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辩证看待“能官”与“强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3 次 更新时间:2011-07-0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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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进入专栏)  

官员有清官、贪官、勤官、庸官、能官、强官之分。贪官不好,老百姓恨,庸官也不好,老百姓怨,这几乎是没有疑问的。然而,清官、勤官、能官是不是就一定好,一定为人民所乐于接受,为人民所欢迎的呢?这也不一定,需要具体加以分析。

“能官”与“强官”也要“廉、勤”

一个官员,如果仅仅清廉,而在其职位上无所事事,无所作为,这样的“清官”人民不一定需要,不一定欢迎;同样,一个官员,如果仅仅勤勉,而政绩全无,其管辖的地区、领域,多少年“山河依旧”,无任何改变、发展,甚至人们的生存条件还越来越恶劣,这样的“勤官”人民也不一定需要,不一定欢迎。

至于“能官”、“强官”,其不仅“勤”,而且有抱负,有才干,有胆略,常被人称为治理一方的“铁腕人物”,其治下的地区、领域,往往是一年小变样,三年、五年大变样,人们自然欢迎和乐于接受这样的“能官”、“强官”。

但“能官”、“强官”如果仅仅“能”、“强”,而其“能”、“强”却不受民主、法治的制约,即使其同时也“廉”,其亦可能以其“能”、“强”实施专制、独裁和滥用权力,从而构成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威胁,人民自然也没有理由欢迎和乐于接受这样的“能官”、“强官”。由此可见,人民需要和欢迎的好官应该是既“廉、勤”,又“能、强”,且自觉受民主、法治制约的“公仆”。

正确认识官员与制度、官员的能动作用与法治的关系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坛上涌现出一批又一批有个性,有抱负,有才干,有胆略的“能官”、“强官”,他们敢于思想,敢于讲话,敢于做事,敢于创新。他们在其所负责的地区或领域,突破传统的施政套路,大刀阔斧地推进改革和发展,甚至通过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风暴”,在短时间内促成和展示出明显积极的施政效果。

对于这些“能官”、“强官”,官场和民间似乎都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人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认为这些“能官”、“强官”是真正为人民做事的好官,是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希望;但也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这些“能官”、“强官”是“人治”的代表,其“铁腕”行为构成对人权的威胁。

这种对“能官”、“强官”看法的分歧源于对官员与制度、官员的能动作用与法治关系的不同认识。

官员敢于“闯”和“创”,但不能突破法律、法规

官员与制度都是人民设置的,法也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相对于人民,官员与制度、法都是手段。人民设置官员,其目的是让其为自己提供最好、最高效的服务,而不是让其去适应某种制度和法的。人民设置制度,制定法,其目的是让制度、法规范官员的行为,防止官员贪、懒、越权和滥权,保障官员最好、最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而不是让制度、法去妨碍官员做事。

一个有作为的官员,自然应该有一点精神,有一定抱负,有一定胆略,敢于和善于为人民做一点实事,有所作为。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没有一点“闯”和“创”的精神,没有一点干事的劲,是绝对不称职的。人民不会愿意养一批无所事事,无所作为的庸官,即使他们不贪、不懒。

当然,官员敢于做事,领导干部敢于“闯”和“创”,均必须置于依法施政的前提之下。“依法”,首先是依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官员做事的目的与法的目的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官员做事,领导干部“闯”和“创”,其目的如果不是为了人民,而是仅仅为了自己,为自己职务升迁创造“政绩”,为自己追名逐利,其行为就背离了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这样的“能官”、“强官”虽然有时也能为人民做点事,但是,在其本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冲突时,他们就会做出损害人民的利益而维护自己利益的选择。

其次,“依法”也指依法的具体规则、规定,特别是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官员做事,领导干部“闯”和“创”,有时需要突破,也可以突破某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性规定或某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规则,但绝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防止政府官员恣意妄为、滥用权力的必须,这条“红线”是任何“能官”、“强官”都不能和不应踩的。

靠“良性违法”而博喝彩的官员,不是真正的“能官”、“强官”

有人认为,“能官”、“强官”要有所作为,要大刀阔斧改革,有时不得不突破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没有一定的“良性违法”,想有所作为,想做事的官员就不能创新,就做不成事。这样想,这样说的人其实是不懂法。法应该是活的,不是僵死的。法通常会给予做事的官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只要做事的官员(包括官员的法律顾问)真正学法、善于研究法和解释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能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可靠的和有说服力的法律根据的,问题是你不去找。你找不到法律根据,蒙着眼去闯法律红线,说明你不是真正的“能官”、真正的“强官”。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你找了,也确实可能找不到,你做事遇到的确实是某一完全过了时的,且没有任何弹性,不能对之做任何另外解释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况,你别无选择,只能提请法律、法规制定机关修改相应规定。“良性违法”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允许的。

由此可见,官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在任职过程中展示个性、抱负、才干和胆略的行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应当鼓励的,但其前提条件是依法:即在法律提供的广阔的自由裁量舞台,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上演其有声有色的,且有其个性特征的话剧,那种靠踩法律红线、“良性违法”而博得喝采的官员不是真正的“能官”、“强官”。(作者姜明安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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