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波 黄杏子: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成果由人民共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8 次 更新时间:2022-12-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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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波   黄杏子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更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202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路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依赖于高质量发展。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共同富裕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也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完善分配制度的角度,具体分析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从完善分配制度的角度,本文将分别从在高质量发展中缩小收入差距、培育中等收入群体,以及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等方面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展开分析。

在高质量发展中缩小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全国居民总体基尼系数长期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这一数值在2020年为0.468。收入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城乡间、区域间、行业间以及不同收入群体间。目前,我国在国际上也属于收入差距比较高的国家。过高的收入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有效缩小收入差距十分重要,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把“蛋糕”做大,更要把“蛋糕”分好,达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目标。

为了更好地在高质量发展中分好“蛋糕”,进而促进共同富裕,一方面,应大力促进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为国民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医疗、就业机会,保证各经济主体的分配机会相对均等。其中,实现教育公平不仅要促进城乡间及地区间各级教育财政经费、办学条件等硬件设施资源的相对均等,同时也要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为低收入家庭儿童、农民工随迁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此外,也要提倡为低收入个体、下岗失业人员等提供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进而增强其就业能力。实现医疗公平不仅需要通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资源投入向农村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倾斜,从而实现医疗服务可及性的公平,同时也要进一步促进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形成,提高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报销比例,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服务支持和兜底保障力度。实现就业机会的均等则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对灵活就业群体、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的保障力度。

另一方面,应保证收入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过程秩序,减少乃至消除经济主体,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各种渠道、特权寻租的现象。具体地,要为收入分配过程赋予严格的制度约束环境,有力地限制各经济主体为提高收入而进行的寻租行为。此外,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过程秩序也与居民收入透明化的实现密切相关。居民收入透明化的实现可以先从高收入群体入手,逐步形成全民的收入公开制度,防止个人所得税款流失,最大程度地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限制“非法收入”及“灰色收入”。

在高质量发展中培育中等收入群体

中等收入群体一般是收入保持在全社会中等水平,就业相对稳定,生活相对富裕,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的群体。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是国际国内公认的最为稳定的社会分配结构。共同富裕的实现有赖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培育,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被认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到目前为止,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全社会中所占的份额还有待提高,一些研究中所谓的“中等收入群体”距离真正的“中等收入群体”还有较大的差距,并且抗风险能力较差,随时都有可能掉入低收入阶层,与“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呈现“葫芦型”,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及收入水平均较低,与瑞士、荷兰等已经实现“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高福利水平国家的差距还较大。因此,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重点在于在发展中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加快“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在高质量发展中培育中等收入群体需要从两个方面发力,第一个发力点是“提低”,即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以及抗风险能力。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而言,一方面,部分农村低收入群体同时也是2020年底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的重点关注对象。我们应防止这部分群体再次陷入贫困或持续处于低收入状态,要通过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将可能在未来陷入低收入状态的居民提前识别出来,进行帮扶。同时,针对低收入群体建立常态化的帮扶机制,包括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并持续在就业、产业、信贷资金等方面进行帮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为农村低收入群体中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建立起合理的收入增长机制,依托乡村振兴战略,以科技进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利用各地区优势,加快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提高农业收入。通过发展地区性、专业性强的特色职业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与就业创业能力,扩宽农村居民就业渠道,进而提高非农收入水平,增加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稳定性。对于城镇低收入群体来说,城镇农民工群体是我国未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增加职业、技术培训,使这部分群体掌握更多的职业技能,扩宽其就业渠道。同时,也应通过完善最低工资政策,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水平。

第二个着力点是千方百计“扩中”。一方面,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托底保护,并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劳动报酬和福利的工资化、货币化,进而不断增强现有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稳定性,避免其因遭遇风险而落入社会底层。另一方面,更要通过促进高质量就业、鼓励创新创业、增加投资机会等方式促进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不断壮大以及收入的持续增长。具体地,可依靠信息技术及数字技术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与就业相关的配套服务,在最大程度上缓解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不匹配的问题。也可依托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就业政策与财政、投资、产业等政策的协同配合,充分促进高质量就业。同时,应积极为潜在创业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优惠政策等,大力促进居民创新创业,进而实现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此外,要逐步构建起社会财富增值的全民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增加投资机会,促进中等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的提高,进而丰富其收入来源,这是中等收入群体稳步扩大的必然要求。

在高质量发展中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概念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被首次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收入不断增加的现状相适应。这说明,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不仅需要重视流量的收入分配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同时也要重视存量的财富积累问题。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我国居民财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居民财富分配差距甚至远超收入差距,又反过来进一步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在高质量发展中,通过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为低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进而加快居民财富的合法、可持续积累,缩小居民间财富分配差距,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在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过程中,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着关键作用。财富积累的来源是居民的流量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规范的财富积累必然是以各项收入的合法、合规及合理为前提的。因此,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首先需要从规范居民的各项收入入手,尽可能减少不规范、不合理的收入,坚决取缔各类非法收入。在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方面,我国应努力建立起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勤劳致富的途径。

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居民的动产及不动产等财富的增值,我国应进一步建设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的规范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并加强监管,全面避免操纵市场、内部交易、权钱交易等非法现象的发生,使得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得更加规范。此外,在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过程中,税收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地,财产性收入是我国居民财富积累的重要途径,资本所得税、财产税的征收能够从再分配的角度出发,依法调节过高财产性收入,缓解财富分配中存在的过大差距。

总之,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发展,顺应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新形势,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而且能够持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正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新发展阶段,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对收入分配制度体系也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脚踏实地、久久为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多维视角的2020年以后我国相对贫困问题研究”(19ZDA05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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