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佳:数字文明主体性的理论审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8 次 更新时间:2025-11-24 22:34

进入专题: 习近平文化思想   数字文明   技术理性  

邓佳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技术智能化、自主化、类人化的发展,技术与人的界限日趋模糊甚至逼近“临界”,数字文明遭遇主体性危机。当技术取代人的主体地位,文明是否会沦为无主体的技术“躯壳”?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审视,这一危机的成因在于形塑文明的资本逻辑。数字文明的发展得益于技术进步,但是新技术一旦纳入资本增殖轨道,便会形成技术理性与资本逻辑的合谋,将人的发展桎梏于以数据为核心的物化结构,造成人与物之间的主客颠倒,冲击人的主体地位。面对上述危机,亟待重返数字文明的人文旨归,探索应对危机的总体方案:一是制度层面的完善,重塑人与技术的主体关系;二是技术层面的规制,防止资本逻辑的技术操控;三是价值层面的引领,锚定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  数字文明  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  技术理性

作者简介:邓佳(1994-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北京  100091)。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5年第10期,注释从略。

 

文明是人文精神的表达和彰显。作为数字化的技术革命所催生的新文明范式,数字文明不仅贯穿着技术进步的内在逻辑,更在技术的革新迭代中内嵌着人的发展的价值追求,正在形成以技术为载体的人文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贺信中明确提出“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断,提出“数字文明”这一重要概念,并指明增益全人类福祉是数字文明的价值追求。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巩固文化主体性”的重大命题,为数字时代推进文明建设明确了目标方向,文化主体性的巩固成为发展数字文明的使命要求。近年来,由数字经济、数字劳动、数字治理等交织而成的数字文明已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在数字技术驱动文明形态加速嬗变的场域中,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写技术与人的关系,在给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深刻改变的同时,也引发技术运用的伦理失范、数字鸿沟的持续加剧、价值观念的冲突混乱等现实问题。当数字技术深度嵌入人的活动,改写人的认知结构、行为方式、价值判断时,具有高度自主性的技术甚至能够在一些特定领域取代人。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数字技术的加速迭代正在衍生出一种“类人化”的“技术主体”,这一主体是否会取代人的主体地位?技术进步对人的发展带来的冲击何以构成数字时代的文明危机?面对数字技术的狂飙突进,如何坚守数字文明造福人民的价值立场,擘画更具人文关怀与主体自觉的文明新蓝图?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数字文明主体性的异化风险、产生原因及应对方案展开理论审视,旨在从理论层面阐明数字文明主体性的基本意涵与价值旨归,为中国锚定数字文明建构的目标方向与实践路径提供借鉴。 

一、主体的“临界”:数字文明的主体性危机

文明是人的实践产物,是人的主体性在社会发展场域中的表达和延伸;同时,文明“一经产生,便成为人存在、发展、进化不可或缺的人文环境”。作为人的活动的能动创造,文明的本质在于促进人的发展,这不仅包含人的行为的教化、人的素质的提升、人的需要的满足等主体关涉,更蕴含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数字文明的发展同样镌刻着人的主体性烙印。从文明的结构来看,人是创造文明的主体,离开了人的活动,文明就无从谈起;数字技术作为人用以创造和发展文明的手段和工具,是人所驾驭的客体、对象。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系统成为数字时代人类文明的物质载体和技术支撑,“数字文明新形态既承继了以往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又形塑了不同于传统文明的数字化生产方式”。

数字文明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实现了人的主体性的提升。由于科学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人类文明实现了系统性革新,正在迈向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更高阶段。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相较于以往的技术革命而言,正在发生的革命将人的智识直接纳入社会生产体系,“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人类的心智成为一种直接的生产力,而不仅是生产体系中的决定性元素。因此,电脑、通信系统、基因的解码与程式化,都可说是人类心智的扩大与延伸”。这一突破决定了数字文明在文明史上的革命性意义,即不再停留于技术工具对人的肢体的简单替代,而是将人的智能活动赋予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的主体性的发挥。一是人的能力的显著提升。作为人的感觉器官、思维器官和实践器官的数字化延展,数字技术赋予个体获取、处理、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空前能力,使人的认知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极大发展。二是人的需要不断丰富。数字文明催生了更为复杂多元的新型需要,同时借助数字连接与智能匹配技术,使得人的多层次多领域需要被精准化识别和个性化表达,极大地提升了需要满足的自主性、即时性与全面性。三是人的发展空间极大拓展。数字技术通过构建与物理世界并行而交互的虚拟时空连续体,将人的生产与交往活动从地理阻隔与时间约束中解放出来,为人的全面发展与个性的多元实现开辟了更为丰富的可能性空间。

然而,伴随人的主体性的提升,数字文明同样对人的主体性形成挑战,表现为技术逼近人的主体“临界”。数字技术的运用以互联网、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为显著标志。这些具备高度自主性与智能性的技术系统,不仅实现了对物质世界的精准操控,更通过拓展人的活动领域、塑造人的认知偏好、满足人的发展需要而深度嵌入人的主体建构。但是,当智能化技术系统日益趋近人的主体形态,传统语境中的主客体关系亦发生深刻变化:技术的发展呈现“类主体”特征,甚至从人所驾驭的客体“翻转”为文明系统中具有自主能动性的“技术主体”。从学界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因工程的突破、人工智能的发展、半机器人“赛博格”(Cyborg)的出现掀起了一场关于主体问题的讨论。以往,“人类中心主义秉持主客二分的哲学观,把人视为唯一的价值主体”。后人类主义提出了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即主体不应局限于单一生物性存在,还应包括人之外的非生物存在,这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主体观的挑战和颠覆。这种新的主体观突破了以往主客二分的传统认知,转而将主体视为介于人与技术系统之间的“阈限”存在。从人与技术的关系来看,新的主体不再凸显人的绝对主导,而是“与人共生”(coexistence with humans),它“介于人类与机器之间,既不是人类也不是机器,既是人类又是机器”。从主体的存在方式来看,主体并非严格独立于对象世界的静态实体,而是在人与非生命存在的相互作用中不断生成的动态的主体。技术对人的认知能力和情感活动的模仿,使人认为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于人的“主体性”。对此,英国哲学家哈曼提出了“物导向本体论”(objective-oriented ontology),反对人的主体感知对存在本身的“垄断”,主张自然物、人造物以及虚拟物皆享有与人相同的独立实在性,从本体论层面揭示出数字时代新的主体性原则,即“我们必须对一切物加以同等的关注,无论它们是人类还是非人类,是自然的还是文化的,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在人工智能突飞猛进的时代,代码、数据、数字信号的涌现,更为剧烈地冲击着人与技术的边界。有学者认为,新的主体是人与数据要素共同构成的“混合式集合体”(hybrid agglomerations),“如果没有设备和基础设施来维持和允许进入非物质化、再实体化和分布式的生活世界,并使共同构建的场所成为可能,那么自我便将是无法想象的。所有这一切的综合结果是,自我变得可塑、可共享和可混合”。无论是后人类主义对传统主体观的反思与颠覆,还是非生物主体与人机共生等新兴议题的涌现,这些讨论共同反映了数字文明主体形态的革命性转变:数字技术的“类人化”趋向使文明中的主客体界限趋于模糊,呈现出“技术—人”之间的互嵌互构,从而形成数字文明中的主体“临界”(singularity)。

数字文明中的主体“临界”正在引发文明的主体性危机。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文明被赋予“属人”的规定,如若离开了人,文明就失去了“人化”的根本特质。尽管数字文明的出现标志着人的主体性的提升,但同时面临技术洪流引发的主体性危机:人在享受技术赋能的过程中不自觉地陷入技术理性的控制,甚至沦为技术支配的对象,人的主体性面临被技术自主性置换的风险。

一是对主体存在的拟真。由于智力劳动和知识经济的融入,算法能够基于海量数据自主完成决策优化,智能系统可以模拟人的情感表达,技术网络则能实现系统化的自主协同运作。这些现象表明,技术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工具属性”的边界而成为模仿人的智能存在。以人工智能为例,深度神经网络的自我优化算法、自然语言处理的语境理解能力、情感计算技术的交互模拟,使数字技术不再局限于工具理性的范畴,而是通过对人的智能活动的模拟发展出接近人类的“一般智力”(general intelligence),“智能可以被表述为通用性的形式化,即一种符号抽象,并在计算中被表述为一种类似于通用交互算法的最佳高效算法”。这表明,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经从简单的功能模仿进阶到对人的智能活动与认知机制的深度模拟,实现对人的情感与思维过程的数字化重构。

二是对主体能力的替代。在数字文明的实践场域中,技术正从辅助性工具转变为替代性主体。日本学者森健和日户浩之提出了一种“数字去人类化”的技术文化模式,即“不受个人能力差异的影响,借助机械的力量,实现即使在无人状态下也能达到稳定品质的状态”。他们认为这种模式“甚至可以被视为人类替代型技术”。在他们看来,这种技术模式自工业时代以来就构成文明的主导模式,并且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延续。比如,智能系统能够自主完成复杂的经济交易活动,人工智能在算法决策、自动化生产与智能控制等特定领域已能替代人的劳动。在这些场景中,技术对人的替代不仅发生在体力劳动领域,更深入到脑力劳动与价值判断。如若以思想实验的方式推演,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当技术功能实现对人类能力的完全替代,文明的发展将不再是人的主体实践不断展开的图景,而是变成技术的自我完善与自主筹划。

三是对主体活动的支配。数字文明的发展得益于技术理性的长足进步,但同时,对于数字技术的盲目依赖和崇拜也会带来技术理性的过度膨胀,使人陷入技术理性的桎梏。比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计算越来越普遍地被运用于工作管理,能够通过效率算法为劳动者的工作考评设置一整套量化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但是,技术的深度介入也为劳动者设置了一套以效率至上为导向的评价体系,这一体系通过算法指标的精细化设定与实时监控,致使劳动不再是人自由自觉的主体活动,而沦为技术系统的附属程序。对此,马克斯·韦伯指出,技术理性在建构人类文明现代秩序的同时,也通过精巧的计算消解人的主体性,“以无法抗拒的力量决定着降生于这一机制中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将人的发展禁锢在理性编织的“铁的牢笼”之中。

四是对主体意识的蒙蔽。作为数字文明的核心标识和技术支撑,相较于传统技术手段而言,算法能够基于用户浏览历史、兴趣偏好等数据资源,构建起人的主体活动的分析模型,因而更能深度介入人的认知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塑造人的认知结构和偏好。也正因如此,算法的运用也会给人的发展带来文化蒙蔽的风险。算法并非中立地呈现认知对象,而是基于数据标签与模型预设主动构建、塑造认识的内容,将复杂的社会现实简化为可量化的指标体系,筛选为符合算法偏好的特定表达。同时,算法凭借个性化推荐机制,形成对人的认知偏好的“精准适配”,持续推送符合主体既有偏好的信息,形成不断强化的反馈闭环。这些操控会逐渐消解人的自主认知与批判性思维,使人陷入算法编织的“信息茧房”。“为巩固市场垄断与迎合人的需求,各大数字平台利用算法推荐采集和使用数据,使人类行为、心理、情感、价值观、理想等都受到算法的精准监控与投递。在这里,算法不断变革着人类的文化、价值观与社会风气,既为人的意识觉醒创造条件,同时也隐伏下文化蒙蔽的痕迹”。

技术与人的界限逐渐模糊,甚至逼近人的主体“临界”。如果技术的进步突破这一“临界”,那么文明何以维系其“属人”本质?当技术完全取代人而成为文明的主体,文明是否会退化为脱离人类价值坐标的技术自治系统?上述问题并不仅仅是技术发展的伦理问题,而是已经触及人类文明的存在论根基,其所指向的正是数字文明的主体性危机。

二、主体的遮蔽:数字文明缘何“失去”主体

数字文明不仅没有成为彰显人的主体性的新场域,反而呈现出人的主体遮蔽的症候。这一现象看似源于技术理性的强势扩张,实则是资本逻辑的产物。资本操控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把技术变成资本利益增殖的手段,将文明属人的逻辑置换为资本至上的逻辑,致使文明的演进逐渐背离“属人化”轨道,最终引发数字文明的主体性危机。

若要分析文明危机的成因,还须回溯数字文明从诞生到发展的历史进程。作为技术革命的产物,数字文明是在生产方式的信息化浪潮中诞生的文明形态。信息化是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技术支撑,通过对信息的数字化处理、跨时空传输与系统性应用,在社会生产方式、文化观念与生活方式等各领域引发深刻变革的社会发展进程。按照美国学者托夫勒的界定,发端于20世纪中后期的信息化浪潮标志着人类正在迈向一种新的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第三次浪潮”,它“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方式,这一生活方式是以多样化和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使绝大多数工厂流水线相形见绌的新的生产方式之上的;是以新的非核心家庭为基础的;是建立在可称作‘电子小屋’的新颖机构之上的;也是建立在未来彻底改变了的学校和公司之上的”。在“第三次浪潮”中,电子计算机实现了“二进制”的数字化转换,为数据的规模化处理提供了基础运算框架;互联网技术构建起全球信息交互的物理网络,打破了时空限制的信息传播范式,形成数字文明的“骨骼肌理”。直到算力的指数级增长突破早期计算机的运算瓶颈,算法从简单逻辑判断升级为具备自主学习能力的复杂模型,借助5G网络等通信技术取得显著成果。文明的发展终由信息化迈向更高的数字化阶段,“电子计算机的早期阶段,曾经依靠无线电通信、雷达技术和普通电报电话中使用的真空管、晶体二极管、延迟线、继电器、电阻、电容等各种元器件,后来才出现了计算机专用的芯片和元件工业,最终达到电子计算机生产电子计算机的成熟阶段”。正是这一转型催生了以数据驱动、算力支撑、算法创新为技术基底,以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发展以及人与技术的深度互嵌为鲜明特征的数字文明新形态。

尽管技术形态发生显著转变,数字文明仍深嵌于人类文明的现代性构架,深受资本逻辑的影响与支配。通过追溯数字文明开端的信息化浪潮,可以发现这一文明具有诸多后现代的特质,诸如去中心化的组织、微观叙事的普及、超现实的拟像等。但是,我们并不能以这些新的特质就断定,数字文明的发展已不再属于现代文明的范式,不能简单认为这一文明已超出人类文明的现代阶段。这是因为,从文明的基本构架来看,数字文明依然处于工具理性、市场经济、资本逻辑等构筑的现代性总体结构中。在这之中,资本是影响和塑造现代文明的决定性力量。资本开创了现代文明,资本逻辑作为商品交换、市场经济与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原则表达,构成现代文明物质生产与社会运行的深层机制。那么,只要数字文明还处于现代性的基本构架中,资本便是数字文明发展的结构性要素,数字文明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受到资本逻辑的影响和支配。

在数字文明中,对人的主体性带来挑战的并非技术本身,而是资本逻辑借助技术手段的强势扩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资本凭借对人的劳动剥削,使得劳动不再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活劳动”作为人的“纯粹主体存在”,遭遇作为“死劳动”或“对象化劳动”的资本统治,这样,资本便篡夺了人的主体地位,人沦为资本施加权力胁迫的“客体”。资本对人的主体僭越,构成了资本主义文明的内在矛盾,引发人与物之间的主客颠倒。文明的进步服务于资本利益增殖的需要,而这种进步是以牺牲人的发展为代价的,“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步入数字时代,文明的技术载体虽已从传统工业时代的大机器体系转变为数据、算法与互联网系统,但无论技术形态如何演变,资本主义文明背后资本逻辑的深层机制并未改变。技术看似是中立的工具体系,实则深受资本逻辑的引导和渗透,难以挣脱资本利益的裹挟与操控。“虽然技术在发展,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却并没有改变。数字经济仍然是一种资本经济,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依存的仍然是资本逻辑,数字经济中的要素仍然是并入资本化生产过程发挥作用的。”只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没有改变,文明的进步就依然被资本增殖的冲动所裹挟,资本主义仍然凭借对数字资源的私有化垄断、数字劳动的异化剥削及全球数字市场的扩张,实现资本持续增殖,“通过发现、利用、创造差异来获取利润,追求持续不断积累资本(货币)”。

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数字技术被用于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发挥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解放性作用。一旦技术完全为资本逻辑所俘获与支配,便会沦为资本逐利的手段和工具,致使人的主体地位让位于资本与技术的双重霸权。

首先,资本借助新的技术手段渗透至人的日常生活,深入人的主体规训。在资本主导的数字领域,资本对人的支配并未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而削弱,反而因技术赋能而进一步加剧,“数字技术不仅增强了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还加剧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矛盾,劳动主体被数字技术所肢解,算法控制替代了原有的契约控制”。相较于工业时代的契约控制,资本逻辑依托数据监控、行为预测等技术手段深入人的日常生活领域,形成更为隐蔽的支配网络。比如,用户在“个性化推荐”的技术红利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资本预设的认知框架;消费者在“精准匹配”的服务体验中失去对商品拜物教的反思能力。资本以算法为引擎、以大数据推荐机制为手段,经由数据监控所生成的行为画像系统,将用户锁定在“信息茧房”之中。这些共同构成无孔不入的凝视装置,看似为主体提供了自主选择的空间,实则是对主体的深度规训。

其次,数字技术巩固资本构筑的物化结构,加剧物对人的主体僭越。资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将雇佣劳动纳入强制性的价值增殖体系,通过商品生产与交换的普遍化机制,将人与人之间具体的社会关系变成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以此完成对人的关系的抽象化统治,构筑起以资本为中心的物化结构。“资本的权力在增长,社会生产条件与实际生产者分离而在资本家身上人格化的独立化过程也在增长。资本越来越表现为社会权力,这种权力的执行者是资本家,它和单个人的劳动所能创造的东西不再发生任何可能的关系;但是资本表现为异化的、独立化了的社会权力,这种权力作为物,作为资本家通过这种物取得的权力,与社会相对立。”不同于工业文明中的“物”,数字文明中的“物”主要是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生产要素。资本凭借对数据要素的垄断,将人类的社交实践、情感活动乃至主体性建构过程,变为可计算、可交易、可操控的数据符号。其中,数字技术不再是中立的工具,而是被赋形的资本化身,将人的关系遮蔽在数据编码的抽象符号中。

最后,资本逻辑与技术理性的结合引发人与物之间的主客颠倒。资本借助算法霸权建构有利于资本增殖的技术规则,依托算力壁垒形成技术垄断的物质基础,实现了物对人的主体置换。一方面是“物的人格化”。由数据、算法、平台体系构筑的“物”被赋予人格化意志,成为支配人的自动主体。另一方面是“人格的物化”,人被还原为资本网络中的数据节点,人的存在被压缩为资本可操控、可交易的抽象变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神秘化为数据物象之间的量价关系。这种颠倒看似是数据对人的抽象和替代,实则是资本逻辑的数字化操控。其中,算法成为新型价值增殖工具,算力基础设施演变为资本权力的物质载体,作为数据的“物”仅充当资本运算规则的外壳,掩盖了文明背后的资本逻辑,“在人与人的关系被颠倒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同时,物实际上只是充当了真正作为支配性概念的数据的外壳。它进一步掩藏了在资本主义中起到核心作用的运算规则”。

当资本将数据、算法与算力皆纳入价值增殖的循环,技术便充当资本操控人的手段和工具,二者形成合谋,消解数字文明的主体性意蕴。在资本逻辑与技术理性的双重霸权下,效率至上与利益最大化成为文明的目标,人类逐渐遗忘对于生命意义的沉思、道德本心的坚守、超越性价值的追寻,存在之思让位于功利化的数据计算。置身于数字文明的时代洪流,人类主体不再是意义世界的主动建构者,而是资本逻辑与技术理性联合机制下的被动适配者。恰如海德格尔的提醒:“技术统治之对象事物愈来愈快、愈来愈无所顾忌、愈来愈完满地推行于全球,取代了昔日可见的世事所约定俗成的一切。技术的统治不仅把一切存在者设立为生产过程中可制造的东西,而且通过市场把生产的产品提供出来。人之人性和物之物性,都在贯彻意图的制造范围内分化为一个在市场上可计算出来的市场价值……并因此把一切存在者带入一种计算行为之中,这种计算行为在并不需要数字的地方,统治得最为顽强。”

概言之,资本逻辑借助对技术手段的操控,将人的发展桎梏于数字编码的物的体系,从而消解数字文明的“属人化”规定。这一危机并非技术自主衍生的灾难,而是资本逻辑的必然产物,是资本现代性的文明痼疾在数字时代的显现:“‘资本的逻辑’与‘技术的逻辑’结盟,社会图景将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精英群体像变魔术一般快速地积聚海量的财富,金钱对他们来说丧失了满足物欲的传统价值,转换成了衡量成功的社会符号、攫取社会地位的通用手段,而他们对超额利润的贪婪和对‘成功’的无止境追求,正在成为隐藏在全球经济和社会网络中的统治;‘数字穷人’除了被以隐蔽的方式盘剥,还将面临智能机器取代人工作、抬升失业率,进而不断拓展数字鸿沟、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排斥等新风险。”

三、主体的重塑:重返数字文明的人文旨归

人类文明的每一次跃迁必然伴随着风险与挑战的共生演进,数字文明的进步同样是在风险和挑战中推进的。作为数字技术催生的文明形态,数字文明的蓬勃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对此,尼葛洛庞帝指出:“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力量一样。”人类文明的数字化转型既蕴含由技术革命所开启的新文明潜能,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由技术进步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正是在应对风险与挑战的过程中,文明的进步方得以实现,这种反思性的进步机制是文明发展规律的体现。

深化人文逻辑的引领和塑造是应对数字文明主体性危机的有效方案。应当看到,数字文明主体性危机的成因并非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资本逻辑支配下技术的异化运用。因此,应对危机的关键在于对技术运用的积极引导和合理规范,而非因噎废食地拒斥技术,后者会把我们推入技术保守主义与虚无主义的陷阱。那么,应当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以规范数字技术的运用、彰显数字文明的“属人”底色?在这方面,人文逻辑为数字文明锚定了人的发展的价值坐标,是牵引、约束数字文明的关键力量。如果说技术逻辑描绘了数字文明的物质基础,那么,人文精神所内含的价值理性能够在资本与技术之间植入伦理缓冲,以价值引导与伦理约束的方式阻断资本对技术的单向度形塑,重建数字文明的价值理性。具体而言,需从制度设计、技术规制、价值引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探索重构数字文明主体性的有效方案,让文明的进步重返人的发展的价值旨归。

1.制度的完善:调整数字文明的主体关系

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规范化表达,是调节数字文明主体关系的关键。数字技术的指数级增长正在引发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深刻调整,但是,与技术进步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正如有学者指出,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数字平台“将会发生颠覆性巨变,但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还没有建立起来,监管法律、政治权力配置、文化形态都还没有适应这些变化”。尤其在新兴数据要素市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平台经济以及技术与资本耦合的关键环节,须全面探索制度创新,为数字文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实现技术进步与文明转型的动态适配。

第一,完善数字文明的制度框架,填补新兴领域的制度空白。在数字技术的运用中,特别是在数据产权、安全隐私等关键领域,具有普遍效力的制度规范仍然缺位。亟须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提升制度与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对数字技术发展的规范与引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数字治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宏观层面的政策措施,细化相关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安全规范等,着力构建科学严密、务实管用的制度规范体系,最大限度避免技术的不当应用从而偏离社会治理的初衷”。比如,在宏观政策层面,细化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政策措施,制定涵盖技术研发、产业应用、社会治理等环节的实施方案;在算法治理层面,制定算法透明度、公平性审查及问责机制的相关条例,完善网络安全、数据隐私、人工智能伦理等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完善数字文明的制度框架,方能将“技术属人”原则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操作规范。

第二,面向新型主体形态,厘清技术与人的权责边界。数字技术催生了物理主体(自然人)、虚拟主体(数字账号、算法身份等)、技术主体(数据模型、平台架构等)的交互共生格局,使得传统制度体系中“自然人—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面临挑战。算法、数据等技术实体虽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属性,却能通过自动化决策深刻介入人类社会运行,对个体权益与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原有权责机制,对技术实体的行为边界与责任归属作出明确界定,针对不同场景对技术权利与责任进行差异化规范。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较为广泛,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其性质,并且分别予以规范……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可能需要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如将其区分为训练数据提供者、人工智能开发者、人工智能不同类型等服务提供者”。在物理主体、虚拟主体与技术主体交互共生的新格局中,既要明确技术开发者对算法透明度、伦理嵌入性的设计责任,划定其在自动化决策逻辑中需承担的追溯义务;也要界定使用者在数据授权、算法结果接受等环节的权利范围,在新型主体关系中确保人与技术的权责平衡。

第三,构建数字技术的监管机制,筑牢数字文明的安全防线。监管机制作为数字文明制度建构中的“边界勘定”,通过明确数字技术的合法应用范围与禁止性领域,为算法迭代、数据流通等技术实践划定刚性红线。数字技术在赋能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应用过程中潜藏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面对资本利益的介入,在数据采集使用的合规性、网络空间安全防护、个人隐私保护等领域,极易因监管漏洞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此,需聚焦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构建全链条的风险监管体系。在这方面,国内一些地区已作出积极探索。比如,深圳市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在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医药与医疗器械等领域探索“沙盒监管”机制,允许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创新。唯有把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纳入制度化轨道,才能有效实现数字技术的动态监管,确保数字文明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整体利益。

2.技术的规制:防止资本逻辑的技术操控

规避技术的负面效应,最为关键的是切断资本与技术之间的勾连纽带。技术的“内在运行逻辑需要在复杂的文明进程中不断展开、调整和深化,既要防止算法沦为少数人暴政的统治工具,也要预防算法的过度开发与使用导致的大范围数字文明失序”,阻断资本以逐利目的对技术的过度形塑,方能突破数字文明的“单向度”困境,让文明发展重新敞开多元的属人空间。

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强化数字文明的公共服务导向。技术的演进应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而非服务于资本增殖的需要,这是数字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这就需要确立数据要素与基础设施的公有属性,推动技术开发与迭代始终围绕公共福祉展开,实现数字文明的技术正义与共享发展。中国的数字文明建设正是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的。以人民至上取代资本至上,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文明分野,也是中国的数字文明形态对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的根本超越。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一系列关于以数字化完善公共服务的举措,“促进数字公共服务普惠化,大力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发展数字健康,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比如,更为注重数字技术的共享性、普惠性,缩小“由数字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人才禀赋的差异引起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数字鸿沟”;“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完善物流体系、网络通信、金融支持等”,推动新型消费健康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构建普惠化数字服务体系,促进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深度融合,能够防止资本的技术霸权,让文明的成果真正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

第二,限制资本无序扩张,划定技术领域的资本边界。一方面,要为资本设置“红线”,通过反垄断法规与行业监管细则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遏制资本在数字领域的无序扩张,防止其通过技术优势形成市场垄断以致损害公共利益。2022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新增了数字经济反垄断专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实施垄断行为,并通过配套规章细化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增设“控制流量能力”等评估指标。另一方面,也要为资本设置“绿灯”,激发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效能,鼓励资本通过资源配置与利益驱动,为数字技术的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上述举措的关键在于斩断资本与技术之间的利益勾连,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合理发挥资本的“文明效用”,充分引导资本服务于技术向善与价值创造。

3.价值的引领:锚定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

人的发展是数字文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论断指明,人的发展不仅是数字文明的价值追求,更反映了人类追求进步的普遍愿景。坚持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就是以价值理性的光照穿透技术理性的迷雾,将人从技术统治下的“被动客体”转变为文明演进的“自觉主体”,让文明的进步实质性地增进人类福祉。

第一,提升人的数字素养,加强人对技术的主体驾驭。让个体具备理解算法逻辑、解析数据治理、批判平台规则的能力,在数字空间中自主表达、主动创造、理性决策,有助于个体摆脱资本与技术合谋下的被动操控,“赋能数字文明中的主体,将之塑造成有责任心、有使命感、有前瞻性的主体性力量,以价值理性驾驭工具理性,预防数字技术对人的奴役,建构具有高度人文关怀的数字文明”。具体而言,加强劳动者的数字能力培训,针对不同行业劳动者开展分层分类的数字技能培训,如面向制造业工人的工业互联网操作技能培训、面向服务业从业者的智能服务工具应用培训等,尤其需加强算法逻辑认知、数据安全防护、智能系统运维等核心能力的培养;构建“加强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通过社区学堂、在线平台等渠道推广数字知识,帮助公众理解技术运行的底层逻辑,提升对算法推荐、数据滥用等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上述举措不仅有助于人们掌握技术的工具属性,更能保有对技术理性的反思能力,形成“驾驭技术而不为技术所驭”的主体自觉。

第二,加强技术的伦理制约,完善数字文明的伦理规范。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已显现出带有情感偏好的“类人化”特质,仅靠外在制约难以应对其复杂性,亟须内在约束与之协同。相较于制度法律构成的“刚性”规制,伦理制约更像是内嵌于技术架构中的“人文坐标”,通过“柔性”引导将价值理性嵌入技术的运演。这就需要为技术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树立“伦理先行”理念,将人的福祉作为技术设计的核心参数,在技术的开发、使用、评价等各个环节中贯彻“技术服务于人”的根本原则,“引导他们思考个人美德、现有规则和道德法则以及他们行为的后果如何相互作用,从而激发他们的道德动机,使他们对人工智能做出正确的决定”。比如,在技术的运用中设置“人为监督”机制,确保关键决策保留人的否决权;在技术的迭代中植入可解释性算法与公众参与通道,允许用户查询算法决策的伦理依据,通过“技术透明化”强化人的知情权与控制权。完善数字文明的伦理规范,就是要引导技术向善,将数据安全保护、算法透明公正、个人隐私尊严以及技术普惠共享等确立为不可逾越的伦理底线。

第三,厚植数字文明的价值根基,重建人的精神家园。面对技术理性的过度强势,数字文明的发展呼唤价值理性的重建,需要人们重拾对生命本质的沉思、对道德价值的坚守、对超越性意义的追寻。唯有保持对“存在之思”的开放,才能抵御技术座架(Gestell)对主体存在的遮蔽,为文明的进步提供深层次精神支撑。在这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应对技术冲击、防止文明异化的精神锚点,为数字文明提供了根本指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数字文明建设的各环节,通过宣传教育、制度保障等方式,在数字内容创作、网络空间治理、技术伦理规范中凸显公平、正义、和谐、创新等价值理念,方能使数字文明突破技术理性与资本至上的迷思,成为彰显社会公平、凝聚人民力量、推动共同发展的文明新形态。作为中华文明的精神命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跨越时空的思想智慧与精神内核,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

结  

数字文明的进步固然以技术系统的迭代革新为动力,但其意涵绝非技术层面的变革所能涵括,更为重要的是赓续人类追求自我完善的价值理想,推动人的发展迈向更高历史阶段。在方兴未艾的数字化浪潮中,无论数字技术的迭代多么迅猛,无论其对人的发展构成何等严峻的挑战,人类始终是数字技术发展的责任主体,始终握有应对危机、破解困局的关键密钥。唯有坚守数字文明的价值立场,使技术进步始终服务于人的发展,方能在技术洪流中拓展人类文明的技术疆域,让数字文明真正成为主体解放的文明图景。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

[2]颜晓峰、杨群主编:《人类文明新形态研究丛书》第1—7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

[3]丰子义等:《当代文化发展的理论审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

[4]〔法〕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人类五千年文明的传承与交流》,常绍民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

[5]〔美〕艾琳·加德纳、罗纳德·G.马斯托:《数字人文导论》,闫怡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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