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法治政府建设向何处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8 次 更新时间:2023-02-12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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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  


被采访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受邀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讲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律制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是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2017年CCTV年度法治人物,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牵头研发了《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并对全国百城开展法治调研评估。作为首席专家或负责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等省部级项目多项。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监察法等重大立法工作。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50余部。

采访者:夏纪森,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夏:马教授,您好!非常高兴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在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您是法治中国研究的重要领路人,一直孜孜不倦地致力于以学术的方式践行法治中国的理想。1994年,您撰写的《建议制定行政许可法》一文在《中国法学》登载,该文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重视,并促使您成为行政许可法立法小组中成员,直接参与到《行政许可法》的起草工作中。可不可以说,对于“法治政府”的研究是您多年的研究志趣呢?

马: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绘就法治政府建设新蓝图?法治政府建设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任务?未来将从哪些方面重点发力?这些问题都亟待探讨。

我长期关注“法治政府”和“行政法治”,与我求学时的志趣有关。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时就对行政法学产生了浓厚兴趣,攻读行政法学研究生后,我对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以及行政强制制度等先后进行过专门的具体研究。但与其说“法治政府”是我的研究志趣所在,不如说“法治政府”从学术概念发展成政策要求,进而成为法治实践的核心内容,这一过程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而作为学者,不断关注法治实践并推动理论发展,是时代赋予的机遇,也是个人的责任所在。本人能够以亲历者、研究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对行政法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不能不说是个人从事学术研究的幸运。



夏:当今世界,的确正如马教授在多篇论文里反复强调的那样: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方式;法治多一点,人治就少一点,什么东西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只有法治;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强调法治的权威、尊严和统一。就本次采访的主题“法治政府建设研究”而言,能不能请马教授介绍一下,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般历程呢?

马: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其发展始终顺应时代的呼唤和现实的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持续进行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首先,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就是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法治政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标,是行政法治的制度追求。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引领我国开始走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的同时,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法治政府建设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推进。

对于“依法行政”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被写入《宪法》。1999年国务院随即便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督促政府系统推进、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概念也正式被提出。2008年和2010年国务院先后通过《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随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大量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全局,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观点,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规划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即“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强调“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加快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为主线,从职权法定、行政决策、科技保障等八个方面突出体系建设,注重法治政府的全面推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整体提升。

四十多年来,我国整个社会始终处于深刻转型和快速发展之中,经济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政治上实现了从权力政府、管制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转型。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表明,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政府理论逐步深化,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监督行政日趋完备。今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我们来到了新的历史节点,新发展阶段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夏: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文明传统、文化传承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国家,目前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当代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哪些中国特色呢?

马: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在实质和内核上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实现历史性跨越,依法行政的理念成为共识、行政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法律实施得到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现全面推进、社会争议能够有效化解,从过去行政法几近空白发展到体系相对完整、结构较为合理的行政法治体系,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依法行政理念、体系和机制,这与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所具有的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制度优势密不可分,简单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的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最重要的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统一,既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又强调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追求。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始终把人民生活幸福作为“国之大者”,强调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反映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福祉。三、突出对公权力的制约规范。既强调控制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又能充分发挥公权力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四、强调正确处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关系,既强调形式法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重视实质法治,追求良法善治,实质性化解纠纷矛盾。



夏:法治政府有共识性的特征,比如法治政府是权责法定的政府、透明廉洁的政府、诚信负责的政府、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等等,请您具体谈一下如何理解法治政府的这些特征?

马:法治政府建设在形式上具有一些基本要求,那就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也可以把法治政府概括为是权责法定的政府、透明廉洁的政府、诚信负责的政府、高效便民的政府等。

具体来说,权责法定的政府指的是在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程序和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约束,这是法治政府的第一要求。“权自法出、职权法定、法不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都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如果说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解决的是政府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问题,那么,有为政府所关注的就是政府如何做好什么的问题。“法不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对有为政府涵义的高度概括。政府不仅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增进公民的利益,不得失职渎职。

透明廉洁的政府或者说一般所称的“阳光政府”,提出的要求是通过有效监督,实现政府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亦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只有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才能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权力滥用,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要求。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公民有权知道政府的立法、决策和讨论情况,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在网络化、信息化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度成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现代透明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不得迟延公开信息,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依申请公开条件,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公开信息。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守法诚信。守法是政府履职的前提,如果连法律都不能遵从,那么政府就不可能是法治政府。守法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政府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任何缺乏足够证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政府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要讲诚信,不能出尔反尔、反复无常。不能以政策调整、政府换届、领导变动为由,随意改变、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最终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要做到守法诚信,做出的政策、实施的行为要有可预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相对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合法保护。

高效便民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指,法治政府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强调要依法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实现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的统一、管制行政与服务行政的结合。服务是政府的本质要求,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都强调效能和便民。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坚持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不断提高效率。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不能高效便民地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就无法满足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因此,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促进。

总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在控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同。可以说,法治政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上述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对于法治政府的内心期待。只有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夏:的确,正如马教授强调指出的,一个国家搞法治,不在于法律数量的多少,关键是人的意识的变化。要看这个国家的公民特别是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有没有增强,对法的尊崇、敬畏有没有增加。更进一步讲,尽管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但只有普遍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政府才有可能一步步建立起来,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前影响和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

马: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完备。一方面,立法不足的问题突出。行政法领域一些基础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的法律缺失,影响了行政法体系的完善。目前我们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国家机构组织编制法》,也缺少针对行政违法不作为的 《行政问责法》,尚无高位阶的 《政务公开法》。由于《行政程序法》的缺失,导致现有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往往被规避。另一方面,立法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第二,执法不严,法律实施效果不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目前,许多法律难以有效执行,在食品药品监管、建筑规划和城市管理等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和执法腐败问题。

第三,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大量增加使政府面临巨大压力。当前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觉醒,利益博弈复杂,社会矛盾急剧增多,加之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新型媒体和传播工具快速发展,容易放大社会矛盾。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已构成严峻的挑战。各类社会矛盾与新兴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原有的行政手段与创新的行政方式并存,传统行政法制度和法治政府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第四,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存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很多出了问题的领导干部,法律是学过的,法律知识也是有的,但都不上心,不过脑子,到了实际问题面前就忘得一干二净。这些人不仅害了自己,也贻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夏:在当代中国,您认为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关键应该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马: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人民的物质需要已经得到一定的满足,但是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愈显强烈,人民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要求日益增强。可以说,法治政府是人民对美好生活最强烈的需要之一。因此,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还应认识到,人民对于法治政府的需要与法治政府建设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问题也十分突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既要深化法治政府实践,又要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发展中的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关注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抓住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主要社会矛盾,回应法治政府建设新挑战,重点应当推进以下任务:

第一是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行政组织、程序、责任法定化,实现行政决策法定化,确保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同时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比如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外法治等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以及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反垄断、防范风险等一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需要予以进一步加强、健全和完善。

第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体制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各地也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就是很多问题属于行政体制的问题,难以在基层解决。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修改法律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需要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评估体系和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为法律实施注入动力。

第三是畅通解决行政争议的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争议涉及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行政争议解决的法治化与否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一要推进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行政系统内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法治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力量完备专业技术强、快捷、廉价等优点。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二要保障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贯彻司法最终原则。行政诉讼是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司法程序理性解决官民争议,化解和疏导相对人对政府违法行使权力的怨恨和不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是抓住法治教育的“关键少数”,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一要在育人上打基础,从青年起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其二要在选人上下功夫,将法治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其三要在管人上做文章,通过严格监督,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其四要在做细上花气力,在具体问题上检验法治意识,在细节上观察法治素养。



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新《纲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数字法治政府“三大政府”,对于新时期的这些建设纲要与任务,能否请您具体谈一下?

关于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或言“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求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追求,将公共服务上升为政府主要职能,通过优化政府结构、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一是要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二是要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到“减市场规制之政,放过度集中之权,管健康安全之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是要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

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纲要》提出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政府诚信是带动社会诚信的核心机制。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是《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过去信用记录主要是用于个人或者企业之间,如今如果政府出现了失信行为也要被记录在案并且追究责任,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建设诚信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信守承诺。一是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二是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三是健全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四是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关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多次提及数字科技,不仅强调在一些重点数字科技领域的立法工作,同时提倡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就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尽快建成从中央政府到地方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尽快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二是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为应对“数据孤岛”困境,应落实《纲要》提出的“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等举措要求,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各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电子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三是切实维护数据安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机关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四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夏: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党的十九大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明确政府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强调“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新《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蓝图,提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可以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升级版,对于实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成的目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马教授在多篇文章里强调,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围绕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新突破。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作用,能否请您具体谈一谈?

马: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对法治社会建设起着引领示范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而言,自然也是其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全局,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性提出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论,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争议解决等都并非行政系统内部的单一事务,而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的方方面面,单靠政府推动无法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蹄疾步稳,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深层次复杂问题都取得了重大成果,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显加快。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其一,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关切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其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和精髓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其三,人民群众的评价是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基本标准。法治政府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人民群众的评价是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基本标准,法治政府是否建成最终也由人民群众说了算,法治政府建设要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路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法治建设发展规律上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都是紧密联系、相互支撑的,不同历史阶段可以有所侧重,但最终还是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可以有各自的建设重点,但最终是要“一体建设”,只有这样,才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

第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不可偏废:一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需要有法律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履行政府职责;二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忠实、全面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行政不作为、政府职能缺位、克服懒政和怠政。

第五,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建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严格执法对应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也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职能。因此,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做不到严格执法,就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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