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平与效率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始终遵循的两大基本价值取向。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平正义作为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取向需要得到进一步彰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将持续强化公平正义规范的规制、指引与评价功能,并在此过程中内在地构建着公平正义叙事体系。其中,“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等价值叙事既引领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方向,又为其注入伦理正当性。以市场公平竞争为重心的经济正义叙事、以城乡融合为核心的空间正义叙事、以民生建设为重点的社会正义叙事既是公平正义叙事的主要类型,又是遵循价值叙事的重要改革维度。为了经济正义、空间正义、社会正义等正义类型能够得以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聚焦于关键领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依法长久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了公平正义的焦点叙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叙事体系在推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正义动态均衡的同时,也有效地协调了制度变迁与价值调适的辩证张力。
关键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公平正义 价值叙事 类型叙事 焦点叙事
公平与效率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遵循的两大最基本价值取向。中国式现代化既要追求现代化的一般规律所强调的技术革新与物质增长等工具理性要素,又要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理性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规范性架构。自然,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也应当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引,把改革目标从单纯的经济效率维度跃迁到综合价值维度,在效率范畴中增加公平维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正义的动态均衡,以协调制度变迁与价值调适的辩证张力。公平与效率是一种动态的、具体的历史关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公平正义作为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取向需要更加凸显,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调适持续深化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将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评价体系,接受公平正义规范体系的规约、指引和评价,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坚守。概言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内蕴公平正义叙事体系。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尝试阐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公平正义叙事体系的深度耦合关系,从价值叙事、类型叙事和焦点叙事三个层面加以分述,以推进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认识。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价值叙事
从一定意义上讲,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对改革的价值评价取决于其所体现的改革精神。回顾中国改革开放史,可以清楚地发现,随着改革理念的越发成熟,将公平正义内化为价值自觉的主线越发清晰,强调既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效率优先的导向推动了经济快速增长,但城乡差距、收入分化等问题也逐渐显现,为此,改革的价值评价开始转向强化公平正义,协同推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水平,实现效率与正义的双重跃升。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把公平正义从抽象理念逐渐转化为具体政策,从发展伴随问题上升为改革核心价值,既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又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凝聚了共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公平正义精神越发凸显,改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才能得以保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加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力求在“制度创新—公平正义增量”之间实现正向循环。从公平正义的视角看《决定》,存在根本价值、核心价值、重要价值三个层面的价值叙事,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注入伦理正当性,将公平正义持续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供给,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治理新形态。
(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根本价值叙事
《决定》的第一部分在谈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时,再次强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出发点往往是指行动的起点,落脚点往往是指行动的目标和归宿,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既是制度变迁的伦理起点,亦是改革成效的重要检验标准。可见,“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叙事表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将公平正义视为设计合理的制度、评价和改善现有制度的根本价值遵循,其意义不在于构建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而是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促进社会公正或减少不公正。诸如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代财政制度转型、户籍制度改革等具体改革举措,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承诺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韧性,将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人民群众获得感,使价值理性真正嵌入国家治理的“毛细血管”,从而实现从经济学叙事到政治哲学叙事的转向。
如何既破除传统计划经济平均主义的桎梏,又规避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分配极化风险,这一直是改革的重要课题。解决这一课题关键在于通过市场经济工具理性与社会主义价值理性的创造性结合,在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提升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事实上,有效率的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对“改革合法性”与“发展正当性”进行双重确证。换言之,就是对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深层价值逻辑的公平正义和作为公平正义实践哲学的全面深化改革展开双重规定。进入新时代,在对现代化进程中效率与公平辩证关系的理论自觉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叙事已经超越最初的“事后补偿”,从“先富带动后富”的历时性补偿转向“共建共享”的共时性协同深化。可以说,公平正义已经嵌入社会发展进程之中并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核心标尺。不仅如此,公平正义的内涵随着改革的深入已经从物质分配扩展至权利保障、机会均等、生态权益等多维领域。总之,“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价值叙事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把制度创新与公平正义紧密关联,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竞争原则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程序正义保障,从乡村振兴战略的空间正义重塑到碳达峰碳中和的代际公平考量,均印证了这一点。
为了更深入理解“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根本价值叙事,我们可以把公平正义理解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锚”与“调节器”。“价值锚”是指公平正义可以规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边界以提供价值引领,“调节器”是指公平正义可以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动态平衡以提供机制保障,二者均强调改革进程中价值导向与制度调适的辩证统一。作为“价值锚”,公平正义能够规范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坐标,判断社会变革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依据社会主义原则和共同富裕目标设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伦理底线,确保改革不偏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价值主轴。作为“调节器”,公平正义有助于调节改革举措的动态平衡,通过制度正义实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创新与传承的有机统一。诸如协调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分配制度体系,既激发市场活力又防范贫富分化,确保改革成果的普惠共享;等等。
(二)“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核心价值叙事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又是增强社会整合程度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思想在改革开放伊始就存在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共享发展”上升到国家发展理念的高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现代化建设、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一。《决定》提出,“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等等,这些表述实际上都是围绕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展开的叙事,倡导的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随着社会发展使尊严得到保障、潜能得到开发、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生活水平不断得以提高。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分配问题始终是检验社会文明程度的核心标尺。效率优先的发展模式虽积累起雄厚物质基础,却也存在区域失衡、收入分化等结构性矛盾,因此,如何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发展范式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命题。解决好发展成果的公平惠及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包容性发展范式所必须涵盖的,它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就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要素配置的效率优势,又要通过税收调节、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遏制资本收益率高于劳动报酬率的马太效应,避免“无发展的增长”,使发展成果的分配回归劳动者主体地位。
“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核心价值叙事实质是现代化成果向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转向,是发展伦理从效率本位向人本价值复归的叙事。“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仅是经济效率的伦理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必然体现。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在《21世纪资本论》中运用大量翔实的历史数据描述了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财富及其分配不平等所引发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矛盾的历史,并指出“资本收益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明显而细小的差距,将在长期内对社会不平等的结构和演变产生强大而不稳定的影响”。这警示我们,现代化建设成果的公平分配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运用分配正义的历史辩证法,构建起坚实有力的制度性保障体系。尤其要着力打造一套既能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又能切实促进公平正义的分配体系。通过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社会保障网络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承认要素贡献存在差异性的基础上,确保不同社会群体都能公平地共享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红利。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制度正义水平主要依赖于分配正义的实现程度,其中政府作为制度性主体,建构多维度的政策矩阵以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代偿性均衡尤为关键,而重中之重就是三次分配的价值取向。《决定》强调在初次分配中通过产权制度优化与要素市场化改革,确保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报酬分配的帕累托改进,既要保持激励相容的创新动能,又要防范市场达尔文主义导致的分配失衡。再分配体系彰显国家理性的矫正功能,《决定》主要通过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差距,依托税收制度的累进性设计与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功能,推进社会财富的纵向公平。第三次分配则指向社会资本的道德自觉,《决定》倡导通过慈善税收激励、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与文化伦理重构,培育“财富反哺”的社会生态系统。《决定》还通过完善三大支撑体系来促进现代化建设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包括构建全周期就业质量提升机制,推进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创新;健全普惠型社会保障网络,织就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安全网;推进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消解公共产品供给的马太效应。总之,《决定》深刻内蕴“包容性增长、共享型治理、公平正义”一体化的改革设计理念,以及通过制度创新将发展红利转化为全民福祉的价值追求。
(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重要价值叙事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公平正义,社会主体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是重要保障。公平正义问题与平等问题紧密关联,各种平等观念在正义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当代社会,最流行、最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平等,正如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言,“近代受到支持和拥护的每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规范理论,都要求在某些事物上实现平等,这些事物是该理论所重视的内容”。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理想,主张人类社会应该被看作平等者的合作体系,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社会应当公平分配发展机会。虽然多数人都赞成平等,但在“什么的平等”上却有着不少分歧。《决定》不仅内蕴对平等的价值追求,而且在“什么的平等”问题上更加强调“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也即恩格斯曾强调的“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价值叙事在平等观谱系中属于“权利平等”或“公正的平等”,强调主体具有不受他人或政府干预而能自由从事正当行为的资格。当然,《决定》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叙事并非抽象的权利宣言,而是聚焦于“经济发展权”。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同体理想,实质上是将平等从法权范畴提升至存在论维度,它要求通过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消除阶级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与“物的依赖性”,使每一个个体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
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平等参与改革并在改革中获得平等发展权利,愈发成为市场主体和个人的追求,并强化了改革的活力和动力。“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其实现程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维度的现代化进程。当“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原则深度嵌入国家治理各环节时,治理效能将会突破单纯技术优化的局限,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中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质性跃升。因此,《决定》把平等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民主法治等多个领域,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革保证每个人在深化改革中都能实现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例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等。
民众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也能够有效破除传统发展模式中形成的结构性壁垒,为多元主体参与现代化进程提供制度性通道。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平等参与机制通过消除市场准入歧视、优化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人力资本积累与技术创新扩散,进而形成全要素生产率的系统性提升。以往的改革经验表明,排斥特定群体参与的经济体系都会造成资源错配与效率损失,而包容性增长模式则能释放被压抑的发展潜能。对于社会发展而言,通过建立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和机会均等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能够有效缓解代际贫困传递、降低阶层固化风险。当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发展权均能获得制度性保障时,社会冲突所蕴含的内在张力将得以消解,集体行动达成的共识基础也将得以进一步巩固,进而推动社会流动形成一种动态平衡。
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类型叙事
公平正义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和综合性观念,往往着眼于宏观领域,关乎社会整体考量下的制度安排与利益分配,但为了更深入剖析公平正义的内涵,我们常常需要对其进行分类阐释。诸如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补偿的或纠正的正义、交换的或互惠的正义”等类型,也有学者依据不同的领域把正义进一步细化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空间正义、数字正义等类别。聚焦于《决定》文本,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叙事主要指向三种类型,即经济正义、空间正义和社会正义。
(一)以市场公平竞争为重心的经济正义叙事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因为只有围绕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达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等目标,才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形态,“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需要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之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那样,“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可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积极推进经济正义是构建效率与公平共生的重要价值原则,是开拓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也是物质文明与制度文明协同演进的重要体现。
当前,经济正义的重心在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者“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而公平竞争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其有效构建与实施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程度、定型水平的核心标志。市场竞争只有建立在产权明晰、规则统一、监管有力的制度环境基础之上,才能够有效地发挥协调分散知识、激发创新活力的作用。只有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公平竞争制度,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更好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换言之,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助于防止经济活动中“赢家通吃”,并能把优势扩大到各个方面。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通过价格机制改革、市场主体培育、市场准入放宽等制度创新,逐步构建起“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现代市场体系。几十年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就越凸显。但如何把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全面嵌入改革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从“工具性运用”向“制度性构建”转向,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因此,《决定》强调,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必须建立在对产权保护、契约执行的制度保障之上,而公平竞争正是这种制度安排的基本要求,没有公平竞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会落空,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包含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一核心要素。反过来讲,公平竞争机制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只有通过消除行政垄断、市场分割等非竞争性因素,才能实现价格信号的准确传导,使资源配置真正达到帕累托改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公平竞争原则,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要素获取、市场准入方面获得平等地位,公平竞争环境能够激发熊彼特所提出的“创造性破坏”效应,使市场活力与技术创新形成正向循环。中国若要实现从追赶型增长向创新型发展的范式转换,必须构建更高质量的竞争秩序。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范因竞争机制缺失而引发的创新动力衰竭问题,以及既得利益集团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的阻碍。这就需要建立使市场有效运作的法治框架,让公平竞争机制居于枢纽地位,以达到市场效率与社会正义的辩证统一。市场经济的道德合法性不仅体现为效率提升,更体现在为每个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所以政府的恰当角色不是替代市场,而是通过制度供给培育竞争生态。当前中国推进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正是这一理论逻辑的实践展开。诸如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力破除各类隐性壁垒;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这些制度创新实质是在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范式。除此之外,《决定》还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性改革,着力构建生产资料社会化与市场配置效率相统一的实践形态,从而打破传统市场经济中“形式正义”的虚幻性,使经济正义获得稳固的生产关系支撑。《决定》再次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标志着经济正义的构建进入更高阶段,它涉及平衡市场激励与社会保护、协调个人奋斗与集体福祉、统筹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等重大课题。
(二)以城乡融合为核心的空间正义叙事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须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为此,《决定》专门提出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改革举措,以超越传统现代化理论中“城市吞噬乡村”的单向度发展模式,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深层互动中,将土地、人口、资本等要素的流动转化为社会正义的生产机制,构建起新型空间正义秩序,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空间正义问题一直是现代性困境之一。《决定》首先通过生产关系的空间性重构推动空间正义的实现,借助土地“三权分置”等改革措施,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与城市居住权实现制度性衔接,从而消解了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空间等级制度,在物理空间位移的动态过程中实现了社会关系的空间再生产。这样,农民工群体在城乡之间实现“双重在场”,使流动空间成为权利再生产的载体。同时,通过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并运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推动乡村空间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场域转向技术创新的试验田,以此提升农村劳动空间的价值维度。其次,《决定》提出通过要素流动的动态平衡促进空间正义的实现。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表面上是土地要素的盘活,深层是空间价值的重新发现,通过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度设计,使空间增殖转化为农民的发展能力,从而提升农村空间的经济价值。另外,通过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改革,构建城乡之间“空间置换”的有效机制,可以让不同空间形态蕴含的价值得到相互确认与合理补偿。《决定》也非常重视空间治理正义尺度的重构。如户籍制度改革剥离附着在空间身份上的福利差异,可以将公民权利从属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农民工可以带着土地权益融入城市,将城镇化过程中的空间剥夺转化为权利累积。
可见,《决定》通过土地制度的弹性设计、要素流动的机制创新、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变革等举措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空间正义的实现。展望未来,我们还可以借助技术赋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发挥数字技术所具有的强大空间穿透力,构建起超越地理阻隔的价值共同体。如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技术的普及,在虚拟空间中重构公共服务的地理边界,通过虚实交融创造新型空间正义形态。
(三)以民生建设为重点的社会正义叙事
社会正义构建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正义与人的发展权实现的制度表达。《决定》将民生问题的制度化构建置于现代化进程的核心场域,以消除结构性贫困为逻辑起点,通过制度性改革重构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正义范式。总体而言,《决定》对于社会正义的制度构建呈现为动态的层级递进系统,在基础层通过基础性民生制度安排实现生存权的普遍保障,确立社会正义的底线伦理;在中间层借助发展型民生政策工具促进可行能力的平等提升,构建机会正义的实现机制;在顶层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生活质量的整体跃升,达成代际正义的动态平衡。这种复合型制度体系在实践层面呈现出从生存保障到发展赋能、从形式平等到实质正义的演进逻辑。
分配正义是民生保障的基础维度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构成。《决定》强调通过劳动报酬占比提升机制和要素市场化改革,着力破解资本主导型分配的异化倾向,在初次分配环节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要素确权体系的协同构建;以税收调节和社会保障为核心工具,借助累进税制改革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在再分配系统形成财富收入的补偿通道;通过公益慈善的制度化发展,在第三次分配环节激活社会资本参与分配正义建构的治理效能。社会机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就业生态的系统性重构。针对结构性就业困境,《决定》强调通过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与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等措施,消除可行能力差异,以回应“能力平等”的正义诉求。与此同时,积极规范新就业形态,通过创新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深刻变革对传统就业正义观念带来的挑战。社会保障体系的正义性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础,《决定》强调推进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与社保关系跨区域转移的突破性制度改革,同步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并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同时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一系列举措实质是在保障水平提升与服务效能优化中实现社会正义升级。居住正义与健康正义的制度建构具有特殊治理价值。《决定》推出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创新,通过保障性住房供给机制与市场化调节工具的有机配合,在空间资源配置层面破解居住权异化的现代性困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公共卫生体系强化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有助于实现医疗资源分配正义。总之,通过民生保障制度的系统性改革保持对社会结构变迁的适应性,在保障底线民生、促进机会公平、调节代际差异的多重维度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成为可感知、可参与、可共享的社会实践。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焦点叙事
要“抓住重点,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突出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改革,突出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凸显改革引领作用”。《决定》是能够对改革起全局性、引领性作用的文件,必须更加突出重点,不能搞成各方面具体工作举措的拼盘,所呈现的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性框架,而不是政策工具的简单叠加。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围绕关键领域的制度创新形成牵引效应,从而解决制度供给碎片化与改革系统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这也决定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实践的叙事逻辑是以问题为导向,聚焦于影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展开的,而非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全面铺陈。概括而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的焦点叙事主要关注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
(一)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当前中国市场结构呈现多维复合特征,在所有制结构层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竞合关系进入深度调整期;在规模结构层面,超大规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生态位分化加剧;在业态结构层面,平台经济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催生出新型竞争范式;等等。这种市场形态的复杂演进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平竞争的内涵也从单一的市场监管价值维度升级为涵盖产权保护、“激励相容”机制、“进出自由机制”、资源均衡配置等环节的全链条制度价值体系。《决定》主要通过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等措施,提升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其目的在于,将公平竞争审查等改革措施深度嵌入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制定流程之中,有效降低要素流动的制度性壁垒,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寻得最优解。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是中国推动市场化改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2016年,中国开始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开始施行。公平竞争审查直面行政权力与市场边界重构这一关键问题,核心是约束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杜绝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政策出台。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是否对特定市场主体存在歧视性对待、是否越位干预市场价格的形成或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其目的是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打破市场分割和区域壁垒、防止产业政策扭曲市场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这能有效推动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转变。
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是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关键举措。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明确产权归属并依法保护,才能消除企业家对财产安全的担忧,鼓励其进行长期资本投入和技术创新,因此完善产权制度可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激发长期投资,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动资源依据效率而非所有制分配,对于破除所有制歧视、打破“身份标签”、优化资源配置至关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权制度从初步确立产权激励,到《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产权改革不断“破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开始进入了深化进程,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有恒产者有恒心”,2020年《民法典》将产权保护提升至新高度。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改革,中国正逐步构建“权利平等、规则统一、预期稳定”的产权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决定》基于“三个着眼于”“三个着眼于”指着眼于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着眼于公平公正参加市场竞争、着眼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战略高度,提出要进一步破除体制惯性,深化所有制改革。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破除各类不合理障碍和隐性壁垒,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保障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同时完善数据产权、知识产权等新型权益保护制度。
(二)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本质上是一场生产关系变革,需超越“城市偏向”发展范式,通过制度重构实现“以城带乡”向“城乡融合”的模式转换。《决定》站在“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的高度提出,通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路径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对于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有利于打破传统二元经济结构,通过城乡技术扩散和人力资本积累缩小城乡知识溢出差距,减少农村资源错配,推动乡村经济内生增长,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城乡经济效率与资源配置优化。其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举措,城乡要素交换不平等是机会不平等的体现,借助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这一制度重构保障农村发展权,平衡空间资源分配,能够消解农村土地增值收益被城市垄断、农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等问题。最后,有助于推动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与系统韧性,城乡作为子系统需通过要素互补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而如果农村资源净流出,必然导致乡村生态功能退化,这就需要通过要素平等交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而带动城乡共生。
不可否认,当前城乡要素实现平等交换还存在一定的制度性壁垒。在产权制度方面,农村土地资源丰富但无法变现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户籍制度方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充分自由流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所需的成本分担机制缺位,衍生“半城市化”问题。这些制度性壁垒需要通过制度性变革加以突破,为此《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同时探索水权、林权等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将农村生态价值纳入要素交换体系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社会资本也影响着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当下,农村面临人力资本匮乏的困境,教育、医疗资源短缺容易陷入“能力贫困陷阱”。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也会削弱农村的集体行动能力和组织化表达,再加上城乡之间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导致要素匹配低效,这些都严重削弱了农村要素流动主体能力。相反,城市拥有完善的商会、行业协会等正式组织,城市精英占据商业、金融网络的关键节点,容易形成“结构性垄断”局面。因此,《决定》提出要着力培育农村新型社会资本,带动城乡社会资本深度融合,同时弥合“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能够平等享有数字化服务。我们也不要忽视在农村还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如由于城市资本过度集聚从而推高农村要素使用成本,出现农村要素回报率被压低、要素价格扭曲的现象,这既与历史因素相关,如长期以来政策资源向城市倾斜所形成的资本“虹吸效应”,导致农村资本供给不足,也与近些年部分城市资本打着乡村振兴的旗号进行“资本圈地”,推高土地租金成本有关。为此,《决定》提出通过构建“政府规制、市场调节、社会参与”三维综合治理体系等,重构“资本—乡村”关系,既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又要激活农村要素价值。
(三)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决定》提出一系列“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改革举措,并强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本质上是通过制度性保障重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可感知的实践形态。这种民生建设模式所蕴含的正义逻辑,既包含对弱势群体生存境遇的制度性关怀,也包含通过公共资源再分配促进社会阶层良性互动的深层考量,最终指向的是社会公平正义水平的提升。
普惠性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平的诠释,其主要指向通过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全面覆盖,打破传统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地域壁垒与身份区隔,使发展成果共享不再受制于地域经济水平或个体禀赋差异,从而在起点上构筑起机会均等的制度平台。如《决定》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等,就是落实上述价值追求的具体改革举措。基础性民生建设作为社会正义的基石,主要是通过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物质载体,形成支撑社会流动的基础性骨架,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发展成果转化为普惠性公共产品,从而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发展能力进行系统性培育。中国在超大规模人口与不平衡发展格局中推进现代化,其特殊性在于必须直面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落差与代际流动阻滞等多重张力,而基础性民生建设正是破解这些结构性矛盾的重要物质基础。基础性民生工程通过公共资源的战略性配置,能够使教育、医疗、住房等基础领域回归其作为人类再生产必需品的本质属性,通过构建底线公平机制,为每个社会成员铺设抵御风险、向上攀登的阶梯,这样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可感知的生活现实。兜底性民生建设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保障,如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群体救助等制度设计构建人道主义的防护网。《决定》提出的“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等,实质是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关键举措,这些举措能够保证社会成员在遭遇系统性风险或个体困境时,仍能保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也是应对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差异的关键举措。我们知道,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制约中国社会资源的均衡配置,《决定》以国家治理的伦理自觉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社会权利转化为可触达的公共产品,目的是打破传统资源配置“中心—边缘”的依附关系,通过标准化的公共服务网络重塑社会成员的权利图谱。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明确的目标,那就是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决定》提出要聚焦破解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改革,以强化服务供给层面的标准统一。如何打破城乡、职业、户籍分割,推进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全国统筹,并建立统一的待遇调整机制,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所着力解决的问题。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城乡一体化布局的核心在于破除身份壁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政府责任,关键在于通过有力举措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重点解决新市民、农民工、灵活就业者等群体的社会保障覆盖问题,以缩小城乡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差距。当偏远乡村的学童与城市学生共享数字教育资源,当跨省医保结算消弭异地就医的行政壁垒,公共服务便能够从身份依附转向平等权利的确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化供给就可能将个体从“环境决定论”中解放出来。这样,借助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前景不再被出生地的经济水平预先限定,偏远山区群众的生存质量不再因地理距离而系统性折损,社会成员的发展能力就有可能摆脱原生环境的结构性束缚,不再被地域禀赋所限制,社会阶层公平流动才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叙事体系所表明的是,公平正义作为重要的伦理观念,是引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道义力量,也是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变革的价值准则。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公平正义叙事也一定会加深人们对于中国式现代化本质内涵的理解,推进现代化观念体系的重塑,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新文明意蕴。
魏传光,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第9期
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1&ZD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3JNLH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