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间接税是个局,直接税是个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8 次 更新时间:2015-11-0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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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先生,自降生在这个世界上的时候起,赋税就与你如影相随了,如西方人常说的,“无法逃避的只有死亡和纳税”。几分责任感,几分法治意识,也有几分无奈。看得出来,你和我,无论我们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我们的社会地位高上还是低微,都是这个国家的纳税人。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我们生活在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度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类税收占据了这个国家税制结构的最大的比重。作为纳税者个人来说,我们除了要按时交纳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明面儿上”的税之外,还要交纳以“隐蔽税”形式存在的间接税。

你知道什么是间接税吗?让我告诉你。它是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税负能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买东西的时候,你看到的只是一个价格,实际上那里面有文章,厂家或商家所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了。由于价款和税款没有分别标出,是合在一起的一个数字,你就很容易以为那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而纳税的事与己无关。其实正好相反。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同时在交税了。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是不是情愿,你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

与间接税相对应的是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在于,它不可以转嫁,只能由交税者自己承担。在整个商品流转环节中,每一个环节的企业都只是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税收负担的真正承担者,而真正承担起所有环节层层“结转”下来的最终税负的,就是购买这件商品用来消费的消费者。在税收学上,这叫“负税人”,即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见得是纳税人,而只是税款的交纳人。

所以,先生,作为一名现代社会的合格纳税人,你得明白自己究竟给这个国家交了多少税。请注意,不是看你每月工资单上被扣了多少税款,那只是你承担税收的一部分而已,你所承担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税收,实际上早已经用你自己的收入支付过了,你可能对此毫无察觉,或者只是感觉自己怎么“收入少了”、“钱毛了”,其实,可能是你在很大程度市承担了太多与你的收入不相配的隐蔽税负担的缘故。可惜,这个帐,在当今的国人中,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几人算得清楚。

在我看来,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是很难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量能负担原则的,因为它几乎可以税及一切商品和劳务,很少有哪个税能像它那样,征税对象如此普遍,税源如此丰厚。它可以不问生产者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生产、经营成本几何,是否可以获得盈利,也不必问最终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如何,而是“见发票就开征”,谁买东西谁承担。它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加上技术的简便易行,总之好处都留给了征税的一方,所以它总是统治者们所钟情的税收。

间接税偏高,会加大企业成本,会促动物价上升,有阻滞民间扩张投资、消费的负面作用。你购买贵重的进口奢侈消费品,税款可能要占到价款的一半;即使你只是购买普通日用消费品,也还是逃不过税负,如水银泄地取之于无形。间接税,称得上是掠取纳税人财富的冷面杀手。谁知是哪个鬼子学者曾经说过,税收是一种“拔鹅毛而不让鹅叫的艺术”。我就丝毫没觉得那是什么学问,而是对堂堂正正的纳税人的轻慢甚至侮辱。由于政府可以把税收加在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之内,间接税便无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即可征收,在法理上也是欠缺的。

现在,先生,你应该清楚了吧?现实生活中,随时随地,你都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负税人”。在我看来,只有负税人才是完全合乎法律意义的纳税人,他们的地位应远高于那些只是把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款交纳者。两者之深层区别,非专业人士经常搞不懂其中的奥妙。

还请你注意一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所得税都是直接税,在我国,最典型的直接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来要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企业所得税从根本上说是可以转嫁出去的,老板们总会找到转嫁它的办法。而那部分已经完成转嫁的企业所得税,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已经带有间接税的性质了。在我国,2009年全部税收中,70%是间接税,另30%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而典型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税比例显得过高,而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在我国还是空白。

既然在我们国家财产保有环节的赋税是缺失的,那是不是应该增加该环节的征税,如财产税(不动产税,即‘物业税’,以及遗产税、赠与税等),理论上说是对的。直接税可提升纳税人的国家主人意识,使人们更加关注税款征收的合法性来源和税款的去处,这将有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扎根,实际上,世界上最早的宪政民主制度就产生于直接税而非间接税。此外,以直接税取代间接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促使企业下调商品价格,激励社会有效需求,宏观调控也就可以不再为内需如何扩大而头痛。

话虽如此,但我还是不敢在今天的中国呼吁政府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因为开征此类税收的一个大前提我们还不具备,即直接税的立宪主义,征收这些税的法理依据不充分。若政府征税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开征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就不见得妥当,因为它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既有高税负的基础上又添新税,而增值税等旧税又减不下来,会进一步加重民众的税负。这样做对谁最终都没有好处,无论对纳税者,还是对征税者。

这些日子,关于征税的事,套用朱自清先生的话说,社会上“颇不宁静”,开征房产税,按照排量征收车船税,以及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税等,闹得沸沸扬扬。每个税种都可以找到一堆“正当的”理由,但最终结果却都无一例外是增税。这一点,大众看得已经很明白,对日益增重的赋税的忍耐力也已然下降,说怨声载道亦不过分。这一点,想必先生比我看得更清楚。

若民众感受到被征收的税用在提高福利改善境况,则不会有此情绪强烈反弹,只因我国财政资源的分配使用存在问题。蛋糕已然做大,分配却不合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其所受税款的数量不匹配。当纳税人税负已经很重却没有感受到幸福和福利的降临,凭什么有继续承受高税负的热情?

所以,在分配机制不很正常、征税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我不赞成增税,也呼吁国内的经济学家们不要再给政府提出加税的政策建议。如果有人提出了,我奉劝他们收回。加税主张到此为止,说“增税还有很大空间”,跟西方的那个“拔鹅毛论”的学者有的一比。当然,收不收回,那是人家的自由。

我相信,在如何看待公民税收负担这个绝大问题的态度上,你是站在我这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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