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端洪:从基本法宪法关系看香港政治体制定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 次 更新时间:2026-02-0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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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洪 (进入专栏)  

 

中央港澳办夏宝龙主任在讲话中指出,“行政主导作为《基本法》设计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保障”。本文尝试从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角度解读上述论断。

一、特别行政区宪制的创制权

我国宪法第31条是关于收回的领土如何纳入国家宪制秩序的特别条款,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收回的领土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纳入国家宪制秩序。

第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一个立宪时刻,需要针对特别行政区制定专门的宪制性法律。第三、特别行政区宪制的创制权属于国家,由全国人大行使。

由此可见,国家宪制秩序与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既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宪法整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区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也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单一制国家,一切政权机关都是国家机关。特别行政区是个例外,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无疑,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创制权源于宪法,这是一个政治和法律常识,也明确体现在宪法第31条中。据此,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两个结论:第一、解释两部“基本法”的相关章节,对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进行定性,必须尊重立法原意。从“一国两制”的设计师邓小平到负责起草政治制度一章的肖蔚云教授,立法者从来都是旗帜鲜明地反对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为什么有些学者在著作中,甚至包括香港的法官在《基本法》案件的判决中,大言三权分立,而置立法原意于不顾呢?且不作诛心之揣测,我认为是他们知识前见和路径依赖导致他们过分拘泥于并夸大了《基本法》的某些条文,在字面上把《基本法》视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法,忽视了《基本法》的精神。

第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修改权属于中央。两个《基本法》都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里的修改权指的是《基本法》正文,自然也包括政治体制的内容。既然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决定权、修改权属于中央;那么,中央就有权对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作出权威的界定。这是一个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推论。

二、行政主导制符合宪法的精神

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指出,“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他还特别提出,“对这个问题,请大家坐到一块深思熟虑地想一下”。何谓深思熟虑?用美国国父汉密尔顿的话来说就是通过理性的“反思与选择”来决定政治存在方式。时至今日,我们积累了近三十年的经验,应该深刻地领会邓小平的深谋远虑。

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邓小平从民主角度来阐述,他说:“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他告诉大家,我国的政治体制证明,民主不只西方一种模式,不要把三权分立、两院制当作普适模式来套,制度选择要因地制宜。看似在拿国家体制举例,其实传达了一层隐含的意思:香港如果实行三权分立,和国家宪法体制的精神能相容吗?为什么行政主导制才符合宪法的精神呢?首先,要回到上面已经阐述的《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上去,以这个判断为前提:国家宪制秩序与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既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又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告诉我们,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可以特殊化,但必须和国家宪法体制的精神兼容。这是因为:第一、特区政权架构整体上和国家政权架构必须对接。特区拥有终审权,除了《基本法》解释机制外,司法体制基本不对接,立法会除了法律备案机制外,也基本不对接。这就意味着,特区政权架构对接中央的只剩下行政长官了。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必然代表整个特区政权、整个特区向中央负责。既然是第一责任人,当然就必须有主导权。若非主心骨,何以担要责?第二,愈是高度自治,愈要当心政治离心力,愈要防止勾结外部势力。如何防止离心力的作用和外部势力的干预呢?必要时诉诸中央全面管治权是一个方面,但必须同时在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上把风险降低。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行政主导制。

三、未来可期

从《基本法》起草到“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央一直强调和坚持“行政主导”的原则。现在的任务是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形成更大程度的宪制共识,这在香港可能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二是健全行政主导机制。行政要想起主导作用,就必须有治理理念,同时加强特区政府的六种能力建设:一是对变化的预见力和影响力;二是就政策问题作出讯息充分和明智决定的能力;三是开发项目以落实政策的能力;四是引进和吸收资源的能力;五是管理资源的能力;六是评估当下活动以指导未来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预见力、决断力、执行力、纳财力、理财力、反思力。这样“一国两制”实践才能愈走愈稳、愈走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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