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逻辑、任务与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3 次 更新时间:2025-06-15 10:49

进入专题: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国家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   依法治国  

梁平  

摘  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此进程中的国家治理以“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的逻辑展开,集概念勾连的理论逻辑、中国特色的自主逻辑、法治实践的治理逻辑于一体,本质上是制度之治、中国之治。当前正分为“两步走”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时代任务是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本质要求、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坚定基石,实现路径包括将牢固坚持和切实落实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以推进和深化制度创新确保治理资源供给,以制度执行为关键提升治理效能,在发扬和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多元合作共治实现良法善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国家治理 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其科学内涵、基本特征、本质要求和战略安排,成为立足中国国情、具有自身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刻阐释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体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学者对此展开了较为充分的理论阐释。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的另一话语体系则是“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此为对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一步升华,“蕴含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轨道理论’,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法治轨道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逻辑”。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体系和实践进程,国家治理既具有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的必然逻辑,又面临着在此逻辑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使命及其挑战,需要始终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进程,以法治作为唯一轨道,以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过程和目标,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治的显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此实现国家治理向“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性、革命性、系统性转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坚实保障作用。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必然逻辑

现代化是一个历史变迁过程,中国式现代化发轫、形成并作用于国家治理实践,内在地包含了中国式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法治领域则体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因而,“现代化”构成了国家治理的总命题,是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等话语的共同连接点,而“中国式”构成了国家治理的内核,体现为中国之治、制度之治,“法治”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唯一轨道,“法治化”既体现为国家治理的过程又表征了国家治理的目标。

(一)围绕“现代化”的历史逻辑

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面临着多个“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一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对“第五个现代化”即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决定,并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此为在“四个现代化”基础上的重大创新,是以“制度”及其实践为核心的“现代化”。相对于前四个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是从“物”“器”等“硬实力”转向“制度”本身,这个演进不仅彰显出“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作用,而且隐含并提出的首要问题是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是“怎样的制度”,或者说“怎样的制度”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由此在“现代化”的框架下把“国家治理”与“法治”紧密地勾连在一起,在学术话语中建构了“法治型国家治理”的新命题。结合“法治轨道理论”,国家治理必须迈向现代化,这是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被实践选择的结果,具有历史性,其构成要素内在地包含了“法治化”,即必然以法治化的国家治理作为制度设计、实践过程和未来目标。因为“化”既具有结果意义又表征动态过程,国家治理的目标是现代的、法治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到2035年的总体发展目标包括“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从目标上的这“两个基本”可以看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三个一体建设”相辅相成。因此,从当前到2035年,国家治理朝着现代化、法治化的目标迈进,其背后的深层逻辑是“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然是法治化治理,是依法治理基础上的良法善治。

另一方面,就话语及其实践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同步推进的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可谓“并驾而驱”。因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及其执行力,其中,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主要且起着支撑作用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相应地体现为依法治理的能力,“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共同话语。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根本之路,各国现代化体现的“共同特征”就包括“法治化”,而法治化并非一蹴而就的,同样经历着“化”的动态过程。“国家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主题,中国式现代化视域既是基于国家治理在既往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就而得以形成,也需依靠国家治理在未来的演进而不断成熟。”因此,在国家治理迈向现代化、法治化的过程中,同样形塑着中国式现代化并与“法治”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同步。这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同步进行的“现代化”逻辑,表明我国的国家治理是在法治自身的现代化进程中得以展开,并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这进一步证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的唯一性。

(二)立足“中国式”的自主逻辑

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性在于“中国式”,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形成并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体现中国智慧的独特的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和形成,昭示着“现代化”的理论、道路、方式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化”,尽管后者具有几百年的历史甚至被一些国家视为现代化的“样板”,但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以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优势、具有先进性的制度优势、饱含人民性的实践优势,一再证明现代化的道路不是唯一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包括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前者是制度层面,后者属于制度执行,是密不可分的两个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这一重大论断源于对世界各国的国家制度以及现代化道路的深邃考察,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实践根据。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同样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和现实国情,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将之称为“民族精神”,把一个民族的禀性作为自发的创造力量,表明法律制度以及法治实践具有历史性和民族自主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然包含中国式现代化的所有内涵和要素,毋庸置疑,其“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道路”,这规定了“法治”的根本属性,是区别于包括西方法治在内的人类历史上任何法治或法制的根本之所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基础上的“中国之治”,治理对象具有特定性,治理方式具有自主性,治理过程具有法治性,治理目标具有明确性,这种“中国之治”的治理主体、治理资源、治理机制、治理模式、治理体系等一系列要素都应当是内生的、开放的,而根本上是内生的,具有“中国式”的自主性,借鉴其他国家治理经验时决不能照搬照抄,这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所决定的。

回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同步进程,国家治理的“中国之治”根本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根本特征,在于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本根”。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的本质,辩证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关系,即前者构成后者的内在规定性,而后者是前者的具体体现,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话语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以及二者的勾连,包括从全面依法治国到建设法治中国,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而且必须立足“中国”,从中国国情出发,牢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这是中国共产党永不更改的“初心”,是“中国之治”的生命力之所在,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向,是“中国式”的根本基石。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针对近年来美国发动“科技战”“贸易战”“金融战”等以之遏制中国崛起的企图,以及世界格局重组带来不确定风险加剧的国际形势,“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它不仅在人类制度文明上具有显著的先进性,而且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切合中国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由此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强力的制度支持。这进一步从实践层面充分表明,一个国家历史的、现实的、未来的国家治理,都始终脱离不了本国国情这个最大的实际。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现代化”是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自然是中国式的,国家治理也必须是中国式的。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

(三)紧扣“法治化”的治理逻辑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体现在多个层面,而“法治化”是核心,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其中,首要的是“固根本”,就是稳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效能。在现代国家竞争中,“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的稳定性集中体现在以宪法为根本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上,是制度的法治化保障,制度的优势则体现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治理实践。我国宪法确认和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并以宪法为依据建立了具体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层次”制度结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创新发展过程,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成果的法治化,体现为法律的立改废释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必然是以动态发展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是一种法治化的国家治理,法治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依“法”而“治”,所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国家治理中“权大还是法大”。此即“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核心要义。

因此,国家治理作为一种动态过程,“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由“五大体系”组成的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包含国家治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际上是法治体系的现代化;反过来,只有完善和落实法治体系,才能为国家提供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二是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制度(即前文的“四层次”制度结构)进行治理的能力,简而言之,就是法治体系的具体实施,把“文本的法”“文本的制度”转化为“实践的法”“实践的制度”,以此实现法的价值、目的和功能,从而达到“制度之治”。只有把法治体系转化为法治能力,才能彰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中的国家治理,过程层面要求“三个共同推进”,目标层面则是“三个一体建设”,而实现方式则是把法治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即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着眼于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只有坚持“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才能形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充足资源、高超能力和治理效能。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时代任务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制度型治理为主轴,实现面向人的全面发展的国家全面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治理必然是在法治轨道上,以法治促进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法治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本质要求,以法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基石,为继续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良法善治的运行条件。

(一)首要任务: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首要任务,并指出:“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高质量发展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但作为基础的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法治轨道上的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下的高质量发展,是现代化、法治化国家治理中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前提。二十大报告从五个方面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总体要求,概括起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牢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此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基础和根本方向。二是适应国际国内“双循环”以及信息时代发展趋势,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以推动高质量为主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及其国家治理面临的时代任务,归结为一点则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使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支撑。营商环境包括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直接源泉在于企业的创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协调好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本质上在于依法确定和规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无论是宏观层面的经济调控还是微观层面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确认,都离不开依法对产权的平等保护,都离不开法治对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信营商的维护。“从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来看,凡是顺利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解决了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现代化,是以宪法为根本法依据的国家治理制度的现代化,其核心要义内在地包含了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在此进程中的国家治理,首要的是以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的经济领域的治理,以此不断激发创造、保护创新、促进经济质的飞跃和量的增长。

(二)本质要求: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治理的本质在于服务人民,解决民生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经济学中以“做蛋糕”“分蛋糕”分别比喻生产和分配两个重要环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在物质领域的直接反映,既需要通过高质量发展“做大蛋糕”,也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分好蛋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则,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目标模式,在实现从法治大国向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因此,共同富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式法治与以资本为中心、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的奋斗史就是一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发展史,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此征程中的国家治理必然要求以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具体而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需要围绕公平与效率这两个基本范畴,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依法确立、落实和维护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系,使法治成为“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和能量,为共同富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重大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维护公平,包括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为人民群众通过不懈努力实现富裕提供公平的社会条件。二是不断完善分配制度,使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成为激发人民群众劳动创造、通过劳动奔向富裕的制度条件。特别是分配制度,既是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杠杆”,起着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也是“劳动致富”的希望和信心源泉。只有以初次分配激发劳动、再分配调节公平、第三次分配作为补充,才能更好地调节社会差距。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特殊群体给予应有的保障救助,让每一个人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掉队,形成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共同富裕的美好生活。

(三)夯实基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秩序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宏观层面体现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根本原因在于在法治轨道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法治凝聚共识,以法治维护稳定、以法治促进发展,依法平衡和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各类关系,使党的领导更加牢靠、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更加稳固、全面依法治国更加深入,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有章可循、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和谐有序。中国式现代化具有的五大特征表明,它是处理人与人、物质与精神、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等多元关系中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构建动态的、和谐有序的秩序文明是处理多元关系的过程性使命和目标性追求,而法治是多元主体、多元关系、多元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必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在某种意义上,从“静态的法”迈向“动态的法”、从“纸面的法”迈向“实践的法”,其发力点和应用场景主要在于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需求。一方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核心的法治规范体系为各类主体确定了明确的规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多元规范的引领作用,有助于预防社会秩序失范;另一方面,当民众权利受到侵害、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社会运行受到阻碍时,法治彰显出“治理”的调整、纠偏、修复功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善治”是“良法”的目标和结果,其实现要求依法之“治”的过程具有“良善”品质,进而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以及国家安全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在静态层面旨在完善以法治为基石的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使国家治理的实践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推进、相得益彰,使法治成为抵御和化解一切安全稳定风险的坚实屏障;在动态层面则是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规范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法治框架内防范一切影响和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就此言之,国家治理其实就是在不断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中促进和实现国家安定、社会有序,从而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质量推进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是在以良法为依据的善治实践中实现的,因而是一种法治化的秩序。具体而言,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现代化,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此促进社会秩序动态化的和谐有序。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现实路径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显著增加,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国家治理实践中如何紧扣以及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上述三大时代任务,关键在于从国家治理的“治”的动态实践出发,立足于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对于国家治理的共同诉求,探求通过国家治理实现“时代任务”的现实路径。具体而言,就是牢固坚持和切实落实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着眼于“制度之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以强化制度执行力为重点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以发扬和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础推进多元合作共治,以此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一)根本保证:坚持和落实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区别,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必须牢固坚持和切实落实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一是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都要始终以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都要牢固坚持和坚决执行党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安全稳定的根本定力,在法治、国家治理、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中全面体现、充分展示党的领导优势,形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的磅礴力量。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特别是“中国经济体量越大、领航掌舵越重要,越要发挥党的领导‘定海神针’作用”。促进共同富裕更是离不开党的领导,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发展目标上的本质区别,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党的领导下辩证对待“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应然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及国家治理只有牢固坚持和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三大“时代任务”的同步发展和有机统一。二是以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重心,以主要领导干部为抓手,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基本依据,通过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主题教育,切实解决党的组织涣散,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问题,把党的领导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贯穿于促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促进安全稳定的全过程,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党的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发展障碍、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完善国家治理所依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方面,着眼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把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党内法规予以固定,以此作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制度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立法转化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确认和固定党依法执政、依法推进国家治理的最新成果,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治理实践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申言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抓手”,强化国家治理的法治根基,推动国家治理的法治进程,运用法治不断巩固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和安全稳定的成果。

(二)资源供给:推进和深化制度创新

作为国家治理资源的“制度”是广义的。中国式现代化所面临的物质层面,包括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生活富裕等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共同因素,所谓“中国式”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反映的是运用什么以及如何推进国家治理的问题,这个“抓手”集中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已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飞跃,但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建构了与现实世界并存的虚拟社会,适用于现实世界的制度资源已无法满足信息时代、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实践,这就要求在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推进和深化制度创新,为适应数字时代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和维护安全稳定提供制度引领和法治保障。其一,理论是制度的思想支撑,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出新的要求——不仅是形成中国原创的标识性概念和理论体系,而且需要面对技术变革拓展的新领域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是在“已然”与“未然”的交织中创造“中国式”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对于法治的基础性概念进行梳理,对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性制度进行进一步提炼,在确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质”的规定性的前提下,顺应技术时代需求对法治进行开放式的重构。以人工智能为例,从ChatGPT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席卷全球到如今的DeepSeek 数据开源,引发的安全隐忧和科技伦理等问题不断加剧。据报道,韩国惊现机器人“杀人”事件——将检查人员误判为箱子将其碾压致死,人工智能侵权已成为现实。显然,传统法治视野中的侵权理论无法适用和解决此类问题。在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国家治理新问题甚至困境,深化法治化国家治理,首要的是对法治进行适应性、开创性的理论建构。包括法治的哪些基础性概念和制度事关人类生存发展,是不可撼动的,哪些旧概念可以赋予新含义,哪些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这些将会成为“新时代”“中国式”的国家治理进程中法治理论建构和制度创新所面对的问题。其二,新兴领域、重点领域、涉外领域的制度规范供给仍是短板,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治理仍面临着立法质量不高、法律制度不足等现实困境,与“良法善治”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不能完全满足法治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安全稳定的时代任务,亟须以此作为制度供给和创新的重点开展立法。比如,随着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数字赋能和带动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同时建构出不同于传统法治的新型社会关系,特别是“数字权力的集中使得信息被少部分群体所掌控,进而可能会导致信息的操纵”,形成新的不平等。对于“法治化”的国家治理,本身意味着且需要法治的自身变革,以高质量、引领性立法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对于共同富裕而言,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动态解决过程中,三次分配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等都将面临调适性变革,也需要不断推进和深化制度创新,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之源。其三,统筹立改废释纂,不断增强制度规范的适应力和生命力。以立法为例,我国目前已形成相当大的法律规范规模,但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协调性不足,特别是随着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协同发展的深入推进,亟待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制度规范体系,亟须借鉴《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通过“纂”的立法行为建立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同时创新区域立法体制机制,为区域治理提供统一的制度支持。法律的立法废释纂,是法律发展的常态和一般性规律,反映了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以及互恰关系,这与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之治”的相对稳定性并不矛盾。就制度(法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质量发展必然需要制度(法律)的不断调适和变革,否则将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障碍,只是这种变革是在“法治轨道上”,基于法治的价值、通过法治的程序来完成的。

(三)实践运行:增强和提升治理效能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实践,主要由“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和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所构成,此为庞大的系统工程,任何方面都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短板都会影响国家治理效能,进而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及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把法治保障下的国家治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即从“良法”迈向“善治”。从风险的角度来讲,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三重风险,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和安全稳定,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重点,解决好这些风险是持续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关键。一是权力腐败风险。权大还是法大是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而在某种意义上,“权力治理”是法治的核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都是把“法”作为“治”的依据,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性工程,更是强调依法治权。因此,实践层面的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首要的是切实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通过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各项制度顺畅有效执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权力不当行使或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造成不当干预。二是权利侵害风险。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承担,都不同程度地对当事人法律权利造成侵害,而网络时代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加,具有传播范围的扩大性和不可控性,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产生数据泄密、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等新的权利侵害,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力度加强网络治理,防范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表明现实与网络并行下的权利保护仍任重道远。三是安全稳定风险。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整体视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风险增加,特别是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交织,对政治、国土、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网络、生态、资源、生物等的安全威胁无时无刻不在,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加强安全领域立法,加强法律实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安全保障。就国家治理而言,以上三重风险,对于安全稳定的影响不言而喻,而对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而言,一方面需要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为其提供外在的条件和保障;另一方面,在“权利—权力”的法治框架下,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否惠及全体人民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本质上体现为民众“权利”的实现程度。高质量发展是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的经济社会发展,而“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经济发展需要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权利。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高质量发展,实现权利分配更加公平。为此,国家治理以防范风险为底线,这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切实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以此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转化为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和提升治理效能,以法治轨道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赋能,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民主合作:增进和形成多元共治

现代法治的目标是良法善治,实现方式是民主基础上的多元合作共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是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全面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制度优势的国家治理,其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评判,是党团结和领导各族人民对国家事务的全面治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共识、行动共识,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是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由于国家治理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内在地包含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市域治理、基层治理、区域治理、地方治理等,多元合作共治在实践层面体现在以上各个治理之中,除了发扬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外,关键在于提升“共同体”意识,打造以法治凝聚共识、统一行动的治理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紧扣国家治理“治什么、怎么治”,体现为在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发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倡导和建设两个“共同体”:一是建设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具有功能和精神双重属性,功能上发挥着安全保护、秩序建构、利益协调等多种作用;精神上以文化、价值观等塑造认同感、归属感,以此强化共同体功能的发挥。”对于一般意义上把“国家治理”限定为国内治理而言,面对价值多元、诉求多元、利益多元的社会,弥补社会撕裂的风险,需要着眼于微观时空,打造以民主为基础、能够凝聚共识的利益共同体、精神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防御安全稳定风险中形成一致力量。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来讲,则是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领导下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二是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全球化是不可逆的发展趋势,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以及新恐怖主义、地区冲突、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威胁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全球治理面临的危机给国家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推进国家治理还需要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国际法为基础,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结  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概括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把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勾连在一起,而“中国式现代化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逻辑基点,以中国之治和中国特色为基本样态”,内在地包含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清晰地展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总纲领,为“中国式法治型国家治理”提供了理论根据和实践样态,其本质是制度之治、中国之治。以法治体系为核心并由法律规范确认的制度体系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提供了适切中国国情、现实和实践的治理资源,将其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制度执行。宏观层面的理论探讨亟须向微观层面的国家治理实践迈进,以法律实证主义为方法论,基于实践考察的理论分析,将成为“中国式法治型国家治理”的应然选择。

本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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