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霖:自由意志与因果关系的关系[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42 次 更新时间:2025-07-18 10:00

进入专题: 自由意志   因果关系  

金岳霖 (进入专栏)  

我的脾气是没有办法的,我虽然觉得在报纸上不能谈哲学上的大问题,而我看别人家讨论这种问题,我就觉得手痒,不知不觉地提起了笔杆和大家讨论来了。这篇文章是读了潘大道先生的文章有感而作的,早就做好,但每日做别种工作,没有抄写出来,昨日志摩要文章,所以拼命地抄写出来给他。我觉得我们寻常对于“自由意志”与“因果关系”均看得太死,我们把它们当作一种概念,好像数学里的“点”,几何里的“直线”,彼此都有绝对的意义,所以发生冲突。我觉得如果我们能用点分析的工夫,我们就觉得自由意志没有绝对的意义,而新式的因果关系也没有旧式的呆板。有一点意思应该预先声明:我们的问题,是自由意志与因果关系,问的是“意志与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是否意志就自由或者就不自由?”至于离开因果关系而论,意志之究竟自由与否不在本文范围之内。我把本文分作三段:一段论自由意志,二段论因果关系,三段论自由意志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自由意志

完全在心理范围之内的意志

这类的意志与本文无大关系,说它自由也可,说它不自由也可,我们没有事实上的标准来解决这问题。比方我说“我要爱月光,我就爱月光”,某甲说这意志有因,所以不自主,所以不自由;某乙说这意志无因,所以自主,所以自由。彼此各持一说,就是争一年两年,或者仍是各是其是,各非其非。这类的意志自由与不自由,好像“命运”一类的思想,不相信它的人,无法否认它,无法使相信它的人承认它不存在;而相信它的人,也无法可以证明它,使不相信它的人承认它存在。这问题不在本文范围之内。至于方才所说的有因无因的“因”,在第三段再论。

心理与事实发生关系的意志

在这类意志里,我们可以分作两部分来讨论:(一)从事物的束缚性方面论到意志的自由与不自由;(二)从意志方面论到事物上的影响,然后凭影响以定意志之是否自由。

1.从事物到意志

我先举几个例,再讨论事物与意志自由与否的种种关系。

a)就把我自己来做一个题目:我的朋友或者不知道,我自己很知道,我是一个极要好看的人,但有时拿镜子一看,觉得自己的“尊容”实在是不敢恭维,也就只得置之一笑。我这副面孔限制我要好看的意志,那是不容易否认的,但我不觉得我不自由。

b)有一个外国人说,如果一个人没有吃过北京的烧鸭,就是没有享过人生的福。北京的烧鸭,非常有名。每天杀鸭也不知道多少,但是政府没有禁止杀鸭的事实,教育界、慈善家也没有反对杀鸭的主张,对于杀鸭一事我们没有事实上与心理上的束缚,然而我们杀鸭的时候,却不觉得自由。

c)比方我要出去,第一次我的母亲不许,第二次天下雨了,路不能走。我的意志两次受外界的束缚,而我的态度不同,我觉得我的母亲侵犯我的自由,而天老爷的雨不曾侵犯我的自由。

d)二十年前的中国女子与男人没有社交,英美女子在中国与男人有社交。二十年前的中国女子不觉得不自由,而英美女子听见这类的事实,照她们自己的心理看起来,觉得中国女子不自由,她们自己也就觉得她们自由。我们所注意的,是她们自己没有束缚,而她们觉得自由;有束缚的人不觉得不自由,这同是一种束缚而有两种反感。

现在不举例了。总而言之,事物上的束缚与意志的自由与否关系不一,可分为六种,而六种之中有两种是没有关系的关系,但在理论上不能轻视它。这六种关系如下:

从束缚方面看起来,性质不同,有时是心理上的事实,有时是事物上的事实。但无论性质如何,事实依然是事实,我们没有反感的时候与自由不发生关系,有反感的时候才发生关系。从意志一方面看起来,它的性质差不多完全是心理。问题不是绝对的有没有自由,是相对的觉得不觉得自由。两方面中间的关系是事实与心理的关系。

2.从意志到事物

“意志”两字暂时可以改作“目的”两字。目的在心而曾否达到,在事实上没有标准的一类,我们不去理它。心中的目的是否达到,有事实上的标准的一类,我们才可以在此处讨论。在这种情形之下,目的与阻碍有四种关系如下:

以上(3)与(4)均不发生问题。(3)如果无阻碍,能达到目的,多半是不劳心不费力,目的虽然达到,不见得就有自由与不自由的反感。(4)如果没有阻碍而又不能达到目的,那么两方只有没有关系的关系,事实上没有问题发生。(1)有阻碍而能达到目的,我们觉得我们有进行的能力,有创造的工夫,因此我们也就觉得自由。(2)如果我们遇着阻碍,或者是阻碍太大,或者是目的太远,或者是决心不坚,我们的目的不能达到,我们就觉得心物两违,就觉得不自由。

以上讨论的结果,就是无论从哪一方面看起来,心理与事实间的意志自由与不自由的问题,不是完全心理问题,也不是完全事物问题。完全在事物方面的问题,自然是不在本段范围之内。

甲乙两段所讨论的本来是一个问题,不过是一个问题从两方面讨论就是了,但是费了这样多的工夫,还没有论到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因果的关系是不容易说的,它是一种方程式,本来是从观察得来的,而仅由观察又不能成其方程式。我们也可以把它分成(甲)(乙)两段讨论。(甲)段论旧式的因果论,(乙)段论新式的因果论。我预先声明,此处的新式因果论是对于我个人为新式,对于他人,或者已是旧而又旧,亦未可知。

旧式的因果论

现在人民思想中的因果关系,仍然是旧式,大约是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因生果,果由因而生,无因不成果,因上有因而现在之因为果,果下有果而现在之果为因。”照这样看起来,困难的问题就不少,列举数端如下:

1.丢下了背景

比方我打你一拳,你痛,你可以说我的“拳打”是因,你的“痛”是果。不错,我现在且不管我拳打的力量的大小,你的身体的强弱。这类问题都与本题有关,但是我们现在可以不管。我们且问你我的身体在这种情形下居何等地位?如果我没有我的身体,我就不能打;如果你没有你的身体,你就不会痛,同时我们又不能说我的身体是因的一部分,你的身体是果的一部分。更进一步而言,不但你我均有身体,而且都是动物。如果我是植物我就不容易打;如果你是植物,你就不容易痛。如此一层一层地推上去,就把宇宙包括在里面了。我们单讲因果不讲情形就很易丢下背景,把背景丢下,就很难有因果关系。

2.丢下了因果中间的媒介

仔细的研究起来,我的拳打如果是因,你的痛不见得就是这个因的果,因为我拳打与你痛之间,有许多生理上与化学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又居什么地位呢?这种变化,从关系密切方面看起来,应该是我的拳打的果,你的痛的因。但这样说起来,因果之间又有因果,而普通当作有直接关系——因产生果——的因果,就没有直接关系了。我们不能不想到因果中间的媒介,但是想到媒介就有问题发生。

3.时间问题

旧式的因果论,总是觉得因在果之前而果在因之后。这种思想与事实就有点不容易融洽的地方。比方我们看见一本书从桌上掉到地板上,我们说这种现象是书与地球彼此相吸的结果。但这种吸力无论何时均存在的,与那一本书在那一时的跌落没有什么关系,而与书的跌落有关系的吸力,就是正当那本书跌落的时候的吸力。如果我们把那时的吸力当作因,把书的跌落当作果,那么,因与果是同时的,因不一定在果之前,而果自然也不一定在因之后。理论因虽在前,果虽在后,而理论的前边,不见得就是事实上的前边。

4.理论上的“必”与事实上的“必”[2]

旧式的因果论似乎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理论上的“必”现在不论。现在所要提出的,理论上的“必”和事实上的“必”混乱起来就有困难问题发生。在第一条中,我们已经说过背景的重要,但那种背景是不能分开的背景。还有一种背景是可以分开的背景,比方我的房子生了火,我觉得慢慢的热起来了。如果我说火是因,我四周的热度增加是果,有因必有果,这话自然是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如果我们把理论上的“必”,混乱到事实里面,我们不小心的时候,或者就不说有因必有果,而说在我房里有生火的事实,必有我四周热度增加的结果。后面这句话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我们把火炉四周的空气设法隔开,我的四周的气温就不见得增加,而两种事实就不发生因果关系。

新式的因果论

1.说到这里,就不能不谈新式的因果论。因为新式因果论是从理论上的困难得来的,而理论上的困难,一大部分就是那个“必”字。休谟(Hume)老早说过,因与果(某因某果)在事实上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而它们中间的“一定的关系”看不见摸不着,而这种关系一方面一定要从经验中得来的,再一方面又不能从经验中得来。罗素也说,理论上有“一定”,事实上没有“一定”,而因果关系,不是“空空洞洞”的理论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它的“一定”的关系,应该是事实上的“一定”。但事实上怎样能有“一定”呢?如果因果律在科学上有用,它的用处不仅限于已往的事实,它对于将来一定也要有用。而将来的事实现在还没有发现,不能说到“一定”。

柏劳德(Brocd)说罗素的思想五年一变,他现在的思想不知道如何。他从前的意思,以为如果我们谈因果,就不能不谈因果律,谈因果律就不能不谈到归纳方法,谈归纳方法就不能不谈归纳原理,而归纳原理不是从归纳方法得来的。这归纳原理约言之如下:

如果甲种东西或事实,在(a)种情形下,与乙种东西或事实,常常发生一种特别关系,则甲种东西或事实,在(a)种情形之下大约总是与乙种东西或事实发生那一种关系,而那一种关系发生的次数增加,向之所谓大约者也无量的增加差不多到“一定”的地位。[3]

这原理是归纳方法的根据,也是因果律的根据。可见因果关系中的“一定”,不是寻常的一定,是差不多一定的“一定”。

2.从这种原理发生的因果关系,与旧式的因果关系大不同。以上说的不过是不同中之一种。旧式的因果关系,似乎有创造的性质存乎其中,似乎是说因可以创造果,果是由因而生。新式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这类的性质,它不过给我们一种推论的可能。我们在某种情形之下遇着一种事实,我们可以推论到另外一种事实;由因可以推论到果,由果可以推论到因,因与果居平等的地位,它们的关系是一种互变的关系。

3.互变的关系,突然听见的时候或者不免误会,应该说几句解释的话。比方天气有变化,有时天晴有时下雨;北京城里的景象也有变化,有时人力车上亦有油布,有时没有,大约是落雨的时候,人力车上就有油布。这两种变化有一种特别关系,大凡是有其一多半就有其二。然而下雨并不“产生”人力车上的油布,也不创造人力车上有油布的事实。落雨与泥泞的关系,分析起来也是这类的性质。这样说起来,旧式的因果论,与事实不甚相符,理论也不充足。

4.如果因果关系是一种互相变化的关系,因果的前后就不是重要的问题。我们所谈的因果关系,不是旧式的因与果,果由因而生的关系。如果因造果,在事实上因不能不在前,而果也就不能不在后。但是如果我们用互相变化的关系来解释因果,我们只能说如果在某种情形之下,有某甲事发生(多数与少数,现在不计)“大约”(差不多一定)就有某乙事,事实上不必有什么先后的问题。理论上由因可以推论到果,由果也可以推论到因,也就不必有先后的问题。某甲事之为因,某乙事之为果,不过是名称上的便利而已。

因果关系在本文范围之内,已经说够了,用不着再说下去。它的要素,可以略举如下:

a)至少要有两件事实。

b)要有某某种情形。

c)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关系。

d)“大约”等于差不多一定。

e)因果关系可以说是“在某种情形之下,如果甲……大约就乙”。

f)在某种情形之下,如果甲……就乙,如果丙……就丁,不见得如果甲丙……就乙丁。

自由意志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完全在心理范围中的意志

数月前,徐志摩先生在本刊内曾经发表他要飞的意志。我虽然不是诗人,有时候也想脱离俗世,也想飞,也要飞。如果我说“我想飞我就要飞”,我的意志岂不自由吗?但这类的意志自由与否不在本文范围之内,在第一段已经说过;因为这类的意志没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1.我想飞,我要飞,在心理上是一件事实。

2.想飞与要飞的“飞”还没有变成事实。

3.如果把“我”字拿开,把想飞与要飞当作两事,理论上没有推论的可能,由“想飞”不能推论到“要飞”,由“要飞”也不能推论到“想飞”。

完全在心理范围之内的意志自由与否,不在本文范围之内,因为它没有因果的“因”。它在历史上或者有原因,但历史上原因的“因”,不是方程式因果的“因”(详后)。

与事实发生关系的意志

1.与事实发生关系的意志,大都没有上述的因果关系。在第一段已经说过,我们对于一种事实,不见得有一定的反感,而我们的目的也不见得一定达到。那自然不是说我们对于一种事实没有反感,也不是说我们的目的不能达到。我们对于事实虽有时有反感而不一定有反感,我们的目的虽有时可以达到而不一定能达到。总而言之,意志与事实没有普遍的关系,而因果关系一定要有普遍的性质,要有差不多一定的“大约”关系。与事实发生关系的意志没有差不多一定“大约”的性质,它不能有因果关系。

2.心理与事实间之有关系,是我们大家公认的。俗语说饱暖思淫欲,饥寒启盗心。詹姆士也曾经发表情感与身体互相变化的言论;华德生并且把行为当作心理。但这问题范围太大,意见不同的地方也太多,我们在这地方不能讨论。我们现在所应当注意的:

a)心理的范围比意志广,心理与事实的关系不见得就是意志与事实的关系;

b)心理与事实间之有关系是一问题,而那种关系是否为因果关系,又是一问题;

c)意志的定义,各有各的不同,我们很难武断。如果我们把“饿”和“要食”当作两件事,把“饿”当作事实,把“要食”当作意志,似乎可以说事实与意志发生因果关系。

3.但“要食”一类的事,不容易把它当作意志,而“饿”与“要食”更不容易把它们当作两件事。饿就是要食。所以即使把要食当作意志,也就不能发生因果关系。饱暖与淫欲,饥寒与盗心,自然是有一种关系。但如果我们用点分析工夫,我们就觉得饱暖、饥寒没有大约一定的意义。五十分的饱暖与百分的饱暖就不相同,而淫欲的程度也大有分别,严格地说起来,也就不容易发生因果关系。

4.话虽然是这么说,我们寻常总觉得我们有一种心理,大约就有一种原因,岂不是原因是因,心理是果吗?我们在这里所应注意的是历史上的原因,不一定是因果的“因”。历史上的原因,不过是以往的事实,以往的事实不见得在将来照样复现。我们只能说“有了某甲事,然后有了某乙事”;我们不能说“有某甲事,大约就有某乙事”。

5.照以上所说地看起来,意志与事实极少因果关系。我们不能说它们一定没有因果关系,但我们可以说,这类的关系在意志与事实间算是极少的了。现在更进一步,不但说意志与事实极少因果关系,而且说,就是有因果关系,意志也不见得因此就自由,也不见得因此就不自由。照新式的因果论看起来,因果间没有创造的性质,所以不能有因产生果、果由因而生的思想。就是意志有因,它也不是那个因所产生的意志,所以不见得有因就不自由。另一方面,就是意志有果,已经达到的结果也不是意志所产生的,所以就是有果也不见得自由。

6.以上可以说是我们讨论的结果。现在要说几句应该声明的话。我们的问题,不是意志自由与不自由,说它自由也可以,说它不自由也可以,双方均有理由可说。照我们现在所应用的知识的程度看起来,我们或者不能下一个精密的断语。我们的问题,也不是完全在事实范围之内的因果关系。我的意见是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目的很难达到,而我们的意志也就因此不自由。我们的问题,在第一段之内已经说过,问的是:意志与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不是意志因此就自由,或者因此就不自由?这问题的答复,在本段第五条,已经简略的说明了。

[1] 本文原载于《晨报副刊》第59期,1926年8月23日。——编者注

[2] 原文4没有小标题,此处为编者补。——编者注

[3] 罗素: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第222页。

进入 金岳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自由意志   因果关系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逻辑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6521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