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昆:“官不聊生”与网络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0 次 更新时间:2012-03-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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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昆  

互联网络改变的不仅仅是信息传递方式,它同时还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任何人拿起摄像设备,都可以将自己所看到的情形拍摄下来,并且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出去。那些作奸犯科者,再也无法躲避人们的窥视;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再也不能通过传统的方式,消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

从本质上来说,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背后的权利与权力

一些官员之所以惧怕互联网络,不仅仅是因为互联网络为公众表达提供了载体,互联网络作为一个信息的平台同样可以被屏蔽。官员之所以惧怕互联网络,是因为执政党已经改变了执政理念,中央领导习惯于借助于互联网络发现社情民意,并且通过互联网络披露的蛛丝马迹,追查贪官污吏。

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但从本质上来说,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背后的权利与权力。因为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充分满足自己的表达权、评论权,所以,官员才会有所忌惮,不敢肆意妄为;因为执政党通过互联网络发现问题,并且采取切实的手段解决问题,所以,官员才会心生恐惧。

当然,互联网络监督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复杂性。单靠互联网络监督官员,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在有些情况下,互联网络会成为少数人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的工具。对于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能因为互联网络上刊登了一些揭发类的信息,而兴师动众,雷厉风行;也不能因为出现了互联网络虚拟的民愤,而不问青红皂白,痛下杀手。

互联网络作为一个表达意见的平台,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就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实现正义。但是,互联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加社会透明度的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期待我国的互联网络基本法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互联网络新闻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互联网络曝光行为,有助于执政党反腐倡廉。但是,由于一些互联网络的使用者缺乏法律意识,所以,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伤及无辜,损害了普通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尽快总结经验,制定我国的互联网络基本法。

未来的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在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必须处理好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禁止任何互联网站经营者随意披露普通民众的信息,禁止对普通公民发起人肉搜索;但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允许而且鼓励公众借助于互联网络监督公众人物的行为,防止他们滥用公权力或者社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第二,应当处理好互联网络使用者与互联网络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明知信息构成侵权,仍然加以传播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接到投诉,不及时删除有关信息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应当处理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干涉互联网络传播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国家公权力机关特别是互联网络信息管理机关不得随意要求互联网站删除有关信息。

第四,应当处理好互联网站经营者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出于商业目的,删除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应当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络随意屏蔽损害公民人身健康的信息。

总而言之,未来的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充分满足公众的表达权和知情权,禁止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干涉互联网络传播行为,禁止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借助互联网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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