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 次 更新时间:2026-05-1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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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 (进入专栏)  

 

“一国两制”从伟大构想到生动实践、从解决港澳回归问题到用于港澳治理制度,都同国家宪法密切相关。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贯彻体现落实“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创制性、宪制性安排,在宪法发展史、人类政治制度史上也是一项创举。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同时,还分别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关于澳门基本法的决定,明确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香港、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两个特区和两部基本法,从来就是同国家宪法、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一国两制”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就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和国家各机关、各方面,都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第二,宪法是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宪法为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直接的宪制依据。宪法是上位法,是“母法”,基本法来源于宪法;基本法是下位法,是“子法”,从属、派生于宪法并统一于国家法律体系。

第三,香港、澳门回归后完成了香港、澳门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共同确定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这是特区宪制基础、宪制秩序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

第四,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新时代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区实行治理;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需要,完善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来源: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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