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评辨:过去、现在与未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61 次 更新时间:2024-03-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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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许多学科而言,方法论的重要性往往超出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工具意义。对此,有一个常见的学术现象可以证明,即对于同一问题的研究,如果采取不同方法往往会得出不同结论。在此方面,即使是追求确定性与可靠性的法学,包括宪法学,亦概莫例外。

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宪法学曾一度处在与国际宪法学界相互隔绝的封闭状态。所幸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观的指引下,近年来大抵也达至“社会科学的宪法学”阶段。然而,中国宪法学似乎又矫枉过正,过于强调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定性,仅仅致力于探究围绕宪法规范而展开的社会现象,而不屑于细致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本身。值得欣慰的是,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者们开始反思上述问题,并认识到宪法学回归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立场的重要性。饶有趣味的是,在此过程中我国宪法学界还出现了一种多元研究方法或曰学派的对峙态势,其相互激荡与砥砺也形成了一番学术气象。

过去:“方法论的觉醒”

在2015年之前,关于宪法方法论的讨论较多。当时宪法学界意识到宪法学的研究需要“方法论的觉醒”,认为对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论必须有清晰的认识,要在赓续老一辈宪法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出发。尤其是受到2010年有关“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对话与激辩的刺激,很多年轻学者成为宪法学方法论的“发烧友”。

对此,不少同仁也提出疑问:我们宪法学者,特别是年轻学者,在尚未充分累积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就大谈方法论,这是否为时尚早?方法论之谈是否已然过剩?此外,围绕着应如何讨论方法论的问题也引起了颇大争议,用方法论替代宪法学其他主体知识的研究进路是否存在也成为一个问题。这使人想起德国现代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每一门有病的科学都耽于方法论的讨论。于是,宪法学界形成了一个主导性意见:关于方法论的大规模讨论应该暂时搁置。为此,大致从2015年开始,中国宪法学界便进入一个“方法论的退烧”阶段。

直至当下,“方法论的退烧”已经久矣,笔者觉得应该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方法论的重温”。因为,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始终无法绕开方法论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已成为新时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其中,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在方法论上是否有必要、在知识论上是否有可能,以及如果有必要、也有可能,那我们该怎么做,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的思考与讨论。只有在方法论问题上有比较清晰的认知并达成基本共识,我们才能更好地面对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推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未来发展。

现在:方法论多元激荡

尽管当今宪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处于“退烧”阶段,但强制性的“降温”措施并没有完全终结宪法学界对此的思考。有关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研讨可谓暗流涌动,在整体上形成了多元化的“风景图”。其一,政治宪法学支持者群体内部分化,但政治宪法学的研究本身依然存在,且有一定的拥趸。其二,社科法学沛然兴起,且有颇多支持者。其三,传统的政治教义宪法学依然具有生命力,特别是“马工程”《宪法学》教材的推出,在相当程度上赓续了传统政治教义宪法学的叙述。其四,由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合力形成的规范主义宪法学获得颇多学者支持,并在当今中国宪法的具体实践中进一步获得生机,基本上居于主流地位。这种方法论多元并立的景象并非坏事,有助于相互砥砺,共同推动宪法学的学术发展。

笔者仍然支持规范主义的研究方法,认为它应是当今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重点方向。当然,在坚持自己立场的前提下,我们也应该尊重其他研究方法的存在与争鸣,至少不排斥其兴起,剥夺其生存权。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些方法本身都未臻于完善,都存在其自身的“阿喀琉斯之踵”。首先是政治宪法学,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政治宪法学庶几不把宪法规范看作政治准据,或曰政治实践应该遵循的基准,而仅仅单纯地将其看作政治的结果,即所谓“政治的晚礼服”。更有进者,它具有施米特式的例外主义倾向,坚持从“紧急状态”这个角度认识与把握宪法现象,解读和处理规范性问题,而且比施米特更加极端。当然,这一派学者目前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分化,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已然与以陈端洪教授为代表的“纯正”的政治宪法学割席而坐,但在单纯地将政治现象或政治思想作为宪法的本源性要素这一点上,则殊途同归。

第二,政治宪法学混淆了“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与“研究方法的政治性”之间的关系,倾向于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应对研究对象的政治性,认为正因为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本身具有政治性,所以也必须以政治性的研究方法研究宪法。这在方法论上成功地保持了一种顺应政治现实的政治立场,却根本没有领悟到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精义。如果这一底层逻辑能够成立,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学就不复存在,整个法学学科乃至人类的法治文明都可以完全取消。

第三,更根本的问题是,政治宪法学把事实与规范(或价值)的二分结构模糊化了。笔者在2001年初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中曾提出一个判断:20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混淆了事实与规范(或价值)之间的关系,存在直接从宪法规范中推导出事实命题,或者直接从事实命题中推导出规范命题的根本错误。这即使在新康德主义看来也是完全荒谬的,连从新黑格尔主义阵营出身的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也在其《法学方法论》中主张,将事实与规范严格分开乃是法学思考的一个基本前提。而当今中国的政治宪法学却在这一点上误入了歧途。

其次是社科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研究,其作为一种研究进路当然也很重要,甚至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某种“新天下耳目,弄笔者始知自振”的革新意义,但它同样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社科法学说到底,就是借鉴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规范性问题。如所周知,从近代开始,西方有相当多的学者将这种科学方法引进到社科领域,其中也促成了法社会学这样的学科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宪法学也属于社科法学的范畴,只不过如前所述,当今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本身就具有“例外主义”倾向,而且比施米特的政治宪法学更具有极端的色彩与偏向。而当下国内一般意义上的社科法学的宪法学研究,总体上也是将宪法设定为一种外在于认识主体的社会现象,而基本上忽略了主体间性以及主体在先验性的维度上对所谓客体所赋予的复杂意义,通过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尤其是经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观察、描述、分析与判断。这一类别的研究主要倾向于探究事实命题,而非规范性命题,但究竟还是离不开规范性命题,这就面临这样的悖论:一旦离开规范性命题,社科法学便难以独立地进行有关事实命题的判断与评价,甚至有可能失去作为客观分析之必要依据的各种含有规范性指向的理论前提;而一旦直接地、无媒介地从事实命题中推演出规范性命题,则又很快滑入新康德主义所指摘的那种方法论困境。

第二,受到科学方法的影响,社科法学重视经验性的实证研究,其中有一部分社科法学研究的确能开展田野调查或问卷测试,又或采用定量分析,在研究方法的操作上可谓别开生面,以至“新天下耳目”。但真正的社会实证研究自有一套严密的、标准的方法系统及具体操作模型,当今中国社科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研究是否得到其真传,又或是否运用得当,尚有待检视。尤其是在错综复杂的政治环境和社会背景之下,社科法学的定量分析还可能遭遇一种窘况,即研究者所获取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资料,是否具有真确性或可信性,亦不得而知。

第三,包括社科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研究,如今正遭遇一个重要的挑战,即对科学主义或曰科学至上主义的怀疑与反思。目前,后者已然成为一种思想的激流。尤尔根·哈贝马斯在《认识与兴趣》一书中,就对客观主义作出了一个非常经典的批判。他指出,客观主义为科学虚构了一个按照规律运行的自在存在的事实世界,并由此掩盖了这些事实的先验结构。其实从康德开始,西方哲学家就开始认识到,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只是我们能够认识到的世界。这就为引入了科学主义或者说所谓的科学方法的人文社科研究敲响了警钟。应该看到,在面对法律规范这样的研究对象时,以真理符合论为基础的科学方法是否真的可以认识与解决规范性问题,是相当可疑的。正因如此,社科法学应该谦抑一些,尤其是它所研究的“事实”现象可能还不是事实,其所面对的规范性问题仍然存在价值判断的主观性问题,因此也仍然存在价值判断的正当化难题。为此,社科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对于自身在方法论上的有效性限度也应该有所认识、有所省思,不能凭借自己研究方法的所谓科学性来傲视其他方法,贬损或排斥规范主义的研究。

未来:构建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当然,规范主义宪法学对于自身的研究方法,包括宪法解释学方法,也同样需要深入的反思。现在不少学者纷纷使用这种方法,但事实上还有很多前提性学术工作没有完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当下中国整个规范主义宪法学还处于“哺乳期”阶段,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从学术本身或者宪法学内部的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我们确乎也有必要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我们似乎完成了这一任务,但似乎又没有完成。韩大元教授前几年曾经筹划了一个重要的科研项目,准备对中国现行宪法进行全面的评注,但这个计划实施不久后便搁置了,迄今已有一段时间。或许,只有类似这种的学术工作成功完成之时,才有可能说我们宪法学初步具备了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包括许多宪法学教材在内,都很难说已经完全构建了真正有自主性的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宪法学是有祖国的。”在成熟法治国家,宪法学的研究与教学基本都是本土化的。然而我们迄今却把教义学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外国宪法学全部混在一块来讲解,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当然,这跟研究对象本身的一些现状不无关系。我们想讲好中国的宪法故事,既需要在方法论层面持续创新,也需要在制度层面为相关研究提供基础条件。然而,无论如何,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使命,客观上已然落在我们这一代中国宪法学学者的肩上。职是之故,重温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及其重要性,就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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