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珅:追求成为“能战国家”,日本正处于宪法危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11 次 更新时间:2024-05-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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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珅 (进入专栏)  

 

5月3日是日本的宪法纪念日,有3.2万余名日本民众自发举行守护和平、反对修宪的集会活动,以此来表达他们对日本重走军事扩张道路的强烈担忧,以及捍卫日本和平宪法的坚定决心。当前,日本政治右倾化加速发展,从追求成为“正常国家”到追求成为“能战国家”态势明显,企图发展所谓“先发制人”的“对敌基地攻击能力”,在“强军”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日本战略性利用世界范围的局部冲突和不稳定因素,渲染战争威胁,以“小步快跑”方式为军事松绑,不断突破和架空和平宪法。从摒弃“武器出口三原则”到调整“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日本在重整军备之路上,不断突破宪法束缚。

日本现行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和平宪法”,是因为其中第九条规定:第一,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以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二,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发展“对敌基地攻击能力”的实质是获得对别国发动战争的权力,因此,在法理层面,此举不仅是对《日本国宪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双重无视,也对二战战后国际秩序和世界反法西斯胜利成果构成严重挑战。

一是无视本国宪法和集体自卫规则。一般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而有关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且不得影响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随时采取必要行动的权责。因为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之一,依据《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应放弃集体自卫权。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也是二战后日本在和平宪法原则指导下构成其“专守防卫”的一个基本要素,即日本的自卫队只能保护本国,不能到海外行使武力,不得拥有攻击性武器,不得具备可以直接攻击他国领土、领海和领空的能力。

二是无视《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对日本的制约。联合国作为二战胜利的重大成果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首要体制,《联合国宪章》则确立了战后国际秩序所必须遵循的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联合国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伟大使命。为防止敌国重走军事扩张道路,宪章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即只要认定敌国有再次侵略的动机,地区协定组织或者同盟国可以采取和平手段和“强制行动”进行解决。

三是突破战后国际秩序对日本战争权的限制。《波茨坦公告》构成二战后一系列国家法律的源头和基础,建立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基础之上,是确定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波茨坦公告》规定了日本必须非武装化。战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日本应遵守公告设定的义务。同时,《日本国宪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来源于国际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因此日本违反宪法第九条等同于颠覆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根基。

由于战争罪行和侵略历史等原因,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的政策动向历来受到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日本执政当局一方面在历史问题上频频制造事端,另一方面在军事安全领域采取前所未有的举措,使日本军事安全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让国际社会不得不怀疑日本是否要改变战后长期坚持的和平发展道路。当前的日本正处于宪法危机、和平危机、战争危机和人权危机,它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应遵守一般国际法各项义务,时刻牢记战争教训,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样才能取信于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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