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信”,是中国古代汉字中较早出现的文字,也是中国古代儒学及其他诸多重要学派的基本概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三者多为人生论与价值论表述,为意识主体及社会人生的伦理和政治准则,少见认识论和阐释论的理解与把握。作为精神科学的主要存在形态和生产方式,阐释的义意与价值,可否为真,其一般定义、实现路径、展开形态、度量标准,诸多事关阐释学基础建构的核心认知,已被西方后现代思潮所彻底否定。精神科学的义意与价值生产,实际过程特别是衍生结果,其真理性、预见性、有效性,是否存有,可否信用,最终是否需要且可能为实践检验,已成为精神科学特别是人文学科自身能否存在与发展的元问题。本文在阐释论框架下,以“真”“诚”及由此而衍生的“信”的考证为据,讨论中国古代人文传统中,真之何谓,诚之何谓,真之标准与实现,为精神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真理性、有效性、可预见与检验性辩护,赋予中国阐释论体系建构以自洽性图景。
一、“真”“诚”“信”义
“真”字见于西周金文,字形从贝,或为珍之本字。《说文·
部》:“真,仙人变形而登天也。”此外,真与“气”连,真与“性”连,此类表述皆为物质论、性命论范畴之真。在认识论维度上,讨论甚少,其基本取向是与假相对,既真非假。《玉篇·
部》:“真,不虚假也。”《庄子·田子方》:“其为人也真。”郭象注:“无假也。”成玄英疏:“所谓真道人也。”此类否定性释解,并无概念或定义的价值。倘若以认识论为基点,以全称肯定判断确定真为本真,以下三点可作参考。
第一,真为自然。《庄子·渔父》:“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庄子·大宗师》:“而况其真乎。”郭象注:“夫真者,不假于物而自然也。”以上谓自然,一是指万物之本然状态,非人为所以。《老子·五十一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二是指道。《老子·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何晏《无名论》:“夏侯玄曰:‘天地以自然运,圣人以自然用。自然者,道也。’”三是指性。王弼《老子注》:“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
第二,真为正。《汉书·河间献王德传》:“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颜师古注:“真,正也。”所谓“正”,一为当。《广韵·劲韵》:“正,正当也。”王引之《经义述闻·周易下》:“《尧典》‘日中星鸟以殷仲春,日永星火以正仲夏’……殷也、正也,皆当也。”二为证。《广雅·释诂一》:“谏,正也。”王念孙《广雅疏证》:“正与证通。”
第三,真为此。《广雅·释言》:“真,此也。”此者,如是之义。《论语·学而》:“夫子至于是邦也。”皇侃疏:“是,此也。”《论语·子路》:“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皇侃疏:“是者,此也。”从思维路径说,真者如此如是,认知确定性明矣。
“诚”亦为中国古代早见之字,战国文字有见。《说文·言部》:“诚,信也。”此“信”可作言实相符义,但更偏重于品行与伦理取向。《中庸》言诚为圣人境界,诚乃“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孟子将诚上升为天人之道:“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荀子讲诚为养心:“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与认识论所求之真与信相距更远。解决阐释之真的问题,“诚”之以下几点可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外围线索。
第一,诚为心之所生。《文选·阮瑀〈为曹公作书与孙权〉》:“中诚之效。”吕延济注:“诚,心。”文选·陆机〈辨亡论〉》:“推诚信士。”吕向注:“诚,心。”诚由心生,心为诚之主体,所谓“由衷而发”是也。第二,诚为志。《文选·张华〈答何劭〉》:“写心出中诚。”吕向注:“诚,志也。”第三,诚为成。成训为“就”,《说文·戊部》:“成,就也。”就有完成、成功之义,事业成就不虚,其中蕴含真诚、实在之义。
“信”字,战国文字可见。中国古代,信之提议,多为伦理道德之信。孟子“仁、义、礼、智、信”之信就是信用之信,要义于伦理而非认知。“信”之本义为“诚”。《白虎通·性情》:“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说文·言部》:“信,诚也。”“信”与“欺”相对,信为“不欺”。《礼记·礼器》:“忠信,礼之本也。”孔颖达疏:“信者,外不欺于物也。”与阐释学有关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信”,少有关注,但以下几点已有突出意义。
第一,明。《玉篇·言部》:“信,明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信罪之有无。”杜预注:“信,明也。”从认识论上说,明作“晓”讲。《诗·小雅·黄鸟》:“不可与明。”陈奂《诗毛氏传疏》:“明,犹晓也。”明作“达”讲。《左传·文公十八年》:“明允笃诚。”孔颖达疏:“明者达也,晓解事务,照见幽微也。”明作“察”讲。《玉篇·明部》:“明,察也。”
第二,知。《淮南子·氾论》:“乃始信于异众也。”高诱注:“信,知也。”《论语·公冶长》:“吾斯之未能信。”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信,谓真知其如此,而无毫发之疑也。”此知可作识讲。《孟子·万章上》:“使先知觉后知。”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知,谓识其事之所当然。”由此看,信作知讲,为信提供认识论义之证据。
第三,任。《汉书·贾谊传》:“信并兼之法。”颜师古注:“一曰信任。”《鹖冠子·著希》:“心虽欲之而弗敢信。”陆佃注:“信,犹任也。”应该说明,此处之“任”有两点与认识论关联甚密。其一,任之本义作“符”。《说文·人部》:“任,符也。”此符为符合义,因符而信。其二,任有“当”义。《广韵·侵韵》:“任,当也。”《汉书·石显传》:“任天下之怨。”颜师古注:“任,犹当也。”《庄子·徐无鬼》:“于五音无当也。”陆德明《经典释文》:“当,合也。”当有相当、相合之义。由此看,“信”作“任”讲,“信”作“当”讲,“当”作“合”讲,“信”可为认识论意义的核心概念。
二、“诚”“信”与“真”
以上讨论衍生深刻启示。真、诚、信三者,蕴含各有不同,但义、意之间交叉明显,指向确定。在中国古代训释体系中,真、诚、信三者,相互发明、相互支撑。阐释论方向的辨析是,诚由真、信“诚”;信由真、诚“信”;真由诚、信“真”。认识论方向的辨析是,中国人文传统对人文真的理解与认知,与西方自然科学传统对科学真的认准与把握,区别深刻且自成体系。如此展开,便可理解和接受在汉语情境下,真、诚、信之间不可分割的语义与逻辑关系,可以确证,真是实有真;真是约信真;真是符验真。
所谓真、诚、信三者相互发明,意指其三者之间,各自以其他两者为对象而生成。舍此则无彼,舍彼亦无此。真发明诚,诚发明信,信发明真,诚信落实于真。所谓相互支撑,意指三者之间互为基础,因为有真、有信所以有诚;因为有真、有诚,所以有信;因为有诚、有信,所以有真。真、诚、信三位一体,失去其中任何一项,其余皆无。真是诚之真,所谓“真诚”是也;信是诚之信,所谓“诚信”是也;真是信之真,所谓“信以为真”。我们必须鉴别,在精神科学领域,所谓认知,所谓共识,所谓真及真理,是主观见之于主观的理性过程,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其认知、其共识、其真及真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所以,精神科学、特别是人文领域的真及真理,就有其特殊意义与形态。从此视角看去,有三点值得注意。
其一,真与诚的关系。由真说,真为自然,真而无伪,不违本相,真发明诚。《庄子·渔父》:“真者,精诚之至也……真在内者,神动于外,是所以贵真也。”《庄子·秋水》:“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成玄英疏:“谓反本还源,复于真性者也。”由诚说,诚附于心。本心为真,诚附着于真。《文选·阮瑀〈为曹公作书与孙权〉》:“中诚之效。”吕延济注:“诚,心。”《中庸》:“诚之不可揜如此夫。”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诚者,真实无妄之谓。”真而无伪谓诚。
其二,诚与信的关系。由诚说,诚直接训信,诚发明信。《说文·言部》:“诚,信也。”《论语·子路》:“诚哉,是言也。”皇侃疏:“诚,信也。”有诚乃信。信亦发明诚。《说文·言部》:“信,诚也。”《孟子·万章上》:“信斯言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信,诚也。”有信乃诚。
其三,信与真的关系。《助字辨略》卷一:“真,诚也,信也。”《庄子·田子方》:“其为人也真。”郭象注:“无假也。”《论语·述而》:“文行忠信。”邢昺疏:“人言不欺谓之信。”信支撑真。《论语·学而》:“信近于义,言可复也。”皇侃疏:“信,不欺也。”《左传·桓公六年》:“忠于民而信于神也。”孔颖达疏:“人言为信,谓言不虚妄也。”此乃真发明信。
一个更加重要的证训是,真、诚、信互训或同训,显现三者之间逻辑上的完全一致性。进一步证实汉语系统中,真所有的三重特质:一实有,二约信,三审验。
其一,真为实有真。三者同训“实”,可证三者均以实为基点。首先,真为实。《集韵·真韵》:“真,实也。”《淮南子》“俶真训。”高诱注:“真,实也。”其次,诚为实。《老子·二十二章》:“诚全而归之。”河上公注:“诚,实也。”《孟子·尽心上》:“反身而诚。”赵岐注:“诚者,实也。”再次,信为实。《论语·学而》:“谨而信。”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信者,言之有实也。”三者共训实,真、诚、信的首要基础为实,无实则无信,无诚,无真。实,是真、诚、信的根本之点。实之本义为此判断提供可靠证明。
何谓实?一为有。《素问·调经论》:“有者为实,无者为虚。”《诗·周颂·载芟》:“实函斯活。”陈奂《诗毛氏传疏》:“实与有同义。”此有之有,一表“存有”。《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二表“呈现”。《荀子·宥坐》:“弟子皆有饥色。”三表“专有”。《礼记·坊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郑玄注:“有,犹专也。”四表“质”。《广雅·释诂三》:“有,质也。”此为有的实质义。二为是。俞樾《诸子平议》:“实亦可通作是矣。”实为是,真之实则更加精准。何作是?是作“此”讲最为有力。《广雅·释言》:“是,此也。”强调了此物乃此物而非他物,此真为此真而非他真,更非为假或虚。此为真之前提,不可随意放弃。真乃实真。真、实相配,乃有“真实”。
其二,真为约信真。真训诚,诚训信,诚、信同训允。由允入手而训,线索清晰。一是,允训诚。《尔雅·释诂上》:“允,诚也。”书·君奭》:“朕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允者,《释诂》云:‘诚也。’”二是,允训信。《说文·儿部》:“允,信也。”《诗·鄘风·定之方中》:“终然允臧。”毛传:“允,信。”再深入一步,允有“当”义。《玉篇·儿部》:“允,当也。”允有“合”义。《文选·王俭〈褚渊碑文〉》:“忠贞允亮。”李周翰注:“允,合。”允有“从”义。《资治通鉴·唐纪七十六》:“上谕以先已允克用之奏。”胡三省注:“允,从也。”由此,以允为基础而生发的诚、信之真必然就有,一曰“符合”,真乃主观与主观符合为真。二曰“应允”,真乃主观与主观允诺为真。三曰“信从”,真乃主观与主观允纳为真。所以,《法言·修身》:“信,符也。”《论语·学而》:“信近于义。”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信,约信也。”《墨子·经上》:“信,言合于意也。”准此,真乃主观相约之真,主观与主观相符、相合、相从为真,证据已然充分。
作为旁证,可强调“志”及“约”。先说志。《文选·刘桢〈赠五官中郎将〉》:“欢悦诚未央。”刘良注:“诚,志。”何为志?《说文·心部》:“志,意也。”《孟子·尽心上》:“尚志。”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志者,心之所之也。”由此看,真在诚,诚在志,真亦在志,在主观形态的“心之所之”,真以意与志定准,真的主观之志与意态明矣。再说约。何为约定?以契为准。《说文·大部》:“契,大约也。”契约组合,既可是以文字作出的规定,也可是共同体成员不言而喻的心知默认。契亦训“信”,亦训“合”,绝非偶然。朱熹说信为“约信”,是说主体与主体之间相约为契,一旦有约,一旦为契,就必须信,必须“依”,必须“合”。《庄子·秋水》:“约分之至也。”成玄英疏:“约,依也。”《文选·卢谌〈赠刘琨〉》:“如乐之契。”吕向注:“契,合也。”真是契约真,线索清晰。
其三,真为审验真。以上真之考评倾向明显,真以实有为根据,以主观约信而被确真,主观真似乎远离物质与生活实践,真之可靠性、确真性何在?此乃真之为真的核心环节,由此,真必须过“审”,真必须要“验”,真是“审验”真。其根据如下:
一是,三者皆有审义。一有“真”与“慎”音近义通,“慎”训审。《尔雅·释诂下》:“覆,审也。”郝懿行《尔雅义疏》以“慎”于“审”为“声之递转,其义即存乎声也”。《吕氏春秋·慎小》:“此小物不审也。”高诱注:“审,慎也。”二有诚训审。《玉篇·言部》:“诚,审也。”《礼记·经解》:“规矩诚设。”郑玄注:“诚,犹审也。”三有信训审。《国语·周语下》:“言以信名。”韦昭注:“信,审也。”
真、诚、信共训审,审为何义?重在“正”义,“察”义,“明”义。《国语·齐语》:“审吾疆埸。”韦昭注:“审,正也。”《大戴礼记·本命》:“是故审伦而明其别。”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审,察也。”《淮南子·本经》:“审于符者。”高诱注:“审,明也。”审亦作“度”讲。《文选·张衡〈东京赋〉》:“审曲面势。”薛综注:“审,度也。”所谓“度”,度量、审度义。《广韵·铎韵》:“审,度量也。”审之正、察、明与度相递转,真须审度,真须澄明,真须正义,其认准与约束要件明晰。
二是,三者皆有“验”义。一有真训“正”。《汉书·河间献王德传》:“留其真。”颜师古注:“真,正也。”正与“证”通,证有“验证”之义。段玉裁注《说文》“证”字:“今人为证验字。”二有诚、信训“验”。诚训信,信训验,递训可通。《广韵·震韵》:“信,验也。”《老子·二十一章》:“其中有信。”王弼注:“信,信验也。”更进一步,三者皆可落实于验,便可证明,真需要“检验”,而非自言为真,有诚、有信即可,或言诚信于真建立于证验之上,绝非主观随意为真。可以为证的另一点是,验有“效”义。《吕氏春秋·察传》:“其于人必验之以理。”高诱注:“验,效也。”效亦要推敲。何为效?效有“见”“显”“示”诸训,皆为“显现”之义。《廿二史考异·史记三》:“闻声效胜负。”钱大昕按:“效,见也。”《韩非子·二柄》:“则是群臣之情不效。”王先慎《韩非子集解》:“效,显也。”鹖冠子·王![]()
》:“夫以效末传之子孙。”陆佃注:“效,犹示也。”连续考证,真要有验,验必有效,真乃显现为真。集而言之,真要见效,效果为真,更有力地证明,人文真是主观真。主观真亦必检验,绝非主观随意为真。
三、真之形态与检验
中国哲学史与思想史传统,重在伦理与伦理实践。如此背景,深刻影响以至决定了民族意识对“真”的理解,是人文形式的把握。其突出特点是,逻辑上重归纳,表达上重象喻,认知上重体验。前面的文字考证,特别是真、诚、信三者关系的相互包含与融贯,证明了人文真的主观本性,其特征、其形态、其检验,深刻区别于以往科学主义的普遍理解。人文真到底为何物,本文期望以命题方式给予规定。当然,如何定义人文真,确是一个不可一次解决的复杂问题,可能会有各种答案。就目前的程度看,本文能够给出的大致定义为:
人文真是人文领域有限范围内,相关主体的主观约信。其实现方式是主体间的期望一致。其实现形态由概率的正态分布刻画。最终由人文实践所检验。
我们详细分析这个定义,以说明何谓人文真。
第一,人文领域的限定。人文真只在人文领域有限范围内可用。最直接的比照是,自然科学的认知对象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这个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自然科学展开过程及结果,是主观面向客观,主观见之于客观,发现和说明对象。实践不能无限证实,但可一例证伪。其确定性、唯一性,可重复、可预测,达及如此标准,即可为真,以至于真理。此乃所谓“客观真”。作为精神科学,特别是人文学科,其认知对象是人类意识及意识成果本身,是认知主体的精神建构。其展开过程及结果,是主观面向主观,主观见之于主观,理解和阐释对象。对象本身之真,非唯一标准。独立认识主体的主观认准,为一定范围及规模的认知群体足够认同,达及概率分布的基本标准,便可为真。此乃所谓“人文真”之主观本性。更要害的是,在检验方式和标准上,人文真或主观真,以信念和约定为真,以小概率事件作大概率判断,无须证实完满,且可有伪。在确定范围内,事实有伪不影响判断为真。日常生活中,“某人是好人”的判断,无须百分之百认同,只要有多数人赞成或认可,此人便可以好人之名面世。政治生活中,各类被选举人的认可,无须百分之百满票,选举规定,有百分之五十,或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就可通过。人文学科,任何一种观念或理论都有不同意见。反对孔子的人很多,没有也不能阻碍孔子或儒学,在大范围里被认为真,或被信为真。对象不同决定了人文领域与自然科学领域的真之不同,人文真可谓“主观真”。
第二,何为“相关主体”。参与认知与认证人文真的主体,是有类分的主体集合。在人文领域,因为学科、专业,也因为观念、价值不同,不同意识主体的问题关注不同,所以有以类区分的不同主体集合。不同的集合,结构关注点不同的公共空间。同一集合的公共空间中,共同关注的问题成为核心话题。关注同一问题的空间成员,汇合各不相同的观点,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观点。正是因为不同,更是因为对立,意识主体的相关意义凸显,相关主体对话、协商、交融,其相互驳难、相互递补,相互证明,形成相关集合内的一般共识,由此,人文真成为可能。人文真是相关主体有限之真,非人类普遍无限之真。人文真在且只在相关主体集群中衍生,首先在相关主体集合中有效。此为人文真的基本特性。相关主体的集群规模亦需讨论。《国语·周语上》:“人三为众。”但普遍或重大问题的真之鉴别和认准,集合规模趋大为好。从孔子的七十二弟子,到稷下学宫,古代各种书院、学派,一代以至几代人组合而成的学术群体,人文真在足够规模的公共集群中被充分讨论,在多重复杂交织中衍生,其真的可靠性与影响力愈大。此为人文真得以生产的基本前提。
第三,“主观约信”的核心意义。诚与信均为主观意向。真负载于诚信。真乃主观约信,即公共空间中的相关主体,对其认知的某结果,形成的某判断,共同约定为信,此信便可以真。此约可训契,契训依、训合,如此,人文真是信念,是独立意识主体的主观契约为定。信是主观行为。信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相约之信。所谓“信,言合于意也。”“信,约信也。”独立意识主体之间相互协商,以共同的理性和经验,尤其是现实的共同诉求为准绳,共“审”、共“明”,以至共“约”,在主观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何为真,何以真。在中国传统理念中,约为“心之同然”,或为感悟,如体验,如领会;或为范式,如语法,如义理。约也是结果,或有言,如述而不著;或无言,如不言自明,皆可认准真为何真,以至“信以为真”。人文真的约信,其主观建构清晰。这里补训“允”字。《尔雅·释诂上》:“允,诚也。”《说文·儿部》:“允,信也。”“允”训诚、信,将二者本身所具有的纯粹主观性能具体化为主观行为,即“允许”“允诺”。《正字通·儿部》:“今俗许诺曰允。”允作“许”,如“许诺”,凸显由诚、信而真,相约而真,允诺为真。允与真、诚、信等皆有“当”“合”“从”“审”之意义内涵,同为真赋主观之能。
第四,何谓“期望一致”,真是约真,其实现过程为期望一致。首先是期望。诚训“志”。前文论证,志者,心之所之,心之所主。同时,志亦为“期”。《孟子·告子上》:“必志于彀。”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志,犹期也。”更重要的是志为“私意”。《礼记·少仪》:“义与?志与?”郑玄注:“志,私意也。”此私意,《鬼谷子·阴符》记:“志者,欲之使也。”再看“期”为何物。《说文·月部》:“期,会也。”期作“约”讲。《楚辞·九歌·湘夫人》:“与佳期兮夕张。”蒋骥注:“期,约也。”期作“契”讲。《文选·任昉〈王文宪集序〉》:“弘以青冥之期。”李周翰注:“期,契也。”此可见,所谓期乃意识主体心之所有,心之所望的本己私意,与他人相会,以求于相约。所谓一致,有两个取向。其一,空间群体中独立意识主体的自我期望,向外求得其他主体的期望一致,是多者之间的一致。毫无疑问,期望不同,以至差异巨大,成员间的辩护、磨合、妥协,达及部分成员,最终有全体成员的期望一致,或期望满足,是群体内有限真的实现方式。其二,不同群体之间的一致。特别是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问题,关涉多重公共空间不同群体共同关注的问题,一些基础学科的元问题研究,取得更广大范围的期望一致,并在这个基础上建构国家自主知识体系,是人文真的最高价值。
第五,人文真的呈现形态。人文真是有限空间内的约定真,参与和认可约定的群体规模及范围,决定真的置信度高低。毫无疑问,在有限空间内,人文真的约信可能是随机事件。小到一个论点,大至一种学说,被承认和约信为真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是典型的概率分布。这也正是后现代思潮所主张,放弃本质性、确定性、预测性、真理性可能的重要理由。但是,我们坚持,人类认知的确定性是必须坚持的生命底线。人类正是在与绝对的不确定性的斗争中,以相对确定性的把握甚至是建构而生存至今的。正是针对精神现象认知的随机性更强,其确定性、真理性更难把握的现象,本文提出主观真、人文真命题,以期解决人文是否有真、如何实现真的难题。由此说,人文真的实现形态说明,就显得极为重要和根本。笔者认为,人文真的实现可能,以其置信度高低为根据,可以一般正态分布大致刻画。正态分布是一种数学方法。作为概率论和统计学中最常见概率分布描述,正态分布在社会科学各领域被广泛应用。正态分布的密度函数,为对称的钟形曲线,其最高点位于平均值处,离均值越远,数据出现的可能越小,也就是置信度越低。对任意问题的人文真,在相关群体空间,数学语言称相关样本空间中,位于钟形曲线最高点,由此点向x轴做垂线,其概率面积达及60%以上,即与中心垂线为一个方差限内,便可认定为真。在这个意义上,人文真是概率真。正态分布就是人文真的直接实现形态。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可给予更深刻、精准的讨论与说明。
第六,人文真的实践检验。人文真是约信真、主观真,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它是否要由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的回答是,人的认识必须由实践检验。人文真亦如此。经由实践检验的人文真才可谓“真”,才具有真理性价值。但是,我们同时强调,实践检验具有丰富的形式和方法,并不是且主要不是直接的物质的经验检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其一,诚信之真本含检验诉求。真出于诚、信,真与非真在诚、在信。以正态分布实现其真,亦即对某命题或判断达及概率真的基本要求,如此,所谓真是否就可为真?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人文真是否要接受检验,接受什么检验。真、诚、信的文字考辨可见,人文真、主观真必须接受检验,证据非常彻底。三者皆有正、审、验之义,特别是“信者,乃符验之别名”,充分证明真必须接受检验,非任意为真。与符、验一致的,是诚与信共训“果”。《新书·道术》:“期果言当谓之信。”此期乃主观期望,与“意”训“期”一致;果乃实际结果,期望与结果相当为真。果亦训审,《助字辨略》卷三:“果,信也,审也。”多字共义,粘连畅续,逻辑上谓“相等关系”,主观真应受检验之诉求清晰。
其二,理性与逻辑检验。人文真接受什么检验?物质实践不是真之检验的唯一方式,理性与逻辑检验亦为重要路径。人文生产是主体精神的生产,是人类精神的实践活动。人文真以理性和逻辑建构、实现自身,是精神实践的直接成果。我们强调人文真是“主观见之于主观”,就是这个道理。正因为如此,对人文真而言,理性与逻辑检验就非常重要,以至根本性的意义。由理性说,检验人文真的理性,主要是公共理性。在真与真理的建构和认知上,公共理性不是政治学或伦理学所设计的普遍社会理想与道德戒律。由阐释论的观点看,在人文真的建构上,公共理性的四个特质与功能应予特别注意。第一,公共理性是人类思维能力,尤其是独立意识主体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能力。具备和运用这个能力,建构和阐释真尚为可能。第二,公共理性是观念系统。人类经验和理性认知成果集中于此,为真之建构和实现提供历史与方法准备。第三,公共理性是运行机制。公共理性的功能性作用,为认知主体的理性展开,诸如发现问题、确定目标、调动资源、获取响应等,各种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提供指导性支持。第四,公共理性是标准。真的建构及其可靠性,由公共理性衡准。人们承认和认准真,其置信度高低,正态分布的呈现状态,均由公共理性决定。准此,公共理性检验真,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由逻辑说,逻辑本身是人类实践的能动产物。经过人类的无限重复,使思维的逻辑在人的意识中以隐性方式规定下来。逻辑的公理与规则,是检验人文真的基本标准。人文真必须依靠逻辑建构自己。认识和把握人文真必须以逻辑为规定,符合逻辑的真,未必是自然真、事实真,但违反逻辑绝无任何真可言。理性与逻辑检验并不违反实践检验的要求。从理性、逻辑与实践的关系说,理性和逻辑是实践的结果。人文真的理性与逻辑检验,是社会与生活实践的集中体现。否定理性与逻辑的检验,本质上是否定人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