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朱熹是怎样注释“四书”的 ——从方法的角度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83 次 更新时间:2022-05-11 11:17

蒙培元 (进入专栏)  

【提要】朱熹哲学与“四书”是互相解释的关系。一方面,朱熹哲学是在继承“四书”的基础上形成的;另一方面,朱熹对“四书”的注释必然会打上个人和时代的“烙印”。《四书集注》只能是朱熹的,不可能是别人的。本文主要从方法的角度谈谈朱熹注释的“四书”的特点。一、重视文字解释,揭示本来意义。二、拓展解释空间,确立普遍原理。三、运用分析方法,建立分层理论。四、转换解释向度,赋予新的意义。五、非建构的建构:形上学的重建及“限制”。六、回到直觉体验,追求圣人境界。


《四书集注》(全名是《四书章句集注》)是对“四书”的注解,又是朱熹最主要的哲学著作,即又以注释经典的方式阐述自己的哲学思想。这是中国古代著述的一大特点。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早有人提出过的“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的问题,如同西晋时期郭象的《庄子注》,究竟是“郭象注庄子”,还是“庄子注郭象”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简单地用“非此即彼”的办法去回答。我认为,这是互相解释的问题。

一方面,朱熹哲学是在继承“四书”的基础上形成的,朱熹对“四书”不仅有认同感,而且有一种很深的敬意,因此,必然以他所认为的“四书”的“原意”去注释“四书”;另一方面,朱熹哲学又是在“四书”之后一千多年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能不受到各种思想特别是佛学的影响,作为一位“综罗百代”的思想家,其思想“范式”不能不发生一定的变化,再加上朱熹个人的个性和学识背景,他对“四书”的注释必然会打上个人和时代的“烙印”,也就是所谓“成见”,因而使这部“集注”只能是朱熹的,而不可能是别人的。这正是朱熹的“集注”不同于只从文字训诂和考据的角度所做的注释之处(朱熹也是一位学者,他的“集注”也运用了训诂和考据)。

本文主要从方法的角度谈谈朱熹注释“四书”的特点。但是,首先需要说明,在中国古代哲学著作中,并没有独立的“方法论”,我所说的“方法”,是从该书中抽绎出来的,因此,不能脱离内容而空谈方法。


一、重视文字解释,揭示本来意义


陆九渊曾批评朱熹的学问,只是“解字”,而不注重“血脉”[1]。但是,在朱熹看来,学问虽然不能停止于“解字”,却要从“解字”开始;如果没有“解字”,一切学问无从谈起,“故欲令先通晓文义,就文求意”,但“凡看文字,非是要理会文字,正要理会自家性分上事”。我这里所说的“学问”,不是现代人所说的专业化的知识,而是有关人生、生命的学问。

朱熹在《四书集注》中,通过解字,将一些隐而不明或未曾明言的意义及其联系揭示出来,这有利于理解“四书”(或其中一书)的本来意义。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对“四书”的义理融贯,是很困难的,是单纯的文字训诂无法做到的。

这里举一个很重要的例子,就是对《孟子》中“四端”之心以及“若乃其情,则可以为善矣”的解释。很多注释家包括海外的一些著名汉学家,都将“情”字解作“情实”、“事实”,意思是真实情形或实际情况,很少有人解作情感的。他们甚至认为,在先秦时期,“情”字的基本含义或主要含义是指“情实”而不是情感(实际上,二者是有内在联系的,兹不论)。这一点,几乎成为“共识”,而很少有人提出异议。朱熹却毫不犹豫地将“情”字解作情感。这在注释学上是一个大胆的突破。[2]

那么,两种解释,哪一种更符合原意呢?显然是朱熹的解释更符合原意。这一点,自从《郭店楚墓竹简》出土后就更加清楚地得到了证明。“楚简”中的《性自命出》等文献,不仅明确地提出情感的问题,而且将情感提到“天道性命”之学的重要地位进行论述,而这些文献成书于孟子之前。

实际上,情感问题是孟子学说中的核心问题,“四端”之“心”,就是讲“四端”之情,即四种道德情感。将四端的“心”字解作“情”即情感,也是朱熹明确提出来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心,统性情者也。”[3] 朱熹所说的“情”,显然是指情感,这是毫无疑问的。值得注意的是,“是非之心”为什么也被解释成情感呢?从《孟子》全书的内容来看,这所谓“是非”,正是基于道德情感而来的价值判断能力,不是所谓“事实”判断能力。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人将“智”解释成知识论的智性,这既不符合朱熹的思想,也不符合孟子的思想。

朱熹解释“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说:“乃若,发语辞。人之情,本但可以为善而不可以为恶,则性之本善可知矣。”[4] 这个“情”字也是指情感。关于情善、情恶的问题,这里不能详细讨论,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朱熹认为情“可以为善”之说,不仅是对《孟子》的解释,也是他自己的观点,朱熹是性情统一论者,绝不是性情二元论者。这一点通过对孟子的解释,表现得很清楚。有人将朱熹说成性情二元论者,是缺乏根据的。只是在孟子那里,性由情而成其为善;在朱子这里,则是性由情而知其为善。

再举一个注释《论语》的例子。《述而篇》说:“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这句话可说是孔子思想的纲领性的提示,因为孔子提出了代表他的学说的四个非常重要的范畴;但是,孔子既未说明这四个范畴的含义,也没有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孔子《论语》中的话,大都如此,即用格言、短语表示而缺乏论证,相互之间似乎没有什么联系)。这四句话实际上包含着很丰富的内容,也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但是,如果不讲出来,就很难使人理解,甚至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歧解。而要将这四个范畴的含义及其关系讲清楚,又谈何容易。朱熹的注释不但做到了,而且使人们对于孔子的思想,有了全面系统的理解。

朱熹将“道”解释成人伦日用之间“所当行者”,将“德”解作“得其道于心而不失”者,将“仁”解作“心德之全”,将“艺”解作“礼乐之文”,是“至理所寓,而日用之不可阙者”。虽然带有理学家的口气和语言特色,但其实质意义是完全符合孔子思想的。这四个范畴的意义被揭示出来之后,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很清楚了。“志道,则心存于正而不他;据德,则道得于心而不失;依仁,则德性常用而物欲不行;游艺,则小物不遗而动息有养。”[5] 他将这种关系归结为本末、内外的关系,认为是“本末兼该,内外交养”[6],可说是对孔子思想的一种恰当的概括。“本末”之说,在《论语》中已经出现,“内外”一词虽未出现,但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朱熹将其明确说出并与“本末”联系起来,就是对《论语》思想意涵的一种揭示。《四书集注》之所以产生广泛影响,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拓展解释空间,确立普遍原理


《四书集注》是一部哲学性的著作。所谓“哲学”,就是对普遍意义的追寻,对普遍性的问题的回答。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四书集注》体现了中国哲学进一步理论化的过程,朱熹则是中国的一位成熟的哲学家。这当然不是说,“四书”不是哲学著作,不能当作哲学著作来看。我的意思是,“四书”中虽然有很多哲学概念和命题,但是有些概念还不够普遍,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之中,而真正的哲学概念应当是普遍化的。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概念,也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但是何谓仁?孔子并没有下定义,只是说仁者“爱人”。孟子则提出“仁,人心也”[7]、“仁也者,人也”[8]之说,显然将仁的意义进一步普遍化了。但是,在孟子那里,仁还只是人心四性之一,在其论述中则常常“仁义”并提。更重要的是,仁与孝是什么关系?孝的本质又是什么?孝是孔、孟思想中的又一个重要观念,而孝只适用于父子之间。《论语》中有“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9]这一个重要命题,究竟如何解释?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很多人将仁解释成以孝为根本的家族伦理,就是根据这句话的。如果说真是这样,那么,“仁者爱人”、“仁也者,人也”、“仁、人心也”等等说法,还有没有普遍意义?这与儒家的“爱有差等”,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对仁的本质的理解。

“四书”文本的意义,有待于解释而明确,从“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可以得到说明。宋代以前的注释者,大都将这句话解释成仁以孝弟为本即孝悌是仁的根本(何晏的《论语集解》是其代表)。到了新儒学即宋明理学时期,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如果说,真有所谓“义理之学”与“训诂之学”、“宋学”与“汉学”的对峙,那么,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具有代表性的。理学的真正开创者程颢,第一个提出:“‘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言为仁之本,非仁之本也。”[10] 其弟程颐说得更加明确:“盖孝弟是仁之一事,谓之行仁之本则可,谓之是仁之本则不可。”[11] 朱熹接受了程颢、程颐之说,将“为仁”解释成“行仁”。“为仁,犹曰行仁。”[12]“有子以孝弟为为仁之本。”[13] 关键是对“为”字的解释。“为”字本有二义:一是“是”的意思,是系词;一是“行”的意思,是动词。将孝悌说成“是仁的根本”,就是将仁建立在孝悌之上,也就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仁的普遍性意义就很难显示出来。如果将仁说成是“行仁的根本”,那么,孝弟虽然很重要,却仍然是仁的施行,而不是仁本身,更不是仁的基础;正好相反,仁是孝弟的根本,即孝弟出于仁,而不是仁出于孝悌。这样,仁的普遍性意义就真正确立起来了。

正因为如此,朱熹对仁提出了新的解释:“仁者,人心之全德”[14]、“仁者,本心之全德”[15]。以仁为“心之德”,可能意味着仁只是诸德中的一德,是德性中的一个条目;而以仁为“心之全德”则说明仁是心德的全体,其他各德都是仁德的条目。经过这一解释,仁的普遍性意义就更加明显了。人的一切行为都在仁德之中,而仁的施行范围无所不至。这其实正是孔子的仁的隐含意义。

这样的解释有没有经典依据呢?不是毫无依据,但又是对经典文本的意义扩展。孔子有知、仁、勇“三达德”之说,三者之中,仁可以包括知、勇,而知、勇却不能包括仁。比如“仁者安仁,知者利仁”[16],就是仁知合说而以仁为代表;又比如“仁者必有勇,而勇者不必有仁”[17],则是仁可包括勇而勇不能包括仁。但是,孔子并未明确提出“全德”的概念。“全德”概念的提出,不仅将各种德目包括进去,而且有意义上的深化,是一种整体论的德性学说。

普遍化的同时,还有理性化的问题。朱熹的《四书集注》,和朱熹的哲学一样,富有理性精神。仁本来是情感,其根本内容是爱。孔子、孟子所说的仁,当然不是纯粹私人之爱,即私人情感,而是具有道德理性精神的,当孟子用“性”字表达仁时,就更加清楚了。但是,情与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却没有一致的说法。朱熹之所以是理学家,就是以“理”为其哲学的中心范畴。就其普遍意义而言,“理”就是理性。为此,他在提出“心之全德”的同时,又赋予仁以理性形式,将仁解释成“爱之理”。这样,仁的全部意义就是:“仁者,爱之理,心之德也。”[18] 或者是:“仁者,心之德,爱之理。”[19] 仁的根本内容是爱,但又不是爱本身,而是爱之理。爱是情,情者情感,是感性的;性者性理,是理性的。但是,性又离不开情,它就是情之性,仁又离不开爱,它就是爱之理。仁如果离开了爱,那也就不成其为仁了。这就是说,仁虽然是理性,即具有理性形式,但又离不开情感内容,是有内容的形式,而不是纯粹形式。这就避免了完全形式化的所谓“纯粹理性”,而走上了一条“具体理性”的解释之路。这正是朱熹的理性主义解释学的一大特点。

那么,作为儒学核心的仁,又是从何而来呢?它是不是主体自身所具有的类似于“自我意识”一类的概念或观念呢?这就回到中国哲学的“原问题”,即天人关系问题了。孔子说过,“天生德于予”。孟子说过,“此天之所与我者”。实际上已经作出了回答,但这还只是一种很朴素的回答,未能说明何以生出或赋予仁德。朱熹的解释则不仅说明了天人之间的普遍的内在联系,而且将“生”的意义进一步深化了。他说:“仁者,天地生物之心,而人得以生者,所谓元者善之长也。”[20] 又说:“天地以生物为心,而所生之物因各得夫天地生物之心以为心,所以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也。”[21] 朱熹提出“天地生物之心”、“天地以生物为心”,这是将孔子关于“生”(“天何言哉,⋯⋯百物生焉”)的学说与《周易·复卦》中的“天地之心”结合起来而赋以新意,即自然界生命创造的目的性意义,以此解释仁的来源,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建立起生命的内在目的性关系,变成一个普遍命题。这就是解释的拓展,意义的普遍化。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对仁的解释,朱熹完成了儒家的目的理性学说。“天地生物之心”,是指“生理”而言的,以“心”而言“理”,显然具有目的意义。他还经常用“生意”(来自程颢)来说明“生理”的目的性意义,因此他又说:“具此生理,自然便有恻怛慈爱之意,深体味之可见。”[22] 朱熹的这一解释方法或维度,贯彻到各个方面,体现出创造精神,用现在的话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诠释”。不过,所谓“创造的诠释”这句话本身,什么也没有说明。它必须进入文本,对其可能意义有所“体味”之后,才有所谓“创造”。因此,它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又比如朱熹对孔子“一以贯之”的注释,同样运用了意义扩展的方法,得出了“一本万殊”的结论。“盖至诚无息者,道之体也,万殊之所以一本也;万物各得其所者,道之用也,一本之所以万殊也。以此观之,一以贯之之实可见矣。”[23] 这里除了理学家广泛使用的体、用范畴之外,主要是讲“一本”与“万殊”的关系。孔子只讲“一以贯之”,但是“贯”什么?孔子并没有讲。既然是“一贯”,则必有贯之者;同时,“一”的意义也就得到理论上的提升。因此,所谓“宇宙本体论”的学说也就应运而生了。孔子的“一贯”隐含着贯通天人之义,经过朱熹的解释,就更具有普遍意义了。


三、运用分析方法,建立分层理论


有人说,中国哲学缺乏分析,只有直觉。从总体上说,中国哲学重视直觉;但是,如果说完全没有分析,就未免绝对化了。朱熹就很重视“条分缕析”,在注解“四书”时,就经常运用了这种方法。不过,朱熹不是为分析而分析,分析本身并不是目的,在我看来,分析的第一个目的是建立分层理论或层级理论,其最终目的则是完成中国哲学所特有的有机整体论,更确切地说是生命整体论。

朱熹的分析方法,遭到陆九渊的批评。陆九渊主张“先立乎其大者”,所以他不著书,更不作注解。朱熹说:“义理事物,其轻重固有大分,然于其中,又各自有轻重之别。圣贤于此,错综斟酌,毫发不差,固不肯枉尺而直寻,亦未尝膠柱而调瑟,所以断之,一视于理之当然而已矣。”[24] 义理之中分出轻重,轻重之中又分出轻重,要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仔细“斟酌”,做到“毫发不差”。如果在细微之处错了,大处则必然跟着错,这就是“枉”尺而寻不能“直”。因此,“析理则不使有毫厘之差”[25],这样才能将书中的义理“断”得清清楚楚。

这是朱熹注解“四书”的一个重要方法。正是运用这种“析理”的方法,朱熹将“四书”中的许多重要范畴,特别是一些核心范畴,分成不同层次,分别加以说明,再用综合的方法,将其联系起来。所谓综合,总是伴随着分析的,没有分析,便无所谓综合(反过来也是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很重视分析。当然,这种分析与现代哲学所说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不是一回事,它主要是“义理分析”即“析理”,也可以说是“概念分析”;但是,我们所说的“概念”,与西方哲学的概念又有不同,对此,要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四书”中的中心概念或最高概念是“道”,但是,究竟什么是“道”,历来的注释家都未能提出比较详细的解释,只是随各人的理解而说之;或者不作解释,作为现成的范畴而用之。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不容易说清楚。这也许有一个好处,就是保留其全部意义,让人们去体会,一旦说出来,就会破坏其“全”。但是,这样就很难深入了解其中的具体含义。不能了解其中的具体含义,其整体把握也就不甚了了。宋代理学又称道学,其全部学说就是对“道”的解说,他们虽然用“理”字代替了“道”字,对于“道”的解说也就变成了对“理”的阐述。但是,在朱熹之前,还没有人对“理”作出比较深入全面的解释。正是朱熹第一个提出了全面解释,区分出“理”的不同层面的含义,而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注解“四书”完成的。

“四书”中的“道”,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用法和含义,朱熹的工作就是将这些不同含义分别“析”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当然带有朱熹本人的理解在内,但是,就整个义理脉络与价值走向而言,则是一脉相承的。当然,“析理”本身就会有新的意义产生,当这些不同的意义处在不同层面的时候,就会使“道”或“理”的意义具体化、层次化。就《四书集注》而言,朱熹对“道”即“理”的分析,至少有如下几层含义:

1.“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朱熹在解释《孟子》中的“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时说:“知,谓识其事之所当然。觉,谓悟其理之所以然。”[26] 在解释《孟子》中“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也”时说:“言方行之而不能明其所当然,既习矣而犹不识其所以然,所以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多也。”[27] 在解释《论语》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时说:“民可使由于是理之当然,而不能使之知其所以然也。”[28] 在这些解释中,“所以然”与“所当然”是同时使用的,但其含义是不同的。“所以然”是事物存在的所以然之理,是属于“事实”的问题,从语言分析的角度讲,是“陈述句”;“所当然”则是应当如此的应然之理,“当然”即是“应然”,属于价值问题或目的性问题,从语言分析的角度讲,是“祈使句”或“命令句”。这种含义的不同,具有重要意义,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朱熹认为,二者又是统一的。至于为什么统一,我另有文章讨论[29],在此不论。

“所以然”与“所当然”所反映的,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先秦孔子、孟子时代,就已经存在,并包含在“道”之中,但是,并没有公开提出来进行讨论。我们只能以现代的眼光进行分析,才能使问题明朗化。但是,早在近一千年之前,朱熹通过分析,将这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并且作出自己的回答,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2.“自然”之理就是“天理”。朱熹在解释《孟子》中的“故”与“智”时说:“愚谓事物之理,莫非自然。顺而循之,则为大智。”[30] 在解释“天爵”、“良贵”时说:“天爵者,德义可尊,自然之贵也。”“良者,本然之善也。”[31] 在解“诚”与“思诚”时说:“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32] 所谓“自然”、“本然”,都与天或天道有关,朱熹虽然以“理”释“天”,但天的实际意义则是指自然界。这是从孔子、孟子以来关于天的基本含义,而理学家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点。所谓“自然”,从字源上说,来自道家,朱熹也是指自然而然之理,其真实用意是排除超自然的目的论,以自然界为最高存在。这样,“自然”之理就居于最高层次。“自然”之理就是“天理”。所谓“本然”,是说本来如此、本自如此,是对“自然”之理的解说。值得注意的是,“自然”和“本然”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处在天道流行的过程之中。在天人关系上,既有“所以然”的意思,又有“所当然”的意思,分层而论,则在天为“所以然”,在人为“所当然”,所谓“天道之本然”、“人道之当然”正说明了这一点。

3.“生理”。前面说过,“天地生物之心”,从理上说就是“生理”。“生理”是理的核心意义,指生命创造的秩序和内在动力及目的,是对“自然”之理的深层表述。“生理”或“生道”之说,首先是由程颢提出的。程颢说:“天只是以生为道,继此生理者,即是善也。”[33] 朱熹完全接受了这一说法,并用《周易·乾卦·文言》中的“元者善之长也”加以说明,变成价值性的本源性的核心范畴,并以此解释“四书”。他在解释《中庸》的“仁者人也”时说:“人,指人身而言。具此生理,自然便有恻怛慈爱之意。”[34] 所谓“具此生理”,是从人的方面说,从天的方面说,则是“赋”此生理。“生理”是在生命创造(“生生不息”)的过程中存在的,是在天人授受之间体现的,“所以然”与“所当然”的统一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

4.“必然之理”。这所谓“必然”,不是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必然性”,而是指理的作用而言的,但是,也有普遍必然性的意思。其必然性的实现,则决定于主体自身的实践。朱熹在解释《孟子》中“仁之胜不仁也”时说:“仁之能胜不仁,必然之理也。但为之不力,则无以胜不仁。”[35] 可见,“必然之理”虽有普遍性意义,但是,并不能保证其普遍地实现,在这里,主体自身的实践起决定作用。

总之,朱熹对“道”即“理”进行分析即“析理”之后,“道”的不同层面的意义就展示出来了,他的《四书集注》也就变成理学著作了。

朱熹的分析,不止于“理”。对于“四书”中的其他一些重要概念,他都进行了分析。比如心、性、命等范畴,无不是如此。

“心”是《孟子》也是理学中的重要范畴,朱熹对于“心”的问题的重视,决不下于心学家,以致有些学者如钱穆先生认为,朱熹是一位心学家。[36] 但是,朱熹不同于陆九渊的地方,就在于对“心”进行了分析,将心分为体用两个层面。他不仅以此建立他的心学理论,而且以此注解“四书”。他在解释《孟子》“人皆有不忍之心”时说:“此章所论人之性情,心之体用,本然全具,而各有条理如此。”[37] 他用心之体用关系解释孟子的“四端”与“四性”,便使孟子的性情学说具有新的意义。孟子说:“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弃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并引用孔子“操则存,舍则亡”的话以证明其说。而朱子注说:“孟子引之,以明心之神明不测,……学者当无时而不用其力,使神清气定,常如平旦之时,则此心常存,无适而非仁义也。”从体的方面说,心是“神明不测”[38]之心;从用的方面说,心是“知觉运动”[39]之心。孟子的良心、本心被解释成本体之心即“本然之善心”[40],而认知之心被解释成作用之心,这样,心的意义就得到了一次新的诠释。如果将朱熹所说的“心”说成只是认知心,并无本体(心体)意义,我认为并不完全符合朱熹的思想。朱熹在解释《中庸》第二十五章时说:“仁者体之存,知者用之发,是皆吾性之固有,而无内外之殊。”[41] 分明是以仁为心之体,以知为心之用,怎能说朱熹所说的心仅只是认知心呢?还有人将朱熹的“心体”说成体段或形体,只能“具”即“摄取”众理,而不是性,不是理,这也不符合朱熹的思想。

体用之说,先秦无有,显然是经过玄学特别是佛学之后才出现的范畴。朱熹用体用关系解释“四书”,显然具有理学特色,可以看作是经典文本的意义的理学化,但是从方法上讲,则是通过分析而实现的。

“命”的问题也是如此。从孔子、孟子以来,直到现在,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有人将“命”解释成道德命令,即“性命”之命,有人将“命”解释成外在的必然性即限制,两种解释无法统一。朱熹在《集注》中运用分析方法,将“命”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本于天而备于我”[42]的天命之性,一个层面是“禀于有生之初,非今所能移”[43]的生死富贵之命。这样,就将孔、孟关于“命”的学说从理论上推进了一步。


四、转换解释向度,赋予新的意义


朱熹在注释“四书”时,最大的创造是转换解释向度,赋予经典以新的意义。这一点,在“大学章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是对“致知格物”的解释,成为后代学者所关注的重点。本节主要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转换解释向度”,绝不是将“四书”包括《大学》的整个理论构架全部转换过来,变成一个完全不同的新的理论模式;也不是说《大学》代表与其他三部经典完全不同的模式或路向。我所说的“转换向度”,只是就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而言的。这种“转换”,无论对“四书”而言,还是对朱熹的哲学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能说这种局部的转换就是整个地“歧出”,更不能说是“别子为宗”(牟宗三先生语)。

《大学》作为儒家的经典被收进“四书”,有一个过程,而朱熹之所以看重《大学》,也有其特殊原因。牟宗三先生指出朱熹与《大学》的特殊关系,并指出朱熹“格物致知说”的特殊意义,可说是对朱熹哲学的深度解析,独具慧眼。但是,事实是,《大学》既没有离开孔子之后的儒学传统,朱熹也没有离开儒学的“道统”。这当然不是说,朱熹没有作出新的发展,正好相反,朱熹在这个方面作出了很大发展,与其他方面的发展比较起来,这方面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完成了一次向度的转换。

这主要表现在朱熹为《大学》所补的“格物致知传”上。朱熹的这种做法本身,在《四书集注》中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受到王阳明的批评。他还将《大学》中的“亲民”改为“新民”,并调整了文本的许多次序,这也是罕见的。当然,最重要的是,他在“补传”中对“格物致知”的解释,而其关键,在“格”字上。

“格”字本来有不同意义和用法,这说明中国文字的多义性、歧义性,不同用法意味着解释的多样化的可能性,而不同解释则代表了不同的义理取向。汉代儒者郑玄解“格”字为“来”,“格物”即“来物”。这一解释被许多学者所采纳。朱熹却解“格”为“至”,“格物”即“即物而穷其理”。这样,就开出了一条向外的认识之路。这确是一个很大的转折。不管《大学》的原义如何,朱熹的解释无论如何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即承认事物有事物之理,不同事物有不同事物之理,要认识事物之理,就要“即物”而穷其理,而且要一一穷之。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心是认知之心,理是外物之理,也就是心外有理,将这种关系说成是“横向的知取”或“横摄”关系,是有根据的。

如果说,在“四书”中,《大学》提供了这种解释的可能性;那么,在其他三书中,《论语》作为源头,有非常广阔的解释空间,其中,有认识论的相关内容,而《中庸》和《孟子》,则难以提供这样的解释依据(但不是绝对的)。这就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将“四书”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有机的解释系统?这正是朱熹所面对的一个问题。

也许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朱熹提出了著名的“心体用说”。“心体用说”同朱熹的其他许多重要学说一样,既是在注释“四书”的过程中,为了回答如何解决道德心与认知心的关系问题而引进的,又是用来解释“四书”的理论前提或“前理解”。我在文章开始时所说的“互相解释”,就是这个意思。按照一般的理解,朱熹所谓“心之体用”,只是讲性与情的关系,即性体而情用,“心,统性情者也”[44]。其中,并没有知的问题。但是,这个理解是不完整的。心之体即是性,即是理,这是对的;但是,心之用则不只是情,还有知,还有意,等等。这是理解朱熹“心体用说”的一个关键环节。体是本体,又是整体,而用则是多样化的,这就是“一本而万殊”。因此,在一种情况下,“心之体用”是讲性情关系的,朱熹经常在这个意义上讲体用;但在另外的情况下,“心之体用”就是讲性(即理)与知的关系的。他所说的“仁者体之存,知者用之发,是皆吾性之固有,而无内外之殊”[45],就是讲这种关系的。这个重要思想,是在解释《中庸》的“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时提出的,但是,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大学》中的“格物致知”与“明明德”的关系。仁就是所谓性体,也是心体即明德;知则是心体的发用,因此是“吾性之固有”。知是向外知取,即发用,因而有内外、主客之分;而心性之体是无内外之殊的,也就是内外、主客合一的,即普遍的。这就解决了《大学》中“格物致知”与“明明德”的关系问题。

《大学》虽然提出“格物致知”的问题,但是讲得很简单,意义也不很明确,这就留下了解释的空间。朱熹正是利用这一点,提出了“补传”,充分地发挥了他的见解。这也是《四书集注》引起争议的最关键点。但这是不是像牟宗三先生所说,开出了“横摄”的系统呢?即不同于《孟子》《中庸》所代表的“综贯”系统的另一个系统呢?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就《大学》文本而言,其根本宗旨是“明明德”从而“止于至善”,那么,何谓“明德”?《大学》并未作出进一步说明。朱熹解释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然其本体之明,则有未尝息者。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46] 对于朱熹的这个解释,需要再解释,而正是在“再解释”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分歧。牟宗三先生将“虚灵不昧”之体,解释成空无一物的心体,将“具众理”解释成横向的“摄取”,这样,心与德就变成认知与被认知的关系。但是,“具”有内具与外具之分,内具即“得乎天”而自有,外具则是“摄取”而他有。按照朱熹的完整的解释以及《集注》中相关的论述,如“本然之善心”[47]、“义理之良心”[48]、“诚以心言,本也;道以理言,用也”[49]等说,显然是指内具。所谓“本体之明”,既是讲心,也是讲德。如果以“虚灵”之体仅指空灵的心体,而非德性,则“明德”又有何意义?所谓“复其初”,就更无意义。实际上,“复其初”是复其性即明德,而不是仅仅恢复那个空灵的心体,这才是理学“复性说”的确切含义。

既然如此,《大学》中的所谓“八条目”,特别是“格物致知”到“知止”,其目的只能是“止于至善”,而“至善”正是以“明明德”为内在根据的。

就朱熹的“补传”而言,“格物”的目的是为了“致知”,而这个“知”,不是别的,就是理学家所说的“德性之知”;如果在“四书”中找根据,那就是《孟子》中所说的“尽心知性”之知。它是先验的,但是在朱熹看来,心中之知有“不尽”之时,其原因就在于万物之理未“穷”,因此要“即物”而“穷理”。但这所谓“穷理”,一定要穷到“极”处,即“求至于其极”。理之“极”是什么?就是“生理”亦即仁理,这也就是“明明德”。“生理”即仁理才是“本心之全德”,也就是心体之仁德。只有“穷”到这个地步,而一旦“豁然贯通”,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即实现了本末、内外的“一贯”之道。这就是“格物致知”的根本目的,也是全部理学的根本目的。由此可见,“格物致知”的作用虽然是极其重要的,是《四书集注》中最有特色、最值得重视的地方;但是,朱熹的“格物致知”并不是一味地向外求理,既不是获得客观知识,也不是所谓的“道德他律”,而只是实现天人合一境界的途径和方法。

古人有“经纬”之说,以比喻事物的条理结构。经即经线,是纵向的,纬即纬线,是横向的,经纬交错,才能织成布匹。朱熹对《大学》的解释乃至他的全部思想体系,也可以用“经纬”的关系进行比喻。他对“明德”以至“至善”的解释,可以说是纵向的,他对“格物致知”的解释,可以说是横向的。在朱熹看来,只有纵向的贯通而无横向的连结,是不行的;只有横向的连结而无纵向的贯通,则更不行。只有纵横交错,才能完成一个思想体系,也才能对“四书”作出全面完整的解释。这也就是“尊德性”与“道问学”的关系问题。他在解释《中庸》的“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时说:“尊德性,所以存心而极乎道体之大也。道问学,所以致知而尽乎道体之细也。二者修德凝道之大端也。……盖非存心无以致知,而存心者又不可以不致知。”[50] 二者有大小、轻重之分,但是又缺一不可,这就是朱熹为什么要补“格物致知传”的原因所在。这其间的更进一层的理论梳理,则非本文的任务。


五、非建构的建构:形上学的重建及“限制”


朱熹在注解“四书”的过程中,似乎有一种趋向,就是用建构主义的方法,建立一个形而上学的体系。但是,朱熹既不是建构主义者,朱熹的哲学也不是观念论的形而上学。这不是由于朱熹缺乏这样的理论思维水平,而是由于受到“四书”的思维方式的“限制”。这所谓“限制”,也不是无条件的限制,而是有条件的限制,就是说,“四书”所要解决的,是天人关系的问题,是人在自然界的地位的问题,是人的存在及其意义和价值的问题。在这样的传统思维之下,朱熹是不可能作出其他选择的,更不可能走上西方式的观念论或理念论。

朱熹用理气论解释“四书”,而理气论是二程和朱熹哲学的基本前提或基础理论。这一点不容置疑。问题是,对于理气关系的理解,现代学者有很大分歧。有人认为,朱熹是理气二元论者;有人认为,朱熹是理气一元论者。对于何谓一元论,也有不同看法。有人可能从存在论的角度去理解,有人从观念论、理念论的角度去理解。

理是形而上者,气是形而下者,这在朱熹哲学中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随时随地都出现在朱熹对“四书”的注释中以及其他著作中。

朱熹《集注》中的形而上化的努力是明显的。天是“四书”中的最高范畴,标示最高存在。在朱熹的《集注》中,天被说成是理。“天,即理也;其尊无对,非奥灶之可比也。”[51] 那么,“其尊无对”的天理,是不是超自然的绝对实体呢?现代的很多学者就是这样理解的,即认为天是超自然的观念实体或精神实体。但是不是朱熹思想的原意呢?

从另一个角度看,朱熹认为,天即自然界,是生生不息、变化流行的过程,可称之为“道体流行”,这就不仅仅是“形而上”之理所能说明了。朱熹在注《论语》中“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时说:“天地之化,往者过,来者续,无一息之停,乃道体之本然也。然其可指而易见者,莫如川流。故于此发以示人,欲学者时时省察,而无毫发之间断也。”又引程子的话说:“此道体也。天运而不已,日往则月来,寒往则暑来,水流而不息,生物而不穷,皆与道为体,运乎昼夜,未尝已也。是以君子法之,自强不息。”[52] 这是《四书集注》中非常重要的一段文字,能体现朱熹哲学的基本精神。

“天地之化”,“无一息之停”,就是讲自然界的化育流行,永无终止。这是自然界的最根本的功能。天之为天(天地合称为天),就是靠生生不息的化育流行来说明的,换句话说,天的存在是靠其功能来实现的。而“天地之化”,显然是指气而言的,为什么说这就是“道体之本然”呢?朱熹明明主张区分“形而上”与“形而下”,为什么又用“形而下”的气化流行说明“形而上”的道体呢?他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区分究竟意义何在呢?朱熹用“道体之本然”说明自然界的化育流行,程颐用“与道为本”说明自然界的生物不穷,而他们二人都是主张区分“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对于他们的这个说法,究竟怎样理解呢?这难道不是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吗?

其实,朱熹本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在《朱子语类》中说:“恐人说物自物,道自道,所以指物以见道。”[53] 很清楚,朱熹是反对物(气)与道(理)的二分的,他主张道在物中,通过物而实现出来,因此,才能够“指物以见道”。这实际上就是说,在朱熹看来,只有一个世界,没有两个世界,道(理)虽然是“形而上者”,但绝不是独立存在的,就是说,它只存在于人的观念中,而不是存在于超时空的世界里。它只是“有”,而不是真实的“存在”。他之所以区分“形而上”与“形而下”,虽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却不具有存在的意义。认识的意义很重要,能使人认识世界的本质,但不是“本质先于存在”,即不是有一个观念世界或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应,或隐藏在现实世界的背后。他所谓“理先气后”之说,只是“推上去”时可以这样说,但这个“推上去”,只是逻辑的推理,并不是真实的存在。从存在上说,只能是“有气便有理”,同时存在。

当然,这也不是“存在先于本质”那样的存在哲学。所谓“存在先于本质”,是对本质主义的反动,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朱熹基本上是理性主义者,只是他并不认为,本质是脱离气的世界而独立存在的。因此,朱熹哲学是一种“本质即存在,存在即本质”的独特的儒家哲学。这样的哲学与“四书”所代表的传统基本上是一致的,是在这一传统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他对“四书”的注解没有作出独特的发展,“形上”与“形下”之分,显然是他(还有二程)的一个重要发展。

关于一个世界还是两个世界的问题,朱熹有更进一步的论述。他在与学生讨论“道体之本然”这一解释时问道:“今不知吾之心与天地之化是两个物事,是一个物事?”接着说:“今诸公读书,只是去理会得文义,更不去理会得意。圣人语言,只是发明这个道理。这个道理,吾身也在里面,万物亦在里面,天地亦在里面。通同只是一个物事,无障蔽,无遮碍。吾之心,即天地之心。圣人即川之流,便见得也是此理,无往而非极致。”[54]“通同只是一个物事”,就是说,人与万物以至天地自然界,只有一个世界,没有两个世界。这当然并未否定道体的意义,道体是“大原”,是“本根”,即存在本体。“如今识得个大原了,便见得事事物物都从根本上发出来。如一个大树,有个根株,便有许多叶蘖枝叶,牵一个则千百个皆动。”[55] 用大树之根与枝叶比喻道体与万物、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关系,生动而确切地说明了二者的关系,用不着更多的解释了。

因此,道或道体就绝不是超自然的精神实体或观念实体,而是自然界这棵“大树”的本根而已,它与自然界是一体的,就在自然界之中。用朱熹的话说,“道本无体”[56]是“无体之体”[57]。这就进一步说明,道体作为“形而上者”,绝不是绝对超越的实体,只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本体”。这同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即实体,是完全不同的。这个“本体”,实际上是在天地万物的发育流行中存在的。

再看看“天,即理也”这句话,就不能将“理”理解为超自然的实体,理是不能离开自然界的气化流行的真实过程的。有人以“苍苍者”即宇宙空间解释天,“苍苍者”完全是物质性、空间性的,其间充满了气。如果只从概念上理解“天即理也”这句话,当然不能说“苍苍者”是天。但是,朱熹却说:“但如今人说,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舍不得这个苍苍底。”[58] 天当然不只是“苍苍者”,但是决不能离开“苍苍者”而存在,这只能说明,天是合理与气而为一的整体存在。

朱熹的理气论,虽然具有宇宙本体论的意义,但是,归根到底是讲人的存在问题,讲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绝不是纯粹的自然本体论哲学,所以,最终落到性与气的问题上。他在《集注》中说:“性,即理也。”[59]“性者,人所得于天之理也。”“性,形而上者也;气,形而下者也。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气。”[60] 其实际意义是说性虽是形而上者,却与形体(气)构成统一的生命整体,绝不是性与生、神与形、灵与肉的二元论,即不是将性归于与身体毫无关系的“性理”,即超越的实体,而将生(气)归之于自然。


六、回到直觉体验,追求圣人境界


朱熹在注释“四书”时,虽然运用了分析的方法,拓展、深化、发展了“四书”的义理,甚至在一定范围之内转换了解释向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建构”了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但是,他始终没有离开“四书”所代表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方法,这就是直觉与体验,其目的则是实现圣人境界即天人合一境界。中国的儒家哲学,如同中国文化一样,具有解释的连续性,在《四书集注》中表现得也很清楚。

毫无疑问,就理论“形态”或“构架”而言,“集注”和“四书”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四书”是原始儒学,而“集注”则代表新儒学。这不仅是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具有不同的理论形态。这与佛学冲击有很大关系。但是,儒学的基本问题和核心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即都是讲天人之学,讲生命哲学。

我之所以提出直觉与体验的方法,意思是朱熹用“四书”的方法解释“四书”,也就是说,他不是将“四书”作为一种知识对象,从知识的角度进行诠释,更不是建构一套知识学的体系,而是将“四书”作为先圣先贤的嘉言懿行,从自身的身心性命的角度进行体验,从中得到应有的结论。

当然,朱熹很重视文字的意义,重视语言表达的作用,因此,他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注解。但是,在朱熹看来,这只是基础性的工作,是进入圣人境界的入门。“文义”的解释虽然是必要的,但是,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步,更重要的是深入进去,体会其中的“意”,明白其中的“道理”。他之所以批评某些人“只是去理会得文义,更不去理会得意”,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而要体会其中的“意”,明白其中的“道理”,只进行语言文字的解释是不行的,这就需要生命的体验。也就是说,不能将圣贤的话当作客观的知识去对待,而要当作心灵的告白、生命的传承,在自己的心灵中切实体会,提高自己的境界,直到与圣人之心完全沟通,进入圣人境界。这也就是朱熹将“传授心法”作为“道统”的真实用意,也是他注解“四书”的根本目的。

朱熹在解释《论语》中“予欲无言”时说:“学者多以言语观圣人,而不察其天理流行之实,有不待言而著者。”“圣人一动一静,莫非妙道精义之发,亦天而已,岂待言而显哉?”[61] 很清楚,学者不能只从语言上观圣人,更不能从言语上理解圣人境界。因为圣人的一言一行、一动一静,都是“妙道精义之发”即道体发现流行,不是靠言语能够显示出来的。既然不能靠言语显示,也不能靠言语去了解,那该怎么办呢?靠体验,靠自身生命的切身体验。这就不是主体与客体、认识与对象的关系的问题,而是主体自身的问题,即在心灵中与圣人展开“对话”,体会何谓圣人境界。

因此,在《集注》中,凡是遇到与人的生命和心灵直接有关的、非常重要的、用语言难以表达的要害之处,朱熹在作出解释之后,总要提出“豁然贯通”[62]、“深体味之”[63]、“以身体之”[64]、“须实体察”[65]、“体之而实”[66]、“熟味而深省之”[67]等体验的方法,以表示其中的深意和道理,要人们亲自去体验、去体味。因为在这里,语言文字的解释是有局限的,是受到限制的。

但是,这也是一种解释方法,而且是最重要的解释方法。只是在朱熹看来,只有经过详密的义理解释之后,才能提出这样的方法、运用这样的方法;否则,就是“荡”而不实,对于提高境界并无好处。

这可以说是最终的解释,也是最简易的解释,即“由博反约”。因为到了这时,便没有多少话可说,要人们在身体力行中自己去体会。虽然没有多少话可说,但是又不能不说,这就是朱熹注释经典的“艺术”。因为全部儒学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就是实现圣人境界,圣人境界就是天人合一境界,而天人合一境界在朱熹这里被表述为“心与理一”或“心理合一”境界,这实际上就是人的自我超越。但是,这种“超越”并没有离开人的具体存在,没有离开人的身体,没有离开人的日常生活,因此,它不是绝对的超越,不是一个悬空的精神实体或理念,既不是可望而不可即,也不是走向另一个世界。它是整个生命的“全体”或整体。这正是直觉体验的特征。

这样的境界,也就是仁的境界,朱熹用“浑然天理”或“天理浑然”[68]来表述。一方面说明,心与理完全合一,没有任何私欲的束缚;另一方面说明,“浑然”一理之中,有“大用”流行,也就是他所说的“全体大用”,而不只是一个光秃秃的理。“浑然”有整体的意思,同时又有丰富的内容,不是单一的、静止的实体,它是活动的,“与天地同流”的,因此又称之为“天理流行”[69]、“天理周流”[70]。到了这种境界,就会得到人生的最大快乐,也就实现了内在的精神自由,不为外界的利害和困苦所动摇了。“圣人之心,浑然天理,虽处困极,而乐亦无不在焉。其视不义之富贵,如浮云之无有,漠然无所动于其中也。”[71] 可见,“浑然天理”不是外在的,即不是在心之外,它就在心中,即心与理合一的境界。“乐亦无不在”则是真正的生命体验,不是平面化的认识所能得到的。


[1]《象山全集》卷三十五。

[2] 有学者提出,“以情感解情字,汉魏以后已为常见”,未必是朱子的“大胆突破”,亦不必说符合孟子原意(出自《审查意见2》)。事实上,东汉赵岐已引用《孝经》中的“哀戚之情”即情感解“乃若其情”,但赵岐认为,“性善胜情,情乃从之”(赵岐《孟子注》),有性情对立之意。而朱子是从性情统一的观点出发解释这句话,因此我认为这既符合孟子原意,又是大胆突破。

[3]《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版,第238页,以下只注页码。

[4]《四书章句集注》,第328页。

[5]《四书章句集注》,第94页。

[6]《四书章句集注》,第94页。

[7]《四书章句集注》,第333页。

[8]《四书章句集注》,第367页。

[9]《四书章句集注》,第48页。

[10]《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二程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25页。

[11]《遗书》卷十八,《二程集》第一册,第183页。

[12]《四书章句集注》,第48页。

[13]《四书章句集注》,第287页。

[14]《四书章句集注》,第104页。

[15]《四书章句集注》,第131页。

[16]《四书章句集注》,第69页。

[17]《四书章句集注》,第149页。

[18]《四书章句集注》,第48页。

[19]《四书章句集注》,第201页。

[20]《四书章句集注》,第28页。

[21]《四书章句集注》,第237页。

[22]《四书章句集注》,第28页。

[23]《四书章句集注》,第72页。

[24]《四书章句集注》,第339页。

[25]《四书章句集注》,第36页。

[26]《四书章句集注》,第310页。

[27]《四书章句集注》,第350页。

[28]《四书章句集注》,第105页。

[29] 蒙培元:《“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0]《四书章句集注》,第297页。

[31]《四书章句集注》,第236页。

[32]《四书章句集注》,第282页。

[33]《遗书》卷二上,《二程集》第一册,第29页。

[34]《四书章句集注》,第28页。

[35]《四书章句集注》,第336页。

[36] 见《朱子新学案》。

[37]《四书章句集注》,第238页。

[38]《四书章句集注》,第331页。

[39]《四书章句集注》,第326页。

[40]《四书章句集注》,第331页。

[41]《四书章句集注》,第34页。

[42]《四书章句集注》,第17页。

[43]《四书章句集注》,第134页。

[44]《四书章句集注》,第238页。

[45]《四书章句集注》,第34页。

[46]《四书章句集注》,第3页。

[47]《四书章句集注》,第331页。

[48]《四书章句集注》,第332页。

[49]《四书章句集注》,第33-34页。

[50]《四书章句集注》,第36页。

[51]《论语》“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注,第65页。

[52]《四书章句集注》,第113页。

[53]《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3月版,第975页。

[54]《朱子语类》,第977页。

[55]《朱子语类》,第977页。

[56]《朱子语类》,第976页。

[57]《朱子语类》,第976页。

[58]《朱子语类》,第82页。

[59]《四书章句集注》,第17页。

[60]《四书章句集注》,第326页。

[61]《四书章句集注》,第180页。

[62]《四书章句集注》,第7页。

[63]《四书章句集注》,第28页。

[64]《四书章句集注》,第220页。

[65]《四书章句集注》,第330页。

[66]《四书章句集注》,第350页。

[67]《四书章句集注》,第331页。

[68]《四书章句集注》,第149页。

[69]《四书章句集注》,第130页。

[70]《四书章句集注》,第92页。

[71]《四书章句集注》,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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