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畏:论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2 次 更新时间:2026-01-03 16:55

进入专题: 新质生产力  

吴畏  

原文刊发于《求是学刊》2025年第6期第1-10页

摘要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可以从存在论、本质论、实践论和语用学四个维度加以辨析和规范。马克思从劳动生产力的批判性分析、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历史运动这三个角度确立了一般性的生产力概念。马克思还阐述了作为社会存在者的质的生成逻辑,并分析了其在交换关系中的“转化”问题,这似乎预示着某物只要进入人类社会实践领域,原有质的转化、重置、创生都有可能产生“新质”。生产力的“新质”则源于它的社会化形式对直接劳动力的取代,社会生产力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催生新质,生产力的实体质以及它的关系质的结构化方式和程度,决定着生产力发展的各种具体“质态”。作为实践主能指的新质生产力具有变革性力量、系统性建构与竞争主导权等三个方面意义。

关键词:生产力;新质生产力;质;社会存在者;主能指

正文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以来,学界进行了多方位、多维度的阐发,有学者论及“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问题,比如,“新质”如何来规定,它与“生产力”如何联结而成为一个新的哲学范畴,等等。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更为基础的元哲学问题:“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是由什么来规定的?目前关于“新质生产力”的界定和阐发,大多从历史唯物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生产力理论)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出发,也有学者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探讨了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特征和实践能力,还有观点提出,可以借鉴西方古典哲学资源,例如亚里士多德的种属概念和黑格尔的存在论。本文认为,揭示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需要反思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作为社会存在范畴的生产力与生产是怎样区分和关联的;第二,如何规定作为社会存在者的质;第三,生产力何以具有“新质”;第四,新质生产力概念为何会成为“主能指”。探讨这四个问题旨在分别从存在论、本质论、实践论和语用学四个哲学维度,来辨析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以期把“新质生产力”确立为一个真正的哲学范畴。

作为社会存在范畴的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这个组合概念中,如果把“生产力”当作主词,那么首先就要阐明它是怎样的社会存在范畴,并且与同样是社会存在范畴的“生产”是如何关联的。马克思阐发生产力概念,一方面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证科学研究;另一方面源自对政治或国民经济学相关范畴的哲学批判。贯穿其中的主旨是,通过解构生产实践本身的历史发展,说明它与定基于其上的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共同演进方式,从而揭示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值得注意的是,“生产”与“生产力”是内涵和外延都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生产和生产力分别有着不同的质,但在生产力一般要随附于生产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二者有着一定的关联。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作为一个过程性的社会事实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界说。首先,生产就其主体而言,“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其次,就其实体而言,“生产总是一个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如农业、畜牧业、制造业等,或者生产是总体”。再次,生产可以划分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两种基本类型。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明确了这种划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精神生产界定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并“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马克思对生产的三个层面界说厘清了生产作为社会存在的不同方式和具体内容,但需注意的是,生产本身并不需要蕴含力来作为它的必要构成。

马克思研究生产的另一个思路是从政治经济学上分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相互关系。当然,关于“生产是什么”有不同的解释或研究思路,比如,从主体-客体的逻辑去说明生产的辩证法,从把生产作为一个客观现实去分析它的要素、过程和结果,从生产作为一种劳动方式去解释它与劳动的相互关系,等等。由于这些思路与对生产力的阐发关系不大,这里不作赘述。这里只是要说明,仅从对生产作为一个社会实在过程的界定和理解,无法从中自然地推论出“生产力”概念。

那么,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生产力”概念不能直接从作为人类社会实践基本方式之一的“生产”概念中推论出来,那么,它又是如何确立的?这就必须涉及“力”这个概念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即使可以把力归属某一个自然对象(客体),并把它规定为这个对象的一种内在性质,但力要实际地产生作用,至少还需要另一个可以与之产生相互作用的对象。因为力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至少存在两个能够产生相互作用的对象。在古典经济学以前,力的概念很少用于说明社会现象或事实。生产本身要具有某种力,就必须要有它可以现实地对其产生作用的外在对象。一些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生产之所以具有力,是因为有需求。例如,马尔萨斯认为,“只有对全部生产出来的东西的需求不受阻碍,生产力才会充分调动起来”。这至少表明了生产力可以由外在于生产本身的东西所激活。恩格斯也认为,生产力的原因在于消费力,只不过满足消费力的生产力提高的程度,应当在合理的社会状态(由社会支配生产及其资料)中去实现。

马克思通过一个加了各种限定词的“生产力”概念谱系来阐述生产力,比如,人(个人、人类、工人)的生产力、技术成就的生产力、(活)劳动生产力、现代生产力、工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资本生产力、货币的生产力、一般生产力、精神生产力等。这里重点探究一般性的生产力概念所必要的相互印证和相互说明的三重内涵。

第一,从对劳动生产力的批判性分析中阐发它的“生产能力”内涵。马克思关注劳动生产力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作为人类生产力原初形式的劳动生产能力(人的劳动能力及其与自然力的结合)是如何随着分工的不断扩展而演进的,因为这事关劳动如何作为人的本质存在而非异化存在的问题。人自然形成的劳动能力起初是劳动生产力的主要构成,但是,“在制造业中,自然力的这种大规模的利用只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才出现的”。问题在于,大工业带来的生产力发展所造成的生产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却成为了制约人类各种能力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深刻地改变了劳动生产能力的社会存在方式(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马克思批评加尔涅看不到《国富论》中最本质的东西,那就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最有生产能力的(同以前的那些形式比较起来,它无疑是这样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给出了一个一般性的表述:“生产力,即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

第二,从社会生产力角度阐发它的“生产的社会(变革)力量”内涵。生产力只要能超出个人自然力的范围,就必定采取某种社会化形式,所以马克思说:“在一切生产阶段上都存在着劳动的某种共同性,即劳动的社会性质,等等。以后,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等等。”不仅如此,“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一般来说,常规化的生产本身可以再生产与之相关的各种关系,但不具有改变甚至变革这些关系的力量,并且当包含社会因素和力量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自身会发展成为一种变革性力量。所以马克思指出,“资本是生产的,也就是说,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的关系。只有当资本本身成了这种生产力发展的限制时,资本才不再是这样的关系”。

第三,从社会历史运动角度阐发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存在、发展和变革的本体。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本体,既不会是观念性的东西,比如马克思批判过的实体、自我意识、批判的批判,也不在于存在过的或者仍然存在着的社会性建构,比如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而在于生产力,因为“新生产力即新社会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有一个论断:“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生产力并非作为独立的社会实体而存在的,生产的要素、结构、过程和结果诸环节内在地具有的力,只有当它通过变革生产方式,去改变或改造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才能现实地显现出来。

根据马克思的上述阐述,生产力必须与生产有一些共同的实体性构成,比如,生产者(不限于劳动者)、生产资料(劳动对象)、生产工具、社会条件,等等,但它作为社会存在范畴区别于生产的关键之处在于,“力”这个概念不限于生产自身所具有的物质变换的能力或力量,它还必须设定它的社会作用对象并发挥其变革功能。因此,界定“新质生产力”应当与对界定“新质生产”适当区分开来,不能局限于对生产的要素、结构、过程和结果的新形式、新内容的描述和概括,而是应当把握马克思生产力概念谱系中的定义逻辑。如果把生产力一般性地理解为:通过与其他社会存在发生相互作用,使得生产的要素、结构、过程和结果发生改变或变革的能力(或潜能)、力量或效能,也包括它们的方式、程度、大小等度量,那么,生产力的“新质”又要如何来理解呢?

社会存在者的质的规定

在探讨生产力的质之前,需先探讨一个其存在形态或方式已经固定的产品或物品作为社会存在者的质的逻辑,这不仅是因为任何生产力最终要体现于生产的结果,也因为这一探讨可以作为探究复杂社会现象或事实的简化样本。马克思指出,“一般的东西,一方面只是思维中的特征,同时也是一种同特殊事物和个别事物的形式并存的、特殊的现实形式”。因此,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质这个原本用于自然存在者的一般性概念是如何在社会存在者那里得到规定的。

黑格尔在存在论上关于某东西的质有一个界定:“在某东西那里,它的界限作为质,在本质上就是它的规定性。”但这只是回答了某东西何以是其自身,而非他者,黑格尔非得使用“规定性”一词,不过是为了给预设的规定者——概念留空间。按照黑格尔的另一个说法,质既是一个肯定性,又是一个否定性。“质是某东西的直接的规定性,是否定者本身,通过它,存在是某东西。”但是这个“某东西”在黑格尔那里通常是指称自然存在者,至于它是否指称社会存在者并不十分明确。

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神秘主义方面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肯定黑格尔的质概念对于把握某东西是什么的重要意义,但不赞成质是由概念的自我运动到某个环节所做出的规定,而是某东西自我运动的历史的、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解答这个问题:如果某东西可以是一个社会存在者,那么它的质的规定性是由什么来做出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似乎没有直接探讨过生产力的质,但他探讨了一些社会存在者的质的问题,如果把生产力当作社会存在者,可以从这些探讨中思考如何界定生产力的质。

马克思关于产品作为商品而具有的质的阐述,是关于社会存在者的质的问题的经典表述:“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作为价值,商品是等价物;作为等价物,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都消失了;它不再和其他商品发生任何特殊的质的关系,它既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尺度,也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代表,一般交换手段。作为价值,商品是货币。”

马克思的这个论述阐述了作为社会存在者的东西的质的生成逻辑:实体质向他在的关系质的转变。能够成为商品的东西,必须是具有某种可用性的产品或物品,无论它是成品、半成品,还是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原材料。就它们还仅仅是产品或物品而言,如果按照黑格尔关于质的这个说法,“质是单纯的某东西之内的自在体,它在本质上是与某东西的另一个环节即‘在它自身那里的存在’形成一个统一体”,假设它在从未加工、初加工、半成品到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都是一样的,那么它在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同或不变的质吗?显然,产品或物品的质料不等于它的质,在生产的不同环节具有的有用性才是规定它们的质的东西,因为每一种有用性就是对它作为纯粹质料的否定。有用性虽然离不开质料的定基,造成这种而不是那种有用性的东西(同时也是客观原因)——生产劳动,应当被当成与产品或物品相统一的质。由于具体的生产在要素、过程、结果上都不同,因而具体的生产可以有它的独特的质。

一旦这个产品或物品进行交换,它的实存将是在“他者那里的存在”,尽管它的有用性不会因它的所有者(包括可能的)发生变化,但是它的交换价值量却可以不断变化。这时,交换价值量变化的原因就成为了一种质。所以,马克思提出,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这样的质不再是黑格尔所说的“在它自身那里的存在”,而是某种与之相分离的他在。质的直接规定者是交换关系,间接的规定者是决定某种交换关系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它的有用性构成了它的物性质(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属性”),它的交换价值构成了它的关系质(马克思所说的“质的关系”)。

关系质或质的关系到底是怎样从实体质转变而来的呢?马克思分析了作为商品的产品的质在交换关系中发生转化的问题。这种转化不同于物性质从一种样态到另一种样态的转变,如果是直接转变到更高样态,可以叫作“跃迁”,比如,一种物质材料通过变革性生产技术从原材料到复杂产品的质的样态的转化。这种转化所形成的价值需要通过一个作为可量化尺度的中介者来完成,以便促成交换关系的建立。

马克思肯定了“商品首先必须转化为劳动时间,也就是说,转化为某种在质上和它不同的东西”,然后从两个方面论证商品为何与劳动时间在质上不同。首先,“商品不是作为劳动时间的劳动时间,而是物化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不是处于运动形式,而是处于静止形式;不是处于过程形式,而是处于结果形式”。一个产品或物品的生产,意味着花费在生产过程的全部劳动时间在物理上已是过去时,只能以物的形式保存于产品或物品中。这样,物化的劳动时间和生产过程的时间,虽然在物理上的质上是相同的,但只是使得任何产品或物品的比较有了一个劳动或生产可量化的中介者,即黑格尔所说的“定量在质的形式下是量的比例关系”。其次,劳动因其不同的活动对象、自身形式等可以有质的区别,“劳动也有质的区别,这不仅因为劳动所处的生产部门不同,而且因为劳动强度有大有小,等等”,由此造成产品的质的区别。正如马克思所言,“同一劳动部门的各单个人劳动,以及不同种类的劳动,不仅在量上不同,而且在质上也不同。物只在量上不同的前提是什么呢?是它们的质的同一性。因此,从量上计量劳动,其前提是它们的质的同类性,同一性”。由于不同质的劳动在物理时间上没有质的区别,在交换关系中,各种物化了的劳动时间,一方面与劳动曾经花费的物理时间相脱离;另一方面与劳动的质相分离,因而成为一般劳动时间,似乎它的量就是它的质,或者说,只有量的规定性。即黑格尔所说的“纯粹的量”。

马克思以商品为例对社会存在者的质所做的阐述,对于从本体论上界定社会存在者的质是一种方法论革命。它似乎预设着,各种东西只要进入人类社会实践领域(尤其是生产和交换领域),它原有质的转化、重置、创生都成为可能,或者说产生“新质”。而且,这些质变的原因并不在于某一实体的质本身,而在于他在的社会存在者,比如,科学技术、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交往关系等。

关于社会存在者的质的界定,还需要澄清两个概念:质态和质性。质态可以是一个说明质的存在状态及其条件的概念。某些质的东西因为具有一些不同的环节、层次、水平、阶段、形态等,可以使用质态一词。比如,水有着固态、液态、气态三种物理状态,而它的质并不发生变化。水的质态变化的原因是温度。也就是说,质态是标示质的条件的概念。社会存在者可以有其质态概念,比如,唯物史观谈到的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因此,质态概念完全可以用来说明生产力的连续性、发展性和变革性的统一。

质性如果被看作质和属性的某种结合,将会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质或质态和与之相关的属性或性质可以说毫不相干。比如,固态、液态、气态的水分别有着不同的物理性质,显然不能把这些性质叫做质性,因为它们与质是同一的。但我们似乎可以造一个概念“质态性”,去说明不同质态的性质。对于社会存在者而言,一方面由于它作为实体不像自然存在者那样类别清晰;另一方面它的他在质或质态直接取决于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因而它的“质态性”将变得充满着不确定性和可能性。绕过“质态性”概念,而直接规定“新质生产力”是标志生产力质性发展的哲学范畴,或者规定新质生产力的质性,比如,创新性、合法性和结构性,都不能形成对这个概念的科学理解。新质生产力具有怎样的“质态性”,需要去考察生产力何以具有“新质”?

生产力何以具有“新质”

目前,学界大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把回答“新质生产力是什么”这个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围绕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提出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根据社会存在论的逻辑,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回答了在当代中国“新质生产力何以必要与可能”的实践论问题。由此引发学界思考的理论课题是:生产力何以具有“新质”?

“生产力何以具有新质”出发界定新质生产力概念会产生不同于哲学思辨的思路。从逻辑上讲,首先必须设定生产力有某些质,或者说生产力中存在某些质的规定,无论它是一般性的质,还是特殊性的质。问题在于,要基于何种确定性的社会存在者去预设这种界定?如果这个质是一般性的质,从逻辑自洽性而言,就无“新”“旧”之分,否则就不是一般性的质。因此,必须假设具体的生产力会有很多不同的特殊质。这也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事实,因为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同一种生产内部的分工、不同生产部门、不同产业形式甚至每一次工业革命都有质的区别,而且在它们首次出现时都因质的不同而可以冠以“新”这一定语。这也表明新质生产力也可以是关于生产力新的可能性的概念。

就物质性生产而言,假定生产某种质(在关系质意义上把功能当作一种质)基本相同的产品,它的基本(物质性)生产要素之一或几个被替代或置换,这种生产在何种意义上是新质生产?以生产椅子为例,如果用机器取代劳动者,用金属取代木材,而且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椅子的外形和功能基本一致,这种生产是否可以算作新质生产?在此例中,一些基本生产要素发生了变化,质料变了,生产者变了,生产工艺变了,生产效率得到大幅提高,但作为产品的椅子在一般的质的意义上则没有变化。因此,造成这种生产的质的改变的原因是采取了一定的社会化形式(机器、金属材料、工艺等社会化产物),而且它取代了直接劳动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生产力的每一次变革都会产生生产的“新质”。

再来看某一作物的农业生产的例子。假设其他生产条件和过程不变,仅采用通过基因技术培育的新种子,结果大幅提高了产量,而此种农作物的品质基本不变(至少在物质成分和化学结构上)。基因工程较之自然结种显然是在育种这个生产环节的“新质”,但是生产的新质仅发生在育种环节,那么就这种农业生产整体而言,是否算作新质生产力?这实际上是新质生产力概念中的环节性与整体性的关系问题。业已形成的产业结构包含众多的生产环节,其中的哪个或哪些环节的“新质”可以决定一个“新业态”,取决于环节性与整体性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的生产力观中不仅包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逻辑,而且在这种逻辑中蕴含着人的解放向度。马克思探讨劳动生产力的社会化形式所获得的关系质(也可以叫做社会质)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论旨趣,即它对于人的存在本身具有怎样的价值和意义?生产力的关系质何以具有“新质”,对于发掘新质生产力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和建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强大推动力量的深刻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个维度不应忽视。

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的一个核心视角就是工业生产力的本质及异化形式,也可以称为生产力异化论题。由于“生产力从一开始就是由交换价值决定的”,而“交换价值、货币,似乎总是外在目的;可是生产力似乎是由我自己的本性中产生的目的,即目的本身”。当外在目的控制着人自身的目的,交换价值和货币把人贬低为一种创造财富的力量,那么不仅水力、蒸汽力、人力、马力在资本家那里都是无质的差别的生产力,而且任何人的片面性发展都可能成为更好地满足外在目的的生产力。

生产力要成为劳动的目的自身,必须让“生产力表现为一种无限高于交换价值的本质”。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就是让工人发展他们的一切才能,发挥他们的生产能力,使他们像人一样从事活动因而在从事生产的同时发展人的本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劳动的一切力量都转化为资本的力量。在固定资本中体现着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存在于劳动之外,并且[在物质上]不以劳动为转移而存在着)”,因而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解放和发展劳动生产力,使得人真正成为生产力的自在自为的主体。马克思曾设想过,资产阶级革命自身可以为“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对立形式的新生产方式创造出现实条件,这样,就为一种新形成的社会生活过程,从而为新的社会形态创造出物质基础”。但是,这对于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发展的民族国家而言是不现实的,因而首先完成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变革是这些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时唯一的选择。

当代中国已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现代化建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并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了全新的社会条件,从而赋予了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新质”,即以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生产力发展的根本目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受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生产力的实体质(即它的各构成要素及其发展水平和状态),以及它的关系质的结构化方式和程度,决定着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各种具体“质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不仅体现了中国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要求,而且设定了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新坐标。

“新质生产力”作为主能指

新质生产力作为社会存在范畴必定具有它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但其具体含义和指涉对象通常蕴含在它被运用的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之中。因此,讨论新质生产力的概念逻辑,还可以作出一个逻辑转换,即从哲学逻辑学转换到哲学语用学,引入所指、能指、主能指等概念分析它在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中的意义和作用。这样做可以使得一个添加了限定词的一般性概念从原有的理论语境和对象设定中解放出来,并探讨它在新的理论语境和实践情境中的用法。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存在的概念的含义和指称问题较之关于自然存在的概念的含义会更加复杂。比如,生产力这个概念可能更像克里普克所说的,“它们(指种名——引者注)的指称是由一根因果的(历史的)链条确定的,而不是由任何词项的用法决定的”,但是生产力作为抽象概念又有着可分别对应具体实存的不同内容,例如,在劳动生产力中可以具体指称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在社会生产力中可以具体指称资本或技术。

对于指称社会对象的新质生产力概念而言,如果简单根据哲学语义学范式去解读其概念含义,脱离与之关联的理论语境和实践背景,不仅在理论建构上是不充分的,而且也无法承担起“改变世界”的实践使命。创设一个(抽象的)新概念,通常有着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双重旨向,如能确立其为具有“主能指”意义和作用的概念,就可以决定理论创新和实践变革的基本方向。齐泽克把“主能指”定义为“没有所指的能指”,有其特定的意识形态视域,在概念论的意义上,可以将其看作“主导所指的能指”。像新质生产力这样的关于社会现象或事实的抽象的新概念(或者说新的社会存在概念),作为理论创新的“主能指”,通常会有描述性和规范性两种相区分的认识论旨趣。

关于社会现象或事实的描述性概念,通常内在地涉及类型学划分,并以此来对一些社会现象或事实作出经验性概括。问题在于运用哪种类型划分逻辑。一种带有形而上学性质的类型学逻辑是种属关系。有学者认为,要把握新质生产力概念,应当根据此种逻辑:对种概念的准确理解无法脱离对属概念的科学把握,只有厘清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才能更清晰地把握种概念的本质属性。种、属及其关系是亚里士多德为划分实体的自然类型而提出的概念逻辑,但似乎不宜直接运用于对社会实体的说明,因为相似的社会实体可能因其具有差异化的且不可还原的诸多构成和结构而缺乏同一性。比如劳动生产力,必须有劳动者这一主体,但它的发展甚至无须用劳动者自身的条件和原因来说明,马克思就指出,“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在劳动者自己再也不能占有这一发展成果的条件下才开始的”。

类型划分的另一种逻辑是抽象与具体的辩证法。马克思曾就“生产”这个概念的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指出,“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抽象与具体的辩证法同样适用于对生产力的类型规定。仅仅把握了生产力的抽象要素,并不能理解现实的生产力,必须说明这些要素的具体形式、现实条件和构成方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一些重要经济范畴的研究采用了这种方法。而对于新质生产力而言,其类型划分显然不能简单地按照抽象与具体的辩证法,而应当凸显“新质”这一术语的能指性。也就是说,不仅要把那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都纳入进来,而且要为那些尚未形成的甚至是突变性的生产力类型留有可能性空间。

指称社会存在的抽象概念(包括在语义逻辑上可能有问题的概念)所具有的认识规范性源自于它的实指和能指之间的意义切换与重新链接。拉康对能指有一个定义:“能指是表征另一个能指的主词的东西。”根据这种说法,“新质”可以是生产力的主词而不是修饰词,因为正是这个词的可能性的意义可能会遮蔽生产力概念的原有实指,并且可以把产生的相关的新东西都涵括于其中。这样一来,在认识上就无须局限于对生产力的实体的界定,而是给予这个概念足够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因此,抽象概念的认识规范不再是依赖于某些原则或标准去框定对象,而是取决于在保持概念内涵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去更好地表征新的对象。如果主能指的作用如拉康所言,“一切都从这个能指辐射出来,并围绕它进行组织。正是这个融合点(point of convergence)使在这个话语中发生的一切都得以定位”,那么确立“新质生产力”概念作为当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一个主能指,将有助于建构以之为轴心的从哲学到社会科学的整个自主知识体系。

一个关于社会存在的新概念何以作为理论话语的主能指,不仅仅取决于这个概念自身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还取决于它在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定位。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这个概念本身具有深厚的实践积淀和强大的变革潜能,它就会成为实践话语的主能指。新质生产力概念在当代中国的出场有其鲜明的实践旨向,这个旨向甚至先于理论旨向,因为“新质”不仅是通过理论逻辑作出的实质性的规定,更是由实践逻辑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国内学界关于新质生产力的界定大多都凸显了实践逻辑的优先性,也即优先考虑这个概念的实践要求。在此,笔者尝试探讨新质生产力作为实践主能指的三个方面意义:变革性力量、系统性建构、竞争主导权。

首先,新质生产力概念之所以是实践主能指是因为“新质”这一限定词蕴含并意指各种可能的变革性力量。从实践论意义上说,“新质”这一表述意在表述科技革命、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趋势性、突现性和必然性。根据中国当前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和新时代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目标下的新质生产力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国内学界对“新质生产力”的解读和界定紧紧围绕其实践能指性而展开。比如,有学者认为对“新质生产力”的解读应当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将其视为一个战略性概念,“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第二,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指向为新科技,“但并非特指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新科技领域”;第三,“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于构建基础科研、应用技术转化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的创新模式”。这些论述准确地表述了新质生产力的当下意蕴,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主能指永远不可能被总体化或着被其所指穷尽,而是“超越了实证内容的所有可能变化,维持着一个意识形态领域的同一性”。

其次,创设新质生产力概念作为实践主能指,旨在确立一种新的系统性建构要求。有学者把新质生产力理解为一个包含政治概念、学术概念与产业概念的“三位一体”的复合概念,虽然此提法不是十分严谨,但指出了新质生产力多方面的实践性要求。新质生产力概念首先不可能是拉克劳定义的空能指,即“空能指就是没有一个所指的能指”,因为不仅生产力仍然可以指称它在历史上和在现实中存在的具体类型,而且新质也可以用来指称以科技创新作为核心要素的生产力新质态。新质生产力作为建构性的实践主能指,可以成为全部社会实践的“纽结点”,并且“在能指的层面上统一既定的领域,构成该领域的同一性”。它不仅可以使科技创新、数智赋能、绿色发展等议题成为新时代发展的核心范式,而且能够通过方针政策、科技、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的相互作用,构筑起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的实践逻辑。依靠新质生产力这一主能指可以建构起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总体性话语体系,并使之贯穿指导思想、理论创新、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社会共识等方面。

最后,新质生产力概念作为实践主能指,必须在“新质”一词当中隐含着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竞争主导权。面对经济全球化危机、大国全面竞争加剧、贸易单边主义盛行的世界深刻变局,围绕生产力未来发展方式的意识形态交锋有可能愈演愈烈。新质生产力作为当代中国发展的实践主能指,不仅意味着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也体现了中国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进程中演绎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叙事。当新质生产力概念与中国式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等宏大叙事相互交织,就会凸显超越传统西方现代化隐喻的现实意义,为世界开创一种不同于西方主导的全球化模式,并指出一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路径。

 

    进入专题: 新质生产力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思想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1230.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