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亲自部署重大立法项目并作出重要指示,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立法工作论述,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系统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九个原创性论述,包括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融入立法、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建设高素质立法队伍等,深入总结其理论创新及制度实践,为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立法工作 原创性论述
推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依托。“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仅就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原创性论述,而且亲自部署立法项目、亲自听取重大立法事项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新时代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积累宝贵经验,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始终不渝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新时代新征程的立法实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原创性论述,对于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为什么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如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一条经验,也是我国立法工作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刻阐释了为什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如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为立法工作指明方向,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思想。
一是,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极端重要性,从理论上为党领导立法工作指明方向,奠定基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一个重大论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他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绝对不能有丝毫动摇。
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源头,更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承担着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使命,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体现,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召开了9次全国代表大会,都与时俱进地对国家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作出部署,并据此确定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主要任务;召开了60多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绝大多数都与立法有关,对立法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修法、作出决定或者印发指导性文件等多种方式,逐一落实,务求实效。比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关税法、增值税法等已经审议通过。我国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专门法律,涵盖绝大部分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二是,强调立法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解决了为什么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问题。党中央历来重视立法工作。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并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同志亲自参加1953年选举法起草工作,并作草案说明。彭真同志在主持1982年宪法修改时,力主将“党的领导”写进宪法,并在立法工作中多次强调:“在我们这个国家,要把事情办好,没有党的领导不行。这是历史证明了的。宪法写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工作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也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习近平总书记把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上升到这样的高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同时更加凸显了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实行政治即方针政策的领导,党通过确定立法工作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明确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之初都编制立法规划,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按照党中央确定的不同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研究确定立法工作的重点、目标和任务等重要事项,对未来5年任期内的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从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立法规划,报党中央批准后印发执行。这是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又如,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自始至终都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三是,推动形成了保证党中央领导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从实践上为党领导立法作出重要示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大胆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两个方面哪一方面都不能偏”。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很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在这些机构成立党组。党组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有关领导机关中设立的组织机构,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工作,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性安排,意义十分重大,对全党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人大工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随着党领导人大工作、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个善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个确保”,特别强调要“从制度上法律上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2018年修改宪法,在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019年1月31日,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5年多来,共有42部法律以及3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增加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现行有效的306部法律中,宪法和62部法律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此外,13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积极推进坚持党的领导入法的表述规范化。新增规定,一般表述为,相关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表述,作为立法中体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
四是,大力推动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从工作上解决党如何领导立法工作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来加以保障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决定的形式,明确一系列健全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包括“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2016年党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机制、内容和方式。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纪律,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立法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对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意义重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党中央或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都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或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进一步健全了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全国人大机关还专门出台相关文件,对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体制机制、事项清单等作出明确规定,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中央报送重要立法事项和相关法律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均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通过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可以更准确地领会党中央的立法意图,把党中央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立法工作中,让党中央及时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推动解决重大立法问题,切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实施是宪法权威和宪法生命力的制度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作出了深刻透彻的阐述,特别强调发挥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在宪法实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我们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为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发表的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中指出:“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2023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指示强调:“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其中与立法工作关系最紧密的原创性论述,就是深刻阐述了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做好宪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一是通过立法实施宪法。将国家立法作为实施宪法有关规定、贯彻宪法原则和精神的重要方式,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比如,深入持续推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先后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国务院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作出重要修改;先后通过或者修订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些法律和决定都直接关系到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关系到国家各机关有序运行和协调运转,对于有效实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做好各方提出的宪法问题研究解释工作。对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涉宪性问题,及时开展研究,将涉宪性问题解决在起草环节。对宪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通过法律询问答复、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等方式予以明确。三是认真开展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把合宪性审查工作同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形成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同时,注重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督促推动制定机关纠正处理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积极稳妥回应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关切。四是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实施宪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组织宪法宣誓活动,举行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重要论述的指引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彰显,宪法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一是依宪立法意识明显增强。国家立法是宪法实施重要方式的共识已经形成,依宪立法实践前伸至起草环节。有关方面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过程中,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问题的,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沟通协调,通过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将涉宪性问题和社会重大关切及时解决在起草环节、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确保党和国家决策部署顺利实施。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306件法律中,明确以宪法作为制定依据的共有120件。本届以来制定的13件法律中有11件,修改的28件法律中有22件,还有7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是“根据宪法”制定或者作出的,这对于通过法律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实现常态化。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审议和讨论每件法律草案时,均将合宪性审查作为固定环节,对涉及宪法理解和适用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现实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对外关系法、监督法、监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前教育法、文物保护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阐释草案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遵循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作出适当处理,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推动在宪法框架内统一认识、凝聚共识。三是全社会宪法意识普遍提升。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贴近群众,宪法精神逐步深入人心。“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和“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的职责要求得到各方面切实贯彻,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凸显。
三、习近平总书记首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融入立法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以深厚的人民情怀,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作出一系列深刻的论述。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针对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利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4年1月7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2014年9月5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2015年3月24日)等多个重要场合,以及在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1月7日)中,强调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其后首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发表重要讲话,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系统法治保障,将公平正义从对司法的要求,深入拓展到对立法、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深刻指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和着力点,还全面阐述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2019年10月31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2020年11月16日)上,深刻指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并在多个重要场合提出了一系列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强调必须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监督制约下进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公正权威高效;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些重要论述,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明确指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重点难点,科学谋划了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举措,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创性贡献。
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价值追求。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近年来,立法工作坚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科学配置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既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又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具体利益,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编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对各方面反映较多、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积极予以立法回应,包括:完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控;完善客运合同规则,针对社会关注的高铁上霸座、公共汽车上强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立法回应;加强小区治理,强化业主权利的保护;设立居住权制度,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又如,完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法律制度。2019年12月制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与此同时,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再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2018年修改宪法,将生态文明载入宪法,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保立法的宪法基础。通过不懈努力,生态环保领域形成了由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若干部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专门法律,以及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利提供最严格的制度保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力推动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确认、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的首要环节;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衡量“良法”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到制度规范中,不断健全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用制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习近平总书记首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为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体制机制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提出明确要求,首次提出“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等原创性论述,为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体制机制基础。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些重要论断为提出“立法工作格局”概念做了准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格局新理念的要求。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首次明确完整提出“立法工作格局”这一标识性概念。此后,立法工作格局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文件中被反复提到。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作出十一个方面的重要概括和阐释,即“十一个坚持”,为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指明了方向。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对完善立法工作格局作出再部署。同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立法工作格局”概念的提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领域的原创性贡献,是在总结人大立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系统化整合、整体性提升,既包含了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内容,又包含了立法主体及其相互关系问题,还包含了立法工作中领导力量、主导力量、依托力量、参与力量的完整结构,为新时代开展人大立法工作、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的原创性论述,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立法工作的牵头起草、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审议把关等各环节发挥好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是发挥在立法选题中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对五年立法工作进行通盘考虑,作出统一部署,确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提出立法的重点项目和工作要求。本届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七个方面对130件立法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并对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和法典编纂项目作出创新性安排。
二是发挥在法案起草审议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能。本届以来,集中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本届立法规划中,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立法项目有36个,占比27.7%。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案,都是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在法律案审议中,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的功能,专门委员会从保证法律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角度出发,对法律案提出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案进行统一审议,解决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焦点问题,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是发挥在重大问题协调方面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专班立法”工作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些重要立法项目中组成工作专班,采取集中攻关立法模式,及时解决重要制度设计、重大利益调整、重大矛盾、重大分歧等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比如,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过程中,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负责、有关方面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扎实推进法典编纂工作。又如,制定长江保护法时,考虑到长江流域面积广阔、涉及部门多、协调解决难度大等因素,建立了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研究解决长江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五、习近平总书记首提“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指明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点方向
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的历程,其中一条好经验好做法就是根据国际国内形势,从党的历史使命和中心任务出发,系统谋划、科学确定不同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有侧重、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立法重心的逐步转移和适时调整,全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和阶段性特征,充分体现了立法对改革开放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立法鲜明的时代特色。立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回应实践需要。对于面对广泛的立法需求,如何加强立法,解决立法需求和立法供给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进行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指明了立法的重点方向。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系统论述了“十一个坚持”,其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重要领域立法、涉外法治建设作了深刻阐述。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对三个领域立法的内涵和要求作了全面系统深入阐述,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了系统阐述,特别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2025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原创性论述,科学认识、辩证分析、精准把握立法领域整体与局部、当前与未来、国内与国际等多项重大关系,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有机结合起来,体现出鲜明的系统思维、系统观念,为我们统筹谋划推进立法工作,确保有限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引和强大的理论武器。这些原创性论述,已经充分体现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和有关中央全会的文件中,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立法规划计划里,并得到了切实贯彻实施。
一是,“重点领域立法”着眼于顶层谋划。重点领域立法涵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非局限于单一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既是重点领域立法的组成部分,又具有各自特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就是要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在立法资源、立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重点突破,并以此带动其他领域的立法。重点领域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与党中央确定的战略目标、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密切联系。比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放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出台统领性的国家安全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陆地国界法等,修改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档案法、测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涵盖国家政治安全和国土、经济、科技、生态、信息等各领域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二是,“新兴领域立法”着眼于未来大势。新兴领域立法充分体现党中央的前瞻性布局,保障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比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决策部署,适应信息社会发展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积极推进网络立法工作,及时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
三是,“涉外领域立法”着眼于国际大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体现广阔的国际视野和鲜明的斗争精神,通过不断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制定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反制裁作了相关规定,为反击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反制美西方对我遏制打压提供了法治保障;陆地国界法、海警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为稳边固边、加强海上维权执法、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提供了法治支撑。截至目前,在现行有效的306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4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57部(含宪法);在现行有效的594部行政法规中,有专门涉外行政法规90余部,此外还有很多涉外的部门规章。经过接续努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完成,有力提升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水平。
六、习近平总书记首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对于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改革的目的,就是有效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必然涉及对现行各项制度规范的“突破”或“变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变法”。改革的特点是变,法治的特点是定,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既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需要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这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刻、系统、全面的思考与探索。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专门强调,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随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指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指出,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上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2014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时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再次强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
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廓清迷雾,破除了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认识误区,破解了改革和法治的现实难题,为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这些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代我们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即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确保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立法工作就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不同立法需求,统筹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等工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保障改革进程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一是对于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新制定法律85部,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些重要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相继制定出台,一些领域法律制度的空白区和薄弱点得到充实和完善。
二是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依法作出授权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50多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武警部队改革等多个方面,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提供法律支持保障。
三是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快修法步伐,共修改法律268件次,特别是对一些领域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不仅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而且引领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四是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现行法律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应尽快修改法律,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近年来,除了对改革事项涉及的法律进行系统性修改或专项修改外,为使法律及时跟进改革需要,还通过“打包”方式修改法律。“打包”修改法律是基于同一改革需要,对若干法律中的同类问题、相近或者相关的条款一并进行修改,以实现同一目的。“打包”修法的修改幅度较小、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相对统一,在工作流程上更加简便快捷、协同高效,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经济社会变化和改革发展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打包”修改的数量大幅上升,至今已有25次155件,集中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和保障相关改革举措落地,包括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
五是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比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中央决定先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2017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改革深入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积极准备和推进国家监察立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审议通过监察法,并及时作出修改。又如,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进行本地立法。2021年9月和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成功举行选举委员会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充分展现了香港民主新气象,为香港由乱及治、由治及兴提供了重要保障。
七、习近平总书记在基层立法联系点首提“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原创性理念,不断筑牢立法的民意基础
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同人大工作、立法工作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提出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首次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全面系统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创性论述始于人大工作、立法工作,始于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不断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筑牢立法的民主底色和民意基础指明了方向。
立法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政治活动,必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立法法、代表法等法律,不断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确保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确保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确保法治的人民属性可感可及。
一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法律中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保障。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与期盼,把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比如,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制定医师法,修改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法、学位法,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推动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寻求救济的权利;制定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完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作用的机制更加完善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实现常态化。自201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11年审议重要法律案,充分保障代表依法参加行使立法权。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建议、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更加畅通。本届以来,赵乐际委员长在常委会期间主持召开11次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212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交由有关方面办理或工作参考。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机制办法不断完善,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全覆盖。将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与研究制定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律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人大代表的真知灼见转化体现为法律制度和工作举措。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完善法律草案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工作机制,通过代表信息平台征求代表对法律草案等的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评估等活动,更加注重发挥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代表以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代表的作用。
三是,立法工作中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机制更加成熟定型。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注重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事项纳入立法议程,从立法工作的“最初一公里”就切实发扬民主、科学决策,保证立法工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期待。比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就是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走访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8场座谈会听取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和36个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意见建议,做到省级人大和主要中央部门全覆盖。向177个中央和地方单位书面征集立法项目近300项,立法规划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吸收采纳,作出相应安排。梳理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作用。专门向3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项目,听取基层群众“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使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更加接地气、顺民意。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开门立法、问计于民的方式更加便捷有效,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提质增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173件法律是在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之后制定和修改的,其中有159件征求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占比约92%。本届以来,先后就45件次法律草案、立法规划稿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征求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16000多条,相当一部分科学合理的意见被研究吸收采纳。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好评和积极参与。5年来,共有129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过40万,提出意见超过118万条;本届以来,共有54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过17万,提出意见超过27万条。
八、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深入阐述提高立法质量的路径方法,有力推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关于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论述,有力推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指明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还要深入推进立法精细化,科学设定规范,精准设计制度,努力做到法律条文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民主立法,就是要求法律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能够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二是,强调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遵循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一部法能不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关键还是要看这个法能不能准确反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是不是符合其自身发展的规律。遵循规律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遵循和必由之路,更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立法工作要做到遵循规律,首先要从调查研究入手,善于发现规律、认识规律。其次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我们工作更加符合规律、接近规律。总之,只有遵循和把握规律,立法工作才能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党和人民的要求,真正立出高质量的法、管用的法。
三是,明确提高立法质量的抓手和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以往有的法律过于原则,需要众多配套法规,有的条文本身不具可操作性、执行性不强。因此,立法必须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补充、修改和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为落实这些要求,2015年《立法法》第6条作了修改,补充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就明确了提高立法质量的抓手、衡量立法质量的标准,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抓手,把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采取了新措施,取得了新成效。其一,增强立法及时性。立法既精雕细刻,又反应灵敏、下先手棋,做到又好又快。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其二,增强立法系统性。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授权、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组合协同,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其三,增强立法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其四,增强立法有效性。无论研究起草修改哪一部法律草案,都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对于能够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清楚的,尽可能详尽规定,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确保法律规范严谨周密、有效管用。
九、习近平总书记首提“法治专门队伍”并将“立法队伍”纳入其中,为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法治专门队伍”并将“立法队伍”纳入其中,特别是首次对立法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严标准,这对于为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队伍作支撑。在国家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一支很重要的立法工作队伍,改革开放40多年来,始终秉持“坚定、奉献、团结、严谨”的信条,传承弘扬“苦力班子”的光荣传统和“绣花功夫”的工匠精神,服务保障国家立法工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和专业支持。
各地方也注重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省级人大普遍设置了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普遍建立起统一审议机构和立法工作机构。自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各设区的市(州)普遍成立了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稳步提高。各地方充实人员配备,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员配备在20~30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员配备一般在5~10人。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加强对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务实高效的立法工作队伍,为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广东省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全省的立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明确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备约10名立法工作人员,广州、深圳两市适当增加人员。
结语
总之,我们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根据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把握立法规律、提高立法能力,使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制度保障,夯实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