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成仁:如何解释“合作丝厂”的失败——费孝通的工业转型理解及其再阐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64 次 更新时间:2025-07-2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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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成仁  

内容提要:费孝通对“合作丝厂”的失败做出了学理层面的解释,在此基础上他对中国如何应对现代性问题进行持续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市场、社会与习俗构成了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对“合作丝厂”的失败进行解释的三个支点。魁阁学派将经济与社会结合起来讨论工业组织背后的社会结构问题,深化了对“合作丝厂”失败的理解。费孝通对“合作丝厂”失败的解释,既是对戴乐仁经济学视角分析的超越,也深化了乡村工业派内部对乡村工业本身的认识,拓展了民国时期关于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争论的视野,更回应了五四以来中国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现代性不同的道路的现代中国社会核心之问。今天我们从农民家庭工资劳动单位转变、城镇与乡村作为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及不同人文生态的视角,在微观与中观层面对“合作丝厂”的失败进行再阐释,有助于进一步回应这一核心之问。

关键词:“合作丝厂”;失败;家庭;共同体;现代性

“合作丝厂”的失败,是一个需要解释的社会事实,也是一个需要阐释的社会意象。对于“合作丝厂”为何失败,费孝通做了学理层面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如何应对现代性的问题进行了持续思考。郑辟疆、费达生在苏南的“合作丝厂”实践,不仅构成了马林诺夫斯基所称许的《江村经济》中“最成功的一章”(转引自费孝通,2001:序),也引发了费孝通(2001,1946:200-232)对农村工业的长期思考以及对工业社会转型的持续关注。正如《江村经济》前言所述,“合作丝厂”对村民许下的从工业中增加收入的诺言未能实现,“如果要组织有效果的行动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对社会制度的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而且要同它们意欲满足的需要结合起来分析,也要同它们的运转所依赖的其它制度联系起来分析”(费孝通,2001:22)。在费孝通(2001:238)看来,最终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办法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恢复农村企业则是根本的措施。从这一视角看,《江村经济》《乡土重建》等实际上是希望透过对“合作丝厂”失败原因的分析来讨论农村工业转型如何可能,从而在与戴乐仁(John B. Tayler)的对话中,超越民国时期乡土工业派从经济学视角对农村工业所做的解释。由失败寻找成功的路径,在今天看来很“励志”的讨论,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实在有不得不为的悲壮况味。因此,在解释“合作丝厂”为何失败这一问题上,《江村经济》是一本讨论农村工业转型为何失败,以及怎样才能成功的民族志作品;《江村经济》与《乡土重建》《〈昆厂劳工〉书后》等相关研究也是讨论中国如何应对现代性问题,以及有没有可能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道路的人类学著作。

一、“合作丝厂”失败的初步解释

“合作丝厂”为乡村工业打下坚实基础,也稳住了原有的农民家庭经济结构,使乡村经济得以复兴(费孝通,2001:188)。“合作丝厂”还能让人是其所是,而非陷入异化(费孝通,1999a:108-109)。既然“合作丝厂”有这么多的好处,为什么会失败呢?

在费孝通看来,“合作丝厂”的失败主要可以从生丝价格(市场)、社员教育(社会)以及交易方式(习俗)三个方面来解释。首先,“合作丝厂”的改革者们只从技术的角度着手,没有注意到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世界市场体系对丝厂运作的深刻影响(顾国达,2022:1-3、22-120)。对市场情况分析与形势估计的不充分,是“合作丝厂”失败的重要原因(费孝通,2001:22、178)。其次,在选择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后,没有对“合作丝厂”社员(工人)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与行动培育。“合作丝厂”从第二年开始不再给社员分发股份年利,这是丝厂失败的外部原因。没有对“合作丝厂”社员进行有计划的知识教育和行动培育,使得丝厂与社区、社员没有形成嵌合关系,丝厂只是社区中的外来机构,这在费孝通(2001:189-198)看来是“合作丝厂”失败更为内在的因素。最后,社员与丝厂的原料交易方式,是解释“合作丝厂”失败的另一个重要视角。“合作丝厂”对于社员交付的蚕茧只支付其价值的70%,剩下30%延期付款(费孝通,2001:190-192),在丝厂没有嵌合为社区内部机构时,这种原料交易方式与农村熟人社会的交易习俗本身相抵牾,增加了“合作丝厂”失败的可能性。

生丝价格(市场)、社员教育(社会)与交易方式(习俗)这三个因素内外交织、相互影响。生丝价格和世界市场的影响,直接作用于“合作丝厂”的内部运作和生存,使之在市场下行的大环境中“欲进行,则无法维持,欲停闭,又负债难偿;进退维谷,实为狼狈”(陈杏荪,1932),进而又忽略了对社员的知识教育和行动培育。“合作丝厂”劳动控制资本的组织原则迥异于资本控制劳动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营业丝厂”,对工人和社员进行有计划的知识教育和行动培育是其良好运作的必要条件。社员缺乏相应的教育,对“合作丝厂”与社员的原料交易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合作丝厂”能否顺利开工。这三个内外交织、相互影响的因素构成了“合作丝厂”失败的主要原因,也是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对“合作丝厂”失败进行解释的三个支点。

不过,作为魁阁学派“农村社区研究的一个引伸”(史国衡,1946:1)的《〈昆厂劳工〉书后》以及《乡土重建》等作品,代表着费孝通对“合作丝厂”失败原因的另一重探索。这一探索清晰地呈现了费孝通与同走乡村工业“第三条路”的经济学同仁不同的解释路径。

二、社会视角下“合作丝厂”失败的解释

在民国时期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争论中,既有以章士钊(2008:742-744)、董时进(2008:768-770)为代表的“以农立国”论,也有以孙倬章(2008:747-767)、杨铨(2008:771-773)、戴英(2008:777)等为代表的“以工立国”论。此外,还形成了以乡村工业为核心的“第三条路”的思索(郑林庄,2008:844-848)。“第三条路”的乡村工业论以戴乐仁、郑林庄、方显廷(2013:69-193)、何廉(何廉、方显廷,1930a:1-33,1930b:1-30)、费孝通等为代表。仔细考察“第三条路”学者群的构成及其学科背景,可以发现他们主要由燕京大学和南开大学的学者构成,其学科背景主要是经济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燕京大学经济学系的戴乐仁、郑林庄与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方显廷、何廉等主要从经济学角度讨论发展乡村工业的可能性,而费孝通则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角度分析乡村工业对乡村社会的重要性。在“合作丝厂”这一乡村工业实践失败之后,费孝通尝试寻找其失败的社会学(人类学)解释,进而探寻乡村工业成功发展的可能路径。因此,乡村工业论学者群内部对于乡村工业及其失败的分析,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视角的解释。

戴乐仁是民国时期乡村工业论的代表性人物。1928年,他出版《中国的农场与工厂》(Farm and Factory in China: Aspects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一书,书中讨论和分析了农村发展小规模工业的可行性与好处;同年,他又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讨论发展农村小规模工业的逻辑和计划(戴乐仁,1928;Tayler,1928:25-41)。1933年,费孝通(1999a:110)发表的《我们在农村建设事业中的经验》一文直接引用了戴乐仁对农村小规模工业的论述。对于乡村工业的思考,费孝通与戴乐仁之间既有承继关系,也存在差别。在对“合作丝厂”失败的整体解释中,费孝通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戴乐仁的基于社会学(人类学)视角的分析和理解,形成了与戴乐仁的有效对话,进而补充并超越了戴乐仁的经济学分析。

戴乐仁(1931:51-54)在乡村工业发展困难的分析中,指出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工人是否愿受教育。教育对工人非常重要,可以调和经济和其他活动,实现完整的教化。但工人往往不愿受外人指教,只要改良者能够做出好的工业产品,形成好的榜样,工人是愿意学习受教的。二是经济的动机。对于创办和加入乡村小规模工业的人而言,他们可以获得良好的收入,但不会有发财的机会。因此,需要一帮真正热心又有牺牲精神的青年来从事小规模工业建设。三是盘剥工人。小规模工业极易在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上盘剥工人,需依靠工人的独立自主(自有原料、自主借贷、自组销售)与科学技术发明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抑制盘剥。四是资本的问题。资本是影响农村小规模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小规模工业借着与它有关系的信用合作社集合资本,可够自身发展之用。在改良生产方法的同时,也需要改良分配制度,让多数人受益。虽然戴乐仁强调农村小规模工业将经济活动与整个社会生活融为一体,打破经济与文化两不相容的隔膜状态,但对于乡村工业发展困难的解释,主要是从工人的可塑性、创办者(企业家与志工)的心志、经济动机、技术、资本等经济学视角入手的(戴乐仁,1931:43-50)。“合作丝厂”的失败,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戴乐仁从经济学视角提出的解决路径失效了。

“合作丝厂”的失败一直困扰着费孝通。因为“合作丝厂”的失败意味着乡土工业的失败,意味着乡土工业立身之基无从谈起。以费孝通为核心的魁阁学派的工业研究,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从江村“合作丝厂”失败的考察和解释需要中引申出来的。不过,在魁阁学派的工业研究中,问题意识更明确地被提炼为“工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即工业化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发生相应变化并与之相适应的过程(闻翔,2021:146)。《江村经济》中初步提到的社会再组织问题(费孝通,2001:236),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分析。

工业与农业是两套不同的生产系统,两者有不同的经济基础、不同的组织和机构以及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两个系统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其出身、所受训练、生活态度、工作动机等都大不相同。对于中国而言,新的工业系统需要从旧的农业体系里寻找人手,因此工业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塑造“新人”的过程(闻翔,2013:215)。费孝通认为,工厂的问题是工人工作效率低、退厂率高等,这阻碍了现代工业的发展(费孝通,1946:214)。在费孝通看来,工厂出现问题固然是因为工人还带有农民习气,但更重要的解释还需求之于工业组织本身,也就是说工业组织中是不是建立起了一个职能合作的生产团体,工厂中有没有形成一种使工人们甘心效力的社会情境(费孝通,1946:220)。因此,为什么工厂没有建立起职能合作的生产组织、没有形成使工人甘心效力的社会情境,就成为必须解释的问题。费孝通指出,役人(劳心)和役于人(劳力)的农业社会身份划分与以职能合作为核心的工业组织中工作与责任划分形成的对立和矛盾,是工厂效率低、工人退厂率高的主要原因(费孝通,1946:214-224)。换句话说,从农业到工业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农业社会以身份划分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并不符合工业社会的需要,这种身份分化实际上是工业组织效率低下乃至工厂失败的内在原因。

费孝通明确指出,工业建设不只是盖厂房装机械,而是一个新社会组织建立的过程,是新社会组织过程中人与人、人与团体之间高度契洽(调适)的过程(费孝通,1946:230)。换句话说,在魁阁时期的费孝通看来,包括“合作丝厂”在内的工业组织的失败,其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适合于工业社会的组织体系。在《乡土重建》中,他也着重强调了工业组织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观点。正是因为没有建立起托举现代工业的社会组织体系,“合作丝厂”这类现代工业组织最终走向了失败(费孝通,2012:10-12)。

对于乡村工业发展的困境,费孝通与戴乐仁有着不同的解释。戴乐仁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乡村工业发展的困难,费孝通则将经济与社会的视角结合起来分析“合作丝厂”这类现代工业组织失败背后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结构问题,形成了对戴乐仁经济学视角分析的某种超越。费孝通明确指出,乡村工业变革的成功必须综合考虑社会结构的调整,而不能只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问题。实际上,费孝通以经济与社会相结合的视角来讨论工业组织背后社会结构问题的分析方式,丰富和深化了乡村工业派内部对于乡村工业本身的认识,特别是乡村工业发展与乡村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的内在关联性,拓展了民国时期关于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争论的视野,贡献了社会学(人类学)的知识。

以更宽广的视角来看,民国时期“以农立国”论、“第三条路”的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争论,实际上是那个时代中国社会对于以工业化为特征的西方现代性的某种警惕和省思。帝国主义挟工业化成果对中国的侵略和殖民,使得中国人迫切需要探寻救亡图存、富民强国之路。在这一背景下,尤其是五四运动之后,对于中国知识分子及一般民众而言,一个更重大的问题摆在面前:在工业化、现代性的压力下,中国如何走得更好,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不同的、自己的道路?正如费孝通所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是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费孝通,2001:20)。面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体系带来的问题,围绕“合作丝厂”而形成的乡土工业思想与主张,对经济与社会整合性发展的观察和思考,是费孝通对现代性背景下中国如何走得更好,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社会不同的、自己的道路的回应。这样一种主张,既代表了费孝通对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现代性不同的道路这一现代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知识贡献,也折射出社会学、人类学对于中国社会这一核心问题的深度思考。

三、家庭视角下“合作丝厂”失败的再阐释

虽然费孝通早已对“合作丝厂”失败做出了解释,但近一个世纪后的今天,我们仍需要对“合作丝厂”失败的原因进行再阐释。如果回到手工业本身,可以发现“合作丝厂”让缫丝手工业从家庭中退出,家庭成为工厂车间的延伸,逐渐从一个自主经济单位转变成工资劳动单位,这可能是“合作丝厂”失败更为内在的原因。正如《江村经济》中所言,农业和手工业合作的家庭经济结构是江南农家再生产及其生活质量得以保证的核心基础,手工业的衰落是乡村经济萧条的直接原因(费孝通,2001:151-236)。在家庭手工业衰落的过程中,“合作丝厂”开办之初虽有年利分红的承诺和制度安排,但其开办的直接结果就是将最有利润空间的缫丝手工业从家庭转移到工厂,家庭变成了工资劳动单位。

家庭成为工资劳动单位,成为工厂车间的延伸,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江苏省立女子蚕业学校(以下简称“女蚕校”)和改革者拿走了村民的“蚕种主权”。改革者认识到村民自繁的纯系蚕种会在无意间使病菌传给第二代,给育蚕带来病害和损失(郑辟疆,1933:36-38)。女蚕校的改革者们接过改良蚕种的工作,通过杂交育种及现代检验检疫手段,将蚕种自主权从村民手中拿走(郑辟疆,1990:266-281)。正如费孝通(2001:184)所注意到的,改革者的行动与他们的目的不那么一致:他们决定把工业留在农村,却把蚕种的生产从农村转移到专家手里。在费孝通(2001:184)看来,“蚕种的生产从经济上来说是不重要的,因为蚕种的价格仅为生丝生产总费用的3%”。不过,农民可能并不这么想。蚕种改良种的价格远高于土种价格(当时一张改良种的价格是8角至1元,土种价格是1~4角),但一张改良种的蚕卵数量只及土种的四分之一(在浙江新昌、嵊县地区)。20世纪30年代江苏的桑苗主要由浙江供应,浙江的蚕种改良种则主要来自江苏(蒋国宏,2007:265-268、308),这实际上增加了人们在蚕种上的支出。由于蚕茧、蚕丝收购价格有起伏,加上改良蚕种在地方政府统制下失败(费达生,1935:775-778),蚕种改良种的价格和质量起起伏伏,使得购买蚕种改良种的支出在已经衰落的蚕桑手工业中着实是一笔不小且收益难料的开销。这也是茅盾(2004:7-10)小说《春蚕》中主人公老通宝坚决舍去蚕种改良种(洋种),用土种(自繁种)的主要原因。被改革者接手的“蚕种主权”,客观上弱化了农民家庭对养蚕过程的控制及其生产自主权。

其次,改革者将手工业的核心——缫丝过程,从家庭转移到了工厂。过去,农民家庭既养蚕也缫丝,养蚕与农业种植业(植桑种菜、桑菜混种)直接关联(张履祥,1983:101-102、124、126-127、177-178),缫丝是家庭手工业,养蚕缫丝本质是农工结合。“合作丝厂”开办之后,农工结合的模式被打破,农民家庭退到只提供蚕茧这一初级农产品和工业原料的位置,缫丝的手工业收入被拿走。农民家庭变成单纯的生产原料提供单位,成为工厂养殖车间的延伸。同时,“这个村庄过去至少有350名妇女从事缫丝工作。现在开办了工厂,同等量的工作,不到70个人就能轻易地担负起来……将近300名妇女失去了他们的劳动机会”(费孝通,2001:196)。“蚕种主权”被拿走,农民在养蚕过程中增加了一笔收益难料的蚕种支出;缫丝过程从家庭转移到工厂,家庭成为单纯的工业原料(初级农产品)提供单位,农民家庭没有在蚕丝改良的行业变化中增加收入,反而降低了收入;村落中的妇女成为工资劳动者,农民家庭从有生产自主权的经济单位变成了工资劳动单位。在村落中近300名剩余妇女劳动力没有相应的安排,缫丝过程转移到工厂后对家庭手工业的替代性方案也没有相应规划的背景下,农民及其家庭必然会出现或隐或显的抵制,少交或不交股份款及所交蚕茧额度不足就是这一抵制的反映。在王淮冰(2004:10)的观察中,“丝厂不能从社员处获得足够的原料,陷入困境,但家庭手工业却得到恢复”。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合作丝厂”的失败在于农民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后,小农及其家庭在现代性的工厂体系中更加形只影单,在年利分红停止之后,他们无法以团体的方式应对这一雪上加霜的困境。“合作丝厂”的失败,实际上源自被动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的农民家庭无奈的集体抵制。“农民保留原料以便从事家庭缫丝的原因,并不在于实际考虑丝和茧的价格,而是因为他们相信缫丝能比卖原料多挣钱”(费孝通,2001:197)。江村农民的这一做法,只有放到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的背景中,才能得到更丰富、更深刻的理解。

实际上,江村农民家庭在蚕丝改良前后有着完全不同的态度和行动。蚕丝改良前期,他们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改良后期(“合作丝厂”阶段)则消极应对、无奈抵制。民国时期的开弦弓村及其所属的吴江震泽区,素来就有农户家庭自缫丝的传统。“震泽虽有丝厂,而蚕户不愿售茧,生产之茧,尽做土丝,将优质土丝翻成辑里干经,行销国外,次者供内用”(郑辟疆,1990:279)。复摇辑里干经给农户带来的收入,使得开弦弓村及震泽区的农户更愿意将蚕茧留在家中自缫,如此既能确保家庭收入,也能解决家庭剩余劳动力的问题。费达生(1992:117-119)及女蚕校(李喆等,2009:35)在开弦弓村推行蚕丝改良前期,主要是对育蚕方式(消毒)、蚕种和家庭缫丝方式进行改良。特别是将家庭缫丝方式从土丝车改良为木制脚踏缫丝车,缫出的丝定价较最好的土丝增四分之一;1926年,开弦弓村各蚕户添购脚踏缫丝车达七十部,丝价“最高者每百两得净洋八十一元。全村蚕户,为之轰动”(陈杏荪,1930:43-44)。1927年,开弦弓村脚踏缫丝车增至一百余部(陈杏荪,1933:2)。木制脚踏缫丝车是对家户自缫丝技术方式的改良和提升,但仍以农民家庭为中心来组织蚕丝生产,家庭手工业所获得的收入完全归于家户,这顺应并强化了农民家庭自主经济单位的性质。因此,前期蚕丝改良获得了江村农民及其家庭的广泛支持和肯定。

不过,脚踏缫丝车所缫之丝依然是一种土丝。“木车制丝,切断太多,且各家各制,虽有指导员勤加视察,检查纤度,及至集合出售,终难一律”(陈杏荪,1930:44)。由此,江村走上机械制丝的“合作丝厂”之路。如上所述,在“合作丝厂”年利分红停止之后,农户们发现光靠售茧,家庭的综合收益不升反降。家户经济及其劳动过程被卷入工业生产体系后,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好处,反而需要农户自身承受家庭收入下降的代价。然而,农民家庭可以借助已习得的现代养蚕技术,使用自己生产的蚕茧在家中进行自缫丝,最大限度解决家庭剩余劳动力问题,并以降低单位劳动生产率的方式提高家户全年劳动生产率。这便是费孝通(2001:197)所说农民不计茧、丝价格,将缫丝手工业保留在家庭的主要原因。同时,在为“合作丝厂”提供蚕茧时,即便是有股份年利收益的预期,农民家庭仍然只是提供生产原料的工资劳动单位,家庭主要收入不是靠手工业获得,而是靠蚕茧原料和股份获得,但这二者都受到市场的深刻影响,其稳定性与可预期性远不如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且可控性强的家庭手工业。因此,在蚕丝改良后期的“合作丝厂”阶段,蚕茧、蚕丝以工厂为中心组织生产,家庭则被吸纳进工厂生产运营过程中,成为工厂的附庸。

蚕丝改良后期的“合作丝厂”阶段,农民家庭也开始从工资劳动单位向自主经济单位转变。家庭缫丝手工业被完全转移到工厂,这在相当程度上消解了农民家庭自主经济单位的性质,使其成为提供原料的工资劳动单位;随着家庭收入和综合效益的下降,农民对“合作丝厂”采取少交或不交股份款等消极应对方式,农民家庭在工资劳动单位与自主经济单位间摆动。在这一背景下,让家庭成为自主经济单位(而非转向工资劳动单位),对江村农民来说是有利的,虽然这意味着劳动辛苦程度的增加与单位劳动生产率的降低。从农民家庭在自主经济单位与工资劳动单位间摇摆的过程来看,“合作丝厂”的失败,实际上是被动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的农民家庭一种无奈的、无声的抵制。

显然,费孝通(2001:196-198)意识到了“合作丝厂”对江村农民家庭经济的冲击。但他没有反对在乡村开办工厂,主要是考虑到“合作丝厂”劳动控制资本而非资本控制劳动的制度设计,让入股的乡村家庭能够通过丝厂的工业化生产获得机械制丝的好处,财富可以留在农村而非抽进城市,城与乡之间形成相对平衡的资源和财富流动,从而真正解决那个时代尖锐的土地问题(费孝通,2001:236-239)。

实际上,“合作丝厂”对社员蚕茧的全面收购(以共享利益的方式和制度进行),是另一种形式的包买制。这种包买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作丝厂”的“原料由社员供应”(费孝通,2001:190),即“合作丝厂”收购社员家庭出产的蚕茧。二是所有社员均饲育“合作丝厂”规定的蚕种改良种。《开弦弓有限责任生丝精制运销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规定,社员“饲育本社所规定品种之春蚕秋蚕”,“共同暖种,分批发出”,且“社员加入本社后不得加入同一目的之其他合作社”(费达生,1930:5-7)。三是组织严密,监管细致。除对蚕种、蚕茧的要求,“合作丝厂”还将所有社员分为15个区,实行稚蚕共育,每区“由理事或监事负责督促。并按区划归于各地蚕业场指导员指导饲育。又规定社员付茧规程……至收茧时请蚕桑场技术员为评茧员。按成绩之优劣。分为四等”(费达生,1930:5)。《章程》还规定“本社社员对于蚕儿之发育情形及各龄经过日期上簇月日均需通知本社社务委员”(陈杏荪,1933:39)。由此,形成了与同属吴江的盛泽绸庄(丝行)商人雇主包买制(费孝通,2009a:202)不同的工厂包买制。事实上,江村就有纺丝工人“为镇上的丝行工作,丝行从村民手里搜集土法缫制的生丝……把原料分配给纺丝人,然后再收集起来,按照工作量给予工资”(费孝通,2001:127)。“合作丝厂”建成以后,在江村原有的商人雇主包买制之外形成了工厂包买制,两种性质不同的包买制同时存在于江村家庭经济的运作过程中。

清末民初,(商人雇主)包买制开始在华北、江浙地区的土布纺织手工业中出现,并取得了不亚于(个别指标上甚至超过)现代棉纺工厂的效益和收入(周飞舟,2006:35-118)。包买制之所以能在土布手工业中行之有效,主要源于其有效的质量控制、灵活善变的生产规模、小资本与低负债率等方面的优势。这些优势大大降低了农民家庭进入土布行业的资金门槛,充分使用了农民家庭的剩余劳动力,使农民家庭获得了高于农业的工资劳动收入,形成了与现代棉纺厂相抗衡的局面,进而为农村经济带来了“斯密性的增长”(而非“过密性的增长”)(周飞舟,2006:92-151)。比较以上两种包买制,可以看到近现代中国农村社会中包买制的两面性及其复杂性,有助于深入理解导致“合作丝厂”失败的家庭因素。

《江村经济》将家庭视作基本经济单位(费孝通,2001:41-63),而家庭作为基本经济单位也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基本共识(黄宗智,2012:76-85)。从家庭劳动力使用是否充分和家庭收入是否增加来看这两种包买制,可以发现商人雇主包买制解决了家庭剩余劳动力使用的问题,提升了家庭收入,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基本质量。土布手工业中的商人雇主包买制,让家庭中的男性也能进入纺织手工业,织布净收益在江南地区相当于农业种植的三倍,在华北地区则是农业收入的四倍(周飞舟,2006:60-63、70-71)。同样是工资劳动,“合作丝厂”的工厂包买制解决了工厂生产原料供应问题,但没有解决农民家庭剩余劳动力使用的问题,而且割裂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家庭经济结构,客观上让农民家庭的工作和收入集中在效益较低的蚕茧生产和蚕桑种植上(像是“过密性的增长”)。

“合作丝厂”的工厂包买制,实际上是农民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的制度基础。商人雇主包买制下,商人只收购农民家庭自缫的土丝,并包买由其复摇的产品,并不介入、干涉与转移缫丝家庭手工业。在工厂包买制下,“合作丝厂”提供专门的蚕种,在共同暖种、稚蚕共育中组织蚕茧生产,将缫丝由家庭转移到工厂,农民家庭被吸纳进工厂的生产体系中。与商人雇主包买制不同的是,工厂包买制没能有效解决工资劳动单位内剩余劳动力的问题,也没有带来家庭整体劳动收入的“斯密性的增长”。商人雇主包买制最大化使用并调配家庭劳动力,提升了农民家庭的收入;工厂包买制则让家庭劳动力出现剩余,降低了农民家庭的收入。就组织程度而言,商人雇主包买制以商人(绸庄、丝行)为中心对蚕丝生产进行松散组织。而在工厂包买制下,“合作丝厂”在共同暖种、稚蚕共育以及养蚕指导员、社务委员、蚕桑场技术员构成的多层制度体系中严密组织起整个蚕茧生产过程,将每一户合作家庭纳入蚕茧生产体系,成为“合作丝厂”工业体系的生产前端,连社员家庭采茧日期(上蔟结茧后第5日)都做了严格的规定(陈杏荪,1933:39),组织性极强。相比于商人雇主包买制,工厂包买制可以说更趋近现代标准化生产。以江村为案例,可以看到中国社会体系中的包买制实际上存在着两面性,即包买制主体的差异决定了包买制效益的差异。换句话说,包买制的主体是商人雇主还是现代工厂,不仅决定了农民家庭的收入,也决定了农民家庭是成为一个具有弹韧性的经济实体(自主经济单位),还是工厂车间的延伸(工资劳动单位)。此外,包买制发挥效用是有条件的,即家庭劳动力的充分使用是包买制发挥正向作用的前提。就“合作丝厂”而言,在工厂包买制体系中,农民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的过程,没有解决剩余劳动力使用的问题(反而带来了更多剩余劳动力),这是“合作丝厂”失败更为直接的原因。

综上,重新探寻“合作丝厂”失败的因由,能够深化对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理解并探索实践的新可能。在失去“蚕种主权”、缫丝手工业从家庭转移到工厂的过程中,“合作丝厂”让农民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这一转变过程中,改革者没有对缫丝转移后农民家庭手工业的替代性方案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也没有解决农民家庭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农民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成为工厂车间的延伸,使得小农及其家庭在现代性的工厂体系中形只影单,难以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困境。“合作丝厂”的失败,实际上源自被动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又无法充分使用剩余劳动力的农民家庭无奈的、无声的集体抵制。对于过去的乡土中国以及今天的城乡中国而言,要走出一条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处理好、平衡好国家、市场组织与小农及其家庭的关系。

四、共同体差异视角下“合作丝厂”失败的再阐释

分析“合作丝厂”与农民家庭关系之后,回到“合作丝厂”本身来看,丝厂所处空间位置(乡村与城镇的区别)及其人文生态,也可能直接影响了丝厂的成败。在此,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城镇是什么。费孝通(2009a:198)在《小城镇大问题》中明确指出,城镇是农村里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工业的发展不同于农业,它必须有一个集中的地方。这个地点一是要交通便利,二是对来自各个村庄的务工人员来说地理位置适中。在吴江县,凡是公社集镇都是社队工厂最集中的地方(费孝通,2009a:215)。社队工业首先是在村庄中发展起来的,如费孝通(2009a:353)所说,其发展有两个阶段,“70年代的初、中期,但那时是‘偷偷摸摸地搞’,一般说来工厂为数不多,规模也较小;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兴起,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工业生产对能源、仓储、运输、市场等条件的需求,使它寻求农村中交通便利、易于集散的中心地带,这就找到了当时还带着冷落、凋敝景象的小城镇。越来越多的工厂在那里安家落户,机器轰鸣,产销两旺,人气聚集……”(费孝通,2009b:314),与“家庭工厂”不同的是,具有集体性质的、带有一定规模的社队工业在村庄产生之后,大多很快就会进入城镇,在城镇中找到适宜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社队工业在小城镇得到迅速发展,小城镇因之复苏和繁荣,二者是相互成就的关系。由此,一个新的问题是:城镇(城市)为什么更适合工业发展?难道仅仅因为它天然地就是乡村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在费孝通(2009a:356-358)看来,乡土关系只是催生乡镇工业的条件,乡镇工业是以城市工业为依托的(城市工业以乡镇工业为后方),可以说苏南的乡镇工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城市工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当乡镇工业(社队工业)与城镇结合,并成为城市工业体系的一个部分时,就需要重新认识城镇(城市)的性质,而这一性质本身可能具有超越东西方文化背景的普遍意义。

在此,我们需要引入韦伯对城市(城镇)性质的探讨。在韦伯(2005:2)看来,城市就是一个其居民主要依赖工业及商业(而非农业)生活的聚落。聚落内通常存在常规性的(而非临时性的)财货交易情况,即存在一个市场。城市永远是“市场聚落”,它拥有一个市场,构成聚落的经济中心,城外的居民及市民基于既存的专业生产的基础,以交易的方式取得各自所需的工业产品和商品(韦伯,2005:2-4)。不过,城市中“市场之得以存在,经常是得到庄园领主或君侯的认可及允诺予以保护”(韦伯,2005:4)。这些政治权力拥有者之所以愿意颁布特许状,形成特许法权城市,主要是因为他们可以从中获得外来的商品、工业品以及各类税费收入,同时他们也可以在城市的兴起中获得庞大的地租收益(韦伯,2005:4-6)。城市可以与君侯或领主的居住地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连地理位置都不接近,如此一来城市原先可能就是一个位于适当转运点上的纯粹市场聚落(韦伯,2005:4-5)。

特许状背景下形成的城市,成为中古西方社会与村落不同的一种人群集聚方式。对于城市而言,它实际上是一个由不同群体、不同主体结合而成的工商利益共同体。“城市首先可以提供给这些隶属民地方性市场以卖出他们的产物,使他们得以用货币取代劳役与实物来缴纳地租;同样的,城市也提供领主机会,使他们不必自己消耗掉手头上的实物,而得以将之贩售于地方市场,或通过愈来愈资本强化的商业在外头转换成货币。政治领主与土地领主无不奋力地利用此种机会”,并形成了利害关系共同体(韦伯,2005:172-174)。这种利害关系共同体是一个包括领主、市民、农民在内的不同群体、不同主体间的工商利益共同体。这也是韦伯将城市定义为依赖工业和商业的市场聚落的因由之所在。

东西方的城市既具差异,也有超越差异的普遍性。西方城市具有自治性质的“共同体”性格与具有平等性质的“市民”身份资格,是东方城市所没有的(韦伯,2005:22-36)。但二者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以工商业为基础的市场交换中心和经济中心。费孝通认为城镇是乡村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对此更抽象的定义和解释则来自韦伯:城市是依赖工业和商业的市场聚落。无论是作为“乡脚”中心的城镇,还是在特许法权支持下的城市,这样的市场聚落在东方和西方都被视作工商业中心、经济中心。这使得作为市场聚落的城市(城镇)具有超越东西方文化的特殊性,具备人类社会普同的一般性意义。这种一般性也保证了城市(城镇)作为工业生产、商业交换最佳空间的作用。

透过城市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到“合作丝厂”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城市是一个为商业贸易和工业生产而存在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工业可以得到便利、快速且有效的发展,这是社队工业在小城镇得以快速发展的因由,也是苏南小城镇通过社队工业得以复苏和繁荣的内因。“合作丝厂”在农村而不是在作为工商利益共同体的城市中开办,无形中面临更多阻力,缺少更多支持其发展的利益共同体网络,换言之,没有进入最适合于它的城镇空间,这可能是其失败的空间和人文生态层面的原因。例如,1933年郑辟疆需要就工厂电力设备架设及通电事宜与苏州电气厂交涉,还需要争取工厂配油指标等(农林部经济部蚕丝产销协导委员会,1948)。这是办在城镇的平望制丝所和实验代缫丝厂的情况,由此可以想见办在乡村的“合作丝厂”其难处只会更多。原因在于:通过“合作”与农民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是一个小利益共同体(这一小利益共同体在年利分红停止后即消解);城市则是吸纳了包括市民、手工业者、农民、商人等不同群体、主体的工商利益共同体,是一个大利益共同体。在小利益共同体里面办工厂的效益、效果及其运作调适与稳定性,肯定比不上大利益共同体。费孝通在《小城镇大问题》及相关著述中对城镇的进一步思考,特别是对乡镇企业(社队工业)与小城镇的理解和分析(费孝通,2009a:192-233、349-365、396-428、504-532),恰恰构成了对“合作丝厂”失败的另一种反思和新的解释。

反过来看,乡村社会的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性质也可能是“合作丝厂”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代中国乡村以身份划分结合礼法体系来整合社会(费孝通,1999b:146-156),同时又是一个习俗社会,有着众多巫术与民间信仰,并以巫术和习俗统合日常生活,形成乡村社会的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韦伯认为,理性化进程在中国受阻主要是因为“巫术性的传统主义”(韦伯,2004:117-118、181-182)。所谓巫术性的传统主义,即以泛灵论及巫术思维为基础形成的传统主义,这一体系受到巫术及相应禁忌的约束:“因为恐惧天降灾殃,因此对于任何想改变传统既定生活方式的事物皆深恶痛绝”(韦伯,2004:182)。实际上,巫术性的传统主义与村落的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在对象人群、核心指向、效应实施上都是一致的。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强化了群体的力量,在个人意识中内化了群体的意愿、喜好、审美及价值观,形成了群体压力无处不在及个体或主动或被动嵌入群体生活的“魅影”。在韦伯(2005:45-48)看来,巫术性的传统主义及禁忌的制约是东方社会以平等个体联合为基础的“兄弟盟约城市”出现的障碍。正如巫术的性传统主义妨碍“兄弟盟约城市”的出现一样,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则阻碍了乡村社会个体及个体意识的出现,乡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受到群体的深刻影响,不能也不敢越群体习俗和常规半步。

民国时期的江村可以说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费孝通(2001:149-150)注意到水灾、旱灾、蝗灾等自然威胁仍然危害着江村人民,他们缺乏科学知识,遇到水灾、旱灾、蝗灾时,便要施行巫术。在江村,“巫术不是一个自发的个人的行动,而是一种有组织的制度。有一个固定的人,他拥有魔力并负责施展巫术。其次,有一套传统的礼仪来唤起超自然的干预。最后还有一些神话来维护这种礼仪和巫术师的能力”(费孝通,2001:149)。例如,人们会用糯米团粘住灶神的嘴,从而在他向玉皇大帝做家户的年度报告时,只能点头而说不出话来(费孝通,2001:98、149-151)。另外,历书作为民国时期大多数江村人家中唯一的一本书,通常摆在灶神面前,被当作护身符(费孝通,2001:136)。即便在当下,这一习俗仍有部分留存,如江村人家在职业和生活出现变故时,会通过插红旗等方式来“避邪”(周拥平,2006:12)。同时,在江村人的观念中,神明和人们很像,“他们也具有人们同样的弱点和愚蠢。因此,凡是人们所能使用来对付人间警察的各种方法,诸如欺骗、谎言、贿赂,甚至人身威胁等等对付天庭派下来的监察使者也都能用上”(费孝通,2001:97-98)。当代进入江村的学者仍然感慨道:“村民的家庭生活与民间的宗教信仰生活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几乎在每件家庭大事(无论是年度周期事件还是人生周期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其家庭网中把祖先和地方神当作精神支柱和寻求资源的渠道”(常向群,2009:17-18)。

蚕丝生产过程更是弥漫着这一类巫术性的传统主义。旧时江村蚕农养蚕前会洗刷干净蚕笪,在蚕笪里贴上聚宝盆、蚕花太子等图案,以驱避鼠害,祈求蚕花丰收,有些人家还会请道士念咒,供菜祭蚕神(《开弦弓村志》编纂小组,2015:359)。与江南蚕区一样,江村人奉蚕花娘娘为养蚕的保护神。江村蚕农普遍崇拜和信仰蚕神,“养蚕前,蚕农将蚕神纸码(一张印在红纸上的蚕神像)‘请’(买)来贴在蚕房供奉,或到庙里祭祀蚕神”(《开弦弓村志》编纂小组,2015:359)。这一信仰和行为与《震泽镇志续稿》中的记录相似:“习俗,尚鬼信卜筮,好淫祀。疾则先祷禳。而后医药”(震泽镇、吴江市档案局,2009:42)。2024年5月,笔者在江村踏访时,与村中老人闲聊,老人说过去自家养蚕时都会“请”蚕神纸码来家里供奉。江村养蚕过程中还有“驱鬼”仪式和习俗。养不好蚕的人若进了别家蚕室,待来人走后,“主人便会取束稻草扔出门外,或吐几口唾沫,或烧一点东西,以将晦气赶走”(《开弦弓村志》编纂小组,2015:359)。江村人在养蚕时对于桃叶还有着特殊的信仰和仪式偏好。比如,外人经允许进入蚕室,要带一片桃叶进去;在蚕笪上放些桃叶,这是蚕能长大吐丝的吉兆;称蚕时要放一片桃叶,预盼蚕花能收二十四分(《开弦弓村志》编纂小组,2015:359)。江村人养蚕有着较多的禁忌,如忌说“死”字,见有死蚕要悄悄拣去,不能声张;忌呼酱油(应称之为“赤油”),以免蚕受到“酱油病”(蚕受细菌感染腐败,体液为酱油的赤褐色)的危害;不能到人家屋边割草,屋边草代表蚕花、蚕运等(《开弦弓村志》编纂小组,2015:359)。即便在当代,江村中养蚕人家仍然避讳在蚕月串门(周拥平,2006:38)。这些蚕丝生产过程中的巫术性传统主义,既有江村自身特色(如对桃叶的仪式性偏好),也是吴江乡村共同的习俗与行为(周德华、吴江丝绸工业公司,1992:456-459)。因此,在生计方式、日常生活乃至公共事物中,江村人的世界弥散着巫术性的传统主义,因着这一共同信仰及其所具有的形塑群体认知、整合群体行动的功能,江村事实上成为一个巫术共同体,巫术性的传统主义是江村“非正式体制的一部分”(常向群,2009:18)。

“合作丝厂”无疑是一个现代工厂。从费孝通的角度看,现代工厂是以责任和工作划分为基础形成职能合作的组织体系(费孝通,1946:214-230),在这一现代组织体系中,理性化个人是其运作的核心。“合作丝厂”在正式开工之前,对工人进行了两个月的培训(陈杏荪,1930:44),其中缫丝工作员除了接受制丝常识和技艺培训,还要认字,而工人中的事务员在学习制丝常识外,还要学习算术、国文等(费达生,1930:5)。在费达生(1921:15)看来,“女子的文化天分,虽不劣于男子,或比男子更丰富,却因教育的不善,而男女的文化天分,竟生差别”。因此,她特别重视对工厂工人进行技艺培训和文化素养培养。同时,被开弦弓村村民称为合作社“慈母”的费达生(陈杏荪,1933:3),不仅规定了“合作丝厂”内工作员的职责,也对工厂内每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做了清晰及操作性强的厘定,细致到工厂车间的清扫次数与赏罚的具体数目(陈杏荪,1933:6-45)。“合作丝厂”以个人职责为本位,且机器生产链条中讲求相互配合的组织体系,必然会促使具有理性性格的现代工人出现,他们与在传统村落社会中生活的农民形成极大的差别。首先,江村“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起了变化。例如,一个在村中工厂工作的女工因为下雨时丈夫忘记给她送伞,竟会公开责骂她的丈夫……根据传统的观念,丈夫是不侍候妻子的”(费孝通,2001:198)。其次,“一个女孩的传统经济地位是依附于她的父亲或丈夫的……但(现在)挣工资基本上是个人的事。挣钱的人能感觉到她的工资收入是她自己劳动的结果。这是收入者本人和家长,都会感觉到的”(费孝通,2001:198)。最后,“在这个新形势下……家长甚至不惜牺牲他的权威,也必须被迫的对家中的成员作出考虑”(费孝通,2001:199)。可以说,“合作丝厂”成立之后,理性化个人开始出现在江村的日常生活中。

“合作丝厂”的运作体现了一种理性化的努力,巫术性的传统主义、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群体压力及群体生活方式事实上阻碍了理性化过程及其深化,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抵牾(费孝通,2021:16-135)。例如,“合作丝厂”让“挣钱的人从一家的成员中分离出来,亲属关系也产生了实质的变化。儿媳从婆母处分离出来可以减少日常的争吵。但妻子从丈夫处分离出来会使婚姻的关系松散”(费孝通,2001:199)。《茧》中宝珠进厂之后脱胎换骨式的变化与村庄及家庭希望将她重新带回并嵌入村落群体生活的矛盾,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现代工厂以责任和工作划分为基础构筑出职能合作的组织体系,需要理性化的个人。费达生及“合作丝厂”对工人的技术与知识教育,也在有意塑造适合现代工厂需要的理性化个人。“合作丝厂”在乡村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中首先需要面对的是,理性化个人与巫术性的传统主义及其群体化生活方式间的互动和博弈。实际上,在这两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的背后,存在着两种社会组织方式,一种是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中熟人社会、父权体制的组织方式,另一种是现代工厂中以责任和职能划分(理性化个人)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方式。因此,将“去魅”的(以理性化个人为基础的)“合作丝厂”办在作为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乡村时,必然会受到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排斥。

作为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乡村,实际上具有自治的性质和传统。乡村的习俗和禁忌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法的意义,共同影响着整体的乡村社会生活。城镇(城市)与王朝统治机构的联系相对密切,受到王朝的关注,王朝对其有着较为直接的管控,其自治性质及传统相较于乡村并没有那么鲜明和强烈。就此而言,乡村社会群体的力量和压力更为强大。同时,城镇与乡村不同,城镇并非由单一群体组成的社群;相反,多样性人群的存在恰恰是城镇的特色。单一人群与多样性人群的差异,使得城镇较少有乡村那样强大且无所不在的群体压力。因此,与认为乡村在工业发展面前无能为力的认识不同,从作为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乡村这一分析视角,我们可以看到乡村抵挡、排斥工业发展的力量相较于城镇要更强大,且乡村更具备有效的动员能力。如《茧》中所描写的受谣言的影响,村落中的人们围堵工厂,准备强行接回自己的女性亲属(费孝通,2021:85-125)。虽然中国的城镇有政治中心和商业中心之分,但商业功能明确的城镇,其人际关系和社会组织体系有别于乡村,有适合于理性化个人生存的人文生态,在经济上城镇也是有助于乡村的(费孝通,2012:20-27)。因此,今天看来,乡村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人文生态可能并不适合“合作丝厂”,将工厂开办在乡村可能是“合作丝厂”失败的另一重要原因。

现代工业是“去魅”的,城市是一个工商利益共同体,乡村则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将“去魅”的(以理性化个体为基础的)“合作丝厂”办在作为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乡村时,必然会受到乡村的排斥。城镇在人际关系和社会组织方面有别于乡村,但在经济上则有助于乡村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队工业(乡镇企业)的成功表明城镇(城市)与工业之间具有亲和性(费孝通,2009b:313-314)。20世纪30年代,城镇(城市)已经存在理性化的因素,乡村则仍然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二者差异之大,在当时无法形成有效的整合。不过,对比江村“合作丝厂”的失败与70年代以后社队工业的成功,可以看到其中相通的解释逻辑,即巫术共同体的弱化。巫术共同体的弱化使得社队工业起初能够在乡村社会顺利扎下根来(社队工业的集体性质与政治支持,也使乡村无力抵挡其进入和运作)。换句话说,巫术共同体的变化让我们注意到了“合作丝厂”失败更为隐蔽的原因,即丝厂失败的原因可能不在于工厂自身,而在于乡村。是乡村自身的变化,带来了社队工业发展的社会(结构)基础。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乡村巫术共同体自身的变化(弱化)过程中,巫术共同体与乡村工业(乡镇企业)也有着契合的可能性。从“合作丝厂”的失败看今天城乡中国的境况,工业与农业(乡村)、城市与乡村如何走上双向反馈的新路,是中国走出一条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重要命题。

五、结语

费孝通对于“合作丝厂”失败的持续思考,显然是有深意的。费孝通对于“合作丝厂”失败原因的探索和解释,其目的是为农村经济转型与乡土工业发展寻找一条可能的成功路径。这可以看作是对五四运动以来现代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回应,即在工业化、现代性的压力下,中国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社会不同的、自己的道路。这既是费孝通对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现代性不同道路的现代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知识贡献,也体现了社会学、人类学对于这一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深度思考。

今天我们仍需对“合作丝厂”的失败进行再分析、再阐释,从而深化对五四运动以来现代中国社会核心问题的理解并探索实践的新可能。从微观的家庭层面来看,农民家庭从自主经济单位转变为工资劳动单位,进而对“合作丝厂”产生无声的、无奈的集体抵制,这是“合作丝厂”失败更为内在的原因,也是我们对于“合作丝厂”失败再阐释中更为核心的部分。对于当下中国社会而言,如何走出一条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处理好、平衡好国家、市场组织与小农及其家庭的关系。从中观的共同体层面来看,城市(城镇)是一个工商利益共同体,这是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基础。现代工厂以理性化个人为运作基础,将“去魅”的现代“合作丝厂”办在作为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乡村时,必然会受到生活共同体(巫术共同体)的排斥,这是“合作丝厂”失败的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在乡土中国转变为城乡中国的背景下,在产业振兴成为乡村振兴物质基础的当下,工业与农业(乡村)、城市与乡村间如何形成正面的双向反馈关系,也是中国走出一条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重要命题。透过微观的家庭单位性质变化与中观的共同体性质差异,我们看到了内部(家庭)与外部(共同体差异)因素引致“合作丝厂”失败的过程,内外结合的视角构成了今天我们对于“合作丝厂”失败的再阐释。这一再阐释是对费孝通“合作丝厂”失败解释的推进,亦是一种在精神继承和命题延续基础上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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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评论》2025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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