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吸毒记录封存之争 本质是何种法治道路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 次 更新时间:2025-12-0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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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摘要:《朱子家训》有言“恶恐人知,便是大恶。”老祖宗尚且知道这个道理,今天的中国人难道还不如古人?!吸毒等治安记录封存制度的争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关乎中国的法治实践,到底是选择惩恶扬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是选择容恶扬私的权利本位论的资本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的忧虑之所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即将实施,全国人民对其中的“违法封存条款”,忧心忡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首次提出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尚且可以理解,然而,2025年6月,修订草案三审稿却将封存范围从未成年人的违法扩大到所有人的违法,其中吸毒记录封存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在这一议题的舆论场上,不乏情绪化表达。例如有网络评论批评部分法学专家“为毒品犯罪窃取免死金牌”,甚至出现有法学生“以专业为耻”等激烈言辞。这类言论虽然不足以代表理性讨论,但是却反映出公众对制度变化的深切忧虑。

作为一名中国法理学教授,我的时间精力集中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建构上,对社会热点问题几乎不专门写文章,倒不是我对热点不关心,而是因为我的理论建构习惯,倾向于逻辑论证的严谨,对这类问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充分掌握信息和资料,而且需要深思熟虑,方可进行有价值的评论,而这类信息和材料一般都是零碎的。然而,在我当群主的“党规与国法互动群”中,12月4日,一位微信朋友直接@柯华庆提出“这一次轻罪封存制度大跃进是西方法制思维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次巨大成功,我们缺乏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来反制。”我的回复是“并不缺乏哈!我的理论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呀??”同时,我转发了拙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新论》(发表于《学习论坛》2022年第3期)到群里。从这几天的讨论来看,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用于论证吸毒记录封存制度的荒谬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于是就有了本文。本文拟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出发,结合我国禁毒政策与社会治理目标,对吸毒记录封存制度的争议焦点进行初步梳理与反思,以期推动更审慎、更符合国情的制度构建。

吸毒记录封存制度似是而非

吸毒是违法的,将违法信息封存,这一制度的设计,将开放出一些问题。是否应该将犯罪信息也封存?有人可能会说,犯罪与违法性质不同,犯罪危害极大。事实上,大量犯罪是轻罪。于是就有人说,轻罪记录也应该封存。故意犯罪且是重罪的,恐怕没有人支持将其记录封存,但过失性重罪记录为什么就不能封存呢?以危害大小来决定是否封存记录好像有道理,但到底危害多大的违法犯罪记录应该封存呢?争论起来将无休无止。我们不妨逆向思维问一下:失信人信息是否应该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和被执行人信息。我们可以再追问一个问题:一个人道德上的瑕疵信息是不是也不应该对外讲?答案不需要我说了吧!

支持吸毒记录封存的观点常常基于“容错与救赎”的人道主义考量,这固然体现了有些法律人的温情一面。但法律人的温情不能与其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相悖。尤其是吸毒之类的违法犯罪。吸毒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吸毒者吸毒后人体正常生理生物功能遭受严重损坏,完全戒除可能性很低,一般都需要长期特殊环境监控教育引导。对于吸毒行为,我国法律和政策一贯坚持严厉打击与预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如果封存吸毒记录,将会产生三大弊端:一是吸毒者失去社会环境针对性救赎,极容易陷入再吸毒深渊,对吸毒者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二是对与吸毒者可能发生亲密关系的人不公平、不负责任,特别是与吸毒者发生男女关系、婚姻关系的人,相当于法律上隐瞒了关系对象存在的具有危险性的确定问题,对于非吸毒当事人是极不道德与极不负责任的;三是吸毒者封存记录试点地区已经证明此举会增加吸毒者,与国家禁毒零容忍执法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按此方向发展,必然是美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毒品合法化的邪路,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造成巨大损害。树有长歪的,人也有迷失的时候,这都不要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紧的是,应该光明磊落,坦坦荡荡,坦然面对,诚实对待。《朱子家训》有言“恶恐人知,便是大恶。”老祖宗尚且知道这个道理,今天的中国人难道还不如古人?!可以说,吸毒记录封存制度既不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也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悖,更谈不上符合“第二个结合”。若封存制度设计不当,或在执行中失之过宽,是否可能弱化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在客观上模糊其违法性认知,甚至于与禁毒教育的整体社会目标产生抵牾?这是必须直面和防范的风险。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给予过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在于如何在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防护性与个体的可复归性之间取得精妙的平衡。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其适用范围,充分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影响,并确保其与既有的法律价值体系协调一致。

权利的相互性

有一名学生说:“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一直认为权利的保障是法律的生命力,而当违法记录被封存后,曾经违法的人们(包括吸毒者)在就业上的权利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这无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这可能是受了几十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律界盛行的“权利本位论”的影响。我的回答是,你从权利保障角度封存了违法犯罪信息,保障了这些人的就业权利,有没有想过相对方的知情权,知情权也是权利,要不要保障?还有法学生说,如果不封存这些违法犯罪信息,导致这些人被歧视而找不到工作,将会导致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刑法中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将这个原则用于吸毒记录封存制度与就业保障的关系,那么我看还不如取消法律,因为依据法律判决这些人违法犯罪才是问题的根本,封存违法犯罪记录只是其次,没有了违法犯罪就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了违法犯罪记录,就没有了就业歧视。法律能够因为担心就业时被歧视就容忍违法犯罪吗?!

吸毒记录封存是为了避免就业上的歧视的理由能否成立?核心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当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需要权衡哪一个更加重要,寻找到平衡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私密信息应该以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可能造成损害为基本原则。吸毒被治安处罚,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可以作为私密信息封存起来,那就是将违法行为作为隐私。如果违法犯罪记录都可以封存,这个社会实质上就是在保护违法犯罪。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不要知道将来一起共事的人的信息?如果说一个人的相貌、学历、政治身份和道德上的瑕疵都会成为决定录用工作人员考量的重要因素,为什么要将违法者或者犯罪分子的信息封存起来,让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从种族、地域、容貌、政治身份或学历等等,就业市场上的歧视可谓千姿百态,歧视是常态。社会治理和个人选择中的歧视,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不可一概而论,需要考虑具体情况。我们能否因为就业上的歧视而封存学历信息?我自己就因为第一学历是专科而被学界所歧视,因为是“土鳖”被歧视,因为没有宪法学专业背景被称为“民宪”(“民哲”、“民科”、“民宪”之类都是贬义词)。尽管我是这类歧视的受害者,但我深深理解这类歧视,因为学历通常显示了专业水平,更高的学历意味着更好的专业训练,名校毕业生意味着受到了更好的教育。这些歧视只会让我更加努力提升自己的学历、读更多的外文文献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尊严是自己以实际行动争取过来的,而不是靠别人施舍的。违法人员只有付出更多的努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则可以避免被他人和社会所歧视,甚至于获得他人的尊重。难道一个向善的社会不应该区别对待为国捐躯的英雄、遵纪守法的公民、曾经吸毒等治安类违法人员与曾经杀人放火类犯罪分子吗?难道应该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吗?我们不能主张法律上有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但并不反对倡导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人可以自己身体力行实践。法律需要理性冷峻,但并不反对大爱之人言行一致,身体力行对任何人一视同仁。常言道:法律无情,人间有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治?

公众与法学法律界对于吸毒等治安管理处罚记录封存制度的争论关涉法治中国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问题。

为吸毒等治安记录封存制度辩护的基本上是中国法学界中的权利本位论者。从法理上看,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需要做的只是确认哪个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个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然而,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法学界曾经就“阶级斗争范式”、“权利本位论”和“义务重心论”进行过激烈的辩论。“权利本位论”将权利作为法律的基本或基石范畴,源自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传统而非中国法的传统,“权利本位论”只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巧妙表述而已。令人遗憾的是,“权利本位论”者将“义务重心论”塑造成“义务本位论”,并将之称为体现封建色彩的法律观念。在权利本位论者看来,只有义务本位论和权利本位论两种法治模式,义务本位论是传统的糟粕,权利本位论是现代唯一的法治。在改革开放全面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大背景下,在“阶级斗争范式”、“义务重心论”与“权利本位论”的论争中, “权利本位论”取得了暂时的胜利。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界主要学习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2000年左右,权利本位论在中国法学界取得了主导地位,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的“共识”,有些人以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界的“现代法治共识”来为吸毒等治安管理处罚记录封存辩护就是顺理成章的。争议中的吸毒记录封存并非突如其来。事实上,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宣告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管制、拘役、缓刑)的情况,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无新犯罪记录;累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涉毒等重大犯罪除外,未成年人符合刑期条件的还不受初犯限制。2025年1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在上海、杭州等5城市启动试点,计划2028年全国推行。

十八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1月5日就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其他什么主义”。我们不再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完全对立,但是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应该是吸收了人类一切已有文明成果,是比资本主义更进步的国家形态。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学进入了新时代,决定了新时代中国法学界艰难而光荣的历史使命是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然而,十八大以来,“权利本位论”仍然被有些人当做理论创新进行倡导,这不得不引起中国法学界和全国人民的高度警惕。因为吸毒封存制度正是权利本位论者在“与国际接轨”旗号下的制度选择,吸毒封存制度只是表,权利本位论才是本。

现代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传统、近代与现代分别对应农业文明、工商文明和信息文明,相对应的应然国家形态分别是封建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封建主义法治是传统法治,资本主义法治是近代法治,持续时间比较长,现代法治应该是以社会主义中国实践总结出来的社会主义法治,而非当前在全世界仍然处于主流地位的资本主义法治。法治建立在政治的基础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封建主义的法治建立在封建主义专制政治基础上,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封建主义专制能够有效运转是靠统治者的基本道德来维系的,孔子的名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表达了这种理想。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在私利政治基础上,法律人、政治家与经济人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自私自利的小人,法治的假设是人性恶。资本主义法治将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认为法律是公开的公民的行为规则,而道德只是公民自觉遵守的内心规范。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德性民主政治基础上,与封建主义法治的不同在于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与资本主义法治的不同则在于德性的回归。如果说“义务本位论”是封建主义的法治理论,“权利本位论”是资本主义的法治理论,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应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规国法一体化的法治,弘扬有德性的法治,是道德引导下的法治理论。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政法院校应该“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十九大确立了两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和“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共识。如果说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是形式原则,那么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则是内涵原则。作为内涵原则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的核心在于解决了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要求更严的理论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个领域的先进分子经由其主动提出申请和组织严格考察通过的,党员在申请入党时就接受了更高道德标准的自我约束要求,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高具有正当性。

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富勒假定每个人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相同,然而事实上,每个人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并不完全相同,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也有可能不同,一类人的义务的道德还可能是另一类人的愿望的道德。国家规定所有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也就是义务的道德),这样的法律是国法,同时国家提倡公民遵守道德(也就是愿望的道德),这样的道德可以称为“国德”。国德是公民自愿遵守的,但并不排除其中一类人自我选择必须遵守其中部分国德,此时国德就成为该部分人的法律(所有人的愿望的道德成为了部分人的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就是这样的法律。一般党内法规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愿望的道德,但对党员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党法和党德,党法是所有党员的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党德是党员的愿望的道德,是自愿遵守的;对于一般党员来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愿望的道德,是党德,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是党法。由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从最低的义务的道德到最高的愿望的道德的金字塔结构,越往上愿望的道德性越强,对规范主体的要求越高。

总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有德性的法治。资本主义法治只是近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才是现代法治,建构弘扬道德价值、基于事实和逻辑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法学界的当务之急。(详细论证参见柯华庆《法哲学纲要》结论:中国法学界的守正创新。网络上可以搜索到)

吸毒等治安记录封存制度的争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关乎中国的法治实践,到底是选择惩恶扬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是选择容恶扬私的权利本位论的资本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的忧虑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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