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价值整合、主体认同与制度生成——政府诚信文化建设的再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5 次 更新时间:2024-11-30 18:27

进入专题: 价值整合   主体认同   制度生成   诚信文化  

张博  

 

摘要:政府诚信是立政之本,现代政府将诚信视为基本的伦理价值追求。作为当前社会诚信规范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政府诚信文化建设一直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取得了显著的建设成效。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政府诚信文化建设面临着更多风险和问题,这对政府诚信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应不断整合来源于传统与现实的价值要素,遵从文化主体的理念认同与内化过程,并在融合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生成逻辑基础上创设多方博弈的制度生成情境,以加快促进政府诚信文化建设。

关键词:政府;诚信文化;价值;认同

 

“文化历来都是一个‘问题性存在’,对诸多文化病症所致根由的诊断和治疗,一直因文化主体之天然的‘医’‘患’双重身份而终究难以探赜索隐”。文化主体的“医”“患”同体困境很好地诠释了政府诚信文化建设面临的瓶颈。卡西尔说,文化是我们存在的地方,格尔茨认为文化是符号背后的意义,都强调了文化对个体行为的塑造以及对共同体形成的影响。文化即“人化”,文化使人社会化,从个体走向群体,它以难以察觉的方式构建着观念和秩序以及合理的有价值意义的公共生活。文化是属人的特殊创造,其基因密码是社会千万个个体所共同创造的,诚信文化的建构就应从“个体的思考”中去寻求突破。正如其他学者所说:“我们不妨从保持对普通人的信心做起,因为‘信心是克服绝望和摆脱犬儒主义的唯一力量’。”所有的人都会具有理性判断、思考和行动的能力,这是一种关于人的深思熟虑过的信念或信仰。如此,政府诚信文化建设也应从个体的情感表达、心理需求去寻找共同的诚信信念。而诚信所蕴含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促使其走出“私人领域”,走进“公共领域”,在寻求公共生活意义价值时达成公共伦理和公共责任的诚信文化共识。政府诚信文化建设过程之所以离不开“管理”的作用,就是因为“在涉及人与人之间不稳固而不可预知的交互作用这一意义上,管理无疑是一种社会的和组织的行动”。探究中国政府诚信文化的形成过程,既能够深入到政府诚信文化根植的历史深处和当下特殊境遇中寻找外在根据,也能够在政府组织内部通过管理组织交往互动形成内在圆融,更可利用协同治理将理念建构真实落地。

一、政府诚信文化体系的价值整合

政府诚信文化的应然内容与样态是一种“文化理想”状态,难以承担维系、保持人的行为自觉性的现实功能。在新的时期和历史境遇下,政府诚信文化应寻找到新的话语形式和确证的出场方式。诚信文化作为一个多层次的“符号-意义”体系,凝结着历史上人生存的根本方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精华,同时又扎根于当下现实的社会结构,不断变革着其自身的价值观诉求。本文将基于横纵两个维度建立政府诚信文化新的体系样态,找寻支配诚信行为的人类无意识前提以及与社会共生的演化逻辑,形成由内而外的,由深层认知、价值观共识、外在符号系统等要素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

(一)传承与激活传统诚信文化的内在基因

文化是“从历史上留下来的存在于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以符合形式表达的前后相袭的概念系统,借此人们交流、保存和发展对生命的知识和态度”。前后相袭是基于文化认同而言,只有政府之诚信符合人们心中之诚信,彼此有了可以交流的态度与知识的共同话语背景,才能期望共同塑造诚信之前景。传承与激活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内在基因,作为今日政府诚信文化建设的基础,才能实现以“团结”为目的的共同体文化之创建以及以共享为目标的诚信文化之解读。

传统文化之诚信,不仅在于其内在本质和对现实政府诚信做法的规劝,还在于其对自身合法性的寻求。孟子曰:“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即道本身就是客观真实,天道的本质就是天然的客观规律,其特征就是“诚”,人是天地间的产物,人的本质也应与天的本质相一致,即人道的本质也是“诚”。而《尔雅·释诂》中言,“信,诚也”,是对天下之“诚”、人之“诚”的表达,即“有所期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管子·枢言》中言:“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可见,传统的诚信文化是以“天道”“天理”为基础而析出“人道”之诚信;反之,能做到诚信者才能掌管“天下”。这建立在“天理”“天道”之宇宙规律上的诚信信条支撑了古代政府的诚信思想。古代社会的诚信虽然以行政或权力整合为核心,但与人们心中不证自明的自然规律联系起来,寻找到无法撼动的合法性确证。虽然传统诚信思想只是劝诫帝王和官员诚信,但也因其知晓诚信符合天道、人道,而激发了自身不断自省以保持信义。劝诫之“弱”规范却扮演了“强”规范之角色。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当今政府诚信文化的内涵、价值表现虽早已不同,但其基于宇宙本体的本体论与价值论辩证统一的理解应被传承下来。当某一行政主体无法判定其价值选择时,是否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信义之道就成为行动选择的依据。基于此,在建设当代政府诚信文化时,需要审思的是其内在信条是否基于不可撼动的“天地之规律”“道德律”的合法性,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自然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实现公众福祉的最大化。

(二)融合与汲取社会诚信文化的发展要素

政府的诚信文化总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中被输送属于那个时代的外在信息,如果外在“信息源”与内在的心理机制无法提供同样的程序,那么人们心目中诚信的本质意义就会是模糊的、混乱的。源于社会结构整合形式的诚信文化与组织内具有明确功能取向的诚信文化之间的断裂,将会导致个体行动的冲突。只有利用“外在的信息源”将人类内在的松散信息整合起来,组织内部的诚信文化才能形成支配人们行为的真实动机。

政府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型基于中国社会由“熟人社会”到“陌生化社会”的演化与变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较为简单,人们处在以宗亲、血亲、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中,彼此之间的信任并不基于外在强制力,而是基于社会成员道德情感的调剂,这是宗亲社会里诚信的自我实施机制。而工业革命之后,技术的进步实现了大规模生产,人们被迫离开“人情”社会,斩断基于情感的信任,进入现代化工厂的“陌生”环境,开启新的生活方式。人是社会化动物,不能孤独地生活在真空之中,法理制度自然成为人们寻求新的确定性关系的基础。也就是说,“陌生化社会”的诚信关系是基于公共制度建立起来的。诚信的内容、边界以及相应的要求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内容更强调社会成员与不同的“法人”之间基于经济生活往来的诚信行为,其范围扩大到国家、政府、各种法人、公民个体等复合主客体之间,并且其内在地要求推崇“平等性”的规范机制。

中国作为后发国家被动卷入工业化发展和全球化过程,通过“三步并两步”加速完成了现代化的发展,因此容易出现社会结构变迁与个体心理机制错位问题。具体到政府诚信文化层面,基本表现有两种:一方面,当政府超前建立“制度诚信”机制时,由于个体的价值观念仍停留在过去,因此个体行动的意义与制度规约的意义之间可能出现裂隙;另一方面,当传统的、基于小规模范围的约定俗成无法再作为适应规模化“组织社会”的世界交往形式,而新的制度基础又尚未建立,传统信任模式就会催生许多坚固的“小团体”利益共同体,与开放的、包容的社会运转机制间呈现相反逻辑。这两种情况都是组织文化与社会文化发展脱节导致的,并存于政府诚信文化的建设中。依此分析,政府诚信文化建设应先分析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程度和特点,再依据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熟人社会”向“陌生化社会”过渡的情况,建立符合实际的、“扎根”的政府诚信文化体系。

(三)兼顾诚信文化体系的层次性与整体性

随着对政府诚信文化横向和纵向的深入分析,它存在的样态展现出由内而外的层次性和内外一致的整体性。它不是对政府成员、政府组织、政府某种行为或某种制度的单纯描述,而是对人类个体的情感、记忆,对社会结构的发展与变迁,对政府的过去、现在、未来等行政生活中一切的整体描述。

政府诚信文化体系建设应包含三个层次,即历史与现实的深层假设、组织内部达成的价值共识、可视化的外在符号体系。为了理解,我们虽然可以以由内而外的顺序去解释,但作为建设过程,这三个层次的顺序是由外向内的。可视化的外在符号体系是政府诚信可视化的表达层次,包括诚信语言建构、政府守信践诺行为、公务人员服务意识践行、诚信制度完善性等;组织内部达成的价值共识是成员日常行为的指导原则,即诚信的伦理原则,包括诚实守信、求真务实、遵规守矩、信守承诺等;历史与现实的深层假设是指内蕴于人类思维框架深处的不证自明的信念或组织哲学,它是价值观形成的逻辑起点,当面临价值冲突的危机事件时,它是权威的终极指导原则。

衡量一个政府组织是否具有诚信文化,首先需要感受其外在的诚信形象,而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后,会发现这是由价值共识共同支配的。任何面对公众的政府诚信行为,都是诸多成员和机构在相互信任和配合下完成的。在这一互相配合的过程中,这些诚信信念和价值观就会逐渐变成成员的信念和价值观,诚信内化为行为习惯,而习惯逐渐转变成终极规范原则,支撑着相互关联着的理念、规则和行为,这就深入到了深层假设层面。这三个层次展示出的诚信信念、信用道德和诚信伦理,不仅清晰,而且环环相扣。当组织的诚信文化被不自觉地用于指导和培训新成员时,或当有成员违反诚信原则受到组织其他成员质疑时,政府的诚信文化就成为可理解、可掌握、可辨识的文化模式。

二、政府诚信文化形塑过程的主体认同

从文化建构到文化功能发挥,中间的关键环节是组织成员对文化的认同。在组织文化的角度上,这个过程可理解为“某特定团体对共享的学习的累积,涵盖团体成员总的心理机能的所有行为、情绪和认知的元素。要使这种共享学习发生,必须以曾有共享的经历为基础”。组织中稳定的共享学习,会促使成员将来自社会、经济、政治等各种元素整合为一个模式,并最终形成所认同的文化。这个过程通过以下三个环节实现。

(一)自上而下启动引领性诚信行为

组织的非正式文化可以在成员自觉互动中逐渐形成,但基于理性考量的正式文化则难以自动形成,政府诚信文化的形成就属于后者。这也就是沙因所说的领导力问题,领导所提倡的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能否成为成员共同认可的共享行为模式,是组织文化形成与否和领导力有效与否的关键。这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最初开启这个过程的是基于领导权威的外在强加的信念和价值观。当组织遇到利益冲突、价值选择困境时,如果基于领导权威的价值观解决了危机,便会成为文化建设的起始点。领导者的示范可起到伦理规约作用,其对关键问题的抉择、对困难情景的回应不仅是一次危机处理,还是价值与信念的传递、诚信行为方式的演示。

政府诚信文化的形成尤其需要这一主动的开启环节。政府诚信文化建设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出场逻辑”,作为当前社会诚信规范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政府诚信文化具有开放、包容和共同体价值的特性,它需要在文化认同感遇到危机时果断引领整体文明的发展,它需要在价值多元冲突的主体之间形成超越性的公共性价值,它需要在社会道德感丧失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寻找公共文化回归之路,所以文化本身就决定了它应是一个超越个体的“公共主体”主张逻辑。

从实践的逻辑来说,政府诚信文化的“出场”需要借助于高层机构的顶层设计以及各级机构领导者的“示范”。政府诚信是在政府组织内部成员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内在地有“他者”的维度,即诚信主体需要与“他者”在同一“场域”中才能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我国的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已经从零散的单一建设走向综合的顶层设计,建立起了蕴含政府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正等四者相互联系的社会诚信体系。其中,政府诚信作为首要实现的目标,已经开展了公务员诚信档案、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设计,力争建立一个“诚信场域”,但领导者“示范”功能发挥的作用还不充分,应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和明确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推进。

(二)由外而内激活个体化诚信认同

人类对自我的感知不仅基于自然生理的认知,还可以通过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与他人交往形成镜像自我,人类的内在有一部分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的。这也就是文化学者所说的人的本性中“文化”化。这具有动态性的特点,给新文化的产生提供空间与契机,为文化革新提供了可能性,然而这个革新过程不会一帆风顺。因为任何文化上的变革都将经历一个对个体的认知重新进行检验和激活的过程,这会使人们产生对原有认知和人际关系的动摇。而稳定性认知是人类天然的需求,任何关于认知内容的挑战或质疑都会使人们产生焦虑和防御,这种焦虑和防御会使人们曲解、否认或者以其他方式来歪曲身边的事实。

政府诚信文化的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也正是对这种焦虑感的消解。正如沙因所说:“在任何情况下,成功进行文化变革的关键都是下面这两点:(1)管理好伴随着重新学习出现的强烈焦虑;(2)仔细评估基因是否具备新的学习潜能。”如何管理好个体的焦虑,充分挖掘个体学习的潜能,是政府诚信文化能否突破个体和群体防御机制的关键。

按照阿吉里斯的组织和个人的关系理论,正式组织作为围绕理性目的建设的组织,应是标准化、科学化、行动无差别化的,但现实中的员工是存在差异性的个体,每一个个体都有独特的价值观、行为习惯和思考逻辑。当个人为加入组织而选择接受组织“规训”时,就会刻意与组织内其他成员保持行动的一致,而“组织中的专业化原则、等级层次结构集中统一领导等管理制度都将势必抹杀人的个性,消灭人的差异,挫伤人的自尊,压制人的成长”。这在阿吉里斯看来是彻底违背伦理的,是严重阻碍人性健康发展的。

当诚信文化体系促进个人与组织共同成长,却没有提供成长的空间和动力,没有给予个体足够的尊重和平等时,管理要做的就是应对个体成长中遇到的权力、角色和利益冲突,通过对权力的使用和对利益的重新配置,建构新的行政伦理秩序和组织结构。在充分理解人性、传统伦理和新文化建设的背景下,重建合理的时空结构,妥善分配各方利益,达到新文化建设的目的。具体来讲,政府诚信的建设需要与其他结构要素相互配合和支撑,例如:提供培训机会,共享关于诚信的关键性案例;提供自由表达的机会,鼓励成员说出对现实情况变化的理解;建立学习型组织,帮助成员实现个体与集体的共同成长。

(三)交往互动促成诚信文化信息共享

共享文化的形成基础是共同的参与,是人们的交往实践实现价值与意义的创化过程。交往实践理论认为,“交往主要是指人类主体之间的特殊活动关系……它是人在一定的客观实践创化之上人类主体共同构成社会生活相互作用过程,这种主体交往不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而是一种主体之间的功能性互动过程”。具体来说,作为社会历史领域内行动者的个人都是具备某种目的的人,无论目的背后是理性思考,还是感情冲动,都是差异化的。他们在为生存而进行生产时,产生了围绕物质生产的主观交往意识,这才渐渐促进了人们进行价值诉求的交流。人们交流对美的感受、对信仰的理解和对生活的体验,最后形成了共同的社会规范。

只有不断地进行互动、沟通与交往,共享文化才能形成。如果没有实质性的交往,公共行政只能传递诚信文化的表层部分,很多文化中心深处的内容无法通过外在规范和灌输揭示出来,因此必须鼓励多元化个体参与到具体的情境中,试着去理解那些由关键情境激起的认识和感受,来获得对深层假设的准确认知;如果忽略掉这个过程,仅基于外在的制度规约建立的人与人之间诚信关系是不牢靠的,关系虽然能很快建立起来,但也能很快被摧毁;如果大部分人之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情感联络,也就谈不上诚信文化的形成。

政府诚信管理体现在提供交往空间、沟通平台与互动机会等方面。首先,政府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政府与社会之间可表达、可展示的公共交往空间,畅通民意渠道,扩大政府政策宣传途径,为政府诚信文化的形成提供滋养土壤;其次,政府应当破除阻滞政府内部信息传递的障碍,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可上传下达、横向沟通的平台,实现资源、信息、人力的跨部门共享,保证诚信信息的可共享性;最后,政府应当创造组织个人之间的互动机会,如采取宽松、自由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鼓励成员间的思想碰撞。

三、政府诚信文化制度生成的逻辑进路

建立一个守信践诺的诚信政府离不开制度规范的引导和规训。制度是“刚性的”,它明确规定了政府主体行为的道德边界,保证了对守信和失信的奖惩,采取强制措施遏制了机会主义和投机主义行为。在主体长期互动层面增强了稳定的预期,降低了不确定性风险。由此,政府与公众、政府与政府、政府内部之间才会形成普遍的、持久的信任,诚信制度化建设能够从根本上保障诚信文化的形成。

(一)由诚信自律到诚信他律的逻辑转向

中国的诚信文化源远流长,但进入现代化社会后日渐式微,主要问题在于诚信文化一直停留在个体自省和道德劝善层面,未形成“刚性”制度规约,因而难以继续发挥约束个体行为和调节公序良俗的功能。正如刘进田所分析的,中国诚信文化有两个特点:其一,层次极高,“诚信价值已被提升到哲学形上学之天道高度”,使得诚信价值观在中国很难落地;其二,范围极小,“诚信、信任价值基本上存在于家族范围之内,推不到家族之外”,因而“很难形成生人伦理或公共伦理”。一个建立在历史和文化基础之上,过度依赖人类的自省反思和情感维系的信任,难以承受社会急剧变革的重创,但是在强力、持久和有效的制度安排不断建立后,信用就从对内转为对外,从主观转变为客观,从而形成新的诚信秩序。“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通观历史,制度一直是由人们设计并用以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

制度作为具有第三方强制实施机制的形式规则,可将内在的诚信观念转变为外在的客观行为。因为其对人的行为构成了强制性限制,所以人们无论对诚信行为是否认同,都不得不遵守,否则会受到第三方的相应惩罚。“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第三方监督实施的规训与惩戒会损害个人利益,个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选择主动诚信,从而使诚信从自律转化为他律。制度能够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保障行为主体在利害分辨和博弈中选择诚信行为。在假定条件下,长期和重复的博弈能够保证交易成本和利润维持在双方认可的均衡水平。一旦主体违背了相应的诚信义务,就会打破均衡而陷入僵局,这是任何博弈主体都不想面对的局面,因此行为主体稳定、持续的诚信行为能自发长久地保持。

从西方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诚信制度建设有悠久历史,通过不断发展与完善成为政府摆脱政治、经济危机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政府权力的特殊性更加彰显了制度理性监督的重要性,制度对政府行为的正向激励、约束规范和强制问责避免了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形成了对权力的制衡。为了保证政府守信践诺,大部分西方国家政府颁布了宪法、行政法、政治活动经费法、信息公开法、反腐败法等,可见,建立以法理为基础的诚信制度体系是保障政府诚信文化有效形成的坚实基础,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融合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生成逻辑

制度是有效的,这毋庸置疑,问题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人类的认知要素、社会的规范要素和理性的行动要素是有效制度生成的三大基础。基于对不同的要素研究,制度的生成逻辑分化为两种研究进路,即基于经验理性的自然演化逻辑和基于建构理性的设计生成逻辑。诚信制度的建构离不开认知、规范和理性等三者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因此我们要厘清二者的逻辑分歧,致力于二者的融合。

经验理性的坚信者认为,自然演化的制度是基于人们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并通过主体之间的反复磨合成为整合人类行为的坚实基础。人类只能努力去“发现”制度,不能随意改变或取消制度。而理性建构论认为,制度是人们凭借理性设计出来的,制度生成和变迁受到理性的引导和塑造。建构理性建立在人们对必然逻辑和知识原则的深刻领悟之上,是一种纯粹的推理能力。

理论上,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之间似乎难以融通,但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制度既不是完全由理性建构的,也不是完全由经验生成的,制度的生成过程往往是理性设计和自发演进协同作用的结果。制度的理性建构离不开整体性知识的形成,而整体性知识的形成则是基于自然演化的结果,经验积累的制度也需要借助于理性才能得以拓展。可以说,无论是自然演化生成过程,还是理性设计建制过程,都是人类主体的自觉、自为活动的体现,始终贯穿在人类的历史活动中,只是在不同的阶段各种要素的作用不同。外在的理性建构过程是基于人们长期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内在均衡,而长期博弈形成有效力规则的过程,则需要外在的理性权威机构助力。自然演进不能取代理性建构,理性建构也不能摒弃经验积累,内外合力共同主导着制度的发展,而且随着人类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进一步发展。

面对政府诚信的制度化,两种研究范式各有优势和局限,应通过范式融合推动政府诚信制度的创新。诚信制度的确立及其有效性表现为对诚信行为的共同认同,而生成过程则需要理性推动,并在多主体互动和多层级选择过程中演化生成。在制度学家斯科特的制度理论框架下,制度本身就包含“认知-文化”要素,诚信制度与诚信文化可视为对同一规范结构的不同表达方式。诚信制度的合法性与功能发挥来自诚信文化的支撑,而诚信文化的维系又依赖于相关理性制度的保障,二者的关系决定了文化建构逻辑和制度生成逻辑的不可分离。关键在于二者要在互构生成的过程中协同共进,而不是相互掣肘。

(三)从单一设计到多方博弈的实践逻辑

一般而言,政府诚信制度的生成过程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单一依赖理性设计,二是缺乏经验验证过程。制度理论学者认为,未经检验的制度都充满不确定性,由于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因此贸然施行不仅会形同虚设、收效甚微,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我们应深入到诚信制度的生成过程中去找寻问题的根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如果仔细研究政府诚信制度的生成过程,会发现一个明显特点,即这一过程是由政府主导、基于建构理性设计、自上而下进行的建设过程。政府不仅是诚信制度的唯一供给者,还是执行监督者、控制协调者和反馈评价者,体现了强烈的“外在公约”色彩,公共理性试图通过自身力量主宰整个制度出台、实施、更新的全过程,然而这种制度生成的单一路径特征严重影响了制度的绩效。建构理性设计的诚信制度忽视了来自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提供的经验共识。演化博弈论理论通过博弈规则演化论证了规则的内生性,其形成过程既是多边谈判的结果,也是代表多方利益的主体进行利益获取、妥协、退让最终达致利益均衡的结果。如有新的利益主体加入,打破利益均衡,则意味着新一轮博弈可能到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诚信制度的稳定性。

诚信制度化的建设过程既需要经过经验的检验,也需要人们利用经验预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在现实中把握它。经验世界是多元的、具体的、深嵌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诚信本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政府诚信的制度化意味着更多层次的诚信行为现实化,单靠单一方面力量绝难取得实质性结果。政府必须协同多方参与力量,实施多领域、跨行业、多中心的协同治理,在此期间必然会充满反复和复杂的“博弈”。政府诚信制度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充满冲突矛盾、进中有退、动态博弈的长期过程。首先,信用信息的共享是政府诚信制度建立的基础,信息对称的博弈能够确保人对未来有明确的预期,防止暗箱操作,消除政府寻租、腐败等失信行为。就具体措施而言,要实施诚信制度建设战略中的统一化管理,在为信用主体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诚信管理平台,实现金融、司法、税务的诚信一体化。多元主体参与的一体化制度安排能够保证“一次性博弈” 等投机现象受到遏制,参与主体在利益关切和惩戒畏惧下,作出不想违约和不敢违约的行为选择。应从源头上打破政府各部门在信用、信息方面的“条块分割”,实现跨部门的共享和互通。其次,在注重诚信实体立制的同时,还应注意相关程序制度的完善,即完善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和司法监督等,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当政府机构和组织长期坚持依法办事时,诚信制度维持的信任模式就会从“阻遏型”上升到“知识型”。阻遏型是“一种以惩戒为基础的信任”,而知识型“所依靠的不是惩戒违约的威慑,而是对有关人员的了解”。当长期重复博弈形成了牢固的诚信印象和稳定的行为预期时,诚信关系会更加稳固。最后,当政府形成完善的公共行政制度安排,政府组织内部形成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目标清晰的制度设计,并将各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职权与经济运行方式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关联,明确其代表的人民利益,政治、经济、法律责任一一得到落实时,政府上下级之间、政府横向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就建立了一种一体性联系。这种基于制度的长时间博弈使彼此利益相通,达到可以代表对方的目的,最终会形成最高级的诚信模式,即“认同型”的信任模式。

 

张博,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哲学博士后。

来源:理论探讨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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