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淇斌:清末民初杭州平桥采石场租约交涉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37 次 更新时间:2025-08-15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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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淇斌  

摘要:杭州平桥采石场是上海工部局最大、历时最久的石料来源地。清末,上海工部局多次实地调查杭州平桥采石场,与杭州府达成以物易物的租赁合约。上海工部局利用路政规模、开采技术和资金等优势,从平桥采石场获取大量石材,且有盈余向法租界兜售;杭州府仅能从实物租金中获取少部分石材。由于杭州平桥采石场效益日增,工部局对采石场的依赖性更强,续签租约意愿也愈发强烈。辛亥鼎革之际,浙江政局动荡不安,民族主义运动迭起,工部局迫切希望能够与新政府续约,但双方缺乏信任,续约被迫多次搁置。迨浙江政局初定,上海工部局与杭州府方才续签新约,维持以物易物的租赁关系。杭州平桥采石场既是西方隐蔽殖民利益扩张的体现,也是上海工部局路政发展的重要根由。

关键词:上海工部局;杭州平桥采石场;法租界;杭州府

清末民初,西方列强在华掠夺方式愈加隐蔽,上海公共租界成为西方特权凝聚和伸展的重要场域。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存续近百年,既因其利用不平等条约,构筑殖民自治特权;亦因其隐蔽殖民手段,利用资金、技术和市政治理等优势,收拢资源,使经营收益最大化,凸显其公共品供给的“自由市场特征”,推进市政建设,缓解华洋矛盾。自1897年起,杭州平桥采石场稳定地为上海工部局提供石料三十余年,既有效缓解了上海公共租界道路养护中的华洋矛盾,又使上海公共租界以租约形式向外扩散殖民影响,获取巨额收益。

目前学界对杭州平桥采石场和上海工部局石料来源未有专门研究,仅在研究上海公共租界路政时,略有提及工部局铺路材料由花岗碎石取代碎砖,并未论述铺路石料源自何方及其获取办法。有研究提及“杭州以西山中有建筑石料,平桥采石场位于该处,供应石料给上海公共租界”,但无进一步阐释。学界对上海租界华洋经济互动的研究,亦主要聚焦于其背后的华洋政治博弈过程,考察经济斗争中的民族因素及其中所反映的上海错综复杂的中外关系和华洋矛盾;有研究认为:“由于华界、租界在行政、外交方面体制的不同,也由于民族主义的因素,晚清上海政治运作具有其他城市所难以相比的特点,往往是经济问题政治化,行政问题外交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相关研究成果鲜有以上海租界市政为代表的西方殖民势力向外汲取资源的隐蔽路径的探讨。平桥采石场租约是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以合作互补为名,获取殖民收益的实例,其持续性值得深入探究。

一、平桥采石场租约初定

上海开埠之初,“道路泥泞,又深又粘,新来乍到的,不小心陷进去,还会拔了脚,丢了鞋”。上海租界道路养护和修筑等公共工程几乎与租界设立同时开始。1846年,上海英租界成立道路码头委员会,主要负责平整租界道路和修建卸货码头。1854年,上海英租界工部局成立,负责“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等。在工部局财政支出结构中,这种“工务支出长期处于最主要的一项”,多数年份可占总支出的30%~40%,其中又以花岗碎石、碎石片和沙子等原料采购居多。1860年,工部局任命捕房巡官沃特斯(Waters)为专职道路检查员,负责租界内道路修整;又于1863年聘克拉克(J.Clark)为土木工程师,全面负责租界内的路政建设。由于工务支出数目较大,工程师签订2500两以上的合约,都应定期向董事会提出申请,方能进行。

19世纪60年代,客货两用的独轮车开始在上海公共租界内广泛使用。独轮车载重量大,传统泥路和碎砖路难以承受,上海工部局遂购买香港碎石和吴淞海滩圆卵石铺路。19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增辟和延长租界道路被工部局视为路政建设的首要目标,相继发展静安寺路、吴路、愚园路和杨树浦路等,并于1890年快速推进虹口扩展计划,是年底,筑路已长达20公里。《马关条约》签订后,上海公共租界厂房大量发展,上海工部局以人口剧增为由,开始谋划越界筑路,上海公共租界路政进入“丕变阶段”。随着上海公共租界货运日繁,界内独轮车也迅速增加,以致上海工部局每年修复道路的费用高达白银10万两,“小车的增多与路面保养成为尖锐的矛盾”。上海工部局为弥补财政之不足和限制独轮车数量,大幅度提高小车执照捐,引发1888年和1897年的小车工人抗捐斗争。

上海工部局虽通过提高运费、补贴捐费和镇压等手段平息了小车工人的抗捐斗争,但“车多地毁”的矛盾仍未根本解决。为缓解矛盾,扩展租界道路,寻找质优价廉的铺路碎石成为上海工部局解决问题的关键。1896年6月,上海工部局工务处斯图尔特(A.J.Stewart)在杭州及其附近地区寻找筑路材料,并向董事会汇报在杭州仁和县(今余杭区)平桥发现了质地较高的石料,建议董事会在杭州租下此石料场。上海工部局在购置新石料前,曾前往周边村镇遍寻碎砖铺路,但因碎砖供需紧张,当地商行垄断,工部局出价低,以致始终无法获得碎砖材料,租界内住户又急需碎石填补凹凸不平的路面。上海工部局遂于7月再派工程师梅恩(C.Mayne)和门特尔(D.Brand)前往杭州考察,并预拨1000两白银,拟与协记商行抢购平桥采石场的优质石料。

为顺利租下杭州平桥采石场,工部局工务处斯图尔特再次前往石山参观,得知乡民愿在杭州府的许可下出租石矿及其周边地皮供上海工部局开采,工部局总董施高塔(J.L.Scott)随即与领袖领事商议,函请上海道台黄祖络办理。经黄祖络斡旋,杭州府答应与上海工部局签订三年租约,“在此期内工部局可自由开采并运出石料,条件是工部局免费供应杭州府一定数量的石块和下水管道等物,在签约3个月之内发交其中之半数,其余的在6个月之内交付。此数之外杭州府所需石块和下水管道则按成本价格供应”。双方谈判期间,上海工部局还曾与黄祖络协商承租佘山采石场,但被松江府以破坏风水为由拒绝。上海工部局只能寄希望于平桥采石场租约的顺利签订。

1897年3月,经英国驻杭州领事布里斯托(H.H.Bristow)和传教士梅滕更(D.D.Main)的牵线,上海工部局与杭州府仁和县知县伍桂生正式签订为期三年的平桥采石场租约。租约规定,上海工部局需免费向杭州府提供二寸和七分五碎石3000吨,九寸洋泥管2000条,六寸泥管1000条,四寸泥管250条,小管100条,四寸、五寸、六寸、九寸尖头管各50条,接管物料100件,自租约签订起三个月内交付一半,其余六个月内交清,若杭州府仍另需石子,上海工部局应按成本价供应;但杭州府在取得原定3000吨碎石后,一个月内再取用平桥石料,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一半;杭州府所定管子物料,从上海运至杭州的运输费、水脚费应由杭州府负担;若运输有损,工部局不负责赔偿。租约还特别注明了工部局应负的五款义务和享有的二款权利。其义务为:第一,上海工部局开采石矿时,应知会县衙派差同往,以免乡人生疑惊吓;第二,运石河道应循旧路,不得另开,妨碍水利;第三,平桥山坟墓须先围护,不得私自毁损平移;第四,凿石工人应招募安分人,遇不好之人随时更换;第五,福连赛德耳门界内现修纵横马路碎石依前定租约照付,不得短少。权利为:第一,上海工部局的开山用具、物料可自由运往杭州平桥,以备采石之用;第二,因上海工部局马路须用碎石量大,除租獐山外,特增租陡山山面宽六十丈地方,以备开采。

杭州府与上海工部局关于平桥采石场租约并未约定租银,而是采取以物易物的形式,给予工部局开采权。杭州府除免费获取工部局开采的部分碎石用于铺路外,还将从上海工部局获得泥管和物料,且可以成本价购得超额部分,以供市政建设使用。上海工部局为开采平桥采石场,花费400两购买运石料船,花费1500两雇人建造监工住所和炸药库,又购买价值470英镑的盖茨铁工厂碎石机等。杭州府并无财力和技术开采如此庞大的石矿。直至1917年续约之际,杭州官员仍希望上海工部局在租约期满时,将未拆除的房舍与机器低价售予杭州府,以利杭州府继续开采之用。

租约签订仅三个月,上海工部局便开始考虑续租问题。为便于运输,上海工部局拟购买平桥采石场山脚下60亩土地,“这些场地被工部局用来运输石块去河边,因此对农业已毫无用处,土地业主们已提出了含有这个意思的请愿书”。上海工部局对采石场投入越多,续租之事越显得紧迫。上海工部局在购买此土地时,还希望英国驻杭州代理领事孙雅德(A.J.Sundius)向杭州府提出附加条件,即要求在采石场租约期满之后,能顺利续租,并继续使用采石场山脚下的土地。为顺利续约,董事会认为应该加大开采力度,不仅雇佣苦役凿石,而且购进新式碎石机用以碎石。1898年,上海工部局提出,愿意以年租1500两白银,以现金或物资交付的形式续租采石场十年开采权。

新租约在孙雅德协助下于1898年7月28日签订,上海工部局与杭州府将原租约再延长15年,即从1897年7月至1916年7月,共计18年。条件仍然是由上海工部局向杭州府提供一定数量的碎石和泥管,按照1898年的价值计算,相当于28406两白银,即每年约为1578两白银;采石场从1898年下半年起至1915年上半年止,共17年,碎石总产量的价值约为796784两(每年的具体情况见表1)。弋弗雷声称:“可以肯定的是,在不久的将来,产量将大幅增加。”

表1 1898—1915平桥采石场产量价值

平桥采石场的碎石产量价值与上海工部局财政总支出和工务支出成正比。1899年至1914年,上海工部局财政总支出从797464两猛增至2700218.93两,年平均增长率约为8.67%,而平桥采石场产量年平均增长率为8.63%。1908年至1914年,上海工部局工务支出从569 834.3两增至705133.26两,年平均增幅为3.83%,与采石场碎石产量正相关。1911年至1913年,平桥采石场连续两年产量降幅达14.95%和13.35%,此举显是受政局变动影响。

1912年,杭州地方官员和驻军撤换,采石场接连十天发生谋杀和持枪抢劫案件,3名当地居民被杀,局势似乎已经完全失控,上海工部局董事会紧急联系英国驻杭州领事法磊斯(E.D.H.Fraser)请求浙江督军不要撤军,以维持采石场秩序。1899年后,上海工部局向东西部扩张修筑道路120余条(东部50余条,西部70余条);1904年,界外道路达30.57公里;至1911年,上海工部局管理下的界内外道路总长度已达176.99公里。学界研究以1879年和190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碎石路面不仅占工部局工务支出的最大部分,而且铺设里程也最多。因而,杭州平桥采石场碎石供应的稳定增长,对上海工部局越界筑路和道路养护起着重要支撑作用。

二、上海工部局与法租界公董局的碎石供应协议

上海工部局自签订平桥采石场租约后,不断引进新式碎石机和爆破炸药,为采石场设立独立锅炉、发动机和水泵,招募承包商利用蒸汽机船运输石料;上海工部局除雇佣采石场附近的居民外,为提高生产效率,还低价雇佣苦役从事凿石工作。至1907年,平桥采石场年碎石产量价值达5万余两白银。据上海工部局工务处长戈弗雷(C.H.Godfrey)统计,仅1907年上半年,平桥采石场账上盈利就达11000两白银。因此,平桥采石场的材料不仅能满足上海公共租界的筑路需求,还能向外输出,赚取利润。由于平桥采石场石料量多质优,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工程师前任助理科尼克(Mr.Cornic)还曾打算在平桥附近建立小型私人采石场,以与平桥采石场竞争。

清末,上海法租界也不断向八仙桥方向越界筑路。1906年,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工务支出已达122848两,占总支出的24%。1905年,沪宁铁路的开工建设,也使公董局对碎石的需求急剧增长。公董局总办拉费里埃(H.G.Lafferrièr)知晓上海工部局在平桥采石场拥有产量庞大且优质的石料,遂于1907年9月28日致函工部局董事会,请求董事会向法租界公董局提供部分石料和沙子:“近年来,公董局在采购优质的花岗岩碎石铺路材料方面遇到了很大困难,尤其是沪宁铁路开工建设以来,更为紧迫。鉴于上海工部局拥有的平桥采石场产有优质花岗岩碎石,公董局认为,在不给上海公共租界带来任何不便的情况下,工部局或许会同意在必要时向公董局提供碎石,用于法租界道路建设,合约可为1-3年,可以明确约定向公董局提供材料的价格表和每年最低供应量。”

戈弗雷收到拉费里埃求购信后,向工部局总办莱韦森(W.E.Leveson)分析供应法租界公董局碎石的利弊。戈弗雷认为,在不损害自身利益情况下,应该帮助近邻。虽然产量增加会降低碎石单价,但如果供需固定,物料可以直接装船,则能省去采石场的双重处理和储存的成本,并且还可以在销售碎石中获利。不利方面在于,这可能导致平桥采石场运输船数量不稳定,而且石料有可能被公董局挪作他用。在权衡利弊后,戈弗雷还是建议莱韦森向法租界公董局供应碎石:第一,尽管可能需要重新安排或增加现有的碎石设备,但只要有足够的工人,平桥采石场就有能力为两个租界道路建设供应石料;第二,现在有充足的船只可供运输;第三,可按账面1.8两/吨的价格,每年向法租界公董局提供10000吨至12000吨碎石;第四,法租界购买碎石的困难,也恰恰说明工部局很有必要延长采石场租约和扩大边界。

工部局董事会认可了戈弗雷的建议,同意向法租界公董局供应碎石,但在函复拉费里埃时,又提出补充意见,即当平桥采石场运输出现困难时,必须优先满足工部局的碎石需求,向法租界公董局供应的碎石价格应随运输成本的变化而变化。1907年10月,工部局工程师兼测量师麦格尼(Church Magnies)向莱韦森提交拟议合同条款,建议工部局与法租界公董局先签订一年石料供应合约,每年12000吨,或每季3000吨(干旱季节,船只无法保证按时到达采石场),价格每吨1两白银,其中包含成本0.8两,利润20%(详见表2)。

表2 采石场碎石供应成本明细(单位:两/吨)

按工程师的估价和工部局账面盈利计算,工部局每年可从供应法租界公董局碎石中获利2400两白银。石料开采的主要成本在于开石和碎石,除此之外,还有折旧和装卸货物成本(参见表2)。工部局开石主要以爆破为主,碎石则以人工和机械破碎机为主。人工碎石速度慢,无法大幅度提高产量,因此,调整碎石机设备是工部局降低成本、提升产量的主要途径。石料船的装卸运输成本也不稳定,不排除有承包商趁势抬价或恶性竞争的情况。

工部局工务委员会认为,为获得额外产量,有必要进一步了解需要增加或调整碎石机设备的情况,并且排除租界之间竞争货运船的可能性。为避免船只短缺时,法租界公董局通过支付较高运输费获得石料船而带来恶性竞争,工部局工务委员会建议,石料应该在位于上海公共租界苏州河码头仓库中交货,而不是在采石场交货。

因工部局需计算安装额外碎石机设备及其带来的碎石数量增长情况,经双方多次磋商,1908年1月18日,莱韦森向拉费里埃去信,称碎石供应合约的最终条件略有调整:工部局准备在三年内,每年向法租界供应12 000吨花岗岩碎石和2000吨机制砂,综合价格为每吨1.25两,其中运输成本为0.8两,每个季度供应量不超过3600吨,约定在平桥采石场交货;法租界公董局可以利用工部局的石料运输承包商运输,为避免因竞争而增加运输成本,合约可于每年年底进行修订。法租界公董局认可此办法,并希望工部局在合约期内不涨价。

然而,正如工部局工务委员会所担忧的那样,合约履行并不顺利。1909年6月,拉费里埃急切地致信莱韦森,指责工部局,协议约定的首批货物10000吨,法租界公董局仅收到7864吨,且自1908年3月4日首次发货以来,有40份订单没有履行。工部局给出的理由是采石场两台碎石机中有一台发生严重故障,无法碎石;第三台还在安装之中。实际上,在1908年11月,第三台碎石机便已经安装,处于可用状态。尽管如此,1908年仍有9份订单没有履行,工部局称是因为运输承包商与工部局的合同即将到期,承包商嫌旧合同运费太低,要求在新合约中提高运费。

拉费里埃为此特意寻得刘姓承包商问询,知悉承包商不愿意向法租界运输石料,主要原因在于向公共租界运输石料利润更高,一是从法租界卸石料,每艘船运费为5元,这须承包商额外开支;二是在法租界,船夫要支付许可证费,每月1两,而公共租界的许可证费为每两个月1元,承包商希望法租界公董局能明确每月所需石料的最大数量,这样可以调节运输量,减少运输成本。随后,法租界公董局将船夫的许可证费降为每月0.75两,运费也从0.93元/吨上涨至1元/吨。但从1909年4月15日至1909年5月21日,仍有19份订单被搁置。在协议签订的一年内,工部局向法租界公董局所供应的石料远远低于合约所约定的数量,导致法租界主要道路路面迟迟不能重新铺设。

法租界急需碎石以完成公共工程建设,拉费里埃认为莱韦森是有意拖延,“承包商不会签订他们肯定无法履行的合同”,希望工部局董事会能够立即采取措施,要么在采石场等待机器修好,要么从工部局库存中提取,弥补延迟交付的碎石,并提醒工部局董事会,一旦接受订单,就要信守承诺,严格、及时交付,这对法租界制定年度预算非常重要。另外,法租界为解决碎石短缺问题,开始从平桥采石场邻近山区购买石料,运费为每吨3.2两,这远远高于工部局的价格。1913年11月,莱韦森通知法租界新任总办当坦(J.Dantin),称工部局在运输船上遇到极大困难,并且法租界过高的运费竞争,“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船夫数量有限”,如果船夫遵守固定的协议价格,并在有需要时提高价格,就不会出现恶性竞争以及运输船缺少的情况。

1913年12月,莱韦森再次致信当坦,“鉴于1908年与贵方达成的合约在很大程度上已无法实施,约定数量的碎石没有得到交付,希望终止供应协议”。法租界公董局认为,既然工部局无法保证碎石供应,同意终止1908年的协议,直接向承包商购买碎石,但又担心承包商会联合起来提高运费,希望能与工部局在维持运费稳定方面加强合作。

在工部局与法租界公董局碎石供应中,运费和产量是决定合约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运输承包商是独立个体,有自由定价权,尤其是运输承包商联合垄断将大幅度提高碎石运输的成本,也会产生相应的运输偏好。平桥采石场在1908年至1913年期间,产量并非稳定增长,应是受地区局势和采石场机械化程度影响。按表1数据,采石场1909年产量比1908年增长了13.5%,1911年产量比1910年增长了22.38%。但是,上海工部局受承包商运输能力不稳影响,始终无法完全履行向法租界供应碎石的协议。1912年和1913年,又受浙江政局动荡影响,采石场产量降幅分别达17.6%、15.4%,以至莱韦森称采石场唯一过剩的副产品只有机制砂,砾石、散沙等都无剩余。工部局甚至无法保证自给自足,更何谈向法租界供应剩余石料。

然而,平桥采石场拥有优质碎石和丰富的储藏,在产量较高年份,工部局不仅可供应其公共工程所急需的碎石,亦可通过售卖碎石盈利。因此,工部局所关心的主要是平桥采石场租约到期之际能否顺利续约和扩界。自1909年起,上海工部局便与浙江省府及杭州府开始了长达八年的续租谈判。

三、辛亥革命前后上海工部局对续签租约的迫切与犹疑

辛亥革命前夕,浙江革命势成,民族主义运动风起云涌,浙江政府和民间对上海工部局开采平桥采石场多有批评,并表现出收回自办的意愿。为维持开采利益,工部局董事会便着手与浙江省府商议续租事宜。一方面,工部局董事会表现出极其迫切续租的愿望;另一方面,工部局董事会对浙江革命浪潮和政权更迭颇有顾忌,迟迟不愿下定决心签约。

杭州于1896年仿照西人建立工程局,负责“市政建设及管理,修筑马路并建造中西房屋”。杭州城市建设虽起步较晚,却与全国政治运动息息相关。1905年,受抵制美货运动和收回利权运动影响,杭州商民民族主义情绪高涨,自发成立浙江铁路公司,于1907年自筹资金修建苏杭甬铁路苏杭段,收回矿权和路权的斗争在杭州达到高潮。1907年7月,浙江巡抚张曾敭从江海关和上海道台处获悉,上海工部局每年要运送炸药4000磅到杭州平桥,用以开采石矿;工部局要求江海关援照“所运团练枪弹办法按年给单,随到随运”。张曾敭认为前定平桥采石租约“甚为疏忽”,没有约定最低炸药用数,“若遽允其岁运此数,承办者难免不借此舞弊”。

浙江巡抚衙门和杭州府或从收回利权考虑,或从废止粗疏的合约考虑,都试图终止平桥采石场的续租。1909年6月,浙江外事交涉署致函上海工部局,以“事关主权”,声明平桥采石场租约在1916年期满后中止。浙江外事交涉署计划成立官商合办公司,自营采石场,用于在杭州市区周围铺设新的路面或修补旧路面,并向工部局出售所需碎石。而且杭州城市附近大规模的石矿开采活动,破坏了城市风景,遭到本地报纸猛烈批评,这也是浙江省府要求收回平桥采石场自办的重要因素。

上海工部局董事会在收悉交涉署有意中止租约的信函后,认为工部局与平桥附近居民、杭州官府关系一向较好,对交涉署的决定感到十分诧异。董事会决定通过英国驻杭州领事萨维奇(S.L.Savage)在租约到期之前完成展期谈判,并派遣工务处长戈弗雷亲往杭州“千方百计为达到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萨维奇认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工部局董事会没有义务认可浙江外事交涉署的声明,他本人也拒绝接受此声明。戈弗雷认为,如果工部局董事会撤出平桥采石场另寻出路会非常不便,随着租约临期,获得延期的困难也将增大,而且杭州当地人迫切希望工部局董事会能够续约,雇佣更多的劳动力。续约也将降低界内有轨电车系统的生产成本,戈弗雷希望工部局董事会能够授予他和代理总办麦金农(J.B.A.Mackinnon)最大权力来解决续租问题;如果与浙江省府谈判失败,则应在北京继续谈判。

1910年10月,浙江外事交涉署再次照会萨维奇,认为工部局董事会和萨维奇接阅照会已逾四个月,久未回复,“所有獐陡二山限满不复续租,暨连前借用之地一并交还租主收管各节,足征贵局早经承认,殊深欣佩,贵国素重信义遵守合同,并深知我国管领土地主权自不能久假不归也”。浙江外事交涉署意在收回利权,停止续租。上海工部局和萨维奇既久未回复,交涉署遂认为双方已达成期满终止的默认约定。萨维奇则认为前次租约完全有效且尚未到期,除非董事会没有执行相关条款,否则领事无必要介入此事,其沉默并不意味着认可租约期满不再续约。萨维奇还向董事会说明,在此情况下,续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辛亥革命前夕,杭州抢米风潮和政治不靖,使工部局续租有了转机。1911年5月6日,因江苏拦截杭州大米过境,杭州米价大涨,数千贫民捣毁审判厅和30余家米店,殴打巡警。随后,绍兴、温州也先后发生抢米风潮。杭州的动乱,为上海工部局董事会续租平桥采石场提供了机会。传教士梅滕更建议工部局董事会“应利用目前恰当时机,以非正式协议方式抓紧进行续租采石场”。浙江外事交涉署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改变。

1911年8月,梅滕更向工部局董事会转递了交涉署新公函。浙江外事交涉署王省三表示浙江巡抚增韫同意续约,条件是今后工部局道路建设所需石料,应按照董事会最初估价,支付现银,这对杭州市后期铺设道路也大有裨益。另外,工部局董事会还应为杭州当地慈善事业每年捐赠2000元。浙江巡抚意在获得足够多的资金,以应事变。此公函日后成为上海工部局要求浙江都督府续租的基本依据。该函并未明确续租时长,这也为日后续租纷争留下隐患。米价风潮也引发了平桥采石场打钎工人罢工。1911年11月,杭州政局风云突变,巡抚增韫被杭州革命党活捉,杭州光复,汤寿潜就任浙江都督。

浙江动荡不安的局势影响了平桥采石场的开采进度。1912年1月,上海工部局董事会向浙江都督府述及:“光复后,土匪滋事……竟率大队焚劫,以致枪毙农民三人,情形甚为危急。”“开工甚难,该处驻有英人二名,亦甚危险,当地土匪颇多,时常滋事,工人更时纷扰”,请求都督府派兵前往采石场维持秩序。然工部局董事会对续租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萨维奇认为,在政局不稳的情况下提出续租谈判是不明智的。续租一事遂暂且搁置。

1914年11月,鉴于原订租约将于两年后期满,上海工部局董事会准备重启续租事宜,并请求英国总领事法磊斯协助。法磊斯则要求戈弗雷亲往杭州面见英国驻杭州领事布里斯托(H.H.Bristow),说明董事会谈判的总原则是未来租金以货币而非实物支付。1915年2月6日,布里斯托向浙江都督朱瑞传达了工部局董事会的续租原则,并希望能够在平桥采石场附近再租用一些土地。朱瑞似乎并未听说过该采石场,在场官员提醒朱瑞,目前采石场续租遭到许多士绅抗议,且采石场爆破工作危险,不宜续租。布里斯托建议朱瑞和在场官员前往采石场参观后再做决定。布里斯托会见了梅滕更,梅腾更向其转达了交涉员温世珍的建议,希望工部局董事会以“乐善好施”的名义支付一所学校的费用,以取悦当地人。

在舆论压力之下,温世珍于1915年3月14日通知布里斯托,他已向朱瑞提出申请,在租约期满之日收回采石场,并将询问杭州工程局是否还需要泥管和碎石等材料修建道路。布里斯托回信称,碎石供应是上海工部局公共工程的必需品,租约期满后,有必要续租或租用其他合适的石矿,条款将由浙江省府和工部局重新协商。不久,原清末交涉员王省三再次取代温世珍负责交涉署工作,续租迎来新转机。然而,杭州存档的平桥采石场原租约文本和1911年续租意向公函皆在辛亥革命中遗失,双方就续租期限和支付方式又产生分歧。戈弗雷通过梅滕更了解到:“革命前,杭州的满清官员已经应允了某些续约条件,并准备将其递交给董事会,但这些文件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现政府的认可还很难说。”在布里斯托和梅滕更的斡旋下,王省三与戈弗雷、工部局工务委员会主席爱士拉(E.I.Ezra)多次就续租条件进行磋商。

1915年9月8日,戈弗雷向王省三提出一项临时动议,续约从1916年7月起,租期18年,工部局董事会每年支付2000元用于杭州慈善事业,并支付租金现银23000两。10月11日,在爱士拉家中,王省三表示自己受到各方压力,要求董事会立即支付全额租金,并再三保证杭州当局一定能在租约上盖章。爱士拉认为这笔钱是公款支出,不可能立马支付,建议工部局董事会先支付8000两白银,待续租合约正式签订后再支付余款。梅滕更认为,如果工部局董事会不同意这种支付办法,续租将变得困难,采石场扩建也将成泡影,建议工部局董事会在未正式签约前立即支付三分之一左右的租金,剩下的三分之二应在现有租约期满之后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工部局董事会认为“未签先付”存在风险,但鉴于戈弗雷和爱士拉进行了谨慎的谈判,“为了有可能取得继续租赁权”,决定先期支付8000两白银,以杭州本地庄票形式寄给梅滕更代为支付。然而,工部局董事会并未信守承诺,认为原租约并未明确续约时间为18年,而续租意愿的公函是革命前达成的,“以此作为此次支付的基础带有冒险的性质;今后中国当局要否认此事非常容易”。因此,戈弗雷和梅滕更始终没有收到应代为支付的款项。戈弗雷带有怨言地指责代理总办麦金农绕过他在董事会中散布风险,认为麦金农的这种行为是对他的不信任。董事会拖延付款,不守信用的行为也令他十分恼火,认为这将增加续租的难度。

正如戈弗雷所预料的那样,1915年10月26日,浙江外事交涉署致函英国驻杭州领事,“查明地方妨碍情形,拟照期收回,筹款自办”,“如工部局需用石子,仍可向该山订立合同价买一节,并筹并顾,尤为机密”。该函所指,名义上是由钱塘道尹与杭州知府查明采石场有妨碍地方事宜,“情况并不乐观”。实际上是朱瑞想将采石场收归政府,并把碎石卖给工部局,从中获利。平桥采石场续租一事,最终因工部局董事会对浙江都督府缺乏信任而终止。

四、平桥采石场新租约的签订

1915年11月2日,浙江政局再起波澜,都督朱瑞拥护袁世凯称帝,激起浙江革命党的反帝浪潮。1916年4月,朱瑞被革命党驱逐,浙江宣布独立。工部局续租问题因政局变动再度搁浅。旧约临期愈近,上海工部局更显急切,布里斯托屡次去信询问浙江外事交涉署续租的可能和条件。

1916年5月3日,浙江外事交涉署函复布里斯托:“适值浙江省宣布独立,未遑定议,昨日本交涉员面请,屈都督核示,奉面饬,现值军务倥偬,续租一节,一时不及详议,而上海英工部局需用石子甚殷,转瞬租期届满,又难于停工待议,现拟通融办理,暂允展租一年,一切规则暂照旧合同办理,一俟展限期满,再行妥议续租办法。”经布里斯托与浙江外事交涉署多次磋商,加之浙江政权更替,续租谈判再次出现转机。然而浙江省府忙于战事,并未详细谈及续租条件,考虑上海工部局所需甚急,原租约两个月后到期,遂暂允延期一年。浙江外事交涉署还希望在延期内,一切仍照旧合同办理,待大局略定再议续租办法。“查原订合同租期十八年,租户共交石子一万五千吨,大小洋泥沟管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件,以十八年摊算,每年应交碎石八百三十三吨有零,每年应交大小泥管一千七十余件,展缓期内应照前数核算,尚有积存未运之石子亦由省会工程局于展缓期内陆续装运。”即上海工部局应按照原租约规定,将展期内的泥管、碎石如数交给杭州工程局,同时缴清原租约所欠之泥管、碎石。

工部局董事会并不愿意接受延期的决定,坚称曾于1911年8月与时任浙江巡抚增韫达成续租18年的意向,并存有文件副本,只是因杭州发生革命,增韫被抓,杭州存留文件被毁,这份租约才未得到确认,“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临时租约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会被解释为对现有文件的效力缺乏信心”。工部局董事会希望布里斯托能够使这份18年的续约得到确认。布里斯托回复称,由于张嘉璈成为新的交涉员,目前浙江没有一个他可以正式承认的政府。戈弗雷则建议通过非官方的途径,通过梅滕更让官员们注意这份18年的续租文件,并表示将支付原订8000两白银预付款。

梅滕更随后去拜访了张嘉璈,张嘉璈建议董事会等到明年年初,并向梅滕更保证,杭州官府无意把董事会赶出采石场,而是打算让他们继续在那里工作十五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他们认为,与此刻国家事务相比,采石场只是很小一件事,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心思去深究。梅滕更建议张嘉璈给布里斯托去信,信中不要表明延期一年,而是请领事向工部局董事会保证续租不会有问题,明年讨论付款细节,并要求工部局董事会支付8000两预付款。戈弗雷于1916年7月29日(旧约已于28日到期)再次致函梅滕更,急切想知道浙江外事交涉署谁能负责,租金应付给谁以及如何处理旧租约尚未交付的材料,并再次提及1911年续约18年的副本。

1916年8月,前浙江都督朱瑞病逝,孙中山应浙江都督吕公望之请,携胡汉民、朱执信亲往杭州阐述修建铁路和筹办地方自治的重要性。8月24日,浙江外事交涉署向布里斯托去函,要求工部局交纳旧约拖欠杭州工程局的碎石4729吨,泥管612件;临时展期内碎石833吨,泥管1075件,合计碎石5562吨,泥管1687件。戈弗雷则希望工部局董事会能重视浙江外事交涉署的要求,并认为在1911年的续约文本得以确认后,重新开始每月交付碎石和泥管。

12月15日,浙江新任交涉员林鹍翔与布里斯托、梅滕更、戈弗雷就续租问题正式谈判。林鹍翔表示新政府非常愿意续签10年租约,并由工部局提供旧约所规定的泥管,他希望能够在采石场新设“副官”一职,以减少采石场内江北人和乡民之间的冲突,工部局董事会应每月支付其100元薪金;戈弗雷同意增设副官,但报酬必须直接支付到副官手上,且坚持要求续签18年,并出示了1911年8月王省三与增韫同意续约的文件副本。由于林鹍翔从未见过此副本,双方约定再次商谈。

不久,林鹍翔、戈弗雷与梅滕更在采石场再次谈判。戈弗雷提出杭州政府应将采石场周边的乞丐棚全部搬离;林鹍翔则仅同意将上海工部局租用土地上的乞丐棚搬走,对于周边的其他乞丐棚,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并允许工部局直接与其他乞丐棚的主人谈判。关于租期问题,林鹍翔奉命提出的条件是只续租10年,以换取旧约中规定的同等数量的碎石和泥管。戈弗雷认为,除非当天把事情解决了,否则这件事可能会无限期拖延,因为都督刚刚更换,交涉员也可能随时更换,因此,双方同意稍作让步,以15年为限,杭州工程局可以获得比旧约多九分之一的碎石和泥管,工部局取消2000元的善款捐助;若杭州工程局对泥管和碎石暂无需求,他们可以工部局公布的碎石、泥管价目表征购等值的其他物品。林鹍翔则希望在租约期满后,工部局能将采石场房舍交给当地官府,并以较低的价格接收工部局不需要的其他任何建筑和机器。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工部局之前拖欠杭州工程局的碎石和泥管将在租约生效后交付。

1917年1月17日,双方在督军衙门签署协议,一式四份,并附上采石场地图,分别送往杭州府、英国驻杭州领事馆、工部局和浙江外事交涉署四方盖章确认后存档。工部局董事会还对租约中文版翻译进行反复核对,以免再发生争执。新租约正文内容共13款,补充条件3款。

新租约明确将租期延长15年,并沿用前规,租金以实物交付,共计碎石16666吨,泥管21512件,租期内按年分摊供应。相较于1898年签订的18年合约实际交付15000吨碎石和19360件泥管而言,新租约的实物租金,年均供应量增长率在34%左右,一方面表明上海工部局开采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杭州府清楚地认识到了采石场碎石的价值。为避免上海工部局董事会借口拖欠交付实物,新租约还规定杭州府在提前告知工部局董事会后,可派人前往碎石场取走约定的碎石,并派人陪同前往上海押运泥管回杭。

新租约还规定,杭州府所需碎石每月不应超过500吨,若需额外碎石,可在采石场按成本价购买,但每月亦不得超过500吨。此规定等同于明确说明上海工部局享有优先使用权,若杭州府某月亟须超额碎石,亦无法集中支取一年的总量。为保证采石场顺利采石,工部局要求杭州府应派一名副官和数名人员在采石场维持秩序,以防止矿工暴乱和附近居民阻挠采石、运石。副官的住宿、薪资由工部局提供,但副官不得干涉采石场工作。此条款,一方面将责任强加给杭州官府,降低工部局采石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杭州官府派驻的副官人数少、权力有限,无法监督工部局对矿工的盘剥。

工部局经营采石场需大量劳工,因此,新租约还规定董事会可以自由雇佣采石场附近居民;非经董事会监工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董事会租用区内的任何建筑物,违者将由采石场副官递交杭州府处罚。新租约条款大部分是保障工部局董事会的采石利益,仅少数几条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如董事会不得损坏居民财产,否则应照价赔偿;存有争议,应由副官和监工共同提交交涉署解决;每年养蚕时节,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应停止两周,时间由监工和副官共同商定等。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约束性条款,比如矿工权益,周遭居民生存环境,矿山恢复等。

新租约签订过程跌宕起伏,浙江省府不同都督对采石场的利益考虑亦有较大差异,但都对采石场的价值有清晰认识,有待价而沽者,有收归自办者,亦有无暇顾及、忙于政争者。工部局董事会虽早有续约准备,但浙江政局波云诡谲,董事会亦不敢轻举妄动,双方缺乏政治信任。工部局董事会在反复评估风险、核对文本后,亦有失信之举。其中,新租约明确规定:“杭州府可派人前往采石场取走所约定的碎石,而泥管则从上海运往杭州,运费由工部局负责,但路上损耗由杭州府承担,杭州府可派人前往上海陪同装运,额外运费由杭州府承担。”运费和路途损耗虽非大额数目,却极易成为矛盾的爆发点,工部局董事会明显有推卸责任之意。

杭州府有权自由选择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收取租金,说明杭州府的市政工程建设能力在不断发展,不需要完全依赖工部局供应物料。杭州府还有权派员监督泥管、碎石等物料的押运,确保运输安全,采石场的副官既是杭州府权力的代表,也是华洋双方减少矛盾、解决纷争的桥梁和纽带,以保证杭州府的利益不受损害。杭州府亦要求工部局采石时不能危害当地民众生计,择时爆破。工部局也因杭州府官方权力的介入,使运输、采石更无阻力。但新租约优先保证工部局的利益,带有强烈的不平等性。

五、结  语

清末,上海工部局通过多次实地考察,了解平桥采石场规模、质量以及运输开采条件,最终以优势资金与杭州府签订平桥采石场租约。杭州府公共工程开展较晚,资金、技术和石料需求相对较弱,因此,租金是以实物支付。杭州府可从平桥采石场中获得市政筑路石料,还可从工部局获得泥管、尖头管和接管等加工物料,即双方达成合作的方式为以物易物。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因其先进的技术和丰厚的资金,在平桥采石场中占据优势。

随着采石场碎石产量日增,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与法租界公董局达成碎石供应协议,将存量碎石等卖给法租界公董局。如此,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不仅能获取额外收益,亦能使采石场技术升级,提升规模产量,进一步激发工部局续租、扩界的诉求。对法租界而言,石料紧缺是公共工程扩张和更新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中,个体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因此,法租界不仅向工部局求购石料,求购不得则自开石场,却又希望和工部局共同应对运输承包商的联合抬价,以降低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工部局与杭州府的租约中,杭州府显然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处于弱势地位。杭州府既无自由支取实物租金的权利,也无法保障当地民众的生存和生活。诸如碎石供应、场地进出、雇佣民工、运输物料、开采爆破等等,处处体现工部局的优先原则。虽然工部局在租用平桥采石场过程中受到浙江民族主义运动的挑战,续约艰难。但上海工部局的殖民优势,杭州市政府于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仍需依赖上海工部局提供的物料。及至1931年,杭州市政府深感路政所需石料甚多,决计收回自办,不可“一误再误”,以免“有损主权”。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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