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共容利益与赋税——《权力与繁荣》释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0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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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摘要:《权利与繁荣》的作者奥尔森深入考证了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著名的“共容利益理论”。奥尔森的结论是:政府之所以愿意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纳税人之所以愿意自觉自愿地纳税,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觉悟”有多高,“自觉性”有多强,而是由于他们的自身利益所致。是“共容利益”的存在促使他们不得不这么做,没有其他的选择。共容利益理论提出了能够给市场经济带来繁荣的“政府之手”所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对所有的个人权利必须清晰明确的界定并使之具有安全性和根除政府的任何形式的掠夺行为。共容利益理论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在思想内涵上也是相互契合的。

关键词:共容利益;奥尔森条件;财产权;赋税

征收赋税是政府拥有的法定权力,整个社会必须服从这种权力,问题在于,政府在什么条件下会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保护私人产权、合理征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在什么条件下他们会侵犯私人财产、掠夺大部分劳动成果、打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社会带来危害?这里面有一个什么样的“核心因素”在起着关键性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长期困扰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的、难度非常大的问题,他们一直没有放弃探讨其答案的努力。但是,以往的学者很少有人注意到政府存在掠夺性动机会行为的问题,这是他们难以回答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即使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做不到,因为他们过于注重对自愿谈判、交易费用等“纯经济问题”的分析,而忽略了对政治权力本身的研究,特别是其中所蕴涵的的强迫性因素的分析几乎被完全忽略,而中国学者由于长期固守“国家分配论”和“主体论”,更是极大地限制了自己的眼界,距离“核心因素”就更远了。

美国学者曼瑟·奥尔森就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提出过批评:难道小偷会关心受害人如何比较围墙的造价与被窃取财物的相对价值吗?难道杀人犯就只杀那些企图自杀的人吗?有什么能够保证政府在没收私人财产后一定会更有效地使用这些财产?又有什么能够保证政府能比纳税人更有效地使用税款?他指出:“我们需要发现那些握有权柄的人要做什么,以及他们是如何获得权力的,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人会愿意使用权力去促进生产和社会合作?何时他们会利用利用权力攫取来自生产和贸易中的大部分收益?为什么他们要攫取?”[①]显然,奥尔森的思维并没有受前人成果的束缚,他的目光已经越过政府征税权力的表象,“聚焦”在那个神秘的“核心因素”上了。

一、共容利益:“看不见的左手”

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一生从事研究不辍,著述颇丰,由他创立的“共容利益”理论,近年来在学界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他的模型和理论阐释集中在他生前的最后一部著作《权力与繁荣》(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里。在这本书里,奥尔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共容利益(encompassing interests),通过对它的分析,他比其他学者更加深入地论证了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当某位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组织,如果能够获得特定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他们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了共容利益。共容利益给所涉及到的人以刺激,诱使他们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②]。拥有共同利益者的利益实现,不仅是力求获得社会产出品的更大份额,而且还需要扩大该社会的总产出。“与之相对的是拥有“狭隘利益”的个人或组织,鉴于它们只能享有或丧失社会产出增减量中的微不足道的部分,故他们对增加社会产出毫无兴趣,而仅热衷于再分配以寻求该社会产出的更大份额,甚至不惜损害社会福利。”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奥尔森的意思,就是,政府之所以愿意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纳税人之所以愿意自觉自愿地纳税,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觉悟”有多高,“自觉性”有多强,而是由于他们的自身利益所致――“共容利益”的存在,促使他们不得不这么做,没有其他的选择。

为了说明共容利益的存在,奥尔森建立了一个描述政府行为和激励机制的理论模型――“犯罪比喻”模型。他说,通过小偷、黑社会组织、流动匪帮与固定匪帮的比喻所做的演绎分析,“我们将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然后建构我们的理论”,他认为,也只有这个理论才能合理地解释当权者如何为自身的利益而有选择地使用权力的问题。奥尔森首先从对小偷的犯罪行为展开分析。小偷对一个社会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他一般不会选择放弃偷盗转行做别的事,比如找工作。因为如果放弃偷窃机会,他就要独自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所以,不管这个社会发生什么变化,都不会影响小偷倾力进行他的犯罪活动,除非他受到惩罚才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而这种惩罚一般总是“迟到的和不全面的”,于是“他总是照偷不误”、“一般会大肆行窃”。如果这个社区由于盗贼横行而使得商业无利可图,或者居民因为这里的犯罪行为过于猖獗而纷纷迁走,那么这个区域的收入就会减少,结果是小偷再没有什么东西好偷,这样他换个地方照样去偷就是了。由于“单个罪犯只承担其犯罪行为给社带来损害的极小一部分”[③],他获得利益也很少,理性地讲,他还意识不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除非出现极端的情况,居民也不会因为所居住的社区存在小偷活动就作出搬家的选择。所以,在本案例上,我们看不到小偷和社区居民之间存在共容利益的迹象。

与小偷相比,“黑手党家族”可以凭借强制性权力公开地向社区居民征收“保护费”,如果他们能够做到将所征收费用的一部分用于社区服务,为他人提供保护,有效控制本社区的犯罪活动(包括针对自己的犯罪活动,也包括由其他团伙从事的犯罪活动),就可以通过由此而形成的商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获得更大的利益。一般情况下,“社区的商业和居住环境越好,那么他们向居民收取的保护费收入就越可观”,“拥有对邻街牢靠控制权的犯罪团伙”甚至可以“通过保护费获取社区总收入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在一个黑手党家族控制的社区里,犯罪活动一般就不会太多。但在高收益的同时,他们“实际上承担着社会损失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自身的保护费。而社区居民反正是要面对黑社会集团的掠夺,既然不可避免,人们自然希望自己只是被一个相对固定的黑手党家族所控制,通过向这个其交纳“保护费”获得社区安全的公共服务,而不是遭受更多流氓集团的骚扰;而黑手党家族在取得“保护费”收入的同时必须为社区提供安全服务,并承担起由此而来的风险和成本,只有这样做,他才能获得更大的和更加长久的利益。于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共容利益”因此就形成了。如奥尔森所说:“其对社区收入的看法拥有一个相对妥当的共荣利益观,所以,它使用自己强制性的权力来为自己的社区利益考虑”。因此,“牢靠而理性的黑手党头目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收取全额的保护费,因为很简单,这会降低邻街总收入,从而最终影响黑手党家族的收入。”[④]可见,是“共容利益”的存在把黑手党家族与社区居民两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

民国初年发生在天津谦德庄的故事可以为奥尔森的比喻做很好的注脚,[⑤]它反衬出政府提供的公共安全的欠缺,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李珍团伙这样的黑社会组织,向其交纳“保护费”,求的是一份“清净”。反正要面对土匪恶霸的勒索,流寇不如土匪,业余土匪不如专业土匪,短期捞一把的专业土匪又不如土匪世家,也就是恶霸。而土匪们在收取费用的同时也要为他所霸占的地盘内提供“安全保障”,并就此形成双方“默认”的、固定的“规矩”。毫无疑问,这些“规矩”是建立在强权、蛮横、暴力基础上的,居住在这个社区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从。另一方面,李珍等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风险:必须随时防范外来觊觎者的入侵,如果有比他更有力量或者说更敢“玩儿命”的流氓集团来抢夺这块“宝地”,他必须也只能出头“了事儿”,甚至可能为此而搭上身家性命[⑥]。他还必须压制地盘内的新老住户服从规则按时交纳保险费,碰上曹八这样的“刺儿头”,就得拼出性命去“灭火”,否则他在这里将威风扫地,难以立足。此外,他跟“官面儿上”也得混得上来,用收来的一部分钱 “打点”好衙门上下,弄得好,枪支弹药也搞得出来;搞得不好,稍有闪失,“宝地”仍然不保。

随着统治时间的延长,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黑社会组织也会调整自己与区域内居民的关系,培养“税基”,确定最佳“税率”,维护商家利益,创造更多的获取利润的机会和条件。在谦德庄,小偷不敢随意行窃,土匪不敢来此抢劫,社会治安较好,却也是平民需要的社会秩序。就这样,谦德庄的“好人”与“恶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需要、互相依存的利益关系,这就是奥尔森所说的“共容利益”。谦德庄这个方圆不过二里,距首都不过一百公里的小地方,却在政府之外出现了一个“二政府”,由流氓、黑社会集团掌管着一方的税收和治安,这并不是当时偶然的社会现象,他们提供的是与政府所说的“社会秩序”有所不同的“地盘秩序”,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随处可见。湘西有土匪和关东马贼,广东有“大天二”,中原一带有“土围子”,上海有青帮,四川有“袍哥”,等等。放眼望去,整个中国被大大小小的地盘所分割,条条块块,层层叠叠。每块地盘上都有有一个地霸:或军阀,或官吏,或豪门大族,或里长保长之类的“村干部”,或道门教会,或民团,或土匪,或黑帮,或混混儿。他们“占山”为王,为自己的利益强取豪夺。这种地盘秩序充分发育的社会形态,成为当时主导性的社会形态。

奥尔森大概不知道天津发生过的故事,他把视点放在了上个世纪20年代的中国军阀上,但所阐释的道理是一样的。在那个混乱的年代,中国很多地方是由各路军阀控制着的,“这些军阀带着自己的武装占山为王,为自己的利益强取豪夺”。奥尔森最感兴趣的是冯玉祥。冯动用军队镇压当地的盗贼,击败了当时颇有声望的流寇“白狼”,这行为受到当地老百姓的拥戴,人们似乎希望他能一直就这么作为军阀在这里统治下去。白狼是民国初年的农民起义领袖,是势力遍及河南、陕西、甘肃的“流寇”,而冯玉祥则是统治西北的军阀,盘踞一方的“坐寇”,性质上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军阀并不寻求正当性”。他感到难以理解的是:流寇只是偶尔来抢劫,得手就离开,而坐寇却反复掠夺同一群人,为什么人们愿意接受坐寇的统治、盘剥,而反感流寇的骚扰?奥尔森的解释是,在贫穷和持续性的社会危机的条件下,组织暴力机器进行掠夺是谋生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这样的社会中,流寇四起、土匪丛生。流寇无组织的竞相掠夺,使得人们不得不把大量资源消耗在防盗和安全保护方面,同时大量缩减以致完全停止投资和生产,因为投资已变得毫无用处,反而会给自己招来风险。“在混乱的情况下,产出会很少,因而就无可盘剥了。”[⑦]在这些区域内,社会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少,流寇能抢到的东西也会越来越少。任何流寇都不希望杀掉“会下金蛋的母鸡”,但又唯恐其他流寇先下手,于是都抱着不抢白不抢的心态,这种疯狂的掠夺行为最终能够把一个本来相当富裕的地方抢穷,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上演。

奥尔森注意到了其中的奥秘:军阀的“豪夺”与流寇的偶然抢劫行为有不同之处,他们依靠的是“持久的保护费而不是偶尔的劫掠。”在混乱的和毫无限制的“哄抢”过程中,终会有聪明的暴力集团会发现,只有垄断掠夺权才能杜绝这种恶性竞争局面,“哪怕很少的劫掠物都足以使其占领一块地盘”,于是群雄争霸的战争在流寇之间频繁展开。在权力场上角逐的流寇在直觉上明白这世间存在一个“公地悲剧”的道理,都希望打败对手、成为独霸一方的坐寇。经过惨烈的竞争和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是必然的),能够组织压倒性暴力机器的集团最终胜出,“将其他匪帮赶出这块地盘”,全面垄断掠夺征收赋税的权力,这样,他就成了“固定的匪帮了”。这时候,他必须“能够控制那块地盘的犯罪活动”,向其领地提供和平与秩序,为向他缴纳保护费的“纳税人”提供安全保障。这是一种公共物品,它能使个人财产有一定的保障,使人民愿意为积累财富而积极从事生产活动。流寇转变为坐寇的好处,“并不主要是他因此就可以垄断其他匪帮先前在这块地盘上攫取的收益,而在于使其可以控制这块地盘上的共容利益”。这和我们分析的谦德庄案例是一个道理。

首先,他会力图减少其攫取的份额。一个占据地盘行使持续控制的坐寇,总是要攫取普通人产出的一小部分,尽力确保区域内的普通人能够正常地从事生产活动及贸易活动的动力。普通人创造的收益越多,他所能攫取的好处就越多。“如果他自己的把窃税率从95%降低到90%,那么他就增加了其臣民生产和贸易的税后所得,这样就可能更大规模地增加产出和税收所得”。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和调整自己的“窃税率”是最明智的选择。“当然,窃税率会减少到他从更大的产量上窃税的所得正好被他的所失(得到更少的产出份额)所抵消的那个点为止。这样,他就会处在最大化的窃税率上。”也就是说,在他的领地上,他有共容利益要考虑,而不会采取掠夺性的行为,因为他要承担由于掠夺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损失的份额,从而使他不足以获取更多的受益。“一般来说,在任何给定的掠夺性税率上损失得越多,匪帮首领所采取的最大化的窃税率就越小。”此时的坐寇头子,“不是一匹捕食鹿的狼,而是要确保其所养的奶牛能够得到护养的牧场主。”[⑧]

其次,受共容利益驱使的坐寇,他会转而更多地考虑为其领地的“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我们知道,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可以惠及某个地方中所有的人,这似乎与土匪的本性不合。但由于受到共容利益的约束和“最优窃税率”的激励,他只能也必须将所控制的资源投资于公共服务方面。这种投入将一直持续到他花在公共产品供应上的所有的钱相当于他从产量增加中获得最大收益为止。“如果一个固定匪帮首领的最优窃税率是50%的话,他会一直供应公共物品,直到最后一个美元的钱投到公共物品上可以产出两个美元的时候为止,因为那样他可以得到一个美元的回报。”[⑨]当然,坐寇首领控制领地上的普通人从公共物品上获得供应中获得的好处不能多于首领自己所得的好处。

这里,奥尔森强调的是由“寇”变“王”的诱因和利益机制变化。拥有共容利益的主体,其自身利益与社会的繁荣密切相关,因而有一定的激励因素愿意主动地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但是,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当流寇定居下来,变成独霸一方的坐寇时,其利益机制就发生了这种变化。他拥有共容利益,较有可能做到掠夺有度,积极维持社会秩序安定,创造生产条件,甚至愿意兴修水利、铺路架桥,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因为这些活动和有限掠夺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他自身的长远利益。坐寇的占领地越富裕,他的收益也越高。当然,他决不允许其它强盗、土匪、黑帮、军阀染指他的地盘。当这一切处于稳定状态的时候,坐寇首领就开始“有强烈的动机成为一个头戴皇冠、能够安居乐业的供应公共物品的专制者”,用中国传统的说法是,抢夺江山当皇帝。如果没有这个力量,那他就维护一方的安定秩序等候官府招安。不管哪一条路径,他都要向一个正规的政府过渡。“由于一大帮有足够能力组织暴力的理性自利因素,为这一大帮人利益服务的政府因而就会产生。”[⑩]而那些只具有狭隘利益的主体,比如那些流寇,只有狭隘利益,其自身利益与社会的繁荣关系不大,因而他的激励因素便是相反的,只会通过损害社会利益来提高自身的利益,以掠夺、破坏为生,可以逞强一时,却不能长久地保持自己的力量。

当理性的、自利的坐寇头子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变成军阀,或者地方长官,甚至戴上皇冠,以政府取代无政府状态或者半政府状态的时候,他就能拥有比黑手党家族和坐寇更大的共容利益,正如奥尔森说:“他的确比黑手党家族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因为控制混乱地盘的匪帮头目在课税问题上不存在与政府的竞争,也就是说,他是那块混乱地盘上的唯一的课税者或者‘行窃者’。”[11]客观存在共容利益促使他“持续打击其他犯罪活动,阻止外来的征税者,从而使其行为截然不同。” 依据这个逻辑,只要存在共容利益,即使是君主专制国家,统治者也会尽可能地从长计议,以经过计算的“最优”税率对臣民征税,而不会采取竭泽而渔的掠夺政策,以保证其收入的最大化和长期化。

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王朝当然会想方设法把这一变化解释为是基于某种神圣的动机(如君权神授),而不是自利的因素而产生的。从古至今,各式各样的专制者总是声称是他们的臣民需要他们,希望由他们来统治,而不是他们愿意实施暴力统治。虽然事实与此完全相反,但自利的专制者与被压迫者中间长久以来逐渐形成的共容利益的确与人类的经济增长甚至文明的进步是联系在一起的。小偷、流寇→黑社会、土匪(坐寇)→独裁专制体制→民主政体、强化市场型政府,其实,人类社会就是这么一步一步地跌跌撞撞地走过来的,而引领着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那个核心因素就是奥尔森所阐述的“共容利益”。

从历史上看,世界上的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处于专制统治和税收盘剥之下的,虽然从流寇到坐寇的过渡给匪帮首领和当地百姓带来一些收益,但这个过渡并不是像主流经济学家们所宣扬的是由于社会契约或者其他自愿交易所引起的,也不是什么实现社会利益的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起作用的结果,或者准确地说不是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右手”的作用,而是另外还有一只手在起作用:“当从对权力的破坏性使用转到对权力的建设性使用的时候——就如霍布斯所说的‘人人为战’的状态被一个专制政府的秩序所取代的时候,结果的改善就会发生。这要归功于另外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被奥尔森称为与“看不见的右手”相对应的“看不见的左手”[12]。这只“看不见的左手”引导统治者们在共容利益的下使用权力,为了自身的长期利益而提供公共产品,客观上造福于社会。而那只“看不见的右手”则促使生产者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继续在市场中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展开竞争。“两只手”各自发挥作用,社会就越稳定,统治者的共容利益越强、眼光也越长远,公共服务就做得越来越多,人们的投资活动也就越有保障,经济也就越来越繁荣。所以,即使是最专制的统治者也必须顾及共容利益的影响,否则他的“江山”是坐不稳也坐不长的。

写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坐寇的臣民”宁愿接受这种年复一年的压榨剥削,而不愿意被流寇的偶然骚扰所侵害的原因。“流动的匪帮意味着无政府状态,而用政府来取代无政府状态就会带来产量的巨大增加。一个固定匪帮统治下的臣民会获得增加的那部分不需要纳税的收益”[13],这属于民众能够得到的共容利益,坐寇持续性的掠夺行为总要比无政府状态更好一些,所以他们选择了与强盗“共容”。共容利益的引导机制被称为“看不见的左手”,它的存在,为人类社会跨入“契约社会”和建立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二、共容利益造就“强化市场型政府”

奥尔森通过“犯罪比喻模型”,让我们看到了“政府之手”的作用。对于社会来说,政府之手可能是掠夺之手,也可能是扶助之手。当社会共容利益占主导地位时,掠夺之手受到约束,扶助之手积极运作,给社会带来福音;一旦共容利益被政府自身的狭隘利益所取代,就会变得“一手(扶助的手)软、一手(掠夺的手)硬”。无论如何,只要政府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它就要对整个社会展示它的权力,政府之手就永远是主动出击的手,是代表当权者利益的手。那种希望政府自我约束、该出手时才出手、该干预时才干预的想法,只是一种天真的幻想,或者说,天下根本没有那样的政府。

这正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最棘手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政府必须拥有权力和强制手段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人财产、取缔掠夺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进行掠夺。能够实施有效权利保障的是政府,能够损害以致剥夺个人权利的也是政府。因为只有政府才拥有垄断性的强制权力或暴力,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在社会上任意充当天使,或是魔鬼。显然,经济繁荣需要的是一个扶助之手强有力、掠夺之手受约束的政府,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难题。

在专制社会中,统治者的共容利益会使他限制自己“窃税”的程度,适当减轻征收,而且共容利益也会促使他会使用它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产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量”,并不是他的本性愿意这样做。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非常高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专制者手中。”[14]我理解,奥尔森在这里指出的“非常高的代价”,源于极权统治者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和结果所存在的极大的局限性。在专制社会里,往往最缺乏的就是民众的个人财产权利,更谈不上言论自由,而这些“公共产品”是统治者最吝啬于提供给社会的。他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只是在“底线”上徘徊,目的还是奥尔森所说的“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量”。由于民众的财产权缺乏法律保障,这样的社会也就最容易出现政府的掠夺行为,社会财富往往被少数人所攫取,生产与投资的动机被抑制,市场价格机制的运作被扭曲,社会创新能力被窒息。历史已经一再证明,这样的社会中,经济一定是没有活力而处于僵滞状态的。如果再考虑统治者的权力转移存在历来严重不确定性的因素,这就构成保障财产合法性、合同有效性、促进社会长期发展的严重障碍,而且他们是无法可发真正克服这样的障碍的。那些即将下台的独裁者,其行为则同流寇并无两样,临死挣扎期的短期行为必然是疯狂的经济掠夺。

但为什么有些专制经济体也会出现经济增长,甚至看上去成绩不斐呢?奥尔森认为,这种经济增长一般表现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大部分传统的制造业之中,因为这是一种孤立的市场环境,“此类市场中合同与权利对于促成交易的完成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交易的内容是看得见与摸得着”,即使不存在界定清楚的产权,合约也能够有效地执行,并不依赖于严格的私人权利保护制度与信息透明的言论自由环境,这就导致专制国家可以做到劳动密集型及部分制造业类型的经济增长,并且有时候做的相当不错。但奥尔森提请人们注意,这种经济体增长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表现在,它很难从劳动密集型与部分制造产业跨越到成熟的现代契约密集型产业,其根源就在于财产与个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不足,社会共容利益的民众一方被无理挤压,因此,这种增长是暂时的,不可能持久,并且是病态的和不计后果的,“它所付出的代价往往相当惊人”[15]。

在专制社会中,在没有其他因素能对改变现实环境起动摇性的作用的情况下,民众不希望看到社会发生动乱,不希望改变现状,如奥尔森指出的:“国王万岁、万万岁”的口号和“百分之百的选票”其实也反映了老百姓求稳、怕乱的心态。于是在专制社会中民众与统治者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建立在共容利益关系基础上的结盟,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即使这种结盟非常的不平等,民众也愿意接受,因为他暂时没有其他的选择。“直到相当近代的人类历史,述说的都是同样一个故事:人类文明在坐寇的统治下逐渐进步,其过程偶尔由于流寇的出现而被打断。”

对决定国家贫富的原因,经济学的一般性回答是市场。但不需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到,即便是在比较贫困的第三世界国家,市场也是无处不在的,人们通常会轻易地发现那里云集着大量的商贩、店铺或集市,村庄里会有商店、市场,并安排有特定的赶集日,“然而,那里的经济却是非常糟糕的,人们的生活已然很贫困” [16]。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市场,而是还有一个什么因素使市场在不同国家发挥着差异巨大的作用,在于“什么东西使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变得富裕而其他国家变得贫困呢?一个国家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或制度,从而可以从一个小贩和集市一样的市场经济转到可以产生很多富人的市场经济上?”[17]由于已有的经济学分析工具无法对这一问题做出完满的回答,所以奥尔森另辟蹊径,给出了一种兼容市场与政府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范式,这个范式的“硬核”就是“共容利益”。

与专制社会孤立的市场环境不同,现代市场体系十分复杂,仅靠市场是无法提供大家都可以分享的公共物品的,无论市场机制运行的多么好也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许多政府劳务显然具有这种公共物品的性质,而这类公共物品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不过,当政府提供这类公共物品的时候,经济自由有可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而妨碍社会经济发展。例如,如果要加强国防力量、改变国家的司法制度等,公民的经济自由就可能由此而降低,个人的消费自由也会由于政府的增税而降低。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都能做到约束政府之手。奥尔森的观点是,能够给市场经济带来繁荣的“政府之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对所有的个人权利必须清晰明确的界定并使之具有安全性,契约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执行;第二,必须根除政府的任何形式的掠夺行为。这两层含义,构成了“奥尔森条件”。他指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执行各种契约,与此同时,它还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 (market-augmentinggovernment)。”[18]。一国经济的繁荣与否,就取决于它的“政府之手”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上述两个决定市场功能的要求,而统治者努力保障个人权利并避免掠夺的主观动因,则是由于共容利益的存在。

奥尔森对政府有着某种偏爱,在他看来,个人权利并非来源于自然赋予,而是国家政治制度设计的结果,这是社会必须赋予政府予以安排的权力。如果没有政府的保护,个人所拥有的就仅仅是资财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所以他的一句名言是:“没有政府就没有私有财产”[19]。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权利是人们在复杂的交易中获得收益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拥有界定清晰、充分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个人财产权以及自由的权利,有权公正有效地履行他们所选择的合约,而且这种个人财产与契约权利能够被一代一代地合法继承,加上政府合理、合法、适当地征税,人们才有动机进行生产、投资和从事各种互利交易,所有的经济当事人之间才能进行平等的市场交易,资本与信用市场才能够得到繁荣,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地发挥它的潜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才具有制度性的保证。所以奥尔森对政府的偏爱准确地说是对遵从民主、法治同时又积极作为的政府的偏爱。上述清晰界定个人权利、契约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执行和根除政府掠夺行为两个条件,只有在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社会中才能创造和提供,这就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政府的新的基本特征――强化市场型政府。

因此,政府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与影响,并非在于如何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在于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能够保障民众的经济自由,是否有利于市场的扩展。如果没有由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所提供的约束条件,要想发展起严格的产权制度及合约的有效执行是不可能的,这就必须从政府的激励机制出发,建立一个能够给予涵盖利益最大决策权的也就是民主化的政治体制。奥尔森认为,在专制体制下,“不存在专制者之上的权力,因而也就没有机制可以确保臣民的财产不被专制者没收。相反,权力分享的真正逻辑在于创造一个可以产生这样的机制的代议制政府”[20],只有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之下,才有尊重和妥善处理统治者和民众之间的共容利益,才可能能产生“强化市场型政府”,也只有“强化市场型政府”的政府才能够做到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公民自由,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能够向社会提供充分和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且在此同时它还能够受到约束而无法任意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于是“奥尔森条件”才能得到充分满足。也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才可能存在完善的市场,并且让市场机制拓展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民主政体的胚胎在17世纪的英国形成。“光荣革命”后,英国权力分散,无法产生新的独裁国王,势均力敌的政治领袖拥有交叉混合的势力范围,自此分治割据局面就也没有出现过。当时的英国没有外来势力占领的威胁,把在13世纪末就出现的下议院进一步改造成完善的现代议会制,对政治领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最佳方案。于是,限制权力、防止新独裁者出现的制度获得了成功。奥尔森认为,这个历史演变过程带有一定的偶然性[21]。当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是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国家,在奥尔森看来,其根本原因,也是由于这种制度“更具共容利益”。由于民主国家实行轮流选举的制度,能够使民众更多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决策和监督机制比较健全,无形中就加强了共容利益对统治者的束缚,所以民主体制能够做到有效地限制对社会掠夺无度的当权者,保障个人权利的法规同时也保障人民财产和合同的有效性,促进“产权密集型”的投资活动,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这就是工业革命由英国开始和资本主义在英国迅速发展的原因,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能够长期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原因。

虽然以上两个条件并不能完全保证出现“完美的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及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但却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离开了这两个条件,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则绝对不可能出现。只有“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真正协调好政府强权与个人权利保障制之间关系,也只有协调好这两者关系的国家才能真正走向繁荣,反之则必然衰败,或早或晚,只是时间的问题。

自经济学产生以来,关于政府干预与经济自由的争论一直不断,政府究竟在经济增长中究竟能不能起作用?应当起什么样的作用?怎样起作用?这些问题历来是经济学研究的主线之一。布坎南的出发点是契约主义,他是从个人间的自由契约中推导出国家的,道格拉斯·诺思是从个人对产权保护的需求中引申出政府的。诺思认为,政府既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也是经济衰败的原因。但是,他仅把这种原因泛化为一种制度安排,泛化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就政府对经济繁荣的影响而言,制度安排的结构如何、制度的产生与重建、制度变迁与演化如何等等,他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也就是说诺思没有分析政府在什么情况下起积极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起消极作用。而奥尔森的出发点是统治者的利益,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政府或统治者仅仅是为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征得最大量的税收,才动了保护产权的念头。不只是中国,欧洲各个王朝,都有一段从披头散发的“流窜匪帮”到戴上皇冠的“驻守匪帮”的经历。在这一点上,奥尔森与熊彼得和希克斯可谓不谋而和。通过“强化市场型政府”的概念,就能够分析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经济繁荣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政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可能对经济繁荣起阻碍作用,甚至导致经济衰退,这就使我们对政府作用的认识得更加深入。

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复杂。以政府全力介入的方式强制发展,是我们习惯的方式。在中国,真正让人担心的问题始终不是市场,而是政府,或者说,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权力对于经济的干预无所不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在不断地积累和发酵,它带来的后果是发展的质量不高,经济失衡,环境破坏大,腐败频发,社会分化。这些问题反过来又为高质量的政府活动制造了障碍。这可以说是市场化改革以来一直存在而现在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

三、国家应当怎样征税?

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都都控制着税收的征收权,都同样有一个社会共容利益问题,它们有什么区别呢?不一样的有两点:第一,民主政治体制决定着政府在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比专制统治者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少的多,但由于民主国家的个人不仅可以在国民收入增加时从其增量中征集到更多的税收,还可以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这就使人们拥有比专制统治下更加强烈的共容利益意识,民主国家政府的最低税率也由此注定会低于专制统治下的税率;第二,民主国家的征税前有一个征、纳双方“博弈”的过程,必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和认可,这两点的共同指向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22],即承认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税收权之先,建立和实施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的税收法律、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而专制国家的情况则与此相反。缺了这两点,国家征税与黑社会集团征“保险费”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奥尔森在比较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下的税收水平之后指出:专制统治者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往往会收取比维护社会特定公共水平所需的最佳税率更高的税率。因为使专制统治者收入最大化的那个税率,取决于他在新增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大小,所以他提供公共产品的限度就是:最后一块钱的公共支出能够给他带来一块钱的收入,而这样高的税收必然会对全社会资源配置和激励造成扭曲。而在民主制度下,多数派在市场上的收入会引导他们“掠夺”比专制者较少的财富。奥尔森的计算结果是:假定使统治者收入最大化的税率是1/3,而多数派(个人)收入的1/3是来自于市场的,如果统治者发现最后一块钱的税收会使国民收入减少三块钱,那么,“理性的专制者”从税收中攫取的最后一美元会减少3个美元的国民收入,该损失的三分之一(即1美元)就是他的损失。但是,如果民主国家中的多数派此时也选择这个同样的税率,那么伤害的就是他自己。因为他从税收中获得的最后1美元会使其损失两个美元,包括与专制者同样失去的1美元,加上市场收入的1美元。所以,在民主国家的多数派通常会选择比专制者统治更低的税率并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以使自己的总收入最大化。奥尔森的结论是,如果税收是由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在民主制度下通过博弈决定的,其税收水平必然会低于由狭隘的单一利益群体在专制制度下所决定的税收水平。通俗地说,由纳税的人决定的税率,一定会低于靠征税吃饭的人决定的税率[23]。

在各种政治制度中,只有宪政民主制度才能提供稳定的私人财产权利保障,财产权固然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石,但两者之间有一个关键因素不可忽视,它起着调节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政治制度关系的作用,这就是国家赋税,或者说,这才是国家赋税,也只有宪政民主性质的国家税收才能真正满足“奥尔森条件”,即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安全性并根除掠夺性的横征暴敛。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税收权力的财产权。这是现代宪政民主政治所确定的立法者意志“在先约束”原则的体现。能够对权力构成最终意义上的有效约束的,一定是某种先于主权者意志而存在的约束,而不能寄望于主权者的自觉自愿。不承认国家和立法者的在先约束就没有民主,不承认在先约束就只能“意志论”至上,但如此国家权力在本质上将不可能受到任何超出主权者意志之外的任何约束,或者干脆说:不可约束,而不可约束的东西哪里还会有什么民主可言?“在现代立宪政体中,当立法者是‘人民’时,宪政首先体现为对立法权的制衡,其次才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因此任何一种‘主权者至上’的国家理论,都是与宪政主义相悖的,甚至也与宪法的概念相悖。因为宪法也是‘在先约束’原则下的一个产物。”[24]财产权是立宪政体的在先约束之一,宪法中的财产权原则意味着财产权在国家之先,在国家征税之先。

在宪政民主体制下,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公民不会因为性别、政治立场、宗教信仰、贫富差距等差别而在财产权的享有和财产的保护方面受到任何歧视。财产权的牢不可破,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财产权也构成公民的政治权利,它分散了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利,避免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使得公民在获取物质资源时不必产生对国家的过度依赖,这就为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纳税人的私有财产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关系到政府税收的合法性,这是税收的第一理论问题。这个问题搞不清,可能连什么是税收这样最基本的问题也无法准确回答。凭什么说政府征税就是合理、合法的?一般人的回答经常是:纳税是老百姓的义务,交税的那部分钱本来就不属于你,那是国家的钱,不交税就等于是偷国家的钱。应该说这话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想法,政府在进行纳税宣传时也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的正确解释。但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对的。因为它从本质上把税收的合法性给排斥掉了,这样的认识丝毫也没有超出封建专制社会交“皇粮国税”的思想水平,等于把国家征税跟流氓混混儿抽份子混为一谈了。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的,国家征税,就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换句话说,凡是以税收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国家,等于在逻辑上已经承认了私有财产先于国家而存在。政府是在产权确定的情形下从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并且事先要取得公民的理解和同意,这才是“税收”。没有财产权,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不需要征求非财产主体的同意。所以国家税收的前提也就是民主制度的必然前提,即财产的私人所有。

政府征税权力的合法性在于公民“同意”,说明这一点非常重要。约翰•马歇尔大法官曾说,“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税收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剥夺,而且是第一次的剥夺。承认私有财产权在国家税收之先的意义,就是要建立一种制约这个“第一次剥夺”的制度。或者说,凡是没有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它的税收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因为只有当私人领域中的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和在先的,公共领域中的国家财政才可能是正当的和合法的。所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非法税的侵犯。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税和用税的限制上。对于纳税人来说,政府在放弃由自己占有并经营财产以获得收益(财政收入)、完成由“所有者国家或企业主国家”向服务型国家转型的同时,必然要通过税收“分享”私人经济主体的经济收益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而私人经济主体欲安全享有其财产,并在自由的经济体制下经营盈利,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纳税,以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就是共容利益的表现。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收同时也要为其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而支付成本,或者说,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合法的税收也是一种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且是更具体更重要的保护。于是,国家的征税权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在这里找到了结合点。

在奥尔森看来,民主的核心或本质不在于它是否给公民以选举权,而在于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是否存在一个正确处理共容利益关系的机制[25],国家的税制是不是能够做到不侵害以至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即“良性税制”。在这样的民主政体下,税率是可以谈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立法与司法环节与政府展开博弈,千方百计在制度化的谈判中通过代议的形式与政府“协定税率”,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做出妥协,都承担责任,产生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税率,由此减轻税负,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而在非民主的政体下,由于纳税人无权、也无任何机会与政府谈判,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在立法与司法这两个环节无法与政府沟通,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就只能发生在征税的过程中,具体说,发生在行政和执法的环节。一个由政府单边制定的边际税率很可能是奇高的、甚至毫无道理的税率,这个税率又根本不可能协商、谈判,试想,纳税人会怎么办?由于纳税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愿望是恒定不变的,不管政府如何征税,不管在什么样的政治压力下,他们都有自己的一定之规,他们仍然会尽一切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的选择只能是千方百计地偷漏税,以期获得议会谈判中可能获得的利益,以一种潜规则的方式而不是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非宪政社会中,偷漏税行为是广泛化的和无法抑制的。实际上,纳税人和政府都知道有这个潜规则存在,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甚至可以达成一种事实上的默契:政府在财政收入来源比较稳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睁眼闭眼”,但实际上这种默契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它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里。政府税收征管松懈并不违法,而纳税者没有按照法律条文主动申报纳税则要冒极大的风险,随时面临法律制裁。可见,这是一种非常不平等的关系。所以,纳税人依靠偷逃税绝对维护不了自己利益,只有积极推动国家的民主转型,确立税收的民主原则,依靠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代议制的形式与政府展开一场名正言顺的税收博弈,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财产权。这是法治社会中纳税人唯一的出路。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开始,各国历史上的民主转型之所以几乎都是从税收方面启程,就是这个原因。

在现代社会中,选择什么样的税制结构与纳税人财产权密切相关。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基本上以直接税性质的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包括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往往占据比最大的比重。这是因为直接税能够使国民最清楚自己实际交纳了多少税,政府在征税和安排公共支出时就会比较顾忌纳税人的反映。而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它的纳税人并不是负税人,随着商品的流转,流转税的大部分都可以会被转嫁给后续环节。如穆勒所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也指出: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他指出:“只要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

在历史上,直接税的征收比间接税要敏感得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在西方各国的确立,是一个比间接税制要艰难得多的过程,最容易激起纳税人的反抗。英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源于小威廉·皮特时代的1798年“三部合成捐”,因遭到民众反对而时兴时废,直到80多年后的1874年威廉·格拉斯顿任首相时才在英国税制中固定下来。直到20世纪,英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和政府年度预算一样需要议会每年以法案来确立。1808年,德国因普法战争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而开征所得税,由于受到贵族阶级的强烈反对,直到1891年首相米魁尔颁布所得税法以后才正式建立了所得税制。法国早在1848年就有所得税的倡议,中间经过了半个多世纪,至1914年才得以实行。美国在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后就有所得税的征收,但由于资产阶级的反对而于1872年废止,进入“进步时代”(1880—1920年)后美国总统塔夫脱提出修改宪法,开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但遭到保守势力的顽强抵抗。他们称所得税体现的是共产主义的原则,最高法院也宣布所得税违反美国宪法。直到1913年威尔逊总统做宪法第16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的合法性才得到确认。此外,西方各国民主实践早期对选举权实行限制的时候,直接税的纳税人也往往是享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国大革命后的选举法即规定“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享有选举权”,称为“积极公民”,而达不到这个标准的称为“消极公民”,无选举权。其理由是直接税纳税人能够对国家的贡献、监督都远远超过间接税纳税人,而后者则普遍因为搭便车的心理而更有可能接受非民主的税收制度。

与间接税最大的不同点是,直接税要求人们从属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税,并且这种付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的。因此,在所有的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最能增强其“税意识”,纳税人对税率一丝一毫的的提高都会极为敏感,极力反对,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收的问题也最为关切,因而也只有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于民主的转型具有特殊的意义,有助于在私人财产权和国家税收之间构建起宪政性质的联系。如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直接税制,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就是这个道理。

我国自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迫切地期待自己的财产能够切实得到宪法的保护,而政府财政对于私人和民间经济的依赖性也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开始越来越多地依靠对民营企业和公民的征收来获取财政收入。社会转型时期的共容利益问题更加突出,应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决策层的注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将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对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的宪政化,将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私产入宪给我国税制革命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提供了机会。在新宪法的引导下,个人所得税不仅将成为我国政府未来较长时期内新的税收增长点和输血管道,更重要的是,在对民主制度的推动上,个人所得税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其发展趋势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在政治上也具有特殊的价值。一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的税制结构将逐步形成,而这种税制结构正是我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所亟需要的。

权力问题历来是政治学、法学和财政学研究中的“圣杯”(the Hoiy Grail)[26]。赋税并不纯粹是经济学的问题,也是个政治学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权力、个人权利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需要结合政治学与经济学才可以思考的问题。奥尔森的国家理论奥尔森的与布坎南、诺斯等人的见解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主要表现在他的理论深化了对政府作用的认识。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等著作中提到中国的地方不多,但是所针对的似乎又处处指向中国,为我们理解中国和世界中的许多政治经济现象提供了一把钥匙,意义深刻。《2005至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指出中国的公共机构中最需解决的问题包括:提高银行系统的效率,改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以应对日益增多的失业和老龄人口,提高保健与教育体系质量,以确保中国人力资本的可持续发展,改进法治等等,而政府恰恰处于所有这些的核心位置。最近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的第四部分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要“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在我看来,其在思想内涵上与奥尔森的共容利益观和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的思想是相契合的。

奥尔森的思想对我们理解民主政治起源的经济动力也是不无帮助的,从经济增长角度讲,民主政治不过是为了顺应权利密集型产业(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国以传统的治理方式推动了经济增长,并保持了社会的基本稳定,这是它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过,要真正实现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增长),处理好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尽快进行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起民主、法治、宪政的政治经济体制,就成为决定未来中国改革能否真正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译,出版社200年版。

3.张宇燕:“民主的经济意义”,《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4.张宇燕:“过河的中美故事”,南方周末2005.11.24。

5.张宇燕:“跟奥尔森教授学习政治经济学”,http://www.ewen.cc

6.王怡:“国家赋税与宪政转型——对刘晓庆税案的制度分析”,《思想评论》China Austrian Review。

7.陈抗:“奥尔森学术思想介绍”,《经济学家茶座》2002年第4期。

8.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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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张宇燕:“强化市场型政府乃经济发展之根本”,第3-4页。

[②] [②]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③]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④] (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⑤]谦德庄位于天津城南,方圆二里多地。民国六年(1917年)闹大水,一些灾民流落在此谋生。不出几年,居民越聚越多,街道开通,店铺、酒楼,甚至妓院都开张了。谦德庄有李珍兄弟二人自幼不务正业,专干坑蒙拐骗的勾当,是当地有名的“混混儿”。为了在这块地上站住脚,李珍花钱“运动”乡西五所官员,办下来几套警察服,两条大枪,在谦德庄义园前建立了“小局子”,又成立了一个名叫“保安公司”的机构,网罗了一批地痞、流氓,从此,李珍“勾挂官私两面”,成为独霸一方的黑社会团伙。“保安公司”的主要收入是经管房地产。在谦德庄经营房产,不管是谁,都必须由保安公司“代收代管”[⑤],即使是下野的官僚、军阀,也得“买”保安公司的“账”,否则就要落个“不素静”。西楼村曹八,有财有势,在谦德庄盖房吃租。李珍找到曹八,提出要代收代管。曹一口回绝。李便唆使手下流氓二十余人前往曹家闹事。哪知道曹家早有准备,从院里窜出十来个身穿军装、手提匣枪的大兵,惊得众流氓一哄而散。原来曹在天津营务处花钱雇来大兵,严阵以待。事隔三日,几个穿军装的人闯入保险公司把李珍绑走。保安公司赶紧花钱托门子,把李搭救出来。李岂肯善罢甘休,回来以后扬言要“二打曹八”。强龙难压地头蛇,曹服输,托中人出面摆席请客,依从李经管房产,才算了却这一场风波。杀—儆百,连曹八都服了,其他房主就更不在话下。双方争斗,输不起的是李珍。用他的话说,斗曹,关系到保安公司“能不能干成”。曹之所以失算,是因为他只想到自己的损失,没有考虑对方的损失。曹即使赢了也只是节省每月一百大洋的“代理费”,而李“栽了”却不是拿不到这笔钱的问题,而是很可能由此失去几十户甚至上百户人家的代理费,甚至会影响到日后所有的收入来源。而且,曹即使输了,不过输掉一笔代理费,大部分房租收入仍在,李输了却可能倾家荡产、一无所有,所以他只能选择背水一战,别无出路。更何况曹派人把李绑进“局子”,让对方威风扫地,而在李的“行当”里,没了威风便没了活路。曹搏的不过是那点钱,李除了搏钱,还要搏前程、搏活路。曹却不会为为节省一点“代收代管费”而博命。曹八知己而不知彼,必然失败。开始曹八有个帐没算过来。李频繁派人来逼迫曹家交纳“代理费”,将造成多大损失?花钱雇大兵,要动用多少关系?花多少钱?对曹八来说,是交代理费合算还是养活大兵合算?曹冷静下来考虑,觉得还是答应李的条件、交代理费“合算”,于是明智地选择了妥协。双方“博弈”的结果,李珍获胜,毫无悬念。除了经管房地产,保安公司还有很多收入来源。向开商店的“代征捐税”;向做小买卖的索要“地份钱”,向走江湖的吃“毛钿”;向开赌场的拿“挂钱”,而开妓院的除了向保安公司交租纳捐而外,还要租保安公司的门,赁保安公司的被子。对一般居民铺户,征敛的名目也很多,什么卫生费、路灯费、修路费、自治费,说多少就得交多少,谁敢不给?谦德庄还开设有一些茶园、酒肆、落子馆,戏院等,大小商店布满周围。其中一些像样的买卖都有李珍的“干股”,坐享其成。

[⑥] 有个发生在天津的故事可以证明旧社会流氓混混儿争码头的残酷。天津,自古属燕赵之地,多慷慨悲歌之士,人民剽悍难驯,地痞流氓多是好勇斗狠的亡命之徒。民国年间,“混混儿”(流氓或流氓集团)现象构成天津一大特色。混混儿“争码头”,原主儿岂肯轻易相让?于是两家就要拿出不要命的流氓精神,上演一场玩儿命的大戏。不过,天津老少爷儿们的“玩儿命”,不像港台电影里黑社会昏天黑地的枪战,也不是花拳绣腿地练功夫,而是――自残。争码头是有一套仪式的:两边儿各出上几个人,大家当众抽签儿,抽了“红签儿”的就上去练“功夫”。花样儿有“攥煤球儿”、“穿衣裳”、“滚钉板”、“烫花儿”等,其中最让人惊心动魄的就是下油锅,一般都是争三岔口,二号门这样的大码头才用得上。民国20年河北大旱,饥民无数,两个馒头能换个大姑娘。无数的灾民涌到天津,各大码头人满为患,是非不断。有不知从何方降下十兄弟,要“耍光棍儿”夺西开一处码头,一口气支起了十口大油锅。对方也不示弱,集合了一批亡命徒,西开码头上顿时油烟滚滚、烈焰腾腾,围观者成千上万。看看人围得差不多了,十兄弟中的老大上前一步,冲众人一抱拳:“老少爷们儿,老天爷不开眼,今年老家颗粒绝收,俺们断了活路,只能到贵码头干这玩命的营生。不为别的,就为了老娘能有口饭吃,兄弟这就上路了!”说完,抖掉褂子蒙住头,露出一身粼粼瘦骨,纵身往油锅里就跳,只听“哧啦”一声,顿时化成一股青烟(不知现场闻到的是什么味道)。等油泡再翻上来,一大活人就只剩一把骨头渣滓了。人家真跳了,对手也得跟上。混混儿比的就是谁狠、谁横、谁最敢不要命。听老人说,最后共有7个人跳了油锅,才算完成了这次天津历史上最血腥的一次混混儿争码头的大戏,西开码头归了十兄弟――当然已经凑不齐十个兄弟了。当时,晌晴白日的,居然刮来一阵阴风,围观的人群感到“瘆得慌”,发一声喊,就都散了。在混混儿们看来,“打江山者坐江山”,靠身家性命打拼出来的“天下”,天经地义地归自己所有。他们可以在这块地面儿上称王称霸――索陋规、分肥食、白黑道“通吃”,没人管得了。“吃白道”就是以地盘内的衣食户为勒索对象,收“保护费”;“吃黑道” 就是大混混儿吃小混混儿,或不同类型的混混儿分享所获之利。他们还经营烟毒、开设赌场妓院、贩卖人口、绑架勒索等各种非法的“特种事业”和合法的产业以牟取暴利,形成典型的黑社会集团。http://bbs.mcmaster.ca/topic.cgi?forum=2&topic=168

[⑦](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⑧] 同上,第5-9页。

[⑨] 同上,第7-8页。

[⑩] 同上,第8页。

[11] 同上,第6页。

[12] 同上,第10页。

[13] 同上,第9页。

[14] 同上,第11-12页。

[15] 同上,前言第134、150页。

[16] 同上,前言第2页。

[17] 同上,前言第3页。

[18] 同上,序言第3页。

[19] 同上,第152页。

[20] 同上,第30页。

[21] 同上,第30-31页。

[22] 同上,第32页。

[23] 同上,前言第13页。

[24]王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http://column.bokee.com/85649.html

[24]传说是耶稣在最后的晚餐时用过的杯子。

[24](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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