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6年第1期
董才生,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陈超,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残障模式的发展经历个体模式与社会模式的范式之争到向人权模式、普同模式、人类发展模式等代表性范式演进的过程,健康中国战略的出台呼唤残障模式从“治疗至上”的个体模式走向“健康平等”的新范式。探索突破传统的单一残障模式对立路径,基于整合残障概念模式的范式转换理论逻辑起点,构建健康中国战略下的残障健康平等模式,其实践逻辑在于:一是将残障人士的健康平等问题置于健康行动的中心,二是构建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的赋能机制,三是完善促进残障人士健康平等的监测评估机制。以赋予残障人士健康平等权这一基本权利为契机,推动建设残障友好型社会,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残障领域的重要实践。
[关键词] 健康中国;残障模式;范式转换;健康平等;治疗至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的健康问题则是推进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重中之重。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的健康领域中长期战略规划。《纲要》中指出,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要突出解决好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制定实施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2022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全球残障人士健康平等报告》中呼吁,健康平等对残障人士至关重要,残障人士与任何人一样,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这一平等权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残疾人同样一个也不能少。面对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契机,探索推动既有残障模式的范式转换,并基于健康平等模式为残障人士争取健康平等权利最大化,从而促进健全人同残障人士一道推动共建残障友好型社会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新时代重要课题。
一、既有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主要流派
(一)人权模式或普同模式的范式转换
1.个体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范式转换
早期的残障观正在由个体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残障的医学模式将残障看作是医学问题和个人问题,汪海萍较早提出残障问题不仅是社会和发展问题同时也是人权问题的观点,认为要以社会模式的残疾观作为推进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理论选择。星加良司和蔡英实从个人模式向社会模式范式转换后残障者运动和障碍研究却难以进一步发展的问题着手,探究残障社会模式认识的误区和实践性陷阱。赵森和易红郡对残障的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之间的理念更新和范式转换进行详细研究,主要分析了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历史演变、争论焦点、价值贡献及超越共生,并提出残障模式应向着充分理解残障现象背后的学科理论逻辑,将残障的部分私人问题,即残障者身体缺陷以外的问题转换为全社会的公共问题。
2.社会模式向人权模式的范式转换
社会模式已经超越了以医学模式为代表的众多模式而发展成为残障的经典模式,但是社会模式也暴露出它的狭隘与局限性。社会模式过于强调物质性的社会障碍的影响,导致残障者在此范围以外的利益诉求无法表达。中国的法律实践依然受到残障的医学模式主导,这种情况已经遭到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批评,因此中国在已经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的背景下,应确立残障者的人权主体地位,尽快实现残障模式向人权模式的范式转换。Degener认为残障的人权模式是对社会模式的改进,《残疾人权利公约》致力于推动残障法律与政策发生根本变化,而残障模式的“范式转型(paradigm change)”却很难把握。例如从残障的医学模式到社会模式的转型,社会模式也遭到了类似于当时对医学模式的批评,因此Degener致力于论证残障的人权模式是对社会模式的改进,而不主张其成为社会模式的唯一替代方案。
3.社会模式向普同模式的范式转换
杨锃在分析医疗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对立与统合以及障碍理解和认同的困境之后,关键性地引入欧文·左拉的思想,即残障模式的范式转换应迈向障碍的“普同模式”。这种思想的关键在于明确意识到残障者作为少数群体无法形成强关联的障碍认同感,于是转向“普遍的障碍感”和“需求的普遍性”这一普同模式策略。总之,普同模式核心观点可概括为确立残障者作为生活主体的理念,“借障碍之名,今日所做之一切将有益于明日之社会”几乎成为普同模式的座右铭。于莲认为残障研究经历了从个体模式到医学模式再到社会模式的发展历程,但既有的残障模式只聚焦障碍产生的原因,强化原因与障碍之间的联系从而加重残障群体的弱势地位,应当将关注点从障碍产生的原因转向障碍本身,从可行能力视角看待障碍。“可行能力”反映了各种因素综合影响下残障者的能力状况,可行能力理论超越普同模式下的残障体验普遍化,关注所有人的各种生活体验对人们可行能力的影响,因此可行能力理论是普同模式的扩展和深化。
(二)称谓与其他专业视角的范式转换
1.残废、残疾、残障的称谓转换视角
残障者称谓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残障认知的变化。“残废”的歧视性称谓是在一种以能否创造经济价值为衡量标准的评价体系下衍生出来的,“残疾”是医疗模型和优生学模型得到认可和发展背景下的称谓,而“残障”则是社会型残疾观和养护理念下的称谓。“障碍”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近乎中性的称谓,强调人在情境中的受限、支持和参与,何乃柱和李淑云认为应将传统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称谓改为“身心障碍者社会工作”,“残废”“残疾”“残障”都是“他称”,是污名化和贴标签的过程,呼吁国内的主流语境应尽早使用“身心障碍者”的称谓。蔡聪将“残废”“残疾”和“残障”称谓与其背后蕴含的残障认知模式联系起来,归纳了传统模式、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三个类型。宋作艳分析了《人民日报》(1946—2016)70余年的连续语料,从历时角度考察“残废”“残疾”“残障”的动态竞争过程,当普通话中“残疾”的主流地位还未被“残障”取代时,早在2013年中国台湾地区的“残障”一词就已经出现被“身障”超越的情况。刘璞针对学术界出现的“残疾人”与“残障人”称谓混用给执法和司法带来困扰的问题进行了用语转换的思考,论证了修改法律将“残疾人”改为“残障人”的可行性。贺幸辉等基于1984到2018年《人民日报》残奥会报道资料,研究新闻话语背后的不同残障模式,发现残奥会报道的新闻话语分别受到残障慈善模式、残障医学模式和残障社会模式影响而经历“伤残”“残疾”和“残健融合”三个不同阶段。
2.其他专业视角的范式转换
王磊和张一舟基于理论范式、政策设计和福利供给的三维研究框架分析残障模式,认为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虽然存在二元对立的关系,但在福利制度和政策制定体系中发展出融合的趋势,残障人士的发展是融合型残障模式福利分配的逻辑起点。林雅嫱和梅晓红比较了不同残障模式与公共卫生之间的关系,认为残障生态模型成为公共干预的新走向,生态模型常常基于流行病学测量或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SDHs)而用于统计残障、损伤等风险。庞文在分析残障模式的代际演替与整合后,引入米特拉(Sophie Mitra)所提出的第三代残障模式,即人类发展模型。人类发展模型涉及能力与功能、健康剥夺、资源、结构因素和个人因素五个方面,将残障定义为健康剥夺人群在能力或功能方面被剥夺的状态。人类发展模型继续发展能力的解释路径,以能力是否存在剥夺作为确定残障的关键。刘明波等梳理残障社会工作理论变迁和实践模式转型后发现,残障社会工作理论的变迁主要围绕问题视角与优势视角展开,残障社会工作应朝着整合性、专业化、融合性和数字化方向发展。
二、健康中国战略呼唤残障模式新范式
(一)治疗至上:残障个体(医学)模式的核心范式
在西方工业化社会,由于个体病理学所主导的医学诊断占据主流地位,残障更多地被视为个体的悲剧,强调这种责任在于个人。18世纪末,发达国家疾病细菌学理论逐渐兴起,掀起了医疗中心主义的理想主义思潮。以路易斯·巴斯德和罗伯特·科霍为首的细菌学家们,在内科学、免疫学和外科技术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医生仅专注于治疗躯体疾病,视人类为遵循物理和化学原理的“机器”似的统一体,疾病是这台机器的故障,医生则扮演修理这台机器的角色,科学家们对于医学技术持有近乎盲目的乐观态度。19世纪,医学专业人士运用科学知识建立的完备规范和监测系统贯穿了从诊断到治疗的全过程,这对损伤的鉴定和诊断起到了一定的主导作用。医学知识以二分法的方式划分了“正常”与“反常”、健康者与病人、心智健全和心智不健全的边界,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不断有新的疾病和损伤被诊断出来,医学分类不断刷新与更替,医学专业的数量也得到了显著的增长。19世纪末期,西方工业社会广泛采纳了基于医学知识的残障个体视角,主要关注身体的“异常”、功能失调和缺陷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引起”功能限制或“残障”,这一进路在当时被描述为医学模式。直到20世纪,医学界仍将采用生物医学方法控制和消除疾病原因作为治疗的最佳手段,这种以使用药品为主要医学干预和处理临床问题的基本方法被称为“治疗至上(upon to treat)”,而现代医学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治疗至上”理念,对于残障个体模式的核心范式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见表1)。在功能学派的视角下,病态对社会系统的稳定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因此被视为一种功能上的失衡。怎样预防和治疗疾病,如何通过研发促进残障者自我照顾、融入社会支持系统的技术手段来纠正功能上的失衡,就成为医学界的首要任务。

残障的个体(医学)模式将残障视作偏离于正常健康状态的、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矫正的损伤。社会福利执行者也依赖于医学制度并将其作为对残障者甄别和资源分配的客观科学标准。心理学视角与标准的医学模式相近,不能从更广泛的社会情境中审视残障者及相关专业人士的际遇,同时也贬低残障者的生活经验,心理学的相关研究佐证了残障的个人主义思想。Dhanda认为残障的个体(医学)模式基于两个假设:一是残障人士需要被隔离庇护,因此设置特殊的隔离设施是合理合法的;二是残障人士的损伤会导致其法律能力的丧失,因此需要设立相关的法律和监护制度。医学模式的关键原则有四点:一是将疾病定义为正常生物功能的偏差;二是具体的病因学信条;三是疾病分类的普遍化;四是医学的科学中立性。医疗行业正统性和国家合法性的巩固强化,推动形成了残障的个体(医学)模式。Oliver倾向于认为这种基于医学知识的发展模式应该被称作“残障的个体模式”而非“医学模式”,因为医疗化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Oliver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阐释了个体型残障模式的观点,个体型残障模式认为残疾人所经受的问题是他们自身伤残的直接结果,专业人员的核心任务便是帮助残疾人适应残疾所带来的特殊条件。残障个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残障视为一种发生在个人身上的悲剧,务必要对损伤者个人的健康、社会问题采取预防和干预治疗的方式,或者达到治愈效果。这种思想的预设是:残障在健康视角下是一种病态,而在福利视角下又成为社会问题。如果你是残障的,你一定是某些地方“出错了”。
(二)个体模式与社会模式的范式之争及演进逻辑
个体模式产生于“残疾的个人悲剧理论”,关心如何方便残疾人生活,而社会模式则产生于“残疾的社会问题理论”,认为残疾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很长时间以来,尤其是在医学和治疗领域,个体模式主导着残障学术研究,而现在残障研究的边界很大程度上由社会诠释来界定。在2007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以前,学界关于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推动残障的医学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层次。后来发展的主流思想一般将多种残障模式划分为个体模式和社会模式两种类型,尽管一些研究将医学模式单独划分出来与社会模式并列,但多数还是认定个体模式与社会模式才是两大主流。因而,医学模式可纳入个体模式的框架。社会模式本应该是完善个体模式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发现了个体模式强调责任在于个人的局限性,从而提出社会也要为此负责任。但是社会模式的批评者声称,社会模式强调的社会关注也只是物理环境的无障碍,根本没有承认甚至让残障者忽视自身的损伤体验。此外,残障的人权模式认为,在个体模式向社会模式转换的基础之上,社会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新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和改进社会模式的人权模式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出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人权模式不仅实现了推动残障的个体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范式转换,在残障者的身份认同角度上也超越了社会模式。人权模式的本质在于,让残障者群体与普通人健全人能够在相同的权利地位上。从人权视角出发,其核心就在于残障者和普通人一样,只不过是另一种生存状态,要尊重差异和多样性,接受残障者是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请尊重他们的“固有尊严”。
(三)健康平等:健康中国战略下残障模式的新范式
健康中国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其中,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在保障残障人士健康平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出,世界距离实现残障人士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这一权利还相距甚远,残障人士依然经历着广泛的健康不平等。健康平等对残障人士至关重要,残障人士与任何人一样,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这一平等权利。关于残疾人的健康平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因此,在健康中国战略的背景下,更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的健康问题。增进残疾人健康福祉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把保障残疾人健康放在残疾人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推进残疾人健康事业与健康中国建设同步发展,保障残疾人健康同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郑重承诺。对残障群体而言,社会政策具有重要的健康促进作用,是增进残障群体健康福祉的重要途径,运用社会政策实现健康目标已成为全球政策共识。健康中国战略的出台意味着残障社会政策的健康治理范式需要推陈出新,拓展残障社会政策的健康领域,进而构建起具备清晰的健康促进理念、增进残障者健康福祉的残障健康社会政策体系,推动残疾人健康事业与健康中国建设同步发展,保障残障者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残疾人作为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这一平等权利,既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三、理论与实践:健康中国战略下健康平等模式的构建
(一)理论逻辑:基于整合残障概念模式的范式转换
政策范式(policy paradigm)是镶嵌在政策制定者头脑中的知识框架(intellectual framework),它不仅支配着政策目标的选择与政策工具的设置,还决定了决策者如何认识他们想解决的问题。如果一个稳定的范式不能继续提供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那么这种范式的影响力就会变弱,从而出现范式转换(paradigm shift),这是一种以全新视角看待某一知识和活动领域的新的概念传统,是解释中的激进改变。因此残障模式的范式转换通常由某一特别事件引发,即在现有残障模式的范式中被证明反常(anomalous)事件的增加,残障领域的政策制定者为了纠正这一问题需要改变既有的工具设定而尝试新的政策工具,如果单纯改变政策工具依然不能奏效,那么就证明政策失败(policy failure),从而冲击既有的残障模式范式,促使人们找寻下一个新的残障模式范式来修正政策。面对多种类型的残障模式,国际社会一般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道德模式、医疗模式、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目前各个国家的主流残障模式都是以社会模式或权利模式为主的多种模式混合型,但是在现实政策制定和实践中,道德模式和医疗模式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
现阶段国内官方文件和非专业主流语境仍以基于“治疗至上”范式的残障个体模式作为主流思想,国际上发展出20余种学界认可的残障模式。然而不同残障模式并非完全壁垒分明,如果能够整合起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残障模式就能更好地服务于残障问题研究。林淑玟最早亦提出此类观点:残障问题的研究已有数十年,却仍未能在残障的医学、社会、心理等模式的相关名词使用中达成共识,而缺乏共识和一致性导致残障领域专有名词在使用时容易产生矛盾与误解,因此对于整个残障领域研究而言,探究如何整合不同残障模式的相关用语是至关重要的。林淑玟在1998年即提出残障整合模式,用以整合不同领域中的残障相关用语与概念,又于2006年提出修正后的整合残障概念模式,以优势视角整合既有残障模式,不断更新对残障概念的理解,打破个体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对立,主张二者可以兼容共存。刘璞借鉴了林淑玟用以修正社会模式和兼容个体(医学)模式与社会模式的整合模式理念,认为《残疾人权利公约》亦采用整合模式来定义残障概念。有鉴于此,本研究探索摆脱按时间线发展研究的路径依赖以及对残障模式进行更替和对立的传统思维,整合既有残障相关用语与概念,构建起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的整合残障概念模式范式转换理论逻辑起点(见表2)。

(二)实践逻辑:健康中国战略下残障的健康平等模式
健康中国战略下残障健康平等模式的实践逻辑(见图1)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保障残障者自我认同的平等权利是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理念共识;尊重残障者自主体验是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现实基础;实现残障者普同可行的友好社会是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制度工具,最终达到融合式发展的目的。

1.健康平等的人权:残障健康平等模式的理念共识
残障人士是人类平等的一份子。《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即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开创了一个将残障问题与人权联系起来的新时代,并确立残障者与其他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准则。《公约》的一般原则是建立在“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的基础之上。这两项条款反映出这样的理念共识:认同残障只是残障者作为人类多样性存在的一种状态,残疾人有权充分和平等享有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一切基本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健康”支持了这一理念,“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全球残障人士健康平等报告(2022)》(以下简称《报告》)更为详细地支持了这一理念,《报告》中指出:与任何人一样,残障人士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这一固有、普遍且不可剥夺的平等权利,这项权利已通过人权条约载入国际法和包括国家宪法在内的国内法律架构。除国际法以外,包括1982年《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世卫组织2014—2021年全球残疾问题行动计划:增进所有残疾人的健康》及第七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WHA74.8号决议“残疾人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等在内的各种全球发展和卫生框架也承认并促进残障人士的健康权。解决残障人士健康不平等问题将推动健康中国“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事项的实现。健康不平等是指,残障者与非残障者在健康结果上的许多差异不能单纯地以基本健康状况或缺陷来解释,而是与可避免的不公正、不公平因素有关。
2.自主体验的个体:残障健康平等模式的现实基础
残障人士在身体健康状况上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在承认残障人士拥有健康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客观面对个体模式中强调的个人缺陷与残损,不能美化、避重就轻地逃避他们正在遭受的身体缺陷的痛苦,不能剥夺残障者自主体验身体的权利,这是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现实基础。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残障人士的健康状况要低于普通人群,导致这些不平等差异现象发生的原因,除了顶层制度设计的不足,还与残障者个体自身客观条件即潜在的健康状况和损伤有关。残障不等同于健康状况,如果周围的环境对个人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就会导致残障的发生。残障人士无论自身的健康状况或缺陷如何,都有通过满足自身需求和改变周围环境来享有健康生活的自由。与非残障者相比,残障人士的健康不平等会导致三种结果:一是残障者过早死亡率更高。导致残障者死亡率升高的主要原因被归因于医疗服务质量差,但有关死亡率不同等的更广泛证据是有限的。二是残障者并发症发生率更高。尤其是智力障碍人士中,继发性慢性病和并发症的发生率更高,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残障者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或者延迟。三是功能限制程度较高。环境中的障碍因素阻碍和限制了残障者的功能,无法进入医疗设施、难以参与社交活动和社区活动、无法负担或负担不起的交通等因素极大地阻碍了残障人士可行能力的发挥。
3.普同可行的社会:残障健康平等模式的制度工具
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是推动构建残障人士融入普同可行的社会的重要契机,而构建普同可行的残障友好型社会政策亦是推动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制度工具。普同模式承认多元主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激发人类合作机制中的“互惠利他原则”,逐步确立残障者作为生活主体的理念。可行能力聚焦障碍本身而不是其产生的原因,脱离原因看待障碍则认为这是一种可行能力受限或受损的状态。普同可行的残障友好型社会意味着,残障者只是处于一种可行能力受限的状态,他们同样能够作为生活主体,有权享有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一切固有权利,社会为残障人士所做的消除障碍的种种行为终有一天会惠及大众,这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残障领域的真实实践。第一,将残障人士的健康平等置于健康行动的中心。卫生健康部门的政策制定者要改变其头脑中制定政策的知识框架即政策范式,确保促进残障人士健康平等的政策方案及实施过程都以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为指导。在健康中国战略下实行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意味着将健康理念融入至残障社会政策,在战略规划和投资政策等卫生部门行动中优先考虑残障人士,确保开展包容性和非歧视性的健康研究。第二,构建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的赋能机制。残障人士运动的座右铭:“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这一宣言呼唤增强残障者的权能,让残障者及代表组织参与到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战略决策中,参与研究项目的设计、决策与实施。基于此,构建以社会整合、家庭协同和自我赋能为基础、促进以残障者为中心的新型互动关系的内生动力解放,以及残障者社会支持网络建构外生性赋能的残障者支持社会系统。第三,完善促进残障人士健康平等的监测评估机制。通过监测和评估,不仅可以衡量政策目标的进展程度,还可以促使整个卫生健康系统了解措施的有效性与无效性,评估现有项目与服务,评价其执行效果,及时调整以改善规模和效益、效力。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学术界相关人员、私营部门作为利益攸关方应发挥重要作用,卫生健康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对残障人士健康平等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予以监测评估。
四、结语
残障模式范式转换是残障理论研究的经典议题,残障模式是残障领域研究者头脑中的知识框架,它决定着人们如何认识残障的相关问题。残障模式范式历经复杂、细致的模型演变,已经形成学界达成共识且较为经典的残障个体(医学)模式和残障社会模式两大流派,前者强调个人体验和损伤、缺陷不足,后者强调障碍来源于社会的不足。经过漫长的发展,这两大经典残障模式也渐渐体现出局限性,如果一个稳定的残障模式不能继续提供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那么这种残障模式的影响力就会变弱,从而出现残障模式的范式转换。自此之后残障模式的范式转换正处于百家争鸣的探索阶段,无论是较为公认的人权模式,还是普同模式、人类发展模型、可行能力理论等有待发展的新兴范式,都因其特定的语境而未能达成统一的发展路径。本研究从国家战略与实际政策语境出发,以健康中国战略出台为推动残障模式范式转换的重要契机,探索深受西方“治疗至上”现代医学理念影响的残障个体(医学)模式在这一实践语境下的发展方向。健康中国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增进残疾人健康福祉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推进残疾人健康事业与健康中国建设同步发展,保障残疾人健康同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也是我们党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郑重承诺。解决残障人士健康不平等问题,将推动健康中国“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事项的顺利实现,以赋予残障人士健康平等权这一基本权利为契机,推动建设残障友好型社会,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残障领域的重要实践。
(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