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文超:秦汉“鬻爵”“卖官”的边际效用与官爵体制的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28 次 更新时间:2025-02-1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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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文超  

 

摘 要:秦汉时期制度性鬻爵卖官经历了以鬻爵为主到以卖官为主两个阶段,所售卖的爵、官先后主要是爵级、爵位(日益虚化)和任官资格、候选官、官府属吏。秦汉统治者有意将鬻爵卖官限制在卿级以下爵位以及无行政主导权的进身之阶、低级属吏的范围内,可随着鬻爵卖官边际效用递减,不得不一步步放开厚爵高官的买卖,导致政治腐败日益严重。鬻爵卖官虽然能有效应对财政困难,但违背了爵功官能的基本原则,即使只是权宜之计,也必然败坏政治风气。

 

是中国古代一种较为常见的政治现象。这一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在赈灾救荒、应对财政危机方面,其常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无论是鬻爵还是卖官极易导致政治腐败,故统治者也往往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对于中国古代王朝而言,作为应急之法的鬻爵卖官是一把双刃剑,应用得当可以快速纾缓财政困难,推动国家治理,应用不当则导致吏治迅速败坏,引发统治危机。本文拟以秦汉时期制度性鬻爵卖官的演进为例,分析其边际收益递减的过程及原因,进而探讨其对爵制、官制秩序的影响。

一、鬻爵:从爵级到关内侯

秦和西汉前期,当灾疫引起民众生活困苦,或国家有事(尤其是战争)导致财政遇到困难时,常通过纳粟拜爵或卖爵来筹措物资,救恤灾民,弥补国用不足。

(一)临时、有限度的鬻爵级

秦王政四年(前243)七月,蝗灾,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是时,吕不韦执政,他发挥商人才干,以国家掌握的爵级换取社会上的余粮去救济百姓。这使得社会富裕阶层尤其是那些虽富但因无功而“无所芬华”的大商人等凭借积累的财富能够获得高爵和显贵的机会,因而会受到他们的欢迎。此举使秦国顺利度过灾疫,也为汉代文景之治推行“入粟拜爵”积累了历史经验。

这是史籍中国家针对社会民众大规模纳粟拜爵的最早记载,但学界并不将发明权归属于吕不韦执政,因为在看似更早的文献中也有此类记载。西嶋定生曾指出,《商君书·靳令》“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 《墨子·号令》“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都是纳粟授爵更早的例子。不过,这是值得商榷的。

钱穆指出,《商君书·靳令》同《韩非子·饬令》,“知其书之成颇晚”。秦王政统治前期,秦韩关系密切,韩非两次入秦,应了解吕不韦曾推行的“纳粟拜爵”政策。基于钱穆的看法,《商君书·靳令》《韩非子·饬令》中的相关思想应是受吕不韦纳粟拜爵政策的启发,进一步将国家换取民间余粮的手段从“鬻爵”扩展至“卖官”。《墨子·号令》中按贾“赐爵”或“为吏”思想与《商君书·靳令》《韩非子·饬令》相关说法近同。朱希祖指出《墨子·号令》中有汉代官名、刑法制度,与墨子时代不符,应是汉人伪作,其说也应可从。总而言之,《商君书·靳令》《墨子·号令》成书相对较晚,蕴含的鬻卖爵官思想很可能是基于吕不韦纳粟拜爵政策的进一步阐发。

在秦王政四年吕不韦推行纳粟拜爵之前,秦是否大规模实施过鬻爵呢?目前缺乏明确的证据。秦以军功作为拜爵的基本依据。《史记·商君列传》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秦奖励耕战,作战录功拜爵;耕织以入粟帛多者优免徭役。后者并未明言是否授爵。至于《商君书·去强》的说法:“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姑且不论《去强》篇是否为商鞅所著及其成书早晚,所谓“按兵而农,粟爵粟任”与“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的官爵授予精神是一致的,皆属于奖功授能的范畴。兵农合一背景下的武爵、粟爵皆以计功程劳为依据,与直接的爵级买卖不应视作一回事。吕不韦推行的纳粟拜爵应是灾疫救济过程中的临时行为,此后直至秦亡,史籍中未再见到秦官方大规模鬻爵的记载,表明这次纳粟拜爵只是临时救灾的应急之策。

西汉官方鬻爵有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汉惠帝元年(前194)冬十二月,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经过长年战乱,汉初社会经济残破,人口锐减,“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恢复尚待时日。汉惠帝即位伊始,针对死囚的“买爵免死罪”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的。该政策既能体现惠帝宽刑爱民,珍惜民力,又能快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买爵赎罪或直接以财货赎罪的做法后来一直延续。而且按级卖爵仅赎死罪,并不授予特定的爵位,不会因社会爵级总数增加而导致爵位贬值,对国家爵制体制并无多少影响。不仅如此,在赎死过程中(金钱与死罪之间)以爵级作为媒介,还能提高爵级的重要性(此后以财货赎罪,一般不再提爵级,应是二十等爵价值和重要性下降的表现)。

汉惠帝仁政恤民还体现在让渡卖爵权力。汉惠帝五年(前190)夏大旱,六年“令民得卖爵”。准许受灾贫苦百姓通过卖爵自救。汉初向民众普赐爵级的次数较少,社会上已有的爵位(爵级数量)大体上是有限的,且多与计功拜爵有关。爵级高低及其价值多少尚能反映功劳大小。而且让已有爵位在吏民之间流通,并未增加爵级总量,不会导致二十等爵整体上快速贬值,这与后来文帝大规模卖出日益虚化的爵位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民众卖爵,本质上是对爵级背后功劳的尊重。

汉惠帝临时令民得卖爵的惠民精神影响很大。卖爵求生的历史记忆深深嵌入民众的脑海中,一旦出现生计问题,他们便向国家请求卖爵谋取活路。汉文帝二年(前178),贾谊上疏云“岁恶不入,请卖爵”,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有时仁君则再次让渡卖爵权力,如汉文帝后六年(前158),因遭遇旱、蝗灾害而令“民得卖爵”。

开放民众卖爵虽然不会引起爵级轻滥,但会导致爵级向富裕阶层集中,民间的经济秩序将直接影响计功授爵塑造的爵制秩序,形成富者有高爵的局面。汉惠帝、文帝先后令“民得卖爵”,是应对灾荒之年的活民之策,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准许灾民卖爵应当不会有爵级限制。不过,从二十等爵制的设计原理来看,即使汉廷开放民间爵级买卖,民众买爵所能获取的最高爵位也只是关内侯。这是因为当时列侯有食邑或封国以及置吏权,而民众即使获爵二十级,也因无法获得食邑、封国以及置吏治民权而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列侯。关内侯一般无食邑,亦不食俸,这方面与卿级爵、五大夫性质基本相同。只是汉《置后律》规定“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关内侯爵位可以完全继承,与卿级以下爵位降等继承完全不同。这是关内侯相比卿级以下爵更具吸引力的地方。

汉初乡里编户富民通过民间卖爵获取传世高爵关内侯,在告地书中有所反映。江陵高台M18汉墓出土告地书记有“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她于文帝“七年(前173)十月丙子朔【庚子】?”,由“中乡起”制作迁移文书“徙安都”。大女燕是江陵中乡新安里户人,由中乡啬夫直接管理。她只是普通的编户民,其爵位却高达“关内侯寡”。与此相同的还有江陵毛家园M1汉墓告地书,文帝“十二年(前168)八月壬寅朔己未,建乡畴敢告地下主:泗(?)阳关内侯寡大女精死”,江陵建乡泗(?)阳里编户民大女精同样拥有爵位“关内侯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五大夫此时应为律令规定的乡里编户的限制爵位。然而,乡里编户事实上已拥有十九级爵关内侯寡,远超限制爵位九级五大夫,这很可能与汉惠帝为救济灾民而临时准许民间爵级买卖有关。

(二)频繁、大规模的卖爵位

汉廷主动大规模卖爵,始于汉文帝时期的“入粟拜爵”(名为因贡献拜爵,实为卖爵)。针对当时北防匈奴而边粟不足、民众背本趋末以致商人富贵而农夫贫贱的状况,晁错提出“贵粟之道”,即“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从而损有余以补不足,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减少农民赋税负担,还可以鼓励农耕。在晁错看来:

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人们有获得“高爵与免罪”的强烈愿望,以“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的爵换取民众手中的粟,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汉文帝采纳了晁错的意见,“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入粟拜爵行之有效地改善了汉廷财政状况。有了厚实的财政基础,当年文帝就“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次年竟全部免除民田租税。

相比以往爵级买卖,汉文帝时期入粟拜爵强调的是具体爵位,如六百石粟对应上造,四千石对应五大夫,一万二千石对应大庶长。这些爵位都有特定的权益和意义。上造是普通民众为吏的最低爵位要求。汉《功令》规定:“上造以上乃得补吏”,具体而言“上造以上补卒史、属尉佐、有秩乘车至斗食学佴、令史”。上造在“免罪”方面也有优待,上造以上“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这些都是一级爵“公士”及无爵者渴望获取“上造”爵的重要原因。

五大夫有官吏任免的优先权。汉《功令》规定:“五大夫以上欲为吏及诸官除者,许之。”“祝治(骍)、治(骍)佐、秘,爵颇五大夫,当以令罢”。吏民爵过五大夫就有为吏资格。一些畴官爵过五大夫就可以不再世袭职业身份,不再担任畴官。对于普通编户民而言,“五大夫”以上爵可以免除一人徭役。爵五大夫以上在刑罚方面享有更多优待。汉代《贼律》规定“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官吏以国家事务为由殴打、责骂爵五大夫以上的吏民,将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囚律》规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智(知)名者有罪当盗戒(械)者颂系,官府令人善司。定罪当请,请之。”爵五大夫以上有罪不仅免于桎梏,而且将被妥善审理。

大庶长是卿级最高爵,其上就是十九级爵关内侯。大庶长是入粟拜爵可以获得的最高爵位,实则是限制富人获得可以完全继承的关内侯。这应是针对惠帝以来民众卖爵级可至关内侯的改革。荆州凤凰地M24告地书载文帝“十二年八月壬寅朔丁巳,中乡守青敢告地下乡主:尉象大庶长寡杨市人徙地下新郜里”,中乡尉象里杨市人的爵位“大庶长寡”或有可能是通过入粟拜爵获取的,这也是当时她能从官方买到的最高爵位。

入粟拜爵大规模地卖出爵位,又允许输送奴婢徙边以拜爵,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上的爵级数量,整体上提高了民众拥有的爵位,由此导致爵位快速贬值。汉景帝时,当上郡以西遭遇旱灾,汉廷再次颁行“卖爵令”,就不得不“贱其价以招民”。

汉武帝时期,外事四夷,开支烦费,“财赂衰耗而不赡”,卖爵再次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卜式因多次大量助费、入粟等事,受到汉武帝奖赏,先后赐爵左庶长、关内侯。赐爵关内侯实际上变相地改变了原来入粟拜爵只能至大庶长的规定。由于爵位价值不断低落,卿级以下爵吸引力有限,当国家财政持续短缺时,就不得不放开关内侯买卖来应对财政危机。

不仅如此,武帝时期在征讨四方的过程中大量计功授爵,因卿级以下爵日益贬值,导致那些因军功“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出现二十等爵(除列侯、关内侯外)买卖乏人问津的状况。军功拜爵理应有所酬报,在国家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为了奖励将士,武帝另设武功爵以赏战功:

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

据《茂陵中书》记载,武功爵有十一级,其爵级价格高达“级十七万”,远超当时的二十等爵。其七级千夫与二十等爵五大夫一样享有免役之权,还可以减罪二等。武功爵买卖最高可至八级乐卿,这与文帝时期入粟拜爵以大庶长为限的精神一致。五级官首以上就可以“试补吏,先除”,具有任官资格的优先权,这相比原来五大夫(相当于武功爵七级千夫)以上才可以为吏,享有了更大的优待。武帝授予立功将士以武功爵,允许其买卖,甚至行政规定其爵级价格,实质是试图通过间接卖爵(由立功将士卖出)的方式来兑现军功赏赐,缓解军费问题。

武帝时期频繁卖爵,花样翻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甚至逐渐放开关内侯买卖,造成二十等爵价值继续低落,以致昭帝时出现“阙〈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局面(多少带有夸张色彩)。至成帝鸿嘉三年(前18),国家遭遇大旱,“令吏民得买爵,贾级千钱”。一级爵(千钱)大约只相当于正常年景的十石粟。这与秦及汉初相比,其价值已大打折扣。正是因为爵位价值下降,三年后,成帝为了奖赏在连续饥荒之年里“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的吏民,不仅“赐直”,而且赐爵,或者补吏、迁等、复租赋。具体而言,“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赐爵已沦为赏赐时的附加手段。

卖爵导致二十等爵价值持续低落,即使王莽实施爵制改革,也未能改变爵位价值日益低落的趋势。地皇元年(20),因大雨六十余日,王莽“令民入米六百斛为郎,其郎吏增秩、赐爵至附城”,其郎吏入米六百斛,不仅可以增加秩级,而且赐爵至附城(相当于关内侯)。爵级价值相比成帝时期进一步下降。

东汉王朝建立后,明帝新规定赐民爵不得过公乘。然对于吏民而言,具有吸引力的主要是能免役的五大夫、能传世的关内侯等高爵。后东汉因财政紧张而多次鬻爵,往往直接标卖关内侯和五大夫,如安帝永初三年(109),“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五大夫以及郎吏等各有差。桓帝延熹四年(161),占卖关内侯、五大夫以及郎吏等钱各有差。大规模鬻爵导致五大夫的价值更加低落,社会上拥有五大夫爵的吏民越来越多。灵帝光和三年(180),刻有“县”“乡”的舜子巷义井碑阴题名,有31人爵位为五大夫。南宋洪适就认为:“汉末以赀受爵比屋皆然,此碑五大夫所以若是之众也。”至此,五大夫也逐渐失去了吸引力。灵帝光和元年(178)“初开西邸卖官”,五大夫已不在售卖之列。关内侯也已贬值,灵帝中平五年(188)“卖关内侯”,还要附加原来列侯才有的“金印紫绶,传世”,确保其超等的位阶待遇(西汉宣元时期,往往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银印青绶),才能刺激购买者的欲望。

二、卖官:从侍从到公卿

秦汉时期,官方公开“卖官”的时间要比“鬻爵”晚很多。秦和西汉前期,“爵”与“官”的疏离远没有后来那么分明,体现在汉初《功令》中,“制曰:五大夫以上欲为吏及诸官除者,许之”,爵五大夫以上就有任官资格。理论上这一时期通过“鬻爵”达到一定爵位就可以任官。至汉武帝时期大抵仍然如此,如购买武功爵五级官首以上就可以“试补吏,先除”。

不过,随着鬻爵的日益频繁和扩大化,吏民拥有高爵者越来越多,而吏职数量又有限,导致有高爵者不一定有吏职。江陵凤凰山M168告地书,记有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市阳(里)五大夫?”,然而,该墓随葬物品均不能反映?生前担任过任何吏职。从其随葬的天平横杆来看,墓主?的身份或为商人。他可能通过入粟拜爵获爵五大夫,似无任官资格。汉武帝开放关内侯售卖,至昭帝时竟出现“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现象,大量关内侯自然也不可能都有吏职。大规模鬻爵导致五大夫以上高爵与任官资格之间逐渐不再具有必然联系,这也促使爵、官之分更加明晰。

当买爵不再获得必然的任官资格,爵位的吸引力和价值便随之大幅度下降,吏民就需要新途径谋取官吏职位。与此同时,当“鬻爵”收益不足以应对财政危机,汉廷就不得不开启“卖官”,以期尽快改善财政状况。汉武帝雄略多欲,国家财用常常不足,鬻爵所获并不能满足财政开支,便逐步开启和扩大卖官的门径。

汉武帝经营边疆,招来东瓯、事两越,开路西南夷,“贾灭朝鲜”,设谋马邑,事多而烦费,于是令“入物者补官”,允许富人通过输送财物给国家换取宦吏之职。这直接导致“选举陵迟”,选官败坏。具体而言,元朔元年(前128)及次年,因通西南夷道、取河南地而筑卫朔方,导致府库益虚,于是“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通过为郎官增加秩级,或提供郎官职位来换取吏民手中的奴婢财货。元朔五年至六年,卫青领军十万出击匈奴,获得重大胜利,然而朝廷财政濒于枯竭,以致藏钱“不足以奉战士”。于是,汉武帝另设武功爵以酬功。高等武功爵多用来补吏、升等,不少拥有武功爵的人出任“郎吏”,导致“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

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北伐匈奴接连取得大胜,县官费众,甚至“战士颇不得禄”。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汉武帝将卖官的对象扩大到在职官吏,并且将为郎增秩的限度提高到比六百石。从此,官吏晋升的依据除了才能功劳之外,还受到财富多寡的影响。为了扩大卖官收入,汉武帝还接受所忠的建议,将那些斗鸡走马、弋猎博戏的“世家子弟富人”中的犯令者,命名曰“株送徒”,牵连甚众,责令他们“入财者得补郎”,不仅免除其罪,而且增补他们为郎官。此举虽然巧取了世家为子孙计而储蓄的财物,但是,大量纨绔子弟充任郎官导致“郎选”亦衰。

元封年间(前110—前105),桑弘羊请求令吏、民皆得入粟补官、吏,继续大范围推行卖官,加上均输平准之策等,终于实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黄霸在武帝末年“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坐罪免;后又“入谷沈黎郡,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是这一时期入钱谷补吏的典型事例。不过,这类“入财为官”者,多被长官轻视,往往“不署右职”。

此后,当国家遭遇灾害饥荒,用度不足,汉廷往往同时推行鬻爵与卖官,并以“卖官”为主。汉成帝永始二年(前15),吏民入谷物可得赐爵、补郎吏或迁等,在“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爵位价值低落的情况下,补郎、迁等、补吏应当更具吸引力。王莽地皇元年(20)为救灾,也是以补郎、郎吏增秩为主,爵位仅提鬻爵一般所能达到的最高爵附城(关内侯),说明附城之下的爵位吸引力很有限。

在西汉中后期卖官的基础上,东汉中期直接对进身之阶和吏职明码标价进行售卖。安帝永初三年(109),令吏民入钱谷,得为虎贲羽林郎、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桓帝延熹四年(161),占卖虎贲羽林、缇骑营士钱各有差。虎贲、羽林郎为宫内宿卫侍从,无固定员额。“虎贲中郎,比六百石。虎贲侍郎,比四百石。虎贲郎中,比三百石。节从虎贲,比二百石。”节从虎贲按劳可转迁至虎贲中郎。“羽林郎,比三百石。”郎从官是补充官吏的重要来源。缇骑、(五校)营士为宫外宿卫兵。缇骑属执金吾,二百人,无秩,但“比吏食奉”。北军五校营士约四千人,当时“五校官显职闲,而府寺宽敞,舆服光丽,伎巧毕给,故多以宗室肺腑居之”,营士名列宿卫,靠近中枢,也应是一种进身之阶。不过,这两次卖官,除了“官府吏”这类低级属吏,就是“宦皇帝”一类侍从、宿卫。后者作为起家之途,便于将来获取正式的行政吏职。两者都无行政主导权,因而没有给吏治和官僚体制造成全面冲击。

然而,灵帝光和元年(178)以后,开西邸卖官,自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甚至“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据《山阳公载记》:“时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园立库以贮之。”兜售的官职不再局限于皇帝身边的侍卫和官府属吏,竟然包括了公卿、州郡县刺史守令等中央和地方实权长吏(非正常晋升),甚至正常的官员迁转都需要通过买官来完成。为了更顺利地卖出官位,灵帝居然允许“其富者则先入钱,贫者到官而后倍输,或因常侍、阿保别自通达”。很多买官者“强者贪如豺虎,弱者略不类物”,为收回成本,他们大肆搜刮,以致贪污成风,吏治大坏,引起政治危机。故刘焉称:“刺史、太守,货赂为官,割剥百姓,以致离叛。”即使段颎、樊陵、张温等有功勤名誉之人,也需要先输货财后才能登公位。名士崔烈历位郡守、九卿,晋升三公时也不得不通过傅母程夫人入钱五百万(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方得为司徒,以致声誉衰减,天下失望,“论者嫌其铜臭”。

中平二年(185),灵帝又以修宫室等为名,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是时,侍中(比二千石)刘陶升任京兆尹(中二千石),“当出修宫钱直千万”,但刘陶一来清贫,二来以买官为耻,便称疾不听政,后左迁为谏议大夫(六百石)。灵帝有意启用能吏南阳太守羊续为太尉,是时升任三公当向东园(灵帝私藏)输送所谓的“礼钱”千万。羊续不愿出钱,也不愿贿赂灵帝派出的使者,因而未登公位。官吏正常的选任升迁都成了买卖,吏治腐败莫过于此。东汉王朝的崩溃与此不无关系。

三、从鬻爵到卖官边际效用递减及评价

秦汉时期鬻爵卖官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古代学者对此有所总结。如南宋程大昌云:“惠帝所许卖爵者,其入钱高下,以等级为差,而晁错师用为意,改易其制,而直令民入粟买之于官,非买诸得爵之民也。至武帝置赏官,名曰‘武功爵’,即是有功而得爵,亦许其移卖。既不与惠帝许民户自卖者同,而又更入粟以为缗钱,亦不同也。而有大不同者,旧爵止得用以除罪,而武帝即令入官。故其制曰:‘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遂得以买爵入官矣。如卜式为郎,则其尤者也。故班固谓为‘吏道杂而多端,官职耗废’也。”陈埴曰:“汉初,卖爵入粟不入钱,卖爵不卖官,在文、景时可考。至武帝,不卖旧爵,别立武功爵。此乃前术穷而更新一法。到此时,入缗钱矣。爵与官俱卖矣。”

结合出土文献,整体上看来,秦汉鬻爵卖官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鬻爵与卖官又有不同的时代特征。第一阶段(秦和西汉前期)以入粟鬻爵为主。这一阶段爵与官联系较为紧密,五大夫等以上高爵意味着任官资格,鬻爵实则含有卖官的意味。这一阶段前期(秦和汉初)主要售卖爵级,汉初还准许民众之间相互买卖;文帝以后转为由官方卖出具体爵位,且爵位越卖越高。

第二阶段(西汉中期至东汉)以财货易官为主。此时官、爵日益疏离,爵位愈发贬值,所卖之爵多为免役的五大夫、传世的关内侯以及有补吏机会的武功爵官首等高爵。这一阶段卖官从郎官开始,后来逐步扩展至官府属吏,灵帝时甚至扩大至各级长吏乃至公卿。

无论是鬻爵,还是卖官,整体上都呈现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鬻爵方面,秦和西汉初年,爵级价格颇高。不过,随着卖爵的日益频繁,其价格越来越低。例如,秦王政四年(前243)纳粟千石拜爵一级。至汉文帝前十二年(前168),一级爵大概只值粟约六百石。武帝时因二十等爵贬值而不得不另设武功爵奖励军功。至汉成帝鸿嘉三年(前18),一级爵千钱仅相当于粟约十石。至王莽时,郎吏入米六百斛,不仅可以增秩,还会赐爵至附城(十九级)。汉灵帝时期,售卖关内侯一度还需要“假金印紫绶,传世”才能卖个好价钱。这些均反映出秦汉官方售卖爵级、爵位越多,其价值就越加速下降。尤其是汉文帝入粟拜爵,将爵位视作“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实际上剥离了爵位原有的名田宅、任官资格等权益,爵位本身的经济、政治价值大打折扣,其价格自然随之下降。超发爵位和剥离权益是二十等爵日益轻滥的重要原因。

卖官方面,从出售皇帝身边的侍从职类开始。这些“宦皇帝者”服务于皇帝,接近权力中枢,有机会被赏识出任外朝官,作为事实上的候选官受到吏民青睐。汉武帝把握富人渴望进身之阶的心理,先后实行“入物者补官”“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本质上都应是售卖郎从官。然而,郎从官主要为皇帝承担侍从、宿卫和职役,属于“私”属一类的“宫廷官”,并非掌握“公”权力的“朝廷官”。不仅如此,武帝时期郎选途径“杂而多端”,而且郎官人数众多,获得补任官吏的机会稀少,人们转而期待直接购买吏职。武帝元封年间推行入粟补吏,如黄霸入谷“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就不必再经候补,直接成为官府吏。至汉成帝永始二年(前15),吏民入谷物所能购买的吏职提高到三百石。东汉安帝永初三年(109),开放“官府吏”的购买,势必规模更大,秩级更高。灵帝时期,事实上扩大到地方长吏和中央公卿,甚至正常的升迁也需要交钱。从整体上看来,汉代买官先后经历了售卖“郎从官”(候选官)、“官府吏”(属吏)、“朝廷官”(长吏)等阶段。所售官吏的实职实权日益提高才能具有吸引力,反映了卖官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

中国古代的任官传统,《尚书·说命中》云:“惟治乱在庶官,官不及私昵,惟其能;爵罔及恶德,惟其贤。”国家爵、官的拜授与晋升,正常情况下以功劳、贤能作为充分条件,如此才能实现政治清明,国家长治久安。正所谓“爵以功为先后,官用能为次序”。然而,为及时解决财政问题,古代王朝时常以牺牲酬功任能为代价,通过鬻爵卖官来快速增收。即使只是权宜之策,也必然导致政治腐败,只是程度高低不同而已。

秦汉多次大规模鬻爵卖官,因其形式和效果不同,历来评价不一。例如,入粟拜爵的推行无损汉文帝仁君形象,而且这一故事在后代王朝遭遇灾荒、军费不足时被反复提及。如欧阳修云:“朝廷岁岁随其灾之厚薄,蠲其赋之多少,至兵食不足,则岁籴或入粟以爵而充之,是在上者之爱人,而仁人之心易恻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汉文帝入粟拜爵即使授予的是日益虚化的爵位,也不仅解决了边粟不足的问题,而且鼓励农耕,充实了各地仓廪,减免民田租税,公私皆得其利。所以顾炎武评价“入粟拜爵,其名尚公”。李塨对此也有正面评价:“此虽非圣王之政,若但加以虚爵、免其轻罪,亦后世蓄积之善术也。”

至于汉灵帝卖官鬻爵,历来备受贬斥。当时司马直新任巨鹿太守,因有清美声誉,修宫钱可以少交三百万。司马直怅然而叹:“为民父母,而反割剥百姓,以称时求,吾不忍也”,辞官不成,便愤然上书死谏,直陈当世之失,古今祸败之戒。唐太宗称灵帝“好利贱义,为近代庸暗之主”。丘濬指斥灵帝“卖爵以为私藏,书之史册,贻讥千古。”张居正指出:“天子富有四海,安用私藏?乃使市贩之辈,冒滥冠裳;贤才之人,高蹈畎亩。上坏朝廷名器之公,下遗百姓剥削之害。五年,大盗四起,宗庙社稷且不可保,西园私藏,果安在哉?此正《大学》所谓‘一人贪戾,一国作乱’者也。”

汉文帝入粟拜爵与灵帝并卖公卿守相虽本质都是鬻爵卖官,然而,前者“尚公”被视为权宜善术,后者“济私”以致贻讥千古,可见公、私之别是评价鬻爵卖官的重要标准。正如荀悦评论:“圣王之制,务在纲纪,明其道义而已。若夫一切之计,必推其公义,度其时宜,不得已而用之,非有大故,则不由之。”事实上,秦汉鬻爵卖官一般针对“岁有荒旱、边有儆急,用度不足,不得已而为之”,只是应对财政危机的权宜之术而已。唯东汉灵帝不同,他“每叹桓帝不能作家居,故聚为私臧”,私心自用,轻官爵以益财货竟然以为“私藏”,于国无益,于民不利,政治腐败莫过于此。如果鬻爵卖官尚公,秉持损有余补不足、为国为民的公义,而且只是权宜应变、备一时缓急之用,尚能为人所理解;一旦假公济私、长时期大规模推行,则必然导致选举败坏、政治迅速腐化,甚至政权倾覆。

四、鬻爵卖官对秦汉官爵体制的影响

鬻爵卖官在救济灾荒、解决财政问题方面效用显著,却因违背了崇德报功、选贤任能的官爵拜授原则,无论如何都会对政治风气产生或大或小的消极影响。因此,秦汉王朝统治者在鬻爵、卖官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所卖爵、官进行必要的限制。然而,随着鬻爵卖官的边际效用不可避免地递减,秦汉官爵体制仍然发生了一系列不可逆的改变(引起官爵体制改变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本文仅从鬻爵卖官的角度进行探讨)。

为了维持官爵体制的稳定,将选官腐败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秦汉王朝对鬻爵卖官有不少约束和限定。第一,秦汉王朝在很长时期只是将鬻爵卖官作为应对灾荒和财政困难的权宜之计,旋施旋罢。秦王政四年(前243),西汉惠帝元年(前194)和五年(前190)、文帝前十二年(前168)、成帝鸿嘉三年(前18),新莽地皇元年(20),东汉安帝永初三年(109)、桓帝延熹四年(161)等都是因灾疫、财政问题而临时推行鬻爵卖官,并未长期施行。即使西汉武帝、东汉灵帝频繁鬻爵卖官,也都不是长年施行的常制,只是多次鬻爵卖官叠加而显得时间长、规模大而已。

第二,秦汉王朝一开始有意将官爵买卖限定在授爵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官吏之职。秦及汉初主要是爵级售卖。汉文帝入粟拜爵也只是授予爵位,而且针对爵级买卖可能突破二十等爵,将入粟拜爵可获得的最高爵限定在大庶长,以期维护关内侯、列侯的高贵身份与地位。不仅如此,秦及汉初二十等爵尤其是高爵有名田宅、任官资格、减免刑罚和徭役、标示高等级身份等诸多优遇,汉文帝入粟拜爵对爵位进行虚化改革,剥离了名田宅、任官资格这两项最为重要的经济、政治权益,尽可能地避免入粟拜爵侵蚀国家的经济、政治基础。然而,大规模入粟拜爵导致卿级以下爵不断贬值。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为解决财政困难就不得不变相地突破大庶长的限制,赐爵关内侯,但列侯仍然不在售卖之列(直至东汉依然如此)。随着二十等爵(除列侯外)逐渐轻滥,汉武帝就不得不另设武功爵来解决军费问题。此后,二十等爵虽然仍在卖官鬻爵之列,但其价值持续下降,以至于只有少数有代表性的高爵如五大夫、关内侯才能激起富民的购买欲望。

第三,秦汉王朝不得已开放卖官,也有意将官职限定在候任官和官府属吏的范围内,部门长官一般不在公开售卖之列。当鬻爵无法解决财政问题,不得不开放官吏售卖之时,汉王朝首先售卖的是任官资格,如汉武帝创设的武功爵,官首以上就可以试补吏。此举就是将任官资格附加在武功爵的高爵之上以确保其价值。为了扩大财政收入,汉武帝又开放郎从官的售卖。郎从官是皇帝的侍从、宿卫,也是外朝的候选官,是较为难得的起家之位,因而具有吸引力。汉武帝售卖郎从官也有其考虑:其一,西汉前期郎从官这类“宦皇帝者”一般没有秩级(后有比秩),皇帝只提供微薄的廪食。如东方朔戏称“(驺)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余,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朱儒饱欲死,臣朔饥欲死”,驺、郎的粮饷甚至还不如书佐,尚不足以温饱,当差时经常需要“出钱市财用,给文书”,故郎从官有“久宦减产”之说。开放这类职位的买卖,并不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其二,买卖郎从官被限制在宫廷之内,一开始对中央朝政和地方行政一般没有直接影响和严重危害。这些都是较早开放郎从官等“宦皇帝者”的原因。

随着郎官人数膨胀,候补任官愈发困难,郎从官的吸引力便逐渐下降。于是汉武帝对郎从官买卖进行了调整。一是严厉打击纨绔子弟,犯罪者连坐,扩大整治范围,然后强制他们入财为郎,以维持郎从官买卖的财政收入。二是郎官秩级(比秩)升等(后提高到比六百石),也成为售卖对象。“为郎增秩”不仅可提高郎官地位,也有助于更快获得实职,因而具有吸引力。

无论郎从官买卖如何改革,也终归只是宫廷官,并无外朝行政实权。当郎从官买卖无法满足财政需要,就不得不放开外朝实职的买卖。外朝官买卖长期限定在官府属吏的范围内,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官府属吏为长官服务或履行差使而无领导权,不至于引起吏治大坏;另一方面官府属吏多由长官“自辟除”,朝廷售卖官府属吏实际上抑夺了长官的选吏权,起到了增强中央集权的效果。后者引发长吏不满,那些通过买官而来的属吏,因与长官多不亲近,往往“不署右职”,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卖官的消极影响。

从整体上看来,秦汉鬻爵卖官只是权宜之计,并且将售卖官爵限制在虚爵、任官资格、宫廷官(候选官)、官府属吏的范围内,公开的官爵买卖始终不涉及列侯、公卿守相等高爵高官,尽可能地避免交易行政主导权而引起系统性政治腐化。即使东汉灵帝并卖公卿守相等高官,也只是在选任升迁过程中“私令”左右或以“助军修宫钱”“礼钱”的名义买卖,而不是通过官府公开直接兜售,毕竟涉及行政主导权的交易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腐化而引发严重的统治危机。但即使如此,鬻爵卖官本质上仍然是通过出售公权力换取财货,违背了奖功任能的选官原则,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滋生了政治腐败,必然给爵制、官制秩序造成消极影响,朝廷不得不对此进行针对性改革。

爵制方面,鬻爵促使二十等爵制解体与改制。二十等爵分为士、大夫、卿、侯四个爵层,吏民拜爵主要是士、大夫级爵,反映在秦及汉初,乡里编户民的爵级构成在五大夫以下,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沅陵虎溪山汉简《计簿》统计的乡聚户口信息显示其最高爵亦为五大夫。然而,汉惠帝、文帝、武帝先后多次鬻爵,富裕民众的爵位不断提高,导致乡里编户民爵级实际上突破了五大夫的限制,至汉昭帝时期竟然出现“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局面,乡里编户的爵级秩序随着贫富差距而分化,编户“齐”民逐渐“不齐”。为了整齐编户爵制秩序,宣帝频繁赐爵,26年间累计普赐民爵高达9级,又导致汉元帝时期出现“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的局面。为了保证徭役来源的稳定,迫使东汉明帝赐爵时明确规定“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避免大量民众因获爵至五大夫而免役。乡里编户民最高仅能获得公乘爵,使东汉王朝在赐爵时不用再考虑民众的复除问题。此后,赐民爵有如脱缰野马,频繁赐爵导致民爵轻滥,渐趋无用,公乘逐渐成为事实上唯一使用的民爵(走马楼吴简中就是如此)。正如王粲《爵论》所云:“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民爵渐趋无用乃至崩溃,致使汉王朝失去了一种维系政权与民众个体关系的纽带,削弱了皇权对个别人身的控制。随着鬻爵的推行,官爵也有相应的变化。极富者买爵追求可以传世的关内侯,十级到十八级的卿级爵受到冷落,关内侯、列侯则备受追捧,后被曹操改制新增“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促使官爵朝“侯爵化”发展,以便安排更多的功勋新贵,为改朝换代服务。至此,民爵渐趋消亡和官爵日益侯爵化,标志着二十等爵制名存实亡。

官制方面,卖官不仅败坏选官制度,而且导致属吏数量膨胀,促使地方行政制度进行改革。汉武帝卖官一开始以郎从官为主,连那些斗鸡走马、弋猎博戏的“世家子弟富人”甚至犯令者都是重要的售卖对象,郎选衰败由此可见一斑。为了方便卖出更多的郎从官,汉武帝改革郎官组织,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又新增期门郎、羽林郎,亦无员。郎官规模大大扩展,便于卖官增收。直至东汉,售卖郎从官依然是卖官收入的重要来源,郎选更为不堪。曹魏王朗“节省奏”称:“旧时虎贲羽林五营兵……或商贾堕游子弟”,“名实不副,难以备急”,即指桓灵时期卖官导致郎卫之士不堪其用。

与主动扩大郎官组织方便鬻卖不同,汉武帝还开放官府属吏买卖。官府属吏多为实职,且有或大或小的行政权力,人们也愿意购买。这应是导致西汉中后期官府属吏数量快速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秦和西汉前期郡府“组织规模盖不甚大”,但西汉中期以后组织逐渐扩大,即其突出体现。随着郡县属吏人数增多,为了更好地安置吏员,就需要对行政组织进行必要的改制。西汉中期已降,郡县行政组织逐步分化发展为门下、列曹、诸官、外部吏、散吏等类,机构设置日益细密,其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但卖官是一个不应忽视的因素,俟日后有专文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结语

秦汉制度性鬻爵卖官经历了以鬻爵为主到以卖官为主两个阶段。具体而言,售卖的爵和官先后主要是爵级、爵位(日益虚化)和任官资格、候选官、官府属吏,而列侯、公卿守相等高爵高官一般不在公开售卖之列。秦汉统治者先后有意将官爵买卖限制在爵级、爵位以及不涉及行政主导权的进身之阶和低级属吏的范围内,然而事与愿违,随着鬻爵卖官的边际效用递减,为了维持或增加鬻爵卖官的财政收入,就不得不一再利用民众对身份地位、世贵、实权的渴望,一步步开放厚爵高官的买卖,甚至半公开地售卖具有世袭资格的侯爵、有行政主导权的长吏,导致政治腐败日益严重,最终危及王朝统治。虽然鬻爵卖官通过损有余补不足,能够权宜应变,以佐国用,应对财政困难,但是,它毕竟违背了爵功官能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以降低官吏整体素质,损害官爵体制、公权力、公信力为代价,去满足一时的缓急之用。这样做即使只是权宜之计,也必然引发吏治腐败,给国家治理、政治风气带来不可逆的损害。正因为如此,历代评价鬻爵卖官常常贬多褒少,一旦推行往往慎之又慎。

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凌文超,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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