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性贡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6 次 更新时间:2022-10-30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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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不仅体现在国内法治理论和实践上,也体现在世界法治理论和实践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性贡献,集中体现在这一思想为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理论,为世界各国探索国家制度贡献了新经验,为世界法律格局变化提出了新主张,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设计了新坐标,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奉献了新方案。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现代化  国家制度  政治文明  全球治理体系  


纵观人类思想发展史,任何一种原创性、经典性的理论,都不仅是属于民族的、国家的,也是属于全球的、人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对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世界先进法治理论成果进行本土化改造、融通性发展,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学理性提取、体系化构建,形成了集古今中外法律思想之大成、屹立于人类法治文明巅峰的法治理论体系。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创造性地回答了现代国家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实行何种法治、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整套有别于西方法治模式、西方法治理论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给世界奉献了一种全新的法治理论体系,为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提供了中国经验。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思维的高度,深刻把握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趋势,深刻回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理念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因此,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要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华民族法律思想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历史性贡献,更要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人类法律思想发展史、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历史性贡献,让世界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义精髓。


一、为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旧的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向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面临着如何实现法治现代化等问题。西方国家及其所把控的国际机构开始不失时机地推出所谓“发展援助”项目,把西方法治理论和模式原封不动推送给发展中国家。①一些发展中国家几乎照单全收,以西方法治为模本实行法治改革,结果丧失了法治发展的自主性,陷入了各种各样的发展陷阱。因此,如何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实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就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根本性、决定性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主张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主探索法治现代化模式和道路,坚决反对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习近平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1](P273)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国情复杂的发展中大国,选择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至关重要。在法治现代化道路选择上,习近平反复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2](P229)“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3]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开启于晚清的变法修律运动。从晚清到民国时代,不少有识之士试图通过引进西方法治模式和法律制度,构建起能够保证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的现代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但这类旧式法治现代化努力均相继宣告失败,被证明是一条行不通的道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领导人民经过百年的艰辛探索,谱写了一幅波澜壮阔、绚丽多姿的法治中国建设画卷,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4]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通过总结中外法治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系统提出并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由谁来领导、依靠谁为了谁、坚持什么制度、运用什么理论、以何种方式推进、朝着何种目标前进等一系列问题,全面阐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破除了法治现代化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有力引领着“中国号”法治巨轮沿着正确方向破浪前行,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借鉴。

第一,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由谁领导的问题。由谁来领导法治现代化,这是法治现代化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现代政党政治下,一个有号召力、权威性的强大政党的领导,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至关重要。习近平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P106)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重要问题,构建起了法治现代化的领导理论。

第二,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特别是在依靠谁的问题上,那些持有精英主义立场的法学家往往从法律职业群体那里寻找答案。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很重视法治队伍和法律职业在法治现代化上的重要作用,但在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上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2](P2)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特征。

第三,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坚持什么制度的问题。法治现代化建立在什么样的制度基础之上,直接决定法治现代化的性质和方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制度基础不同,前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后者以资本主义制度为基础。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2](P92)

第四,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运用什么理论的问题。没有科学的理论引领,法治现代化实践就不可能富有成效地顺利推进。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行!”[5]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成功开创,就在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正确指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实践的长期运用,先后产生了三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始终不渝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第五,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以何种方式推进的问题。根据现代化推进方式之不同,法学界通常把法治现代化模式区分为进化型和建构型两种类型。对此,习近平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2](P135-136)这段话深刻指明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欧美式法治现代化、日韩式法治现代化在推进方式的明显区别。

第六,深刻回答了法治现代化朝着何种目标前进的问题。能否对现代化目标作出科学规划和精准预设,事关法治现代化全部工作的成败。习近平系统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纷繁复杂的诸多环节和要素,原创性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范畴,科学设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目标总抓手,从而明晰了法治现代化的主攻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对以上六个基本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不仅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新征程具有领航定向的重要功能,也对其他发展中国家作出法治现代化战略设计具有参考价值。


二、为世界各国探索国家制度贡献了新经验


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关系密切,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从法律制度和国家制度、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关系维度,深刻回答了国家制度为何重要、如何评价国家制度、如何选择国家制度等问题,集中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制度文明的深邃思考,为世界各国探索建设更好国家制度贡献了中国经验。

第一,深刻回答了国家制度为何重要的问题。古人云: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凡是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国,都要在制度文明上作出重要贡献。②古代中国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美国政治学家福山称:“中国是开发国家制度的先行者。”[6](P24)习近平从多个维度深刻揭示了国家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7]“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2](P265)“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8]

第二,深刻回答了如何评价国家制度的问题。习近平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2](P265)“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8]从这些重要论述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提出了符合国情、有效管用、人民拥护等基本标准,又提出了国家领导层依法有序更替、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优秀人才进入领导体系、执政党依法领导、权力有效制约监督等具体标准,确立起了国家制度评价的基本指标体系。

第三,深刻回答了如何选择国家制度的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近代以来,中国先后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均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领导人民逐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7]

第四,深刻回答了如何看待中国国家制度的优越性问题。当代“中国之治”建立在“中国之制”基础上。习近平指出:“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2](P265)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显著优势概括为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四大优势。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概括为十三个方面。

第五,深刻回答了怎么完善国家制度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需要坚持好、巩固好,也需要完善好、发展好。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制度建设“两步走”的战略,即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习近平也对完善国家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例如,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三、为世界法律格局变化提出了新主张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从而描绘和分析世界法律总体格局的理论工具。在20世纪,西方比较法学著作所描绘的通常是一幅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欧美法系为中心的世界法律地图。④近30年来,世界法律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中国法、东南亚法、南亚法、拉美法等法律体系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以欧美法为中心的世界法律地图必须修正。早在20多年前,美国比较法学家马太就认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取得成功,因而中国法研究在比较法学科上的重要性不断增强。”[9]

法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范畴体系中的重要范畴。习近平高度重视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独特地位,深刻阐释了中华法系博大精深的思想和制度成就。他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2](P110-111)“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10]

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分注重对中华法系优秀文化元素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构建21世纪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P111)“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10]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习近平树立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典范。例如,习近平创造性地把古代情理法传统转化为新时代执法司法要求,提出执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2](P260)司法既要解开法结,更要解开心结。“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2](P23)又如,习近平创造性地将古代预防性治理传统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习近平指出:“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1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明传统,广泛吸纳世界先进法治文明成果,形成了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资本主义法系性质完全不同的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栗战书将这一法治文明新形态称作“当代中国法系”:“在当代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这就形成了与资本主义法系性质完全不同的当代中国法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11]可以预见,这一法治文明新形态或新法系的兴起,必将带来世界法律格局的深刻变革和世界法律地图的改写。


四、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设计了新坐标


民主、人权、法治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性元素。但长期以来,人们在何谓民主、人权、法治,发展什么样的民主、人权、法治等问题上争论不休,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理论学说和政治实践。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始终把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实行法治作为不懈追求,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人权、法治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中外民主、人权、法治发展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深刻回答了当今世界应当发展什么样的民主、人权、法治等重大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当代中国人权观、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设计了新坐标、指明了新方向。

在发展什么样的民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想,立起了民主发展的新标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以美国式民主为代表的西式民主曾经一度被奉为世界民主之圭臬。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之后,无论是在其原产地还是在其移植地,西式民主的诸多缺陷和弊端已暴露无遗。诸如,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被催眠,政党互相倾轧、政治极化严重,权力部门斗法、政治僵局频现等。习近平所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⑤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了一种更高质量、更高境界的民主新样态,将成为西式自由主义民主的替代性选择。

在发展什么样的人权问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确立了人权发展新理念。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客往往以“人权教师爷”自居,把西方人权观强加于其他国家,甚至把人权当作干预他国内政的武器。当代中国人权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⑥这种人权观超越了西方人权理论,是引领中国人权事业谱写辉煌新篇章的科学理论,也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探索符合国情的人权理论具有启发意义。

在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突破了传统的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二元对立范式,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思想,开启了法治发展新方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法学家围绕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问题展开了持久的争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起来,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新范畴新理想。习近平反复强调:“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2](P166)其中,良法是符合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标准的法律规范,即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解决实际问题、语义清晰确定、不矛盾不冲突、可操作可遵守的法律规范。善治必须是符合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效果的治理状态,即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行为可预期、过程看得见、正义不迟到、公平可兑现的治理状态。这一思想既系统集成以往法治理论和实践之精华精髓,又对当代法治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有利于开辟法治发展新境界。

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深刻揭示了民主、人权、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明确提出用法治保障民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确立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主和人权事业的路线图。关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72)关于人权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2]这些重要论述展现了民主、人权和法治的结构关联性、功能互补性,有利于推动民主、人权、法治互动互补、相融相合、共建共进,构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新形态。


五、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奉献了新方案


在新冠肺炎疫情、俄乌战争等多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已进入动荡变革期。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宽广的全球视野和世界胸怀,深刻回答了“时代之问”“世界之问”,清晰表达了关于人类文明走向和世界前途命运的中国方案,成为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思想旗帜。

第一,明确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终极目标。这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深刻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1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蕴含着“天下大同”“协和万邦”“四海之内皆兄弟”等中华传统思想,凝结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科学回答了“世界向何处去、人类怎么办”的时代之问。这一重要思想提出后,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强烈共鸣,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彰显出强大国际影响力。

第二,明确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基本理念。这就是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共商,是指坚持全球事务由各国人民商量着办,形成一致行动,共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对话代替冲突,以协商代替胁迫。共建,是指坚持全球事务由各国共同参与、合作共建,扩大共同利益,加强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合作代替对抗。共享,是指坚持全球事务由各国人民共同治理,以共赢代替零和,在共赢中实现共享,让世界各国人民都能共享全球治理的益处。

第三,明确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发展方向。这就是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所谓国际关系民主化,是指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平等参与和共同决定国际事务的权利。“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14]所谓国际关系法治化,是指在国际关系中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摒弃“强者为所欲为,弱者逆来顺受”的丛林法则。所谓国际关系合理化,是指加快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注释:

①参见[美]戴维·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上)》,王力威译,潘汉典校,《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

②参见徐显明:《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法制日报》2012年3月7日,第9版。

③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4-265页。

④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⑤参见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22年第5期。

⑥关于人权观的详细论述,参见《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人民日报》2022年2月2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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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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