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君 黄德俊:数字权力的“第三领域”属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0 次 更新时间:2026-05-05 22:36

进入专题: 数字权力   第三领域  

周尚君   黄德俊  

摘要:数字权力是基于数据控制与算法决策,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生深度支配的权力形态。传统公私领域二元视角下数字权力的概念证成,在权力归属、权力规制和权力谱系三个层面均缺乏足够解释力,反而使数字权力被简化为“数字化权力”。数字时代“第三领域”的崛起,为数字权力的研究提供了超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第三视角。从历史演进和现实逻辑展开,数字权力有望实现自身概念的自主性。数字权力在“第三领域”深刻重建了权力的生产基础、作用逻辑与表达属性,在权力谱系上呈现出“权威权力—公共权力—数字权力”的权力概念迁移。应当在承认数字权力“第三领域”属性基础上,重新理解数字时代的权力形态,探索数字法治的研究路径与治理逻辑。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黄德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4期。

一、提出问题

数字权力是数字法学领域基本概念,用以解释社会私主体或政府部门基于数据控制与算法决策,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生深度支配的现象。当前对数字权力的研究往往聚焦于“公私二元论”的理论形态:大型数字平台掌握的强大支配力和影响力是典型的“数字私权力”,国家把数字技术应用到公权力运行过程而产生的新型公权力是“数字公权力”;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公共领域私权力”与“私人领域公权力”的权力交叠现象。“公私二元论”长期以来在权力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为理解社会运行与权力配置提供了有效分析框架。然而,数字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显然已经超越传统公权力理论逻辑,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和运行机制,实现了对权力生产方式的改造和对权力生产关系的调整。从既有研究来看,依赖“公私二元论”可能造成两种后果:其一,削弱数字权力作为独立概念的理论价值,使之简化为传统权力在数字工具作用下的形态变化;其二,限制对数字权力独特属性与实践逻辑的深入揭示,忽略这一新兴概念的复杂性与自主性,并止步于“数字化权力”层面。

基于此,本文聚焦于数字化浪潮下现代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力所发生的结构性变迁,尝试解释数字社会如何解构并重塑人类社会领域和权力形态。数字权力并非仅是传统权力形态在数字载体上的简单映射,也不是公私领域中的权力属性交叉与变异。相反,它标志着独立于传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第三领域”权力的崛起。作为具有“第三领域”属性的权力概念,数字权力深刻改造了权力的理论谱系和现实逻辑,并对人类社会治理实践与个体自由保障提出了全新挑战。

二、“公私二元论”解释力不足

我们常通过区分公与私,来把握事物的概念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然而“公私二元论”与数字权力并非天然契合。一方面,“公私二元论”以主体归属与权力边界为起点,依赖清晰可识别的权力主体与可追溯的运行节点;但数字支配往往在技术、数据与算法的持续运转中生成,其支配并不总以明确主体的命令形态出现。另一方面,基于“公私二元论”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在可理解、可归责的假设之上,而数字空间的技术壁垒与系统黑箱使这一假设不断被削弱。传统的“公私二元论”与数字权力遵循各自的逻辑,前者在解释后者的过程中易发生错位,进而导致“公私二元论”解释力不足。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权力归属的主体误置、权力规制的前提缺失、权力谱系的定位困难等。

(一)权力归属的主体误置

数字技术具有显著的“技术赋能”效果。在公共领域,政府部门通过构建智能化政务平台、部署自动化决策系统、实施数字化监管等手段,进行政治决策与治理模式的变革,强化国家能力。在私人领域,大型数字平台利用数字技术垄断市场当下与未来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形成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公私权力主体的内部调整和传统权力结构的数字化变革被认为是数字权力生产的基本路径。事实上,以公私主体为起点解释数字权力,是基于“权力主体—技术赋能”的工具主义立场,认为数字权力就是由确切的公主体或私主体通过数字技术赋能,事实上实现精准化、智能化和高效化运行的公权力或私权力。然而,数字化呈现出明显的“非主体化”特征。以“谁在行使权力”作为数字权力辨析起点,并试图在国家与私人之间为这种权力寻找归属主体,将导致忽视技术、数据与算法构成的整体运行结构。

一方面,数字技术在底层架构上有着天然的“去中心化”特征。早在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奠基者保罗·巴兰就已开始探索互联网的架构设计,并主张采取完全扁平化的分布式(distributed)结构作为互联网结构的基础设计。它既没有唯一的中心节点,也不存在多个核心节点,所有的终端用户都处于平等地位。这种以冗余链路与分散节点为特征的技术构型,在提升系统抗毁性的同时,也在结构层面松动了系统中心对信息与资源的控制。在权力的结构上,传统权力以明确的中心主体与多数客体构成支配关系。中心主体通过对多数客体的资源分配、信息垄断与组织控制来建立支配关系,其结构逻辑呈现出强烈的层级性与垂直性。它依赖于清晰的中心节点,以正式的国家机构、大型组织来集中资源、发布指令、实施控制,最终形成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而数字技术构建的网络环境,则天然地促进了信息、资源和影响力的多点分散与自由流动。信息不再必须经由中心节点层层过滤和传递,个体或小型群体拥有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发声、组织协作和动员行动的能力。这意味着,传统权力的中心主体对信息传播、社会动员乃至价值观念塑造的垄断地位面临持续的技术性掣肘。权力的高度集中因而变得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不仅仅是人类意志延伸的被动工具。算法、传感器、协议等技术要素在社会活动中具备与人类同等重要的主体地位与能动性,它们在改变人类观念的同时,也在制造和再造自然与社会。算法规则、平台架构、数据协议等技术要素,在塑造信息流动路径、影响用户行为模式、决定内容可见性等方面,扮演着主动参与者和规则制定者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技术系统内嵌特定的逻辑与价值取向,它们携带平台的商业目标、治理偏好与技术可行性约束,甚至不可避免地混入数据与模型训练过程中积累的偏见,从而在事实上行使一种非人格化、去主体化但真实有效的技术性权力。以社交网络平台的热搜算法系统为例,它通过内嵌的逻辑与偏好,定义传播的标准与门槛,把某些议题推向公共视野中心,同时让另一些议题被排除在外。在这一过程中,热搜算法系统不仅是技术工具,更是通过连接用户行为、内容特征与监管政策而形成的权力行动者,决策机制能够影响公众讨论话题和政府公共政策议程。算法系统俨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和行动的权力主体。在数字时代,权力脱离了有形的人格化载体,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逐渐从执行工具进化为决策主体,并成为权力再生产的内生变量。数字技术将不再单纯为其他主体赋能,因为它就是主体本身。

(二)权力规制的前提缺失

数字权力的运作是理性的,应当受到规则的规制。现代社会的权力秩序根植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制度性二分。私人领域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则,保障市民社会的行动自主;公共领域则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限法定原则约束,严防国家权力越界。因此,数字权力“公私二元论”隐含关键前提:无论是数字公权力抑或数字私权力,均指向具象化的支配主体,即国家或大型数字企业;这些主体通过制度化规则体系、角色分工与资源分配机制,构建服务于特定目标的权力装置;而数字权力的证成必然要求延续传统限权理论,甚至要像驯服国家权力一样,用宪治来规制数字权力,让人们接受它的支配。然而,数字权力恰恰缺乏上述前提,使得基于“公私二元论”的规则构造与限权方式,面临系统性失效的风险。

一方面,数字空间并不天然存在接受规制的组织基础,其中的规则与秩序生成不依赖传统的组织机制,而是越来越多地转由代码/架构承担。代码/架构也因此成为约束与保障社会主体的主要力量。美国法学家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一书中提出了“代码就是法律”的概念,认为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现实世界中的行为主体会受到法律、市场等的约束,而在网络空间中代码作为第四种规范形式而出现。当然,代码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律,“代码就是法律”的论断,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隐喻代码像法律一样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但不容忽视的是,代码的这种“准法律性”背后,是网络空间基于技术能力、网络效应与数据控制已然形成了一套自发、自治的“规则”。用户为了使用网络平台而签署的用户协议、社区公约虽然是私人协议,但凭借独立的“规则”获得准法律效力,成为数字时代的“社会契约”,深刻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人口普查以十年为周期,政府的社会信用体系依赖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正式记录,而商业平台的信用系统却能在短期内追踪上亿用户的行为数据,实时更新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的作用范围则直接覆盖用户租赁、购物、出行等众多生活领域。个体私权利的行使日益依赖技术力量,后者甚至成为前者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由于对数据资源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垄断,数字权力运行不同于普通权力活动,机制难以为普通公众所理解,由技术壁垒而形成的隔离已经形成。在数字权力运行的场合,技术装置将权力嵌入物质基础设施,使强制性与支配性相应地弥散在以便利服务为名的人机交互之中,权力的界限变得模糊,被支配者缺乏对权力的直观感受。用户在获取数字服务时,并没有意识到个体在数字界面已经被还原为可供算法直接支配的“数字生命”。譬如,当某小区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自动限制欠缴物业费业主的出入权限时,表面上没有命令或法律文书,却同样产生排除与惩戒的效果。权力实施的主体既非政府机构也非物业公司,而是技术系统自身——传统“命令—服从”关系被转化为隐匿的“系统规则—行为适配”的自动化过程。数字权力的支配更加稳定,却在日常操作中被技术中立的外衣遮蔽,更容易逃逸追责。

现代权力的特征不是“压制”,而是“生产”。在数字权力的影响下,人们并没有感受到被支配,因为他们更少地受到强迫,而是被引导和改变,甚至把系统的期望内化为自己的选择。也正因如此,社会公众难以凝聚对数字权力的共识,从而使在“公私二元”框架下构建基于共识性规则以规制数字权力的实践愈加困难。

(三)权力谱系的定位困难

讨论数字权力,必须为它在权力谱系中进行定位。在传统政治哲学视野中,“权力”与“公权力”几乎被等同使用。这种等同预设了权力的公共属性与垄断性行使主体,亦即权力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家机构这一核心载体,经由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并最终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和实施。由此,“权力”被缩减为以国家为中心、以内在合法性为基础、以制度强制为保障的支配性力量。在这一逻辑下,将数字权力置于“公权力—私权力”的二元谱系之中,似乎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毕竟,如果“权力”天然地与“公权力”等同,那么数字权力必然只能被理解为公权力的延伸、投射或变形。然而,这种预设暗示权力现象只存在于现代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制度性分离之后,仿佛在此前的历史阶段中,权力并未真正存在。这种解释路径不仅割裂了人类历史中丰富多样的权力实践,而且将数字权力的分析纳入公权力的“躯干”,使得对数字权力的理论探索只能在公私二元的既有路径上展开。

实际上,人类社会权力的形成发展远早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家—社会”的分立仅仅反映了市民社会脱离宗教与政治权力,并成为新的社会权力来源的历史事实。权力的根源在于社会本身,在于人类开展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组织能力和组织技术。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首先是人与人之间支配关系的体现,而不是单纯依附于国家机器的产物。正如韦伯所言,权力是“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该定义揭示了权力作为社会关系结构的普遍性与原初性。它并不依赖于法律的建构,而是源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动力机制。回顾人类历史,非国家化的权力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并持续发挥作用,如原始部落的宗教仪式权威,中世纪商业行会的规制权力以及家族父长对成员的伦理惩戒权力,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垄断权力等。进入数字时代后,权力的非国家化特征被进一步放大,并呈现出更加稳定的结构性特征。大型数字平台在数据收集、算法、规则制定与基础设施占有上形成高度集中优势,并借由推荐、排序、审核、流量分配、信用评估等技术机制,对用户的可见范围、行为选择与机会结构施加深度影响。这种影响不需要国家授权,也不必经由传统法律程序,却能在日常运行中稳定再生产。它们事实上具备准公共性的规则供给能力与社会分配能力,从而在国家权力之外塑造出新的支配中心。现有研究将平台力量视为“数字私权力”的典型,恰恰说明传统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建构的权力谱系难以准确定位数字权力形态。因此,将数字权力简单置于公私权力的二元范畴,就可能否认历史中大量非国家化的权力现象。无异于把卢梭所言的“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枷锁”仅仅理解为法律的束缚。这种理解不仅削弱了对人类社会复杂性与多样性的把握,也违背对权力谱系的基本共识。

综上所述,数字权力在技术架构、算法规则、数据整合以及平台治理的过程中生成与运作,呈现出非主体化、非制度化、非国家化的支配特征。因此数字权力既不同于国家机构垄断的公权力,也不同于主要基于契约与市场关系的私权力。如果把数字权力不加反思地纳入“公私二元”的既有框架,它将成为公私权力的附庸概念,沦为“数字化权力”。要开展真正具有解释力与创新性的数字权力研究,并充分彰显这一概念的自主性,首要前提就是摆脱“公私二元论”的束缚。

三、“第三领域”中的数字权力自主性

权力的形成、演化与运行,依赖稳定的社会空间。所谓“社会空间”,不是传统经验常识与科学中那个物性对象物或空场,而是人类在日常实践中不断建构、维系和重塑的关系性场域。它的本质在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展开与延续,而空间的生产,归根到底就是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传统的社会空间是以“公私二元论”为基础的,呈现出对立状态的公私领域各自具有稳定、单一的特征。但这种简化论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在面对高度复杂且具有动态特征的社会现象时会使得主体的认识变得僵化。因此,将刻板僵死的非此即彼逻辑转化为亦此亦彼的开放逻辑,勾勒出关于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第三空间的想象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领域”的提出就是要以“第三化”的认识论形式破除传统“公私二元论”,进而从历史演进与现实逻辑两个层面解释数字权力的自主性。

(一)数字时代的“第三领域”崛起

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存在既不完全归属于国家公共管理,也不仅仅受私法自治支配的领域。黄宗智在考察清代民事纠纷处理的实际过程时,认为社会绝大多数民众与国家机器互动的场所既不是非正式的社区,也不是正式的法庭,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他进一步指出,“第三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互交叉、高度融合之中形成的,具有特殊逻辑和型式的“中间领域”。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融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加深,进一步拓宽“第三领域”的疆域,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因此,本文所指的“第三领域”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以前所未有的程度不断交融产生的、以技术组织为基础、以大数据与平台规则为支撑、脱离具体物理疆界限制的新型社会空间。它是由数据、算法、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多重要素交互而形成的复杂空间,与现实物理世界保持着紧密的耦合关系,形成虚实互动、协同演化的格局。

首先,“第三领域”有独特的生成路径。“第三领域”产生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叉与融合,但自身秩序却是以内在的技术基础设施与信息组织机制为起点,通过算法逻辑、程序结构与数据流通等自发确立的。它的形成并不依赖外部意志,而是在社会成员的普遍依赖、技术装置的持续运作与动态调整中,由规则的内嵌化、流程的固化以及反馈机制的循环实现自我生成。数据、算法、平台等要素在此过程中彼此耦合、互为支撑,构成一套能够脱离具体人格意志而稳定运行的秩序生产机制。“第三领域”由此成为具有自洽起源与自足依据的实体存在。它以内嵌技术与流程性规则替代传统治理方式中的规训与强制,从根本上确立了自身作为数字时代人类活动空间的独特的生成路径。

其次,“第三领域”有清晰的结构特征。“第三领域”处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交融的模糊地带,但其结构特征并非不可识别。“第三领域”可以据以区分传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结构性标识至少包括:其一,规则呈现为内嵌于系统的技术规范,以系统流程、协议、参数设置等为典型代表;其二,秩序维持依赖技术装置的反馈迭代,而不是直接来自习惯、命令或契约等;其三,空间形态上既非单纯意义上的虚拟世界,也不是现实世界的镜像重构,而是对现实物理空间的延展与再组织。人们能够在其中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现实中的自我发展、社会交往、知识传播和公共治理等。总之,“第三领域”不是模糊地“介于其中”,而是以可识别的构成要素与运作方式,在数字时代的社会总体结构中占据可明确分辨的位置。

最后,“第三领域”有必要的功能定位。随着信息组织方式与社会协同机制的变迁,“公私二元论”在数字时代日渐显露出解释与治理的局限。“第三领域”的功能便在于为这些失能地带提供必要的承接,重新配置数字时代公私领域的边界与分工。“第三领域”既承接公共领域的秩序维系功能,又继承私人领域的互动与创造功能,并通过技术体系实现新的协调与规制。“第三领域”的存在,不仅填补了公私边界模糊化带来的认识与实践真空,也为数字时代的社会整合提供新的抓手,将以数字网络空间为主要载体的分散个体与组织重新联结成一种新的紧密的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看,“第三领域”同时是人类社会在数字时代进行自我调适与实现秩序再生产的结果。

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为“第三领域”在数字时代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强而有力的物质基础。在数字化的加持下,“第三领域”具备与传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不同的生成逻辑、结构特征与功能定位,使之从公私领域交融的过渡地带,转变为数字社会可自洽、可识别、可运用的独立社会空间。

(二)历史演进中的自主性

在人类社会早期,共同体生活把“公共事务”嵌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集体社会和个体公民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僵化的外在集合关系,而是如人和自己肢体般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在这一依存关系中,个体自由并非对抗公共权威的屏障,反而通过参与公共事务获得自身意义。公私领域呈现出伦理上的连续性,彼此的区分并不明显,更不存在明确对立。此时的社会权力主要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体现的是维系精神崇拜与集体秩序的权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阶级出现分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度逐渐被国家制度所取代。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元并立,二者的合作与对抗成为新秩序的核心。国家垄断暴力与法律,个人则在相对自治的空间中追求自我实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因此,权力形态由“权威权力”转向制度化的“公共权力”,合法性不再主要依赖传统权威与精神崇拜,而转向主权与法律,并被固定在国家机器与制度安排之中。近现代国家的理性化进程正是通过公私领域、公私权力(利)的制度性分离实现的。

然而,自20世纪以来,传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在现实运作中日益交错,并在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凸显出来。一方面,福利国家制度的扩张使得公共权力不断向私人领域渗透,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服务供给等方式深度介入公民日常生活;另一方面,资本力量的持续扩张使得大型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和技术能力,从基础设施、信息传播和社会服务等层面逐步侵蚀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秩序空间。哈贝马斯所描述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虽然准确刻画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与货币对日常生活领域的侵扰,但这种解释仍局限于传统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二元划分的语境之内。进入21世纪,数字化革命以指数级速度席卷全球,数字技术的社会化应用不仅改变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模式和思考方式,更加速引发了社会结构乃至政治结构、法治体系的深刻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公私界限不断模糊、彼此交融的现象在数字技术涉足的领域特为尤甚,“第三领域”迅速崛起。与此同时,数字权力作为一种事实性的支配力,从平台架构和算法控制中诞生,重构了社会交往、知识传播乃至公共治理的方式。数字权力赋予个体与社会组织以往只有国家或大型机构才能拥有的能力,并从多个层面削弱公共权力。不难发现,作为数字技术催生的客观存在,“第三领域”与数字权力分别从社会空间与权力形态两个维度,对长期以来在观念和制度上已经形成既定模式的“公私二元论”提出根本性挑战。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权力和物理学的“能”一样,不断地从一个形态向另一个形态转变。在不同历史阶段,权力随社会结构、生产方式与技术系统的演进而不断重组关系网络,体现出不同的形态与属性。数字时代以前,权力形态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结构始终呈现出如下的对应关系:原始社会共同体的传统权威权力对应于公私未分化的自然社会结构;近现代国家的公共权力对应于公私分化的制度社会结构。而数字时代的到来,并非偶然事件,而是知识积累、科技进步与制度演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第三领域”和数字权力作为数字时代产物,同时又在功能上相互映照,并不只是历史巧合。更合理的解释是,“第三领域”和数字权力之间如同过去经验所展示的那样,存在类似共同生成、相互支撑的对应关系:“第三领域”提供权力运作的公私交融的新场域;数字权力则提供该场域得以稳定运行的秩序生产能力。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数字权力并非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延伸或变体,而是与数字社会“第三领域”相匹配的自主权力形态。数字权力的兴起,意味着权力形态从传统权威走向制度权力,如今又转向技术权力。相应地,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也呈现出从“神权”到“契约权”再到“知识权”的范式转换。这种范式转换不仅意味着当前社会正处在从制度化秩序向技术化秩序过渡的中间阶段,也揭示出人类共同体组织方式在历史长河中由自然共同体到制度共同体,再到技术共同体的演进逻辑。“第三领域”中的数字权力在这样的历史演进中展现出自身的自主性。

(三)现实逻辑上的自主性

权力与其运行方式是密不可分的。对数字权力固有属性的考察,不能脱离数字权力在当下的具体运作实践及其对社会现实的影响。“第三领域”与传统公私领域存在本质差异,它从权力运行和社会空间关系的现实逻辑出发,重新构造数字社会中的权力形态。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根据公私二元划分生产出来的社会空间。公私二元划分首先来自对物理时空的适应和规划,随后在观念和规范上实现自身的普遍化和制度化,进而为权力的布置提供稳定的结构框架。譬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以“住宅不受侵犯”为核心,法律通过物理性建筑结构来明确容纳个人私生活自由展开之安定与和平价值的物理空间。对于公权力而言,其运作同样受到物质空间的约束,国家机关及其权威往往被要求“行于街巷而止于门庭”,以此来界定权力活动的合理边界和适用范围。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类似于公司、商场、工厂、医院等的制度性场域,无不通过空间区隔和时间安排完成对个体行为的控制与规范。这种以物质时空划分为前提的权力运行模式,恰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中所揭示的那样,借助纯物理层面上的空间规划和可见性机制实现权力的行使与维系:“权力的全景敞视方式——它处于基础的、技术的、纯物理的层次上——并不直接依附于一个社会的重大法律—政治机构,也不是它们的直接延伸。”

然而,数字时代“第三领域”的崛起,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私领域的物质性,改变了人类社会活动中社会空间的意义。传统公私领域的时空有限性,正在数字时代的语境下被解构并重新定义。一方面,信息在数字技术装置中的快速流动覆盖了物理障碍的部分意义,空间可达性更多地取决于数字身份凭据与数字授权,而非实体流程或通道。空间边界因此从可感知的物理界限,转化为难以被准确把握的“数字权限边界”。更重要的是,“数字权限边界”是隐匿且可调度的,可以被随时修改、扩张或收缩,并且往往由技术系统自动执行。另一方面,“数字时间”并不简单地对应自然昼夜,也不完全服从于行政时间,而是以事件驱动和指标反馈为核心,强调实时性、并行性与持续性。数字社会的人们被要求更快响应、同时操作和持续在线,本质上是技术系统对社会时间资源的控制与重新分配。

“第三领域”,数字权力的运行是围绕以数字时空规则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生产展开的。这一点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越来越普遍。例如,在社交媒体中,平台“热搜”和算法推荐机制以实时热度为时间规则、以信息排序为空间规则,持续引导公众注意力与话题走向;在外卖配送系统中,平台以精确到分钟的预计送达时间、智能配送路径和动态派送范围,系统性地组织并控制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与消费者的服务预期。与此同时,每一次跨越时空的交互与操作都在生成新的数据,这些数据反过来训练算法、优化模型、改进程序,从而不断增强系统的预测、决策与控制能力。数字权力在运行中汇聚各种资源,在反馈中被强化,最终达到实现权力再生产的目的。脱离物理时空的权力运作遵循“第三领域”的全新逻辑,传统权力的“建筑规划学”转变为数字权力的“计算学”。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是古人基本的生活方式。如果说自然的时空规律划分出的公私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私人生活免受外部力量过度干预,那么数字时代下,时空区隔的不断消解则迫使人类社会关系大规模迁移至数字时空,个体与群体不得不在数字化的“第三领域”展开互动,接受算法、平台和大数据所带来的新型支配与干预。在这个过程中,数字权力脱离以物理时空为依托的传统公私二元领域,转而依附“第三领域”,自主地塑造数字社会的基本秩序。

四、作为“中间权力”的数字权力

数字权力的自主性意味着,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形式的公权力或私权力而存在,也并非二者在数字技术加持下的简单延伸或变形;相反,它是在数字时代与公权力、私权力平行并存的权力形态。公权力与私权力构成现代权力光谱的两端,当社会空间发生结构性变化时,权力形态也随之在光谱中移动并分化。因此,与“第三领域”作为公私领域之间的“中间领域”的地位相呼应,数字权力介于公私权力之间,呈现为“中间权力”。以“中间权力”概念解释数字权力,不是为了在已有的格局中再造一个新概念,混淆当下的理论与实践,而是为了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使我们更加准确地描述新的对象和关系。它不仅具有概念澄清的意义,也使得数字权力的研究路径摆脱“公私二元论”,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与“第三领域”框架相契合的治理逻辑。

(一)“中间权力”的概念作用

“中间权力”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主要是为了对数字权力进行分类,而尚未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间权力”的概念跃迁是无意义的。相反,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把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并以可理解的方法传达给他人。从这一意义上看,“第三领域”解释框架下的“中间权力”概念不仅反映出数字权力的客观属性,并且至少在数字权力认识和数字权力谱系两个层面对数字权力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两者之间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数字权力认识为数字权力谱系的重绘提供理论坐标和现实依据,而数字权力谱系又进一步拓展对数字权力认识的深度,使我们不仅能够看到权力的新形态,更能理解其本质属性与历史迁移。

在数字权力认识层面,“中间权力”概念能够改变我们理解权力的基本方式,使研究从国家或市场的主体中心视角转向对技术结构与关系的系统性分析。传统公权力有明确的授权和程序约束,私权力则基于契约与权利的边界。数字权力的生产路径既不依赖正式制度的合法性,也不完全服从市场逻辑,而是源于技术体系自身的组织架构——由数据收集、算法计算、平台协同等构成的基础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权力的生产与约束脱离主体的意志,而呈现出非人格化的运行逻辑;命令与服从往往在技术装置不起眼的日常运作中发挥作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沿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公权力与私权力”来解释数字权力的生产运行机制,就会陷入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实际上,数字权力既非公权力的数字化延伸,亦非私权利的变体,而是“第三领域”中自生的支配结构,后者不仅是数字权力运作的容器,更是数字权力本身的结构要素。

在数字权力谱系层面,“中间权力”概念的提出使数字权力被纳入人类权力演化的连续脉络中,并以“权力”为线索将人类从氏族社会到数字社会的历史串联起来。在数字时代以前,国家的现代化是领域分化与具有自主意识的社会领域出现的结果,表现为一个由神权国家到绝对国家再到宪政国家的连续过程。权力支配形式大体上经历了从原始社会以血缘与宗教为纽带的神权支配,到封建时代依附土地与宗法的君权支配,再到近代国家中以理性法治和制度化官僚体系为支撑的国家支配这一过程。而在数字时代,信息与算法成为新的权力基础。“第三领域”中的数字权力既不完全归属于国家,也不仅仅属于私人,而是前所未有地内嵌于技术体系之中,为我们研究权力演化提供新的线索。因此,“中间权力”概念不仅揭示了一种新的权力形态,更展现出权力形态的历史迁移,建立了“权威权力—公共权力—数字权力”的人类权力新谱系。

(二)“中间权力”的分析进路

数字权力的复杂性,不仅因其深植于技术架构之中,更因它同时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中的基本要素相互渗透、密切交织。正是在这种交织状态下,围绕单一技术现象、平台规则或制度安排展开个案分析,往往只能捕捉到碎片化的症状,难以触及背后的机制连续性与权力再生产逻辑。引入“中间权力”概念,有助于研究者超越对技术现象与具体制度的单一考察,转向构建更具系统性的分析进路。该进路不仅能有效识别数字权力的运行场域,还能深入剖析其作用机制,并对其内在逻辑进行连贯的理论解释。由此,研究得以在纷繁复杂的数字实践中确立明确的分析对象,澄清问题边界,进而形成可被持续讨论、检验与修正的理论观点。数字权力的分析应当在概念、结构与方法三个层面上形成渐进的逻辑:以概念厘清研究对象,以结构分析权力机制,以适当的方法使研究具备可操作性。

在概念层面,研究应首先遵循“第三领域”的基本逻辑。传统的公权力与时兴的数字私权力理论,以制度授权或市场竞争为基本出发点,而“第三领域”的数字权力则以技术系统为载体,以数据和算法为资源与手段,实现自动化运作。研究者需要在理论上区分公私领域中的“数字化权力”与“第三领域”中的数字权力两种形态,理清二者在权力来源、运行机制与影响路径上的差异。只有明确“第三领域”的独立性与“中间权力”的自主性,才能在后续研究中避免将数字权力与行政控制或市场竞争问题相混同,从而建立起理论分析的独立起点。

在结构层面,应从权力的生成、运作与再生产入手,探讨数字权力的内在机制的连续性。数字权力并非在特定主体的意志驱动下生成,而是由技术结构与算法逻辑在持续运转中被不断固化、放大并自我更新。对数字权力的研究应当关注权力如何在技术流程中被“写入”,并在具体的编码运行中转化为对个人选择、社会参与、公共讨论秩序等的影响力。只有通过对数字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结构性把握,才能解释数字技术如何在这一连续过程中完成从“技术辅助”到“社会支配”的转换。因为这种转换正是通过无数次隐匿、稳定且可复制的规则执行积累结构性地完成的。

在方法层面,应通过梳理数字权力实现的全过程,揭示其在技术装置内部运转中的隐匿机制,同时着重把技术运行的内部机制与法律原则与规范、社会规范和市场竞争问题等进行系统分析,检视其正当性和可接受程度。具体而言,一方面,采用过程追踪和机制分析方法,对数据进入系统、模型训练、决策输出与执行以及反馈迭代等关键节点进行分解,识别数字权力集中发生的环节;另一方面,将上述技术机制与法治要求进行对接:合法性、比例原则、正当程序、透明与可问责、平等与反歧视、竞争秩序与公共利益保护等,都应成为检验数字权力的外部标尺。这种方法避免以抽象原则忽视技术细节,同时通过对典型机制和关键环节的深入分析,解释数字权力在规范语境中的结构特征与运行逻辑,从而为制度设计与治理实践提供有力的经验与理论支撑。

此外,数字权力的研究还应当保持必要的开放视野与适度的自我约束。开放视野意味着承认“第三领域”不是封闭系统,而是一个不断与国家、社会产生相互作用的动态场域。数字权力与国家权力、市场力量、社会规范始终处在渗透、协同与博弈之中,许多权力效应由互动生成。自我约束意味着警惕概念的过度扩张,避免把一切数字化现象不加反思地纳入“第三领域”的范畴,或者把所有数字化支配现象理解为“中间权力”。总而言之,研究应在创新与规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既要坚持问题意识与想象力,保持对数字权力现象的敏感,也要坚守学术规范性与严谨性,防止将技术神化或将因果关系过度延伸。

(三)“中间权力”的治理逻辑

概念既摹写现实又规范现实,二者是相互渗透的,且概念规范现实具有方法论的功能。因此,以“第三领域”框架将数字权力解释为介于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中间权力”,实际上也是在为数字权力重新划定规范与治理的边界。进一步而言,“中间权力”概念促使数字权力治理焦点从对行为主体的外部约束,转向对数字生态内生规则的系统性塑造,从而为权力制衡与责任分配的规范重构提供可能。

数字权力治理困难,究其根本,是数字社会下社会关系大面积迁移至“第三领域”,公与私的界限变得模糊。平台以私人主体身份运行,却承担事实上的公共基础设施功能;公共治理也越来越依赖商业平台与技术系统的协助,从而出现公私权力的嵌套与合流。一方面,权力扩张风险不再只来自国家,也来自算法、系统与平台等新的结构性力量;这些力量往往以服务、便利、效率为名运作,既攫取了公共机构的部分职权,又借助私主体形式规避严格的公法约束。另一方面,权利保护的传统边界被破坏,个体的权利直接地暴露在权力支配之下,逐渐在日常化、技术化的治理安排中被穿透与消解。总而言之,权力与权利之间一旦失去明确的界限,社会各主体之间原本依赖“权利—权力”对抗关系所形成的制衡机制,也会因此而失灵,使得单纯以“权利监督公权力”的传统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的新型监督需求。进一步说,数字时代私人领域的萎缩与私权利的贬损,既是数字权力扩张的结果,也是数字权力扩张的原因:权力越深入日常生活、越能通过技术结构进行细密治理,私人空间越难以维持;而私人空间越萎缩,个体的自主性与反抗能力越弱,数字权力就越容易进一步扩张,形成一种循环强化的结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像以往那样以权利监督权力的传统范式不再有意义,相反,仍然有且只有公民权利能从根本上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助推社会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

在实践路径上,除了对传统人格权和财产权等做出适应时代的解释和规定,还需对各类新型数字权利予以适当的保护,以制衡无限扩张的数字权力支配。数字权利的属性与数字权力类似,不是传统权利的镜像延伸,而是嵌入技术结构中的特殊性存在。可以说,数字权利是与“中间权力”相对应的“中间权利”。因为它同样发生在“第三领域”之中:既涉及个体的尊严、自由与财产等权益,也深度关联数字公共利益,如信息秩序、公平机会、公共讨论与社会安全等。因此,应当把数字社会条件下生成的数字权利和与之相关的数字公共利益等,一并嵌入“第三领域”的治理结构之中,打好制衡数字权力的基础,确保技术服务于人而非支配人。而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的有机结合,则是形成“第三领域”数字法治的逻辑起点:一方面承认数字权力作为“中间权力”的独特形态,并为其设定规范边界;另一方面确立与之相匹配的“中间权利”与“中间义务”,从而实现结构性制衡。以数字权力治理为样板,我们也就能够把算法透明、数字正义、平台问责、智慧城市等一系列数字时代的特有现象纳入“第三领域”的语境中重新讨论,从而为数字社会治理提供新的理论支点。

直至可以预见的未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仍然是框定人类社会活动的根本参照。但数字权力的诞生与勃兴是人类发展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为了避免数字权力成为侵害权利或威胁公共利益的社会垄断力量,从而引发数字利维坦式的危机,不能让数字权力脱离必要的监督与治理。因而将来的制度设计,需着力于构建好“公权力—私权利—数字权利—数字权力”的多维平衡机制,调和好技术工具效率提高引发的数字不平等和数字侵权与权力合法性之间的张力。

五、结语

数字权力不是简单的“数字化权力”。数字权力的生成并非只是传统公权力或私权力在技术加持下的外延扩张,若仍将数字权力纳入“公私二元”框架加以解释,并沿用既有规范体系进行规制,数字权力的研究与治理不可避免遭遇解释瓶颈和实践困境。现阶段,社会关系大规模迁移至数字时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交融催生出的“第三领域”逐渐成为社会互动与秩序生成的关键场域。数字权力在“第三领域”中表现为由技术、数据与算法在持续运转中重塑社会关系与行为边界所形成的结构性支配,并借此摆脱传统“公私二元”框架而获得自主性。这意味着,数字权力是与“第三领域”相对应的、介于公私权力之间的“中间权力”,并在权力谱系上呈现出“权威权力—公共权力—数字权力”的概念迁移。面对数字权力的不断扩张,治理关键在于把数字社会条件下生成的数字权利与相关数字公共利益一并嵌入“第三领域”治理结构,一方面为数字权力设定规范边界,另一方面确立与之相匹配的“中间权利”“中间义务”,从而形成对数字权力的结构性制衡,并为算法透明、数字正义、平台问责等问题提供了可供重新讨论的共同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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