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永亮,博士,渤海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史,简牍学。
丁宏程,渤海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摘要:“浮食”是秦汉时期典籍中较为常见的名词之一,它一般出现在有关重农劝耕的章节字句中。“浮食”与“游食”同义,泛指应当务农但未从事农业的平民,但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下,它又可以带上极强的贬抑色彩,专指古代社会中“没有固定职业,不从事正经营生,离本逐末”的人群,其中也包含失业乞食者。秦汉时期的官府对“浮食”的治理思路整体上以“封堵”与“疏导”为主,阻止产业人口的单向流动,其核心意图是让人口固定到土地上,以保障赋役来源和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延缓社会结构崩坏的速度,以维系其自身统治的存续。
在秦汉史研究中,学者们对官僚、贵族、自耕农等群体的探讨已相当深入,而“浮食”这一群体天然处于游离状态,学界对其关注度相对有限。笔者通过文献检索发现,仅有极少数专注人口问题研究者偶有提及,因此导致该阶层长期难以进入主流研究视野。然而,作为秦汉时期商品经济活跃与社会结构性矛盾共同作用下的直接产物,“浮食”群体在研究上的相对失位,并不意味着其学术价值不值一顾。相反,该群体恰如一面三棱镜,折射出政治控制、经济变迁、社会整合等诸多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对“浮食者众”问题的漠视与放任,往往是社会秩序走向混乱的前兆。本文拟以“浮食”群体作为切入点,围绕基层治理、人口流动、环境与社会互动等重要议题进行新的思考。笔者试图首先就其概念、定义与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探析,不当之处,尚请指正。
一、“浮食”的词源及定义
“浮食”的词源,始见于《史记·平准书》:“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韩非子·和氏》亦有提及,“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注“萌”即“民”之义,可视为“浮食”的间接词源。《礼记·坊记》中有将“浮”与“食”并用的记载:“君子与其使食浮于人也。宁使人浮于食。”此外,“浮食”的词源还可参见“游食”一词。钱大昭在《广雅疏义》中认为,“浮,游也”。《后汉书·明帝纪》谓:“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注释:“游食,谓浮食者。”《盐铁论·相刺》中,士大夫指出,井田时代,男耕女织,无旷地,无游人……而今儒生弃农具而学空谈,荒废光阴,对国家无益,游荡、不耕而食……此为当代之祸害。相关字词亦见于《后汉纪·质帝纪》:“浮游之人,称矫贾贩”。“游食”之词源首次出现在《管子·治国》:“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其次见于《商君书·农战》:“夫农者寡,而游食者众,故其国贫危。”
关涉“浮食”定义,现有著述中鲜有论及。《汉语大词典》将“游食”解释为:“游手好闲,不劳而食”。无论是“浮食”还是“游食”,其中“食”的含义是一致的,均指以某种方式谋生(的人)。因此,“浮食”一词常用于指代某一特定群体,在农事、农本等相关文献中常出现“浮食者”“游食者”“游食之民”“游食之士”等表述。要理解“浮食”,关键在于厘清其所指的社会群体。
关于“浮食者”的群体构成,王子今先生在研究秦汉农人流动问题时指出,王莽制度,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反映出当时执政者对“浮食者”和“游食者”的抑制态度。他认为,这些人中除职业刑事罪犯外,多数可能是所谓“无市籍商贩作务”,包括“作业工技之流”。这类群体所从事的商贩、手工制作或修理,其实正是迎合当时都市消费生活的需求的。这一见解颇为深刻,说明“浮食”所指并非仅限于传统所认为的“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之人,也包括一部分拥有实际生计手段的城乡流动人口。传统意义上的“游手好闲”者,虽属“浮食”群体,却可能并非主体,实质上二者只是一种包含关系。因此,我们需辩证地看待“浮食者”的多重社会身份。
(一)浮食泛指应当务农但未从事农业的平民
《汉书今注》对“浮食”注曰:“不从事耕作而食”查阅与“浮食”相关史料后,可知该词通常与田事劳作同现,如《管子·治国》中认为,“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事农。”禁断民通过其他非农的途径获得供养,迫使民只能事农,实现田垦粟多。《韩非子·和氏》:“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推行法律,则“浮萌”趋向于耕农,这说明在不推行法律以强制耕农的时期,“浮萌”参与农事的意愿较低。《诗经·魏风·伐檀》中有成语“不稼不穑”,指代不参与农业生产劳动,“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意思是不种不收为何粮租收不完?不狩不猎为何院里挂猪獾?史料中“野谷旅生、麻菽尤盛”的记载,则反映了田地荒芜的景象,土地无人耕种打理,可用于生产物质财富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这也是为何古人谴责“浮食”,因为他们离开了土地,导致“田荒不耕。肩水金关汉简《永始三年诏书》亦载:“离本逐末浮食者浸多”,意为“弃农经商不事耕作而食者渐多”。西汉初期出现了农业衰败的情况,晁错对此上奏曰:“今土地人民不减于古,无尧汤水旱之灾,而畜积不及古者,何也?以地有余利,民有遗力,生谷之土,未尽垦耕;山泽之利,物未尽出;游食之士,未尽归农。”《盐铁论·相刺》中,大夫指责儒生们“往来浮游,不耕而食”。《大戴礼记·千乘》亦云:“太古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各安其居……今之世……老疾用财,壮狡用力,于兹民游;薄事贪食,于兹民忧。”该著述成书于西汉中期,“民游”“薄事贪食”反映了当时状况。可见“浮食”的主要特征是不从事农业生产,属于非农业生产人口。需要辨析的是,所有“不耕而食”的人是否都能认定为“浮食”。当某“非农”之人并非一般民众时,按古人观念,则不算“浮食”,当然用“浮食”一词表贬义时,则属例外,唐人反佛时常谴责僧尼为“游食”,太史公笔下“浮食奇民”亦同此理。公孙丑询问孟子:“有诗言‘不素餐兮’,君子之不耕而食,何也?”孟子认为,“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其子弟从之,则孝弟忠信。‘不素餐兮’,孰大于是?”这是儒家理念。在法家眼里却不然,儒者不耕而食,以文乱法,比之于一蠹。极端“重农主义”者可能会认为一切“不耕而食”都是“浮食”,但这显然有失偏颇,属于表“谴责”用法。毕竟先秦时期,男女分工,妇人天然如此,“丈夫不织而衣、妇人不耕而食……此圣人之制也。”除“士君子”、文武百官、老幼等群体外,就连古代社会最高统治者、神圣精神领袖:皇帝(及其族群),同为“不耕而食”。秦代法令中提及的“事末利”和“怠”这两类人才是典型的“浮食”。“怠”即懈怠之意,《史记索隐》标注“怠者”即《周礼》中的“疲民”,指贪图安逸、不努力劳作、整天无所事事的人。在《后汉书》中,史家也称这类人为“游手”,批判他们没有担负“尽地力”的责任。王莽时下政令:“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则直接强调了“民”这一对象,说明工商业豪富、不耕而食的贵族等群体不在这一类律令管制范围内。因此,对于王侯将相、权贵世胄、豪强游侠等有身份有背景之人物,“浮食”一词通常并不适用。
(二)专指没有固定职业,不从事正当营生、包括失业的人口
“正当”是指在当时历史环境下,民众及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掌握了“奇技淫巧”、从事着商工末业的“浮食”者显然脱离了古代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官本位利益为核心的农耕价值体系。《商君书·外内》云:“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指明“游食者”即“技巧之人”。《韩非子·五蠹》载:“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贾谊在《论积贮疏》中认为“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荀悦将贾谊的这一举措解释为“务在绝末伎游食之巧,驱民而归之于农”,《汉书·地理志》谓:“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潜夫论·浮侈》亦载:“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说明“游食者”拥有一定的生存手段,即“末技”。
张炜先生认为先秦时期确实存在许多流动的工商业者与游士、游侠等“游民”,但也可能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游民”,如流动的无地或少地农民、流浪者、乞讨者、盗贼、倡优等群体,因而不能简单推测先秦时期“游民”的主体是工商业者与游士。《史记·平准书》载:“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这透露了“浮食者”职业的具体细节,即商品交易。《汉书今注》将“浮食奇民”注解为“商贸及豪强,包括诸侯在内”。此注混淆了职业行为与社会身份,将“经营盐铁”这一可能活动,错误地当成了定义“浮食”身份的充分必要条件。《盐铁论校注》沿用此训,将“浮食”译为“商贾,与游手者有别,游手则不事事者也”。“浮食者”即“商贾”,仅就《平准书》提及的“浮食奇民”而言或许适用,“浮食”的核心义应指“不耕而食”,但这一类人的覆盖范围甚广,经商只是其较常见的职业选择。民众都去“事末业”,加剧了生产人口短缺的问题,一部分贫者又丧失了生产资料或劳动能力,因此出现“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靠官府救济存活,这在汉代统治阶层及史家看来,显然是典型之“浮食”。翦伯赞先生也认为,“浮食”与“游食”可以理解为失去了土地进城的农民以及失业的流浪者之群、乞丐一类。王符眼中的“游手什于末业”是洛阳城中情况,王粲则在《务本论》中论述古时治政时提及“设农师以监之……田不垦则怒而加罚。都不得有游民,室不得有悬耜”。“都”即城市,由此可见“游民”的活动范围。再者结合现实逻辑来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鸡鸣狗盗无所事事之徒、乞者等典型的“浮食”人群一般不太可能离开自身的定居点太远,除非遭遇战乱天灾等极端事件,不得不背井离乡,转化为“流民”。除极端贫困者外,失业平民也被认定为“浮食”。桓谭评价兴修水利的社会效益时指出,“亦可以事诸浮食无产业民。空居与行役,同当衣食”。即县官为浮食者提供工作,并发放衣食,这反过来说明了该群体本身需要这些,其状态大概率为失业。此外,古人常说的“下九流”自然也在“浮食者”之列,因为他们均从事末业,并未参与农业生产,也非上层群体。
综上,“浮食”即“浮萌”,从广义上可泛指本应务农但脱离了生产秩序、未担负起“尽地力”责任的平民。从狭义上专指没有固定职业,不从事正当营生、包括失业的人口。有时,两种指代义会并用,如“末技游食之民”,具体含义应结合该词出现的语境进行辨别,但无论意在指向“不耕而食”的平民还是说明“事末业”这一职业特征,“浮食”一词的指代对象只能是一般平民。
二、“浮食”与“游民”“流民”的关系辨析
“浮食”即“游食之民”,按“浮萌”一词,可理解为“浮民”,但将“食”字省略后,“浮民”“游民”“流民”易混淆,因而有必要对三者进行适当区分,如此才能获取对“浮食”群体特征的更深层次认识。张炜先生认为,先秦时期出现的“游食”者大抵与“游民”意思相近,大体是指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民,而“游民”则是指不事农作、四处游荡之民。王学泰先生提及明初的“游食”一词时,认为“游食者”与其著作《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所论的“游民”稍有不同,更接近史书中所说的“游手”,理由是明初小农大多有地可耕,不肯从事农业活动的,主要在于懒惰等主观原因。至于“流民”一词,若取其“流动人口”的属性之义,则未免过于宽泛。江立华先生在《中国流民史》中认为,“流民是指在某种力量(主要是推力和拉力)的作用下,自发地流徙到外地,尚未定居的那一部分流动人口”。流民群体则具备三大基本特征:自发性与无序性;以农民为主体;过渡性与暂时性。
“浮食”“游民”“流民”三者,在宏观上具备诸多共性。首先,都以“氵”部首构成对“民”的修饰字,而“浮”“游”“流”三字的核心本质是“移动”,意在描述一种运动而非静止的状态。当它们分别与“民”字合用以造词时,也顺带继承了这种“移动”的特性,《中国流民史·古代卷》一书将之称为“人口的机械流动”。其次,三词都是指生活轨迹常处于变动状态下的某类群体,但这种“变动”的强弱无疑有区分。大抵流动性的强弱以“流民”最强,“浮食”最弱,“游民”居中。流民背井离乡,远赴外地,跨省逃难是常有之事。而“浮食”“游民”则不然,典籍中主要强调的是他们“不事农作”的特性。“浮食”即“游食”,为游民之一种,他们通常缺乏正当职业及稳定经济来源。从训诂学角度来看,互训现象说明“游”与“浮”在描述该类人群时,其语义特征具有高度重合性。“游”强调的是居无定所、四处流动的状态,而“浮”则侧重于根基不稳、虚浮不实的本质。尽管如此,“游食”一词的表达重心并不在“人口流动”上,虽然流动是“游食”群体的基本属性之一,但其区别于“游民”的关键点在于“去向”,“游民”侧重于人口迁移的指向性、运动性,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有无涉及“职业分途”“职业选择”这一问题。以“浮食”群体中的乞人为例,将其定义为“游民”,是因为乞人四处走动,游荡讨食,但将“流动”的活动特征置于其职业属性之前,以识别该群体,显然丧失了合宜性,因此,前文提及的研究者将两个词汇定位为“相似”但不等同的关系。“游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游民,它具备游民的基本性质,但又有自身的“职业”特征。
得益于简牍的出现,“游民”的词源追溯较“游食”更为久远,清华简《越公其事》中有记载:“王作安邦……纵轻游民,不称贷役泑塗沟塘之功。”整理小组对此简的解读表明,这是在阐述勾践的宽松政策,对不从事生产的游民采取放任态度,简中还有一处记载:“王思邦游民,三年,乃作吾政。”对于简中的“游民”,整理小组给出了两种解释:一为不熟悉士农工商四业者,二为流离失所之民。刘光胜先生根据上述材料认为,先秦时期的游民是指脱离了土地和宗族组织,不熟悉农耕之业者。尽管在《越公其事》这一特定语境中,“游民”或指今之“流民”,但秦汉文献将两者作了区分。《管子·四时》谓:“禁迁徙、止流民、圉分异。”《后汉书·明帝纪》中“流民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与“田荒不耕,游食者众”出现在同一段落,表明二者所指并非同一对象。此外,若“游民”等同于“流民”,史家为何要贬损“流离失所者”,这也不合常理。因此,秦汉时期的“游民”一般不能与“流民”等同视之,尽管在特定语境下二者可以相互转换。此外,三者陷入“流动”生活状态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流民”多是遭遇了不可抗力被迫流离失所,不得不迁徙以求生存;“游民”以主观因素之影响较多,例如清代史学家昭梿曾自述:“年四十,即弃儒冠,游食四方。”先秦游说家、秦汉游侠以及志存高远的游士、游吟诗人等均属此类。“浮食之民”较前两者则略有特殊,他们与一般的游民大体类同,其活动轨迹基本固定在乡土故园,一般不参与农耕,但应该有大致的定居区域,未必脱离了宗法关系,只不过其选择的职业不为封建统治阶层以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可,他们以流动的形式谋求生存,或主动或被迫,但这显然与其社会生存空间及时代风貌的变化息息相关。
三、“浮食者众”的缘由
今人对古代游民群体进行研究时,易将游民界定为游手好闲者、地痞流氓、恶少年等,“游食者”则不耕而食、不劳而获,俨然被视作社会的负担。这种定义显然受到了史家评价的主观倾向、传统语言及思维惯性的影响,因而在逻辑上难免陷入以偏概全的窠臼。“游手好闲”是民众对某一社会群体的主观定义,但人们往往只进行批判,而不去深入思考他们为何“游手好闲”。这种将复杂社会现象,简单归咎于个体“懒惰”或“好逸恶劳”的视角,明显失之偏颇。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自然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属社会的人与属人的社会是一种有机的统一”。秦汉时期的失业问题或“不务正业”也是如此,“浮食者众”现象产生的原因不能单一地归结到个体身上,而应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审视。就整体而言,该问题的产生,主要受到两股社会力量影响,土地兼并可以看作是“推力”,尚商风气则是“拉力”,“浮食者众”现象正是“推”(生产资料被剥夺)与“拉”(工商业利益吸引)双重力量作用下的结果。
(一)发展环境的变化
王子今先生指出,构建从乡村至乡村的流动机制,并提供适宜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是应对流民引发的社会问题的策略之一。这一策略同样适用于“游食”问题的解决。在秦、汉社会初期,历代统治者先后实施了黔首自实田、复故爵田宅、赋(假)民公田等土地分配政策,并推行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政策,创造了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此外,秦汉时期相较于先秦,在社会生产力上实现了显著飞跃,铁犁牛耕的生产方式、生产工具的改进为农事进行提供了极大便利。随着历史时间线的延伸,到封建王朝中后期,社会气象从“各得其所”向“浮食者众”转变,其主因在于,尽管社会效率有所提升,但社会公平程度并未见显著改善。《汉书·食货志》中记载:“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在秦汉时期的乡土社会背景下,地方豪族富商的兴起,对普通民众的生存、生产、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商业资本的高度集中和豪富财势的不断膨胀,对一般民众而言,并非福祉,豪族富商的发展挤占了细族发展空间,只会迫使他们成为“浮食者”,而非“富裕者”。这些当时社会上的强势群体(豪富阶层本身就包括权贵势家官僚等),可以通过三大手段对民众进行掠夺,进而迫使他们沦为“浮食者”。一方面是通过土地兼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随着时间流逝,豪富的原始资本也在逐渐累积,最终某些抢占各种优势的“浮食奇民”率先转型为私营工商业豪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与权力相结合,从而改变了其自身存在的形态,到西汉中期以后,工商业者与官僚、地主结合在一起,三位一体的豪族已经形成,当时平民的福利空间自然就会被进一步压缩。豪富地主“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其积累的商业资本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从而形成历史上无解的土地兼并问题。民众失去土地,自然无法再进行耕作,只能成群地走进都市,变成末技游食之民。二方面是,贪占赈灾救济款。豪富除夺占民田、放贷牟利以外,对政府给予贫民的赈灾补助也一并侵吞,《后汉书·明帝纪》谓:“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反映了当时豪右对这些赋予贫民利益的垂涎。统治者颁布“假民以田或者园林”政令,结果往往却是“豪强侵凌,分田劫假”。据《汉书·王莽传》记载,莽知民生困苦,遂开仓赈灾,但仍然担忧救济力度不够,于是开天下山泽,任民自取其利,且不征税,但最后适得其反,豪吏滑民进行了辜榷,小民没有享受到政策福利,对此,莽下诏书曰“非予意也”。豪富将民众身上的油水榨取得一干二净,其境况自然是江河日下,朝不保夕。三方面是,榨取民力。豪富通过山海货贸起家后,手握大量资本,于是开始“役使小民”,例如西汉时仅宁成一人,就禁锢了“贫民数千家”,将原本独立的自由个体变成他们的依附人口,脱离豪富控制,就意味着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一旦被驱离,自然只能“游食”。
当然,任何历史现象的产生必定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战乱、恶政、疾病、天灾等诸多因素也会助推“浮食者众”状况的发生,以自然因素为例,频繁的各类灾害与自然环境的变迁,显然是大量自耕农逃离土地、逐步沦为“浮食”群体的客观推力,晋元帝时,官员熊远建言:“自丧乱以来,农桑不修,游食者多,皆由去本逐末故也”?譽?訛。据不完全统计,仅两汉时期记载的重大自然灾害就高达五六百次。对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次严重的旱涝灾害就足以摧毁其全年收成,使其陷入绝境。他们面对颗粒无收,存粮耗尽的生存状况,除了离开土地、外出“谋食”之外别无选择。这种因灾害而被迫从事其他产业的农业人口,构成了“浮食”群体的基础来源。他们起初或许只是暂时流动,但一旦脱离乡土社会,便很难再回归原有的农业生产秩序。另一方面,作物生长依赖土地肥力,而王朝中后期,沃土肥田为高层垄断,小民难以获得,因此收成更加难以满足预期。然而,环境、天灾、地力毕竟是客观因素,尤其是前二者,对个体的损害与影响并无太大差异,但弱势群体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毕竟较差,因而处境往往更为悲惨。总的来说,“浮食”“游食”终究不是单纯的“流民”“难民”,就现有材料看,他们被迫离开土地的客观原因,更多在于豪富阶层的土地兼并;他们主动离开土地,则主要源于受到了当时社会风尚的影响。
(二)社会风尚的影响
早在商鞅变法时,民众因“尚商”而转为“浮食”这个问题就已引起统治者的重视。到秦末汉初,商业甚为活跃,涌现了一批工商业豪富,是“浮食者”中的典范,作为社会上流,豪富是底层民众仰望及向往的阶层,因而其能引导社会风尚的趋向,他们的成功事迹告诉民众,“离本事末”也是一条致富道路,可以走向发达;“豪富”的万贯身家、富丽奢华又引人慕羡,勾起一批人“图谋浮财”的贪心,土地兼并日趋严重的现实背景又促使一部分人下决心转为“浮食”。《汉书·地理志》载:“(秦地)……又郡国辐凑,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列侯贵人车服僭上,众庶放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众庶放效”一词充分说明了秦地“尚商逐利”的社会风气对普通群众的择业影响,“羞不相及”则反映出汉人心态的功利化转向。汉武帝时期,高级官员公然在军队驻地进行商业活动牟利,见《汉书·胡建传》:“臣闻军法,立武以威众,诛恶以禁邪。今监御史公穿军垣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市……尤失理不公。”光武帝时期,桓谭目睹社会现状后上书,指出:“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众人慕效”中的“慕”字反映了当时人们精神上对暴富的渴求,对豪富的仰慕,“效”则说明了时人“见富思齐”、有挤入该阵列的意图。到了商业更为繁荣的东汉中后期,在时人王符的视野中,可以看到“尚商”的社会风气已经发展到新的高度。“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治本者少,浮食者众。”数十年后,汉灵帝“作列肆于后宫,使诸采女贩卖”又“著商估服,饮宴为乐”,君主尚且如此贪财逐利,在后宫扮演商人、模拟商业买卖,更何况一般民众。尽管采用了夸张的文学手法,王符所描述的全天下放弃农业的情形,实际上深刻揭示了当时“弃本逐末”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已达到令人震惊的程度。“趋商贾”一词中,“趋”字直接反映出当时社会崇尚经商的风气。
经商活动在上古时期已有之,但“尚商”风气的形成或许没那么早,更不会像东汉时期如此夸张。西周初期,殷商遗民已经养成了经商风气;到春秋战国时期,工商食官之制渐衰,各地经商事迹频见于史书。齐人更是以“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闻名于世。到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和商业迎来大发展,掀起古代中国第一个商业高潮,“浮食”即是该时代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后,所出现产物中的一种,与之伴生的则是席卷乡土社会的“尚商风气”。到汉代中期,这种风气就已经扩散到尽人皆知的地步,时有民谚曰:“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
田昌五先生认为:“秦汉时的重农抑商,目的在于禁止农民弃农经商,从事末业游食,而不是禁止商人经济。”秦汉史学界中,不少学者均持类似观点。与其说想打压商人或商业本身,不如说秦汉统治者的真实意图是想要扑灭“尚商”的社会风气,阻止大量人口转向商业。任何一种风气一旦被社会普遍接受,将会对整个国家诸多方面产生极大影响,当最高统治者出台各种政策竭力打压其发展时,说明“尚商”风气已经动摇了农业社会的发展基石。但治理“浮食者众”的问题,仅靠压制商业发展、贬损商人地位是远远不够的。
四、秦汉官府对“浮食”的治理
治理思想乃治理行动之先导。因此有必要对秦汉时期官府针对“浮食”现象的治理思想及其实施策略进行简要探讨。“浮食”群体通常被误解为社会累赘,他们不耕而食,有气力却不去“尽地力”,陷入贫困、不能自救后又只能仰给官府,一旦遭遇天灾人祸,这批本就不稳定的人口会率先转化成流民,加剧社会动乱。后世君主将“民”喻为“水”,治水所采用的“封堵”与“疏导”策略亦被秦汉官府运用于“浮食”治理中。
(一)封堵
即从“禁”的角度进行治理。其一,干预民众职业选择,封堵其“离本”后的谋生去路,将劳动力固定在土地上。《管子·治国》载:“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事农……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除了将“末业”与“奇巧”划为禁区,无所事事也是不被允许的,游手好闲会被处罚,如“出夫布一匹”。民众没有其他的谋生途径,就只能务农,安分守己,进行农业生产。其二,对“末业”进行压制。在古代社会,重农抑商是主旋律,商业易遭限制与打击,商人则受到主流社会的歧视与贬低。最早较为完整地提出“抑商”思想的是先秦时期的法家,但翻检该时段法家典籍,可知法家代表人物最初要抑制的是“末业”,商业只是其外延之一。抑末是秦的传统,秦王朝建立后,曾定“上农除末,黔首是富”为基本国策,又将商人发配疆场。实际上,早在秦国时法令就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勤奋高产的先进农人予以奖励,免去徭役。对因追求工商业利润或无所事事导致自身返贫的人,连同其妻子儿女没入官为奴。据睡虎地秦简《魏奔命律》可知,秦沿用旧六国相关规定:商贾没有分地、得房、立户的资格,其后代三世之前不可入仕;商贾从军,待遇不得高于普通士兵。《韩非子·五蠹》云:“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这是最典型措施即汉初统治者颁行的“贱商令”。时人有观念:“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于是针对性地颁布贱商令,“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贱”表面上是针对商工游食之民的惩治,深层次实际是以行政手段降低了“经商”者的荣誉度与社会影响,实现对“尚商”风气的遏制,又剥夺商贾后代入仕的权益,加大“离本逐末”的违规代价,进而拦阻从事耕织的民众仿效。西汉中期后,官府逐渐收回铸币权、盐铁酒的经营权,截断私营工商业者的利益源泉,并通过加税、徭役、迁徙等手段强行打击“事末”群体,官府从封堵民众谋生手段的角度来解决“浮食者众”,在这一时期达到了高潮。东汉明帝时期,以“禁”之手段钳制奢靡浮侈风气,体现在永平十二年颁布的《申明科禁诏》里。“又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次年春,“帝耕于藉田。礼毕,赐观者食”。君主亲耕,以此作为“力本农”的表率。王粲描述的“(古者)田不垦则加罚,都不得有游民”场景,则反映了治理者的心态。个别分子“不务正业”对农业国家整体利益的损伤微乎其微,“抑末”决策的制定者面对的,正是商业发展导致一定规模的农民转为小商小贩之局面,一旦这些生产粮食的主力人群都“事末利”,就会导致万千良田出现“野蚕成茧,被于山阜”的场景,这是统治者所害怕的。
(二)疏导
既然负向治理是以封堵为主,那么正向治理自然将民众引入“正途”作为基本思路。首先是劝农促耕。仅仅告诉民众不能做什么尚不足以构成一套完整的治理方案,还必须告知他们应该做什么。秦汉官府在宣布“禁末作文巧”的同时,又昭告天下“力本农”,通过口头传统、仪式行为、文字书写、图像系统四种形式来表达其劝农、重农的治理意志,但只靠宣传手段来执行国家重大战略显然不够,给民以真正实惠,以利益驱动民众才是治理策略中起关键作用的环节。商鞅变法的政令中对耕织致粟帛较多的人予以免除徭役的奖励,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确权,保护自耕农的切身利益。西汉初期,官府以恢复生产为纲,在黄老思想指引下,休养生息,复故爵田宅,重启农业生产。此后,又相继执行了诸如轻徭薄赋、约法省禁、贵粟、假民公田、给予生产资料等政策。王莽时期,水患严重,广征治水人才。大司空王横针对渤海区域发生的海浸灾害,提出对河道进行治理,兴建水利工程,以绝水灾。桓谭听闻此事后,对身边人言:“……计定然后举事,费不过数亿万,亦可以事诸浮食无产业民。空居与行役,同当衣食。衣食县官,而为之作,乃两便。可以上继禹功,下除民疾。”这段言论其实就是“以工代赈”的治理思路,亦是官府直接接济“浮食者”意图的体现之一。汉章帝时期,面对肥田尚多、未有垦辟的状况,下令“悉以赋贫民,给予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表明赋予民众切实的经济利益是秦汉官府能够有效治理“游食”的重大前提。其次,为农人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及环境也是必要的。先秦时期,李悝提出“尽地力之教”,又创平籴法,为后世统治者如何激发农人生产积极性提供了蓝本。从睡虎地秦简里的《厩苑律》《仓律》《田律》等文书中可以看出秦官府建立了耕牛等大牲口的保护制度、粮食管理制度、农作物发育情况报告制度,这会使农人感受到国家对其事业的大力支持。汉袭秦制,在各地域设大农丞十三人,以劝农桑、鼓励耕织。循吏们不仅会亲自下基层督促农业生产,还会教授、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如武帝时的赵过创“代田法”并向多地民众普及。两汉时期大修水利灌溉设施也是为农业发展打造优良条件的直接体现。此外,还要保护小农不受侵犯,前文已指明“浮食者众”现象产生的最直接原因便是“土地兼并”,史书中秦汉官府“抑兼并”的措施频见且多样,表明统治者为抑制“浮食”的产生确实做出了一定努力。
(三)基层治理的困境
自上而下严密控制是秦汉王朝治理特色之一,徙民、入籍、救济等治理“浮食”群体的多种手段正是依赖于该体系才得以实现,但在乡里、县邑等基层单位,官府在治理实践上往往面临着深刻而持久的困境。这种困境并非源于基层官吏主观懈怠,而是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与行政技术等多方面历史局限所导致。“浮食”问题根源,在于秦汉社会经济基础出现了深层变动。庞大的“浮食”群体即是封建王朝实现初期经济恢复、迈入商品经济迅猛发展阶段后的必然产物。工商业畸形发展、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强宗大族野蛮生长,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将手中本就不多的生产资料主动或被迫转让出去,加剧自身处境之艰难。基层官府作为国家触手在地方上的延伸,其职能主要是执行而非决策。他们固然可以依照律令,对聚集于市井的“浮食”人群进行驱逐,或强制遣返原籍,但这本身意义不大,反而浪费行政资源。只要土地兼并的趋势得不到遏制,从事工商业收益远高于面朝黄土的耕作,那么每一批被遣返的“浮食者”都会想尽办法重返闹市,重操旧业。再如,部分人群回到原住址,发现自己家乡已无立锥之地,无奈再次踏上“浮食”之路。
可见,任何局部和末端治理手段,都无法扭转宏观结构所产生的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陷入“驱而复返,禁而不止”的基层治理困境。一处问题看似解决,另一处又冒出来,治标而不治本,行政资源持续内耗,社会问题却无力解决。秦汉统治者在研究社会治理时并非没有设计保障体系,从“常平仓”到“假民公田”,都体现了国家层面的救济意图。然而,这些制度在下沉至基层社会时,其效能往往被层层耗散,甚至异化。就实际效益而言,运输和仓储成本高昂,救济物资难以跨区域高效调动,哪怕王莽时期有官员曾创造性地想出一套“以工代赈”的策略,但在天文数字(财政开支)面前最终只能不了了之。就过程环节而言,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严重依赖官吏德行操守。国家赈济钱粮在经由各级官僚和地方豪强之手时,常遭“分田劫假”。最终能到灾民和浮食者手中的资源,往往十不存一。这就使得中央“仁政”,在基层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除此以外,还有一点不可忽略,即“行政技术”本身的历史局限性。“编户齐民”制度是当时社会管理的基础,通过户籍将每一个人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以便征收赋税和徭役。然而,这对“浮食”群体而言犹如虚设。他们四处迁徙,没有长期性定居点,频繁变换职业,这显然对秦汉官府户籍管理、社会治理水平构成了极大挑战。基层官府缺乏有效监控、追踪、识别和统计这些流动人口的技术手段。一个“浮食”者今天在长安东市为佣,过段时间可能就会出现在河内郡渡口贩卖私盐。对于基层官吏而言,他们独立于“编户”之外,与“隐户”类似,难以征税、难以征发,更难以有效进行统一管理。这种信息和数据管理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基层官府要对“浮食”群体进行治理,从一开始就会处于被动、棘手局面。
五、结 语
综上,“浮食者众”是一条贯穿秦汉经济社会史的关键线索,也为审视当时的农业提供了新视角。“南来北往走西东,日积月累成富翁。”这句民谚形象概括了“浮食者”的生存状态与行为动机。正如《货殖列传》对引车卖浆、贩夫走卒等末业的描绘,他们放弃农耕,在都市夹缝中,依靠手艺、出卖劳力来谋求生存,这些营生被视作不务正业,却真实构成了商品经济机体中的毛细血管。就本质而言,“浮食”是小农经济生存逻辑与商业资本扩张趋势之间深刻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是封建时代压迫性社会结构下的必然产物。只有将其置于特定历史背景下,从商业经济发展与生产关系变动的宏观视角出发,才能理解该群体的复杂性。土地兼并,从根源上剥夺小农生产资料,豪富引领“尚商逐利”风气,动摇“安土重迁”观念。一“推”一“拉”间,大量劳动力从农业秩序中被“挤出”。战乱、恶政、天灾等诱因固然会导致该问题产生,也作为催化剂,加速小农与土地剥离。但究其根本,豪富阶层崛起及其主导的生产关系变革,才是孕育“浮食”的深层土壤。这也是官府治理困境的根源所在,一方面,维持小农经济本位是封建统治的硬性要求,另一方面,若不触动土地集中与利益分配的根本结构,仅靠“禁末”与“劝农”,人口从农业脱离的单向流动就无法得到遏制。所谓“末业,贫者之资也”,正说明“浮食”可视作底层民众的一种常规出路,它深刻地说明了经济繁荣表象之后,脱离了农业活动的个体在商业洪流中如何沉浮与挣扎。解析“游食”现象,解读“浮食”群体,不仅能更深刻地揭示秦汉历史脉络与矛盾,也能为理解古今相通的社会治理难题增添新思路。
载于《农业考古》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