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陈俊:超越“问题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18 次 更新时间:2022-07-12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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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近年来,各高校法学院系日益重视学生论文写作能力培养,有的还专门开设了此类课程,尽管大家的具体开课形式不尽一致,但许多教师在指导学生写作时,都会强调一定要有“问题意识”。


什么是“问题意识”?“问题意识”的提法有哪些误区?如何培养真正的“问题意识”?笔者结合相关教学经验及科研工作经历,谈谈具体看法。


“问题意识”提法的“迷惑性”


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笔者面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开设了法学论文写作课程,迄今已完成了五轮授课。最初开设这门课程时,笔者会专门讲述法学论文写作中的“问题意识”,并将自己发表在《探索与争鸣》杂志2017年第5期上的《作为问题的“问题意识”——从法学论文写作中的命题缺失现象切入》一文提供给学生阅读。但从最初两年授课时每次收上来的“结课论文”看,不少学生写的课程论文还是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笔者就此找许多学生谈话发现,对本科生而言,“问题意识”这一提法非常具有迷惑性。


笔者调研发现,许多本科生认为,学术论文写作要有“问题意识”,是指找到一个研究对象意义上的具体问题,并通过分析予以解决。这种存在偏差的认识源自对什么才是“问题意识”中真正的“问题”的误解。许多法学院系师生如今耳熟能详的“问题意识”,并非法学学科独有,现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皆有强调。


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说的“问题意识”,在对应的英语表述中可以用question、problem和issue三个词表述,但这三个英文单词在中文里面皆可被译成“问题”,这使得在中文学术语境中强调“问题意识”时很容易引发混淆与误解。


什么是真正的“问题意识”?刘南平先生在《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发表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一文中认为,一篇学术论文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具有学术原创性的“命题”。这里所说的“命题”,对应的英文表述是thesis或者issue。他对何谓“命题”的阐述是:“命题”具体是指“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一篇学术论文只能有一个“中心命题”,即法学界常说的“问题意识”。因此,法学学术论文写作中,真正的“问题意识”中的“问题”,是指英文中的issue,而不是question或者problem。为了避免三者混淆,笔者将法学论文写作具体语境中的question译为“问题”,将problem译为“话题”,将issue译为“论题”或“命题”。


问题、话题与论题的区分


关于问题、话题与论题(或称命题)之间的关系,笔者曾在2019年7月15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登的《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一文中表示,“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但许多年轻学生未必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以至于常常把写作学术论文理解为就是围绕某个question意义上的“问题”或者problem意义上的“话题”展开阐述,结果使其写出来的“论文”缺乏issue意义上的“论题”或“命题”,即“有‘论域’而无‘论题’”。有这种通病的法学“论文”,往往只是将与某种法律制度或法律现象有关的知识点进行介绍、梳理和叙述,并非围绕中心“论题”进行论证。换句话说,这种法学论文,只是选定了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或划定了大致的研究领域,进行了“全面”介绍和说明,但缺乏中心“命题”。


事实上,“有‘论域’而无‘论题’”的论文,不仅存在于许多本科生写的课程论文中,法学期刊收到的稿件中也比较多见。因此,近年来在讲授和讨论法学论文写作技巧时,笔者更倾向于使用“论题意识”这一表述。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强调法学论文写作要有“论题意识”,可以避免一些人在介绍“论文”价值时,仅强调作为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的“问题”或“话题”的重要性,而没有去突出“论题”有何学术新意。事实上,作为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的某个“问题”或“话题”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对该“问题”或“话题”的所有研究就十分重要。例如,人工智能应用给我们当下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故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是一个重要的法学话题。但这是否意味着每篇讨论人工智能司法运用的文章就必然在学术上十分重要?其实,并不然。


其次,强调法学论文写作要有“论题意识”,可以让人们写论文时将主要精力聚焦到思考如何提炼新“论题”上来,进而推动学术创新。有的人由于误将“问题意识”简单理解为只是说要有一个作为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的明确问题,结果写出来的“论文”成了面面俱到的“教科书式法学”论文。因此,要自觉养成“论题意识”,将自己的思考重点放在如何形成贯穿全文始终的新论题上来,并在写作过程中注意围绕其加以论证。


最后,强调法学论文写作要有“论题意识”,可以促进学术对话,推动和形成累积型学术发展。这是因为要想提出一个真正有学术新意的“论题”,首先必须全面了解和客观总结前人对此问题或话题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一般情况下,在这种有意识地与前人研究进行比较的过程中,作者就可以在论文的创新性方面更加准确、客观地进行自我评判,进而写作的论文更有可能赢得学术界同行认可和肯定。这种在提出新“论题”之前全面梳理前人研究成果并给予客观评价的工作,也是研究者彼此之间进行学术对话和观点碰撞的过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自己真正有学术增量意义的“论题”,也更容易使之写作的论文出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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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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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7月8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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