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人民话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18 次 更新时间:2024-03-31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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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群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以人民话语集中表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重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法治主体的原创性话语,其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创造性、现实性和社会性之人性论构建,深刻表达了人民的主体形象和主体地位。“人民的美好生活”是关于法治价值的原创性话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之终极价值追求,创造性地将人的价值与法治价值深度绑定。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原创性亦有实践维度,要求实现美好生活价值的权利转化,促进法治内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践性转向,强调国家肩负更高阶的积极义务。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人民话语  法治话语  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的美好生活

 

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科学的法治理论为指引,还应以精准的法治话语为表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一系列独创性概念、命题、论语和观点,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话语。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理论品格,人民话语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表达体系始终。以人民话语表达法治话语,对法治主体、价值及其实践要求等根本问题作出集中、准确阐释,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重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的美好生活”这两项原创性话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两大支柱,并衍生出多项具有原创性的具体话语表达,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完整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原创性的理论动力源自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理论丰沛的智识养分。立足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关于“人民”的话语表达,可以更加深刻地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所承载的人本底蕴,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关于法治主体、法治价值及其实践路径之原创性表达的深刻内涵。

一、人民话语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表达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人民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从诞生到传承和发展,始终旗帜鲜明地将人民立场作为其核心立场,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法治思想体系。话语以概念为载体,又为概念赋予特定的意涵。在对“人民”概念进行话语表达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人民”赋予了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深刻的人本维度。

(一)“人民”概念的三重人性论内涵

在构建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理论的过程中,马克思始终将人民置于国家与法理论的中心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旗帜鲜明地阐发了人民主权观念。他强调,国家由人民所创造,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应当服务于人民;通过真正的民主制使国家制度的内容“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①

马克思关于人民在国家制度中主体地位的表达,建立在深刻的人本学和人性论基础之上。马克思并没有将“人民”简单地作为一个用于表达政治正当性的抽象政治辞令,而是进入到“人的解放”这一宏大的理论视野中,从“人本身”或“人的本质”的角度阐释与表达“人民”概念,从“人的主体性”的角度阐释人民的主体地位。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甚至直接将“解放人民”表述为“转变为人”即恢复“人是人的最高本质”。②随着《巴黎手稿》对“人的异化”的批判,直至《德意志意识形态》确立起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马克思以“创造性”“现实性”“社会性”科学地阐释了人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

“创造性”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表达人的本质及其主体性的根本;其具体含义是,人能够通过自身固有且应有的劳动能力,创造出自身的各项属性,以及人与人、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从而以“创造者”的身份成为自身以及各项关系的主人。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建构了一个“劳动—创造—主体性”的论证逻辑。马克思指出,作为“类存在物”的人,其主体性的最根本体现在于,其拥有作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的“劳动”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根本目的在于“创造”。③通过这种活动,人以自己作为尺度,按照自身的目的对外部世界进行改造和创造。通过具有“自由创造”本质的劳动,不仅确证了人是外部自然界的主人,也同样可以确证人自身乃至人类社会、历史也是人类自我创造的产物。马克思认为,历史便是人自己的形成过程,而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劳动而诞生的过程。④因此,“创造[]是一个很难从人民意识中排除的观念。”⑤一般认为《巴黎手稿》是马克思青年时期的著作,但是其中确立的“劳动—创造—主体性”逻辑是马克思一直坚持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确立起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更具历史现实性的角度,进行了更加深刻的阐释。⑥

“现实性”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对人的本质做出的科学表达;其具体含义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认识人,将人作为由自身所创造的各项现实社会关系的“定在”。这种判断,在根本上是对“劳动—创造—主体性”逻辑的彻底化。马克思强调,作为历史的起点,“现实的个人”是没有任何前提的。⑦这一论断表明,马克思主义拒斥关于人的各种外在的、抽象的规定,而应从人的具体历史存在去理解人本身。基于“现实的个人”这一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叙述了“谁是历史创造者”这一至关重要的主体性问题。“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⑧“现实的个人”“创造历史”的四项原初要素,围绕着物质生产活动的具体现实展开,即物质生产活动本身、“新的需要的产生”与物质生活资料的再生产、人口再生产,以及在物质生产活动中表现出的历史关系和社会关系。物质生产并非对自然存在物的现成利用,而是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这正是人类主体性的最根本体现。由此,人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也得以宣示,创造性的生产能力正是“现实的个人”的根本形象,亦是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出发点。

“社会性”是指,将人的现实性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⑨,强调人的共同体成员身份,重视人在社会中的有机联合。人的创造性和现实性皆以其社会性为基础。“创造者”这一人的最根本主体形象,必须建立在真正的社会联合的基础上,人必然是“社会存在物”。真正的社会联合,也是人们基于对彼此“创造者”主体身份之相互承认而建立起来的,是人们普遍且自由交往的产物。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着重从人之于外部自然界之主体地位实现的角度,阐述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必然性,他强调,只有当人真正地联合成为社会之时,才能以社会的整体力量对抗和驾驭外在的物质力量,只有如此,外在物质力量的异己性才能得到涤除,才能真正地成为人的创造活动的对象和产品。⑩历史唯物主义则是从更加彻底的现实性角度确证人的社会性。就人对自身的创造过程即历史而言,现实的个人正是通过物质生产活动中的相互交往,从而结成特定的社会历史关系,才由此获得了自身的具体属性和存在方式。无论是现实个人自身,还是由其创造出的物质力量,皆是社会交往的产物。还需注意的是,马克思曾专门强调过,“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11)这表明,马克思对社会和人的社会性的强调,并不是要设定一个抽象的集体人格与个人相对立,而是强调个人的社会成员身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当性,要求实现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现实有机统一。

(二)“人民”话语的两个重要语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或“人”的话语表达,是在两个存在差异却相互关联的语境中进行的。理解这两个语境之关系,是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人民话语的关键。

马克思对“人民”概念的话语表达,在根本上立足于“人的解放”这一核心理论问题和崇高追求。因此,“人的解放”是人民话语的根本语境。在这个语境中,“人民”与“人”可作为同义词或同位语,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就其外延而言,“人民”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包容性的概念,要求将“全人类”中的每一个族群或个体纳入在内。正如《共产党宣言》对未来实现了“人的解放”之理想社会所进行的描绘:“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其二,就其内涵而言,“人民”的本质便是彰显人之主体性的根本特质,即“创造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指出,“人的解放”在于彻底地确立人的主体地位,达致个人才能的全面发展,建立各个人的全面依存关系,实现对异己物质力量的控制和自觉驾驭,使人获得真正的自由。(13)可见,“人的解放”这一根本语境,为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民话语奠立了最深厚的人本底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概念的话语表达,还存在着一个更为人们熟悉的语境,即立足于现实社会之阶级差异的现实历史语境。从“人的现实性”出发看待人的社会属性,“人民”并非观念拟制的抽象集体,而是具有共同现实利益和共同现实处境的社会阶层。这种“人民”概念相对高频地出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现实阶级斗争进行分析的文本段落中。譬如,《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表述是:“为了拉拢人民,贵族们把无产阶级的乞食袋当做旗帜来挥舞。”(14)此处,“人民”与“无产阶级”两个概念形成了相互说明的关系。

“人民”概念之话语表达的根本语境和现实历史语境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强调“阶级性”的现实历史语境,其本身受到“人的解放”这一根本语境的统摄。首先,在“人的解放”这一根本语境中,人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是以“劳动”这一本质能力得到说明的;而在现实历史语境中,“人民”的阶级属性,也是建立在劳动者身份之上的。譬如,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提到,“土地所有者阶级和劳动者阶级,即封建主和人民衰落了,资本家阶级,资产者阶级则相应地上升了。”(15)在此处,“人民”正是“劳动者阶级”的同义语。其次,“人的解放”语境对于“人”或“人民”之普遍性的强调,也体现在现实历史语境关于人民构成数量的话语表达中。在现实历史语境中,作为“真实的人民”的劳动者阶级,正是创造了现实历史的大多数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无产阶级才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取利益的阶级,是最大多数人整体利益的捍卫者。“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6)最后,历史发展直至建立“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愿景,阶级性只能被理解为人民的历史过程性的属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念,在其根本目的上,绝不是将阶级状态固定化为人类历史的永恒状态,反而是力图在历史发展的最终归宿中消灭阶级。通过社会主义的革命和法治建设,在现实历史中作为“绝大多数人”而存在的“人民”终将演化为作为“自由人”而存在的“全人类”。

通过这样的语境沟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民”概念的话语表达,将抽象的“人”拉回到现实历史的“人民”之中,又将历史中的人从松散的个体塑造为现实有机结合的群体,进而将其表达为肩负“人的解放”这一宏大历史使命的中坚力量,最终把人民推上历史舞台的中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跨越两大语境,对人民的三重人性论内涵所作之深刻阐释,正是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理论基础。

二、“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主体的话语表达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人民话语中,“人民”既是一个用于表达主体的概念,更是一个用于表达“主体性”的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独创性话语,遵循着马克思主义经典人民话语的表达逻辑,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实际,创造性地从“人自身”之根本属性和现实属性的角度,准确表达了人民的主体形象和主体地位。

(一)人民主体形象的话语表达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之理论阐释的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民的现实属性、范畴外延和核心构成部分作出了精准话语表达。

其一,“人民”是具有现实性的社会整体,是个人与集体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强调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之统一,人的社会联合不能脱离现实的个人,而现实的个人又因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而始终处于社会联系中之中。这样的科学判断正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人民主体形象的话语表达中。一方面,作为社会集合的人民,绝非抽象的概念,其不能脱离现实的个人而存在。“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17)这承认了每一个现实个人的主体地位,将现实个人作为人民集体的基础构成。“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必然要关怀于每一个个人的具体现实权益和需要。另一方面,“人民”是对个人的社会本质的强调。“人民”绝非各个“现实的个人”的简单相加,绝非散漫、孤立的个人的抽象堆积,而是具有公共精神的人,更是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公共利益而结成的有机整体。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也必然要求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亦有论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要发扬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8)

其二,“人民”是具有高度广泛性的社会整体。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概念的经典表达,无论是在“人的解放”之根本语境中将“人民”等同于“人类”,还是在现实历史的语境中以“人民”称呼占现实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都在强调人民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就中国的实践而言,将“人民”简单地作为阶级身份概念,强调“人民”对“非人民”或“敌人”的排斥,甚至割裂“人民”与“公民”的关系,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时期革命语境下强调“阶级斗争”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改革”和“建设”取代了“革命”,成为中国政法话语的基本语境,“人民”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尤其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的广泛性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当前,我国宪法序言中“人民”的范畴达到了最广泛的程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威文本在表达“人民”概念时,也往往是站在全国、全社会、全民族的角度上将其表达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譬如,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要义的具体阐释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被同义表达为“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9)这正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话语对人民之广泛性的承认和肯定。

其三,“人民”的核心构成部分始终是“普通劳动者”。人民的广泛性和现实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决定了,“人民”必然是由多种社会群体或阶层组成的整体。由马克思主义“人民”概念的现实历史语境可知,人民的核心部分始终应是作为“绝大多数人”而存在的“劳动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20)这表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话语,在承认各阶层、各个体利益多样性的基础上,更偏重表达人民的核心要素,即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普通劳动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表达中,“人民”概念也更多地与“群众”或“老百姓”这些表达“普罗大众”的语词连用并构成相互说明的关系。譬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21)可见,“以人民为中心”话语,不仅表达了法治建设应全面关怀社会全体成员之根本福祉,也更加强调对普通劳动者主体性诉求的尊重和珍视。

(二)人民主体地位的话语表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创造者地位的经典表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人民主体性之话语表达的理论基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话语的一项重要具体表达便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即“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22)这样话语表达的底层逻辑,正是对人的“创造者”本质的肯定和强调。“依靠人民”和“为了人民”,构成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话语表达的基本结构,并各有侧重地表达出人民作为“创造者”的主体地位。

“依靠人民”在本体论维度上表达了人民作为“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其主张是,将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靠力量和建设力量。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对法治主体问题作出的原创性表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为了人民干事创业,依靠人民干事创业。”(23)这一论断清晰地呈现了“依靠人民”与人民创造者本质之间的逻辑关系。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只有让人民广泛、真实、有效地参与这一事业,充分发挥和尊重人民的创造力,才能保证法治国家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向前发展。具体而言,“依靠人民”从两个方面表达了人民在法治事业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根本享有者和法治建设的广泛参与者。这就要求秉持“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理念,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治理,从而形成集思广益、博采众谋、凝聚共识的局面,让全体人民的力量成为推动法治国家建立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全体人民必然应将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作为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守法是全部社会主体的共同权利和义务,无论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还是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24)。守法不仅仅是消极、被动的,更要求权利主体积极主动地依法行使权利。这也意味着,应当通过不断健全完善、社会财富和各项利益分配的公平制度,以及更高程度的社会团结合作机制等重要制度安排,激发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热情,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人民”表达了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论维度。法治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必须将人民作为目的而非手段。“为了人民”直接表达了这一立场,既在宏观层面上彰显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即“人本身的尊贵和重要,要求本着人的价值和需求来决策和行事”(25),又在价值的具体表现层面上突出了“保障人民权益”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为了人民”话语的基本结构也包含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也进一步勾画出人民的主体形象。一方面,人民是法治建设成果的最终享有者。从创造者之于造物的主体地位来看,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人民作为根本依靠力量,就必然要求防止出现创造物脱离创造者的异化。“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不能停留于抽象的逻辑推论,应保证人民实际地享有法治建设带来的各项现实发展成果。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体现为人民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益的实际获得,及其保障水平的实际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政治制度的发展,也必须体现为人民对于政治的平等参与和政治利益的平等享有。法治建设坚持人人共享发展的理念,使发展成果惠及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个个体,在人民话语的现实历史语境中,就必须重视人民内部各个体、各阶层的现实差异。全体人民对于发展成果的平等共享,并非抽象的平均分配。由于人民核心构成部分始终是普通劳动者,这就也要求在分配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时,应进一步优化制度安排,重点突出对普通民众权益诉求的关切。另一方面,人民是法治建设成效的最终评价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6)这论述也原创性地表明,人民对法治建设成效的评判依据,绝不仅仅是自由、平等、民主、安全等抽象价值“大词”是否得到宣示,更是现实权益是否真实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人格尊严、教育公平、平等就业、生活富足、社会保障充分、医疗水平提升、环境宜居等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才是人民对法治建设成效加以评价的根本依据。

三、“人民的美好生活”:法治价值的话语表达

法治既是“规则之治”,更要求“良法善治”,法治必然包含着价值维度,必然需要以崇高的价值为指引。“以人民为中心”话语表达了法治主体形象及其主体性,“为了人民”揭示出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论维度,也产生出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为了人民的什么?”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的美好生活”这一原创性话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经典命题,集中、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主体价值,并将其注入法治的根本价值之中,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人的主体价值

“人民的美好生活”往往被更加完整地表述为“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27)“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短语最终落脚于“需要”之上,“需要”正是关于价值的表达。作为表述主客体之关系的范畴,“价值”所表达的正是,作为主体之人与事物之间的“需要—满足”之关系。从“需要”这一话语要素出发,正能够挖掘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关于人之主体价值的话语表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和人民主体形象和主体性的话语表达,是在“人的解放”语境和现实历史语境之交互中完成的。关于人的需要和价值,这两个语境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进行话语表达的出发点。

立足人民话语的现实历史语境和“现实的个人”之主体形象,物质生活需要是人的基本层次需要。关于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28)可见,在人的各项需要中,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物质生活资料,处于最具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一切需要和价值得以产生和实现的基本前提。当然,物质生活需要还具有可延展性。“第二个事实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29)。这种“新的需要”超出了生存满足的自然需要,既是更高水平的物质生活需要,也导向精神生活的需要,这使得人的需要向更高维度展开。

人的价值的高阶层次则处于“人的解放”这一根本语境及其人本关怀的关照之下,并显现出强烈的“未来”指向。由创造性这一人的最根本属性出发,“人的解放”所欲实现的终局性主体价值即是“人的全面发展”,即要求实现主体范畴的普遍性、主体属性的全面性、人类生活的整全性,以及人的根本自由。主体范畴的普遍性要求实现“人”或“人民”范畴的最广泛性,将人类中的每一个成员皆纳入“人”的外延覆盖范围之内。主体属性的全面性要求全方位地承认“人”的各项属性及其诉求。这种“全面”,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体现为,使个人的社会活动突破自然形成的分工之枷锁,从而使各个人的各项能力得到发挥,其各项需要得到满足。映射于现实历史之中,“全面”的要求,不仅在于各个人之谋生需要即物质利益的满足,更要回应个人在精神、文化、审美、环境、公共事务等各个方面上的诉求。人类生活的整全性则要求实现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统一。人的社会性意味着,人的价值不仅停留私人生活需要之中,更是人的社会本质在公共生活中的全面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和价值,在承认私人生活可欲性的基础上,更重视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当性和根本性。这就要求打破私人生活的相互孤立、争执、对立的片面状态,从而以各个人的普遍交往为前提促进人类整体生活的全面发展,并且在社会整体发展之中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就“自由”而言,“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求普遍、真实地实现各个体在其相互关系中的自由,更要求在“创造者”的身份中实现最根本的自由。实现这种自由意味着,人不再片面地因自然欲望的驱使而受到物质力量的颠倒支配,而真正自觉地掌握自身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进行真正的自由创造,并通过各个人的普遍交往和自由联合,将自己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力量从异己支配力量转化为人类社会自觉驾驭的生活条件。

(二)“美好生活”价值话语的内涵

“美好生活”不仅深刻地表达了人类社会共通的价值追求,更精准地转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的经典表达,亦能够作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具体法治价值的统领性表达。

“美好生活”与人类社会的共通价值追求具有充分的对应关系。恩格斯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是一切道德的基础。”(30)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表达中,存在着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即“美好生活”和“幸福”的互换使用。譬如,关于党的目标或追求,既被表达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1),也被表达为“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32)。人对于自身幸福和良善生活的追求,实乃绵亘人类古今文明的“大问”。对于这一“大问”,古今中西文明的回答虽不尽相同,这既可以体现为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关于“人的完善”的理念,也可表现为近代自然权利论关于“自我保存”的悬设,还可表征于中国古典传统关于“乐土”“大同”的追求。这种观念现象意味着,若要全面且不偏颇地表达“幸福”这一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必须承认其具体内涵的多样性,这就必须尽可能地使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概念,才能不偏不倚地加以表述。作为对“幸福”这种共通性价值的表达,“美好生活”概念,正因其抽象性而具有内涵和外延的高度包容性和可扩展性,从而能够将不同主体、不同文明、不同时空关于人类社会的根本向往包含在内。

“美好生活”价值话语,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及其价值的经典理论,对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和需要进行了原创性阐释,突出了这些价值和需要的现实性、全面性和更高层次性。

一方面,人的现实价值必须以满足现实物质需要为前提,“美好生活”价值话语既承认了人的基本现实需要,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阐述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时,用“美好生活需要”取代了“物质文化需要”,并不是对物质生活需要的忽略,而是在承认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关于“美好生活”的具体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将其集中表达为八个方面:“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33)其中,“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等,皆是对物质生活需要的表达,可见,“美好生活”是对最基本现实物质生活需要的承认,并将其作为基础构成部分。同时,“更稳定”“更满意”“更可靠”“更高水平”“更舒适”,则集中地反映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背景下,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已超越了基本生存必需的层次,上升为更高水准的需要。

另一方面,人的价值的高阶层次,则产生了超越于物质生活需要之上的、更加丰富的现实需要,而“美好生活”则全面地反映了这些需要和价值。其一,立足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的现实背景,“美好生活的需要”超越了单纯的物质生活需要,将人民的精神需要、文化需要、生态环境需要包含在内。在关于“美好生活”八个方面的表述中,“教育”“环境”“精神文化生活”正体现出“美好生活”向物质生活需要之外的层次延展。其二,从人的社会性和人民的整体性出发,马克思主义强调个人的社会成员身份,要求实现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有机统一,重视公共价值的实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4)“美好生活”话语亦非常重视社会生活的公共价值,以及人民对良好制度和秩序的需要,承认并强调“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35)其三,“美好生活”不仅在包含着物质生活需要等客观“硬需要”的全部内容,还更加注重人民的精神性需要和价值的实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具有主观色彩的“软需要”亦被“美好生活”纳入在内,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36)

在最关键的意义上,“美好生活”话语不仅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当代表达,更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具有“未来”指向的根本价值转化为人的现实价值。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其最终落脚点正被表达为“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要求实现主体需要和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和整全性。“美好生活”将这种全面性和整全性诉求映射至人民的现实生活中,其具体内容整合了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私人生活和共同体生活的各个方面,并重点突出了公共生活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在根本上是为了实现人的创造性和主体性。这种主体地位,并非单纯直接现实利益的获取,更加强调主体通过对自身存在状态和存在环境的自觉创造,实现自身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的全面发展。“美好生活”具体内容的全面性和高层次性,反映出人民现实需要的不断提升。这些提升具体体现为:从物质性权利的基本满足到物质文化生活的高品质提升,从外在物质需要到内在精神满足的提升,从注重物质生存安全到追求长远安宁、良法善治的提升,从个体的单纯收益到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进而实现人生价值的提升。(37)人民的这些需要的提升,正反映出人民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不断发展升华。

可见,“美好生活”话语正因其表达了人类社会共通性和终局性的价值追求,故应成为法治的根本价值,以此统领生存、自由、平等、安全、发展、尊严等各项价值话语,发挥提纲挈领、照应各方的统合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表达中,无论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的阐发,还是关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全面依法治国之根本目的的论述,皆与“人民的美好生活”话语紧密相连。(38)将“人民的美好生活”与法治价值深度绑定,在根本上要求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事业的最终导向,让法治成为人民实现自我发展的有力保证,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为法治事业赋予了更高维的价值追求。法治事业的推进,不仅要实现人民的直接利益诉求,更要注重为人民获得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创造条件,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四、法治实践路径的人民话语表达

马克思主义非常强调“实践”对于人之主体性的意义。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表明,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现实,就是将现实作为实践去理解;(39)还明确提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40),“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1)“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美好生活”不能仅停留于抽象的宏观话语表达之中,更应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转化为现实。这些实践要求,体现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三项话语之中。这三项话语正是法治主体话语和法治价值话语在实践维度上的交汇之处,既是“以人民为中心”主体话语的重要实践要求,亦是“人民的美好生活”价值话语进入到法治实践领域的具体表达,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原创性的重要体现。

(一)“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美好生活价值的法律权利转化

权利是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的直接链接点,美好生活这一宏观价值追求,应通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从而成为法律规则的基本内容。“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一话语表达了“美好生活”由抽象价值向具体权利转化的关键逻辑。

“人民的美好生活”由价值转化为权利,首先意味着人民主体形象由“价值主体”向“权利主体”的转化,以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和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衔接。在国家制度中,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主要是以制宪权的主体身份而登场的。但是,仅仅将人民作为“主权者”,仅仅解决的是公共权力的归属问题,如果停留于此,人民的主体地位仅仅是一种与现实生活体验保持着距离的观念抽象。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法律范畴,“人民”概念的内涵既包括政治抽象意义的、作为整体的人民,也包括法律规范意义的、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是政治抽象与法律规范、人民整体与个体的辩证统一。“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话语表达,将“人民”与“权益”紧密连接,直接体现出将人民作为权利主体的理解,创造性地实现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向“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之话语转换。

这种话语转换也产生出实践要求,将人民的美好生活由法律价值转化为具体法律权利,将宪法文本中的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真正转化为现实。由此,才能在法治实践中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之主体话语要求,以及“人民的美好生活”之价值话语要求。一方面,“民主”是“人民的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认并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实现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由理论抽象向具体现实转化。这就需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42)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民主的新形态、新机制、新境界,确保了人民既作为集体又作为公民个体,实质性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成为具体现实的“政治权利享有者”。另一方面,“人民的美好生活”,因其内涵的丰富性和需求的高阶性,为我国的法律权利体系提出了更高、更广的要求。就物质需要而言,应当由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工作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财产权利所承载。就精神需要而言,应当由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所承载。就文化需要而言,应当由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所承载。就环境需要而言,应当由环境权利所承载。就人的全面发展的高级需要而言,这更加需要构建完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体系,为人民价值的自我实现充分赋能。

(二)“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法治内在价值的实践转向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法治的内在价值维度体现了“美好生活”价值。从词源上看,无论是西方的“ius”,还是中国的“灋”,其自身便包含着“正义”之意。正义是法律的固有价值,更是以“良法善治”为标志的“法治”必须坚守的价值内核。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崇高价值追求,本身即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组成部分;实现这一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也应在实践中回应于人民的实质诉求。

公平正义价值的彻底实现,以制度实践为保证,以维护人民权益为现实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43)“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44)这一方面强调了制度之于公平正义价值的保障作用,这就要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法治体系的制度合力,使公平正义由抽象价值转化为具体制度实践。另一方面,“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正是对“人民美好生活”的权利表达,并构成了上述关于公平正义价值论述的逻辑落脚点。在此意义上,公平正义价值和人民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构成了“方式和目标”的关系。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应最终表现为人民权益在制度实践中公正合理的现实取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话语,不仅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形式价值,更创造性地突出了关于实质正义的追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现实的个人”理解人民和社会,始终反对片面抽象的公正观。如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公平”只是现存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神圣化表现。(45)在这种抽象的形式公平之下,掩盖的则是无产者和资产者的现实利益悬殊。“以人民为中心”话语以人民主体形象现实性为基础,始终将普通劳动者作为人民的核心构成部分,这意味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更加注重对经济社会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加以重点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时,特别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要更加注重社会发展成果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46)“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包含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主观“软性需要”,这种对人的主观需要的重视,也为公平正义价值赋予了更具人性化的意蕴。“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47)这一重要的原创性表述,将公平正义价值与人民群众的“公正感”紧密相连,意味着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客观结果上,还存在于人民群众的现实主观感受中。“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48)关于坚持司法为民,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49)因此,司法工作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应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形式主义做法。可见,正是在“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的美好生活”的双重要求下,促成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内在价值在实践中的实质化和人性化转向。

(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国家的积极义务

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从目标导向的维度体现了“美好生活”法治价值,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国家义务的高阶要求。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原创性科学判断。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供给侧”问题。“就当前法治体系面临的基本矛盾而言,人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需求的增长,与现有制度、体制、机制的供给不足的对立日趋凸显。正是此种社会主要矛盾,塑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制度意涵。”(50)“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被集中表达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着力点”,其具体内容涉及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反腐倡廉等领域的三十余项着力解决的问题。(51)这些问题皆是针对目前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薄弱环节而提出,正是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充分展现出“美好生活”价值诉求的强烈现实目标导向。

无论是社会总体还是法治领域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通过社会总体发展的实现,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人的各项生活需要乃至全面发展,必然受到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基础性制约,人民权益的实现程度也取决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充分程度。如经济权利的实现以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状况为基础、文化权利的实现以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状况为基础、政治权利的实现以社会政治领域的发展状况为基础,而社会的文化、政治等发展水平又在根本上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52)“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①马克思主义强调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统一,个人的美好生活和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共同体发挥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亦生动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国家好,民族好,家庭才能好。……只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家庭梦才能梦想成真。”②因此,推进社会总体发展,破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困局,是实现“美好生活”法治价值、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之道,亦是国家无可推卸的义务。

发展的诉求对国家提出了更高阶的义务要求。推进经济社会平衡充分发展,是一项依赖于整体知识的公共事务和系统性工程,这必须充分发挥共同体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效能。美好生活需要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决定了人民权益具体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全面实现,人民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国家不能片面地作为“守夜人”履行“不侵犯”“不干涉”的消极义务,更需要国家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通过多种手段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平衡发展,以充分的公共服务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具体到“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着力点”而言,需要“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的方面的突出问题”,这些人民权益的实现,正需要国家履行公共服务、公共供给的积极作为义务,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建设。

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充分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既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与执政党的义务高度重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最根本的通过推进平衡充分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的领导效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的奋斗目标,党的领导权之现实效能,以人民对其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绩效的信任、认可和拥护为根本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重要战略部署,既是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展开,也是对各项人民权益的确认,更是中国共产党对保障和增进这些权益所做出的义务承诺。

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依靠人民这一根本发展力量的同时,也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家积极作为义务,持续推动经济社会平衡充分发展,不断推进国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创造物质条件、文化条件、生态条件、制度条件,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充足供给。

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地以人民话语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从“历史的创造者”这一人民的主体形象出发,对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做出深刻表达,以“依靠人民”表达人民的主体能动性,以“依靠人民”表达对人民主体价值的尊重;以“人民的美好生活”阐发“人的全面发展”根本价值及其现实关怀,实现人民主体价值与法治价值的深度绑定;由此,构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严谨逻辑。这一话语逻辑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三项表达,向实践维度展开;由此,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话语的完整叙事。

马克思曾说:“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正如一道代数方程式只要题目出得非常精确周密就能解出来一样,每个问题只要已成为现实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世界史本身,除了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56)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需要不断地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发掘新问题,扬弃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话语,既是对法治之问的回答,更是关于时代、关于法治、关于人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延展,这些话语也不会单纯地停留于言辞之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必须回应法治的人民话语,法治的人民话语也必然要在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绽放实践伟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写道:“那么哲学把受僧侣精神影响的德国人转变为人,就是解放人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同时,马克思还在该文中指出:“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

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⑥如奥尔曼指出:“‘创造性’是马克思早期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在1844年左右对它的使用达到了高峰。……‘创造性’从来没有从马克思的词汇表中被遗弃掉,但是它在其他地方被有效地替换了,首先是用‘活动’替换它,然后是用‘工作’替换。”[美]奥尔曼:《异化: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王贵贤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

⑩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9、19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1-412页。

(1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17页。

(18)习近平:《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4月29日,第2版。

(19)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

(2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

(2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03页。

(2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

(23)习近平:《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1日,第2版。

(2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13页。

(25)宝成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本思想研究论纲》,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23页。

(26)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35-236页。

(27)譬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正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9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4页。

(3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3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求是》2021年第14期,第5页。

(3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61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

(35)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第6页。

(3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37)参见郭栋:《美好生活的法理观照——“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高端智库论坛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第205-224页。

(38)譬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在论及“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时,做出的论述是“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此处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民的美好生活”概念,但“人民福祉”“人民的根本利益”皆是“人民的美好生活”的具体表达;在论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时,则直接使用了“美好生活”概念,即“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1、34页。

(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

(42)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求是》2022年第5期,第13页。

(43)习近平:《加强对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科学性》,载《人民日报》2013年7月25日,第1版。

(4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7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1页。

(46)参见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60-61页。

(4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9页。

(48)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版,第32页。

(4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9页。

(50)廖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话语生成与思想内涵》,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45页。

(51)这些问题具体包括:“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尊严、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现象等。”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版,第30页。

(5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

(53)习近平:《谋共同永续发展 做合作共赢伙伴——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7日,第2版。

(5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54页。

(55)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求是》2021年第14期,第9页。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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