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怡 张江:制度与文化并重:新时期利益格局调整的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4 次 更新时间:2012-07-15 08:20

进入专题: 制度   文化   利益格局  

周怡   张江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利益格局调整”成为现阶段能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积极稳妥地进行利益格局调整,需要沿着利益的双重性格、制度与文化的双路径协同展开:一是制度路径的调整策略。“调整”的路径依赖于它的“形成”过程,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影响物质利益分配,导致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形成或变动,因而,制度变革是利益格局调整的首要渠道。二是文化路径的调整策略。利益格局一旦形成,利益群体会作为行动主体处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参与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群体参与调整时所具有的能动性来自文化,即制度预期、文化接触和文化同化三方面的差异将唤醒各利益群体的理念利益,驱动他们通过利益表达影响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应当减少三方面文化差异,构成利益格局调整的文化路径。

【关键词】制度 文化 利益格局调整

改革进入新时期后,中国不仅在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制度安排方面更加重视维护社会公正、重视社会利益的整合,而且对单纯的经济增长与整个社会和谐稳固发展间的关系也有了不同以往的关怀。但是人们也注意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利益整合的制度安排尚处在摸索中,利益分化的态势依旧有增无减。面对复杂的背景态势,如何整合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政府、社会与个人以及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如何将社会公正上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便成为了国内外颇为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三种视角的理论关怀

尽管有关“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议题最早属于改革实践者呼吁的话语,学理上至今也不存在严格对应的理论归属,但与“利益格局”相关联的话题却在社会科学各领域有着不同的视角关怀。它主要来自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社会学的阶层分析理论、政治学的利益群体理论。

(一)经济学解释视角:“收入分配”与社会利益格局

收入分配与利益格局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共生关系。经济学家关于收入分配的讨论紧紧围绕两个问题:一是在现有存量中如何“切蛋糕”?即讨论存量不变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收入分配,这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二是如何通过做大“蛋糕”创造新的增量满足利益需求?即讨论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这涉及经济增长期各方利益的重组。

——如何“切蛋糕”?从色诺芬、柏拉图始,经由威廉·配第(WilliamPetty)、亚当·斯密(AdamSmith)、大卫·李嘉图(DavidRicardo),围绕劳动工资、地租、利息和土地价格等问题,形成了以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为基础的古典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之后的经济学家用数学方法将古典收入分配理论定量化、技术化,建立起新古典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为解决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问题,福利国家理论及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又提出了通过政府干预建立干预个人收入差异的市场制度。这些均反映出经济学家对分配过程中的市场、政府因素,分配结果中的效率、公平因素的不同思考。近几十年来,新的收入分配理论力图将收入分配过程与结果并重。即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重视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肯定政府政策或制度的干预作用;在收入分配结果中,不仅要看分配是否有效率,还要兼顾公平。这种过程与结果的并重,其实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结合,体现“真正的市场经济逻辑:效率由市场安排,公平由政府管理”①。但在经济实践尤其中国社会的转型实践里,两者的结合持续存在博弈和矛盾——在市场学派看来,传统经济学的竞争市场理论强调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对利益格局形成和调整所起的无形作用,因此,应以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为基础,建立一种自主发挥作用的价格杠杆对宏观与微观经济、收入分配格局作调节,认为“在解决利益冲突中,自发调节的市场不可避免拥有优先性”②,“市场经济建设的第一步就是取消政府对价格的控制,让价格随市场浮动”③,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能起调节作用。而在政府学派看来,尽管亚当·斯密不赞成国家干预经济,但他的《国富论》提出的“国家的三项职责”却对理解政府在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了理论定位。三项职责包括国防、公正和公共设施建设。④其中第二职责强调,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再分配手段夷平社会不平等。所以,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是市场需要的。

——做大“蛋糕”与倒U模型假设在讨论经济增长与分配格局时,经济学家关注由基尼系数描述的收入不平等,以及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此表征社会利益格局。最先关注这一问题的理论假说,是库兹涅茨(SimonKuznets)1955年提出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增长之间所呈现的倒U模型。后继的研究者通过对基尼系数和经济发展指标的相关性分析,部分支持了这一理论假说。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就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提出过一些新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政治经济机制、教育一生育决策机制和市场规模机制。其中,发展较完善的是政治经济机制,认为收入差距扩大会引起政治与社会秩序的不稳定,造成投资减少,进而影响经济增长。⑤国内学者在论及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时,不少研究也注意到了分配格局形成中的政治影响或政府作为,大致可归纳为三方面:一是转型期体制“双轨”带来的灰色收入是形成初次分配格局失衡的主要因素之一;二是政府的财税政策取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三是政府在推动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⑥

(二)社会学解释视角:“阶级阶层”与社会利益格局

相对于经济学从“收入分配”这一纯经济现象入手看社会利益格局,社会学更侧重从与经济相关的现象“阶级阶层”入手分析社会利益格局,因为阶级阶层的形成或跨越,与利益分化、群体分割以及利益关系所体现的贫富格局息息相关。在众多阶层理论讨论中,这里仅选择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分层现象所做的三方面评价:

——改革前社会利益格局的评判。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具有国家垄断资源、利益结构单一、社会分化程度低、同质性程度高、个人利益服从集体或国家利益等“非层化”特征。⑦但也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并非完全没有差别。比如,存在基于身份差别的四大分割群体——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他们构成了中国社会彼此界限明晰、流动艰难的四大利益群体。⑧还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格局,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各阶层的利益相互关联、彼此制约,利益格局呈现一种均衡化、稳定性的状态”⑩。

——改革后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启动的以消除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为起点的中国经济改革,使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实际上成为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部分直触利益格局题旨的社会学者,对此后中国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给出过两阶段、三阶段的区分:前者是笼统区别改革前后的社会结构,并指出原有农民、工人和知识分子阶层已经发生分化。(11)后者是根据改革进程、利益分化的方式、速度等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格局区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2年,利益分化成为利益格局变迁的主要方式,不同利益群体从共享改革初期成果到利益格局的合理分化;1992-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后,利益格局呈现出失衡状态:传统的基础性群体在利益格局中被边缘化,以权力、资本为代表的强势利益群体在利益格局中处于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中国进入以利益整合为核心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共享改革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利益格局。(12)而另一部分学者从阶层分析视角出发,根据流动率作出判断:改革以来政治分层的社会结构取代了经济分层的社会结构,阶层之间的流动率颇高。从20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中期,是中国富裕阶层产生及膨胀较为迅速的时期,原先经济地位低下者跻身于富裕阶层者比例较高。90年代后期,尤其是21世纪以来,阶层间的界限越来越明显,社会下层群体向上流动的比率下降,出现“阶层结构定型化”现象,亦出现既得利益群体导致的基本利益格局固化现象。(13)

——阶层与利益格局。对于社会分化后的利益格局所形成的阶层结构面貌,学者们大致作出了若干判断:第一种是层化的“十阶层论”。主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益分化表述为阶级阶层的分化,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分化为十大社会阶层。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正从原先的金字塔型逐渐向橄榄型转变。(14)第二种是“断裂论”。基本的论点是,中国社会发生了结构性断裂,造成断裂的原因是社会的急剧转型抑或市场转型。由于转型迅速,一些阶层“整体掉队”而被淘汰或抛弃,如企业的失业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断裂是多方位的,包括国企改制中的断裂、城乡结构的断裂、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断裂、文化的断裂等,贫富格局出现。(15)第三种是“倒丁字型社会结构”理论。根据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职业”数据分析,有学者发现,中国的总体社会结构既不是“橄榄型”,也不是“金字塔型”,而是一个倒“丁字型”:中国就业人口中有一个巨大的处在很低社会经济地位的群体,该群体内部的分值高度一致,在形状上类似于倒“丁”的一横,而“丁”字的一竖代表一个较长的直柱型群体,该群体由一系列处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上的阶层构成。(16)第四种为“碎片论”。该理论相信,今天的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变迁十分迅速,各社会利益群体正在分化、重组,因此使用地位较为稳定的“阶级”、“阶层”概念不太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改革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而利益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必然会使一些群体获得利益,另一些群体损失利益;同时,每个利益群体内部还存在差别,具有利益碎片化、多元化之特征,因此有学者提出“阶层认知的相对剥夺论”命题——随着分层机制的变化,必然是一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丧失了传统体制下的既得利益或者未获得充分的改革新收益;而当人们处于相对剥夺地位时,无论其占据的客观分层地位是高还是低,都会倾向于作出社会不平等的判断。(17)这些研究或隐或实地反映出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

(三)政治学解释视角:“利益群体”与社会利益格局

作为对利益格局扮演者的利益群体的研究,一直备受西方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社会学的高度重视。他们主要就“利益群体”概念、利益群体的社会功能及利益群体的集体行动逻辑等问题展开过诸多争辩。

——“利益群体”概念。大多数西方学者从共同利益一致的含义上使用“利益群体”概念。例如,阿尔蒙德(GabrielAlmond)使用它来指因兴趣、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彼此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达尔(RobertA.Dahi)则认为,任何一群为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群体;(18)美国政治学家杜鲁门(DavidTruman)认为,利益群体意指有共同态度的团体,能够对社会其他群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果通过政府或者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它就成为政治性的利益群体;(19)斯高特·拉什(ScottLash)这样定义利益群体:“利益群体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20)经济学家也把利益群体看成是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

——利益群体的社会功能。尽管研究者在利益群体就是指“共同利益连接起的一群人”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可是在利益群体的社会功能问题上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持功能论的多元主义学术立场,认为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有其不能不为之的合法性,因为社会利益群体间的相互制约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本身应该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制衡、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的利益格局。另一种是持冲突论的社会控制观点,强调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局部利益是与主导的社会整体利益相悖、相矛盾的,因而利益群体的存在对社会整合具有负功能。所谓利益群体,在这里基本等同于“小团体”或“派别”:派别成员无论在整体中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在共同的欲望或利益的推动下所作的联合行动,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与社会的长远整体利益背道而驰。

——利益群体的集体行动逻辑。20世纪60年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性人物之一、经济学家奥尔森(Mancur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系统分析了利益群体的形成及其内部运作情况。其突出的贡献有两点:第一,他指出了利益群体存在的两个必备条件:(1)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2)存在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为集体行动做贡献的激励机制,即所谓“选择性刺激”。“人数少”意味着单人影响力将会相对提高,还意味着由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过渡的成本大大降低。“选择性激励”则是说群体对个人的奖惩都有针对性,以期吸引或强迫个人为集体利益做贡献。奥尔森以此“存在条件”去说明两个社会事实:(1)政治过程受到由少数精英组成的强势集团的影响和控制,他们人数相对较少,而且拥有社会上别的群体所不能拥有的“选择性激励”资源。(2)正因为人数多,缺乏选择性刺激的资源与手段,人们很少看到由为数众多的低收入者组成的、为其共同利益奋斗的弱势群体利益群体的集体行动。(21)第二,奥尔森提出了“分利联盟”(distributionalcoalitions)理论。所谓“分利联盟”,是指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群体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群体。这类分利联盟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成功运用“选择性刺激”和“人数控制”的方法,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心理”和“理性的无知”。继而他指出,“分利联盟”的存在将带来三大负面影响:(1)分利群体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2)分利联盟将使政治分歧加剧;(3)分利联盟会造成“制度僵化”,因为某群体一旦从制度安排中获利,为保其利益,就不愿意推动制度创新。

——利益群体规制理论。在公共选择理论之后,芝加哥学派的诸多学者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利益群体对政府政策的影响。代表人物之一施蒂格勒(GeorgeStigler)于1971年在其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中开创性地提出了“国家俘获”(StateCapture)理论——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利益群体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而让政府提供便利于他们的管制。(22)配兹曼(SamPeltzman)对施蒂格勒的观点作了拓展,他认为管制政策的决策者会在竞争的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协调,而不总是取悦于某些垄断产业集团。(23)贝克尔(GaryS.Becker)在分析政治过程中利益群体间的竞争后发现,利益群体的竞争有利于纠正市场失灵和降低社会福利损失。(24)70年代后,在芝加哥学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利益群体规制理论发展迅速。麦克切斯尼(F.S.P.Mcchesney)通过修改“政治家是处于竞争性私人寻租者(利益群体)之间的被动局中人”的假定,构建了创租模型。(25)在西方国家大规模放松规制的背景下,埃利格通过引入时间因子和对未来“成本—收益”现值的理性预期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转变成动态。利益集团政治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框架下,构建起一个包括企业等利益群体、规制机构和国会在内的三层机构的激励模型。(26)

二、制度与文化的双重路径

中西方学者的讨论,无疑对思考中国新时期利益格局的形成与调整提供了启示,但这些讨论也存在局限性:经济学在讨论收入分配格局时,注意到市场与政府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形塑和调整,也看到了在形塑和调整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状况,但却没有从深层次上揭示分配利益格局这一经济现象所嵌入的社会结构。例如,没有看到“市场可能会因商人作为一个阶级或集体追求本集团利益而失灵”(27)之背后隐藏的关系本质。尽管体制、财税、政策等因素都被经济学家广泛议论,但这些议论只是围绕经济活动本身,或惯常将每个人、每一群体视为理性经济人而对其作原子式单维度分析,对体制和政策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制度与文化交叉的重要背景视而不见。社会学在对改革前后的中国阶层状况作出“有”或“无”的总体判断时,暗示了时代因素抑或不同时代的制度因素是社会利益格局变动的主要推手;同时,对改革以来伴随阶层化而出现的利益群体分化作出了各自不同的区隔。但是,这些判断或区隔各执一词,并未达成共识,且将关注点集中在较为虚拟的阶级阶层分析上,基本没有直接介入具体的利益格局、利益群体的讨论。政治学直接研讨利益群体,大多将各利益群体放在与国家利益、与他群利益相抗衡、相竞争的冲突位置,强调利益群体的主体能动性、集体行动的逻辑以及规制社会的必然性,其研究也多集中在企业或商业精英及政治精英的层面,较少关注中下层利益群体的声音或利益表达,忽略他们在利益格局形成与调整过程中所固守的文化传统。正是借助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理论路径,并尽量避免它们的局限,笔者只采撷其中的关键概念(如利益群体、市场、政府、制度、利益表达等),试图围绕这些概念建构一个基于文化社会学立场的“制度—文化”并重的双路径解释模型,以期为当下中国社会利益格局调整作一新的思考。

(一)概念与思索

所谓利益格局,“意指不同社会成员间、社会成员与社会整体间在利益分配及占有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模式化关系形态”(28)。在政治经济学看来,它是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各社会成员间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相互作用以及社会对这种相互作用的控制与调节的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利益格局的形成和调整,总是要伴随全面的制度变革的。但以研究群体现象见长的社会学却强调,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本质上是一个既涉及各“利益群体”(interestsgroup)之间关系的局部利益调整,也涉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与国家关系的整体利益调整。判断两种观点的孰是孰非,就需思考和回答:究竟什么是利益群体?什么是利益?利益格局调整与其形成之间的关联遵循着怎样的解释逻辑?

首先,关于“利益群体”概念,中国的“利益群体”概念与西方的利益群体理论中将其视为完全与政府对立的“压力群体”(pressuregroup)是不同的。在西方文献中,它被表述为: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中国的“利益群体”概念指的是,在某一特定时期形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身份群体或区域共同体。它有别于“阶级”、“阶层”概念,仅以“共同利益”(commoninterest)为特征,在社会利益构成上显示相似性;它可能是有组织的聚合群体,也可能为非组织的松散分布群体或“潜在群体”(latentgroup);同时,它还可能以区域共同体面貌出现。例如,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来自乡村区域的利益群体,其成员可以分属不同的阶层,可以分布在不同地区、行业或领域。

其次,“社会利益格局”所表达的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异,不单是经济利益抑或阶级利益的差异,也是社会性利益差异,本质上它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或调整的结果。就利益格局的主体——利益群体而言,社会性利益意指群体共享的“物质利益”(有形可见且具有排他性的利益)、“观念利益”(无形不可见且与意识形态目标或价值取向相关的利益)和团结一致的利益(享受归属感和社会化的利益)。(29)除“社会性利益”的提法外,对“利益”概念作非经济拓展的学者还有布尔迪厄(PieerBourdieu)和韦伯(MarxWeber)。其中,韦伯的“扳道夫”(switchmen)命题认为,利益是有社会性的,它是“物质型利益”(materialinterests)与“理念型利益”(idealinterests)的集合体。“物质型利益”包括收入、财富、权力等有形资源;“理念型利益”意指观念方面的利益,即业已形成的理想化世界观(无形)。韦伯强调,当人的行动直接受利益驱动时,由观念创造的或由理想形成的“世界意象”,会像扳道夫那样决定由物质利益驱力激活的行动路线。(30)这里,哪怕是虚幻的理想,只要被人们认定代表了他们的利益,就会使人以极大的热情去为实现这一理想而行动。如果说物质经济利益属于结构解释的主要抓手的话,那么这些内在于心的观念利益、感受型利益和理念型利益,即使彼此存在某些意义差异,也从属于文化解释的范畴(31)。相比物质型利益能够迅捷兑现为显见的资源分配或拥有状况而言,理念型利益所表现的内在感受、理想及价值判断往往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或惰性。这种滞后逻辑——物质型利益在先、理念型利益在后——将呈现在下面所建立的“双路径模型”中,即由于利益格局的“形成”一定先于其“调整”,所以,物质型利益一般与利益格局的“形成”相关,理念型利益则同“调整”相连。

最后,由于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发生在它的形成之后,从某种意义上说,“形成”与“调整”应该有“门对门”的捷径。那么,我们可以从社会利益格局的形成机制中,得到“调整”的依据和策略,找准“调整”的方向。因而,调整路径的基本构思就分为了两大块:一块是关于社会利益格局形成的分析;另一块是关于利益格局调整的思路。通过“形成”机制分析所依据或创设的理论,为接下来的“调整”指明道路。

(二)“双路径”模型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利益格局的“形成”机制。按照惯常的学术关注,社会利益格局的形成,或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或是政府干预的结果,或是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和比较选择的结果。(32)其实,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是通过制度安排发挥作用,进而影响物质型利益分配的。市场依靠价格杠杆,推动个体或群体间的互动与竞争,导致劳动力市场制度、金本位制度和自由贸易制度等社会制度的形成,从而在“自发调节”抑或“自发秩序”中任意选择了一种社会利益格局。但需要强调的是,“从来就不存在真正自由而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在转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33)。政府依靠经济政策规制、制度偏好来达成集体利益抑或差别利益,达成管理绩效最大化、社会稳定最大化、政治支持最大化的三重目标。因而,不管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市场制度,还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它们都是通过支配物质型利益的差异来促使社会利益格局形成的。

——利益格局的“调整”理念。社会利益格局一旦形成,各利益群体经过一段时间的利益体验,便可能会作为社会利益格局的行动者处在市场与政府之间,为自身利益与市场、政府形成博弈而表现出群体高度一致的能动性。显然,这种与集体感知相连带的能动性本质上属于主观意义的文化,而不纯粹是来自物质利益的经济驱力。进而,当群体能动性外显为群体的利益表达时,利益表达本身不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因为其间更多饱含的是利益群体所具有的理念型利益。

图1利益格局调整中的制度与文化并重双路径模型

之所以作出上述判断,是因为我们注意到:在当下中国转型实践中出现的利益关系的失衡,并不仅仅是经济学所说的“收入分配”的因素所致,而是有着更为复杂的原因,需要从已有的经济结构解释之外,寻找可能或补充的理论支点或策略路线。因而,基于文化社会学(34)的学术立场,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主要受理念型利益驱使。这样一个研究视角转换,其实暗合了当下中国所倡导的“利益格局调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以及实现“从‘物本’到‘人本’的社会转型”(35)。围绕这一观点,我们拟从三个方向作理论的铺展:(1)“制度预期”(36)给了利益群体参与表达、参与整体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选择的心理价码。如果预期实现,利益群体间的平衡容易达致,实现稳定的利益整合;如果预期未实现,利益群体会因失望而亟待用自己的反抗去重建社会制度与准则,造成社会紧张。然而,制度预期本身却是由社会制度或主流意识形态给予的信息和规则所决定的,人们一旦内化了这些信息和规则,就构成其制度预期,产生其理念型利益,进而支配人的行动。人们注意到,在转型的中国,约束中国人行动选择的主导观念因素始终是意识形态。改革以来,保持强国家范式的国家意识形态创新一直指导着制度创新,进而影响个体或群体的制度预期。尽管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创新与制度创新可以随即呼应,但制度预期一旦形成并表现为内在的理念型利益后,往往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改革以来的国家意识形态基本为两个阶段(37):第一阶段是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为意识形态之创新;与这些思想创新相配合的制度创新是中国成功地从再分配为主导的计划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但在该阶段早期,人们的制度预期大多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单位依赖及其平均主义理想上。例如,改革初期,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遭遇失业后依旧渴望寻找国企工作。第二阶段以“社会和谐论”、“四个深刻调整”及“科学发展观”等标志建设安定有序社会的意识形态为基础;相应的制度创新是一套围绕市场经济制度完善而发布的社会调整(整合)制度、各类紧缩政策,以及现行的文化体制改革;而此刻人们心目中的制度预期往往还在市场经济所给予的货币利益及其竞争性区隔方面。例如,2011年,房地产开发商在遭遇“限购令”政策时,并不立即采取降价措施,因为他们的制度预期在以往持续利好的房地产市场制度、在“让市场说话”的理想理念上。显然,各地的限购令政策乃基于“社会和谐论”的国家意识形态。制度预期塑造的理念型利益,作为潜藏于心的文化结构遵循制度上的路径依赖逻辑,它与意识形态创新、制度创新发生的背离或博弈关系都可能是引发各利益群体作利益诉求的直接原因。(2)“文化接触”(38)提供了利益群体参与利益表达、参与制度重建的最原初的参照路标。全社会的经济增长在制造利益格局的同时赋予每一利益群体以不同的经济改善,但利益格局失衡的感受却来自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文化接触。在工业化、都市化及全球化过程同时发生的中国社会,文化接触既发生在不同地理区域的社会之间——都市与乡村文化的碰撞,边缘与核心区域的文化冲突,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文化差异等;也发生在作为行动主体的人际或群际之间——穷人与富人,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等。正是在文化接触中,较弱势的一方感受到自身共同体文化环境行将被吞噬、退化或解体,他们会本能地采取文化保护而做出反向运动行为。例如,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虽然自身生活水平的改善相当明显,但城市的新生活方式在打破村庄生活的同时,却没能解决他们在与他群接触中所处的文化退化的牺牲品地位。他们本能地选择在城里聚集居住,以保护或恢复自己业已习惯了的乡村文化(生活方式)。某种意义上说,遍布各地的“城中村”、“村中城”等正是文化接触后的文化保护。显然,这种文化接触中的“乡村生活的城市再现”充当其理念型利益,支配了行动者的利益表达。(3)“文化同化”(39)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影响着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及利益调整。之所以在此借用“文化同化”的概念,是因为,利益群体的边界是可以跨越或渗透的,这是利益格局调整的前提条件。在协调利益表达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同化形式——“熔炉式”(meltingpot)、“番茄汤式”(tomatosoup)和“沙拉式”(salad),由此推导利益格局调整的可能模式。“熔炉式”同化,是各利益群体通过利益表达,融合成一种新的共同体文化;它属于重组利益格局的建构式调整模式。“番茄汤式”同化,强调以主流群体为基准的同化模式,主流群体文化类似一锅番茄汤,其他利益群体只是其中的调味品或辅料;这是屈从主流社会,利益群体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模式。“沙拉式”同化认定,人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文化,却不会改变自己的群体归属;因而,它属于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调整模式。

如此,利益群体通过利益表达,传输给市场与政府,再诉诸制度,便完成一轮利益格局的调整或重组,同时开启了新一轮利益格局。“制度”形塑了由物质利益分配确立的利益格局,“文化”通过行动者(利益群体)基于理念型利益的利益表达对制度形成反馈,规范了利益格局的调整。

三、双路径模型下的“调整”策略

利益格局调整的双路径解释模型,是建立在对利益格局“形成”机制的考察基础上的。在“形成”中,市场和政府通过不同的制度建构,以物质型利益的差异制造了某一特定时期的社会利益格局。接着,社会利益格局一旦形成,作为利益格局中的行动者——利益群体便富有了参与利益格局调整的主观能动性。这个能动性是主观给予的,是社会文化的,因为它主要源自理念型利益,而不是纯粹的经济物质利益。然后,从“制度预期”、“文化接触”和“文化同化”三个维度可以窥探到群体能动性的源泉。正是潜藏于利益群体成员内心的这三丛文化结构,塑造了不同利益群体的理念型利益,驱动了利益群体对自身利益的认识,从而驱使他们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式作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投入市场,又反馈于政府;再通过市场抑或政府重建制度,便实现了利益格局的调整,或引发了新一轮利益格局的出现。

于是,在利益的双重性格中、在制度与文化并重又互依互补的视角中,我们可以寻找若干既具有理论推演意义又不失经验指导意义的“调整”方略:

——制度路径的调整策略。在“市场/政府制度利益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制度变革当是利益格局调整的首要渠道。怎样的制度可以有效调整利益格局的失衡?是市场制度、政府政策制度,还是民间自发互动生成的包括习俗、信仰和习惯在内的非正式制度起作用?考虑三类制度的独立或互动式调节时,中国应该在政府继续作为的情况下,重视市场制度和民间互动所产生的非正式制度的合法性转变,即重视市场制度以及民间非正式制度对利益格局的调节作用,通过选择性立法将其上升为正式制度。而面对“制度双轨”、“增量改革”对社会利益格局的影响,在加强制度稳定和连续性、以稳定利益群体各方的制度预期的同时,应当从剔除转轨经济期的“制度洞”、“政治默许”、“国家俘获”现象入手,找准市场、政府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注重长期的制度和法律建设,以调整现有社会利益格局。

——文化路径的调整策略。正是利益群体的能动性,导致了“利益表达→市场政府→制度→利益格局重组”,完成了一轮利益格局的调整。基于这样的构思,在“调整”路线上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利益群体的能动性来自何方?能动性机制的解释中是否包含格局调整的策略或路径?在依靠单纯的收入分配调整难以继续作为的情况下,利益群体在参与调整中所具有的能动性一定是来自文化的,即正式制度预期未及,文化接触中的相对剥夺或文化保护,以及文化同化过程中的不适应等理念型利益的受损,驱动了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通过表达影响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文化路径的调整策略有:(1)重视意识形态创新、制度创新与路径依赖之间的辩证关系,用长期的制度政策来调控社会利益,稳定利益群体成员内心的制度预期。(2)重视不同群体的道德价值观、态度行为方式等文化观念方面的差异研究,避免由文化接触造成的群体性相对剥夺。(3)积极引导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同化,推进各利益群体同主流社会的文化融合,杜绝排斥和歧视。

——制度—文化关联路径的调整策略。制度被归纳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具象,意识形态属于社会精神的主流文化部分,因而可以说,制度本身与文化密切相关。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贯彻,制度内化于心,形成深层的文化结构,从而规范人类的行为。沿着这一路数,通过不断对制度文化的生产者、传播者与接受者的分析,可以提炼若干有利于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具体策略及政策。例如,充分重视意识形态(包括媒体宣传)、社会思潮、精神文化以及传统中国文化对物质利益、理念型利益的支配作用,建立起较为稳定、统一而适合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逐步消除因急剧变革而出现的“思想真空”、“道德失范”及“信仰危机”等现象。

来源:《学术月刊》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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