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
内容提要:政法范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工作历史经验的规范化、制度化、理论化结晶。在苏维埃政权时期和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展了积极的政法实践和制度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政法工作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后,具有明确的观念内涵、稳定的组织结构以及制度化的运行体制机制的政法范畴及其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党管政法”的归口管理体制,在接管城市、巩固新生政权、重建新法制的过程中凝结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主要制度依托。从历史形成角度审视,政法范畴与政权建设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政法范畴中的“政”,是政权、政治、政党之“政”;政法范畴中的“法”,是人民民主专政之“法”。“党管政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政法范畴兼具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政权和治权复合功能的价值目标和规范内涵。
关键词:政法 政权 政法范畴 委员会体制 党管政法
一、引 言
“政法”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政法工作百年历史进程中自主创造的标识性概念。作为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范畴往往反映事物的性质和规律。政法范畴则是对政法观念、政法制度、政法话语、政法治理技术的性质和规律的理论凝练,反映的是当代中国政法工作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准确把握政法范畴,是理解和解释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途径。
把握政法范畴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政法范畴形成中“词与物”的关系。自20世纪中叶以来,“表征论”(词)的概念观逐渐成为一种理解世界的主导性认识视角,它将对“世界是怎样”的探索转化为对认识世界的相关语言、文本、话语的研究,从而使得对世界的探索有了一种更便宜的路径,但也导致对概念生成中“物质化过程”的整体忽视。与之相对,“施为论”(物)作为另一种认识视角,强调概念装置并非在世界中静态排布,而是世界的动态构型,它们是通过特定的施为实践去呈现特定的排他性边界的过程,因而更加关注行动者及其“施为”行动如何参与对概念及其可能世界的塑造。
近年来,政法研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一种文化的解释路径,是尝试将传统中国“礼法”与现代中国“政法”结合起来,认为“礼法”是一种道德哲学,本质是合乎道德;“政法”是一种唯物世界观,本质是合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这种观点通过对政法哲学的古今比较,深度揭示了从礼法到政法的起承转合,但对行动过程本身的生成性力量关注不足,在解释政法范畴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塑造并逐步形成的“施为”解释不够充分。另一种实践的解释路径,是在追溯历史事件与制度安排中揭示政法范畴的来源。有学者将“开国建政”作为政法范畴的思想史和组织史前提,认为此前成立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中央法律委员会等机构都不能直接作为政法组织体制的起源,而应将政法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元化”领导思想和“总前委”组织设计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产物。有学者提出政法范畴的基本格局,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基于特定时期历史任务所奠定的,随着制度变迁逐渐形成,并在基层治理活动中不断塑造合法性和稳定的运行模式。有学者根据实践类型将政法范畴分解为良政范畴(政道)的政法和善治范畴(治道)的政法,将它作为党的归口管理体制和政治分类学的产物。这类研究强调政法范畴生成过程中行动者与实践情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静态描述,更接近“施为论”的分析视角。而“施为论”视角的真正意义在于,能够更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究竟借助什么样的历史契机,以何种行动现实化、社会化政法范畴,不同的行动实施过程塑造了什么样的政法世界,分别为政法范畴灌注了何种历史意义。
为此,本文基于“施为论”的认识视角,坚持以史为主、史论结合的方式相继解释政法范畴的历史形成、组织形成、规范形成的实践过程,即:历史语境中政法工作如何在赢得政权、重建法制上发挥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组织机制上如何形成政法范畴的稳定组织制度、归口管理体制和制度化运行逻辑;规范结构上如何形成政法范畴的价值目标、广义内涵、复合逻辑和工作机制。这三者并非彼此孤立,而是具备统一的内在逻辑:历史基础揭示政法范畴的现实和实践起点;组织演进则将这种历史经验转化为可持续的制度安排;规范界定则在价值与机制层面对二者加以整合提炼,进而巩固并引导政法实践进一步丰富发展。
二、政法范畴的历史基础
从苏维埃政权时期到陕甘宁边区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探索领导政法工作的有效形式。正如董必武所指出的,“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但是,因局部执政的客观条件限制,当时难以形成比较稳定的政法规范,也难以构建起具备明确的观念内涵、组织结构、制度化工作机制的政法范畴。中国共产党的战略转折为政法范畴的生成提供了基本前提。1947年,中国共产党转向全面战略进攻,毛泽东在杨家沟会议上深刻指出,“这是一百多年以来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由发展到消灭的转折点。这是一个伟大的事变”。在党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经历过“从城市到农村”和“从农村走向城市”的两次重大历史转变。“从城市到农村”的转变开辟了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道路。“从农村走向城市”是从1947年中国共产党转入全面战略进攻、开启全国性政权建设开始的。毛泽东多次把“从农村走向城市”形象地比喻为“进城”。“进城”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不仅仅意味着接管新解放区、接管城市,更意味着全国政权体系的建立和政权合法性机制的规范化建设。“进城”是夺取政权的军事进程,更是以制度化方式主动塑造人民政权合法性的政治法律进程,是从取得政权到赢得政权、重建法制的政法范畴形成过程。
(一)城市工作的关键是政法工作
对于转入战略进攻后的政策方针重点,中国共产党有明确的规范构想。1947年7月21日至23日,中共中央在陕北小河村召开扩大会议,着重讨论土地改革、财政、金融、政法等涉及解放区全域的重大问题。毛泽东在小河会议上明确要求,将战争引向国民党区域尤其是大中城市,改变敌我攻防形势,将中国革命推向新高潮。从1947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克石家庄、北平、天津等大城市。毛泽东把“进城”后赢得政权的历史重任形象地表述为:“剧是必须从序幕开始的,但序幕还不是高潮。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更伟大、更艰苦的工作即新政权的建设工作和城市接管和政法治理工作。
基于为全面战略进攻“作政治上物质上之各种准备工作”,为接管城市作制度性、组织性探索,1947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在枣林沟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前敌委员会、中央工作委员会、中央后方委员会。其中,中央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上是为全国解放后包括政法工作在内的全国政权建设作准备。这三个中央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统筹前线作战与国家政权建设的双向战略思想的形成。一方面是应对战争局势亟需及时采取策略性行动;另一方面则是从全局和长远出发作出战略性谋划。从1947年到1948年,中央工作委员会总共工作一年零两个月,在土地改革、新解放区政权接管、城市工作与政法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此时的中央在这些工作经验基础上,全盘思考城市工作和解放新区后的政法工作和法律政策问题,并把这些工作提升到决定全局成败的战略高度。其中,土地改革的法律政策、工商业政策、镇压反革命刑事政策等是接管城市后亟需制定和积极稳妥实施的关键政策。
从当时局势看,城市工作的关键已经转向政法工作。彭真在准备进城接管北平市的干部会上指出:“进城以后,我们总的任务是推翻旧的政权和建立新的政权,彻底摧毁、肃清反动势力的残余。”在接管城市的过程中,城市工作不依靠原来的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军政人员进行,更不依靠他们原来的政法机构。对于政法工作与政权建设的内在关系,彭真在政务院第八十四次政务会议上作的《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的报告》中有一个清晰判断:“目前忽视政权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政法部门工作有注意加强之必要。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政权建设关键要依靠政法部门的工作,他指出,“轻视政法部门工作,不愿作政法工作,认为这种工作可有可无。这些观点,妨害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发展,应该加以克服”。
(二)华北实验与“走向全国”的政法
1948年2月20日,毛泽东复电刘少奇,同意合并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区,成立“华北局机构”,支援整个南线北线财政、经济和储备军工干部。1948年3月,毛泽东在致中央工委的电报中提出华北解放区连成一片后的机构合并方案:党的“两个中央局,成立北方局”,“待开全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华北人民民主政府,再将两区政府合并”。1948年5月9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正式发出《关于改变华北、中原解放区组织、管辖境地及人选的决定》,将晋察冀、晋冀鲁豫两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两中央局合并为中央华北局,刘少奇兼任第一书记;两边区政府合并为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董必武为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席,从组织上建立起党的机构和行政机构。
华北解放区的设置目的非常明确,即以华北为基础,为建设新中国作准备。华北解放区党的组织和行政机构建立以后,政法组织建设随即展开。1948年5月,中央华北局提出华北局、军区、联合行政委员会各部门机构的建设方案,在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下设置高级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人民监察院。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同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开始研究各类带有政权基本法属性的条例起草工作。例如,经中央法律委员会起草、华北临时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乡、县、市选举条例和组织条例草案。只经过短短的13个月,华北人民政府就制定了涉及政法、财经、文教等方面的200多项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48年8月7日至19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为国家政权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大会不仅讨论和确定了华北的重大任务,还听取了晋察冀行政委员会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这些议程表明,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组织关系已厘清并获得规范化建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开展了丰富的法制实践,通过的《华北解放区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为解放区确立了基本制度框架;通过的《村县(市)人民政权组织条例》《华北解放区农业税暂行税则》等法规规章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土地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解放区所仿行。另外,华北人民政府还决定,北平政法学院改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觉哉兼任校长,由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领导,开始探索新中国政法教育体制。
(三)通过政法赢得政权和重建法制
1949年6月,毛泽东撰写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他说:“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其中,人民的军队是武装斗争;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是政法工作。毛泽东曾对人民的军队有一个著名的“战斗队”和“工作队”比喻。他说,“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个战斗队”,“对于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误解和动摇”,但“人民解放军又是一个工作队”,“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即在不要很久的时间之内,将要使人民解放军全部地转化为工作队”,“在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作为“战斗队”的人民军队尚且加入“建设新世界”的具体工作中来,对于政法工作队伍而言更是如此。而且,事实上,根据当时的工作经验,以军事代表名义接管北平和以人民法院组织名义接管天津,“后一办法,对群众影响较好,对工作进行比较便利”。
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经济崩溃、社会分裂、思想混乱的现实境遇,西方世界普遍认为中国共产党很难在新国家政权的建设和巩固上取得成功。例如,当时美国外交人员对中国共产党夺取城市后能否应对城市问题、能否赢得政权持有怀疑态度。美国密歇根大学的W.E.格勒从干部问题的角度提出,当时中共面临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旧势力仍然发挥统治作用;二是中共如何实现对各级政权的有效管理,如何治理如此庞大而复杂的国家。
赢得政权本质上是赢得人民,建立起人民对新政权的合法性认同。1949年1月,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提出,“当人民解放城市时,须立即将国民党司法机关全部接管,并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以执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与保护人民利益之任务”。新旧司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压迫人民还是保护人民。1949年4月,彭真在起草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北平目前中心工作的决定时指出,“必须彻底粉碎旧的政权机构,建立崭新的与群众密切联系的人民政权机构”。重视法律武器,善于运用法律,对于巩固人民政权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947年11月18日,毛泽东复信张曙时,指出:“法律工作是中央新设领导工作的一个部门,兄及诸同志努力从事于此,不算‘闲居’。将来时局开展,出到外面工作,自属必要”。毛泽东所谓的“将来时局开展,出到外面工作”,正是“从农村走向城市”、“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的全国政权建设全面铺开和政法工作不断展开的重要历史时期。
在这个历史时期,政权建设不仅要促使人民政权获得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同时要促进新政权在思想上获得认同、在组织上建立权威。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明确区分了权力与权威,他将封建宗法社会的权威区分为政权(国家系统中多层级政权权威)、族权(家族系统中的族长权威)、神权(鬼神系统中的宗教权威)、夫权(婚姻系统中的丈夫权威)。权力与权威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仅具备强制力量,而且具备政治力量、思想力量,即有权力、有威信。董必武曾旗帜鲜明地指出,“不是一得到政权,就能达到我们所想要达到的目的”,“我们得到这个政权之后,一定要维护这个政权,巩固这个政权,发展和建设这个政权,这是达到我们目的的第一个门坎,这是第一个步骤”。在这个意义上,《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承担了以新法制塑造社会观念的重要功能。周恩来就提出,“能否认真坚决地执行婚姻法……这些,都是自己在政治上是否愿意彻底反对封建主义的严重考验,也是能否严格地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严重考验”。从政法工作上看,巩固、发展和建设新政权,就是在法制上废除旧法统、建立新法制;在组织上粉碎旧司法系统、建立人民司法系统;在党内纪律和军队纪律问题上加强纪律性。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从根本上否定了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澄清了革命队伍中存在的对旧法律的模糊认识。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要求“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董必武提出,要建立一系列司法机构、培养各级司法工作干部、尽快制定法律。为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纪律建设,1948年4月,毛泽东在给华东局的电报中,详细阐述了统一的中央政策及其执行问题,并指出,“我党已经处在夺取全国政权的直接的道路上。这一形势要求我们全党全军首先在一切政治上的政策及策略方面,在军事上的战略及重大战役方面的完全统一”。
经过华北实验和对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对新政权的合法性认同在人民群众的思想上组织上成功树立起来。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政法工作同政权建设一道进入制度化、组织化的构型时期。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权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在这一阶段,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被赋予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权,而政务院则成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根据这三大文件,政法工作集中到政务院下设的政治法律委员会中,政府内设政法组织体制形成。同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在人民政府内部建立党组的决定,政治法律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设立分党组。由此,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体制初步确立。1954年通过《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五部组织法,政治法律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在政府机构设置中被撤销。此后,政法组织机制先后历经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委员会,逐步形成了当前的政法机构格局。
总之,政法范畴在当代中国得以形成,与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进程存在内在必然联系。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宣布“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了城市”,而“进城”意味着双重考验,不仅要求武装进驻,更要求政权合法性生产机制的规范建构。城市工作的关键是政法工作,政法建制值此从华北实验走向全国,成为赢得政权和重建法制的关键环节。政法范畴正是为回应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应运而生,而其历史因缘也赋予政法范畴以政权属性。
三、政法范畴的组织演进
组织是复杂的社会过程集合,组织建设是对社会历史经验的制度化、结构化。回溯历史,近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从晚清到民国时期曾数度开启,但从晚清立宪开始,以“民族国家”建设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建构并未取得成功。一方面,传统社会精英在近代中国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逐渐退场,儒家士绅与国家权力共同构建的政治文化整合机制被消解。另一方面,国家政权不断向基层延伸拓展,试图直接掌握基层,但进展不力。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国民政府时期尤为突出,而中国共产党则创造性地化解了这些问题。史学家李怀印在解释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历史正当性时,提出理解中国共产党必须区分的三个阶段,而且关键在第三阶段:1927年至1935年国共合作破裂到长征;1937年至1945年全面抗战时期敌后根据地的蓬勃发展;1946年至1949年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的成功。他提出,中国共产党成功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塑造双方战略范畴的地缘政治环境;决定各自军事实力强弱的财政范畴体系;决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能力以实现战略目标的价值认同构建。毛泽东所提出的新民主主义论,“理论定义明确且结构连贯”,是“中共思想自主性的关键一步”,奠定了组织的政治价值认同和组织团结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过渡时期的政法组织
早在1939年,毛泽东在设计中国革命两步走的战略规划时,就充分考虑和评估了近代中国在“民族国家”建设上的政治遗产,并深入分析了中国革命两重使命叠加的独特性:“中国革命是包括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现在阶段的革命和将来阶段的革命这样两重任务的”。这两重政治使命,一方面是对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历史传统的回应;另一方面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扬弃近代以来的政治遗产,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文化和军事等领域的伟大实践,自主建构起新民主主义的建国主张。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政治历史背景下,毛泽东将新政权建设确立为新民主主义政治和构建新民主主义政权体系。因此,新中国的成立采取政治协商会议基础上的民主协商方式,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过渡时期的政法组织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体制下的政府内设政法组织。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作为一级组织,负责联系和指导相关部委的工作。这是根据当时政务院下设三十个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个选择,政务院每周开一次政务会议,一个部门的工作,每个月无法轮到讨论一次。政务院各部门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一方面受政务院领导,另一方面受隶属的指导委员会领导。
政治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与新中国政法制度的政法委“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工作”虽在职能表述上近似,但机构性质却大相径庭。在组织结构上,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和同时期其他国家机关类似,民主人士占多数比例。这种人员构成当然与共同纲领所确立的“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新民主主义政权本身就带有过渡性质,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两步走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必然要求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政治法律委员会这一政府内设政法组织也必然过渡到新的阶段。
(二)归口管理的政法领导体制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以便统一贯彻党中央的政治路线和政策的执行,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党组。其中,政务院设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立联合党组。为便于工作,政务院党组又设党组干事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设分党组,分党组内设分党组干事会,各部设党组小组。政务院党组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组设立的目标是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员在政府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然而,从组织结构上看,政务院党组和“两高”联合党组均直接向中央政治局负责,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与其“指导与联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之间的规范关系无法确立。从工作机制上看,党组干事会和政法分党组干事会工作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根据党组制度,党组本身没有直接发布命令或决定的权力。而且,党组与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隶属于本单位的党组,而是隶属于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因此,分党组干事会的制度设计,无法实现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目标,反而增加了在共同纲领和组织法中未确立的组织层级。
新民主主义政权性质具有过渡性,它的组织体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1952年8月,政务院党组干事会开始改组,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这实际上是将干事会提级成最高国家政权机构的党组常设机构。干事会成员除原有政务院党组干事会11人外,增加邓小平、林伯渠、彭真等14人。直至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方才被撤销。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体制在党的领导体制与国家政权体系的整全性、权力配置结构的协调性等方面亟需进一步完善。1950年9月13日,毛泽东就检查督促中央政府各部门向中共中央报告工作问题致信周恩来:“政法系统各部门,除李维汉管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中央有接触外,其余各部门,一年之久,干了些什么事,推行的是些什么方针政策,谁也不知道,是何原因,请查询”。实际上,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暂行国家最高权力,统辖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权。政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下的国家政务最高执行机关,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以及三十个行政部门管理全国的行政工作。这种大行政体制构成一种自上而下单线条的国家权力结构,上下级纵向结构之间层级多、信息流动差,且缺乏横向权力约束机制。
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由政务院牵头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该决定规定了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直接请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政务院各委(其中的“委”,是指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而非它们负责联系和指导的各部委行署中的委员会)一切主要和重要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跨多个委员会的事项,则由政务院负责同志向中央请示报告。这实际上建立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直接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制度。但是,政府工作中哪些直接向中央报告请示、哪些责成部门负责执行、哪些按政府系统报告请示、哪些可以自行处理等问题并未明确。各类政府事项极为繁多,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并由实际负责的领导同志在各自分工范围内进行甄别决定是否请示报告。因此,该决定“为了更好地做到现在政府工作中的各领导同志直接向中央负责,并加重其责任”,将政府工作划分为六个“口”,分别是:国家计划工作、政法工作、财经工作、文教工作、外交工作、其他工作。这就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归口管理”的制度来源,“政法口”就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抓手。
(三)宪法颁布后的政法组织发展变迁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宪法在确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根本原则基础上,创造性构建起“一府两院”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政治体系。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体制发展成党通过对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意志来实现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此时,政府内设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法院、检察院的体制,与宪法规定不一致。因而在宪法颁布次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通过《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作出重大调整,财经、文教、人民监察委员会与政治法律委员会被撤销,政府内设政法组织的机制即告终结。但如此一来,党对政法工作的“归口管理”就缺少稳定的组织依托,个别化的多头请示报告不利于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对政法工作亟需一个统一的协调组织。因此,1955年12月7日,董必武写信给刘少奇并报毛泽东,建议在中共中央设立法律委员会或法律工作组,以加强党中央对国家法律部门的统一领导。
1956年7月6日,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彭真(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全国政协党组书记,1956年9月起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任主任委员,董必武(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瑞卿(时任公安部部长)、张鼎丞(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养山(时任司法部副部长)任委员。从成员单位可以看出,中央法律委员会的管理范围,不再是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所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而是改为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而且,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中央交办的工作,研究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部门的分工制约等问题,不受理具体案件;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直接对中央负责。中央法律委员会不仅在归口领域有所缩小,而且仍待确立起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的规范地位。1956年底,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意味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和过渡时期的结束。但是,从1957年开始,随着“反右斗争”扩大化,中央法律委员会统一协调的政法组织机制遭到破坏。1958年,中央成立政法领导小组,直接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但该小组在“文革”期间名存实亡。1959年,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各级检察院于1969年被撤销,人民法院实行军管,政法机构陷入全面瘫痪。
(四)政法组织的制度化
1978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小组协助党中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作。中央政法小组成立后,着手研究亟需修改和重新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婚姻法等。1978年10月,中央政法小组建立刑法、刑事诉讼法草案修订组。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
1980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原中央政法小组及其办公室被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中央提出建议;协助中央处理各地有关政法工作的请示报告;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对政法各部门共同的有关全局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指示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调查研究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调查研究政法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情况;办理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到1981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相继成立政法委员会。1982年,政法委员会建制延伸到县级。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该指示确立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工作部门”的机构定位,“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职能定位以及“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治理任务。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1988年,中共中央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另行设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党的政法组织职能遭到削弱。1990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并将其与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机构延伸至乡镇一级。1994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印发,方案明确中央政法委不再是“工作部门”,而是党中央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该条例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规范形式正式确立政法组织。
总之,政法范畴的组织形成过程,是政法工作的行动者以何种组织形态参与到政法世界建构的演进过程,也是催生归口管理的政法领导体制的组织学因由,以及为何最终塑造出以“党管政法”为根本领导形态、以党的政法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形态的政法范畴行动者网络。
四、政法范畴的规范界定
规范界定是在价值与制度层面对历史形成和组织演进的体系化整合,进而巩固并引导经验与实践的丰富发展。政法的价值范畴和规范内涵蕴含在“政”“法”之中。政法之“政”,是解释政法制度二元范畴中信念系统、目标函数的关键概念,是解释政法治理机制、运行机制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政制奠定了“礼”“法”两种规范相辅相成的治理结构:“礼”是第一位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禁为性规范;“法”是第二位的规范,是责任性规范、惩罚性规范。可以说,古代中国政制构筑了“礼法”二元的治理范畴,“礼”是“法”的标准和尺度,“法”是“礼”的过程和行动。《唐律疏义》开篇即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实际上构成古代中国刑罚的道德观和世界观。有学者甚至认为,政法是从“礼法”演变而来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提出应当汲取中国古代礼法结构的“同构共理、相互贯通”的治国经验,将政法范畴中的“政”融入当代中国人性论和法治观念,构造起新型的政法结构。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不断赋予政法范畴以丰富意涵,强调规范的“法”与革命的“政”的统一性。可以说,无论是古典意义之“礼法”,还是现代意义之“政法”,均蕴含“政”(或“礼”)是“法”的目标指向与价值信念这一内涵。当然,这仍然没有穷尽政法范畴的基本内涵。界定范畴的传统方式是属加种差,但属加种差的范畴界定需要先凝练该范畴的上位概念。在政法范畴未出现上位概念的情况下,可以先揭示该范畴的核心要素。通过提炼核心要素,某个范畴同样可以被有效理解。界定政法范畴也可以采取描述其核心要素的方式。政法范畴蕴含了价值信念,也有组织和具体实践等关键内容。在组织运作层面,政权和治权是理解政法范畴的关键所在。在实践技术层面,政法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构成政法范畴的核心。揭示上述三个层面的核心要素,可以规范界定政法范畴的内涵。
(一)政法的价值范畴与广义内涵
廓清政法的价值范畴及其内涵,需要同“礼法”范畴和“法治”范畴展开比较。从纵向时间序列看,政法范畴是中国共产党将传统与现代深度融合所形成的标识性范畴。政法范畴既需要回应古代中国的“礼法”传统,也需要保持同现代中国法治叙事的直接互动对话。就前者而言,“礼法”内含的道德哲学经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改革、发展”的实践改造为具有政治哲学意义的人民政法;就后者而言,政法范畴不仅开创了根本区别于自由主义法治叙事的另一种“理念图景”,还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实践中构建起充分凝聚政党、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意识和强烈使命感的价值治理范畴。
“政法”一词,古已有之。“其或犯逾之者,则绳以政法。”“以礼法春之生育,故春官守礼典;以政法夏之雷霆,故夏官守政典;以刑法秋之肃清,故秋官守刑典;以事法冬之各正保合,故冬官守事典。”可见,古代“政法”的涵义包括法度、法制、政令和律法等。古代中国“政法”亦可表述为“政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和刑同属一体,德和礼则属更高层面的另一体。无论儒家还是法家,通常都将政与刑并提,并将政、刑视为与德、礼功能有别的治具。这实际上也表明,从政刑一体看礼法结构,政刑是一元结构,礼法是二元结构。构建新中国政法的新结构,必然需要塑造和赋予政法以新的精神价值,即人民性。
中国共产党正是以塑造“人民性”政法范畴的方式推进政法制度的规范建构。当代“政法”一词,既区别于清末流传自日本的“法政”概念,又与古代中国“政刑”传统迥然相异。“法政”与“政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政权性质与价值内涵。“法政”在晚清民国时期的使用频率远远高于“政法”,时人普遍认为,只要制定“法”,就可实现“政”之巩固。而“政法”的政在法前表达的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性引领法律的价值目标。熊先觉说:“那种所谓‘超阶级’、‘脱离政治’的法律,实际上是并不存在的。”政法的价值范畴包括:其一,先有人民的新政权,后有国家的新法律,新法律必须与新政权性质相适应;其二,先有党的纲领政策,后有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党的纲领政策;其三,先有中国共产党,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所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所制定的。
因此,政法的“政”指涉的是人民政权、党的政策,归根结底是人民政治;政法的“法”,不仅仅是定分止争的规则体系,更蕴含着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价值追求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法制。政法体制就是通过党这一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载体,源源不断地补充自身活力,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推动社会进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这意味着,在当代中国,“政”和“法”均体现人民意志,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时“法”以“政”的人民主体性价值目标为自己的目标,两者有机统一。
(二)政法的政权范畴与治权范畴
从组织运作过程出发,政法范畴不仅体现政权属性,更体现政权与治权的双重属性。美国政治学者古德诺曾提出政治和行政二分理论,国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政治实体”与“有机体”,与个人行动相似,国家行动包括表达国家意志的行为(政治),更包括执行国家意志的活动(行政)。前者指向政权,后者则与治权相连。从权力性质上看,政权是主权的政治呈现,而主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直接源于人民的意志,是政治共同体从其自身组织结构中产生的政治权力,它先于并高于实在法。治权则是通过国家机关治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政权相比,治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是通过宪法法律在国家机构体系内进行配置的权力,现实表现就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
政法双重属性的形成,既是国家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的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必然要求。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实现全面改造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共产党要“打破旧世界,建设新中国”,必须从根本上废除旧有的政治上层建筑,并必然要构筑一个体现新政权属性的政法范畴。政治革命为紧随其后的社会革命提供了两个条件:一是获得政治上解放的新阶级,二是新政权。新政权既有获得解放的人民,又有人民的政权,政法范畴本身就要朝着进行社会革命的治权属性发展。
纵观政法范畴的历史形成,可以清晰地发现两条贯穿始终的基本线索,即政法的政权范畴与治权范畴,二者相伴相生。新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连续阶段,即专政、稳定与治理。其实,专政、稳定与治理贯穿于中国政法范畴生成与发展的全过程,只是受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占支配地位的工作理念不尽相同。因此,《政法工作条例》将政法机关的职能明确为“专政职能、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三大方面,也深刻体现专政、稳定与治理的逻辑。
在政权范畴下,政法制度的基本功能即破除腐朽落后的旧法统,建立革命进取的新法制,为新生政权的稳定与发展构筑起牢固的法律制度保障。一方面,作为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法制度,在革命战争与开国建政的秩序构建过程中扮演着“开拓者”角色。只有建立革命政权,才能制定革命法律。1938年8月,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在《解放》刊文,提出边区的司法机关的“最高原则”就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巩固抗日的人民的政权”。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在建立革命进取的新法制、巩固新生政权、保护人民利益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政法机关在保障新生的政权安全、稳定初创的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解放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发布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和平谈判八项条件,其中第二项与第三项即分别为“废除伪宪法”与“废除伪法统”。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应当“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这一指示的颁布施行,为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建立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新法制提供了根本指引。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进驻北京开始着手政权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为新生政权奠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治权范畴下,政法制度的复合功能更加突显,在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专政职能的同时,坚持发挥以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的管理职能、服务职能。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了城市”开始,“党管政法”的治理目标就开始从暴力夺取政权这个主导型、进取性的“单一革命性目标”,演变成合法巩固政权、维护商品经济、保持社会稳定、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等“多元复合”目标。党的政法组织所担当的职能,以及赖以维系的政法组织机制复合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方面,政法组织在巩固新生政权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政权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考虑的核心议题。在“进城”的时局下,政权建设成为城市工作的关键。1948年6月,由王稼祥起草的《城市工作大纲》明确指出,政权工作的好坏对于管理城市、建立民主新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等,都有决定性意义。新中国成立后,为清除残留在新政权之中的敌对分子,迅速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大规模经济建设准备条件,在中共中央的统筹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将推动镇反运动、办理反革命案件确定为政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并强调“法院、检察、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各级党委应加强自己对于它们的领导,并适当地充实其干部”。基于中共中央的重要指示,1950年11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再次强调政法机关在推动镇反运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明确了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即“镇压反动,保护人民”。毛泽东在城市暗访中对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说:“新中国绝不允许娼妓遍地,黑道横行,我们要把房子打扫干净!”随后,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禁娼”战役打响。除娼妓问题外,烟毒问题、失业问题、包办婚姻问题等社会问题在政法机关的努力下均得到有效解决。而且,新生的政法机关作为执行国家暴力的专政机关,在维护新生共和国安全与稳定的同时,自身的组织建设也得到增强。
另一方面,政法组织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开展的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以及抗美援朝等胜利结束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大规模经济建设上来。在此时代背景下,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成为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由政治法律委员会拟定、政务院公布的《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在“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中心任务”的背景下,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围绕着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立法、司法、检察、公安、民政各方面都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工作”,这些工作,“每一项都对经济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为顺利完成上述任务,政法机关对自身的组织建设进行了发展完善。
(三)政法的工作范畴与机制范畴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政法工作”的概念伴随着政权建设而产生,是“政法”在组织建制上的衍生。组织理论认为,大多数组织并不是自己发明它们的工作,而是从环境中获取它们的工作。“政法工作”的出现及其内涵的不断丰富正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政权建设中演化而来的。《政法工作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四项主要工作职责,目标是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履行这些任务,构建起了政法的工作范畴和机制范畴。其中,工作范畴为构建机制范畴提供根本方向和约束条件,机制范畴也为工作范畴的实现提供保障。
政法的工作范畴涵盖政法工作的本质、任务范围、思想原则、体系能力等。政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同时期的政法工作,从惩治反革命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再到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均是以服务人民群众为落脚点。政法工作的任务、范围也不断与时俱进。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法机关除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外,内务、民政、监察部门也涵盖在内,涉及执法、司法、防灾减灾、社会救济、民族关系等事务。改革开放以后,政法工作除党委政法委工作外,主要包括公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工作。一方面,承载这五项工作职能的五大机关均是国家机器的暴力机关,更加具备强政权的组织属性。另一方面,尽管政法工作在范围上有所收缩,但承担的工作职能却从单一目标朝着复合目标演变。政法机关不仅要维护和巩固人民政权,还要在更高维度的平安、法治价值层面有所作为。
工作思想和原则决定政法工作的方向。《政法工作条例》第4、6条明确了政法工作所要坚持的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其中,坚持党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是第一原则。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制度是党和国家各领域各方面制度的“纲”,处于统筹、统领、统帅地位,是我国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政法工作中,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的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以党中央的绝对领导和全面领导为中枢,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委政法委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政法单位党组主管主抓、各司其职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研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全面履行职责任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政法工作,履行好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的职责。
政法的工作范畴包括工作体系范畴和工作能力范畴。一是在工作体系范畴方面,形成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政治安全工作体系、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执法司法工作体系、政法公共服务体系等协同运转的工作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根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战略目标、职责权能和任务使命,构建起防范严密、打击有力的政治安全工作体系,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执法司法工作体系,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为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石。二是在工作能力范畴方面,通过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初步形成优化、协同、高效的工作能力现代化格局。在宏观层面上,进一步理顺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的关系,构建起了党领导下政法机关各司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体制机制。在中观层面上,科学设计和处理了各政法机关统与分、上与下的关系。在微观层面上,通过深入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创新内部管理结构体系,使得政法机关政务、业务运行更加优质高效,战斗力显著提升。
政法的机制范畴着眼于如何开展政法工作、如何开展好政法工作的问题。《政法工作条例》在组织技术层面构建起事前决策、事中执行、事后监督的全链条机制,具体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请示报告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也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保障机制,发挥着政法系统内的信息沟通功能。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政府委员会体制作为“诸权合一”的国家体制,其弊端在于上下级机构之间信息流动性弱,尤其是不便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法工作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政法领域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内容和程序,规范化地提升了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地方层面的信息沟通能力,实现了政法工作的“全国一盘棋”。在决策机制层面,加强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的机制建设,健全决策前先行调研、决策风险评估、决策合法性审查、会议集体决定等决策程序。在激励机制层面,坚持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加强对党委、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履职考核,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委员述职制度和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在监督约束机制层面,《政法工作条例》明确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政法领域督查巡查制度机制、督查反馈机制等。
总之,政法范畴的规范界定,揭示了传统上以专政职能为首要职能、以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为基本组织定位的政法工作,向专政、管理、服务职能深度融合的新时代政法工作演变的逻辑。通过建构政法工作机制的系列制度性作业,厘清政法的政权范畴与治权范畴、工作范畴与机制范畴,政法范畴获得了全新的复合内涵。
五、结 语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建设与改革的过程中,将执政理念与治理经验不断注入政法范畴之中,塑造了极富中国特色和标识性的政法概念和政法工作传统。正如1959年5月董必武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所强调的,“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政法范畴形成发展的历程充分体现了政法工作的理想信念与制度逻辑,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及实施政权和治权双重职能。
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政法范畴的建构性图式,构成政法工作的价值目标以及政法机关的行动逻辑。关于政法工作性质的共同理解及其意义的认知框架,以及政法在政权合法性生产机制中的主要地位、政治与法律关系的一般认知等,构成政法范畴的知识传统以及政法范畴的观念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政法范畴的规范性要素,对政法各部门的社会行动具有强大赋权和使能作用,同时要求其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对政法队伍越轨行为施以制裁和惩罚。政法范畴既包括政法各部门相互分工、相互制约,更包括党对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督与制约。
总而言之,政法范畴的形成充分彰显了人民政权的合法性生产机制、意义体系建设成效及其所发挥的政治功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治理经验。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走向纵深,政法范畴也必将在价值观建构、社会化改造以及推进各政法单位协调机制和运行程序不断走向定型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发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使命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