年第3期。
[31]申琦、关心怡:《陪伴机器人与智慧养老:基于动态使用过程的实验观察》,《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4年第9期。
[32]贾玉娇、王丛:《结构二重性视角下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释析——从“人技隔阂”到“人技融合”》,《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2期。
[33]蒲新微、沙雨邦:《智慧养老服务:建构逻辑、实践困境与突破路径》,《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34] [美]安德鲁·芬伯格:《技术批判理论》,第230-233页。
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