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以系统治理理念保护森林生态系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1 次 更新时间:2025-12-2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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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进入专栏)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生态保护编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将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放在首位,既表征森林在陆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出以法典化方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效能的体系化思路。

一、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及人类福祉功能

陆地生态系统是指地球表面由生物群落与其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单元,根据植被类型、气候和地理特征,陆地自然生态系统主要有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苔原生态系统等。尽管不同生态系统各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森林生态系统因其对生物多样性、气候调节和人类福祉的全局性影响,被普遍视为最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

1.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

森林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宝库。覆盖地球约31%陆地面积的森林,容纳了全球80%以上的陆地物种;尤其是热带雨林,尽管土壤较为贫瘠,但由于高温多雨的气候条件,枯枝落叶等凋落物分解迅速,释放的养分能够被植物根系快速吸收利用,从而促进了地上生物量的大量积累,成为地球上高生物量的区域之一,其生物量占陆地生态系统的比重超过70%,被誉为“地球的基因库”。

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量二氧化碳,调节气候;全球森林储存的碳约占陆地碳储量的40%,是关键的“碳汇”。森林是地球主要的氧气来源之一,热带雨林贡献了全球约28%的氧气生产。森林植被能涵养水源、调节降雨径流,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洪涝和干旱灾害。

森林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不仅为人类提供食物、药材、木材等生活与生产资源,而且为人类提供文化、美学和景观等精神价值。森林通过食物网和生态位维持复杂生态平衡,许多物种的生存依赖森林环境,森林是生态平衡的枢纽。

2.森林生态系统对生态安全和人类福祉的核心功能

正是由于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其对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把森林的核心功能形象地比喻为“四库”。

森林是绿色“水库”。数据显示,每公顷森林的蓄水量可达1000立方米以上。森林的蓄水功能是一个从林冠到根系、从地表到地下的完整生态系统服务,尤其是通过庞大的根系网络和丰富的生物活动,创造出疏松、多孔、富含有机质的“海绵状”土壤,形成森林“地下水库”,不仅能大量储蓄水分,更能调节其释放,实现防洪抗旱、净化水质、稳定水源,对保障水资源安全至关重要。

森林是多元化“粮库”。森林可以直接提供丰富多样的可食用产品,如木本粮油(如板栗、核桃、油茶)、林下种植(中药材、食用菌)、林下养殖以及森林水果等,是直接的“食物库”。森林还储存着应对未来粮食挑战的遗传资源,并为脆弱群体提供生计安全保障,是重要的“基因库”和“保障库”。森林生态系统对于实现“不愁吃”到“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可持续”的转型,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

森林是可持续“钱库”。森林是绿色经济的基石,能够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创造财富。最直观是可以从森林中直接获取并可上市交易的产品所带来的收入,如木材与林产品是建筑、家具、造纸等工业的基础原材料,构成庞大的林业产业链;非木质林产品如食品、药材、工业原料、林下经济等,是“钱库”里种类繁多的“宝藏”。与此同时,森林也正在催生和壮大一系列新兴产业,如生态旅游与康养产业带动服务业发展,从森林生物资源中开发新的材料、能源(如生物质能)、化学品和药品等生物经济,是未来的“投资银行”。只要科学经营、合理保护,森林可以永续利用,实现“越保护越富有”。

森林是巨大的“碳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能够大规模、长期地吸收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将其以有机碳的形式储存起来,是地球上最重要的陆地碳汇,在全球碳循环和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核心地位。森林通过固碳,直接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森林巨大的碳库功能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其他生态服务相辅相成,共同维持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稳定。保护现有森林,就是保护地球上最重要的陆地碳库,防止巨量碳释放。科学地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就是在为地球“扩容”这个宝贵的碳库,为人类赢得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时间。

二、现行森林法专章规定森林保护

我国现行《森林法》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森林法》明确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设立了“森林保护”专章,强调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主要规定了如下核心制度。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重点林区可享受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2.生态保护修复与保护地体系建设制度。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3.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对天然林实行严格保护,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4.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及经营者的护林、防火责任,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防止森林火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责任,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5.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6.禁止破坏森林和污染制度。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7.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实行保护,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升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整体性

按照“适度法典化”编纂方式,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生态保护编”并未将现行《森林法》的所有内容纳入法典,而是将其与生态系统保护有关的内容,采取择其要旨要则进行规定。因此,在法典统一价值理念、统一编纂方式、统一规范体系的编纂原则之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超越了现行《森林法》的单项立法思维,实现了从“资源管理”到“生态系统治理”的转型,通过系统整合、功能统筹、制度协同,提升森林保护的法治效能。

1.统筹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

将森林作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强调其与湿地、草原、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打破单一要素管理思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天然林保护、森林经营、国土绿化等专项规划。国家加强森林生态系统调查监测,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规模、质量、结构、功能及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2.强化森林生态功能优先

确立“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明确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科学实施修复措施,保护和修复天然林,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通过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3.明确森林生态保护治理体制

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公民负有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4.突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提升

明确国家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优良空气、优美环境,发挥休闲游憩、科研教育等生态价值。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森林生态价值不得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管理;加强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

对比现行《森林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生态保护编”有关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秉持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协同保护的理念,强调生态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更加突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充分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更加符合生态规律。

 

吕忠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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