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共识概念的界定是:“在一定的时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的人们共有的一系列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在政治意义上,它指的是与政治体系有关的信念。”这一界定将共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特定时代、特定地理环境内存在共有的、一致的精神层面的价值、信念;二是特定时代、特定环境中人们对政治体系持有共同的信条。在现代多元化时代,建立共有的信念、价值可以说越来越困难,第一个层次的共识只能出现在局部范围或特定群体内。只要人们各执其价值信条,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诉诸于普遍主义,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观念之间的碰撞与交流,最终所形成的只能是底线共识或所谓最大公约数。将共有的一致性价值、信念视为共识,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这就是,在人们无法放弃其信条的时候,如何达成共识?如果不能形成价值观念的一致性,该怎样保障共同生活的秩序?西方一些学者把目光转向政治领域,认为只要在这个领域存有共同的东西,就能保证基本的秩序,不会影响共同的生活。对共识的研究演变为“在多元合理性下应该有什么样的政治信念”,罗尔斯关于政治正义或重叠共识的研究就是在这种思路下形成的。所谓重叠共识就是信奉各种合理的价值、信仰、学说的人们在政治体系之上形成政治正义观念的共识,这种共识是从多元合理性中得出的,即从不同的理由出发,在政治体系中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可以看到,“重叠共识”是与政治体系相关的共识,但却是在搁置精神层面共识的前提下论证出来的。
其实,在这种抽象、宏观的“话题”之外,还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基础性共识层次,这就是在公共生活中具体的“交集事项”之上的共识,这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琐事”实际上是最需要也最应当形成共识的地方,它应该是共识的第三个层次。在共同关注、相互交集、不可回避的“具体事项”之上彰显公道,形成一致性的意见,这种社会性共识比抽象或宏观层面的共识更为重要,因为这是维持共同生活的基础。如果说价值层面的共识是底线式或交叉式的,政治意义上的共识是程序性的,那么在具体的公共事项上的共识就应该是相对彻底的共识。因为在具体事件之上可以远离信念、价值观念本身的交锋,相对于抽象与宏观层面的事项,更能够直接诉诸本心、就事论事,较少存在所谓“判断的负担”。现代社会的特点是,持有多元认同的人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空间,能否最终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价值共识可以暂且不论,但是在“交集之事”之上却需要形成共识,若有交集而无共识,共同生活就无法维系。具体事项之上的共识,应该是基于事物本来是非曲直之上的共同认识,而不是基于立场、利益、力量的对抗而形成的平衡。如果此处无共识,意味着无理可讲。能否形成这种基础性共识,这是比单纯的“价值共识”更重要的问题。只要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具体事项上能够形成基于是非曲直的共识,即便人们持有不同的价值和信念,即便政治领域存在一定的问题,社会也不会失序,因为日常生活的真实之“理”还在起作用,人们还讲理。从实践角度看,在具体事项上彰显公道、达成共识,必然能起到改善社会的功效。将视线放在具体事项或“人事”的层次上,并不是停留在“歧见”与差异之上,而是在“事中见理”、“以理消事”,追求建立在人类共通性之上的共识。以程序性共识达致实质性共识,彰显具体事项本来的是非曲直,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理”的一惯性,“交集之事”才不至于演变为社会冲突。
易曰:“睽,小事吉。”时世睽异,如火与泽(睽,上离下兑),虽同在天地之间,但火动而上,泽动而下;又如二女,虽同一父母所生,但“志不同行”。在睽乖之时,虽然难以合天下之大睽,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济睽之道,若在日常交往中共同面对的“小事”上下功夫,彰显公道,则亦可吉祥,不至于陷于无法相处的境地。《周易正义》解“小事”为“饮食衣服”之类的日常事务。虽处乖离之时,但人们在这类事务之上必有交集,并且不一定非要以对立的方式解决,如果能够以理和之、以理通之,这就是“小事吉”。“小事”能同,大者亦不会“终睽”,所谓“合睽之道”就在于此。多元化时代的特点是“志不同行”,不可强求志趣的相同,不可驱迫人们认同某种东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搞平衡,也不意味着没有是非,这时需要在具体事项之上“于睽得同”。虽然处在睽离之时,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共同关注共同面对的具体事项,并且这些事项有着本来的是非曲直,如果显现事理、取得共识,则共同生活的基础并不会被破坏,不至于有大的失序和混乱,这就是“小事不小”的道理。“志不同行”,可姑且听之任之,但同一屋檐之下必有交集,对于这种交集之事却不能无理可讲。如果在志趣上强求统一,而在公共生活中的“共事”之上无法形成基本的共识,其结果必然是“同而不和”。古人的处睽之道可谓大智慧,对于解决多元化时代的共识缺失问题有很强的启发意义。价值共识难以达成,可以转向政治层面寻求共识,但这种共识的形成同样是论证式的,不是实践或生活共识,相反,与百姓日用相关的共识,才是社会稳定得以维系的底线。
在当下,共识缺失问题并不表现在宏观层面,而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具体的“交集事项”之上。矛盾纠纷不能依理化解、司法判决不能息讼、公共事件是非不清,这些问题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可以归结为具体事项的共识缺失。这种缺失不是“判断的负担”造成的,也没有“合理分歧”的问题,而是因为私意、私利障蔽人心,预设立场、先入之见附着其中,使得本来的是非曲直无法显现。最应该形成共识的地方却成了共识难题,这值得深思。在公共生活中具体的“交集事项”之上,不存在多重真相、多重合理性,事理不能显现,并不是因为它已经消失,而是被这些主观意欲所障蔽,除去蔽障,则事物之本来面目就会显现。因此,共识的生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去除蔽障、彰显事理的过程。真正意义上的共识不是主体之间构建的“说辞”,而是基于人的共通性而形成的共同认识。相信民众的良知和理性,扩充意见表达渠道,构建开放、平等的沟通氛围,就能够在社会生活的“交集之事”之上形成基于事理的社会共识。
来源:《社会科学报》1737期第2版,本文是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