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访问者:丁胜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受访名家:陈兴良教授(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话题一:您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第一批刑法学者,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您是如何建立起对专业的热爱,并持之以恒地在刑法领域进行学术耕耘,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
话题二:您的学术成长经历正好伴随着我国法治的恢复重建,您也是老一辈刑法学家培养的第一批学生,您的老师对您的学术研究具有什么影响?
话题三:您的刑法研究著述涉及刑法的不同侧面和不同领域。请问您在刑法研究中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
话题四:您在学术生涯中经历过数次重大的学术转型,促使您进行学术转型的动因是什么?刑法知识转型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什么启示?
话题五:当前的刑法学研究越来越强调本土化和主体性,您如何看待域外知识的引进与解决本土问题之间的关系?
话题六:您曾提出“学者应当是作家”。您立志于学术写作,发表了数百篇论文,出版了数十部著作,对于有志于从事刑法学术研究的青年学者,在学术品味、问题意识、方法训练等方面,您有哪些心得可以传授?
话题七:您作为一名教师,培养了一批优秀学生,活跃在各个高校中,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您如何评价这些学生,对青年学者有何期许和鼓励?
丁胜明问:您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第一批刑法学者,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您是如何建立起对专业的热爱,并持之以恒地在刑法领域进行学术耕耘,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
陈兴良教授答:我是恢复高考以后北京大学法律系第一批大学生,称为1977级。我们1977年12月参加高考,1978年2月春季入学、1982年1月冬季毕业。在我们入学的时候,对政法专业并不了解,更不理解。我在1977年高考报名的时候,北京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在本地招生。当时我国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并无其他法律。因此,在报考的时候对政法专业缺乏真实的认知。班里大多数同学并未填报政法专业,而是根据考试分数和考生情况被招生老师挑选到政法专业。我的情况更为例外,报考时我刚结束两年多的知青生活,因表现突出被选拔到县公安局工作。进入公安局工作半年的时候,恢复高考的消息传来,因我高中学习成绩优秀,尽管当时领导并不支持,但我还是义无反顾地报名参加高考,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当时对法律并无兴趣,高考之前,在一位朋友的影响下,我开始阅读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对哲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在高考报名的时候,我把北京大学哲学系列为第一志愿,而将北京大学法律系列为第三志愿。也许考虑到我当时在公安机关工作,因而将我录取到法律系。我们班大多数同学没有填报法律系的志愿,而是被招生老师调拨到法律系的。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同学甚至没有报考北京大学,但最终却被录取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可以说,我们是以一种懵懂的状态来到北京大学,开启了法律专业的学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起对专业的兴趣与热爱。
入学之前我们已经在社会上摸爬滚打了好几年,经历了艰难困苦的生活考验,因此对上大学的渴望自然是十分迫切的。我们班同学最年长的是1966年的高中毕业生,在行将高考之际,高考被废止。十一年之后终于等到高考恢复,这些同学入学时已经年届三十,成家立业,甚至已经有不止一个孩子。因此,对于这些同学来说上大学需要抛家舍业做出牺牲。相对来说,我比年龄最大的同学要小十岁,入学的时候二十岁,自然也就没有那么多的家庭羁绊和生活忧虑,只有对大学生活的向往。我们刚经历了一个少书读而渴望读书的年代,可读之书都是经典著作。我的读书兴趣就是从阅读文学经典和哲学经典中培养起来的,我们班年长的同学大多通读过马恩选集甚至全集。至于我,尚未接触到这些大部头的经典著作,只是阅读了《反杜林论》和《国家、家庭、私有制的起源》等单行本。正是这些经典著作引起我对思辨世界的向往,甚至在对哲学根本无知的情况下,竟然选择哲学作为报考大学的第一志愿。虽然进入法律系,但因法律书籍寥寥无几,更多的时间还是在阅读哲学和其他社科书籍。例如在大二的时候,社会上兴起了异化理论,这个理论也深深地吸引了我。为此我痴迷地阅读了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该书内容晦涩难懂,但还是使我受到哲学思辨方法的启蒙。当然,我阅读最多的还是西方哲学史的著作,例如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西方哲学史》和美国哲学家梯利的《西方哲学史》,这些著作为我奠定了西方哲学的理论基础。同时,我还重点阅读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例如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洛克的《政府论》等。这些著作极大地打开了我的思想境界,培养了我的思考能力和分析方法。在大三的时候,龚祥瑞教授为我们77级和78级讲授外国宪法行政法课程时,曾经提出摘抄西方启蒙学家经典著作的核心观点编辑成书。我承担了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摘抄工作,这项计划虽然无疾而终未能出版成书,但对我来说是难得的经历。摘抄不仅使我熟知了启蒙学家的主要观点,更为重要的是让我掌握了快速简捷的读书方法,乃至于对于此后的论文写作亦大有裨益。例如在论文写作的时候往往需要引证其他人的观点,尤其是权威作家的观点。从一本厚厚的著作中,找到正好适合引述的段落,对于写作者来说是殊为不易的。但如果掌握了摘编技巧,在翻阅他人的著作的时候,核心论段就会如同珠子般地蹦跳到你的眼前。社科著作是围绕着说理展开的,其核心是提出论点并加以论证,因此可以分为论点和论证这两部分。论证是为论点证立服务的,只有论点才是全书的精华之所在。在论文或者专著创作过程中,需要引证的不是论证而是论点。因此,我们要从茫茫语言丛林中拨开迷雾,迅速找到论点,这样就可以提高写作进度,更高效地掌握他人著作的核心论点。这些不经意间的参与,对于我的写作水平的提升却有着无形的助益。 在大学四年,我们几乎是在没有教科书的状态下完成法律专业的学习的,即使是课程参考资料也十分罕见,我记得系里给我们发过1976年印行的内部资料《刑事政策讲义》(讨论稿)。由于法律书籍的匮乏,迫使我们阅读了大量非法学的著作,这就为我们此后从事法学研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大学的学习可以分为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课堂学习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学科线索,而课外学习则是顺着线索进一步向外延展。课程又可以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而选修课则是拓展或者提升学科知识的课程。由于我们在上学的时候,没有任何教科书,因而完全是依靠笔记记录课程内容。有些同学往往重视必修课的学习,但我在大学的时候,留下最深印象的还是选修课。例如大四的时候,沈宗灵教授为我们开设了西方法律哲学的选修课,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历史上各个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这对当时的我来说是一次法学的启蒙。这部分内容正好满足了我对哲学思辨的兴趣,因而法哲学就成为这个时期我所热衷的钻研方向,课后我还专门撰写了一篇题为《建构我国法哲学体系》的论文。这是一篇现在看来自己也会觉得脸红的幼稚习作,沈宗灵教授看了以后对我进行了鼓励。十年以后,我出版的第一部代表作《刑法哲学》,可以说正是萌芽于此。由此可见,本科阶段所奠定的理论基础孕育着一个人的学术生命。沈宗灵教授对我的习作的态度深刻地影响了我,对于学生鼓励才是重要的,幼稚的习作恰恰是跨越了学术青春期的桥梁。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在本科毕业以后,我没有沿着法哲学—法理学这个学术路径走下去,而是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生。这个时候,我并没有想到自己的学术生涯会与刑法紧密地勾连在一起。1982年2月,我从北大转场来到人大,332路公交车只是相差了两站,刑法的学术大门却为我打开。硕士一年级尚未开设刑法专业课,而是学习基础理论课程。其中,人大经济学系的孟氧教授为民法专业开设了马克思经典著作《资本论》解析课程,人大哲学系张懋泽教授为刑法专业开设了列宁经典著作《〈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解析》的课程。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张懋泽教授于1982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原书。该书系统梳理了黑格尔逻辑学的核心思想框架,解析了列宁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批判。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听取哲学课程,我在北大本科阶段时曾经选修形式逻辑课程,初步掌握了逻辑思维方法。硕士生阶段在人大必修了黑格尔逻辑学的课程,使我进一步掌握了辩证逻辑知识。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曾经有言:“法学者应当是实践着的逻辑学家”,毫无疑问,研习刑法最为重要的哲学基础就是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十分幸运的是,我在本科和硕士生阶段正好补齐了逻辑知识,这对我此后从事刑法哲学和刑法教义学研究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对于我来说,关于刑法学术研究的方法论知识并不是来自于法律课程,而恰恰来自于法律的哲学课程。正如对于学诗来说功夫在诗外,对于学法来说则是功夫在法外,我的亲身经历正是功夫在法外的最有力佐证。 我对刑法的真正兴趣是在硕士生的第二年,高铭暄教授为我们年级上刑法总论课程,王作富教授为我们上刑法各论课程。由此开始,我进入刑法的学术殿堂,完成了刑法的学术进阶。硕士生的课程讲授不同于本科生,采用的是专题讲授方式,刑法总论是刑法基本理论,刑法各论则是刑法罪名理论。本科阶段开设刑法课程的时候,1979年《刑法》颁布才六个月,因此课程内容具有普法的性质,主要围绕刑法条文展开。进入硕士生阶段以后才接触到刑法条文之外的刑法原理,这对于像我这样偏好法理的学生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在入学之初觉得刑法课程只是学习法条,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的课堂讲授使我触摸到法条背后法理。在刑法颁布初期,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来自于苏俄的刑法知识,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苏俄著名刑法学者A.H.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在当时是具有吸引力的一部学术专著。我在本科阶段就曾经从北大图书馆借阅过该书,我在人大同年级的刑事诉讼法专业的一位同学,是北大历史系考古专业77级学生,偶然在北大图书馆阅读了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以后,毅然放弃考古专业,报考人大刑法专业,只是由于考试分数略低,调剂到刑事诉讼法专业。入学第二年,该同学就在《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发表了《运用刑法武器保护祖国文物古迹》一文。我同专业的张智辉同学是西南政法学院78级学生,他在大三撰写了《论过失犯罪》的学年论文,其中第二部分以《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为题发表在《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因此提前毕业考上人大刑法专业硕士生,成为我的室友。在这些同学的激励下,我终于拾起对刑法专业的学术兴趣,开始刑法论文的写作。在硕士生第二年,我的《论教唆犯的未遂》一文刊登在《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该文是刑法总论课程学习的成果,高铭暄教授采用的综述的学习方法使我受益终身。综述是指对本学科现有研究成果,按照一定的专题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专题性参考资料。综述的方法在法学各学科的广泛采用,都受益于高铭暄教授带领我们最早进行刑法学综述的教学实践。高铭暄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末之后的一段时间,被分配到北京医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医学史教研室,从事医学史研究。据高铭暄教授回忆,还撰写过几篇医学史的论文,专门研究过鲁迅的中医观。在北京医学院工作期间,高铭暄教授发现在医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综述方法,选摘新近发表的论文,对于及时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为学生快速地掌握本学科第一手资料提供了训练方法。在综述过程中,首先需要全面掌握本学科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此基础上再对某个专题问题上的研究现状和观点争议等进行摘要性叙述。在进行综述的时候,对资料的占有和对争议的梳理,都是论文写作不可缺少的基本功。高铭暄教授回到人大法学院任教以后,我们成为第一批硕士生,因而在我们这个年级试用综述方法,效果出乎意外地好。我也正是在综述过程中累积资料,发现论文选题,因而很快进入科研状态,并有论文产出。我们这些综述成果以著作的形式得以出版,这就是高铭暄主编、我们四位硕士生参与写作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一书。因此,正是从北大到人大改变了我的学术走向,开始了以刑法为志业的长达四十年的学术生涯。
丁胜明问:您的学术成长经历正好伴随着我国法治的恢复重建,您也是老一辈刑法学家培养的第一批学生,您的老师对您的学术研究具有什么影响?
陈兴良教授答:每一代学者的成长都受到时代的影响,法学者的成长还受到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制约。只有在法治昌明的社会,法学者才有用武之地。我们这一代学者是十分幸运的,在法治建设的前夕,成为一名法科学生,进入法学领域,由此而碰上了与法治共同成长的历史机遇。我的老师,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刑法学家,参加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例如高铭暄教授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随即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研究生,这段经历与我完全相同。高铭暄教授在人大接受了苏联专家传授的刑法知识,毕业后留校任教。在任教期间,正值我国开始制定刑法典,因而高铭暄教授有幸参与了刑法典的制定,并收集和整理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一段时间里,法学沉寂,学者蛰伏。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8年,我国进入了法治恢复重建的历史时期,高铭暄教授也得以重新归队,拾起刑法的老本行。从1957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这个二十年也正好是高铭暄教授从二十九岁到四十九岁的美好年华,付诸东流。年过半百以后,才回到刑法教学科研岗位。如果不是命运的捉弄,高铭暄教授这一代学者本来是可以在刑法学术上大有可为的。相对来说,我们这一代人进入大学的学习时间虽然或多或少受到耽搁,但还是赶上了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好时机。我们在报考大学志愿的时候并没有预料到法治恢复重建的时刻到来,而且我还是阴差阳错地被录取到法律系。但在我大二上刑法课的时候,1979年《刑法》已经颁布;1982年成为刑法专业硕士生的时候,法治时代已经到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亲历者,这是何等的幸运。
高铭暄教授这一代刑法学家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使我们能够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向前行进。法治是法学的基石,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法学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我国从1980年代启动的法治建设,是以刑法等七部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刑法的立法与司法为刑法理论的繁荣提供了丰沃的土壤。例如我最早涉猎的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两个专题,其中正当防卫涉及刑法总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共同犯罪则是犯罪的特殊形态。我对这两个问题的关注都源自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件,例如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如何区分,这不仅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涉及法与不法的是非判断,对于保障公民防卫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1980年代刑法实施初期,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界限不能正确把握,因而正当防卫案件往往存在激烈争议。为此,在王作富教授的指导下,我以正当防卫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选题,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案件,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尤其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了体系性论述。1984年我行将硕士毕业的时候,高铭暄教授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我国刑法专业第一个博士生导师,我和赵秉志成为高铭暄教授的第一届博士生。在高铭暄教授的指导下,我选择共同犯罪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共犯论被称为刑法中的绝望之章,这在当时资料匮乏的条件下对我来说是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的。我以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和疑难案件为切入点,逐渐接触到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理论前沿,最终顺利地完成了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并以《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初版)和《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初版)为名,先后出版了两部专著。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这两个问题的研究是我在进入到刑法学术领域以后,在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成为我进入刑法学术殿堂的垫脚石。随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和共同犯罪制度的不断修改完善,我始终对这两个专题保持着巨大的学术兴趣。因此,以制度演进和规范更替为线索,三十多年来我一直跟踪着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这两个专题,对原书不断修订、补充,并先后于202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正当防卫论》(第4版)和《共同犯罪论》(第4版·上下册)。经过修订以后的两部专著,字数大幅增加,内容得以更新,跟踪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延续了两部著作的学术生命。这两部著作均是学位论文,属于我的早期成果,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当然,也正是在求学时期的专业训练,奠定了我在规范刑法领域的学术基础。
刑法学作为部门法学具有应用性,它是为司法实务服务的。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共同犯罪的理论都应当致力于司法实务中疑难问题的克服与疑难案件的解决。这是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始终坚持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风格,对我具有深刻影响。正是在两位导师的教诲下,我从高不可攀的法哲学落脚于司法实务。这是我的研究路径的初步确立,也是在人大接受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的指导所获得的研究方法。
丁胜明问:您的刑法研究著述涉及刑法的不同侧面和不同领域。请问您在刑法研究中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
陈兴良教授答: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它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因为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关涉公民的生杀予夺,因此刑法研究应当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谦抑性思想的指导下,追求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内在生命,它也是我的刑法学术研究生涯中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的舶来品,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引入我国。《大清新刑律》第10条规定:“犯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虽然《大清新刑律》未及实施,清廷即告覆灭,但此后在《暂行新刑律》等各个期间的刑法中得到延续。只不过罪刑法定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真正生根落地。在我国数千年的时间里,虽然历朝历代都存在成文刑律,但在刑法适用上仍然具有任意性。例如我国民间有句格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由此可见有罪必罚的观念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我进而好奇,既然法网存在疏失何以还能不漏?后来终于想明白了:存在疏失的法网之所以能够不漏,就在于存在比附援引、举重明轻的类推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罪刑法定原则当然也就没有存活的社会土壤。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从逻辑上来说,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矛盾的,因而1979年《刑法》并非是一部实行罪刑法定的刑法。然而,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刑法学》一书,仍然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并非是对1979年《刑法》的实然描述而是应然期许。1979年《刑法》对类推设置了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严格程序,因而整个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类推案例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当然,类推制度的存在导致司法解释和个案处理中采用类推解释,这是难以避免的现象。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对于类推制度的存废存在较大的争议,高铭暄教授力主废除论,对此我十分赞同。我在1996年发表了《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一文,对罪刑法定的价值蕴含、制度构造、立法机理和司法运作进行了体系化的论述,鲜明地表达了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最终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在法治道路上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标志性意义。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以后,刑法理论应当以罪刑法定为中心展开。为此,我将罪刑法定作为统领刑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在刑法学术研究过程中贯彻始终。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以后,1997年《刑法》第3条不仅是我国刑法的价值论条款,而且也是方法论条款。所谓价值论条款是指罪刑法定原则为刑法的限制机能提供了规范根据,刑法不再简单地追求惩治犯罪,而且还应当将保障人权放在一个重要位置。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某种契约性,它在国家刑罚权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划出了明确的界限,因而使得我国刑法成为法治刑法。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还是方法论条款,它对刑法方法论具有重要制约。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中,形式理性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思维方法。基于形式理性,在刑法解释中应当采用形式解释论,避免对刑法进行穿透语义的实质解释。尤其是强调正确处理刑法中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之间的关系:在刑法解释中应当采用形式判断,在刑法适用中则采用实质判断。尤其是要区分刑法解释和刑法推理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刑法解释由于受到刑法文本的限制,不能超越语义范围。但在刑法推理中,除了形式推理,还可能采用实质推理方法,因而要保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之间的位阶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我的刑法理论研究中贯彻了罪刑法定思想。我虽然出版了数十部刑法专著和教科书,但我最看重的还是一本只有区区十五万字的小册子:《罪刑法定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在本书的封底,我写下“正义之所归,法理之所至”这十个字,作为《罪刑法定主义》一书的开题语。
丁胜明问:您在学术生涯中经历过数次重大的学术转型,促使您进行学术转型的动因是什么?刑法知识转型的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什么启示?
陈兴良教授答:如你所言,我在学术生涯中经过数次学术转型,学术本身具有私人性,但它又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我作为一名刑法学者,个人的学术命运是与我国刑法学的命运密切相关的,也是伴随着我国刑法学的进步而成长起来的。可以说,我是一名见证者,亲眼目睹我国刑法学在改革开放以后,从一片废墟到繁荣兴旺,成为法学中的显学。我个人的学术演变历史,只是我国刑法学术史的一个缩影。我曾经在《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发表过一篇论文,题目是《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在该文中,我提出了两个转变:一是从注释刑法学向刑法哲学的转变,二是从刑法哲学向教义刑法学的转变。这两个转变勾勒出了我在刑法研究生涯中的两次学术转型。我还提出了刑法知识转型的命题,以此作为描述我国刑法理论演变历史的关键词。2012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和《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两卷本,分别从学术史和方法论两个维度对我国的刑法知识转型进行了生动的描述和深刻的刻画,力图重现和还原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历史过程。
我国现代刑法理论的开端应当追溯到1982年初,当时我刚进入人大法学院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我国刑法学此时尚处在起步阶段。这个时期三部刑法著作先后出版:一是高铭暄教授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二是杨春洗教授等编写的教材《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三是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刑法普及成为中心任务,因而普法成为刑法学界的重点,还来不及进行深入的刑法理论研究。我们入学以后,除了上述三部著作可以作为学习的参考资料,更多的是阅读1950年代翻译的苏俄学者的刑法教科书和其他著作,其中,苏俄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一书成为我们的主要读物。
我在人大学习刑法的时候,1950年代传入我国的苏俄四要件成为重要的知识来源。在当时学术封闭的社会环境下,四要件填补了我国刑法学的理论真空。随着我国1979年《刑法》的实施,四要件提供的基本的定罪方法论具有简易可行的特点,因而被司法实务所接受。可以说,我是在苏俄刑法学的熏陶下进入刑法领域的,那个时期我几乎阅读了图书馆所藏的所有苏俄刑法书籍。在理解四要件的时候,我也会产生某些疑惑,例如特拉伊宁一方面提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著名命题,另一方面又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置于四要件之外,这表明即使具备四要件也不一定构成犯罪,由此推翻了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唯一根据的命题。另外一个疑惑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此,在苏俄刑法学界就存在犯罪构成要素说和犯罪概念要素说的争议:前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素,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之中。后者认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贬低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核心地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属于犯罪概念的内容,它对犯罪构成具有统领作用。由此又牵扯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如此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四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除了犯罪客观方面可以独立存在以外,其他要件都依附于犯罪客观方面而存在,因而存在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例如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按照这个定义,只有在犯罪已经构成的前提下,犯罪客体才能成立。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因此,犯罪主体的成立也是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为前提的。在苏俄刑法学界就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如果在犯罪主体中删除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内容,那么,每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这显然是难以成立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只有犯罪已经成立才存在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基于上述考察就会发现,四要件之间是相互依存关系,这给犯罪认定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虽然我在学习四要件的时候发现这些问题,但当时并没有进行质疑的能力,更没有可替代的学说。因此,当时我并没有触碰犯罪构成这个题目。除了四要件以外,我最大的收获是掌握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直到多年以后接触到德日刑法学,我才将主客观的分析路径转化为不法与责任的分析方法。
我在1988年3月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以后,感觉现有刑法知识已经基本掌握,因为当时刑法知识较为贫瘠,没有太多的论文和专著,而德日刑法知识尚未翻译介绍到国内,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转向刑法哲学研究,这在我个人经历中是一次学术冒险。我在《刑法哲学》初版前言中提出了以下命题:“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应该说,这里的注释刑法学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刑法解释学,而是指在特定历史环境下,我国以解释刑法条文为内容的刑法学,由于缺乏刑法教义学的指导,刑法解释的水平处在较低层次。我在这里提出了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的二元分立,因而向往和倡导向理论刑法学转向。我当时把刑法哲学理解为一种理论刑法学,这当然是具有局限性的。因此,我撰写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其实是对当时刑法研究现状所进行的一次学术清理,并试图建立一个刑法哲学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哲学》一书只是基于现有刑法知识的理论建构,还欠缺哲学高度。此后,我又先后于1996年和1998年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初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初版),由此形成刑法哲学的三部曲。就内容来说,后两部书更接近于刑法的法理学,都是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彻底割断了与刑法文本的联系。这是我学术生涯中第一次知识转型,也就是从建立在苏俄四要件基础之上的注释刑法学向刑法哲学的转变。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学的点缀而已,并不能取代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我在《刑法哲学》第五版序言中曾经对这段刑法哲学的研究历程写下这样一段话:“20世纪80年代我刚进入刑法这个学科的时候,可以说是一片学术荒芜。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推动下,我国刑法学前辈开始了筚路蓝缕的创业,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的发展之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就是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下,加入到刑法理论队伍中的。《刑法哲学》是我的一个作品,也是我在当时对刑法的感悟。当时的我虽然青涩,却也如初生牛犊般的胆大,在没有现成范本可以参照的情况下,试图寻找刑法学的理论出路。现在,我早已抛弃了对体系的追求,注重对德日刑法学的承继与发展。这就是从刑法哲学向刑法教义学转变的心路历程,这既是我个人的学术发展轨迹,也是我国刑法学的成长历史进程。”这里提及从刑法哲学向刑法教义学的转变,可谓是第二次学术转型。
1997年《刑法》修订成为我回归规范刑法学的一个契机,我感觉到了刑法文本的召唤。在1997年《刑法》颁布不久出版的《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初版)是这次学术转型的标志。刑法学应当以刑法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问题在于研究方法,也就是解释学方法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将学术重心转向规范刑法学。此时,德日刑法知识已经开始引入我国,我对德日刑法知识进行了初步整理,撰写了《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初版)一书。《本体刑法学》中的“本体”是指隐藏在法条背后的法理,因而刑法学并不是简单的法条注释,而是运用一定的理论根据,揭示法条背后的刑法法理,这是写作《本体刑法学》一书的初衷,尤其是该书采用叙述性的表述方法,更能够为学生所接受。2003年我在《本体刑法学》的基础上,又完成了《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初版)一书,该书以我国刑法体系为线索,展开对刑法规范的叙述,具有较为明显的刑法教科书性质。考虑到纯理论部分已经反映在《本体刑法学》一书中,因而《规范刑法学》一书更是以刑法法条为中心展开。在以上两书中,我都采用了罪体、罪责和罪量的犯罪论,这是一种对犯罪论的探索,试图突破四要件的犯罪论。当然,此后我并没有坚守罪体、罪责和罪量的犯罪论,而是更倾向于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的犯罪论是德国学者在一百多年前创立的,它以不法和责任为底层逻辑,以构成要件为基础,形成认定犯罪的理想模型。三阶层最为独特的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阶层构造,使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形成位阶关系,从而为定罪提供了路线图。如前所述,四要件之间存在依存关系。因此,在定罪过程中,不能独立地判断某个要件是否成立,影响定罪效果。三阶层则基于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位阶性,构成要件是出于首要地位,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进入第二阶层的判断,这就是违法性,在违法性要件中,主要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则进一步判断有责性要件,包括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的责任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主观归责。因此,从构成要件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关系,只有三个要件全部具备,犯罪才能成立。由此可见,根据三阶层认定犯罪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无罪到有罪的推进过程,有罪结论出现在判断的终点,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可以说,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定罪都是以刑法明文规定为根据的,犯罪论只是辅助定罪的方法而已。因此,四要件和三阶层只是刑法方法论的差异,并不涉及刑法价值论。继《规范刑法学》之后,2010年我又完成了《教义刑法学》一书,正式采用刑法教义学的表述。这个时期,德国的刑法著作,包括教科书和专著已经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刑法教义学的称谓也受到读者的肯定。值得注意的是,我没有采用“刑法教义学”一词作为书名,而是称为教义刑法学,这主要是为了与“规范刑法学”一词相对应。因此,教义刑法学也可以视为教义学的刑法学的缩写。如果说,《规范刑法学》是刑法体系书,并且是以我国现行刑法为论述对象的教科书,那么,《教义刑法学》就是刑法专题论述,主要涉及刑法的基本原理,因而更适合研究生阅读,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从规范刑法学到刑法教义学,这是我个人学术表达上的一次改变。从知识取向上来说,从早期侧重于借鉴日本刑法知识,到后来更多地参考德国的刑法话语,这个改变不能说是一种知识转型,而只是学术表达形式的变更。
学术转型的动因离不开学者的学术自觉,是学者对学术环境变化的因应。学者并不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学术研究的,社会科学与社会变动之间具有某种联动性。尤其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法律修改变动的困扰。然而,只要不是简单地注释法律,而是将法律作为学术考察的对象,相对于法律的变动性,法学知识经过长期累积和沉淀,必然会生长出独立于法律条文的法学原理。因此,学者要敏捷地感知社会,以学术的方式回应并回馈社会。
丁胜明问:当前的刑法学研究越来越强调本土化和主体性,您如何看待域外知识的引进与解决本土问题之间的关系?
陈兴良教授答: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部门法是以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并且研究成果的功用就在于为现实的立法与司法提供法理和学理的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知识具有本土性。然而,本土性也并不排斥外来的法学知识。即使是法律也存在一个继受的问题。我国古代法律曾经十分发达,春秋时期李悝制定《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主要内容是刑法。此后,商鞅改法为律,历朝历代都有刑律,并衍生出对律条的释义。例如晋代张斐注律,就是以章句式的语言诠释为内容的。张斐云:“不和谓之强,取非其物谓之盗”,这是对强盗,也就是抢劫的完整疏议。在刑律解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古代的律学。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我国古代立法采取律疏合一的体例,例如《唐律疏议》集律文与注释于一身。此外,古代还实行律例合一的体例,例如《大清刑例》将律条与判例合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官方垄断了法律文本的解释权,民间注律的空间大为限缩。虽然我国古代出现了律学,但这种注释具有明显的语言分析性质,尤其是作为古代律学精华的律眼、律母等方法只是对律文中的虚词进行解说。例如清代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觽》一书中提出“读律八法”,分别为:扼要、提纲、寻源、互参、知别、衡心、集义、无我,通过互参实现律文的体系性解释。此外,王明德还提出了律母与律眼的概念,从律文中提炼出某些虚词,作为解释律文的切入口。例如“但”字在律文中经常被采用,王明德云:“但者,淡也。不必深入其中,只微有沾涉便是。如色之染物,不必煎染浸渍深厚而明切,只微着其所异之濡,则本来面目已失,不复成其本色矣。故曰但。律义于最大重处,每用但字以严之。此与文字内,所用虚义,作为转语之义者迥别”。因此,律学重视的是律文字词的语言功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中华法系以成文法的出现为标志存续了两千多年,创造了璀璨的中华法律文明,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然而,清末沈家本进行法律改革,引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与原理,成为我国现代法学的奠基者。沈家本在法律体例上改律为法,近代刑法直接采用德日的刑法典体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近代移植了西方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古代律学对语言具有极度依赖性。律学是以古代文言文书写的刑律为解释对象的,近代我国出现了一场以语言改革为内容的新文化运动,其主要诉求就是废弃文言文,改而使用白话文。尤其是新中国在立法上更强调通俗易懂,刑法的立法语言直接采用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白话文。在这种情况下,古代律学中的律眼和律母等完全以律文的语词,例如虚词为分析工具的方法失去了其语言环境。古代文言文由于没有断句方式,因而大量使用虚词。近代引入标点符号的断句方式以后,白话文中的虚词功能大为减弱。因此,面对以白话文为载体的现代刑法,古代律学丧失其解释功能。由此可见,现代法学难以接续古代律学的传统,而只能采用德日的刑法解释方法。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将解释方法分为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由此形成自成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论。这个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受语言和语种的限制,其背后所支撑的是体系思想、历史视野和目的观念。
现在我国倡导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是完全正确的。这里涉及法学知识的自主性问题。我认为,法学是以解释本国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即使是采用域外法学知识和方法,只要达成能够科学地解释本国法律的目的,其法学知识就具有自主性。不可否认,在吸收域外刑法知识的时候不能生搬硬套,尤其要考虑到刑法教义学中的某些原理所生长的法律环境,因而需要进行本土化改造。刑法知识包括价值论和方法论两个部分,虽然两者都是重要的,但更具有实际功用的还是刑法方法论。解释学是刑法方法论,教义学也是刑法方法论,就这两种方法论所涵盖的方法种类而言,解释学只包括解释方法,而教义学除了解释方法以外,还包括建构方法和体系化方法。因此,刑法教义学概念的涵摄范围要大于刑法解释学,这也正是我采用刑法教义学这一称谓而非刑法解释学称谓的原因之所在。解释对于理解刑法固然重要,但刑法方法并不止于解释。解释是以刑法规范明确且具体为前提的,解释方法受到法律文本的严格制约。建构方法则具有超越法律的性质,包括法律的续造或者重构等内容。例如构成要件是现代刑法之犯罪论的基石概念,但绝大多数国家刑法都没有使用“构成要件”一词。可以说,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就是建构的产物。刑法罪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描述,除了叙明罪状以外,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的内容并不明确。如果说,叙明罪状可以采用解释方法,那么,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建构的方法加以明确。德国学者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为罪状内容的明确化和定型化提供了建构方法。贝林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客观轮廓或者观念形象,它是犯罪的客观要素内容的法律框架。例如刑法对诈骗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诈骗这个用语当然是可以解释其含义的,但解释方法并不能建立起诈骗罪的法教义学形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致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他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由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只是规定了“诈骗”一词,它只能揭示出日常生活中欺骗的含义,并不能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方法,添加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等要素,由此才能形成具有丰满内容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建构方法是建立刑法分则罪名概念的法教义学形象之不可或缺的分析工具。体系化方法是对各种事物之间秩序的厘定,通过体系化使得每个事物都在一定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体系化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是一种方法,通过体系化使得杂乱无章的事物形成一定的秩序。例如,犯罪论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体系化的方法建构起来的犯罪认定标准。刑法虽然在总则和分则中对犯罪成立条件作了规定,但这种规定是散在于各个章节的,使用起来十分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学对分散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整合,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具有体系性的犯罪论。可以说,犯罪论的形成不仅需要采用建构方法,同时还需要采用体系化的方法。如果说,刑法价值论涉及主体立场,那么,刑法方法论更具有工具性质,它的自主性就表现为实际功用的有效性。
丁胜明问:您曾提出“学者应当是作家”。您立志于学术写作,发表了数百篇论文,出版了数十部著作,对于有志于从事刑法学术研究的青年学者,在学术品味、问题意识、方法训练等方面,您有哪些心得可以传授?
陈兴良教授答:在评价学者时,我们经常采用科研写作能力这一标准。这里可以分为科研能力和写作能力这两个选项。当然,这是对文科学者的评价标准,对理科学者只需采用一个标准,这就是科研能力,写作能力对于理科学者并不重要,因为理科的科研成果主要是通过实验获得的。获得科研成果以后,当然也要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但理科的论文写作只是记录实验数据和结论,相对于科研实验而言,写作能力可以忽略不计。文科则不然,文科的科研主要是通过阅读获得知识,然而进行思考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创新性的观点主要是以论文为载体的,论文写作就成为科研成果能否呈现的关键之所在。而且,对于文科学者来说,科研和写作并不是截然可分的,某些学术观点也正是在写作过程逐渐明确的。因此,写作能力是文科学者的立身之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科学者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写作,保持长久的写作兴趣和热情。写作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在长久的训练过程中养成的。阅读可以带来愉悦,思考可以带来乐趣,写作过程却往往伴随着枯燥和迷茫。因此,几十年如一日地坚持写作并不容易。写作不应该以考核为目标,不能过于追求功利目的。否则,写作就会失去内在动力,沦为谋生的手段。如此则一旦完成教授职称的评审,就丧失了写作的动力。现在按年度进行论文考核、数量考核,形成持续性的科研压力,这种做法受到一定的非难。我认为,对文科科研完全采用数量化方式进行考核并不妥当,对于资深学者宜改为代表作的评价方法。只要发表或者出版了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代表作(论文或者专著)即可,不适用年度性的论文考核方法,鼓励学者潜心研究。但对于刚入行的年青学者,还是要有一定的论文指标,在一定压力下更容易早出成果。
我曾经说过“学者应当是作家”,这是指学者不能把写作当成某个时期或者某个阶段的任务,而是应当将写作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具有发自内心的写作欲望。写作不仅是脑力劳动,而且还是体力劳动。当然,使用电脑写作以后,写作更为便利。而且现在寻找资料变得十分容易了,想到我们刚开始写作的时候,没有电子资料,只能到图书馆找资料,做卡片。为此我自己订阅法学专业刊物,最多曾经每年订阅十四种法学刊物。我自己几乎购买了所有刑法著作,最初甚至连刑法普及读物也购买。因此,我三十多年的写作完全靠自己的藏书,从来没有进过图书馆。写作就像手工业劳动者,需要自备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
学术写作需要先过写作关,具有较为娴熟的文字表达能力。有些人在本科阶段就已经过了写作关,研究生阶段进入专业学习以后,论文写作就容易上手。有些人到了研究生阶段还没有过写作关,则论文写作就比较费劲。我在中学的时候就爱好文学写作,在机关工作期间又接触到公文写作。因此,我在进入大学以后已经过了写作关,从事科研写作就相对轻松。本科阶段是以课堂学习为主的,吸收专业知识是基本任务,写作主要是完成考试任务,因此对写作的要求还不高。进入研究生阶段的专业学习以后,学术论文的写作就是基本的训练和考核方法,因此写作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学时期在语文课上,一般把写作分为叙述文的描述性写作和论述文的论证性写作。因此,描述与论述是两种主要的写作手法。一般觉得,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论文应当是论述文,强调观点的论证,因此更偏重于论述文的写作训练。其实,叙述文的描述方法对于学术论文的写作十分重要。任何一篇法学论文,都包含着叙述和论述的内容,并且这两种写作方法是交替使用的。例如法学论文需要对选题的现状进行描述,这就是资料综述。综述并不是资料的简单堆砌,而是按照一定的时间脉络,对某个问题的演变过程的描述。论文的描述部分使得内容具有历史厚度,一篇成熟的论文必然在行文中显示出历史感。而这种历史感恰恰来自于描述。法学论文的主体部分是论述,要对各种观点进行辨析,然后提出作者的观点并展开论证。我感觉自己比较擅长叙述,即使在资料稀缺的情况下,也可以勾画出某个问题的历史演变线索,从而增加论文的流畅性。当然,理想状态是叙述和论述的完美结合。我自己感到最为满意的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一文,叙述和论述两种写作方法交互运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演变进行了历史叙述,并从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展开罪刑法定原则的逻辑论述,以此呈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容和规范蕴含。
论文写作还涉及一个语言表述问题,文学追求语言华丽,学术论文则更强调语言清晰。论文的语言风格是在写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我认为首先应当区分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论文写作应当使用书面语言,忌讳书面化的口头语言。近代新文化运动中,我国完成了从文言文到白话文的转变。白话文来自民间,是从口头语言中提炼出来的,白话文的使用迄今还只不过一百多年时间,因而掌握得心应手的语言是需要时间沉淀的。我在大学期间,受到德国哲学的中译文本的影响,追求语言的繁复和晦涩。进入硕士生阶段以后,论文表述的语言仍然没有定型,高铭暄教授曾经批评我的语言“不文不白”。这里的“不文”是指不像文言文,“不白”是指不像白话文。因此,我当时的文风生涩,处在寻找适合于本人的最佳表述形式的过渡阶段。在文言文和白话文之间找到平衡,培养一种适宜自己的语言表达方法,并且形成一定的语言风格,这是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现在我已经形成固定的语言表达习惯,并且以明确(明白、确切)作为自己的语言风格。
论文是从短写到长的,开始的时候尽量写一些短文,结构简单,观点明确。在具备了较强的写作能力,掌握了较为充分资料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写出长篇论文。我在《法学研究》总共发表了三十二篇论文,纳入法律出版社的代表作丛书结集出版,书名是《刑法学的编年史:我的法学研究之路》(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收录该书的第一篇论文《论教唆犯的未遂》(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只有三千多字,这是篇幅最短的论文,篇幅最长的论文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长达五万多字。只有通过专门的写作实践才能驾驭长篇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论文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开始进行专著的创作。专著和论文是文科学术的两种基本载体,并无此长彼短之分。事实上,专著是在论文基础上形成的,例如我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初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初版)专著写作之前,先后在《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发表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一文,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发表了《刑法的价值构造》一文。这两篇论文可以说是这两部专著的缩写版,专著就是在论文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当然,还有另外两种论文与专著的衔接方式:第一种是论文结集成为专著(而非论文集),这些论文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论文是某个课题的前期研究成果。第二种是在写作专著过程中,将各章内容以论文的形式先期发表,最后出版专著。无论何种方式,论文写作和专著创作不能割裂,而是应当相互成就。
我个人已经形成写作习惯,从1984年开始,连续四十年发表了五百多篇论文,其中C刊论文三百零三篇。这些论文编辑成《刑法研究》文集,共计十三卷,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21年出版。除此以外,还出版专著和教科书共计三十三卷(册)。这些作品是长期写作积累的结果,基本上反映了我在刑法学术上所有的创作成果。这样一种体量的创作是需要毅力的,也是出于内心的创作热情的成就。我长期以来一直是用笔写作,即使是电脑普及以后,我多次电脑换笔的尝试都因手拙而未遂,只能继续使用纸笔。写完以后交给打印社输入电脑,然后定稿。但由于电脑写作的人越来越多,打印社的电脑输入业务大为萎缩。因此出现了无人承接我的电脑输入业务的境地,无奈之下,只能请我的学生帮我将手写的文稿输入电脑。例如我在2010年1月12日所写的《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初版)后记中述及:“我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马寅翔、秦化真,硕士生徐凌波、李世阳,他/她们辛勤地将我的手稿转化为电子版,使成书的进度大为加快。”我的写作使用的是印有北京大学抬头的五百字大稿纸,每本一百页,能写五万字。当时是从学校文具店购买,用起来很方便,稿纸在写字方格的四周留有大面积的空白,便于作者修改。后来我惊恐地发现,学校文具店大稿纸经常脱销,后来只卖信纸不卖大稿纸了。因为购买大稿纸的顾客越来越少,学生都已经改用电脑写作。为此,车浩给我出了主意:自费印制稿纸。这样可以解除我写作的后顾之忧,彻底满足我对大稿纸的需求。这个主意甚合吾意,遂委托车浩帮我找了一家印刷厂,花费两千元印制了几百本印有北京大学抬头的大稿纸。我盘算了一下,这些稿纸足够写三千万字,我这辈子再也不用发愁稿纸了。稿纸的供应问题虽然圆满解决了,但觉得老让学生帮我电脑输入也不是长久之计,不仅占用学生的时间,而且一批学生毕业以后就得换另外一批学生帮我电脑输入,而我的字迹潦草辨识困难,学生需要适应一段时间。直到十多年前我才痛下决心,电脑换笔终于成功,写作进度大为加快,资料获取更为便捷,对于写作来说可谓如虎添翼。摆脱纸笔使用电脑写作使我进入到了电子时代,当然这与电脑输入法的与时俱进,电脑写作难度大为降低也有直接关系。那些稿纸堆在我的办公室占据了不少面积,这样的状况持续了数年,直到我感觉再也不会回到纸笔写作的“旧时代”,才毅然把那堆稿纸清除掉,只留了几本作为纪念。
丁胜明问:您作为一名教师,培养了一批优秀学生,活跃各个高校,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您如何评价这些学生,对青年学者有何期许和鼓励?
陈兴良教授答:我从1985年硕士毕业在人大法学院留校任教,1998年回到母校北大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至今已经四十年,即将告别教坛。我先后从教的人大法学院和北大法学院都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也是优秀学生的聚集之所。因此,学生本身优秀,作为教师只是起到点拨的作用。文科学生的培养不同于理科学生的培养,理科更依赖于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因此理科的老师和学生形成一个紧密的学术共同体。导师要对学生的成果负责,导师当然也会和学生共同署名。文科则不然,文科的科研具有个体性。除了实证研究项目需要以团队的形式承担,通常的文科研究项目都是个人写作完成的,即使是导师与学生的论文共同署名在文科中也不提倡。因为文科成果是一个学术观点或者思想,它只能归属于独特的个体。在文科中,导师的作用主要在于感召、指点和鼓励。感召是指导师应该身体力行,具有学术品格,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发生影响。指点最为重要,学生刚进入学术领域,处于学习和模仿阶段,对自己的作品没有自我评价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生写得不错,就应当肯定:这是对的,可以这样写下去。学生得到肯定,就会继续在正确方向往前走。如果学生写得不对,就明确指出这样不行,需要改变方向,起到纠偏的作用,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最后,导师应当对学生多鼓励。作为文科导师,既不能代替学生读书,也不能代替学生写作,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学生进入学术界起到指路的作用,能够走多远,完全就看学生自己的天资和修行。因此,学生做出成就,与导师并没有太大关系,主要取决于学生自己的努力。
现在的学生和我们是处于完全不同的世代。我们处在一个渴求知识的世代,学术资源匮乏,在老一代学者的带领下,几乎是白手起家,开启了刑法学科的征程。现在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法学也繁荣昌盛。尤其是随着学术的对外开放,德日以及其他国家的刑法学说被引入我国。还有大批年轻学子到国外留学,具有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这一代学者是过渡的一代,对刑法学术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我国刑法理论真正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还是寄希望于下一代年轻刑法学者。
当然,年轻学者也有自己的烦恼,这是成长的烦恼。尤其是现在学术人口大量增加,学术刊物的论文容量难以满足学术发表的需求。因此,青年学者论文发表的压力前所未有,这是值得关注的。学者的成长除了学术生态环境,关键还是在于个人的坚持和努力。最为重要的是以学术为志业,以写作为学术生存方式。以我个人的经验,持之以恒的坚持写作就会熟能生巧,写作变得没有那么艰难,写作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几天不动笔就会感到焦虑。人们往往会问,一个学科范围就是巴掌点那么大,怎么可以无限度地耕耘,会有源源不断的学术产出?其实,学术研究只有更新,永远不会重复。我经常听到有人担忧,只有学术观点成熟了才能写论文,否则就会出现悔其少作的尴尬。我认为,学术思想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学术进步而不断地呈现出自己的风貌,因此,无须为少年时的文章幼稚、思想青涩而徒生悔意。文科的选题是恒定的,例如刑法,无非就是研究犯罪与刑罚,而且法律又是相对稳定的,因此研究成果更多的是推陈出新。同一个题目,在不同时期反复论述,尤其是在法教义学的语境下,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内的对话,由此推动学术不断更新。我们只有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跟踪并参与学术进程,才能存活在一定的学术空间。反之,当我们一段时间自外于这个学术共同体,就会成为局外人,对学术发展不甚了然。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积极参与的态度活跃在学术界,就会有一种如鱼得水之乐,对于学术哪怕是一个细微的变化都能敏锐地觉察到。进入学术圈是需要付出极大努力的,就像一个闯入陌生土地的人,首先需要站稳脚跟。我经常对准备进入学术界的学生说,参加工作最初的五年是最关键的,这个时候你的论文生涩,投稿一拒再拒,自信心屡受蹂躏,如同进入一个黑暗的隧道,不见天日,此时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下去的勇气。其实,每一个成熟学者都是从这种窘境中走过来的:从拒稿不断到约稿不断。当你想到这一点,你就会释然。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主角,你方唱罢我登场,总有轮到你登场的时候,关键是你能否等到这一天。可以说,大多数人都被淘汰了,只有极少数人才能坚持到脱颖而出的那个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