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清 高岭 杨帅政:财政社会化:再议财政的“公共性”——以共同富裕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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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清   高岭   杨帅政  

【作者单位】朱宝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中共缙云县委党校;高岭,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帅政,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财政性质与财政职能二者之间的关系演进始终与国家发展阶段及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社会主义财政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工具,更是推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石。从财政职能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了财政从“政治化”“经济化”向“社会化”的转型,而共同富裕正是“财政社会化”的一个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辨析中西方财政理论中的“公共性”问题,指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财政的公共性才能真实体现,理解共同富裕需要注重财政的国家底色、生产逻辑和结构诉求三个方面;另一方面,转移支付与共同富裕之间存在密切的理论和制度联系,在渐进式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转移支付是一种至关重要的补偿机制和实现形式。

关键词公共财政论 社会共同需要论  财政社会化 共同富裕

一、引言

财政基础理论涉及财政性质和财政职能两重维度,但二者经常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关系。学界关于社会主义财政基础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自主知识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财政作出一系列重大判断和重要论述。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不仅为财政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石,而且为从国家战略全局出发看待财政的本质属性、制度特征以及职能转型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学界关于财政职能的理论探索逐渐形成了“一职能论”“二职能论”“多职能论”等观点(见表1)。在具体的财政实践中,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统收统支”的模式,规定了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接受国家统一调配,即所有权、经营权和对利润的处置权均是由国家执行。这表明,财政职能在严格意义上从属于国家职能,并服务于国家职能的实现和国家能力的发挥,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进而形成社会经济分配关系,这本质上正是财政职能的体现。在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家目标中,国家通过财政提供大量的基础建设和生产性建设拨款,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社会投资的唯一主体。

 

伴随着改革开放,财政基础理论研究也迎来了新的思想上的交锋和政策上的转向。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渐推进“放权让利”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核心在于探索国家和市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边界。“财政政治化”逐渐转向“财政经济化”。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央地财政关系演进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市场地位,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参与竞争和盈利,极大地调动了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更为重要的是,二者的所有制属性决定了它们背后的主体仍然是国家,除了体现为一种隶属关系之外,也作为国家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中介,完成国家经济治理目标,贯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因此,财政除了具有政治和经济属性之外,越来越体现出社会性。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社会性或公共性与西方存在根本差异。西方的公共财政本质上是一种掩盖其阶级性的虚假的“公共性”。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以满足全体人民需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为最终落脚点,换言之,社会主义国家活动本身就具有天然的公共性或社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认清道路、明确任务、扎实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国不断取得了新的实践突破和重要理论成果。在新征程中,一个重要任务或目标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作为依托国家力量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分配社会产品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和国家意志活动,财政对共同富裕的最终实现起着基础性作用。

二、中西方财政理论“公共性”的比较和辨析

“公共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统治阶层和基本社会经济制度之间的权力平衡。”事实上,财政的“公共性”和“阶级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学界争论的核心。因此,首先要对两种不同社会性质或制度下的公共财政理论进行辨析。

1.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之虚假的公共性

财政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的职能或其形态。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在市场领域之外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并由此将政府活动等同于公共活动的说法,不仅表明政府的固有职能正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且按照这一进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已经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框架内。政府为所有人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看似体现了公共性,但作为公共财政理论的来源之一的公共产品论清楚地体现了这种建立在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国家观,以看似公共领域中的每个个体自愿订立的契约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凯恩斯革命使得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政府与市场边界出现了“缺口”。凯恩斯认为,纯粹靠市场调节无法解决产品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国家为此必须担负起投资责任,即依靠国家的介入来确保和创造新的经济均衡。一旦凯恩斯从理论上证明“存在多个可由政府行动建立的均衡点,社会控制其经济生活而不是被后者所控制的通道就打开了。一个苦于需求不足的社会可以选择靠赤字开支等宏观经济手段刺激更大的需求”。凯恩斯主义政策不仅带来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黄金年代”,也导致了福利国家的出现和流行,使得国家在财政支出方面更多地投入生产性领域和社会公共性开支。但实际上,就凯恩斯主义本质而言,首先并没有消除阶级本质。凯恩斯曾坦承:“在阶级斗争中会发现,我是站在有教育的资产阶级一边的。”其次,通过给国家财政活动披上“公共性”的外衣,借以吸收、缓和甚至消除阶级斗争的潜在威胁,这包括两种方式:对内表现为福利国家的制度和积累体制。福利国家本身正是国家寻求化解阶级斗争的一种手段,它虽然为工人阶级提供了一些物质需求,但它的形式却导致了工人阶级的分裂、分化和士气低落,削弱了工人阶级的集体力量,从而破坏了工人阶级抵抗资本和国家发起反攻的努力;对外则是依托民族—国家发动战争,这一点见于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奈格里对凯恩斯的一篇评价文章中——“让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去组织大到可以验证我的论述的宏大实验的开支,这在政治上似乎没有可能,除非是在战争时期。”

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家社会支出的扩张以及工人阶级日益增长的政治压力显示出资本主义积累危机,也暴露了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调和的财政收支矛盾。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航天、教育、卫生和劳动力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方面的支出增加最快,但是,占预算权重最大的是军费开支和政府维持性支出,前者增长了75%以上,后者增长了100%以上,并且在后者的开支所代表的“公共福利”活动中,有绝大部分用于支付受雇于“军队和外交机构”的雇员工资。就州和地方政府而言,总支出增加了70倍。因此,联邦政府是名副其实的“战争—福利国家”(warfare-welfare state),地方政府成为“生产率国家”(productivity state)。

这种公共性的幻觉在哈贝马斯那里达到顶峰。在哈贝马斯那里,国家具有“积累”和“合法化”两种功能。借用奥康纳的说法,国家是“通过社会资本支出来履行其‘资本积累功能’,而通过社会费用支出来履行其‘合法化功能’”。这两个功能通常是彼此矛盾的。进而,哈贝马斯指出,“由于阶级关系本身被重新政治化,国家既承担补充市场的任务,又承担着取代市场的任务,并造成了更加富有弹性的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否或如何能通过公共部门而获得保护,阶级妥协的条件看起来是什么样的,所有这些现在都要取决于实际的权力格局。由于这种变化,危机倾向尽管从经济系统转移到了政治系统,但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交换过程的自足性被破坏了。在自由资本主义商品拜物教(Warenfetisch)被打破,以及所有的参与者都或多或少变为价值学说的熟练实践者之后,自发的经济发展过程至少可以以次要形式在政治系统中重新确立起来,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必须保留某种自发性残余,以便使自己的计划功能不再新添任何责任,因为要承担这些责任,就必须透支财政。因此,经济危机倾向继续上升,而且继续以目的理性的方式耗费基本的财政资源”。因此,政治系统的特定功能意味着政治冲突不仅仅是经济冲突的再现,它们源于国家特殊形式中的固有矛盾和权力结构,结果是,哈贝马斯将资本主义中国家(政治系统)和市场(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视为纯粹的外部关系。

因此,西方资产阶级公共财政论所体现的公共性,是将维持和再生产特定阶级利益隐藏在公共性的外衣之下,而其背后仍然体现为阶级性,其目的正是借此方式削弱潜在的阶级组织能力以及最大化地消除阶级斗争的可能性。而20世纪60年代西方出现的福利国家财政危机的本质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导致无法解决“积累”(保证社会扩大再生产)与“合法化”(征税以及财政支出)之间的矛盾。因此,凯恩斯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危机后遭到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上的攻讦而逐渐退场,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再一次证明了这种虚假的公共性,尽管新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而言又是一种新的“补救”形式。

2.“社会共同需要论”中的公共性释义

作为“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创始人,何振一在1987年出版了《理论财政学》一书。社会共同需要论的理论要旨在于,如果把人类不同历史阶段上由不同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带来的财政分配的特殊性舍象掉,忽略财政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执行主体,就会发现不同历史阶段上的财政特殊具有两个共性:第一,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地形成的,以满足社会共同事务消费需要(即社会共同需要)的分配;第二,都是以社会的代表占据支配地位而进行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反映的是社会与个人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关系。简言之,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值得指出的是,社会共同需要论实际上是直接以财政分配活动的目的和结果作为研究起点,这与西方公共财政论存在共同点:通过掩盖阶级性的方式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意是一切历史阶段下)财政的公共性的问题。

邓子基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厘定了认识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之间关系的方法论原则。他指出,财政一般是指适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期、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的国家财政;财政特殊分为本质层面和现象层面,本质层面反映了不同国家财政的所有制特征,现象层面则指不同运行机制下的财政模式。同国家一样,财政或国家财政既有阶级性,又有公共性,“因其天然具有公共性,也可称公共财政”。可见,邓子基在这里提出了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概念,即就财政一般而言,财政既等于国家财政,也等于公共财政;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本意也许正是想要在财政一般的意义上界定财政本质,换言之,该理论试图表明,财政在本质上就是公共财政(而不是国家财政)。

仔细分析发现,社会共同需要论实际上存在诸多未决问题:第一,如果将社会共同需要作为一切历史时期和国家财政的起点或目的,那么必然也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然而,资本主义国家只有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时期之后,才出现了公共财政论,通过厘定国家与市场之间的活动边界,指出国家或政府之于市场的活动具有公共性,因此作为刻画国家活动的财政也具有公共性。但如上文所述,国家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是变动的,尤其是20世纪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这一边界出现了缺口。

第二,以整个社会共同需要作为财政分配的对象,意指全体社会成员均是财政分配的受益对象。然而,资本主义市场中的主体存在两个对立的阶级,即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因此前文所提到的“政府为所有人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实际上是有特指的,它只是服务于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为资产阶级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

第三,最关键的一点,忽略了财政活动或执行财政分配过程的主体。如果将原始氏族公社、农村公社等作为一种分配主体,问题就出现了:不能否认这些主体代表了特定集体的利益,本质上具有阶级性,这恰恰是国家的固有属性;更重要的是,此做法不能够明确区分这种分配究竟是“财政分配”还是“一般经济分配”。这两种分配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在同一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下,都是属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或再分配”。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一般经济分配是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联系的,其主体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财政分配则是由国家职能所派生的分配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其次,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制度中,一般经济分配是属于社会产品的分配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则基本上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关系。

三、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公共性”的具体表现:共同富裕

基于中西方财政理论的批判性探讨,可以发现财政的“公共性”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即财政的“社会化”。“财政社会化”这一概念事实上与公共财政的理念存在关联。然而,西方的公共财政中时刻隐含着公共性与阶级性的矛盾,并通过回避阶级性来体现和证实其公共性。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公共性则是与生俱来的,鲜明地体现在国家性质以及与之相应的财政性质和政策中。当前财政社会化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仅逐渐探索和构建现代财税体制,同时也积极推进社会变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全面小康的现实背景和契机下,正在朝着共同富裕最终目标奋进。

1.对财政本质的再认识:财政的国家视角

法国自由主义者巴斯夏曾讲:“国家不是、也不可能只有一只手。它有两只手,一只管拿,一只管送……为了干第二件,必须得先干第一件。”这里对国家行为特征的描述是具有一般性的,一方面最直接地体现了财政的本质,另一方面表明了“收入”之于国家或财政活动的重要性。古典政治经济学较多地探讨了对国家作用的限制及理由,如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斯密的“夜警国家”等,财政作为国家活动的主要方面同样受到了严格规定。马克思对于财政理论的阐释涉及税收、公债、财政收支等范畴,但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他将对财政理论的分析置于一个历史唯物主义框架上,在此框架内能够清晰地看到财政与阶级,进而与国家问题的密切关联——从根本上讲,财政甚至国家本身是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

梳理国家与财政关系以及拓展财政的本质属性,最好回归到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法,其中最著名的论述仍应当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找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组基本命题的相关争论,英国历史学家里格比在《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书中作了颇为详细的论述。

里格比通过分析资产阶级与其国家的内在联系,指出了国家财政依赖的经济基础是如何形成的。他认为,资产阶级对资本主义国家施加的影响,并非仅仅源于政府和商业所持的共同意识形态观念,也不是源于联系家庭与朋友之间关系、商业利益与外部集团的社会背景。更关键的是,国家和资本易于建立某种伙伴关系,资产阶级控制着经济、投资、生产、金融和贸易等活动,对国家行为施加了巨大限制,资产阶级决定着在哪里生产、生产什么以及如何生产,这些决策无疑会影响到工资、价格、利润和贸易收支情况。正是这种经济权力(所有权和决策权),成为“资本”能够产生持续影响的基础,迫使国家必须赢得同商业或资本之间的合作。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保护国家安全等职能,经济上的成功对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因此,“正是经济构成了国家的财政基础;而不仅仅是由于偏见才导致国家利益同私人企业利益的一致。由于国家运作的这种背景和上述的诸种限制,至少可以说,这种利益一致具有很大程度的合理性”。

必须承认,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关系之外,实际上还存在另一条进路,即“生产方式在其生命的某个阶段会经历一个僵化的过程。它无法取得进展。然而……这种失败并不会阻止进步”。换言之,在社会性质不变和发展阶段相同的前提下,上层建筑的变化可以在既有的经济基础水平上独立进行,“在任何时期,我们都会发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元素之间的脱节,而不是一致”。因此,“必须在最广义上来界定‘基础’,它包括所有那些发挥着生产关系功能的因素”。戈德利耶指出,“下部构造和上层建筑的区别既不是层次或要素间的区别,也不是制度间的区别”。此即表明,不能通过国家所履行的不同职能的表现——如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而片面地将国家归属为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的某一方。在戈德利耶看来,波兰尼的“嵌入”作为一种隐喻,可以理解为存在某种社会生产领域之外的制度型式来具体担负修正或塑造生产关系的职能,并决定生产资料的归属或产品的分配,在这一意义上“这种”制度型式同样可以成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

同样,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例如,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对历史唯物主义概念,通常被归根结底地视为决定的因素和被决定的因素,这本质上意味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制度上是两分的、各自独立的,或更具体地说,是生产力一元决定论或经济决定论的“遗产”,但“就社会主义而言,是需要做根本修正的”,“社会主义下的经济与政治——特别是做动态考察时——是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以至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个古老的概念越来越不适当了”。对财政范畴的理解,同样应该作出如此判断。财政作为国家配置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分工的制度性手段和媒介,同时也直接参与了社会再生产,因此,财政既表现为上层建筑,也是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下,财政介入了社会生产及扩大再生产的整个过程,生产、分配等领域均能看到财政所发挥的作用,直至改革开放初期,财政依然掌握着社会投资的主导权,在“再生产前提论”中,财政的这种两重性得到了更加全面的论证和发展。

2.财政支撑共同富裕的底层逻辑在于生产而非分配

就财政本质而言,它是以国家为分配主体并且与国家一样具有两重性,是对财政本质问题的澄清;从职能上看,如果将财政仅仅视作一种分配关系而存在,这对于分配范畴的理解而言是不充分的。马克思已经指出对分配的理解最终需要回归到生产范畴,而生产的背后是一种权力逻辑。财政的分配职能背后也必然涉及一个权力主体。将分配还原到生产范畴,一个优点在于权力关系可以被适当地重新引入,生产意味着一种权力—支配关系,从而分配的背后也必须意味着存在一个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主体来行使这一职能。显然,这一主体只能是国家。没有国家,财政便不可能发生。

马克思指出,“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的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先于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答复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但是,“在所有的情况下,生产方式……总是决定新出现的分配。因此,虽然这种分配对于新的生产时期表现为前提,但它本身又是生产的产物,不仅是一般历史生产的产物,而且是一定历史生产的产物”。言外之意,马克思提出了另一种更为深刻的观点,即产品的这种分配本身又是另一种分配形式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生产总过程的框架中理解财政时,分配不仅与生产相联系并作为其结果而出现,并且在最根本意义上仍要回归到生产范畴。

在上述知识背景下,财政之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地位和作用便需要重新进行理论化,在推进共同富裕这一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国家工程中,应该重点注意的一个维度是,在生产与分配的统一关系中合理定位共同富裕的内涵。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总产品的分配理论(按劳分配与社会发展阶段的逻辑),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到个人之前必须进行“六项扣除”。但在经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后,共产主义社会将进入高级阶段,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增长的微观基础是人的全面发展,此时不仅代表了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实现,即自由时间的解放,同时在分配原则上也表现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此着重强调分配问题是“根本错误的”,这显然是在“开倒车”,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马克思对分配问题的看法始终与生产逻辑挂钩,分配关系最终要还原到、体现为生产逻辑。

社会主义国家的产权前提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这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兼具国家权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前者表明国家需要(可以)无偿地对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后者负责组织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二者是相互配合和统一的。但是分配在其中仅仅是权力的写照,并且是一种表面现象——即便它将以极隐蔽的形式进行,其职能不能只是协调、分配社会产品(资源),而是应该要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基础,继续创造、形成新财富。因此,在共同富裕的逻辑中,应该注意到贡献(生产范畴)与受益(分配范畴)实际上是不对等的,这要求生产走在分配的前面,否则财政活动便难以顺利地、大规模地开展。邓子基也曾指出,发展经济实际上就是“做蛋糕”,财政分配就是“分蛋糕”,要解决集中中央财力与兼顾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不能仅仅依靠“分蛋糕”,必须着眼于先把“蛋糕”做大,在此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均能够分得最大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奋斗目标和根本原则的共同富裕及其实现,也应遵循所有人“需要”的原则,进而理解和实现分配正义。

3.共同富裕的实现不能忽视个体能动性

对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各自的角色界定大都是在制度经济学中展开的。当前对共同富裕内涵的探讨中,一个易被忽视的视角是个人在社会或在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进程中的定位问题。按照以凡勃伦为代表的旧制度学派的观点,个人与社会的方法论在分类学意义上是不能够被明确划定界限和严格分离的。凡勃伦在对待个人的社会性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以及对唯物史观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推动力量”的不同理解使他区别于马克思。就马克思所关注的对社会系统和结构的批判分析以及对社会发展未来方向的预言来看,个体常常被这种由历史唯物主义框架规定的社会—经济变迁理论所掩盖或约束,即个体被视为给定的,而社会—经济变迁理论是围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展开。如霍奇逊所言,“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占据了分析的主体。虽然马克思意识到了个人的存在,但是他相信人们是在系统的制约下行动的。这个理论缺少对个人的分析,用系统的制约来解释全部问题。”换言之,在马克思的关于个体和结构的关系中,个体常常沦为“结构的囚徒”。

在共同富裕的语境下,个人无疑可以被替换为全体社会成员这一用语,前文已述及共同富裕的底层逻辑在于生产,但这里的生产并非一般意义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其主体也并非仅限于生产领域的部门结构和特定组织,而是强调在这一逻辑下个体作为社会结构的元素所能够对社会整体施加的影响,即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反馈和激励机制。通俗地讲,个人是共同富裕政策规定下的实际接受者,是作为分配的终端而存在的。但实际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利益分配(包括货币、实物和服务等)仅仅是共同富裕理念本身所体现的一种表层逻辑,它必须建立在一个社会基础之上:个人在作为共同富裕的受益者的同时,也被要求是共同富裕的贡献者。从长远来看,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注重个人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国家层面的共同富裕理念以及具体的政策措施实际上为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活力和凝聚力提供了一种无形的制度保障,但通常来看,这种制度结构和诉求对个体而言不能被清晰地感知和认识。

上述认识能够对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提供一些启发。这要求在认识、理解和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分配视野,没有生产作为物质性和结构性基础,共同富裕便无从谈起。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体现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制度前提以及以全体人民利益为归宿的社会诉求。因此,国家应该更加主动地发挥制度优势和基础作用来保障和扩大社会再生产,调节社会财富积累的规模和速度,激发社会成员的能动性、创造性和内聚性。财政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自然而然地对国家发挥生产功能和分配功能提供了限制和要求,同时也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和可靠的经济保障和物质力量。简言之,财政的国家属性与共同富裕的社会属性是相互契合的。

四、财政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机制:转移支付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发挥财政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邓小平曾指出,共同富裕并非同步富裕和同时富裕,而是通过“先富带后富”的渐进式路径逐步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一路径或机制内在地包含了转移支付这一范畴。1995年我国制定并试行了过渡期的转移支付办法,标志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开端。转移支付在形式上包括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在内容上可划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实施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可以是企业。转移支付与共同富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理论和制度联系,具体而言,转移支付是共同富裕的一种至关重要的实现机制。

从理论上讲,如果存在一种方式能在资源配置发生改变之后,将新增加的收益在所有相关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或再分配,使得任何人都不受到损失,那么不论最初分配情况如何,都可以说这种改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补偿原理”。这对于我们思考改革和共同富裕实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这种补偿原理可部分地作为转移支付机制的理论基础。这种补偿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将受益者的一部分新增收入用于补偿受损者的损失,使其接受这种模式。补偿的方式或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或是通过双方直接交易。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并不是假设的、虚构的补偿,共同富裕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因此这种补偿必须是实际的。

毫无疑问,补偿可以说是消除共同富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力的一种基本思路。补偿是一种收入的转移支付,这一活动本身是费时、费钱的,而且是有成本的。补偿涉及的面越广,补偿的成本就越大,此时就会出现成本—收益问题,导致无法给予普遍的补偿,因而,共同富裕实际上面临着持续的阻力。与上文巴斯夏对国家行为特征所作出的一般性概括类似,萨克斯从国家服从于集体活动需要的角度加以具体界定,他指出“所有的集体活动都具有相同的经济性质。要实现集体活动的目的,就要从私人经济主体中抽取一些产品,再由集体活动的机构加以使用。这种使用,既包括直接消费,也包括对公共权力拥有者及其雇员的服务提供报酬。所抽取出来的这些产品,就构成了‘成本’。对个人来说,这些从私人经济主体中抽取出来的产品,是个人的成本;对共同体而言,在集体活动中耗费的产品总量就是共同体的成本”。这一论述从经济的角度刻画了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印证了上文所提到的个体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双重角色和结构性作用。

共同富裕作为以国家力量为依托的一种集体活动,预设了国家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下,需要着重探讨的正是共同富裕的实现方式,或言上述“补偿”方式,即如何利用转移支付来解决不平衡、不平等的问题,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共同富裕问题作出重要论述,“促进共同富裕,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因此,实现共同富裕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手段”与“目标”的辩证关系,通过不断调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完善转移支付机制,为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科学可靠的制度保障和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五、结语

财政对于维持社会生产、保证积累渠道以及增加社会财富方面起到了最基础的作用,同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理念更是深刻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现实要求。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当前,在财政政策和分配制度的保障基础上,财政投入方向应该更加注重生产领域,处理好生产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辩证关系,把重心放在经济发展这一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这其中包括两种生产:其一,涉及物质资料的显性生产,该类生产意味着投入即获得产出,但在面临世界范围内生产领域的技术和组织创新的大环境下,财政投入需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其二意味着应该更加注重隐性生产,即注重鼓励、培育和发挥社会主体的个体能动性,让每个社会成员意识到自己既是共同富裕的受益者,同时也应该成为共同富裕的贡献者(即生产者),使共同富裕这一发展理念和美好理想融入个体创造性活动中。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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